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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联合开发方案04

发布时间:2020-03-02 03:07:45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房地产联合开发方案

作者:朱延桢 时间:2011-11-06 查看(0) 评论(0)

房地产联合开发方案

房 地产联合开发可以充分利用合作双方或各方的资源优势,通过优势互补在合作中充分实现各方利益的最大化,是一种房地产开发中利益分享、风险共担的良好机制, 但是,联合开发的周期漫长、内容庞杂等特点,使得联合开发的风险愈加体现出来,投资方的风险控制和利益保障是合作的重点之处,现提供联合开发方式提出如下 方案,并进行逐一分析,望能够得到认同。

一、联合开发的方式

方案

一、以变更土地使用权方式

此 方案是将土地登记的使用权人变更为投资方名下,由投资方主导开发事宜的方式。投资方可以充分控制项目开发过程中的风险,并能保障投资成本和利润的顺利回 收,供地方也可按约定取得既得利益,但是,该方案开发的投资较大,由于土地开发牢牢控制在投资方,其开发运作消耗的财力和精力较大,联合开发过程中所产生 的运作风险需要进一步控制。

方案

二、投资方作为共有权人方式

此 方案是将土地登记的使用权人变更为双方名下,双方共同出资、联合开发的方式。双方以共同名义取得土地使用证,即该权利为双方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共同取得 立项和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用地条件,双方的合作基础是共同出资,共同管理,共同决策(或按出资比例),此种合作方式将土地变更为共有,进一步保障投资方的 利益回收,其关键在于双方的日常管理和决策,比如双方应制定日常的人员配置任用制度、财务制度、重大事项的决策制度。该种开发模式是人合形式,双方合作的 当事人在合作中往往具有决定性作用,否则双方的合作很难进行。

方案三,一方出地,另一方投资方式

此 方案是在不改变土地使用权人基础上的合作方式,投资方只是提供项目所需资金、技术等支持,其付出的精力较少,该方案主要建立在投资方对供地方的高度信任, 但对于投资方的风险较大,项目的运作无法控制,有可能基于供地方资金和管理欠缺而成为烂尾楼,因此,为了确保投资方的利益,若使用此方案运作,需要供地方 提供相应第三人担保,或在土地上设立抵押权利,若出现合作风险,则投资方可以抵押权对投资所产生的债务优先受偿,最起码可以取得与投资等值的土地,避免投 资无法收回的局面。

二、需要注意的问题:

就是在审查开发商提供的项目相关资料时,一定要仔细分析和计算整个项目最终需要的工程预算(分可行性研究投资估价、初步设计的概算、施工图设计预算、合同实施的结算造价和竣工验收的决策造价5种 类型),准确掌握项目预算金额,分析所投资的金额占总预算的比例,把握投资额能否将该项目完成,即便是合同约定不需投资方负责募集短缺的资金,但在开发商 表示无法募集到时,该工程的工期必然会受到严重的延期,而作为投资者,当然是追求资金回笼越快越好,因此,工程预算是对项目风险分析的重要环节。

3、注重利润分配方案

1)、实物分配

2)、利润分成

3)、出资一方享有租赁权

综上所述,联合开发方案注重的是前期风险控制和可行性分析,而联合开发过程中的出现的细节问题需要跟进,及时发现及时处理,因此,联合开发的前期注重方案,中后期注重细节,这样才能切实维护自身利益。

三、联合开发的管理机构

即合作双方各自派遣若干人员组成联合管理机构。其职责是协调双方的关系,对合作中的重大事项作出决策,具体运作开发项目。联合管理机构与项目公(转载自中国教育文摘http://请 保留此标记。司的最高区别在于它仅作为内部机构,并非独立民事主体,不具有缔结合同等民事权利能力,也不能对立承担民事责任。实践中,曾出现过某建筑施工 企业将某项目的联建办公室”诉至法院要求支付工程款的案例,显然是列错了被告人。而另外一则案例就不那么简单了某项目联合开发双方组建的联合管理委员会” 不但行使内部只能,而且堂而煌之地挂起排子,刻制印章并签定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最终后因拖欠工程款施工单位将联合开发双方都告上法庭。为了不出现这种情 况,联合开发双方必须对联合管理机构的法律地位有清晰的认识,并且注意避免对外使用联合管理机构的名义。

按照合同的约定各自独立履行义务。这种方式主要使用于相对简单的项目。

2、不成立联合机构。

四、项目合法性考察:

这 是介入房地产项目中首要需要解决的法律问题。一个房地产项目的成立与开发要受到法律保护,必须满足:一有通过出让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二双方至少一方具 有房地产企业开发资质;三有该项目已经相关主管部门的行政批准。具备了以上条件,则可以说明该房地产项目的主体是合法的,受法律保护。当然,实际上,光看 以上几个方面是远远不够的,比如说,经常会有房地

产开发商将原来审批的项目用途、项目的规划设计参数等私自更改,如果私自更改不能获得政府的认可,则房地 产项目就无法通过竣工验收备案,也就意味着无法将房屋对外销售和办理产权证。就算可以获得政府的最终认可,那也需要承担一笔不菲的罚款等。这里需要说明的 是,对项目的规划设计参数,并非都是无法更改的。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有的可以修改,有的属于国家房屋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一旦审批后就不能更改和调整。当 然,还有许多其它方面的合法性也需要审查。

五、房地产项目开发主体问题考察:

(一)审查房地产项目开发的真正法人主体与审批文件中的法人主体是否相吻合。曾有过这样的案例:某开发商为圈资,利用集团公司与投资人签订合作经营协议,但房地产项目的实际建造的房地产公司是由该开发商联合几个股东另外投资成立,集团公司只占10%的股份。后双方发生纠纷,投资人遭受了重大损失。

(二) 审查投资的房地产项目与实际建造的项目是否吻合。有的开发商很狡猾,利用手中多个楼盘建设,耍移化接木之手段来套取投资额。比如说,用地段位置好的甲项目 吸取投资人眼球,然后在签订合同时却用地段差的乙项目来代替。而甲与乙两项目的名称往往非常相似,不仔细审查是无法察觉到的。

(三)是审查房地产开发商与建筑商或监理单位的关系。有的房地产开发商往往与建筑商或监理单位关系密切或者说背后的投资者为同一人。显然,存在这样的关系,则该项目的投资额就无法事先准确预算或者说用合同就能约束的。

五、合作形式的选择:

A、联合开发:

指由两个投资主体共同对项目进行投资建设,项目立在双方名下,由双方共担风险的开发模式。根据双方的出资情况又可分为以下两种开发模式:

(一) 双方联合报建、共同出资。双方以共同名义通过公开出让方式或其他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以双方共同名义取得土地使用证,即该权利为双方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 共同取得发改委的立项和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用地条件。双方的合作基础是共同出资,共同管理,共同决策(或按出资比例),此种合作的关键在于双方的日常管理 和决策,比如双方应制定日常的人员配置任用制度、财务制度、重大事项的决策制度。该种开发模式是人合形式,双方合作的当事人在合作中往往具有决定性作用, 否则双方的合作很难进行。从合作的最终分配方式来看可以有两种方式:

1、利润分成方式。

房地产联合开发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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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联合开发协议书

联合开发房地产合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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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联合开发合同》

房地产联合开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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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联合开发合同(二)

房地产合同房地产联合开发合同书

房地产联合开发方案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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