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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五险一金办事指南

发布时间:2020-03-02 12:27:42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乌鲁木齐市五险一金办事指南

一、养老保险

参保指南

参保条件: 机关事业单位

以前未参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的自治区区级机关事业单位。 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凡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参加城镇企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

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非生产经营性单位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

所需资料: 机关事业单位

1.《社会保险登记证》

2.自治区编委批准成立文件及最新人员编制文件复印件 3.《单位基本情况信息表》 4.《养老保险参保人员花名册》 5.所有参保人员人事档案 6.单位参保申请

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1.入保申请人身份证 2.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3.入保申请人一寸照片2张

参加城镇企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 1.《养老保险参保单位登记表》

2.自治区编委下发文件或主管上级部门下文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开户银行许可证复印件

5.单位工资基金手册或工资发放表复印件

6.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它核准执业证件

参保流程;

1、持所需申请材料

2、到户籍所在辖区社保机构征收部门个人缴费窗口

3、参保成功

注:职工变动工作时,由单位到社保管理机构办理结转手续,将其养老保险关系转到新的工作单位所在的社保管理机构。

领取指南

领取条件:

1.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 2.缴费(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及以上; 【热点1】领取养老金年龄将延迟至65周岁(目前延迟退休方案暂未实施,具体方案将于2017年正式推出)

所需资料:

正常退休、特殊工种退休人员 1.本人人事档案

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退休审批表》 3.个人养老保险手册 4.本人身份证 病退、退职人员 1.本人人事档案

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退休审批表》 3.《劳动能力鉴定审批表》 4.个人养老保险手册 5.本人身份证

领取流程;

1.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退职条件的当月,由单位专管员带参保人员人事档案到自治区区级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打印《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历年缴费情况表》,携带人事档案及此表及相关材料到相关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2.相关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后,携带相关材料到自治区区级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办理退休待遇审核。

3.对于材料不全的,工作人员一次性告知,补全后再来办理。

转移指南

转移条件:

1、统筹区域内转出人员(不含兵团、自治区区级机关事业单位社保中心)的参保人员,按规定只转移社会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

2、跨统筹区域转出人员(含兵团、自治区区级机关事业单位社保中心),由缴费单位所在区(县)社保所为其出具个人社会保险关系证明并按规定转移基金。

所需资料:

1、《乌鲁木齐市参保职工转移社会保险关系登记表》

2、接收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证明(须附该经办机构的名称、开户银行、行号和帐号)

3、接收地就业服务机构或用人单位出具的就业证明或调函复印件、无就业证明材料的人员需提供户口迁移证明

4、转移人员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参保个人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供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6、《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明细单》

转移流程;

1、申报:参保单位或个人填写《乌鲁木齐市参保职工转移社会保险关系登记表》及携带办理所需材料到区(县)社保所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出手续。参保个人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供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受理:区(县)社保所依据凭证材料,办理养老保险转移手续。打印《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转移情况表》《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明细单》,交复核人员进行复核。

3、复核:复核人员依据《乌鲁木齐市参保职工转移社会保险关系登记表》,提交的凭证材料进行复核,确认无误后,将转移凭证交参保单位或个人核对后,加盖审核印章交单位或个人。

4、存档:参保人员办理转出手续后,其个人帐户予以封存处理,注明封存帐户标记。

二、医疗保险

参保指南

参保条件:

城镇居民参保条件

1.具有本市城镇户籍、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内的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含职业高中、中专、技工学校学生,下同)、学龄前儿童和其它非从业城镇居民

2.长期随父母在本市上学、生活的农民工子女,未参加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3.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城镇居民并以多种就业方式就业的,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 城镇职工参保条件

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为: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以及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

所需资料:

城镇居民参保材料

1.户口簿、身份证及复印件 2.近期免冠一寸彩色照片

3.低保对象、残疾人和低收入的老年人,办理申报登记时应分别提供 4.《乌鲁木齐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领取证》 5.《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6.农民工子女须提供《暂住证》、公安机关开具的居住证明或教育部门开具的学籍证明。

城镇职工参保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2.社会保险登记证的原件复印件一份 3.《医疗保险参保审定表》三分 4.凭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

5.职工身份证复印件及一寸照片1张

参保流程;

城镇居民参保流程

1.在校学生由学校统一组织参保、缴费、登记。

2.居民以家庭为单位到户籍所在地的社区、街道(乡镇)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城镇职工参保流程

用人单位必须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成立日起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报销指南

报销范围: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报销范围:

(1)参保职工按国家及自治区有关规定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医疗费用; (2)住院和紧急抢救医治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标准》所列疾病发生的部分医疗费用; (3)参保职工经批准在门诊治疗严重慢性疾病(糖尿病、Ⅱ期高血压、肺源性心脏病、脑出血、脑梗塞恢复期)、各类恶性肿瘤化疗以及肾透析等部分医疗费用; (4)属于家庭病床适应范围中所列疾病,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同意由定点医疗机构设立的家庭病床规定的部分医疗费用。 个人医疗帐户报销范围:

(1)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诊的医疗费用; (2)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费用; (3)门诊特殊检查治疗自付部分的医疗费用;

所需资料: 1.医保证历本 2.IC卡

3.医疗费用清单 4.收据

5.医疗机构等级证明和病历

6.住院病人的出院小结等相关资料

三、工伤保险

工伤认定

所需资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伤者身份证(或暂住证)复印件; 3.首次医疗确诊诊断证明书原件; 4.属于职业病的,提交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5.受伤职工与用人单位签定的有效劳动合同、劳动仲裁委员会确认劳动关系的裁决书或者其他能够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材料(包括加盖用人单位公章的工作证、考勤表、工资表等)。

6.证明因工受伤事实的相关材料原件,以及证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有效的联系电话; 7.因公外出期间失踪的,提交因公外出和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证明; 8.属于遭他人暴力伤害的,提供司法机关有关证明材料或结论; 9.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原件,及死亡人员近亲属身份证明。

10.属交通事故的需提交交管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书,赔偿调解书或法院判决书; 11.由委托人提交申请的,须提交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明材料。

参保指南

所需资料:

1.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3.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银行开户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5.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参保流程;

一、[工伤保险登记] 用人单位持企业营业执照、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登记手续,填写《企业申办工伤保险登记表》

二、[基数申报和费率确定] 用人单位根据上年工资总额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缴费基数,填报《西安市工伤保险缴费基数审核表》和《西安市用人单位申办工伤保险人员花名册》(以软盘报送)。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上年工资总额和营业执照核定经营范围确定单位缴费基数和费率。

经办机构每月25日前将用人单位次月的缴费基数、费率等基本信息以软盘形式传递给地税部门,同时督促用人单位及时到地税部门办理缴费登记。

三、[地税征缴] 地税部门依据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用人单位缴费基数、缴费比例按月征收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每月1-15日主动向地税部门缴纳当月工伤保险费。对不按期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地税部门按《社会保险征缴条例》强制征收,并从欠费之日起征缴滞纳金。

四、[专户管理] 地税机关征收的工伤保险费,直接缴入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财政专户开户行每周一向地税机关、财政部门和经办机构传递“陕西省社会保险费专用缴款书---工伤保险费”和“对帐单”。每月最后一天填写“工伤保险基金收入(入库)汇总表”一式三份,分别向地税机关、财政部门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当月工伤保险基金收入(入库)数,做到票据、汇总表和资金三项数据完全一致。

五、[基金支付] 经办机构按月编制基金使用计划,每月25日前上报市财政局社保处。市财政局社保处审核后,次月5日前将资金拨入工伤保险基金支出户。基金支出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支付项目和审批程序办理。

六、[基金核对] 经办机构负责与财政专户对帐。

四、失业保险

参保指南

参保条件: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城镇各级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均应当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

所需资料:

1.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2.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3.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有关证件和资料 4.《社会保险登记表》

5.《参加失业保险人员情况表》

参保流程;

1.经办机构对参保单位填报的《社会保险登记表》、《参加失业保险人员情况表》及相关证件和资料即时受理,并在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 2.审核通过的,经办机构应为参保单位及其职工个人建立基本信息,并将有关资料归档。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

3.未通过审核的,经办机构应向申报单位说明原因。

领取指南

领取条件: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注:以上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所需资料:

1.失业职工登记表、求职登记表、失业职工求职情况记录表。 2.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

3.单位公章封存的档案。(含劳动合同4.书) 4.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打印的失业保险缴费单。 5.六张一寸照片,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两张。 6.《失业保险金申领表》

领取流程;

1.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应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报受理其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备案,并按要求提供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参加失业保险及缴费情况证明等有关材料。

2.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到受理其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

3.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应由本人按月到经办机构领取,同时应向经办机构如实说明求职和接受职业指导、职业培训情况。

五、生育保险

参保指南

参保条件:

驻乌鲁木齐市所有用人单位适用于本《实施细则》,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或者雇工,都要参加生育保险

所需资料: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2.社会保险登记证的原件复印件一份 3.《生育保险参保审定表》三分 4.凭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

5.职工身份证复印件及一寸照片1张

参保流程;

用人单位必须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成立日起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报销指南

报销条件:

1.用人单位为职工累计缴费满1年以上,并且继续为其缴费; 2.符合国家和省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

所需资料:

用人单位需要提交的申报材料:

1、社会保险登记表;

2、参加基本养老、工伤和生育保险人员增减表;

3、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工伤和生育保险申报汇总表。 生育女职工需要提交的申报材料:

1、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计划生育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医疗部门出具的婴儿出生(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生育女职工、计划生育手术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企业职工生育医疗证审领表;

报销流程;

1.女职工怀孕后、流产或计划生育手术前,由用人单位或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工作人员携带申报材料到区社会劳动保险处生育保险窗口 2.工作人员受理核准后,签发医疗证

3.生育女职工产假满30天内,由用人单位或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工作人员携带申报材料到区社会劳动保险处生育保险窗口办理待遇结算 4.工作人员受理核准后,支付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

六、公积金

提取指南

提取条件: 房屋类:

1、购买自住住房的;

2、建造自住住房的;

3、翻建自住住房的;

4、大修自住住房的; 非房屋类:

1、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或无房职工房租支出超出家庭收入15%的;

2、支付节能减排住宅墙体保温改造项目款的;

3、离休、退休的;

4、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的;

5、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6、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7、出境定居的;

8、职工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9、职工本人、配偶、子女及父母患有相关规定列举的大病,且家庭生活困难,医疗保险不足以支付治疗费用的;

10、职工子女考取大专院校,因家庭生活严重困难,无力缴纳学费的。

所需资料:

1、提取人身份证;

2、提取配偶方公积金的,应提供配偶身份证及婚姻关系证明;

3、《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申请支取住房公积金审批表》(加盖单位预留印鉴)。

提取流程;

1、职工到公积金开户银行领取《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管理部门领取《申请支取住房公积金审批表》后,由单位住房公积金专管员按要求填写并签章

2、职工持《申请支取住房公积金审批表》、《支取住房公积金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到公积金开户银行所在辖区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办理提取审核

3、经分中心、各区管理部审核通过后,职工持审核合格资料到单位住房公积金开户银行办理提取或转帐手续。

贷款指南

贷款条件:

1、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者其他有效居留身份;

2、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满六个月以上,且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应达到襄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的额度;

3、购买自住普通住房且能提供符合法律规定的购房合同或协议;

4、已付首期房款额占所购住房总价的比例不低于30℅(含30%,下同),低收入家庭购买自住性住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

5、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6、襄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依法规定的其它条件。

所需资料:

1、借款人身份证、户口簿首页及内页(原件、复印件);

2、借款人婚姻关系证明(结婚证、离婚证、法院判决书、单身职工提供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的《单身证明》)(原件、复印件);

3、借款人配偶身份证、户口簿内页或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配偶为华侨身份,提供居住国护照(原件、复印件);

4、借款人配偶在非本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由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未贷款证明及缴存基数证明;

5、借款人配偶有固定收入但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提供本人完税证明或由所在单位出具收入证明并且提供银行近半年工资卡明细,如发薪单位是以现金形式发放工资,不能提供银行近半年工资卡明细手续的,出具近半年社保缴费明细,以社保缴费基数为借款人配偶收入的认定依据;

6、乌市辖区作为贷款抵押物的《房屋所有权证》及产权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通过担保公司担保与购买本地二手房以及与中心签订按揭协议的房产公司业务除外)

办理流程:

本市房产抵押贷款:

1、贷款申请。借款人及配偶携带贷款申请资料到中心公积金贷款业务所属辖区提出申请,贷款经办人员对借款人贷款资格初审通过后,开具评估通知单,评估公司对抵押房产进行评估。

2、贷款审批。评估完成后由评估公司将评估报告递交中心公积金贷款所属辖区。中心贷款三级审核通过后,通知借款人领取办理房产抵押的“两单一表”,去房产交易中心领取《抵押合同》。

3、办理抵押及收押手续。借款人持《抵押合同》到承办银行签订《抵押合同》、《借款合同》后去房产交易中心办理抵押手续,拿到《房屋他项权证》后交予中心贷款收押部门,领取《他项权证收押通知单》。

4、贷款发放。借款人持《他项权证收押通知单》、《借款合同》到中心公积金贷款业务所属辖区加盖贷款相关印鉴后,领取《委托住房抵押贷款资金划转通知单》,前往承办银行办理贷款发放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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