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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快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建设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20-03-03 23:31:52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关于进一步加快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建设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县直、驻县各单位:

为全面提高工业园区土地集约利用水平,加快招商引资步伐,提升园区承载能力,促进产业集聚集群,做大做强四大支柱产业,现就加快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大力实施“工业强县”战略,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有序推进,以工业园区为主战场,着力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构筑中小企业投资创业和承接产业转移的有效载体,促进全县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二、建设目标

从现在起至2011年底,在东区白石路两侧和西区电子器件产业基地内建成高标准厂房25万平方米及配套设施10万平方米。分两期建成,其中一期建设任务为8万平方米厂房及3万平方米的配套设施,于2010年2月底前完成;二期建设任务17万平方米厂房及7万平方米的配套设施,于2011年底前完成。

三、基本原则

(一)合理规划原则。标准厂房规划按照“企业集中、要素集聚、产业集群、土地集约”的总体要求,符合工业园区总体规划,符合产业定位和功能规划要求。

(二)集约用地原则。标准厂房建设按照集约、节约用地的要求,除有特殊要求的产业采用单层外,一般应为3层以上。对固定资产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下并适宜进标准厂房的项目,不再单独供地,经营场地应通过购买或租赁标准厂房的方式解决。

(三)产业集聚原则。标准厂房要根据环保、安全生产等要求,与园区的主导产业相衔接,以利于加快产业集聚、培育产业集群。1

(四)功能配套原则。标准厂房集中区域内的道路、电力、通讯、给排水及污水处理等基础配套设施必须满足入驻企业生产经营的基本需要。标准厂房集中区域内,可根据需要建设进区企业共享的职工生活配套设施和商务办公、产品检测、技术服务等公共服务平台。

(五)市场化运作原则。标准厂房建设实行投资主体多元化,鼓励各类资本参与标准厂房建设,并采用建、租、售相结合的运作模式。标准厂房建成后,要及时建立管理运营机构,为入驻企业提供物业管理、生活后勤等方面优质高效的综合服务。对产业集聚度较高、规模较大的标准厂房集中区域,应引导管理运营机构建立健全为入驻企业提供商务代理、融资担保、信息咨询、劳动用工、职工培训、安全生产及技术开发、产品检测等方面的社会化服务体系。

(六)规范建设原则。标准厂房建设应明确投资主体,按规划组织实施,完备相关手续,并委托具有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设计,具有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具有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

四、建设要求

(一)标准厂房建设区域由工业园区管委会划定,实行统一规划设计,单独设生产区、生活区(配套购物、休闲及娱乐功能),投资主体可按规划设计投资单栋或多栋厂房、宿舍,建筑面积不得少于10000平方米。

(二)标准厂房项目规划建设主要控制指标为容积率最低达到1.2,建筑密度不得低于40%,生产区内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占项目用地比重不超过7%,绿地率在35%以上,相关配套功能必须完善。

(三)由工业园区管委会聘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照工业园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含电子元器件企业)设计的要求进行规划设计。鼓励建高层厂房,厂房建设一般最低不少于3层,每层面积不低于1000平方米,宿舍及办公楼建设不低于5层。单体厂房面积不低于3000平方米。

五、优惠政策

(一)土地政策

1、土地采用招拍挂方式出让并依法办理工业用地手续。

2、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遵照国家有关规定,“三通一平”工业用地执行国家规定5.6万元/亩的最低标准(含土地办证费)挂牌公开出让。

3、对投资建设标准厂房(含宿舍)建设1万平方米以上3万平方米以下,按规定期限竣工并验收合格后的投资者,县财政按3万元/亩拨给工业园区用于标准厂房内基础设施建设;对投资建设标准厂房(含宿舍)建设3万平方米以上6万平方米以下,按规定期限竣工并验收合格后的投资者,县财政按4万元/亩拨给工业园区用于标准厂房内基础设施建设;对投资建设标准厂房(含宿舍)建设6万平方米以上10万平方米以下,按规定期限竣工并验收合格后的投资者,县财政按5万元/亩拨给工业园区用于标准厂房内基础设施建设;对投资建设标准厂房(含宿舍)建设10万平方米以上,按规定期限竣工并验收合格后的投资者,县财政按5.6万元/亩拨给工业园区用于标准厂房内基础设施建设。

(二)税费政策

1、标准厂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县以下行政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厂区外市政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由县政府承担。

2、投资者自标准厂房建成(限一个年度内建成)对外出租之日起五年内给予税收优惠。前三年对外出租所缴纳的营业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所得税县财政实得部分按80%、60%、40%比例奖励给投资者。

3、标准厂房五年内第一次出售所缴纳的税收县财政实得部分,按不低于80%的比例奖励给投资者。

4、以上税收先征收,然后根据现有财政结算体制在本年度12月15日前报政府研究,次年1月15日前兑现奖励,用于投资者扩大再生产。

(三)扶持政策

1、标准厂房建设竣工(必须是厂房主体、水电工程、地面硬化等按合同100%完成)验收交付使用之日起3年内,厂房若未租出或售出,由县财政按每月1元/平方米的标准对投资者进行补贴。

2、凡按规划新建的标准厂房,不论投资主体是谁,一律优先供地、优先审批。标准厂房建成后,可以转让、出租和抵押。

3、对符合规划、环保、能耗以及安全生产等要求的工业企业承租由政府部门确认的园区标准厂房,按承租者实际租用生产厂房面积给予每月1元/平方米的财政补助,补助期限为三年。

4、融化金融扶持。金融部门要积极探索标准厂房建设信贷模式,加大对标准厂房信贷扶持。

(四)其它规定

1、标准厂房建设纳入招商引资考核范畴,可顶抵单位当年度的招商引资任务。

2、标准厂房建设应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在项目审批规定期限内建成竣工。超过规定时间半年以上未开工或未竣工的,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对取得土地使用权满两年仍未开工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土地使用权由县政府无偿收回。

3、标准厂房项目由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具体实施,由县发改委负责立项或备案,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土地报批及为投资者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最迟在签订投资协议2个月内为投资者办好土地使用权证),县建设局协助工业园区管委会做好规划设计及建设工作,房管局负责为投资者办理房屋产权证。

4、县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通过协议方式与建设标准厂房的投资者就有关建设事项、政策优惠、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予以约定,并监督项目实施。

5、园区范围内目前已签约并供地但无实际项目的,由投资者本人提出申请经县政府审核同意后,可与工业园区管委会重新签订标准厂房建设合同,享受本意见规定的优惠政策。

六、其它

(一)本意见由县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二)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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