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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农架五险一金办事指南

发布时间:2020-03-02 01:17:2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市五险一金办事指南

一、养老保险

参保指南

参保条件:

1、职工参保:

(1)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 (2)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在编外招用了聘用人员的中央、省驻州直属机关、事业单位; (3)在编外招用了聘用人员的州直机关、事业单位; (4)在国家民政部、省民政厅或州民政局登记设立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境外非政府组织驻华代表机构; (5)其他应当在州社会保险登记机构办理参保登记的缴费单位。

2、城乡居民参保:凡具有我市经济开发区、双峰山旅游度假区、临空经济区城乡居民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可在本人户籍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所需资料:

1、单位首次参保: (1)《社会保险登记表》

(2)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居民身份证、护照、其他合法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城乡居民参保:本市户口簿、身份证;特殊情况需提供特殊材料;

参保流程;

1、单位参保:由单位代办,单位社保经办人员持上述办理材料到单位注册地的社保部门办理相关参保手续;

2、城乡居民参保:有需要的参保人员持上述办理材料到户口所在地的社保中心或者村(居)委会办理相关的参保手续;

转移指南

转移条件:

单位从业人员发生退工、解聘或调离。

所需资料:

1、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委托他人办理申请的,需提供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4、《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凭证》

5、《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6、《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转移流程;

1、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

2、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

3、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

4、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二、医疗保险

参保指南

参保条件:

1、城乡居民参保:

(1)全市范围内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具有本市城镇户口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含学龄前儿童),市及县(市、区)所属城镇大中专院校、技校、普通高中、初中和小学在校学生。

(2)凡具备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参加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条件的人员。

2、单位参保:

(1)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事业单位、各类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2)已参加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无雇工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

所需资料:

1、单位参保:

(1)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职业证件; (2)单位职工身份证复印件,退休(职)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及批准退休文件; (3)工资花名册和退休(职)养老金发放册; (4)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和资料。

2、城乡居民参保: 身份证复印件; 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特殊情况需提供相关证明(如:残疾人证明等);

参保流程;

1、参保职工参保:由单位代办;

2、单位首次参保:用人单位在取得营业执照或获准成立后30日内,须提供上述材料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并为所有用工人员办理医疗保险参保或转移手续。

3、城乡居民参保:有需要的参保人员持上述办理材料到户口所在地的医保中心或者村(居)委会办理相关的参保手续;

报销指南

报销范围:

报销的条件有以下几点:

1、申请人已经办理参保手续、足额缴交医疗保险费

2、合作医疗指定医疗机构就医;

3、参保人在备案医疗机构就医发生了住院医疗费用,并先行支付现金,且保存有关单据和资料。

所需资料:

申报需提交材料:

个人将医疗费用单据及相关材料按时间顺序整理后,交单位(或社保所)办理报销。

1、收据原件;

2、住院费用结算单;

3、出院诊断证明;

4、留观证明或死亡证明复印件;

5、药品、检查及治疗费用明细、急诊留观需盖有“急诊章”的医疗保险处方或急诊科急诊处方;

6、社会保障卡、《市医疗保险手册》;

7、医院全额结账证明和单位情况说明。

报销流程; 经办程序:

1、办理人提交报销单据等材料到深灰保险基金管理局受理;

2、受理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医保中心当日完成审核,结算,支付工作;

3、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审查材料并批准申请,申请人领取《社会医疗保险医疗费报销单》后,予以报销。

注: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如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补正材料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补正材料。逾期不补正,视为撤回申请。

但补正材料后,申请人可在法定有效期内重新提出申请。申请人领取《社会医疗保险医疗费报销单》后,予以报销。

三、工伤保险

工伤认定

认定标准: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所需资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4、身份证明材料(二代身份证或户口本)。

注: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认定流程;

1、电话申报

用人单位应当在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后的第一个工作日,通过电话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进行电话申报。

2、书面申请

申请人携带申请材料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书面工伤认定申请。

3、审核材料

社保部门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审核,如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4、认定申请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参保指南

参保对象:

1、企业、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及其职工;

2、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3、有非军籍职工的军队、武警部队所属用人单位及其非军籍职工;

4、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及其雇工;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注:前款所列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前款所列人员,以下统称职工。

所需资料: 职工申请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明(可提供身份证、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数码相片回执(申领人可直接使用身份证照或重新拍摄,并领取回执)

3、职工按要求填写的《神农架市社会保障卡申领登记表》 单位经办人申请材料

1、单位经办人身份证明(可提供身份证、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社会保险登记证》

3、《神农架市社会保障卡申领登记表》(已按要求填写及粘贴身份证明复印件的)

4、《神农架市社会保险参保单位信息采集表》(已按要求填写及粘贴身份证明复印件的)

5、《神农架市社会保障卡申领登记名册》(已按要求填写及粘贴身份证明复印件的)

6、《神农架市社会保障卡申领登记汇总表》(已按要求填写及粘贴身份证明复印件的)

参保流程;

1、单位经办人员到所属社保经办机构领取《神农架市社会保障卡申领登记表》,发放给参保职工。

2、参保职工按照要求填写《神农架市社会保障卡申领登记表》,并准备好所需的材料证明。

3、将申请材料上交给单位经办人员审查,并在申领表上签字,盖章,收取办理费用20元(用于办理社保卡)。

4、单位经办人员持所需材料上交到所属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审核通过后,凭《缴款通知书》在社保经办机构刷卡缴费(也可到区内非税缴款银行现金缴费)。

5、办卡完成后,单位经办人员凭《领卡回执》到指定服务银行网点领取本单位参保人员社保卡,并组织将社保卡发放到职工手中。

四、失业保险

参保指南

参保条件:

失业人员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即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1、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个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所需资料:

非农业户籍失业人员:

1、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正本及复印件各一份;

2、本人姓名开户的银行活期结算存折(本市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广东发展银行之一)及复印件;

3、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审核的《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或《办理失业保险待遇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正本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除外); 非农业户籍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

1、个体工商户歇(停)业登记通知书(工商)或注销税务(地税)登记通知书及复印件;

2、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正本及复印件各一份;

3、本人姓名开户的银行活期结算存折(本市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广东发展银行之一)及复印件。

参保流程;

1、单位经办人员到所属社保经办机构领取《神农架市社会保障卡申领登记表》,发放给参保职工。

2、参保职工按照要求填写《神农架市社会保障卡申领登记表》,并准备好所需的材料证明。

3、将申请材料上交给单位经办人员审查,并在申领表上签字,盖章,收取办理费用20元(用于办理社保卡)。

4、单位经办人员持所需材料上交到所属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审核通过后,凭《缴款通知书》在社保经办机构刷卡缴费(也可到区内非税缴款银行现金缴费)。

5、办卡完成后,单位经办人员凭《领卡回执》到指定服务银行网点领取本单位参保人员社保卡,并组织将社保卡发放到职工手中。

领取指南

领取条件: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即失业人员不愿意中断就业,但因本人无法控制的原因而被迫中断就业。劳动保障部发布的《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对哪些情形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作了规定,主要包括:终止劳动合同,职工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职工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用人单位违法或违反劳动合同导致职工辞职。出现上述情形造成职工失业的,职工有权申领失业保险金。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办理失业登记是为了掌握失业人员的基本情况,确认其资格。须有求职要求,是考虑到失业保险的一个重要功能是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这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一个前提,也是失业人员应尽的义务。

所需资料:

1、本人身份证及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2、半寸相片一张

3、已办理失业登记的《失业证》

4、原工作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或劳动争议裁决的证明材料

5、本人银行活期存折(原件及复印件)

领取流程;

1、用人单位应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书面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档案等资料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报管理其失业保险的经办机构备案。

2、失业人员自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送达之日起60日内,到经办机构登记申领失业保险金。

3、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接到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申请之日起7日内,核定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并从确认后的次月起发放失业保险金,同时提供其他保险待遇。

转移指南

转移流程;

一、基本养老保险转移

(一)本地养老保险关系转往外地

本地参保人员到外地就业的,凭单位证明或参保人员本人有效身份证(户口簿)到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稽核中心申请出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如有欠费,须先结清欠费)后,持此证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转入养老保险关系。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稽核中心接到对方社保经办机构发来的《基本养老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后,出具《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发给对方社保经办机构,同时按国家规定转移个人账户和统筹基金。

(二)外地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本地

外地参保人员到本地就业的,需先在本地参保缴费,再持本人有效身份证、户口本及复印件和外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原件,到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稽核中心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申请转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稽核中心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出具《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接手续。

1、男性不满50周岁、女性不满40周岁;

2、本地户籍人员;

3、本地为其最后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参保地;

4、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

对符合转入条件的人员,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稽核中心向对方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待收到对方社保经办机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和转移的资金后,办结有关转接手续。

二、基本医疗保险转移

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并随新就业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以下流程经办:

(一)由本人或新就业地用人单位到新就业地经办机构指定窗口办理,填写《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并按规定提供居民身份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二)新就业地经办机构受理申请后,对符合当地转移接续条件的,应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与原参保地经办机构联系,生成并发出《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三)原参保地经办机构在收到《联系函》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以下手续:

1.核对有关信息并按要求填写《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凭证》,凭证一式三联。

2.填写《参保人员医疗保险类型变更信息表》,邮寄或送给新就业地经办机构。

3、有个人账户的,办理个人账户余额划转手续,划转时需标明转移人员姓名和医疗保障编号。

4、终止参保人员在本地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和待遇。

(四)新就业地在收到凭证和个人账户余额的15个工作日内办结相关接续手续,参保人员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三、失业保险转移

转出

1、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跨统筹地区迁出的,应携带本人《失业证》、写出跨统筹地区转移申请,到户口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业务经办部门(人员)申请办理跨统筹地区转移手续。

2、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业务经办部门(人员)对失业人员的异地转移申请应及时受理,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告知失业人员应到接收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转移接收函。

3、失业人员开具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转移接收函后,户口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的业务经办部门(人员)审核无误的,签署意见后,报业务主管部门(人员)审批。同时从当月停发失业保险金。

4、业务主管部门(人员)对失业人员的异地转移资料审核无误的,开具《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转迁通知单》(表5-25)签署审批意见。财务部门凭《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转迁通知单》办理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金额转出手续,档案管理部门办理档案转移手续。

转入

1、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跨统筹地区迁入的,失业人员应携带本人《失业证》、身份证、户口本及跨统筹地区转入申请,到户口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业务主管部门(人员)办理跨统筹地区转入申请手续。经审查符合跨统筹地区转入条件的,开出《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转移接收函》(表5-26)。

2、业务主管部门(人员)收到失业人员的档案和失业保险金后,应通知失业人员重新办理失业登记手续,按转出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通知单》载明的有关事项核定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标准,按转入地标准计算。

3、跨统筹地区转入的失业人员,从批准其跨统筹地区转入后,按新登记失业人员的程序参加职前指导培训班和申领失业保险金。其应领取的失业保险金,从其到业务经办部门(人员)报到的次月起按月发放。按核定的领取期限需要补发失业保险金的,在第一个月发放失业保险金时一并补发。

五、生育保险

参保指南

参保条件:

1、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

2、所在单位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为该职工连续足额缴费一年以上。

所需资料: 单位经办:

1、《社会保险登记表》;

2、《参加基本养老、工伤和生育保险人员增减表》;

3、《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工伤和生育保险申报汇总表》; 注:生育保险是由企事业单位经办的,个人不能办理

参保流程;

1、用人单位持申报材料到社会劳动保险处业务大厅申报;

2、工作人员受理申报材料,核准后盖章返回汇总表、增减表各一份;

3、用人单位于次月到当地地税部门办理缴费;

4、办卡完成后,单位经办人员凭《领卡回执》到指定服务银行网点领取本单位参保人员社保卡,并组织将社保卡发放到职工手中。

报销指南

报销条件:

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用人单位为职工累计缴费满1年以上,并且继续为其缴费;

2、符合国家和省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

所需资料:

1、享受待遇人员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财税部门印制的加盖医疗机构财务印章的医疗费用专用收据或发票原件;

3、与收据(发票)金额及日期相符的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原件;

4、加盖医疗机构印章的疾病诊断证明原件;

5、加盖医疗机构印章的出院小结或门诊病历原件及复印件;

6、计划生育服务证或由我市计生部门提供的相关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7、婴儿出生证原件及复印件;

8、已领取《就医确认凭证》的参保职工还需提供《就医确认凭证》原件;

9、享受待遇人员的社会保障卡原件和复印件。如未领取或未激活社会保障卡的,须提供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活期存折或卡面上有姓名和账号的借记卡或由发卡银行的卡号对照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相关材料:

10、在非选定医疗机构急诊、抢救分娩或流产的参保职工还需提供经社保经办机构核准的急诊、抢救证明;

11、社保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代办另需材料: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报销流程;

1、女职工怀孕后、流产或计划生育手术前,由用人单位或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工作人员携带申报材料到区社会劳动保险处生育保险窗口;

2、工作人员受理核准后,签发医疗证;

3、生育女职工产假满30天内,由用人单位或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工作人员携带申报材料到区社会劳动保险处生育保险窗口办理待遇结算;

4、工作人员受理核准后,支付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

六、公积金

提取指南

提取条件: 房屋类: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3、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非房屋类:

(一)离休、退休的;

(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三)到国外、省外、区外定居的;

(四)职工户口迁出本地的,农业户口职工、非本地户口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五)进入公积金中心托管账户两年后仍未重新就业的。

(六)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

所需资料: 基本材料:

1、《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1份;

2、职工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1份;

3、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未办联名卡的提供住房公积金卡);

4、符合以上提取条件1-3项的,同时申请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另提供结婚证及配偶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各1份,配偶单位盖章确认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1份; 另:委托他人办理的,同时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1份,经公证处公证的委托书或经中心认可的委托证明1份;

提取流程;

步骤一:

提出申请: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步骤二:

办理手续:职工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步骤三: 公积金提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贷款指南

贷款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个人信用良好,具备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具有真实、合法、有效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合同(协议)、《房屋所有权证》或其它证明资料;购买自住住房的,还需支付占购房价款30%(含30%)以上的首期付款;

4、同意按照规定设立抵(质)押、保证等担保手续,且抵(质)押物的所有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5、没有可能影响贷款偿还的债务;

6、身体健康状况良好,两年内将退休的职工不作为公积金贷款对象;

7、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所需资料: 基本材料:

1、申请人及其配偶单位出具的个人收入证明(加盖单位公章);

2、申请人及其配偶二代身份证及其(正反面复印件);

3、申请人及其配偶户口簿首页、户主页、本人页复印件;

4、结(离)婚证及复印件(未婚的需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婚姻证明);

5、申请人公积金对账簿首页复印件;

6、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委托银行要求提供的其它文件材料。 根据不同情况,选择相对应的材料: 商品房:

1、申请人已生效的房管局正规购房合同(正本)

2、购房预付款契税发票(收据原件)

办理流程: 步骤一: 申请贷款:申请人按照要求备齐原始资料和复印件,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理窗口申领、填写贷款申请表并加盖单位公章。 步骤二:

受理贷款:贷款业务窗口受理借款人申请,审核提交的资料、证件,确定贷款额度、年限、利率等。将贷款资料录入系统报送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告知申请人原因。 步骤三: 审批贷款:中心信贷科对贷款资料进行复核,审核通过后在贷款审批表上填写意见报分管负责人审批。 步骤四:

办理贷款:对审批通过的贷款,电话通知借款人到中心受理窗口办理抵(质)押手续。

步骤五:

发放贷款:借款人到承办银行签署借款合同后返回中心开据借款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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