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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贷款质押合同(适用于保证金)

发布时间:2020-03-02 18:34:01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文本编码:CMBC-HT072(公司2007)

委托贷款质押合同

(适用于委托贷款的质押人为单位时签署)

编号:公委质字第 号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文本编码:CMBC-HT072(公司2007)

委托贷款质押合同

出 质 人:

住 所: 邮 政 编 码: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电 话: 传 真: 开 户银 行: 账 号:

质 权 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住 所:青岛市市南区福州南路16号 邮 政 编 码:266071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杨新军 电 话:0532-85973850 传 真:0532-85973850

为了确保债务人 (以下简称“主合同债务人”)与乙方签订的编号为号 的《公司委托贷款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履行,甲方同意依照本合同的约定为主合同项下的全部/部分债权提供质押担保。 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有

(以下简称“甲方”) 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特制订本合同。

第一章

第1条

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及数额

本合同项下主债权的种类为 委托贷款币种为人民币,本合同项

下被担保的主债权本金数额为(大写)

万元整(小写¥

.00元)。

第二章

第2条 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为 个月,自2013年

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日至2014年 日。若根据主合同的约定上述期限在履行中发生变化,则以借款借据等债权凭证记载的日期为准。若依主合同约定贷款人宣布债务提前到期,其提前到期日即为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

第三章

第3条 质押担保的范围为本合同第1条约定的被担保之主债权本金及

质押担保的范围

其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押财产的保管费用、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处分质押财产的费用、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和所有其他合理费用。

第四章

第4条 本合同项下的质押财产为 ,该质押财产的具体状

质押财产

况详见本合同附件:

□《动产质押清单》;

□《权利质押清单》;

□《仓单质押清单》;

□《单位定期存单质押清单》; □《应收账款质押清单》;

□《保证金账户内存款质押清单》; □《 质押清单》。

第5条 本合同项下的质押财产在质押存续期间内所产生的孳息仍属于

本合同项下的质押财产。

第6条 甲、乙双方确认,本合同项下质押财产的价值为(大写) 万元 ,币种 人民币 。本评估价值仅具有参考价值,质押财产的最终价值以质押权实现时实际处理质押财产的价款(或净收入)为准。

第五章

第7条 本合同项下质押财产(权利质押的为权利凭证)应在本合同签订之 日起日内由甲方交付乙方。

第8条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质押或转让时应当背书的权利凭证,甲方在交付 前应当在权利凭证上背书“质押”字样。

第9条 本合同项下质押财产为存款单、仓单、应收账款等权利的,在相关权利凭证交付前,甲方应当配合乙方取得存款行确认书、仓储保管人确认函、应收账款债务人确认函等乙方要求的手续。

如本合同项下质押财产为单位定期存单,则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其在存款行的预留印鉴或密码。

如本合同项下质押财产为保证金账户内存款,则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在乙方处开立保证金账户并存入约定的存款。乙方有权将上述保证账户内存款冻结,除乙方依本合同约定扣划该账户中款项用于清偿本合同项下债权的情况外,该冻结直至本合同项下债权全部得到清偿之后解冻。

第10条 本合同项下质押财产的所有有效证明文件和资料正本均由甲、乙双

质押财产的交付和保管

方确认后,由甲方交予乙方保管。

第六章

第11条

质权的实现

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包括依据主合同或本合同约定,乙

方宣布借款提前到期的情况),而主合同债务人未依约清偿全部债务的,乙方有权随时行使质权,并处分本合同项下的质押财产。

第12条

如除本合同约定的担保方式外,主合同项下还存在其他担保的(包括主合同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向乙方提供的抵押/质押担保),则甲方对乙方承担的担保责任不受任何其他担保的影响,也不因之而免除或减少。乙方有权选择优先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担保权利,甲方放弃任何其它担保的优先抗辩权;乙方因任何原因放弃对主合同债务人财产享有的抵押权/质权、变更抵押权/质权的顺位或内容,造成乙方在上述抵押权/质权项下的优先受偿权丧失或减少时,甲方承诺对乙方承担的担保责任也不因之而免除或减少。 第13条 如本合同项下的质押财产为动产的,乙方有权采取如下方式处分质押财产: 13.1 13.2 13.

3第14条 如本合同项下的质押财产为出质的权利的,乙方有权采取如下方

与甲方协议将质押财产折价以抵偿债务;

单方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后以取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乙方有权依法提起诉讼,通过司法程序行使质权。

式处分质押财产: 14.1 对质押的权利进行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以取得的转让费、许可费优先清偿债权; 14.2 偿债权; 14.3

第15条 何障碍。

第16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提前行使质权,并以所得款项提 乙方依据本合同处分质押财产时,甲方应给予配合,不得设置任乙方有权依法提起诉讼,通过司法程序行使质权。 将质押的权利凭证兑现价款或提取货物变卖,以其所得款项优先清

前清偿主债权:

16.

1甲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拒绝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危及乙方的质权; 16.

2甲方有诉讼、仲裁或重大行政案件,可能对质押财产有不利影响; 16.

3甲方破产、歇业、被申请破产重整、被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 16.4 出现使乙方在主合同项下的债权难以实现或无法实现的其他情况。

第17条 对于乙方在本合同下所得的款项应按下列顺序清偿贷款债权:(1)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的费用;(2)损害赔偿金;(3)违约金;(4)复利;(5)罚息;(6)利息;(7)本金。乙方有权变更上述顺序。 第18条 如主合同项下债权为外币,乙方按本章约定处分质押财产后,按处分质押财产取得款项之日乙方公布的外汇现汇卖出价将处分质押财产所得的款项折算抵偿。

第七章

第19条 本合同项下的质押财产如为动产,则甲方在本合同签订之前应按

保险

乙方要求到甲乙双方协商认可的保险公司办理以乙方为第一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质押财产的保险手续。保险合同应经乙方认可,其中不应有任何损害或限制乙方权益的条款。

第20条 主合同债务人未清偿全部债务之前,若发生保险事故,保险赔偿金应作为主合同的质押财产存入乙方指定账户待债务到期后清偿或提前清偿债务。

第21条 险有效。

第22条 在本合同终止前,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如保险 在本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全部债权未清偿之前,甲方应一直维持保 保险合同应经乙方认可,其中不应有任何损害或限制乙方权益的条款。

中断,乙方有权代为办理保险手续,一切费用由甲方承担;甲方亦不得有任何导致保险公司拒绝理赔的行为。

第23条 管。

第八章

第24条 非因乙方保管原因,动产质押财产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

提存 在本合同签订时,甲方应将动产质押财产的保险单交由乙方保能,足以危害乙方权利,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相应的担保,甲方不提供的,乙方可以单方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并将拍卖或变卖所得的价款用于提前清偿甲方所担保的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权或者向第三方提存。

第25条 如本合同项下出质的权利凭证到期日先于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的,乙方可以在出质的权利凭证到期后兑现或者提货,并将兑现的价款或提取货物变卖所得的款项用于清偿甲方所担保的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权,也可以向第三方提存。

第26条 乙方同意转让本合同项下质押财产的,甲方应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乙方提前清偿甲方所担保的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权或者向第三方提存。

第九章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27条 27.1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甲方保证向乙方提供的有关本合同项下质押财产的所有权的有效证明文件及资料真实、合法、有效; 27.2 甲方承担本合同项下有关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按照法律规定应由甲方承担的税费、财产保险等费用; 27.3 甲方保证自己享有本合同项下的质押财产的所有权, 本合同项下质押财产如为共有的,已取得共有人同意;

27.4 27.5 甲方保证本合同项下的质押财产不存在所有权方面的争议; 甲方保证设立关于本合同项下的质押不会受到任何限制,或造成不合法的情形; 27.6 甲方保证在本合同签订前未对本合同项下的质押财产做出过任何处分,未设立过任何质押,该质押财产之上亦不存在任何其他第三者权利;且依本合同约定解除质押前,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对质押财产馈赠、转让或再质押或以任何其他方式处置质押财产; 27.7 甲方保证其没有亦不进行任何有可能使乙方受到损失和使质押财产减值的行为; 27.8 甲方自愿签订本合同,并具有所有必要的权利与授权签署本合同,并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 27.9 在质权受到或可能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侵害时,甲方有义务采取措施以避免乙方受侵害;

27.10 主合同债务人擅自变更贷款用途的,除非乙方与其恶意串通,否则,甲方对主合同项下的债务以及因挪用贷款而产生的罚息、违约金等均承担担保责任。 27.11 在主合同债务人清偿了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权后,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解除本合同项下的质押; 27.12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甲方发生合并、分立、解散、停业等情况,须提前三十日通知乙方;若甲方变更地址、名称、法定代表人,应在变更后七日内通知乙方。

第28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28.1 乙方处分本合同项下质押财产所取得的款项,偿还全部债权后还有剩余的,乙方应将剩余部分退还给甲方;

28.2 乙方有权收取质押财产所产生的孳息; 28.3 乙方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

28.4 在本合同质押担保范围内的全部债权按期得到清偿后,乙方应将本合同项下的质物返还甲方/协助甲方办理注销质押登记。乙方如保管有质押财产产权或使用权凭证、有效证明文件,应退还甲方。

第十章

第29条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均应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

违约责任

方不履行本合同所约定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第30条 本合同生效后,如甲方拒绝配合乙方办理本合同项下质押财产交付手续或质押登记手续导致主合同无法履行的,甲方应按被担保主债权金额的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31条 甲方未按乙方要求提供有关质押财产的完备手续和真实资料的,或者隐瞒质押财产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被监管或已经设立质押等情况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给予赔偿。

第32条 责任。

第十一章

第33条 如因不可抗力而导致任何一方无法依本合同履行其义务时,该方

不可抗力 乙方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灭失或毁损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应于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对方,并提交当地公证部门出具的有关不可抗力发生的书面证明。

第十二章

本合同项下的质押依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应当办理出质登记的,

质押登记

第34条

则甲方必须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有关登记机构办理质押登记手续。质押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依法需办理变更登记的,甲乙双方应在登记事项发生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有关质押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三章

争议的解决

第35条 本合同一切争议采取诉讼方式解决,各方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章

第36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合同的生效、变更和解除

或盖章并加盖双方公章/合同专用章后成立并生效,自依法律规定办妥上述质押财产交付(包括保证金账户的开立)之日/质押登记之日起质权设立。

第37条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提前解除本合同。如本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时,应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第十五章

第38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约定并达成书面协议,作为

附件

本合同附件。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六章

第39条 通知和送达

附则

39.1 按本合同约定由任何一方发给其他方的任何通知或者书面通讯,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约定必须发出的任何及所有书面文件或通知,应以挂号邮寄、图文传真、专递或者其他通讯形式发出,送至本合同之首页所列各方的地址; 39.2 如采用挂号邮寄方式,上述文件或通知在投邮后第4日,即视为送达和收到之日;如采用图文传真方式,发送成功回执所示之日,即视为送达和收到之日;如采用专递方式,专递人员将上述文件或通知送达收件人地址之日,即视为送达和收到之日。如果联系方式之任何一项发生变更,相关方应在变更后7日内

将更改后的联系方式按本条的约定书面通知对方。此后,本条约定的通知、文件或申请应按变更后的联系方式送达。

第40条

第41条 在签署本合同时,乙方就本合同的全部条款已向甲方进行了详细 本合同正本一式陆份,甲方、乙方、各执贰份,其法律效力相同。

地说明和解释,双方对合同的全部条款均无疑义,并对当事人有关权利义务和责任限制或免除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

第42条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在青岛 签订。

甲方: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或委托代理人)

年月日

乙方: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青岛分行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或委托代理人)

年月日

(盖章)

(签字或盖章)

(盖章)

(签字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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