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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道路运输管理处

发布时间:2020-03-02 23:10:2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杭州市萧山区道路运输管理处

(杭州市萧山区机动车维修驾培行业管理处)

行政权力清单

一、行政许可(6项)………………………………………………………1

二、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17项)……………………………………7

三、行政监管(2项)……………………………………………………11

四、行政处罚(124项)…………………………………………………13

五、行政强制(10项)……………………………………………………43

六、行政征用(1项)……………………………………………………45

七、行政裁决(1项)……………………………………………………46

八、其他具体行政行为(8项)…………………………………………46 0

一、行政许可(共6项)

(一)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含客运经营许可、班线、旅游、包车)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八条 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

(二)有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申请从事班线客运经营的,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条 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

1、客车技术要求:

2、客运类型等级要求:

3、客车数量要求:

(二)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驾驶人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的制度。

(四)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第十四条 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开业的相关材料: 1.《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申请表》; 2.企业章程文本;

3.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4.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5.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

6.已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公安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二)同时申请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的,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申请表》;

2.可行性报告,包括申请客运班线客流状况调查、运营方案、效益分析以及可能对其他相关经营者产生的影响等;

3.进站方案。已与起讫点客运站和停靠站签订进站意向书的,应当提供进站意向书; 4.运输服务质量承诺书。

第十五条 已获得相应道路班车客运经营许可的经营者,申请新增客运班线时,除提供第十四条第

(二)项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二)与所申请客运班线类型相适应的企业自有营运客车的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复印件;

(三)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客车数量、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座位数以及客车外廓长、宽、高等。若拟投入客车属于已购臵或者现有的,应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客车等级评定证明及其复印件;

(四)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公安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五)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所在单位的工作证明或者委托书。

(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包括非经营性危险货运)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二条 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

(二)有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申请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5辆以上经检测合格的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设备;

(二)有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

(三)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配有必要的通讯工具;

(四)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 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2、《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条 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运输车辆:

1、车辆技术要求:

2、车辆其他要求:

(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

第八条 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含设区的市所属区运输管理机构,下同)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见附件1);

(二)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三)机动车辆行驶证、车辆检测合格证明复印件;拟购臵运输车辆的承诺书,承诺书应当包括车辆数量、类型、技术性能、购臵时间等内容;

(四)聘用或拟聘用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

(五)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3、《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八条 申请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下列要求的专用车辆及设备: 1.自有专用车辆5辆以上;

2.专用车辆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车辆技术等级达到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规定的一级技术等级;

3.配备有效的通讯工具;

4.有符合安全规定并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具有运输剧毒、爆炸和I类包装危险货物专用车辆的,还应当配备与其他设备、车辆、人员隔离的专用停车区域,并设立明显 2 的警示标志;

5.配备有与运输的危险货物性质相适应的安全防护、环境保护和消防设施设备;

6.运输剧毒、爆炸、易燃、放射性危险货物的,应当具备罐式车辆或厢式车辆、专用容器,车辆应当安装行驶记录仪或定位系统;

7.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应当经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运输爆炸、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20立方米,运输剧毒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10立方米,但罐式集装箱除外;

8.运输剧毒、爆炸、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非罐式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不得超过10吨。

(二)有符合下列要求的从业人员:

1.专用车辆的驾驶人员取得相应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60周岁;

2.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以及从业人员、车辆、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可以使用自备专用车辆从事为本单位服务的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一)下列企事业单位之一:

1.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生产、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2.有特殊需求的科研、军工、通用民航等企事业单位。

(二)具备第八条规定的条件,但自有专用车辆的数量可以少于5辆。 第十条 申请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见附件1);

(二)拟运输的危险货物类别、项别及运营方案;

(三)企业章程文本;

(四)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五)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内容包括专用车辆数量、类型、技术等级、通讯工具配备、总质量、核定载质量、车轴数以及车辆外廓长、宽、高等情况,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罐体容积与车辆载质量匹配情况,运输剧毒、爆炸、易燃、放射性危险货物的专用车辆配备行驶记录仪或者定位系统情况。若拟投入专用车辆为已购臵或者现有的,应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或者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检测合格证或者检测报告及其复印件;

(六)拟聘用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及其复印件;

(七)具备停车场地、专用停车区域和安全防护、环境保护、消防设施设备的证明材料;

(八)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第十一条 申请从事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单位,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时,除提交第十条第

(五)至第

(八)项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申请表》(见附件2);

(二)下列形式之一的单位基本情况证明:

1.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

2.能证明科研、军工、通用民航等企事业单位性质或者业务范围的有关材料;

(三)特殊运输需求的说明材料;

(四)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所在单位的工作证明或者委托书。

4、《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扩大县(市)部分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通知》(浙委办〔2008〕116号)

(三)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许可(货运站场经营许可含货物集散服务、货运配载服务、货运代理服务和仓储理货服务)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七条 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经验收合格的运输站(场);

(二)有相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有相应的设备、设施;

(四)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范和安全管理制度。

第四十条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申请从事客运站(场)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客运站经有关部门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的站级验收合格;

(二)有与业务量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有相应的设备、设施,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及建设要求》(JT/T200)的规定执行;

(四)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服务规范、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车辆发车前例检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危险品查堵、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制度。

3、《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七条 申请从事货运站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货运站房、生产调度办公室、信息管理中心、仓库、仓储库棚、场地和道路等设施,并经有关部门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二)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安全、消防、装卸、通讯、计量等设备;

(三)有与其经营规模、经营类别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四)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四)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八条 申请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相应的机动车维修场地;

(二)有必要的设备、设施和技术人员;

(三)有健全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制度;

(四)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

第四十条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2、《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申请从事汽车维修经营业务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维修车辆停车场和生产厂房。……

(二)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

(三)有必要的技术人员:

(四)有健全的维修管理制度。……

(五)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

第十二条 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的汽车维修经营者,除具备汽车维修经营一类维修经营业务的开业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4 第十三条 申请从事摩托车维修经营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摩托车维修停车场和生产厂房。……

(二)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

(三)有必要的技术人员:……

(四)有健全的维修管理制度。……

(五)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

3、《杭州市机动车维修业管理条例》第八条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维修场地;

(二)有必要的设备、设施和技术人员;

(三)有健全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制度;

(四)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

兼营机动车配件的,还应当有健全的配件采购管理、仓储管理、质量检验等管理制度。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具体条件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申请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所在地的区、县(市)机动车维修业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所在地的区、县(市)未设立机动车维修业管理机构的,应当向市机动车维修业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申请时,应当提交以下村料:

(一)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申请变更许可的,提交营业执照);

(四)拟聘用人员名册及资格、职称证明;

(五)经营场地使用权证明;

(六)各类设备、设施清单;属计量器件的设备、设施,提供计量设备检定合格证明;

(七)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车辆维修档案管理、设备管理及配件管理等维修管理制度文本;

(八)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

(九)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五)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条第一款 机动车的驾驶培训实行社会化,由交通主管部门对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实行资格管理,其中专门的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实行资格管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九条 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健全的培训机构和管理制度;

(二)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人员、管理人员;

(三)有必要的教学车辆和其他教学设施、设备、场地。

第四十条 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3、《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十条 申请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健全的培训机构。

(二)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三)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人员。

(四)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

(五)有必要的教学车辆。

(六)有必要的教学设施、设备和场地。

第十一条 申请从事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十二条 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十三条 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三)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及复印件;

(四)教练场地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及复印件;

(五)教练场地技术条件说明;

(六)教学车辆技术条件、车型及数量证明(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的无需提交);

(七)教学车辆购臵证明(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的无需提交);

(八)各类设施、设备清单;

(九)拟聘用人员名册及资格、职称证明;

(十)根据本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申请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在递交申请材料时,应当同时提供由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相关人员安全驾驶经历证明,安全驾驶经历的起算时间自申请材料递交之日起倒计。

4、《杭州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条例》第八条 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健全的培训机构和管理制度;

(二)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有必要的教学设施、设备和场地。

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具体条件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营运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 法律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112项 项目名称: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

2、《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从事出租车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按规定取得出租车营运权;

(二)有符合规定要求的驾驶人员和检测合格的车辆;

(三)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与相应的责任承担能力;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从事出租车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龄不超过六十周岁;

(二)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并在三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三)经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法律、法规和服务规范、服务知识、机动车维修、旅客急救基本技能等内容考试合格。

符合前款规定的驾驶人员,由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出租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出租车驾驶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出租车驾驶员客运资格的考试范围、标准等具体办法由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规定。

3、《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六条 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的原则实施管理,其职责是:

(二)核发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营运证和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资格证; 第八条第二款 从事经营客运出租汽车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并在获得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后,办理下列手续:

(一)向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申领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二、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共17项)

(一)道路运输车辆(危货运输车辆除外)营运证(《道路运输证》)配发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第二款 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 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的营运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款 从事经营客运出租汽车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并在获得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后,办理下列手续:

(五)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对办完上述手续的经营者按其注册客运出租车辆发给营运证;

4、《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被许可人应当按照承诺书的要求购臵运输车辆。购臵车辆或者已有车辆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实并符合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向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

5、《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被许可人应当按确定的时间落实拟投入车辆承诺书。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已核实被许可人落实了拟投入车辆承诺书且车辆符合许可要求后,应当为投入运输的客车配发《道路运输证》;属于客运班车的,应当同时配发班车客运标志牌(见附件7)。正式班车客运标志牌尚未制作完毕的,应当先配发临时客运标志牌。

(二)临时客运标志牌发放 法律依据: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六十条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客运车辆可凭临时客运标志牌运行:

(一)原有正班车已经满载,需要开行加班车的;

(二)因车辆抛锚、维护等原因,需要接驳或者顶班的;

(三)正式班车客运标志牌正在制作或者不慎灭失,等待领取的。

第六十一条 凭临时客运标志牌运营的客车应当按正班车的线路和站点运行。属于加班或者顶班的,还应当持有始发站签章并注明事由的当班行车路单;班车客运标志牌正在制作或者灭失的,还应当持有该条班线的《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或者《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的复印件。

第六十三条 省际临时客运标志牌(见附件9)、省际包车客运标志牌(见附件10)由省级 7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交通部的统一式样印制,交由当地县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向客运经营者核发。省际包车客运标志牌和加班车、顶班车、接驳车使用的省际临时客运标志牌在一个运次所需的时间内有效,因班车客运标志牌正在制作或者灭失而使用的省际临时客运标志牌有效期不得超过30天。

省内临时客运标志牌、省内包车客运标志牌样式及管理要求由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自行规定。

(三)包车客运标志牌核发 法律依据: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 客运包车应当凭车籍所在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包车客运标志牌,按照约定的时间、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运行,并持有包车票或者包车合同,不得按班车模式定点定线运营,不得招揽包车合同外的旅客乘车。

(四)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发放 法律依据: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 机动车维修竣工质量检验合格的,维修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见附件2);未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机动车,不得交付使用,车主可以拒绝交费或接车。

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印制和编号,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规定发放和管理。

禁止伪造、倒卖、转借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

(五)道路运输车辆年度审验 法律依据:

1、《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客运车辆进行审验,每年审验一次。审验内容包括:

(一)车辆违章记录;

(二)车辆技术档案;

(三)车辆结构、尺寸变动情况;

(四)按规定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行车记录仪情况;

(五)客运经营者为客运车辆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情况。

审验符合要求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道路运输证》审验记录栏中注明;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办理变更手续。

2、《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货运车辆进行审验,每年审验一次。

审验内容包括车辆技术档案、车辆结构及尺寸变动情况和违章记录等。

审验符合要求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道路运输证》审验记录中注明;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办理变更手续。

(六)外省货车驻点经营登记 法律依据:

《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非本省注册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在本省驻点经营道路货物运输业务的,须到本省营运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登记,并按本省规定缴纳规费。

前款所称的驻点经营是指外省籍的营运车辆,其货物运输连续两次以上起讫地都在本省境内,或者起讫地一端为本省境内,另一端为车籍地省以外的道路货物运输。

(七)外省危货运输经营者承运危险货物备案登记 法律依据:

1、《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非本省注册的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需在本省境内承运危险货物的,应当在承运前五日内凭车籍地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有效证件及危险货物运输合同到本省起运地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2、《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驻点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的外省车辆必须凭车籍地的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的有效证件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交通部门备案。

(八)客运站站级验收 法律依据: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客运站经有关部门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的站级验收合格;

(九)道路运输经营者设立分公司备案 法律依据:

1、《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道路客运经营者设立子公司的,应当按规定向设立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经营许可;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设立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

2、《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设立子公司的,应当向设立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经营许可;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设立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

3、《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设立子公司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向设立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运输许可;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设立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

(十)道路运输经营者许可事项变更备案 法律依据:

1、《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需要变更许可事项或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按本章有关规定办理。

客运班线的经营主体、起讫地和日发班次变更和客运站经营主体、站址变更按照重新许可办理。

2、《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变更许可事项、扩大经营范围的,按本章有关许可规定办理。

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变更名称、地址等,应当向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5、《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十九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需要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按照本章有关许可的规定办理。

3、《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当按照本章有关规定办理行政许可事宜。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等事项的,应当向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4、《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当向原作出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实施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等事项的,应当向原作出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5、《杭州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培训机构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当按照 9 规定的程序,向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6、《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需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在变更前三十日内分别向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变更登记手续,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之日后三十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7、《杭州市机动车维修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机动车维修业经营者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向原作出许可决定的机动车维修业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机动车维修业经营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等事项的,应当向原作出许可决定的机动车维修业管理机构办理申请变更登记手续。

机动车维修业经营者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在终止经营前三十日内向原作出许可决定的机动车维修业管理机构办理许可注销手续。

(十一)道路运输经营者终止经营注销许可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五条 客运经营者需要终止客运经营的,应当在终止前30日内告知原许可机关。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客运班线经营者在经营期限内暂停、终止班线经营,应当提前30日向原许可机关申请。经营期限届满,需要延续客运班线经营的,应当在届满前60日提出申请。原许可机关应当依据本章有关规定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重新办理有关手续。

客运经营者终止经营,应当在终止经营后10日内,将相关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客运标志牌交回原发放机关。

第三十二条 客运站经营者终止经营的,应当提前30日告知原许可机关和进站经营者。原许可机关发现关闭客运站可能对社会公众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采取措施对进站车辆进行分流,并向社会公告。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在终止经营后10日内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交回原发放机关。

3、《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经营之日30日前告知原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并办理有关注销手续。

4、《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三款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经营前30日告知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注销手续。

6、《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十九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经营前30日到原作出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行政许可注销手续。

7、《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要求停业的,应在停业前三十日内向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申报,办理缴销经营许可证、营运证、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资格证及收费凭证的相关手续,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并向税务机关结清税务手续。

8、《杭州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 培训机构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在终止经营前三十日向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机构办理行政许可注销手续。

(十二)单程包车回程载客备案

法律依据: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第三款 单程的去程包车回程载客时,应当向回程客源所在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十三)机动车维修工时单价标准备案 法律依据: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公布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合理收取费用。

10 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可按各省机动车维修协会等行业中介组织统一制定的标准执行,也可按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报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后的标准执行,也可按机动车生产厂家公布的标准执行。当上述标准不一致时,优先适用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备案的标准。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将其执行的机动车维修工时单价标准报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十四)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招生站(点)备案 法律依据:

《杭州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 培训机构设臵的招生站(点)应当统一规范,纳入培训机构的正常管理,并将招生站(点)设臵情况报所在地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机构备案。

(十五)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收费标准备案 法律依据:

《杭州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 培训机构应当遵守价格主管部门有关培训收费的规定,并将收费标准报所在地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机构备案。

(十六)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聘用教练备案 法律依据:

《杭州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培训机构应当聘用取得教练员证的人员担任教练员,并将聘用教练员的名单报所在地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机构备案。 (十七)机动车机动车配件经销备案 《杭州市机动车维修业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从事机动车配件经销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所在地的区、县(市)机动车维修业管理机构办理备案登记;所在地的区、县(市)未设立机动车维修业管理机构的,应当到市机动车维修业管理机构办理备案登记。

办理备案登记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营业执照;

(二)配件经销相关设备、设施清单及来源证明;

(三)配件采购管理、仓储管理、质量检验等管理制度文本。 第十二条 从事机动车配件经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销规模相适应的场地、设备、设施;

(二)有必要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有规范的业务操作流程、进出库流程;

(四)有健全的配件采购管理、仓储管理、质量检验等管理制度;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行政监管(共2项)

(一)对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条 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前款所称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以下简称客运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以下简称货运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第七条第三款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2、《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 前款所称的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旅客运输 11 经营、道路货物运输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包括站(场)服务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四十九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行政监督检查制度,依法对道路运输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3、《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三条 杭州市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的主管机关。

区、县(市)的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由区、县(市)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 市、区和县(市)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下的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客运出租汽车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六条 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的原则实施管理,其职责是:

(一)对客运出租汽车的发展实行统一规划,依据本条例和有关法规制定客运出租汽车管理的具体制度;

(二)核发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营运证和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资格证;

(三)配合价格、税务部门制定客运出租汽车统一收费标准、收费方法和收费凭证;

(四)配合公安部门加强对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的治安和交通安全管理;

(五)对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在经营中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其经营活动进行指导、协调和服务;

(六)处理乘客的投诉。

第五条 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对出租汽车管理的职责是:

(一)对客运出租汽车的发展实行统一规划,依据本条例和有关法规制定出租汽车管理的具体制度;

(二)核发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营运证和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资格证;

(三)配合物价、税务部门制定出租汽车统一收费标准、收费方法和收费凭证;

(四)配合公安部门加强对出租汽车行业的治安和交通安全管理;

(五)依照有关规定负责客运出租汽车专用发票的印制、发放和管理;

(六)对购臵客运出租汽车的申请进行审核;

(七)处理乘客的投诉;

(八)检查本条例的执行情况,对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者进行教育和处罚。

4、《杭州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条例》第三条 杭州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全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各区、县(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市和各区、县(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具体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对培训机构的培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经营场所、教练场地实施现场检查。

(二)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五条 交通部负责全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道路运输经理人和其他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的管理工作。

四、行政处罚(共124项)

(一)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

(三)超越许可的事项,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

3、《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二)未取得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班车客运经营的;

(三)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客运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四)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4、《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及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的;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的;

(三)超越许可的事项,非法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的。

(二)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资质,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有违法所得的,由交通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运输货物属于危险化学品, 13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2万以上20万以下的罚款。运输货物属于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其它危险货物,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三)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四)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

(三)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驾驶道路运输经营车辆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 不符合本条例第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人员驾驶道路运输经营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

(三)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

(四)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五十条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转让、出租的有关证件,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对于接受非法转让、出租的受让方,应当按照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4、《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非法转让、出租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5、《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非法转让、出租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对于接受非法转让、出租的受让方,应当按照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6、《杭州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培训机构转让、出 14 租、出借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的,由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对于接受转让、出租、出借的受让方,按照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7、《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8、《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非法转让、出租、伪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许可证明》、《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国际汽车运输特别行车许可证》、《国际道路运输国籍识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及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未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2、《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一)未投保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的;

(二)投保的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的。

3、《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一)未为旅客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

(二)未按最低投保限额投保的;

(三)投保的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的。

(六)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道路运输证》)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2、《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二款 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3、《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4、《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八条第二款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七)客运经营者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一)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一)客运班车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班次行驶的;

(二)加班车、顶班车、接驳车无正当理由不按原正班车的线路、站点、班次行驶的;

(三)客运包车不按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行驶的;

3、《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并处吊销班线客运经营权、经营许可证:

(一)班线客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

4、《杭州市道路旅客运输管理若干规定》第二十条 客运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罚:

(二)班车客运经营者擅自变更营运线路、增减班次或变更发车时间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5、《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及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一)不按批准的国际道路运输线路、站点、班次运输的;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 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及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或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按规定的运输线路、站点、班次、停靠站(场)运行的;

(八)客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的线路行驶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同上

(九)客运经营者不按公布的班次行驶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同上

(十)强行招揽旅客、货物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二)强行招揽旅客、货物的;

2、《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其相应的经营范围:

(一)强行招揽货物的;

3、《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四)以欺骗、暴力等手段招揽旅客的;

(十一)客运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三)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五)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

3、《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及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二)在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

(十二)擅自终止客运经营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四)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客运经营的;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六)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道路客运经营的。

3、《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及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三)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

(十三)未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 17 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五)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

2、《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其相应的经营范围:

(二)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

3、《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十四)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2、《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许可事项实施监督检查时,发现经营者未按规定对已经核准的车辆进行维护和检验、使用不符合相应技术标准的车辆或者改变已经核准的场地、设备、设施等,导致其与相应许可条件不符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经营者逾期不改正的,吊销车辆营运证、经营许可证。

3、《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4、《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按规定维护和检测专用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5、《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客运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十五)使用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运输车辆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专用车辆及罐式专用车辆罐体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4、《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使用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客运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5、《杭州市道路旅客运输管理若干规定》第二十条 客运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罚:

(四)利用第十二条第

(一)、

(二)项规定的车辆从事客运经营活动的,没收违法所得,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拼装客车和已达报废标准的客车,应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杭州市道路旅客运输管理若干规定》第十二条 禁止利用下列车辆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活动:

(二)未经批准擅自改装或改型的客车;

(十六)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以及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站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允许无经营许可证件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 (十七)允许超载、超限车辆出站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以及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货运站经营者对超限、超载车辆配载,放行出站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站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允许超载车辆出站的;

(十八)允许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以及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站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允许未经安全检查或者安全检查不合格的车辆发车的; (十九)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以及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站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无正当理由拒绝客运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 (二十)擅自改变道路运输站(场)的用途和服务功能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擅自改变道路运输站(场)的用途和服务功能,或者不公布运输线路、起止经停站点、运输班次、始发时间、票价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货运站经营者擅自改变道路运输站(场)的用途和服务功能,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站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擅自改变客运站的用途和服务功能的;

(二十一)客运站(场)经营者不公布线路、站点、班次、始发时间或票价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擅自改变道路运输站(场)的用途和服务功能,或者不公布运输线路、起止经停站点、运输班次、始发时间、票价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站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二)不公布运输线路、起讫停靠站点、班次、发车时间、票价的。

3、《杭州市道路旅客运输管理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 客运站(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不按核定的班次、班时进行作业或不按规定向社会公布班次时刻表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不按核定的营运方式、区域、线路、站点安排车辆的,每车次处1000元的罚款; (二十二)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 20 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货运站经营许可,擅自从事货运站经营的;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货运站经营的;

(三)超越许可的事项,从事货运站经营的。

3、《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客运站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客运站经营的;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客运站许可证件从事客运站经营的;

(三)超越许可事项,从事客运站经营的。 (二十三)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擅自从事机动车维修相关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

(二)使用无效、伪造、变造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

(三)超越许可事项,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 (二十四)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1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二)使用无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三)超越许可事项,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3、《杭州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上的,并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二)使用伪造、变造、过期、被注销的等无效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三)超越行政许可事项,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二十五)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杭州市机动车维修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在维修车辆过程中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燃润料的,由机动车维修行业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十六)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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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杭州市汽车摩托车维修业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收缴技术资格证书:

(六)擅自承接事故车辆修复或进行车辆改装、改型、改色业务以及擅自承接危险物品车辆、国家规定报废车辆的维修、改装、拼装业务的。

(二十七)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擅自改装机动车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杭州市汽车摩托车维修业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收缴技术资格证书:

(六)擅自承接事故车辆修复或进行车辆改装、改型、改色业务以及擅自承接危险物品车辆、国家规定报废车辆的维修、改装、拼装业务的。

(二十八)签发虚假的机动车维修合格证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的机动车维修合格证,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或者不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九)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规定进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吊销经营许可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者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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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者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

(一)未按照全国统一的教学大纲进行培训的;

3、《杭州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由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机构吊销其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

(一)未按照统一的教学大纲进行培训的;

(三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在发放培训结业证书时弄虚作假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吊销经营许可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者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

2、《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者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

(二)未向培训结业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的;

(三)向培训未结业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的;

(四)向未参加培训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的;

(五)使用无效、伪造、变造《结业证书》的;

(六)租用其他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结业证书》的。

3、《杭州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由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机构吊销其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

(二)未向培训结业的人员颁发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结业证书的;

(三)向培训未结业的人员颁发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结业证书的;

(四)向未参加培训的人员颁发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结业证书的;

(五)使用无效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结业证书的;

(六)转让、出租、出借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结业证书的。 (三十一)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运输经营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

1、《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八条第一款 违反本规定,取得客运经营许可的客运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客运经营的,由县级以上运管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十二)已不具备安全条件且未按期改正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吊销经营许可 法律依据:

1、《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货运 24 站经营者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限期责令改正;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按要求改正且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其相应的经营范围。

2、《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按要求改正且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3、《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按要求改正且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4、《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许可事项实施监督检查时,发现经营者未按规定对已经核准的车辆进行维护和检验、使用不符合相应技术标准的车辆或者改变已经核准的场地、设备、设施等,导致其与相应许可条件不符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经营者逾期不改正的,吊销车辆营运证、经营许可证。

(三十三)检测机构不按技术规范进行检测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1、《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七十条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不按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进行检测、未经检测出具检测结果或者不如实出具检测结果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不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进行检测、未经检测出具检测结果或者不如实出具检测结果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十四)检测机构不如实出具检测结果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1、《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七十条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不按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进行检测、未经检测出具检测结果或者不如实出具检测结果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不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进行检测、未经检测出具检测结果或者不如实出具检测结果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经营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涂改、无效的经营许可证从事机动车维修质量检验经营,或者机动车维修质量检验经营者 25 提供虚假车辆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以及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经营许可证。

4、《杭州市汽车摩托车维修业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收缴技术资格证书:

(五)不按规定标准进行检测,并出具虚假检测证明的。 (三十五)不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经营许可 法律依据:

1、《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或者不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杭州市汽车摩托车维修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纠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建立车辆维修档案或者维修车辆竣工出厂不按规定填发竣工合格证的。 (三十六)聘用未取得上岗资格证人员从事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部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从事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的驾驶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未经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的;

2、《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托运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从事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证的; (三十七)托运人未说明危险化学品的情况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部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托运人托运危险化学品,不向承运人说明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等情况,或者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交付托运时未添加的;

2、《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托运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托运人托运危险化学品,不向承运人说明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等情况;或者需要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交付托运时未添加的;

26 (三十八)托运人未按规定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同上

(三十九)未按规定和国家标准运输、装卸危险化学品且未采取必要安全防护措施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部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运输、装卸危险化学品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并按照危险化学品的特性采取必要安全防护措施的。

2、《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托运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运输、装卸危险化学品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并未按照危险化学品的特性采取必要安全防护措施的。

(四十)未经许可从事出租车客运经营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1、《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经营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涂改、无效的经营许可证、车辆营运证从事出租车客运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2、《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

(一)项 对未取得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营运证,或使用伪造、涂改、无效的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营运证从事客运出租汽车营运活动的,责令其停止违法经营,收缴伪造、涂改、无效的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营运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四十一)未经许可从事机动车维修质量检验经营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经营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涂改、无效的经营许可证从事机动车维修质量检验经营,或者机动车维修质量检验经营者提供虚假车辆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以及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经营许可证。

(四十二)聘用无相应从业资格证的人员从事道路运输活动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吊销经营许可 法律依据:

1、《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并处吊销班线客运经营权、经营许可证:

(二)违反规定聘用无相应从业资格证的人员从事道路运输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活动的;

2、《杭州市道路旅客运输管理若干规定》第二十条 客运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 27 一的,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聘用无司乘人员服务资格证的人员从事客运经营活动的,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十三)未按规定实施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吊销经营许可 法律依据:

《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并处吊销班线客运经营权、经营许可证:

(三)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实施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 (四十四)未按规定报告道路运输安全事故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吊销经营许可 法律依据:

《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并处吊销班线客运经营权、经营许可证:

(四)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期限报告道路运输安全情况或者隐瞒、拖延不报、谎报道路运输安全重、特大交通事故的;

(四十五)拒不执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关于客运班车发班方式和发班时间决定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吊销经营许可 法律依据:

1、《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并处吊销班线客运经营权、经营许可证:

(五)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拒不执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关于客运班车发班方式和发班时间决定的;

2、《杭州市道路旅客运输管理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 客运站(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不按核定的班次、班时进行作业或不按规定向社会公布班次时刻表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十六)在未经核定的教学场地从事驾驶培训经营活动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吊销经营许可 法律依据:

1、《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并处吊销班线客运经营权、经营许可证:

(六)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者或者教学人员在未经核定的教学场地或者利用非教练车辆从事驾驶培训经营活动的。

2、《杭州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机构吊销其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

(三)在未经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机构核定的教练场地进行机动车驾驶培训经营的; (四十七)利用非教练车辆从事驾驶培训经营活动

28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吊销经营许可 法律依据:

1、《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并处吊销班线客运经营权、经营许可证:

(六)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者或者教学人员在未经核定的教学场地或者利用非教练车辆从事驾驶培训经营活动的。

2、《杭州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机构吊销其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

(二)使用非教练车进行机动车驾驶培训经营的; (四十八)班线客车站外揽客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一)班车客运(包括定线旅游客运)经营者站外揽客的; (四十九)包车沿途揽客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二)包车客运(包括非定线旅游客运)经营者沿途揽客的; (五十)出租车驾驶员违规收费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1、《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三)出租车驾驶人员有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行为的;

《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出租车驾驶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出租车里程计价表显示的金额收取运费,与乘客另有约定的除外;

2、《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

(三)项 第三十条第一款第

(六)项 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营运中不按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拒绝载客、强行拉客、强行拼载、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五十一)出租车驾驶员异地营运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1、《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三)出租车驾驶人员有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行为的;

《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出租车驾驶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二)在核定的营运区域内营运,不得异地驻点营运;

2、《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

(二)项 从事起点和终点均在核定营运 29 区域外的异地营运活动的,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五十二)出租车驾驶员拒绝载客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1、《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三)出租车驾驶人员有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行为的;

《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出租车驾驶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三)不得拒绝载客、途中甩客、故意绕道、强行拼载乘客。

2、《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

(六)项 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营运中不按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拒绝载客、强行拉客、强行拼载、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五十三)出租车驾驶员途中甩客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1、《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三)出租车驾驶人员有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行为的;

《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出租车驾驶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三)不得拒绝载客、途中甩客、故意绕道、强行拼载乘客。

2、《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

(六)项 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营运中不按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拒绝载客、强行拉客、强行拼载、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五十四)出租车驾驶员故意绕道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1、《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三)出租车驾驶人员有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行为的;

《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出租车驾驶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三)不得拒绝载客、途中甩客、故意绕道、强行拼载乘客。

2、《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

(六)项 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营运中不按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拒绝载客、强行拉客、强行拼载、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五十五)出租车驾驶员强行拼载乘客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1、《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三)出租车驾驶人员有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行为的;

《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出租车驾驶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三)不得拒绝载客、途中甩客、故意绕道、强行拼载乘客。

2、《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

(六)项 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营 30 运中不按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拒绝载客、强行拉客、强行拼载、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五十六)外省籍车辆在本省驻点营运未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四)外省籍的营运车辆在本省驻点营运,未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缴纳规费的; (五十七)外省危货运输经营者承运危险货物未按规定备案登记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1、《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五)非本省注册的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在本省境内承运危险货物,未按规定办理备案登记手续的;

2、《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实施办法》第五十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三)在本省驻点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单位违反第三十五条规定,未持有效证件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交通部门备案的。

(五十八)未按规定提供货运发票或者旅客车票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1、《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六)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提供货运发票或者旅客车票的;

2、《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

(三)项 不按规定出具发票的,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五十九)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未按规定使用行包安全检查设备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七)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未按规定使用行包安全检查设备的; (六十)货运代理配载经营者将货物交由不具有经营资格的承运人承运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八)道路货运代理、货运配载经营者将受理的运输货物交由不具有经营资格的承运人承运的;

(六十一)未按规定查验配件合格证书、保存配件原始发票单证、建立进货台账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31 法律依据:

1、《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九)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行为的;

《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查验配件合格证书,按规定要求保存能够证明进货来源的原始发票、单证等,建立进货台账;

2、《杭州市汽车摩托车维修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纠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不按规定对使用或经销的车辆配件进行检查验收的。 (六十二)未按规定要求建立机动车维修档案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1、《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九)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行为的;

《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二)对机动车进行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的,按规定要求建立机动车维修档案。

2、《杭州市汽车摩托车维修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纠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建立车辆维修档案或者维修车辆竣工出厂不按规定填发竣工合格证的。 (六十三)未按规定要求建立机动车检验档案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十)机动车维修质量检验经营者未按规定建立机动车检验档案的; (六十四)驾驶培训教学人员在教学期间离岗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1、《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十一)驾驶培训教学人员有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行为的; 《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教学人员应当持教练员证上岗,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教学期间不得离岗;

2、《杭州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教练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以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六)进行培训时,教练员未随车教练,让学员单独驾驶的; (六十五)驾驶培训教学人员索要学员财物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1、《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 32 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十一)驾驶培训教学人员有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行为的; 《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教学人员应当持教练员证上岗,并遵守下列规定:

(二)不得索要学员财物;

2、《杭州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教练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以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十)索取、收受学员财物,或者向学员谋取其他利益的。 (六十六)驾驶培训教学人员未如实填写教学日志和培训记录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1、《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十一)驾驶培训教学人员有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行为的; 《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教学人员应当持教练员证上岗,并遵守下列规定:

(三)按照统一的教学大纲实施教学,如实填写教学日志和培训记录。

2、《杭州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教练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以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四)未如实填写教学日志、培训记录的; (六十七)培训经营者未如实签署培训记录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1、《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十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者未如实签署培训记录的。

2、《杭州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六)未如实填写培训记录的;

(六十八)未按规定配备长途客车驾驶员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

《杭州市道路旅客运输管理若干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 客运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未按本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配备驾驶员,或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的车辆未达到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车辆技术标准,或聘用无司乘人员服务资格证的人员从事客运经营活动的,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杭州市道路旅客运输管理若干规定》第十条第一款 客运经营者应当确保旅客运输的安全。600公里以上的高速和快速客运班线和400公里以上的普客班线,应当配备2名驾驶员轮换驾驶。

(六十九)道路客运车辆未达规定技术标准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

33 《杭州市道路旅客运输管理若干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 客运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未按本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配备驾驶员,或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的车辆未达到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车辆技术标准,或聘用无司乘人员服务资格证的人员从事客运经营活动的,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杭州市道路旅客运输管理若干规定》第十条第二款 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的车辆必须达到二级以上车辆技术标准。高速公路客运车辆必须达到一级车辆技术标准。旅游客运车辆除必须达到以上车辆技术标准外,其车型还必须达到高一级以上标准。

(七十)道路客运经营者利用改装、拼装、报废客车从事客运经营活动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杭州市道路旅客运输管理若干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 客运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罚:

(四)利用第十二条第

(一)、

(二)项规定的车辆从事客运经营活动的,没收违法所得,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拼装客车和已达报废标准的客车,应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杭州市道路旅客运输管理若干规定》第十二条 禁止利用下列车辆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活动:

(一)拼装客车和已达报废标准的客车;

(二)未经批准擅自改装或改型的客车;

(七十一)道路客运经营者伪造、涂改营运(线路)标志牌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经营许可 法律依据:

《杭州市道路旅客运输管理若干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 客运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罚:

(五)伪造、涂改营运(线路)标志牌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擅自转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和营运(线路)标志牌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道路运输证、没收营运(线路)标志牌。

(七十二)未经批准擅自为客运车辆提供场地从事组客、上下客 法律依据:

《杭州市道路旅客运输管理若干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 未经批准,擅自为客运车辆提供场地从事组客、上下客的,没收违法所得,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七十三)客运站不按核定内容作业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

《杭州市道路旅客运输管理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 客运站(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不按核定的班次、班时进行作业或不按规定向社会公布班次时刻表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不按核定的营运方式、区域、线路、站点安排车辆的,每车次处1000元的罚款; (七十四)客运站为站外组客提供条件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

《杭州市道路旅客运输管理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 客运站(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 34 之一的,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按下列规定处罚:

(三)为客运经营者站外组客提供条件的,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七十五)道路客运经营者拒不接受检查逃离现场 处罚种类:暂扣许可证 法律依据:

《杭州市道路旅客运输管理若干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对拒不接受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检查逃离现场的,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给予暂扣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10日以下的处罚。

(七十六)客运出租车辆不按规定装置客运标志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

《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

(二)项 不按规定装臵客运出租汽车标志灯或者空车待租、暂停服务标志,在夜间不启亮客运出租汽车标志灯,车身两侧无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名称或者标志,不按规定放臵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资格证或者未随车携带营运证的,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以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七十七)客运出租车在夜间不启亮客运出租汽车标志灯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

《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

(二)项 不按规定装臵客运出租汽车标志灯或者空车待租、暂停服务标志,在夜间不启亮客运出租汽车标志灯,车身两侧无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名称或者标志,不按规定放臵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资格证或者未随车携带营运证的,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以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七十八)客运出租车辆车身两侧无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名称或者标志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

《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

(二)项 不按规定装臵客运出租汽车标志灯或者空车待租、暂停服务标志,在夜间不启亮客运出租汽车标志灯,车身两侧无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名称或者标志,不按规定放臵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资格证或者未随车携带营运证的,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以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七十九)未在明显位置放置服务资格证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

《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

(二)项 不按规定装臵客运出租汽车标志灯或者空车待租、暂停服务标志,在夜间不启亮客运出租汽车标志灯,车身两侧无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名称或者标志,不按规定放臵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资格证或者未随车携带营运证的,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以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八十)不按规定安装使用计价器或其他设施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暂扣许可证 法律依据:

《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

(四)项 不按规定安装、使用计价器和其他设施,故意破坏计价器和其他设施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暂扣营运证或者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资格证十五日至三十日;

(八十一)将客运出租汽车交于无服务资格证人员营运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35 法律依据:

《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

(五)项 将客运出租汽车交于无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资格证的人员从事营运的,责令其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八十二)出租车驾驶员强行拉客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

《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

(六)项 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营运中不按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拒绝载客、强行拉客、强行拼载、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八十三)出租车驾驶员扰乱管理站点秩序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

(七)项 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服从管理站点工作人员调派,扰乱管理站点秩序的,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以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侮辱、殴打乘客或管理人员,侵占乘客遗留物的,暂扣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资格证二至六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资格证;

(八十四)出租车驾驶员侮辱、殴打乘客或管理人员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

(七)项 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服从管理站点工作人员调派,扰乱管理站点秩序的,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以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侮辱、殴打乘客或管理人员,侵占乘客遗留物的,暂扣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资格证二至六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资格证;

(八十五)出租车驾驶员侵占乘客遗留物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

(七)项 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服从管理站点工作人员调派,扰乱管理站点秩序的,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以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侮辱、殴打乘客或管理人员,侵占乘客遗留物的,暂扣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资格证二至六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资格证;

(八十六)无服务资格证从事客运出租汽车营运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

(八)项 未取得或者使用伪造、涂改、无效的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资格证,从事客运出租汽车营运活动的,责令其停止违法经营,收缴伪造、涂改、无效的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资格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八十七)扰乱正常营运秩序招徕乘客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

《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

(九)项 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驾驶员采取扰乱正常营运秩序手段招徕乘客或者阻挠其他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驾驶员正常营运的,责令其改正,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36 (八十八)非法转让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

(一)项 非法转让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按每车一万元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营运证;

(八十九)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擅自改变车型及标志色或者有关标志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

(三)项 擅自改变客运出租汽车的车型、标志色或者有关标志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吊销营运证;

(九十)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未建立交接班制度或违反规定进行交接班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

《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

(四)项 未建立营运交接班制度,或者在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规定的需求高峰时段进行营运交接班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九十一)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不按照要求报送有关信息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

《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

(五)项 不按照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要求报送有关信息,或者在客运出租汽车上随意张贴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五百元罚款;

(九十二)在客运出租汽车上随意张贴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

《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

(五)项 不按照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要求报送有关信息,或者在客运出租汽车上随意张贴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五百元罚款;

(九十三)客运出租汽车转为非经营性车辆未清除专用标志、设施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

《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

(六)项 客运出租汽车转为非经营性车辆,未清除客运出租汽车专用标志和专用设施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九十四)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拒绝执行政府应急决定 处罚种类:罚款,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

《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

(七)项 无正当理由拒绝执行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急决定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业整顿;

(九十五)未按规定使用空车待租、暂停服务等标志 处罚种类:责令立即改正,罚款

37 法律依据:

《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

(八)项 在营运中,未按照规定使用空车待租、暂停服务标志,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同向载客指示牌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可处以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九十六)不配合管理机构监督检查 处罚种类:罚款,暂扣许可证,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

《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

(九)项 不配合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监督检查的,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停业整顿,对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暂扣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资格证十五日至三十日。

(九十七)机动车维修单位未建立维修车辆登记制度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七条 机动车维修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由交通、农业(农业机械)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第二款 机动车维修单位应当建立维修车辆登记制度,登记内容包括送修人的身份证明、车辆牌号、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发动机号码以及承修项目。

(九十八)聘用无教练员证的人员担任教练员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吊销经营许可 法律依据:

《杭州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机构吊销其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

(一)聘用无教练员证的人员担任教练员的;

(九十九)教练车未按规定进行维护检测或不符合规定标准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吊销经营许可 法律依据:

《杭州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机构吊销其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

(四)未按规定对教练车进行维护和检测的;

(五)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教练车从事培训经营的。 (一○○)教练车未在规定期限内报备案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

《杭州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一)取得教练车牌证后,未在规定期限内报备案的; (一○一)未在经营场所公示培训许可证和有关情况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

《杭州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 38 之一的,由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二)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臵悬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的;

(三)未在经营场所公示其经营类别、培训范围、教练员、教练车和教练场等情况的; (一○二)学员每天培训时间超过规定学时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

《杭州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四)对学员每天培训时间超过规定学时的; (一○三)未按规定建立学员档案、教练车档案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

《杭州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五)未按规定建立学员档案、教练车档案的;

(一○四)伪造、涂改、转让、出租、出借教练员证或者使用伪造、涂改、转让、出租、出借的教练员证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杭州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教练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以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伪造、涂改、转让、出租、出借教练员证或者使用伪造、涂改、转让、出租、出借的教练员证的;

(一○五)教练员私自收取培训费用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杭州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教练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以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二)私自收取培训费用的;

(一○六)未按照统一的教学大纲实施教学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杭州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教练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以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三)未按照统一的教学大纲实施教学的; (一○七)从事教学活动未随身携带教练员证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杭州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教练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以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 39 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五)从事教学活动时,未随身携带教练员证的; (一○八)为非学员提供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杭州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教练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以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七)为不属于受聘培训机构招收的人员提供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的; (一○九)酒后教练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杭州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教练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以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八)酒后教练的;

(一一○)教学过程中造成安全事故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杭州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教练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以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一一)委托没有运输资质的企业运输危险化学品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实施办法》第五十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二)托运人委托没有运输资质的企业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一一二)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标明运输车辆标志、携带证件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条 违反本规定,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的运输车辆不按照规定标明《国际道路运输国籍识别标志》、携带《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或者《国际汽车运输特别行车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及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 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及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或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未标明本国《国际道路运输国籍识别标志》的。

(一一三)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未取得许可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或者运输危险货物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运输或者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40 法律依据: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 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及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或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取得我国有效的《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或者《国际汽车运输特别行车许可证》,擅自进入我国境内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或者运输危险货物的;

(二)从事我国国内道路旅客或货物运输的;

(三)在我国境内自行承揽货源或招揽旅客的; (一一四)未按规定办理备案登记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

《杭州市机动车维修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到机动车维修业管理机构办理备案登记的,由机动车维修业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一五)机动车维修业经营者未按规定公开有关事项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

《杭州市机动车维修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机动车维修业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机动车维修业经营者未按规定公开其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材料及配件价格、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服务承诺等事项的;

(一一六)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规定进行维修预检、维修质量检验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

《杭州市机动车维修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机动车维修业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二)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规定进行维修预检、维修质量检验的; (一一七)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规定执行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

《杭州市机动车维修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机动车维修业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三)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规定执行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的; (一一八)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规定的技术标准或者规范进行维修作业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

《杭州市机动车维修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机动车维修业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四)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规定的技术标准或者规范进行维修作业,维修作业缺项漏项,只收费不维修或者虚报维修项目、维修工时及材料费用的;

41 (一一九)机动车维修质量检验经营者使用不合格或不符合标准要求的检验设备进行检验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

《杭州市机动车维修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机动车维修业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五)机动车维修质量检验经营者使用不合格或不符合标准要求的检验设备进行检验的; (一二○)违反配件采购登记粘贴质保凭证或认证标志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

《杭州市机动车维修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机动车维修业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六)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机动车配件经销者未按规定建立或者实施配件采购登记制度,使用、销售的配件未粘贴配件经销质保凭证或者未按规定附有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

(一二一)伪造、涂改、转让、出租或者倒卖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配件经销质保凭证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

《杭州市机动车维修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机动车维修业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七)伪造、涂改、转让、出租或者倒卖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配件经销质保凭证的; (一二二)机动车维修业经营者未将原厂配件、副厂配件和修复配件分别标识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

《杭州市机动车维修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机动车维修业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八)机动车维修业经营者未将原厂配件、副厂配件和修复配件分别标识的。 (一二三)维修车辆过程中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燃润料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

《杭州市机动车维修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在维修车辆过程中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燃润料的,由机动车维修行业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二四)机动车维修业经营者违反进行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进行修理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

《杭州市机动车维修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利用配件拼装、改装机动车,或者无公安机关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擅自改变机动车车身颜色、外形,改装车型,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或者重新打刻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码的,由所在地的机动车维修业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42

五、行政强制(共10项)

(一)暂扣车辆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对没有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件的车辆予以暂扣的,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管费用。

2、《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对没有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件的车辆予以暂扣的,应当出具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印制的暂扣凭证,并对车载旅客改乘其他车辆提供必要帮助,所需费用由经营者承担;车载的鲜活物品或者易腐烂、易变质物品,经营者应当自行及时处理。

3、《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实施客运出租汽车营运监督检查时,可以对无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件的车辆予以暂扣,出具暂扣凭证,并通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对暂扣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

4、《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对没有《道路运输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货运车辆可以予以暂扣,并出具《道路运输车辆暂扣凭证》。对暂扣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管费用。

5、《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三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对没有《道路运输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客运车辆可以予以暂扣,并出具《道路运输车辆暂扣凭证》。对暂扣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管费用。

(二)暂扣车辆营运证件 法律依据:

1、《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有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又无法当场处理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暂扣车辆营运证,并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接受处理。

暂扣车辆营运证的,应当签发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印制的代理证,并及时通告车籍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2、《杭州市道路旅客运输管理若干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当事人要求听证,或者因其他原因不能当场作出处理决定的,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暂扣道路运输证、营运(线路)标志牌或司乘人员服务资格证,并发给待理证。

3、《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违反本规定后拒不接受处罚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暂扣其《道路运输证》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颁发的相关证件,签发代理证,待接受处罚后交还。

4、《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二条 客运经营者违反本规定后拒不接受处罚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暂扣其《道路运输证》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颁发的相关证件,签发代理证,待接受处罚后交还。

(三)暂扣设备、设施等有关有关物品 法律依据:

1、《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无经营许可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可以暂扣其设备、设施等有关物品并按本条例五十二条规定处理。

2、《杭州市机动车维修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机动车维修业管理机构实施监管检查时, 43 对无机动车维修业经营许可证件的机动车维修业经营者,可以暂扣其设备、设施、配件等有关物品,并责令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机动车维修业管理机构应当妥善保管依法暂扣的物品,不得使用。 经查实当事人属非法经营的,或者当事人在物品暂扣之日起二十日内不提供机动车维修业经营许可证的,机动车维修业管理机构应当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当事人提供机动车维修业经营许可证,或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后,机动车维修业管理机构应当立即发还被暂扣物品。

当事人逾期不接受处理,并经机动车维修业管理机构公告三个月后仍不接受处理的,机动车维修业管理机构可以委托拍卖机构将暂扣物品予以拍卖,拍卖所得价款支付拍卖费用、罚款后尚有余额的,通知当事人领取。

(四)收缴道路运输有关证件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五十条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转让、出租的有关证件,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4、《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非法转让、出租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5、《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五)强制卸载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二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车辆超载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并采取相应措施安排旅客改乘或者强制卸货。

2、《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专用车辆有超载行为且具备安全卸载和储存条件的,应当要求驾驶人员或者押运人员到具备所运输危险货物储存条件的场所卸货。

(六)暂扣教练员证 法律依据:

《杭州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机构对累积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教练员,扣留教练员证七日至三十日,并对其进行道路运输法律法规教育。

(七)拍卖暂扣车辆 法律依据:

《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 当事人逾期不接受处理,并经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公告三个月后仍不接受处理的,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可以委托拍卖机构将暂扣车辆予以拍卖,拍卖所得价款扣除拍卖费用、车辆停放费用、罚款数额后尚有余款的,通知当事 44 人领取。

(八)抽样取证及先行登记保存证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九)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违法行为人加处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务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拍卖暂扣物品 法律依据:

1、《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实施客运出租汽车营运监督检查时,可以对无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件的车辆予以暂扣,出具暂扣凭证,并通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对暂扣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

经查实当事人属非法营运的,或者当事人在车辆暂扣之日起二十日内不提供有效证明的,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提供营运证等合法营运凭证,或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后,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立即发还被暂扣车辆。

当事人逾期不接受处理,并经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公告三个月后仍不接受处理的,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可以委托拍卖机构将暂扣车辆予以拍卖,拍卖所得价款扣除拍卖费用、车辆停放费用、罚款数额后尚有余款的,通知当事人领取。

2、《杭州市机动车维修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五款 机动车维修业管理机构实施监管检查时,对无机动车维修业经营许可证件的机动车维修业经营者,可以暂扣其设备、设施、配件等有关物品,并责令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机动车维修业管理机构应当妥善保管依法暂扣的物品,不得使用。 经查实当事人属非法经营的,或者当事人在物品暂扣之日起二十日内不提供机动车维修业经营许可证的,机动车维修业管理机构应当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当事人提供机动车维修业经营许可证,或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后,机动车维修业管理机构应当立即发还被暂扣物品。

当事人逾期不接受处理,并经机动车维修业管理机构公告三个月后仍不接受处理的,机动车维修业管理机构可以委托拍卖机构将暂扣物品予以拍卖,拍卖所得价款支付拍卖费用、罚款后尚有余额的,通知当事人领取。

六、行政征用(共1项)

(一)客车临时调用 法律依据: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 在春运、旅游“黄金周”或者发生突发事件等客流高峰期运力不足时,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临时调用车辆技术等级不低于三级的营运客车 45 和社会非营运客车开行包车或者加班车。非营运客车凭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开具的证明运行。

七、行政裁决(共1项)

(一)客运班车发班纠纷裁决 法律依据:

1、《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 旅客运输经营者与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对客运班车发班方式和发班时间的安排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决定。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六十八条第三款 客运经营者在发车时间安排上发生纠纷,客运站经营者协调无效时,由当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裁定。

八、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共8项)

(一)客运班线服务质量招标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 同一线路有3个以上申请人时,可以通过招标的形式作出许可决定。

2、《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 同一客运线路有三个以上申请人的,应当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形式作出许可决定。

3、《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对同一客运班线有3个以上申请人的,或者根据实际情况需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采取服务质量招投标的方式实施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

4、《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招标投标办法》第五条第三款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客运班线招标投标工作。

(二)对一般道路运输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整改及通报 法律依据:

1、《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

(一)没有建立货运车辆技术档案的;

(二)没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货运车辆上安装行驶记录仪的;

(三)大型物件运输车辆不按规定悬挂、标明运输标志的;

(四)发生公共突发性事件,不接受当地政府统一调度安排的;

(五)因配载造成超限、超载的;

(六)运输没有限运证明物资的;

(七)未查验禁运、限运物资证明,配载禁运、限运物资的。

2、《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

(一)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照规定执行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的;

(二)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进行维修作业的;

(三)伪造、转借、倒卖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

(四)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只收费不维修或者虚列维修作业项目的;

(五)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臵悬挂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和机动车维修标志牌的;

(六)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公布收费项目、工时定额和工时单价的;

46

(七)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超出公布的结算工时定额、结算工时单价向托修方收费的;

(八)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按照规定建立维修档案和报送统计资料的;

(九)违反本规定其他有关规定的

3、《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

(一)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臵悬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证件的;

(二)未在经营场所公示其经营类别、培训范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教练员、教学场地等情况的;

(三)未按照要求聘用教学人员的;

(四)未按规定建立学员档案、教学车辆档案的;

(五)未按规定报送《培训记录》和有关统计资料的;

(六)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车辆及设施、设备从事教学活动的;

(七)存在索取、收受学员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等不良行为的;

(八)未定期公布教练员教学质量排行情况的;

(九)违反本规定其他有关规定的。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

(一)未按照全国统一的教学大纲进行教学的;

(二)填写《教学日志》、《培训记录》弄虚作假的;

(三)教学过程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

(四)存在索取、收受学员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等不良行为的;

(五)未按照规定参加驾驶新知识、新技能再教育的;

(六)违反本规定其他有关规定的。

4、《杭州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机构应当对经营性教练场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机动车教练场技术条件状况的,应当责令其进行整改,在符合条件前不得用于教学活动。

(三)根据累积积分对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驾驶员进行处理 法律依据:

《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

二、三款 根据记分情况对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进行通报批评,直至停业整顿。根据记分情况对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进行培训教育,或者暂扣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资格证,直至注销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资格证。

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在一个记分年度内被处以暂扣营运证、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资格证或者三百元以上罚款的处罚累计达三次以上的,由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吊销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资格证。

(四)道路运输经营者质量信誉考核 法律依据:

1、《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省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制定相应的信用考核办法,积极引导、促进道路运输行业信用建设。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五条 国家实行道路客运企业等级评定制度和质量信誉考核制度,鼓励道路客运经营者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禁止挂靠经营。

3、《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实行质量信誉考核制度。机动车维修质量信誉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机动车维修质量信誉考核内容应当包括经营者基本情况、经营业绩(含奖励情况)、不良记 47 录等。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机动车维修企业诚信档案。机动车维修质量信誉考核结果是机动车维修诚信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五)机动车维修业经营者质量信誉考评 法律依据:

《杭州市机动车维修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机动车维修业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机动车维修业经营者的质量信誉考评制度,定期将质量信誉考评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供公众查阅。

机动车维修业经营者、机动车维修业行业协会应当配合机动车维修业管理机构开展信誉考评工作。

(六)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驾驶员记分 法律依据:

《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驾驶员记分办法,对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驾驶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累积积分。

(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员记分 法律依据:

《杭州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机构对教练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积记分制度。具体办法由市交通主管部门制定。

(八)营运客车类型等级评定 法律依据: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 营运客车类型等级评定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据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和交通部颁布的《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规则》的要求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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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道路运输管理处

道路运输管理处工作报告

吉安市道路运输管理处

福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处

渭南市道路运输管理处

杭州市萧山区规划

杭州市萧山区环境保护局

道路运输管理处年度工作总结

东营市道路运输管理处文件

2.21福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处

杭州市萧山区道路运输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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