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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依据

发布时间:2020-03-03 02:08:27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依据

2007-02-05 阅读:1752 出处:政策法规处 作者: 编辑:杨琳琳

一、行政执法主体

单位名称: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单位类别:法定的行政机关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3、《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第四条

4、《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三条

5、《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条一项

6、《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三条、第八条、第十五条

7、《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九条、第十六条

8、《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第十八条

9、《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第十条

一、二款

10、《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实施条例》第八条二款、第九条

11、《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试管理办法》第

六、第十二条

12、《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监督与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

13、《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二款

14、《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条二款、第五条二款

15、《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管理办法》第四条

16、《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暂行办法》第三条

17、《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条

18、《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条

19、《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条 20、《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条

21、《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第四条

22、《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第四条

23、《安全生产监督罚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

24、《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办法》第五条

25、《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第五条、第六条

26、《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暂行办法》第三条

27、《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四条

28、《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第五条二款

29、《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第六条二款 30、《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五条四款

31、《非药品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三条

32、《尾矿库安全监督关规定》第四条

33、《天津市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九条一款

34、关于印发《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津党办发[2005]4号)

二、行政执法依据

序号 依据名称 制定、发布机关 生效时间 1 矿山安全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3年5月1日 2 劳动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4年7月5日 3 职业病防治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1年10月5日 4 安全生产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2年11月1日

5 国务院关于特大生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国务院令第302号令 2001年4月21日 6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344号令 2002年3月15日 7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国务院令第397号令 2004年1月13日 8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445号令 2005年11月1日 9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455号令 2006年1月21日

10 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 国务院令第34号令 1989年3月29日

序号 依据名称 制定、发布机关 生效时间

11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 国务院令第75号令 1991年2月29日 12 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令第4号令 1996年10月30日 13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 国务院令第313号令 2001年8月2日

14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国务院令第352号令 2002年5月12日 15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393号令 2004年 2月1日 16 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 国务院令第430号令 2005年4月1日 17 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暂行办法 原国家经贸委第49号令 2003年5月1日

18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原国家安全监管局、国家煤监局令第1号令 2003年7月1日

19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原国家安全监管局、国家煤监局令第9号令 2004年5月17日 20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原国家安全监管局、国家煤监局令第10号令 2004年5月17日 21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原国家安全监管局、国家煤监局令第11号令 2004年5月17日 22 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 原国家安全监管局、国家煤监局令第12号令 2004年10月1日 23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 原国家安全监管局、国家煤监局令第13号令 2005年1月1日 24 安全生产行业标准管理规定 原国家安全监管局、国家煤监局令第14号令 2004年11月1日 25 安全生产监督罚款管理暂行办法 原国家安全监管局、国家煤监局令第15号令 2004年11月3日

26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办法 原国家安全监管局、国家煤监局令第17号令 2004年12月14日 27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 原国家安全监管局、国家煤监局令第18号令 2005年2月1日

28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暂行规定 原国家安全监管局、国家煤监局令第19号令 2005年2月1日 29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原国家安全监管局、国家煤监局令第20号令 2005年2月1日 30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1号令 2005年9月1日 31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3号令 2006年3月1日 32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 原国家经贸委令[2002]第35号 2002年11月15日 33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原国家经贸委令[2002]第36号 2002年11月15日

34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管理办法 原国家经贸委令[2002]第37号 2002年11月15日 35 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监察与管理暂行规定 原国家经贸委令[2001] 第17号令 2001年4月24日 36 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规定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2号令 2005年9月1日 37 海洋石油安全生产规定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4号令 2006年5月1日 38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6号令 2006年6月1日 39 天津市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六号 2004年5月1日

三、具体行政执法执职权

(一)行政处罚(共 184项)

1、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证照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九条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相应资格。”

2、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条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3、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条二款“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4、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处罚种类:停产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5、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事故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二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处分或者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6、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一款一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7、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一款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8、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一款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照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9、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书,上岗作业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一款四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10、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一款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11、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一款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12、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一款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13、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一款四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14、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一款五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五)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15、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一款六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六)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16、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一款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七)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17、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一款八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八)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18、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一款九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九)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19、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四条“ 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0、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五条一款一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

21、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五条一款二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22、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五条一款三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23、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六条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4、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六条二款“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25、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26、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八条一款一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27、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八条一款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

28、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9、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30、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处罚种类:关闭、吊销证照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

31、未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六条一款一项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一)未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

32、未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六条一款二项“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二)未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33、未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有效实施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六条一款三项“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三)未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有效实施的;”

34、未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六条一款四项“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四)未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

35、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六条一款五项“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五)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

36、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七条一款一项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主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37、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七条一款二项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主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38、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七条一款三项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主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39、拒不执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安全生产监察员的安全监察指令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七条一款四项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主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拒不执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安全生产监察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40、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七条一款五项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主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41、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七条一款六项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主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42、拒绝、阻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安全监察员监督检查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八条一款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拒绝、阻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安全监察员监督检查的;”

43、提供虚假情况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八条一款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提供虚假情况的;”

44、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八条一款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

45、拒不执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安全生产监察员的安全监察指令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八条一款四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拒不执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安全生产监察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46、对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擅自启封或者使用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八条一款五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对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

47、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八条一款六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48、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八条 一款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49、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第三十九条一款一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50、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第三十九条一款二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51、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第三十九条一款三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

52、未按照规定如实向从业人员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九条一款四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按照规定如实向从业人员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的;”

53、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擅自上岗作业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第三十九条一款五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擅自上岗作业的。

54、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条 一款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55、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条 一款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56、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条 一款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57、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条 一款四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58、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条 一款五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59、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条 一款六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60、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条 一款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61、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条 一款八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

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 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62、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条 一款 九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 以下的罚款:

(九)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 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63、生产经营单位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一条 一款一项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64、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一款一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 6

5、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一款二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66、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一款三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67、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第四十三条一款一项“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68、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第四十三条一款二项“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二)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6

9、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 一款一项“生产经营单位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之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一)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

70、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 一款二项“生产经营单位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之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二)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71、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 一款二项“生产经营单位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之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三)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

72、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73、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六条 一款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74、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六条 一款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 7

5、未建立应急救组织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处罚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七条一款一项“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企业、建筑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应急救组织的;” 7

6、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处罚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七条一款二项“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企业、建筑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的。

77、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处罚种类:处罚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78、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处罚种类:关闭、吊销证照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

79、未经审查批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擅自改建、扩建,或者危险化学品单位生产、经营、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或者使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 处罚种类:关闭或者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五条 “未经审查批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擅自改建、扩建,或者危险化学品单位生产、经营、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或者使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的,予以关闭或者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无害化销毁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或者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的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80、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

处罚种类: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的,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81、未经定点,擅自生产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或者使用非定点企业生产的包装物、容器包装、盛装、运输危险化学品

处罚种类: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七条 “未经定点,擅自生产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或者使用非定点企业生产的包装物、容器包装、盛装、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82、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内附有与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加贴、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标签 处罚种类: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八条一款一项“ 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一)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内附有与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加贴、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83、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害特性时,不立即公告并及时修订其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处罚种类: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八条一款二项“ 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害特性时,不立即公告并及时修订其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 8

4、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销售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 处罚种类: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八条一款三项“ 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三)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销售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

85、未对其生产、储存装置进行定期安全评价,并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对安全评价中发现的存在现实危险的生产、储存装置不立即停止使用,予以更换或者修复,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处罚种类: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罚款、吊销有关证照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九条一款一项“ 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未对其生产、储存装置进行定期安全评价,并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对安全评价中发现的存在现实危险的生产、储存装置不立即停止使用,予以更换或者修复,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的;”

(一)未对其生产、储存装置进行定期安全评价,并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对安全评价中发现的存在现实危险的生产、储存装置不立即停止使用,予以更换或者修复,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的;”

86、未在生产、储存和使用危险化学品场所设置通讯、报警装置,并保持正常适用状态 处罚种类: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罚款、吊销有关证照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九条一款二项“ 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未对其生产、储存装置进行定期安全评价,并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对安全评价中发现的存在现实危险的生产、储存装置不立即停止使用,予以更换或者修复,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的;

(二)未在生产、储存和使用危险化学品场所设置通讯、报警装置,并保持正常适用状态的;” 8

7、危险化学品未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设专人管理 处罚种类: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罚款、吊销有关证照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九条一款三项“ 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未对其生产、储存装置进行定期安全评价,并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对安全评价中发现的存在现实危险的生产、储存装置不立即停止使用,予以更换或者修复,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的;

(三)危险化学品未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设专人管理的;” 8

8、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未进行核查登记或者入库后未定期检查 处罚种类: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罚款、吊销有关证照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九条一款四项“ 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未对其生产、储存装置进行定期安全评价,并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对安全评价中发现的存在现实危险的生产、储存装置不立即停止使用,予以更换或者修复,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的;

(四)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未进行核查登记或者入库后未定期检查的;”

89、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安全的要求,未设置明显标志,或者未对专用仓库的储存设备和安全设施定期检测

处罚种类: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罚款、吊销有关证照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九条一款五项“ 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未对其生产、储存装置进行定期安全评价,并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对安全评价中发现的存在现实危险的生产、储存装置不立即停止使用,予以更换或者修复,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的;

(五)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安全的要求,未设置明显标志,或者未对专用仓库的储存设备和安全设施定期检测的;” 90、危险化学品经销商店存放非民用小包装的危险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民用小包装的存放量超过国家规定限量 处罚种类: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罚款、吊销有关证照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九条一款六项“ 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未对其生产、储存装置进行定期安全评价,并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对安全评价中发现的存在现实危险的生产、储存装置不立即停止使用,予以更换或者修复,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的;

(六)危险化学品经销商店存放非民用小包装的危险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民用小包装的存放量超过国家规定限量的;”

91、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或者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或者未将储存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数量、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当地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处罚种类: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罚款、吊销有关证照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九条一款七项“ 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未对其生产、储存装置进行定期安全评价,并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对安全评价中发现的存在现实危险的生产、储存装置不立即停止使用,予以更换或者修复,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的;

(七)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或者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或者未将储存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数量、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当地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

92、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不如实记录剧毒化学品的产量、流向、储存量和用途,或者未采取必要的保安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误售、误用

处罚种类: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罚款、吊销有关证照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九条一款八项“ 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未对其生产、储存装置进行定期安全评价,并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对安全评价中发现的存在现实危险的生产、储存装置不立即停止使用,予以更换或者修复,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的;

(八)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不如实记录剧毒化学品的产量、流向、储存量和用途,或者未采取必要的保安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误售、误用的;”

93、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不记录剧毒化学品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购买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及所购剧毒化学品的品名、数量、用途,或者不每天核对剧毒化学品的销售情况 处罚种类: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罚款、吊销有关证照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九条一款九项“ 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未对其生产、储存装置进行定期安全评价,并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对安全评价中发现的存在现实危险的生产、储存装置不立即停止使用,予以更换或者修复,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的;

(九)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不记录剧毒化学品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购买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及所购剧毒化学品的品名、数量、用途,或者不每天核对剧毒化学品的销售情况的。

94、危险化学品单位在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时,未采取有效措施,处置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

处罚种类:关闭或者、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六十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在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时,未采取有效措施,处置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的,责令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95、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工商登记注册,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 处罚种类:关闭或者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一款一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检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予以关闭或者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无害化销毁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或者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的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工商登记注册,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 ” 9

6、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擅自开工生产危险化学品 处罚种类:关闭或者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一款二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检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予以关闭或者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无害化销毁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或者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的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擅自开工生产危险化学品的;” 9

7、未经审查批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擅自改建、扩建 处罚种类:关闭或者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一款三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检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予以关闭或者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无害化销毁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或者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的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经审查批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擅自改建、扩建的;” 9

8、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者未经工商登记注册,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 处罚种类:关闭或者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一款四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检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予以关闭或者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无害化销毁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或者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的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者未经工商登记注册,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

99、生产、经营、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或者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

处罚种类:关闭或者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一款五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检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予以关闭或者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无害化销毁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或者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的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生产、经营、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或者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的。

100、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 处罚种类: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或者公安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

1、未经定点,擅自生产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

处罚种类: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一款一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质检部门或者交通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定点,擅自生产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

10

2、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及其配载的容器未按照国家关于船舶检验的规范进行生产,并经检验合格 处罚种类: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一款二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质检部门或者交通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及其配载的容器未按照国家关于船舶检验的规范进行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

10

3、危险化学品包装的材质、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 处罚种类: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一款三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质检部门或者交通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危险化学品包装的材质、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的;” 10

4、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容器在使用前,不进行检查 处罚种类: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一款四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质检部门或者交通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容器在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

10

5、使用非定点企业生产的或者未经检测、检验合格的包装物、容器包装、盛装、运输危险化学品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一款五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质检部门或者交通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使用非定点企业生产的或者未经检测、检验合格的包装物、容器包装、盛装、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10

6、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内附有与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加贴、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标签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条一款一项“ 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一)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内附有与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加贴、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10

7、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害特性时,不立即公告并及时修订其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条一款二项“ 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害特性时,不立即公告并及时修订其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

10

8、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销售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条一款三项“ 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三)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销售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

10

9、未对其生产、储存装置进行定期安全评价,并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或者对安全评价中发现的存在现实危险的生产、储存装置不立即停止使用,予以更换或者修复,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有关证照

法律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一款一项“ 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或者公安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对其生产、储存装置进行定期安全评价,并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或者对安全评价中发现的存在现实危险的生产、储存装置不立即停止使用,予以更换或者修复,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的:”

110、未在生产、储存和使用危险化学品场所设置通讯、报警装置,并保持正常适用状态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有关证照

法律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一款二项“ 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或者公安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未在生产、储存和使用危险化学品场所设置通讯、报警装置,并保持正常适用状态的;”

1

11、危险化学品未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设专人管理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有关证照

法律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一款三项“ 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或者公安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危险化学品未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设专人管理的;” 1

12、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未进行核查登记或者入库后未定期检查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有关证照

法律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一款四项“ 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或者公安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四)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未进行核查登记或者入库后未定期检查的;”

1

13、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安全、消防的要求,未设置明显标志,或者未对专用仓库的储存设备和安全设施定期检测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有关证照

法律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一款五项“ 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或者公安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五)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安全、消防的要求,未设置明显标志,或者未对专用仓库的储存设备和安全设施定期检测的;”

1

14、危险化学品经销商店存放非民用小包装的危险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民用小包装的存放量超过国家规定限量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有关证照

法律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一款六项“ 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或者公安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六)危险化学品经销商店存放非民用小包装的危险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民用小包装的存放量超过国家规定限量的;”

1

15、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或者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或者未将储存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数量、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当地公安部门和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有关证照

法律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一款七项“ 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或者公安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七)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或者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或者未将储存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数量、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当地公安部门和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的;”

1

16、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不如实记录剧毒化学品的产量、流向、储存量和用途,或者未采取必要的保安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误售、误用,或者发生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误售、误用后不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有关证照

法律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一款八项“ 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或者公安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八)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不如实记录剧毒化学品的产量、流向、储存量和用途,或者未采取必要的保安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误售、误用,或者发生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误售、误用后不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的;

1

17、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不记录剧毒化学品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购买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及所购剧毒化学品的品名、数量、用途,或者不每天核对剧毒化学品的销售情况,或者发现被盗、丢失、误售不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的。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有关证照

法律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一款九项“ 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或者公安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九)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不记录剧毒化学品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购买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及所购剧毒化学品的品名、数量、用途,或者不每天核对剧毒化学品的销售情况,或者发现被盗、丢失、误售不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的。

1

18、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时未采取有效措施,处置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时未采取有效措施,处置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

19、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九一款一项“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

120、未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九一款二项“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的;” 1

21、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九一款三项“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

1

23、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按本规定经考核合格 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法律依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第三十条一款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按本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1

24、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法律依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三十条一款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

1

25、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未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安全生产事项 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法律依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三十条一款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未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

1

26、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培训机构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

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法律依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三十条一款四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培训机构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1

27、编造安全培训记录、档案 处罚种类:警告、吊销证照、罚款 法律依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三十一条一款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吊销安全资格证书,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 编造安全培训记录、档案的;” 1

28、骗取安全资格证书

处罚种类:警告、吊销证照、罚款

法律依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三十一条一款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吊销安全资格证书,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 骗取安全资格证书的。” 1

29、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一款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一)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 130、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一款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二)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

1

31、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一款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三)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

1

32、生产、经营、购买单位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交易情况、不按规定保存交易记录或者不如实、不及时向公安机关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销售情况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一款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四)生产、经营、购买单位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交易情况、不按规定保存交易记录或者不如实、不及时向公安机关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销售情况的;”

1

33、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后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一款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五)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后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1

34、除个人合法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以及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外,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一款六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六)除个人合法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以及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外,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的;”

1

35、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不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一款七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七)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不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的;”

1

36、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年度生产、经销和库存等情况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一款八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八)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年度生产、经销和库存等情况的。

1

37、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38、安全评价机构在安全评价工作中出具虚假证明,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 》“第三十条安全评价机构在安全评价工作中出具虚假证明,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单处或者并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1

39、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建设、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法律依据:《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 》第三十一条一款一项“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50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的;” 140、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建设、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法律依据:《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 》第三十一条一款二项“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50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1

4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施工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建设、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法律依据:《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 》第三十一条一款三项“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50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施工的;” 1

42、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建设、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法律依据:《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 》第三十一条一款四项“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50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1

43、建设单位将建设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 》第三十二条“建设单位将建设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0000元以下的罚款。” 1

44、条未经安全审查或者安全审查不合格,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办法 》第二十五条“未经安全审查或者安全审查不合格,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的,给予警告,并处30000元以下的罚款。”

1

45、已经取得结论为合格的安全审查意见书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未按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重新进行安全审查

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办法 》第二十六条“已经取得结论为合格的安全审查意见书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未按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重新进行安全审查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000元以下的罚款。” 1

46、不配发劳动防护用品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改、罚款

法律依据:《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未按国家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有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

(一)

(二)

(三)

(四)

(五)

(六)项行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47、不按有关规定或者标准配发劳动防护用品 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整改、罚款

法律依据:《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未按国家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有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

(一)

(二)

(三)

(四)

(五)

(六)项行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

48、配发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改、罚款

法律依据:《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未按国家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有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

(一)

(二)

(三)

(四)

(五)

(六)项行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49、配发不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改、罚款

法律依据:《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未按国家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有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

(一)

(二)

(三)

(四)

(五)

(六)项行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50、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混乱,由此对从业人员造成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改、罚款

法律依据:《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未按国家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有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

(一)

(二)

(三)

(四)

(五)

(六)项行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51、生产或者经营假冒伪劣劳动防护用品和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

法律依据:《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生产或者经营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或者单位有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

(七)

(八)项行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1

52、检测检验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有关证照、罚款

法律依据:《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 第二十七条“检测检验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检测检验机构,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撤销其检测检验资质”

1

53、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1

54、未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停产停业整顿、吊销有关证照

法律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一款一项“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一)未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的;” 1

55、生产工序或者生产作业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停产停业整顿、吊销有关证照

法律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一款二项“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二)生产工序或者生产作业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1

56、雇佣未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危险工序作业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停产停业整顿、吊销有关证照

法律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一款三项“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三)雇佣未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危险工序作业的;” 1

57、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或者使用的原料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用量限制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停产停业整顿、吊销有关证照

法律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一款四项“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四)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或者使用的原料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用量限制的;”

1

58、使用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禁止使用或者禁忌配伍的物质生产烟花爆竹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停产停业整顿、吊销有关证照

法律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一款五项“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五)使用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禁止使用或者禁忌配伍的物质生产烟花爆竹的;”

1

59、未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在烟花爆竹产品上标注燃放说明,或者未在烟花爆竹的包装物上印制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停产停业整顿、吊销有关证照

法律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一款六项“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六)未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在烟花爆竹产品上标注燃放说明,或者未在烟花爆竹的包装物上印制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

160、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

处罚种类:罚款、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吊销有关证照

法律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一款“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16

1、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吊销有关证照

法律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二款“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16

2、安全评价机构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擅自从事安全评价活动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安全评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安全评价机构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擅自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给予警告,并处30000元以下的罚款。”

16

3、安全评价机构的资质证书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或者应当办理变更手续而未办理、继续从事安全评价活动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工作、罚款

法律依据:《安全评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安全评价机构的资质证书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或者应当办理变更手续而未办理、继续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责令停止工作,限期补办延期或者变更手续,并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补办延期或者变更手续、继续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16

4、转让或者出借资质证书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安全评价机构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 一款一项“安全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转让或者出借资质证书的;”

16

5、转包安全评价项目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安全评价机构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 一款二项“安全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转包安全评价项目的;” 16

6、超出业务范围从事安全评价活动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安全评价机构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 一款三项“安全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超出业务范围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 16

7、评价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合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安全评价机构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 一款四项“安全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评价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合的;” 16

8、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安全评价机构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 一款五项“安全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的;” 16

9、泄露被评价单位的技术和商业秘密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安全评价机构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 一款六项“安全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000元以下的罚款:

(六)泄露被评价单位的技术和商业秘密的。” 170、安全评价机构出具虚假证明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有关证照

法律依据:《安全评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安全评价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单处或者并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相应的资质证书。” 17

1、资格条件变化,不再具备从业资格 处罚种类:警告、撤销资格、罚款

法律依据:《安全评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一款一项“ 安全评价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资格,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资格条件变化,不再具备从业资格的;” 17

2、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 处罚种类:警告、撤销资格、罚款

法律依据:《安全评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一款二项“ 安全评价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资格,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的;” 17

2、泄露被评价单位的技术和商业秘密 处罚种类:警告、撤销资格、罚款

法律依据:《安全评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一款三项“ 安全评价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资格,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泄露被评价单位的技术和商业秘密的;” 17

3、违背职业准则,有失公正 处罚种类:警告、撤销资格、罚款

法律依据:《安全评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一款四项“ 安全评价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资格,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背职业准则,有失公正的。” 17

4、违章指挥作业人员或者强令作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天津市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一款一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负责人或者其他主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作业人员或者强令作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

17

5、对作业人员屡次违章作业不加制止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天津市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一款二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负责人或者其他主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作业人员屡次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 17

6、机械、设备的安全装置、作业现场的安全设施不能正常运行而不及时维修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天津市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一款三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负责人或者其他主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机械、设备的安全装置、作业现场的安全设施不能正常运行而不及时维修的;”

17

7、对已发现的较大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天津市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一款四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负责人或者其他主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已发现的较大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17

8、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天津市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一款五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负责人或者其他主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17

9、对查封的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擅自启封或者使用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天津市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一款六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负责人或者其他主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对查封的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

180、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天津市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一款七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负责人或者其他主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18

1、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天津市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一款八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负责人或者其他主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的;” 18

2、员工宿舍取暖设施未采取防止一氧化碳中毒措施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天津市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一款九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负责人或者其他主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员工宿舍取暖设施未采取防止一氧化碳中毒措施的;”

18

3、建设项目投产使用,安全设施未验收合格,或者验收报告未备案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法律依据:《天津市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第三十二条一款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建设项目投产使用,安全设施未验收合格,或者验收报告未备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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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重大建设项目或者存在较大危险因素的建设项目,未按照有关安全规定进行安全评价,或者安全评价报告未备案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法律依据:《天津市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第三十二条一款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重大建设项目或者存在较大危险因素的建设项目,未按照有关安全规定进行安全评价,或者安全评价报告未备案的。

(二)行政许可(共11项)

1、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第三条二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办法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2、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法律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销售危险化学品。”第二十九条 经营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应当分别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并附送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将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通报同级公安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的审查和定点

法律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容器,必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审查合格的专业生产企业定点生产,并经过屈原质检部门认可的专业监测、检验机构检验、检测合格,方可使用。”

4、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第三条二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必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四条二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称省级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矿山企业以及含有非煤矿山或者设有尾旷库的其他非煤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

5、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核发

法律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一款“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和零售经营者的经营点,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6、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验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六条二款“矿山建设项目和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第二十七条二款“矿山建设项目和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不许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验收部门及其验收人员对验收结果负责。

7、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设立及改建、扩建审批

法律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一款“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设立及其改建、扩建的审查”。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九条“设立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和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应当分别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

8、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

法律依据:《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条“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实行分类管理和许可制度。”

《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条“申请生产第一类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9、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

法律依据:《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条“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实行分类管理和许可制度。”

《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条“申请经营第一类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10、特种作业操作人员资格审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11、安全培训机构资格认可

法律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总局20号令)第五条“安全培训机构从事安全培训活动,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资质证书分四个等级。

一级、二级资质证书,由国家局审批、颁发;三级、四级资质证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颁发。设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所辖区域内从事煤矿安全培训活动的培训机构三级、四级资质证书的审批、颁发。“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第二批进入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集中办理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津政发(2006)31号 说明事项: 烟花爆竹储存许可

新颁布的《烟花爆竹管理条例》把烟花爆竹储存审批列入对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审批,没有对烟花爆竹储存审批做出规定。因此,没有把烟花爆竹储存许可列入行政许可事项。

(三)其他行政执法职权(共2项)

1、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批准书

法律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条一款“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和储存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和严格控制,并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实行审批制度;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 第九条

二、三款“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收到申请和提交的文件后,应当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依据本级人民政府的决定,予以批准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颁发批准书;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凭批准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2、特种作业操作证年检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总局20号令)第二十八条规定“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有效期为6年,每2年复审一次。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需延期或者复审的,应当于期满前1个月内向原发证部门或者异地相关部门办理延期或者复审手续。复审内容包括责任事故记录、违法违章记录、参加培训记录等。复审不合格的,经重新安全培训考核合格后,办理延期手续。个人在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在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有效期满时,经原发证部门或者异地相关部门同意,不再复审,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有效期延长2年。 ”

(四)行政强制(共 4 项)

1、查封、扣押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六条一款四项“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应当在十五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2、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

法律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第三十八条一款“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第三十八条二款“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3、收缴滞纳金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局令1号)第六十八条 一款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4、抵缴罚款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局令1号)第六十八条一款二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拍卖所得价款抵缴罚款;”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职能(共2项)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全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2、《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一款“市和区、县建设施工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建设工程安全行政管理工作,并依法接受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施工安全生产的指导和监督。

林业行政执法依据

公路局行政执法依据

科技局行政执法依据

安监局行政执法依据

水土保持行政执法处罚依据

西湖区科技局行政执法依据.

平凉市科技局行政执法依据

水土保持行政执法处罚依据

天水市粮食局行政执法依据

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依据

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依据
《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依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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