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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国际汇款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2 00:52:15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个人国际汇款业务管理办法

(试行)

2009年8月

目 录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总则 ...............................................................................................................3 基本规定 ........................................................................................................3 基本业务 .......................................................................................................13 第一节 发汇业务 .......................................................................................................13 第二节 收汇业务 .......................................................................................................14 第四章 特殊业务 .......................................................................................................16 第一节 基本规定 .......................................................................................................16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第六节 第五章 第一节 第二节 第六章 第七章 第八章 第九章

查询 ..............................................................................................................17 退汇 ..............................................................................................................19 改汇 ..............................................................................................................21 冻结 ..............................................................................................................22 扣划 ..............................................................................................................24 内部处理 .......................................................................................................26 基本业务 .......................................................................................................26 差错处理 .......................................................................................................27 国际收支申报 ................................................................................................30 数据统计及报送 ............................................................................................33 档案管理 .......................................................................................................33 附则 ..............................................................................................................3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国际汇款业务管理,促进国际汇款业务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个人外汇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总行、分行、支行和营业所(以下简称“各级机构”)国际汇款业务的经营管理。

第三条 我行国际汇款业务的服务对象是具有合法身份的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客户汇款交易性质应符合国家外汇管理政策的规定。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四条 国际汇款业务是指我行通过外汇业务系统向客户提供的跨境资金结算服务。在境内发生的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外币账户间的资金划转按跨境汇款管理。

第五条 国际汇款业务按资金流向分为汇出汇款和汇入汇款。 汇出汇款即发汇,是指我行受汇款人委托,向境外合作机构发出付款指令,委托其向收款人解付指定汇款的业务。汇入汇款即收汇,是指我行受境外合作机构委托,向境内收款人解付指定汇款的业务。

第六条 国际汇款业务按向客户提供服务的不同,可以分为基本业务、附加服务和特殊业务。

(一) 基本业务包括:代理西联汇款(以下简称“西联汇款”)、银邮汇款和邮政汇款。

(二)附加服务包括:电话通知、投单通知、按址投送和附言。

(三)特殊业务包括:查询、退汇、改汇、冻结和扣划。 第七条 西联汇款是指我行代理西联公司办理的快速现金汇款业务。银邮汇款是指我行与境外银行合作办理的现金到账户、账户到账户的电子汇款业务,即银行电汇(TT汇款)。邮政汇款是指我行与境外邮政机构合作办理的现金到现金、账户到现金的电子汇款业务。

第八条 国际汇款业务准入实行授权管理。总行对一级分行经营国际汇款业务进行准入授权,一级分行对辖内分支行(含营业所,下同)经营国际汇款业务进行准入授权。

第九条 经营国际汇款业务的分支行,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总行或上级行授权;

(二)具备完善的国际汇款业务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会计核算制度;

(三)具备完善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外汇业务稳健经营,无重大违法、违规问题;

(四)配备满足业务需要的合格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

(五)具备适合经营业务的场所、设备和支持系统;

(六)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4 第十条 开办或停办国际汇款业务,须报经上级行批准。一级分行应将辖内开办或停办国际汇款业务的机构信息报总行审批。

第十一条 国际汇款业务机构如发生机构更名、营业地址变更等情况,应在机构信息变更正式确认后的5个工作日内,由一级分行向总行进行变更报备。

第十二条 网点西联汇款业务的日收汇和日发汇金额均实行机构限额管理,超过网点日交易额度时不能办理业务。网点西联汇款机构收汇限额、发汇限额不能满足业务需要时,应由其所属一级分行向总行提出书面调整申请,经总行同意后,通知西联公司对其主机系统的机构限额管理参数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 国际汇款网点分为全功能网点和人民币兑付网点。国际汇款全功能网点办理国际汇款业务的收汇和发汇,办理外币现钞收付;国际汇款人民币兑付网点仅能办理汇入国际汇款的人民币兑付,且相关业务应纳入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结售汇系统进行结汇额度审核。

第十四条 汇款限额管理

客户汇款限额包括单笔最高限额和日累计最高限额。单笔超过最高限额的应分笔办理,但总计不能超过日累计最高限额。

(一)日累计最高限额

1.现金发汇、收汇的各类国际汇款,客户发汇和收汇的日累计最高限额均为等值10000美元(含),超过日累计最高限额的不予办理。

5 2.账户发汇、收汇的各类国际汇款,客户发汇的日累计最高限额为等值50000美元(含),收汇无日累计最高限额。发汇超出日累计最高限额时,境外个人和能够提供经常项目项下有交易额的真实性凭证的境内个人,不受日累计最高限额的限制。

(二)单笔最高限额

我行西联汇款发汇、收汇的单笔最高限额均为等值10000美元(含);银邮汇款现金发汇的单笔最高限额为等值10000美元(含),账户发汇的单笔最高限额为等值50000美元(含),账户收汇无单笔最高限额;邮政汇款发汇、收汇的单笔最高限额按照双边业务协定办理。

(三)售汇发汇、收汇结汇的单笔最高限额和日累计最高限额均为等值10000美元(含)。

第十五条 资费管理

(一)国际汇款资费由汇款人支付。

(二)银邮汇款和邮政汇款的资费由总行统一制定并颁布实施;西联汇款的资费由西联公司制定,我行执行西联公司的统一标准。

(三)银邮汇款资费包括手续费、电讯费和钞买汇卖差价。邮政汇款资费包括手续费和钞买汇卖差价。手续费按汇款本金的 一定比例,以交易日中间价折合人民币收取,并设臵单笔最低、最高收费标准。

钞买汇卖差价=汇款本金×(现汇卖出价-现钞买入价)

6 /100,所用结售汇牌价以交易日我行外汇业务系统公布的价格为准。

(四)银邮汇款和邮政汇款的资费均以人民币支付,西联汇款的资费以外币支付。支付方式可以是现金或账户扣收。

(五)我行兑付汇款时不向客户扣收费用。除西联汇款外,我行汇出的银邮汇款和邮政汇款在境外兑付时,均可能存在兑付机构扣费的情况,扣费标准具有不确定性。

第十六条 我行只受理外币现钞货币单位的纸币,不受理辅 币、铸币和残缺、污损的外币。当网点零钞不足时,等值100美元以下(含)的找零付款,可折算为人民币支付。

第十七条 反洗钱管理

(一)客户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我行办理国际汇款的发汇、收汇业务。我行应在外汇业务系统中完整、准确地登记客户身份证件信息,并留存客户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二)收汇以及单笔金额等值1000美元以上(含)的现金发汇及售汇发汇业务,柜员必须通过人民银行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对境内个人居民身份证信息的真伪进行核验,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

(三)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交易等值1万美元以上(含)的现金汇款,以及每天发生3次以上,或者营业日每天发生持续3天以上的汇款,我行应向中国反洗钱监测中心提交大额和可疑报告。

(四)我行对被认定为涉嫌违法犯罪的个人和组织进行黑名

7 单登记和管理,并按要求向监管部门报送可疑交易报告。

(五)分支行办理国际汇款业务时,若发现可疑交易,应及时向当地人民银行、上一级管理机构报告,提出维护反洗钱黑名单建议。

(六)接收境外入账汇款时,有关反洗钱信息缺失不能完整登记的,可先将汇款入账,再向境外金融机构要求补充信息。如汇款人没有在办理汇出业务的境外金融机构开立账户,无法登记汇款人账号的,可登记其他相关信息,确保该笔交易的可跟踪稽查。境外汇款人住所不明确的,可登记资金汇出地名称。

第十八条 业务受理范围

柜员应对客户汇款性质认真审核,对汇款用途不符合外汇管理政策规定的应拒绝受理。

(一)炒汇类汇款特征:收款机构名称通常含有investment,FX,ODLS,Market,DEALER,CAPITAL,FOREX,Financial,CMS等金融类字样。

(二)分拆类交易特征:5个以上不同个人同日、隔日或连续多日分别购汇后,将外汇汇给境外同一个人或机构。

第十九条 取款通知方式

国际汇款的取款通知方式包括:自行通知、电话通知和投单通知。

(一) 自行通知:发汇后,汇款人将西联汇款监控号码或邮联汇款号码等汇款信息及时告知收款人,通知收款人支取汇款。

(二) 投单通知:收汇机构接受汇款人委托,以投递取款通知单的方式,通知收款人支取汇款。

第二十条 国际收支申报

客户在我行办理的国际汇款,对符合规定申报条件的应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第二十一条 免填单业务

免填单业务是我行向国际汇款客户提供的一项便捷服务。指客户凭外汇卡办理国际汇款业务时,无需填写发汇单或收汇单的详细信息,只需提供汇款金额或取款号码等关键信息,并对预留的发汇或收汇信息进行确认即可办理业务。柜员完成发汇或收汇处理后,打印相关单据,由客户核对打印内容无误后,签字确认。免填单业务管理执行外汇卡国际汇款快速服务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办理国际汇款业务的有效身份证件

(一)居住在中国境内16周岁以上(含)中国公民的居民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

(二)居住在中国境内16周岁以下中国公民应由监护人代理办理国际汇款业务,出具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以及收款人或汇款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

(三)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武装警察的身份证件。

(四)居住在境内或境外的中国籍华侨的中国护照。

(五)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的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的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或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六)外国公民的护照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外国边民的护照或所在国制发的《边民出入境通行证》。

除以上法定有效证件外,为进一步确认身份,还可根据需要,要求客户出具户口簿、护照、工作证、机动车驾驶证、社会保障卡、公用事业账单、学生证、介绍信等其他能证明身份的本人有效证件或证明文件。有效证件一般应具有姓名、号码、发证机关、发证日期、有效期、照片等信息,并加盖有发证机构的公章。临时居民身份证应注意有效期。除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情况,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参数管理

国际汇款业务的各类系统参数由总行统一制定并维护。 第二十四条 重要单证管理

国际汇款业务的重要单证包括境外汇款申请书、西联汇款申请书、收汇申请书、涉外收入申报单。其中:境外汇款申请书和涉外收入申报单执行外汇局统一标准,西联汇款业务单式由总行和西联公司共同协商确定,其他相关单证由总行统一制定。重要单证原则上应在总行指定的印制机构进行印制,在申领、下发和使用过程中应严格管理,做到授权申领、进库管理。

第二十五条 风险控制

(一)机构、柜员管理

办理国际汇款业务的机构、柜员均应在外汇业务系统中进行身份注册。柜员注册时必须使用真实姓名,严禁空缺或以代码替

10 代。

(二)权限管理

国际汇款业务处理严格按岗位设臵权限。岗位设臵实行责任分离、相互制约的原则,严禁一人兼任非相容的岗位或独自完成全过程的业务操作,不得超越权限进行业务操作。

(三)授权管理

国际汇款业务的风险交易实行授权操作。涉及的授权交易类别主要包括:大额交易、特殊业务处理、系统参数修改、机构及柜员维护等。

(四)密码管理

各级机构有权人员登陆外汇业务系统时,必须输入正确的操作密码,由系统进行身份确定后才能办理业务。为确保系统安全和保护操作人员利益,操作密码修改周期最长为100天(含),超过规定期限仍未修改的,系统将拒绝登陆。密码由6位数字组成,应设臵安全性高的密码。

第二十六条 国际汇款号码

(一)每笔收汇或发汇业务均对应一个国际汇款号码。其中,西联汇款和邮政汇款还同时对应一个西联汇款监控号码或邮联汇款号码。国际汇款号码与西联汇款监控号码或邮联汇款号码建立一一对应关系。

(二)国际汇款号码(18位)编制规则由总行确定,西联汇款监控号码(10位)编制规则由西联公司确定,邮联汇款号码(26

11 位)编制规则由万国邮联确定。

(三)银邮汇款和投单通知邮政汇款兑付应使用国际汇款号码,西联汇款兑付应使用西联汇款监控号码,自行通知邮政汇款兑付应使用邮联汇款号码。

第二十七条 国际汇款号码编制规则

(一)国际汇出汇款号码由18位数字组成。第1-9位为机构代码,第10位为汇款种类,第11位为支付方式,第12位为附加服务,第13位为年份,第14-18位为汇款顺序号。汇款顺序号按机构顺序编列,每年自1月1日从“1”起编至年末。

(二)国际汇入汇款号码由18位数字和字母组成,第1-6位为零标识位,第7-8位为发汇国家代码,第9位为附加服务,第10位为汇款种类,第11位为支付方式,第12位为年份,第13-18位为顺序号。汇款顺序号按汇款种类编列,每年自1月1日从“1”起编至年末。

(三)汇款种类、附加服务及支付方式代码

1.汇款种类:1代表邮政汇款,3代表银邮汇款,4代表西联汇款。

2.附加服务:1代表自行通知,2代表电话通知,3代表投单通知,4代表按址投送,0代表无附加业务。

3.支付方式:1代表现金,2代表账户。 第二十八条 突发事件管理

国际汇款业务中的各种突发事件,应按照《中国邮政储蓄银

12 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要求,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理,最大程度减少可能带来的经济损失,以及可能带给客户的权益损害,确保我行的形象、声誉和正常业务不受影响。

第二十九条 我行外汇业务系统与境外机构交换国际汇款信息的电子平台主要包括:西联、SWIFT、EUROGIRO、STEFI。网点接收的西联汇款信息,实时发送到境外;接收的银邮汇款信息、邮政汇款信息,每日按规定频次发往境外。

第三章 基本业务 第一节 发汇业务

第三十条 国际汇款发汇按资金交付方式分为外币现钞发汇、外币账户发汇及人民币购汇发汇。

第三十一条 发汇业务必须持汇款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不得委托他人代办。

第三十二条 外币账户发汇,发汇账户必须是状态正常的外币活期账户,凭外币活期一本通存折或绿卡通卡办理。使用异地账户发汇时,根据外币异地交易的相关规定另收异地交易手续费。

第三十三条 人民币账户购汇发汇,发汇账户必须是状态正常的本币活期账户。

第三十四条 人民币购汇发汇应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即期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对客户购汇年度总额进行审核。

第三十五条 发汇信息录入,除汇往香港的邮政汇款可录入

13 中文外,其他汇款业务只能录入英文字母信息。

第三十六条 办理西联汇款和邮政自行通知发汇业务时,应提示汇款人妥善保管取款号码(西联监控号码或邮联汇款号码),并及时将取款号码准确地告知收款人。收款人取款时必须准确提供取款号码。

第三十七条 西联汇款发汇

(一)西联汇款发汇必须提供收款人姓名、所在国家、地址等信息;汇往非洲国家的汇款,必须预留测试问题和答案;汇往美国、墨西哥的汇款必须提供收款人所在州、城市名称。汇往西联公司签约合作机构的汇款,必须提供收汇公司名称、账号信息。

(二)西联汇款发汇时,1000美元以上(含)的汇款必须提供境外收款人身份证件信息;1000美元以下的汇款,若境外收款人无身份证件,汇款人发汇时必须预留测试问题和答案。

(三)西联汇款发汇可以提供按址投送、附言、电话通知等有偿附加服务。

第三十八条 银邮汇款发汇

(一)银邮汇款发汇,必须提供收款人姓名、收款人开户银行账号、收款人开户银行的SWIFT BIC(8位或11位),以及收款银行所在国家、城市、银行名称等信息。

(二)银邮汇款附加服务办理附言。

(三)汇往台湾邮政的汇款按照银邮汇款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节 收汇业务

14 第三十九条 国际汇款收汇按资金解付方式分为外币现钞收汇、汇入外币账户收汇或结汇人民币收汇。

第四十条 收汇业务必须凭收款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不得委托他人代办。

第四十一条 为确保汇入汇款的及时入账,网点柜员应指导收款人使用我行接收境外汇款路径指引卡,将我行的SWIFT BIC码、我行账户行信息和客户接收汇款的账户信息准确通知境外汇款人。我行的SWIFT BIC码为PSBCCNBJ(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总行)。

第四十二条 境外汇款人可以将汇款直接汇入我行的外币活期一本通存折、外币定期一本通存折或绿卡通卡。汇入我行外币活期一本通存折或绿卡通卡的汇款,自动存入相应币种的现汇子账户。汇入我行外币定期一本通存折的汇款自动存入相应币种1个月整存整取现汇子账户。

第四十三条 现金方式汇入的汇款,客户在柜台办理收汇转存时,可直接按原币种转存外币账户,也可结汇后转存人民币账户。转存账户的户名必须与收款人姓名一致。转存账户为异地账户时,根据异地交易的相关规定收取异地交易手续费。

第四十四条 收汇兑付人民币的,应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即期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对客户结汇年度总额进行审核。

第四十五条 收款人可以在全国任一个国际汇款网点兑付汇入汇款。需要支取外币现钞的,应到提供外币现钞服务的全功

15 能网点办理。

第四十六条 退汇兑付

退汇汇款解付方式与发汇时的资金支付方式一致。现金发汇的,退汇时解付现金;账户发汇的,退汇时直接存入发汇账户。

第四十七条 西联汇款收汇

(一)收款人填写收汇单,提供西联监控号码(10位)、发汇国家、汇款人姓名及汇款金额等信息办理收汇,有预留测试问题的还要回答测试问题。

(二)有“延缓兑付”标志的西联汇款,汇款自发汇成功起36小时后方可兑付。未到兑付时间,无法办理查询和收汇。

第四十八条 银邮汇款收汇

(一)汇款直接汇入指定的外币账户。

(二)台湾邮政汇入的汇款按照银邮汇款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九条 邮政汇款收汇

(一)自行通知的邮政汇款,收款人应填写收汇单,提供邮联汇款号码(26位)、汇款金额、收汇款人姓名等信息办理收汇。

(二)投递通知单的邮政汇款,收款人应填写收汇单,提供取款通知单等信息办理收汇。

第四章 特殊业务 第一节 基本规定

第五十条 特殊业务包括查询、退汇、改汇、冻结和扣划。 第五十一条 客户办理查询、退汇、改汇等特殊业务应填写

16 特殊业务申请书,凭原交易单据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

第五十二条 银邮汇款和邮政汇款的查询、退汇、改汇,通过外汇业务系统的处理单进行处理。西联汇款的特殊业务不使用处理单,西联汇款查询可以在外汇业务系统直接办理,但西联汇款的改汇、冻结、扣划应由受理机构联系西联公司客户服务中心办理。

第二节 查询

第五十三条 查询是指客户或有权机关对指定汇款信息的查阅,以及我行各级机构对本级机构和所辖机构公共管理信息和交易情况的查阅。根据查询对象的不同,查询分为:客户查询、内部查询和司法查询。

(一) 客户查询指根据客户要求,我行将其本人指定汇款 的相关信息提供给客户查阅的行为。

(二)内部查询指行内各级机构因业务管理需要,查阅本级 机构和所辖机构汇款信息、公共管理信息及公共信息的行为。

(三)司法查询指依照有关法律或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有 权机关的查询要求,将指定汇款的相关信息提供给有权机关进 行查阅的行为。

第五十四条 客户查询

(一)客户自发汇之日起一年内,可凭发汇单或国际汇款号 码或西联汇款监控号码,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全国任一个国际汇款网点进行汇款查询。

(二)客户查询内容包括汇款详细信息和汇款境外状态。汇款详细信息查询由受理机构查询后直接答复客户。查询我行汇出的银邮汇款或邮政汇款在境外的处理状态,客户应填写特殊业务申请书,我行受理机构编发查询处理单后,由总行统一发报文向境外机构查询。查询受理机构根据总行的查询答复意见将查询结果通知客户。

(三)不受理客户提出的调阅原始单据的查询。对有争议的交易,可向客户提供相关汇款原始单据的复印件。 第五十五条 内部查询

(一)汇款详细信息查询

各级机构可根据需要查询一段时间内本级机构和所辖机构的发汇、收汇和待兑汇款的详细信息,查询范围与查询机构行政管理范围一致。各级机构应对查询获知的汇款信息严格保密,严禁对外泄漏。

(二)公共信息查询

各级机构可根据需要查询国际汇款公共信息,公共信息查询包括汇款费用查询、特殊业务手续费查询、西联汇款国家信息查询、国名查询及处理单查询等。 第五十六条 司法查询

(一)司法查询应由两名以上有权机关执法人员凭本人工作证件和县团级以上(含,下同)机构签发的协助查询汇款通知书,在我行查询受理机构办理查询手续。司法查询不受理电话、

18 传真方式的查询。

(二)办理协助查询业务时,应要求有权机关提供收款人、汇款人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或汇款号码等信息。不能提供上述信息的,应当要求有权机关提供足以确定该笔汇款的其他信息。

(三)司法查询的受理机构包括:总行、分行、支行及营业所。

(四)办理协助查询业务时,应当核实执法人员的工作证件,以及有权机关县团级以上机构签发的协助查询通知书。查询人不得借走原件,需要的资料可以抄录或复制,并加盖章戳。有权机关对我行提供的情况和资料,应依法保守秘密。

(五)受理机构在协助有权机关办理司法查询手续时,应对 下列情况进行登记:有权机关名称,执法人员姓名和证件号码,我行经办人员姓名,被查询个人的姓名,查询汇款号码,协助查询的时间和金额,相关法律文书名称和文号,协助结果等。登记表须经有权机关执法人员和我行经办人员签字。

第三节 退汇

第五十七条 退汇包括客户申请退汇、无法兑付汇款退汇和逾期汇款退汇。

第五十八条 客户申请退汇

(一)汇款人自发汇之日起,在汇款未兑付的前提下,一年内可到原办理网点或任一个全功能网点申请退汇。

(二)客户应填写特殊业务申请书,提供原汇款单和本人有

19 效身份证件办理退汇。经综合柜员授权办理。

(三)我行受理银邮汇款和邮政汇款的退汇申请后,若汇款信息未出境,则确认退汇成功,并按退汇兑付流程办理兑付;若汇款信息已出境,则应根据境外机构对该笔退汇汇款状态答复情况,确定能否向客户退汇。

(四)我行受理西联汇款退汇后,如该笔汇款没有兑付,则通过西联汇款正常兑付流程办理退汇。

(五)由于汇款已兑付等原因造成的退汇不成功,我行不承担相关责任,不退还客户退汇手续费。 第五十九条 无法兑付汇款退汇

(一)境外汇入汇款,因无法联系到收款人、无法入账等原因,造成汇款无法正常兑付的,我行应将相关汇款进行无法兑付退汇处理,将汇款退回发汇机构。

(二)无法兑付汇款退汇只退还本金,不退还手续费。

(三)无法兑付投单通知邮政汇款退汇在通知单打印机构办理,网点处理的由综合柜员授权,网点以上机构由业务主管授权。

第六十条

逾期汇款退汇

(一)境外汇入汇款,兑付有效期满后,收款人仍未支取的,应将相关汇款退回发汇机构。西联汇款的兑付有效期满后,相关汇款由西联公司单独管理。

(二)兑付有效期

20 银邮汇款的兑付有效期为汇款发出之日起30天(含)。邮政汇款的兑付有效期按照双边业务协定执行。西联汇款的兑付有效期由西联公司确定。

(三)逾期汇款退汇由外汇业务系统自动处理。 第六十一条 无着汇款

(一)境外未兑付汇款退回我行后,自总行处理之日起90天(含),原发汇人仍未支取的,作为无着汇款管理。

(二)无着汇款兑付按照正常汇款收汇的相关规定办理。客户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发汇单、取款通知单或西联监控号码等申请兑付无着汇款。

第四节 改汇

第六十二条 改汇是指汇款汇出后,客户申请对汇款信息进行的修改。

第六十三条 银邮汇款不能修改发汇金额。邮政汇款不能修改发汇金额和收汇国家。西联汇款不能修改发汇金额和影响费用的信息。

第六十四条 客户申请改汇

(一)汇款人自发汇之日起,在汇款未兑付的前提下,2个月内可到发汇网点申请改汇。客户只能申请改汇一次。

(二)客户填写特殊业务申请书,提供原发汇单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改汇。经综合柜员授权办理。

(三)由于汇款已兑付等原因造成的改汇不成功,我行不承

21 担相关责任,不退还客户改汇手续费。

(四)客户申请更改西联汇款信息时,由受理机构联系西联公司客户服务中心办理。

第五节 冻结

第六十五条 冻结是指我行依照法律的规定以及有权机关的要求,在一定时间内禁止收款人提取其汇款的行为。解冻结是指对已冻结的汇款解除冻结的行为。

第六十六条 我行办理协助冻结业务时,应当核实以下证件和法律文书:

(一)有权机关执法人员的工作证件;

(二)有权机关县团级以上机构签发的协助冻结汇款通知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有权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字的,应当有主要负责人签字;

(三)人民法院出具的冻结汇款裁定书、其它有权机关出具的冻结汇款决定书。

第六十七条 我行在协助冻结个人汇款时,应当审查以下内容:

(一)“协助冻结汇款通知书”填写的需被冻结汇款的个人姓名、汇款号码或监控号码、大小写金额;

(二)协助冻结汇款通知书上的义务人应与所依据的法律文书上的义务人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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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协助冻结汇款通知书上应有确定的冻结金额。如发现缺少应附的法律文书,以及法律文书有关内容与“协助冻结汇款通知书”的内容不符,应说明原因,退回“协助冻结汇款通知书”或所附的法律文书。

第六十八条 有权机关要求对个人国际汇款进行冻结时,须提供收款人、汇款人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或汇款号码等信息。不能提供上述信息时,应当要求有权机关提供足以确定该笔汇款的其他信息。

第六十九条 两个以上有权机关要求对同一笔汇款进行冻结时,受理机构应当协助最先送达冻结汇款通知书的有权机关办理冻结手续。

第七十条 冻结汇款可在总行、分行、支行和营业所办理,解冻结应在原冻结受理机构办理。支行和营业所办理冻结和解冻结,应由支行长授权;分行及以上机构办理冻结和解冻结,应由业务主管授权。冻结西联汇款时,由受理机构联系西联公司客户服务中心办理。

第七十一条 受理机构在协助有权机关办理冻结手续时,应对下列情况进行登记:有权机关名称,执法人员姓名和证件号码,我行经办人员姓名,被冻结汇款的个人姓名,冻结汇款号码,协助冻结的时间和金额,相关法律文书名称和文号,协助结果等。登记表须经有权机关执法人员和我行经办人员签字。

第七十二条 有权机关在冻结、解冻结工作中发生错误,其

23 上级机关直接做出变更决定或裁定的,我行受理机构接到变更决定书或裁定书后,应当予以办理。

第七十三条 冻结个人汇款的期限最长为六个月,期满后可以续冻结。有权机关应在冻结期满前办理续冻结手续,逾期未办理续冻结手续的,自动解除冻结。

第七十四条 被冻结汇款的个人对冻结提出异议,我行经办人员应告知其与做出冻结决定的有权机关联系。

第六节 扣划

第七十五条 扣划是指我行依照法律的规定以及有权机关的要求,将个人汇款款项划拨到指定账户的行为。

第七十六条 我行办理协助扣划业务时,应当核实以下证件和法律文书:

(一)有权机关执法人员的工作证件;

(二)有权机关县团级以上机构签发的协助扣划汇款通知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有权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字的,应当有主要负责人签字;

(三)有关生效法律文书或行政机关的有关决定书。 第七十七条 我行协助扣划单位或个人汇款时,应当审查以下内容:

(一)“协助扣划汇款通知书”填写的需被扣划汇款的个人姓名、汇款号码或监控号码、大小写金额;

24

(二)协助扣划汇款通知书上的义务人应与所依据的法律文书上的义务人相同;

(三)协助扣划汇款通知书上应有确定的扣划金额。如发现缺少应附的法律文书,以及法律文书有关内容与“协助扣划汇款通知书”的内容不符,应说明原因,退回“协助扣划汇款通知书”或所附的法律文书。

第七十八条 有权机关扣划个人国际汇款时,须提供收款人、汇款人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或汇款号码等信息。不能提供上述信息时,应当要求有权机关提供足以确定该笔汇款的其他信息。

第七十九条 两个以上有权机关要求对同一笔汇款采取扣划措施时,受理机构应当协助最先送达扣划汇款通知书的有权机关办理扣划手续。

第八十条 扣划汇款应在支行和营业所办理,应由支行长授权。扣划西联汇款时,由受理机构联系西联公司客户服务中心办理。

第八十一条 受理机构在协助有权机关办理扣划手续时,应对下列情况进行登记:有权机关名称,执法人员姓名和证件号码,我行经办人员姓名,被扣划个人的姓名,扣划汇款号码,协助扣划的时间和金额,相关法律文书名称和文号,协助结果等。登记表须经有权机关执法人员和我行经办人员签字。

第八十二条 扣划款项必须直接划入有权机关指定的账户,不得支付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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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内部处理 第一节 基本业务

第八十三条 信息批译和分拣

(一)信息批译是指对境外汇入的投单通知邮政汇款,将其收款人姓名、收款人地址信息翻译为中文的处理。

(二)信息分拣是指将境外汇入的投单通知邮政汇款,逐级分发到一级支行辖内取款通知单打印机构的处理。分拣有误的邮政汇款信息应退回上级机构重新分拣。

(三)每日日终,各级机构应将当天待分拣投单通知邮政汇款信息全部分拣完毕。

第八十四条 电话通知

(一)银邮汇入汇款的电话通知服务可在总行或指定的分支行办理。

(二)电话通知服务机构应指定专人提供电话通知服务,建立国际汇款电话通知登记簿,按规范流程和时限要求将相关取款信息通知收款人。

第八十五条 处理单及报文处理

(一)行内机构间特殊业务往来处理使用处理单。总行与境外机构间特殊业务往来处理使用报文。

(二)处理单种类包括查询、退汇、改汇、注销及其他等类型。总行可以使用所有类型的处理单,各级分支行只能使用查询和其他类型的处理单。

26

(三)各级机构可以查询本机构和下级机构发出的处理单信息,但只能处理本机构的处理单。

(四)各级机构应及时查看并处理本级机构的处理单,做到每日结清。

(五)总行每个工作日要及时处理进出口报文,发往境外的报文须经复核后方可发送。

第八十六条 通知单打印

(一)一级分行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投单通知邮政汇款的取款通知单打印机构。境外汇入的邮政汇款信息未经批译处理的,不能打印取款通知单。

(二)打印的通知单包括取款通知单、催领通知单及相关清单。

(三)通知单打印机构应建立打印取款通知单登记簿,登记打印情况,每次打印的取款通知单均应核对接收专号是否与上批次号码连续。

(四)通知单打印时间、频次应根据邮政投递机构封发时间、频次确定,打印的通知单应随最近封发频次按给据邮件进行投递。

第二节 差错处理

第八十七条 差错处理是指因柜员操作错误或系统超时等原因,导致国际汇款信息出现错误时,对汇款信息进行的修正处理。

27 银邮汇款和邮政汇款的差错处理包括取消、注销、内部改汇和止兑。西联汇款的差错处理包括西联发汇取消、西联收汇补录、西联收汇结汇补录、西联收汇取消。

第八十八条 取消

(一)取消是指柜员办理银邮汇款和邮政汇款的发汇、收汇时,金额出现差错,在交易当天且汇款信息尚未发送出境的情况下,将汇款交易取消的一种修正方式。

(二)涉及账户的取消,只能取消该账户的末笔汇款交易。

(三)涉及售汇发汇、收汇结汇的取消,应先在外汇局结售汇系统撤销原结汇或售汇业务,恢复已使用的结售汇额度,再对国际汇款业务进行取消。

(四)取消由原交易柜员办理,综合柜员授权。 第八十九条 注销

(一)注销是指柜员办理银邮汇款和邮政汇款的发汇、收汇时,金额出现差错,在非交易当日或汇款已发送出境的情况下,对差错金额全额冲销的一种修正方式。注销分为发汇汇款注销和已兑汇款注销。

(二)已兑汇款注销成功后可以再次办理兑付。

(三)涉及售汇发汇、收汇结汇的注销,应先在外汇局结售汇系统撤销原结汇或售汇业务,恢复已使用的结售汇额度,再对国际汇款业务进行注销。

(四)注销由原交易柜员办理,综合柜员授权。办理注销前,

28 应先对差错金额进行挂账处理。

第九十条 内部改汇

内部改汇是对柜员操作错误导致的银邮汇款和邮政汇款发汇或收汇信息差错进行的修改。内部改汇的信息修改范围与客户申请改汇的一致,只能修改汇款金额以外的信息。内部改汇由原交易柜员办理,综合柜员授权。

第九十一条 止兑

(一)止兑是指暂时锁定银邮汇款和邮政汇款信息的处理方式。解止兑是指对已止兑的汇款解除止兑的行为。

(二)止兑可以在各级机构办理,解止兑应在原止兑受理机构办理。

(三)汇款止兑后生成止兑号码,解止兑时应凭原止兑号码办理。解止兑分为人工解止兑和系统自动解止兑。

(四)支行及营业所办理止兑和解止兑应由支行长授权。分行及以上机构办理止兑和解止兑,应由业务主管授权。

第九十二条 西联发汇取消

西联发汇取消是指柜员办理西联汇款发汇业务时,因内部差错导致错误,或因系统超时等原因造成我行外汇业务系统发汇成功,但西联公司系统发汇不成功,经办柜员与西联客户服务中心进行确认后,将我行外汇业务系统发汇交易取消的处理。

西联发汇取消应在交易当天客户临柜时办理,由原交易柜员操作,综合柜员授权。

29 第九十三条 西联收汇补录和收汇结汇补录

西联收汇补录和收汇结汇补录是指柜员办理西联汇款收汇业务和收汇结汇业务时,因系统超时等原因,造成西联公司系统收汇成功,但我行外汇业务系统收汇不成功,经办柜员与西联客户服务中心进行确认后,在我行外汇业务系统进行的处理。

西联收汇补录和收汇结汇补录在交易当天客户临柜时办理。由原交易柜员操作,综合柜员授权。

第九十四条 西联收汇取消

西联收汇取消是指柜员办理西联汇款收汇业务时,因内部差错造成汇款错误兑付,经办柜员与西联客户服务中心进行确认后,将已兑付的西联汇款全额取消的一种修正行为。

(一)办理西联汇款收汇取消时,柜员应先与西联客户服务中心联系,确认该笔汇款兑付记录在西联主机中成功取消后,再通过我行外汇业务系统办理西联汇款收汇取消。

(二)西联汇款收汇取消成功后,可重新对该笔汇款进行收汇处理。

(三)西联汇款收汇取消应在交易当天且客户临柜时办理。由原交易柜员操作,综合柜员授权。

第六章 国际收支申报

第九十五条 申报主体

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通过我行发生的跨境汇款交易,应由交易主体在境内的一方通过我行进行国际收支间接申报。

30 境外个人与境内个人之间通过我行发生的境内外汇收付,应由境内个人通过我行进行国际收支间接申报。

第九十六条 申报范围

(一) 汇入汇款

对等值3000美元以下(含)的个人涉外收入款项,实行限额申报,即收款人可免填《涉外收入申报单》,但涉及贸易出口收汇、非居民项下的对私涉外收入款项不实行限额申报。

因交易被撤消而收到的原汇出汇款的退款,应按汇入汇款的相关申报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二) 汇出汇款

不分居民和非居民,个人客户均须逐笔申报。

因交易被撤消等导致的原汇入汇款的退款,应按汇出汇款的相关申报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第九十七条 国际收支申报号码

国际收支申报号码共22位,编制规则由外汇局制定。第1至12位为金融机构标识码;第13至18位为该笔涉外收入款的贷记客户日期或该笔对外付款的支付日期(按年月日YYMMDD格式);第19位至22位为我行的当日业务流水码。业务流水码按日按机构设臵编号。

第九十八条 申报方式

(一)客户办理汇出汇款和兑付现金汇入汇款时,符合申报条件的个人,应在网点填写国际收支申报单据进行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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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直接汇入账户的国际汇款,网点应在汇款入账当日或最迟次日,以电话或短信方式通知收款人,由收款人在收到汇款后的5个工作日内,到其外币储蓄账户开户网点进行申报。外币储蓄网点应建立入账汇款通知登记簿,对直接汇入账户汇款的申报通知情况进行管理。

第九十九条 申报单据

国际收支申报使用外汇局统一格式的境外汇款申请书(发汇申报)和涉外收入申报单(收汇申报),相关申报单据中包含收发汇信息和国际收支申报信息。

(一)发汇申报:西联汇款客户填写西联汇款申请书进行发汇,使用境外汇款申请书进行申报;除西联汇款外,其它汇款客户填写境外汇款申请书进行发汇和申报。

(二)收汇申报:各类汇款客户均填写收汇申请书进行收汇,使用涉外收入申报单进行申报。

第一百条 申报凭证管理

一级支行应按月对辖内机构申报单银行留存联和外汇局留存联分别装订成册。申报单银行留存联的保存期限为5年。外汇局留存联应按月份和种类分别装订,加具封面并加盖印章,封面应列明:凭证类别名称、银行名称、月份、装订日期、经办人员等。

第一百零一条 各级分支行应按照汇兑业务报表属地管理的要求,及时向属地外汇局及其分支局报送《汇兑业务统计申报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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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数据统计及报送

第一百零二条 各级机构应严格按照人民银行的要求,上报符合大额、可疑标准的国际汇款交易数据及报表。

第一百零三条 我行联入外汇局外汇金宏系统前,总行负责统一向外汇局报送相关国际收支统计汇总报表,同时向外汇业务开户银行逐笔申报境外汇入或向境外汇出的国际汇款结算资金。我行联入外汇局金宏系统后,由总行向外汇局联网报送全行的国际收支统计数据。

第一百零四条 一级支行应于月后8个工作日内,将辖内机构国际收支申报单据外汇局留存联报属地外汇分支局。属地无外汇分支局的,应由其上级行进行报送。

第一百零五条 营业日终,支行和营业所应将各类汇款业务凭单、凭证、柜员轧账单等进行整理,一并上交一级支行。

第八章 档案管理

第一百零六条 国际汇款业务档案是办理国际汇款业务的真实记录和事后查阅的依据,包括国际汇款业务办理过程中生成的各类交易凭单、凭证、柜员轧账单、营业轧账单和相关报表等。业务档案包括纸质业务档案和电子业务档案。

第一百零七条 各级机构应妥善保管本级机构的国际汇款业务档案,做到归档资料齐全、完整,按归档时限要求定期分类、理订送档。一级支行负责统一存档管理辖内机构国际汇款业务纸

33 质业务档案,其它各级机构的纸质业务档案及电子业务档案由本级机构统一存档管理。

第一百零八条 交易凭单、凭证、营业轧账单、柜员轧账单等纸质业务档案必须每日整理、定期装订,由专人进行保管。电子形式档案可根据报表等生成的时间要求、特点以及数据存储大小进行整理。

第一百零九条 国际汇款业务档案的保管必须具备良好的环境,保证安全,防止丢失及损坏。

第一百一十条 国际汇款纸质业务档案保管期限为5年,电子业务档案永久保存。

第一百一十一条 国际汇款业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时,由档案部门提出销毁意见,会同国际汇款业务部门等共同鉴定,严格审查、编制业务档案销毁清册,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销毁。对未了结债权债务或涉及案件等未结案的原始凭证,应单独抽出,另行立卷,由档案部门保管,直至结清各种关系。

第一百一十二条 国际汇款业务档案不得外借。本单位需要查阅时,应按规定办理查阅手续;外单位需要查阅的,必须履行有关合法手续,经本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查阅、抄录、复印,并建立登记制度。

第一百一十三条 国际汇款工作人员因工作原因而获悉有关的汇款信息,只能告知相关的汇款人、收款人或他们的合法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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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附则

第一百一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总行负责制定和解释。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一百一十五条

本办法中的定义和术语

(一) 有权机关是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明确规定,有权查询、冻结、扣划单位或个人在金融机构存款的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军事机关及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有权查询、冻结或扣划的有权机关名单,按照总行风险管理部“查询、冻结、扣划单位名称列表”执行。

(二) 大额交易是指单笔或者当日累计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含)的交易。大额交易的判断标准适用我行有关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的规定。

(三) 可疑交易是指金额、频率、流向、用途、性质等有异常情形的交易,包括:短期内资金分散转入、集中转出或者集中转入、分散转出,与客户身份、财务状况、经营业务明显不符;短期内相同收汇款人之间频繁发生资金收付,且交易金额接近大额交易标准;长期闲臵的账户原因不明地突然启用或者平常资金流量小的账户突然有异常资金流入,且短期内出现大量资金收付;与来自于贩毒、走私、恐怖活动、赌博严重地区或者避税型离岸金融中心的客户之间的资金往来活动在短期内明显增多,或者频繁发生大量资金收付等。可疑交易的判断标准适用我行有关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的规定。

35

(四) 汇兑业务统计是指对与人员进出我国国境相联系的以外汇兑换人民币和以人民币兑换外汇的行为和状况进行统计监测,是银行间接统计申报的一个重要补充部分。所指外汇包括现钞、旅行支票和信用卡。

(五) 境内个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军人身份证件、武装警察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境外个人是指持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外国公民(包括无国籍人)以及港澳台同胞。

(六) 外汇金宏系统是指外汇局国际收支平衡管理信息系统,主要实现数据采集、综合查询和统计分析功能,是国家金宏工程(即宏观经济管理信息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

(七) SWIFT是环球同业银行金融电信协会(Society for Worldwide Interbank Financial Telecommunication)的英文简称。STEFI是万国邮联电子金融信息安全传输系统(Secured Transfer of Electronic Financial Information)的英文简称。EUROGIRO是欧洲划拨组织信息传递平台的英文简称。

(八)SWIFT BIC码是SWIFT会员机构的银行标识码,由银行代码、国家代码、地区代码和分行代码四部分组成。其中:银行代码(Bank Code)由4位易于识别的银行行名字头缩写字母构成;国家代码(Country Code)根据国际标准化组织的规定,由2位字母构成;地区代码(Location Code)由2位数字或字母构成,标明机构所注册城市;分行代码(Branch Code)由3位数字或字

36 母构成,标明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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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国际汇款业务操作规程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按址汇款简介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电话银行汇款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入账汇款简介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网上银行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商务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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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国际汇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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