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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快工业园区建设和发展的意见

发布时间:2020-03-03 16:17:1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关于进一步加快工业园区建设和发展的意见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我县园区建设,打造项目落户、建设、生产、经营的“绿色通道”,按照“布局合理、用地集约、产业集聚”的总体要求,坚持“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速度推进,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以基础设施为重点,以招商引资为手段,以重大项目为支撑,以优良环境为保证,不断提升工业园区集约化发展水平、产业带动能力和对县域经济发展的贡献力,把园区建设成为产业转型示范园区和省级生态园区。

第二条

到2015年实现园区经济总量明显增大,产业布局明显优化,优势产业支撑力明显加强,逐步成为县域经济发展的引擎;建立符合市场化运作的管理体制及部门联动机制,园区建设和管理体制更具活力,及时有效帮助企业解决生产建设等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全面改善公共服务设施,符合省级生态工业园区标准,在推进新型工业化进程中发挥更积极作用。

第三条

按照科学合理、适度超前、特色鲜明的要求,切实提高工业园区规划水平,使之真正成为城市新区和工业新区。充分发挥技术、资金、人才和园区配套设施等优势,重点发展金属特种材料、医药食品、机械电子、制衣制鞋、建材矿产等产业,倾力打造循环经济比较突出、生态环境保护良好的资源节约型和创新型工业园区。

第四条

进一步完善园区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建设。重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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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园区土地利用规划控制指标:入园企业用地建筑密度控制在30%--39%,容积率控制在0.6以上,绿地率控制在20%以下,办公生活用地控制在7%以下;入园企业用地投资强度必须控制在100万元/亩以上,产出密度亩均缴纳税金2万元以上。

(二)采取腾笼换鸟的办法,加强园区闲置土地、使用效率低和无效益土地的整顿盘活,重点清理高升公司、保良生物、瑞洁卫生材料、茂源建材、兴达建材、樱和木业、杭莲生态农业等七家企业闲置土地。

(三)千方百计用足国家政策,争取多方面支持,尽早报批园区已征收的土地,确保引进的项目有地可用和及时供地。

(四)督促企业严格按照《入园协议》操作,对超占土地及时收回,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违规建筑坚决拆除,对停建的在建工程必须尽快复工,对规划内尚未动工的土建工程督促其尽快动工建设,对企业内部分土地撂荒限期增加投资补火。

(五)办好园区创业园,按照“谁投资,谁受益”原则积极鼓励社会资本、乡镇及县直单位参与创业园标准厂房建设。对达不到供地条件的高新科技项目,在场地和租金等方面给予优惠,引导和激励其在创业园进行孵化成长。

(六)鼓励企业“零增地”扩张。积极引导并鼓励企业利用厂内存量土地改(扩)建多层厂房或实施厂房改造加层。对园区企业采取“零增地”方式新增《入园协议》之外的项目,视项目节约用地量予以相应奖励。

- 3一次无条件补偿与之签订相关协议企业各2000元的损失。

第十二条

强化园区治安管理。公安部门必须加强园区治安管理,对强揽工程、无理取闹、强行阻碍园区企业正常生产和施工的事件,园区派出所在接到报警电话后10分钟之内赶到现场控制事态,及时调查取证,对造成严重后果者依法采取相关强制措施。

第十三条

实行园区封闭管理制度。县(市)直部门及有关条管部门(税务、消防、环保部门除外)须领取县园区管委会开出的通知书后,方可到企业开展收费、检查等工作。村及村民与企业的一切事务,原则上均由园区管委会直接办理,村及村民不得与企业发生直接关系。提倡联合执法、预约执法、集中执法,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企业对未经园区管委会许可,擅自进入企业开展相关业务工作人员,有权拒之厂外或强制带离厂区。

第十四条

完善客商保护制度。县委、县政府向入园投资企业业主、高级管理及高级技术人员颁发客商证,对持证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予以重点保护。有关职能部门在接到持证人求助信息时,要在第一时间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汇报,全力以赴给予无私帮助;持证人若有违规行为,相关部门在对其有关行为进行处理时,要坚持以教育为主,需采取强制措施时,事先必须向县委、县政府报告。

第十五条

实行园区企业办证代理服务制度。对入园企业的

- 5问题,每季度由县分管领导在县工业园综合服务大楼召开一次银企洽谈会,积极实施政银企合作,实现银行和企业的无缝对接,切实解决企业发展资金难题。

第二十一条

实行企业用工投保制度。为解决企业用工风险,引导和鼓励园区企业参加社会保险、工伤保险。

第二十二条

实行服务园区工作推广制度。各乡镇和县直有关部门,要把支持和服务工业园区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在人员分工有体现,在经费列支上有落实,在政策对接上有举措。使我县工业园区在扩大开放、体制创新、功能开发、产业集聚等方面,尽早发挥出应有的示范、辐射和带动作用,为实现县域经济超常规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

第二十二条

本意见由县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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