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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税收筹划》期末案例(优秀)

发布时间:2020-03-03 00:19:2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1、某日用化妆品厂将生产的化妆品、护肤护发品、小工艺品等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每套消费品由下列产品组成:化妆品包括一瓶香水30元、一瓶指甲油10元、一支口红15元;护肤护发品包括两瓶浴液25元、一瓶摩丝8元、一块香皂2元;化妆工具及小工艺品10元、塑料包装盒5元。化妆品消费税税率为30%,护肤护发品消费税税率为17%,上述价格均不含税。如何筹划?

解析:

变“先包装后销售”为“先销售后包装” 按照习惯做法,将产品包装后再销售给商家。

应纳消费税=(30+10+15+25+8+2+10+5)×30%=31.5(万元)。 若改变做法,将上述产品先分别销售给商家,再由商家包装后对外销售(实际操作中,只是换了个包装地点,并将产品分别开具发票,账务上分别核算销售收入即可)。

应纳消费税=(30+10+15)×30%+(25+8+2)×17%=16.5+5.95=22.45(元)。

结果:每套化妆品节税额为:31.5-22.45=9.05(元)。

2.某商场商品销售利润率为40%,每销售100元的商品,其成本为60元。商场是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购货均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促销该商场欲采用三种方案:

方案一:将商品以7折销售(折扣销售,并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

方案二:对购物满100元的消费者赠送价值30元的商品(成本18元)

方案三:对购物满100元消费者返还30元现金。 以上各方案的价格均为含税(增值税)价格。

假定消费者同样是购买一件价值为100元的商品,不考虑其他纳税调整因素,该商家以上三种方案的应纳税情况及利润情况(由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对结果影响较小,因此忽略不计)

对三种方案进行筹划

方案一:7折销售,价值100元的商品售价70元 应缴增值税额=70÷(1+17%)×17%-60/(1+17%)×17%=1.45(元) 利润额=70÷(1+17%)-60÷(1+17%)=8.55(元) 应缴所得税额=8.55×25%=2.14(元) 税后净利润=8.55-2.14=6.41(元)

方案二:购物满100元,赠送价值30元的商品。

销售100元商品应缴增值税=100÷(1+17%)×17%-60÷(1+17%)×17%=5.81(元)

赠送30元商品视同销售:应缴增值税=30÷(1+17%)×17%-18÷(1+17%)×17%=1.74(元)

合计应缴增值税=5.81+1.74=7.55(元)

税法规定,为其他单位和部门的有关人员发放现金、实物等应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单位代扣代缴。为保证让利顾客30元,商场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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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的价值30元的商品应不含个人所得税额,该税应由商场承担,因此赠送该商品时商场需代顾客偶然所得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为:30÷(1-20%)×20%=7.5(元)

利润额=100÷(1+17%)-60÷(1+17%)-18÷(1+17%)-7.5=11.3(元)

由于赠送的商品成本及代客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款不允许税前扣除

因此应纳企业所得税额=[100÷(1+17%)-60÷(1+17%)]×25%=8.55(元)。

税后利润=11.30-8.55=2.75(元)

方案三:购物满100元返还现金30元。

应缴增值税税额=[100÷(1+17%)-60÷(1+17%)]×17% =5.81(元)

应代顾客缴纳个人所得税7.5元

利润额=100÷(1+17%)-60÷(1+17%)-30-7.5 =-3.31(元) 应纳所得税额=[100÷(1+17%)-60÷(1+17%)]×25%=8.55(元) 税后利润=-3.31-8.55=-11.86(元)

上述三方案中,方案一最优,方案二次之,方案三最差但如果前提条件发生变化,则方案的优劣会随之改变。

【总结】赠送实物涉税情况及企业利润计算 1.增值税——销售商品增值税、赠送商品视同销售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2.个人所得税——商场代顾客缴纳个人所得税。注意顾客获得的税后价值。X/(1-20%)

3.应纳税所得额——销售商品的不含税收入-销售商品的不含税成本。注意赠送商品的价值不得税前扣除。

4.企业利润=销售商品不含税收入-销售商品不含税成本-赠送商品不含税成本-代顾客承担的个人所得税

3.华润时装经销公司(以下简称华润公司)以几项世界名牌服装的零售为主,商品销售的平均利润率为30%,即销售100元商品,其成本为70元。华润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货均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该公司准备在2011年元旦、春节期间开展一次促销活动,以扩大在当地的影响。经测算,如果将商品打八折让利销售,公司可以维持在计划利润的水平上。在促销活动的酝酿阶段,公司的决策层对销售活动的涉税问题了解不深,于是他们向普利税务师事务所的注册税务师提出咨询。

为了帮助该企业了解销售环节的涉税问题,并就有关问题做出决策,普利税务师事务所的专家提出两个方案进行税收分析:

(1)让利(折扣)20%销售,即公司将100元的货物以80元的价格销售。

(2)赠送20%的购物券,即公司在销售100元货物的同时,再赠送20元的购物券,持券人仍可以凭购物券在日后一定时期内购买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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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价格均为含税价格。以销售100元的商品为基数,假定公司每销售100元商品产生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工资和其他费用6元,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对税收筹划效果影响较小,计算分析时不予考虑。

试从对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两个税税负影响角度,对上述两个方案进行分析并作出选择。

解析:现以销售100元的商品为基数,具体计算分析如下:

方案一,让利20%销售商品。 让利销售这种方式,可以将折扣额和销售额开在同一张发票上。依据税法规定,折扣额和销售额开在同一张发票上的,可以按折扣后的净额计算增值税。让利20%销售,就是将计划作价为100元的商品作价80元销售出去。

假设购进成本为含税价70元,企业的应纳税情况及税后利润情况如下: 应纳增值税=80÷1.17×17%-70÷1.17×17%=1.45(元) 利润额=80÷1.17-70÷1.17-6=8.55-6=2.55(元) 所得税=2.55×25%=0.64(元) 税后利润=2.55-0.64=1.91(元)

方案二:赠送价值20%的购物券。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公司赠送购物券这种方式,就是当消费者购买价值满100元的商品,就赠送20元的商品。相当于公司一共销售120元,公司利润率30%,则成本为84(70+14)元。

公司销售100元商品应纳增值税为:120÷1.17×17%-84÷1.17×l7%=5.23(元)

利润额=100÷1.17-70÷1.17-14÷1.17-6=7.67(元) 由于赠送的商品成本以及应纳增值税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则所得税=(100÷1.17-70÷1.17-6)×25%=4.91(元) 税后利润=7.67-4.91=2.76(元)

通过比较可以看出,方案二的税后利润大于方案一,是一个最优方案。

4.某锅炉生产企业,年含税销售额在100万元左右,每年购进含增值税价款的材料大致在90万元左右,该企业会计核算制度健全,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人资格时,即可以申请一般纳税人,也可以申请为小规模纳税人,请问企业应申请哪种纳税人身份对自己更有利?

如果企业每年购进的含税材料大致在50万元左右,其他条件相同,应该作何选择?

含税销售额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计算: 一般纳税人增值率:(100-90)/100=10% 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含税销售额/1.17×17%-含税销售额/1.17×17%×(1-增值率)=含税销售额/1.17×17%×增值率

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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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者税负相等时,其增值率则为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即: 含税销售额/1.17×17%×增值率=含税销售额/1.03×3% 含税销售额无差别点增值率=20.05% 当增值率为20.05%时,两者税负相同;

当增值率高于20.05%时,则一般纳税人税负重于小规模纳税人,适宜选择作小规模纳税人;

当增值率低于20.05%时,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重于一般纳税人,适宜选择作一般纳税人。

解析:

第一种情况:

该企业含税销售额增值率为 :(100-90)/100×100%=10% 由于10%

企业作为一般纳税人应纳增值税额为:

(100-90)/(1+17%)×17%=1.453(万元) 企业作为小规模纳税人应纳增值税额为: 100/(1+3%)×3%=2.913(万元) 所以,企业申请成为一般纳税人可以节税1.46万元。

第二种情况:

该企业含税销售额增值率为:(100-50)/100×100%=50% 由于50%>20.05%,该企业维持小规模纳税人身份有利节税。 企业作为一般纳税人应纳增值税额为:

( 100-50)/(1+17%)×17%=7.265(万元) 企业作为小规模纳税人应纳增值税额为: 100/(1+3%)×3%=2.913(万元) 所以,企业保持小规模纳税人身份可以节税4.352万元

5.光明化肥生产有限责任公司生产销售农用化肥,年不含税销售收入为200万元,销货适用税率13%。不含税可抵扣购进金额140万元,购货适用税率13%,年应纳税额7.8万元,请分析该企业是作为一般纳税人划算还是作为小规模纳税人划算。

解析:

该企业的增值率=(1-140/200)*100%=30%>23.08%。

增值率高于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时,成为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节税。

企业应选择分设为

4、5个独立核算的企业,使其销售额都在50万以下,成为小规模纳税人。分设后该企业应纳增值税=200*3%=6万元。而企业作为一般纳税人时应纳增值税=200*13%-140*13%=7.8万元。作为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节税1.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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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一般纳税人光明厨具公司外购用于生产的钢材时,得到的报价是:一般纳税人开出专用发票,含税价格50000元/吨;小规模纳税人报价,税务所代开征收率为3%的专用发票,含税价格为44000元/吨。试做出该企业是否应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货的决策。

由价格折让临界点得知,增值税税率为17%,小规模纳税人的抵扣率为3%时,价格折让临界点为86.79%,即临界点时的价格为43395元(50000*86.79%),而小规模纳税人的实际价格44000元大于临界点的价格43395元,因此,适宜从一般纳税人处采购原材料。

若该厨具厂从小规模纳税人处只能取得不能进行抵扣的普通发票,由价格临界临界点84.02%得知,只有在小规模纳税人报价的含税销售价格低于42010元(50000*84.02%)时,才能考虑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货。

一般纳税人进货时,可以根据价格折让临界点,计算出进货临界点价格,用临界点价格与小规模纳税人处进货价格进行比较,就可以选择出供货方,获得最大的税后收益。而对于小规模纳税人来说,无论是从一般纳税人处进货,还是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进货,都不能进行税款抵扣,所以只要比较供货方的含税价格,从中选择出价格较低者。

另外,如果一般纳税人采购货物用于在建工程、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等项目,也不能抵扣进项税额。所以,其选择供货方的方法也是比较含税价,从中选择价格较低者。

7.某企业为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决定通过当地民政部门向某贫困地区捐赠300万元。2011年和2012年预计企业会计利润分别为1000万元和2000万元,企业所得税率为25%。该企业制定了两个方案:

方案一:2011年底将300万全部捐赠;

方案二:2011年底捐赠100万元,2012年再捐200万元。 从纳税筹划角度来分析两个方案哪个更有利。 解析:

方案一:该企业2011年底捐赠300万元,只能在税前扣除120万元(1000×12%),超过120万元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

方案二:该企业分两年进行捐赠,由于2011年和2012年的会计利润分别为1000万元和2000万元,因此两年分别捐赠的100万元、200万元均没有超过扣除限额,均可在税前扣除。

通过比较,该企业采用方案二与采用方案一对外捐赠金额相同,但方案二可以节税45万元(18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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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王先生承租经营一家餐饮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人数为20人)。该企业将全部资产(资产总额300000 元)租赁给王先生使用,王先生每年上缴租赁费100000元,缴完租赁费后的经营成果全部归王先生个人所有。2013 年该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为190000元,王先生在企业不领取工资。试计算比较王先生如何利用不同的企业性质进行筹划?

解析: 方案一:如果王先生仍使用原企业的营业执照,按税法规定其经营所得应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所得税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如下:

第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 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第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而且其税后所得还要再按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5%-35%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在不考虑其他调整因素的情况下,企业纳税情况如下: 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190000×20%=38000(元) 王先生承租经营所得=190000-100000-38000=52000(元) 王先生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 (52000-3500*12)×5%=500(元) 王先生实际获得的税后收益:52000-500=51500(元)

方案二:如果王先生将原企业的工商登记改变为个体工商户,则其承租经营所得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而应直接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不考虑其他调整因素的情况下,王先生纳税情况如下: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190000-100000-3500*12)×20%-3750=5850(元) 王先生获得的税后收益=190000-100000-5850=84150(元) 通过比较,王先生采纳方案二可以多获利32650元(84150-5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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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012年1月,王平出资20万元,向其二舅借了20万元,开办了一家个人独资企业。当年,王平按年息15%向二舅支付了利息3万元(银行同期同档利率为7%)。2012年度,王平创办的企业实现账面利润6万元,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了个人所得税:(60000-42000)×10%-750=1050(元)。

2011年8月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日前联合下发通知,明确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确定为42000元/年(3500元/月)。

2013年5月,主管地税机关在对王平2012年度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发现了以下问题:

一.向二舅支付利息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利息所得)200000×15%×20%=6000(元),王平未代扣代缴。

二.支付利息超过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0000×(15%-7%)=16000(元)

王平需补缴个人所得税:(60000+16000-42000)×20%-3750-1050=2000(元) 她和二舅累计负担个人所得税:1050+2000+6000=9050(元)

地税机关按规定对王平进行了补税、罚款。王平被补税、罚款的主要原因是支付给二舅的利息未按税法规定进行相关处理。

筹划思路:

如果她将二舅的20万元作为投资,按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申请成立合伙企业,两人在税后分利,则个人所得税负担将大大降低。

成立合伙企业后,由于不需要在税前支付3万元利息,在其他因素不变的情况下,合伙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应当是9万元。

财税[2000]91号文件规定:“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

王平与二舅在合伙协议中末约定分配比例,则两人的应纳税所得额均为45000元。

二人应分别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45000-42000)×5%=150(元) 筹划后,王平与二舅累计应担负个人所得税150×2=300(元),比筹划前节省了9050-300=87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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