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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执法依据

发布时间:2020-03-03 17:25:40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在公安支队会议上的讲话材料

同志们,大家上午好!

今天我主要讲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网格化”管理工作的内容及实施意见

二、公安机关的执法依据、职责、范围、及内容。

首先讲一下“网格化”管理的内容及实施意见:

“网格化”管理的实质是消防工作社会化,也是新《消防法》内容的延伸。2008年新修订的《消防法》第二条明确了“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其工作模式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新《消防法》第十

二、十三的规定履行相应消防安全职责,其行业主管部门对其所管辖的行业进行依法监管,同时,公安机关对辖区的消防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并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政府的角色主要是领导消防工作,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以上是消防工作社会化的内容。

园区“网格化”工作有三个方面:一是在大、中、小网格内明确各级政府对消防工作的领导责任,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解决消防工作无人抓的问题。

二是让园区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按照新《消防法》第十

二、十三条及公安部61号令《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去落实相应的消防工作。

三是各级政府机关(管委会、综治办)组织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落实消防工作情况进行检查、督促。

而公安机关以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则是对企事业单位、企业主管部门、以及政府相关部门的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同时,对企业进行督导检查。

公安机关在这项工作中体现出了双重性:一是参与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对企事业单位的检查督促,此项工作可以由普通民警或辅警去完成。二是对政府机关相关部门、企业主管部门及企事业单位进行监督管理,此项工作由专门负责消防监督的民警完成。

具体的实施意见将以文件的形式下发,在这里不再宣读。

二、公安机关的执法依据、职责、范围、及内容。

《消防法》第五十三条

公安派出所可以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消防法》广东实施办法 第十四条 公安派出所应当在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指导和监督下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有关单位和场所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二)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普及消防安全知识;

(三)督促本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落实防火、灭火措施;

(四)按照职责范围对消防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五)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火灾事故调查;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公安派出所的消防监督检查范围由省公安机关确定。

检查范围

公安部第107号令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第三条

公安派出所可以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和上级公安机关确定的单位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的单位范围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工作主管部门共同研究拟定,报省级公安机关确定。

第四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与公安派出所共同做好辖区消防监督工作,并对公安派出所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进行指导,定期对公安派出所民警进行消防监督业务培训。

派出所检查内容

第二十八条

公安派出所对其日常监督检查范围的单位,应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公安派出所对单位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一)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公众聚集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二)是否制定消防安全制度;

(三)是否组织防火检查、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四)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室内消火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灭火器是否完好有效;

(五)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是否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对设有消防设施的单位,公安派出所还应当检查单位是否每年对建筑消防设施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

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公安派出所除检查本条第一款第

(二)至

(四)项内容外,还应当检查物业服务企业对管理区域内共用消防设施是否进行维护管理。

第三十条

公安派出所对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一)消防安全管理人是否确定;

(二)消防安全工作制度、村(居)民防火安全公约是否制定;

(三)是否开展消防宣传教育、防火安全检查;

(四)是否对社区、村庄消防水源(消火栓)、消防车通道、消防器材进行维护管理;

(五)是否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消防组织。 第三十一条

公安派出所民警在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被检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依法改正:

(一)未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未组织防火检查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消防演练的;

(二)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室内消火栓、灭火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八)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九)生产、储存和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

(十)未对建筑消防设施定期进行全面检测的。

公安派出所发现被检查单位的建筑物未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擅自投入使用的;公众聚集场所未依法通过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擅自使用、营业的,应当在检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移交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理。

公安派出所民警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记录发现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责令改正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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