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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管理处党建工作总结(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1-06-18 07:56:36 来源:党建工作总结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道路运输管理处年度工作总结

道路运输管理处年度工作总结

2015年,我处在市交通运输和港航管理局的领导下,按照省、市交通工作部署,依法行政,依法规范道路运输行业,以党的十八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按照“三严三实”的要求,着力解决道路运输行业热点难点问题,发扬交通行业核心价值观,求真务实,扎实工作,艰苦奋斗,较好地完成了2015年工作任务。

一、主要工作完成情况

(一)围绕既定考核目标,积极开展各项职效考核工作任务。一是办理新能源公交车辆投放运营工作,截止11月13日,已完成xx六龙公司25辆油电混合新能源公交车辆的投放运营工作,另100辆纯电动公交车辆及市公交集团公司的80辆新能源车辆有关营运手续正在办理中,年底前将超额完成今年投放60辆新能源公交车辆的投放目标;二是开展今年到期的700辆出租车等量更新工作。目前,已完成公交新月等公司570辆到期出租车辆更新工作,另130辆出租车将在12月到期退市后及时进行更新;三是新开通快速公交3号线和旅游公交7号线,优化调整5路、31路、36路、69路,快1线,完成今年新辟2条公交线路、优化调整5条公交线路的任务目标。四是完成全市70%一类维修企业加入绿色维修创建工作行列。五是积极推进维修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工作目标,截止目前,xx的61家维修企业已通过市局初审。六是完成客运、危货企业95%驾驶员继续教育培训和驾校报名点管理规定初稿。七是完成春运及重大节假日的客运运力保障和绿色通道畅通保障工作及及信息上报工作。

(二)注重民生,讲究实效,促进道路运输行业和谐健康发展。

1、进一步规范城市公交出租管理,为创建公交都市奠定基础。配合做好出租车燃料附加费收取和运价调整工作。为减少因2013年中央财政取消出租车燃气补贴后对出租车驾驶员收入的影响,我市决定从2月15日开始启动非燃油出租车收取燃料附加费工作。我处积极配合、主动协调出租车企业、市国税局、省计量所等部门,按照“先使用定额发票,后通过计价器调整升级收取燃料附加费”的工作部署,按计划完成全部2530辆非燃油出租车计价器调整升级工作,确保燃料附加费的收取工作顺利进行。在启动征收燃油附加费的同时,我市启动出租车运价调整工作,在完成前期调研和赴上海、南京、南宁、三亚等多个城市考察的基础上,调研组已完成xx市出租车运价调整方案,现正进入召开听证会阶段。

2015年2月,完成xx市2013年度城市公交、出租车成品油价格补贴资金分配工作,4月底,配合完成成品油价格补贴资金发放工作,共涉及补贴资金6190万元;5月6日,完成2014年度中小学义务教育学生免费乘车预留补贴资金及2015年社会福利预付补贴资金分配工作,配合发放补贴资金3170万元;11月份,拟定2014年度城市公交成品价格预付补贴资金分配方案,发放补贴资金3590万元,占全年城市公交应发放成品油补贴资金的67%。

2、加强客运车辆管理,确保客运行业稳定。

一是全力推进客运车辆首次按月年审(第一年)过渡的工作,以保证客运车辆从2016年度起按月年审步入常态化管理。二是完成2013年农村客运班线的油补分配,共涉及补贴资金1228.79万元,农村道路客运燃油补贴资金的75%,按车辆的标台进行分配。余下的25%按各条班线经营车辆的平均里程数进行分配。三是为切实做好xx地区客运日常管理工作(如会议通知、文件领取、应急部署、资源共享等),建立了“xx客运微信群”。四是为加快我市城乡公共交通发展,推进城乡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经调研后形成《关于推进全市城乡公交一体化有关情况报告》,上报主管局呈市政府审定。五是完成道路旅客运输企业2014年质量信誉考核,共初评28家企业,26家3a,2家2a,促进企业注重企业服务质量工作。六是完成了今年春运加班补贴的统计上报工作。

3、落实扶持政策,促进货运行业转型升级。

一是切实做好发放《鲜活农产品道路运输证》及相关运输信息收集和保障畅通工作。据统计,截止今年10月31日,出岛瓜果菜运输车辆共计244624辆次,总吨位6339703吨。二是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x市道路货运发展扶持补贴资金实施方案》精神,做好18家集装箱运输企业申报财政扶持资金材料的初审上报工作,以及xx石华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等3家危货运输企业(兼营集装箱运输)申请财政扶持资金问题的上报工作。三是做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标准化考评及质量信誉考核工作,严格依照省局文件做好全市21家危货运输企业的初审上报工作,通过这两项工作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及提高运输服务质量。四是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加强对道路物流站场的规范管理。

4、加强机动车维修行业管理,严把市场准入关。

(1)落实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制度,严格按照《汽车维修业开业标准》(国标gb/t16739.1-2014)要求,认真做好维修企业经营许可的审批工作。全年共受理193家维修企业申请许可,其中新开业44家,延续换证149家。办理派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的窗口受理即办件15件。加强对年审换证企业的《机动车维修服务规范》和新修订的《汽车维修企业开业条件》(gb/t16739.-2014)的宣贯工作对维修企业在年审换证前必须要按照《机动车维修服务规范》要求的基本要求、节点管理、维修服务流程及服务质量保证等方面明确要求要点进行落实,督促维修企业按照新修订的开业条件及标准进行整改落实,极大的提高了维修企业贯彻落实规范的积极性。

(2)为进一步做好道路运输行业节能减排工作,促进机动车维修行业可持续发展,在全市机动车维修行业开展以节能增效、低碳环保为目的的“绿色维修”创建活动。通过下发绿色维修宣传标语,绿色汽修倡议书、一类维修企业签订了绿色汽修承诺书等形式各样的宣传活动,向广大维修企业宣传“绿色维修”创建活动的重要意义,通过一年来的努力,我市“绿色汽修”创建工作已取得阶段性成效,行业从业人员的节能减排意识得到极大提高,企业的环保设施、节能增效设备、从业人员防护用具配备率显著提高,企业规范化操作水平有了明显提升。

(3)抓好汽车维修车身涂装(水性漆)技能竞赛工作。为打造绿色低碳示范市,实现机动车维修行业节能减排、绿色维修,积极组织人员参加2015年xx省汽车维修车身涂装(水性漆)技能竞赛暨第七届全国交通运输行业“ppg杯”汽车维修车身涂装(水性漆)技能大赛xx省选拔赛,我市选送的40名选手中有18名进入到前32名,5名选手进入到前10名,第一名选手为我市安骅别克4s店选手周宏祖获得。最终周宏祖代表我省参加全国总决赛获得第十九名的佳绩并荣获“全国交通技术能手”称号。通过这次比赛,极大的推动了我市涂漆选手的环保意识,拓展了从业人员的知识面。

(4)抓好汽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截止到目前全市报送参评资料的

一、二类汽车维修企业130家,其中考核等级为aaa级企业28家、aa级企业87家、a级企业15家,对未按时报送参评资料33家维修企业,依据《xx省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本年度的质量信誉考核等级评为b级。对连续三年参加考评获得aaa的8家维修企业推荐为全国汽车维修行业诚信企业。 (5)抓好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能力评审工作。按照要求制定了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能力评审须知,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能力评审公告流程,评审申请书,评定记分表,专家评审报告。下一步将按照要求对我市综合性能检测机构按照评定流程进行能力认定。

5、加强营运驾驶员从业培训工作,建立从业培训长效监管机制 一是加强对营运驾驶员从业培训,并积极抓好从业资格证驾驶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截止目前,驾驶员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共培训8238人。其中:普货运输5746人,旅客运输679人,危险品运输274人,出租车运输1329人,机动车检测维修210人;客、货从业资格驾驶人员继续教育培训人员8841人次(预计年底达到9500人)。从业资格证到期换证:23145人(预计年底达到28000人),机动车驾驶员学员c1科目一培训结业40260人(预计年底达到49000人)。二是落实了客货从业资格培训继续教育和考试工作,并开始开展我市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三是协助省道路运输局对我市20所驾校新国标查验工作;四是积极抓好从业资格驾驶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全年完成3696人次;五是完成海星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实地检查验收工作,提交验收报告;七是联合市交通港航综合执法支队和市驾培协会,对xx驾培市场开展专项整治,共查处39辆违规培训的教学车辆。

6、加强节日运力调配,保障运输有序高效。加强对2015年元旦、春运、清明节、“五一”、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等重要节假日客运高峰时段的运输组织与协调,提前对客流情况进行调研、预测,加强和改善运输组织,对运力全面统筹安排,保证旅客走得了、走得及时、走得安全、走得舒适。

据统计,2015年xx地区道路春运总客运量3568153人次,同比减少9.05%。其中:班线客运总班次55599个,同比减少2.19%;客运量1174162人次,同比减少10.45%(其中省际班次3795个,同比增长1.88%,省际客运量127178人次,同比减少8.29%)。

2、旅游客运总出团量共42634辆,同比减少19.19%;客运量1291991人次,同比减少15.23%。

3、市内区间乡镇旅客客运量1102000人次,同比减少6.8%。2015年xx地区道路春运客流情况比较平稳,客运量与去年同期相比有所减少,班线客运总共加班2353个班次,与去年同比减少9.2%。省内班线旅客高峰集中在2月15日至17日(农历廿七至廿九),省际班线出现两个旅客高峰段,即节前2月10日至16日的“农民工返乡流”和2月23日至3月5日的“出岛务工流”、“学生流”。旅游客运高峰主要集中在春节黄金周期间。春运期间,我处还在xx汽车南站、东站、西站、港口站开展春运“送温暖”活动,安排运管人员与车站工作人员一起为旅客提供免费茶水和信息咨询等系列便民服务。

公交方面,元宵节当天,共组织40条公交线路近800辆公交车,直接参加府城、万绿园两个活动点的公交保障工作;博鳌年会期间,组织安排150名出租车驾驶员参加年会驾驶员保障工作;清明节

4、

5、6三天,增开3条由市区开往颜春岭公墓园区的临时公交保障线路,抽调125辆公交车参加保障工作;高考期间,除全市公交车参与考生凭准考证免费乘车活动外,还通过协会组织505辆出租车参加“爱心送考”活动。

7、提升服务效能,提高办事效率。

积极组织职工开展“三严三实”教育活动以及党风政风行风社会评价活动,提升服务效能,提高办事效率,更好地为民办事。我处运政服务大厅按照职能分工重新整合窗口岗位,简化办事流程,减少窗口间轮动作业,实行一条龙服务,让群众办事更加方便快捷。同时,积极做好道路运输小样本抽样调查工作,在营运货车按月年审的便民措施基础上,积极创造条件,实现了营运客车的按月年审,同时根据企业的车辆总数,采用上门年审的服务方式,大幅度提高了办事效率。 截止目前,办理车辆开业3703辆。其中:普通货运2798辆,危货60辆,市内包车60辆,出租车643辆,公交车71辆,市县际旅游32辆,省际班车7辆,市际班车31辆,市内班车1辆;办理车辆年审25883辆。其中:普通货运19474辆,危险品货运426辆,市县际旅游1268辆,省际班车103辆,市际班车169辆,市内班车249辆,市内包车287辆,市际包车26辆,市内一日游29辆,城市公交1354辆,乡镇公交64辆,旅游公交43辆,出租车2372辆,专线客运19辆;办理从业资格证件23469件。其中:新办证9539件,到期换证13930件。

8、落实责任,强化道路运输企业源头安全监管。

继续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坚持“安全发展,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两个主体责任,企业安全主体与行业部门监管职责,加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力度,加强依法监督,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夯实安全基础建设。

(1)做好公交、出租汽车行业维稳工作。受2013年度成品油价格改革财政补贴政策影响,加上受全国多个省会城市出租车停运、罢运事件波及,我市公交、出租车行业稳定形势严峻。xx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公交出租车行业稳定问题,多次召开多部门联合会议,我处也多次召开出租车企业负责人会议,并适时启动应急预案,安排科级以上干部一对

一、点对点到各出租车企业蹲点,督促企业做好行业稳定工作。经过多方努力,目前我市公交、出租车行业稳定处于可控范围。 (2)做好道路运输安全生产检查工作。一是对企业安全生产会议宣贯落实、企业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安全生产投入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各项制度建设和完善、安全教育培训等情况进行检查。至今为止,在xx地区共检查公交出租企业19家次,客运企业13家次,客运站场8家次,危货企业35家次,二保厂检测站18家次,驾培企业21家次,一般维修企业83次,合计共检查183家次,发出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8份,相关企业都已整改完毕。二是组织针对市内包车客运企业超越经营许可区域违规经营和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实时运行不在线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共检查市内包车企业14家次,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5份,下发行业通报3次。三是督促维修企业继续完善一车一档信息管理制度,同时加强对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的监督检查工作及存在的问题进行督查。四是要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完善乡镇班车进站安检的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进驻南站,督促乡镇班车进站安检,规范运营安全管理;五是枛好“安全月”活动,按照属地配合及“谁许可,谁监管;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辖区内的26家客运企业及4家客运站进行“安全月”检查,除了日常的检查内容外,还督促各客运企业要按照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2015年“道路运输平安年”活动方案的通知》(交运发〔2015〕23号)精神,结合本企业的实际,制定相应的2015年“道路运输平安年”活动方案,确实抓好落实。

(3)适时召开公交、客运、货运、维修、驾培五大版块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例会、安全生产形势分析会、讲评会,分析存在问题,提出解决方法。要求所有企业都必须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善于发现问题、解决问题,采取有力措施,做到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训到位、基础管理到位、应急救援到位确保安全生产,把安全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促进我市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形势不断好转。

(4)圆满召开第五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会、xx地区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月”动员大会,组织相关企业参加“安全生产月”咨询日活动。举办了一期xx地区道路运输企业“两客一危”安全主任培训班,共75家企业负责人参加。

(三)做好“双创”综合协调,保障“双创”工作稳步推进。

1、市“双创”工作动员会后,根据“双创”工作职责,制定了本处及道路运输行业两套工作实施方案,提出“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从点滴小事做起”的行业“双创”口号,建立了周例会汇报制度、常态化督查督改制度、月报告制度等道路运输行业“双创”工作长效机制,并按照日常检查、“双创”督查和安全生产检查“三位一体”的工作监督机制开展行业监管,“双创”督查督改工作常态化。

2、按照“双创”工作实施方案,在道路运输行业“双创”工作推进会后,由我处牵头,组织城市公交、出租车、客运、货运、驾校和维修等企业人员共62人,成立了6个道路运输行业“双创”工作督查小组,每周定期或不定期地深入到各个行业进行“双创”工作督查,督查情况每月在行业内通报,对企业存在的问题进行跟踪整改。2015年“双创”开展以来,我处组织的6个督察组共开展督查130多次,出动督查人员8000多人次,责令企业整改个案900多件次,并都按要求整改完成。

3、加大行业的“双创”宣传力度,指导企业悬挂宣传横幅、图片共计3200多条(张),全面营造“双创”浓厚氛围,强化核心价值观宣传。并且我处还统一制作了各类“双创”宣传标语图片共计13000多张,发给各道路运输企业在经营场所、车站、公交车和出租车上统一张贴,宣传效果十分明显,起到了流动宣传窗口(城市名片)的作用,提高了市民“双创”知晓率。制定并下发《公交驾驶员八不准》、《出租车驾驶员八不准》、《xx市公共交通乘车规则》等规范性文件,组织公交行业“文明志愿者”共56人到我市五公祠、xx火车东站等30个主要公交站点开展文明劝导服务。

为强化班线客运车辆车容车貌的日常检查,促进我市班线客运规范化管理,维护班线客运行业的良好形象,以今年xx市“双创”工作为契机,下发《关于加强班线客运车辆车容车貌日常化检查的通知》(海运管字〔2015〕95号),将班线客运车辆车容车貌的检查纳入日常化、制度化管理,要求在车辆安检或出站检查时,加强车辆车容车貌的检查。明确要求服从各乡镇政府部门关于“双创”工作的要求,加强乡镇班车(含公交)发车秩序管理,按照排班时间轮流到镇上发车点候客,严禁所有车辆扎堆镇上发车点乱停乱放。

4、为切实加大道路运输行业“双创”工作力度,做好各行业企业“双创”工作的督查督改,充分发挥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共产党员先锋模范作用,我处制定了《在职党员(入党积极分子)包点道路运输企业“双创”工作方案》,成立了5个企业包点工作组,指导包点企业完成“双创”各项工作任务,帮助协调解决包点企业“双创”工作开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以点带面,树立典型,形成全行业积极参与“双创”,奉献“双创”,全面提升行业从业人员文明素养的新格局。

(四)党群、信访、宣传等方面工作。

1、深入开展“三严三实”教育,加强党风廉政和党员干部作风建设。(1)2015年,我处坚持把党风廉政建设融入各项工作之中,制定了《2015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实施方案》,加强党员干部作风建设教育,进一步拓宽从源头上预防腐败渠道,提高干部的整体素质。在党风廉政教育中,结合“三严三实”、“守纪律讲规矩”等专题教育,集中学习《习近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论述摘编》、《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纪律处分条例》和观看廉政教育警示系列片,并组织到海瑞墓廉政教育基地开展教育,通过重温入党誓词等活动,增强了法纪观念和廉洁从政意识,进一步筑牢党员干部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

(2)深入开展“三严三实”的专题教育。一是根据市局“三严三实”专题教育实施方案要求,制定了《关于开展“三严三实”专题教育实施方案》,成立活动领导小组,并召开动员大会,宣读方案以及传达了中央、省委、市委书记“三严三实”专题党课精神;二是开展“马上就办”暨自查自纠专项整治月活动。召开3次副科以上干部会议,成立领导小组,对全处干部职工的上班纪律、工作态度、工作效率、工作质量等情况开展监督检查,逐步消除了干部职工工作热情不够、工作效率不高、工作不够细心等现象,营造“马上就办,高效便民”的工作氛围;三是处长、书记带头讲党课,筑牢党员思想根基。姜陆泉处长以“抓好作风建设的主线,认真践行‘三严三实’”为主题,给全处干部职工上“三严三实”党课,深入查找我处党员干部不严不实问题的十项具体表现,并提出整改要求。虢拓书记主讲了一堂“三严三实”专题党课,要求所有党员切实增强践行“三严三实”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四是加强学习研讨,查摆“不严不实”具体问题。7月,我处召开了全体党员干部“三严三实”学习研讨会,查摆了思想困惑、认识模糊、作风不正等具体问题,在学习研讨中认清危害、厘清是非,对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在学习研讨中寻求对策、拿出措施,真正把“不严不实”的表现和症结找到,然后落实整改。

2、做好法制教育、队伍建设及行政执法责任制各项工作。

按照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要求,制定了我处《2015年度干部职工普法学法及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计划》,全年组织各类教育学习20多场次,参加省交通厅执法人员轮训、市政府依法行政培训等各类培训人数达300多人次,并按“双创”工作要求,邀请xx市礼仪宣讲团黎蕙萍老师给全处干部职工进行文明礼仪培训。通过组织干部职工普法学法和执法培训,使其牢固树立依法履行职责的观念,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干部队伍建设工作深入健康发展。 进一步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完善了《行政决策(行政许可)责任追究制度》、《行政决策(行政许可)制度》等现行制度,做到了执法责任、执法程序、工作标准、违法责任公开,保证了行政执法的合法、公开、有效。通过建立健全各项行政执法制度,推进了本处执法工作逐步走向法制化、规范化轨道。根据xx市政府2014年度依法行政考核工作的要求,完成行政许可案卷的评查工作。

3、积极受理各类投诉、信访件,认真抓好落实。2015年,处理维修服务质量纠纷投诉6件,驾培行业学员投诉156件次,受理、回复12345投诉件837件;受理省市人大、政协委员的建议、提案等13件,已回复7件,积极解决各个代表和委员提出的有关公交和出租车热点和难点问题,其余未回复件正在积极调研,做到件件有回音,件件有落实。

4、按照上级相关部门的工作部署,在我市各汽车客运站通过拉横幅、电子显示屏播放视屏等方式,开展防治艾滋病、查禁毒品工作、环境保护、扫黄打非、节能减排等宣传工作。

二、存在问题

过去的一年,虽然我处各项工作取得显著成效,取得新的突破,并获得上级有关部门的肯定和表扬,但同时我们也清醒地看到,我们自身还存在不少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公交站场建设滞后,不能满足市民乘车需求;二是市内包车法律、法规不健全、职责不清、管理较难;三是目前全国面临出租车经营模式改革创新期,受网络专车、“黑车”、“电的”等冲击影响,出租车行业仍存在不稳定因素;四是货运市场的培育和发展比较落后,组织化程度低,与现代物流和xx经济建设的需要仍存在较大差距;五是利用科技手段和信息化建设管理工作的手段还较低;六是运输行业的运输安全监管还滞后,个别行业和部位安全隐患整改不到位;七是驾培行业存在学员积压、收费乱象等。总之,我市道路运输行业管理的任务还任重而道远。

三、2016工作计划

1、按计划开展xx公交都市创建工作;

2、深入开展公交、出租汽车行业“双创”督查督导工作;

3、做好明年到期的929辆出租车辆更新投放工作。

4、继续抓公交、出租车好行业稳定发展工作;

5、做好公交、出租车燃油消耗量申报和各项补贴资金分配发放工作。

6、全力做好重要节假日的客运运力保障工作。

7、全力配合推进城乡公交一体化的改革。

8、做好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考试及从业资格证到期换证工作。

9、认真贯彻落实新修订的《汽车维修企业开业条件》(gb/t16739.-2014)和《机动车维修服务规范》达标工作。

10、继续推进绿色维修创建工作。

11、继续加强二级维护和危险品运输车辆维修的监管。

12、继续完成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13、加强行业安全生产监管及维稳工作。

14、开展货运市场调研,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15、进一步抓好《安全生产法》的宣贯工作;

16、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按照国家交通运输部和xx省交通厅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目标要求,积极推进xx地区

一、二类维修企业标准化建设申报工作,按时间节点完成70%的初审率。

17、结合我处年度学法及执法人员培训计划的要求,加强全处干部职工政治理论和业务学习,进一步健全完善各项学习制度,重点落实领导干部辅导和上党课,以学促用,学用结合,恢复处领导及科室领导定期轮流授课制度,集中交流学习政治理论和业务工作。

18、继续抓好“三严三实”教育,转变作风,落实“马上就办”。

19、继续抓好双创工作,按要求完成各项双创工作任务。

20、加强窗口人员管理,全面提升窗口人员服务品质,强化服务意识。计划邀请专业的礼仪培训机构,对我处窗口人员进行公务礼仪和服务技巧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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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道路运输管理处

关于对厦门市《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初稿)征求意见的

通知

各维修企业: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规范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的收费行为,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机动车维修行业的健康发展,厦门市汽车维修协会从今年5月份开始,组织技术专家组编制新版《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工作,经过多名技术专家的精心研讨和编写,初稿现已基本编写完成。为确保新版《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的科学严谨、符合实际,并增强可操作性,现广泛征求行业内各企业的意见。

现将“征求意见稿”(从厦门市道路运输管理处网站下载)下发,各企业请自行下载表格。各单位领导须高度重视,指定专人负责,组织本企业的维修技术骨干认真进行研读,积极提出修改意见及相关建议。为确保工作的顺利完成,现要求如下:

一、为确保车型资料收集完全,请全市所有汽车销售“4S”店指定专人负责,对初稿进行填写修改,根据各自销售的汽车品牌,认真填写车型分类(附表二)。

二、请仔细研读《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初稿)中所列的维修项目、工时定额等内容,按“征求意见反馈表”格式要求,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附表三)。

三、各单位务必于12月28日前完成《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

(初稿)修改的征求意见工作。“附表二和附表三”按纸质材料形式进行报送。报送方式可派人送达也可传真。

四、联系方式:

龚雯雯电话5673851传真5673851

杨建平电话2200711 传真2200712

附件一:厦门市《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初稿)

附件二:车型分类报送表

附件三:《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征求意见反馈表

二O一一年十二月一日

推荐第3篇:道路运输管理处工作报告

我处在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的领导和市纪检会的监督指导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注重把开展机关作风建设年活动、党的基层组织和党员创先争优活动与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相结合,开放思想谋发展,努力实干创新绩,做好服务树形象,促进了我市道路运输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目前,全市有1621个道路客运经营业户,33381个货运经营业户,53个客运站,1个货运站,1927个机动车维修企业,35所驾驶员培训学校,4343辆营运客车,45202辆营运货车,今年1-8月,全市累计完成客运量0.79亿人次,客运周转量32.1亿人公里,同比分别增长8%和7%,完成货运量0.64亿吨,货运周转量81.2亿吨公里,同比分别增长13%和16%。安全形势平稳,没有发生过特大恶性交通事故。确保道路运输的可持续发展,确保了道路运输行业的稳定。为社会提供了25万个就业岗位、道路运输、经济运行质量呈持续上升趋势,运转效率与运输服务保障能力明显提升,较好的满足了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

一、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工作,提高全员思想认识,为开创运管工作新局面奠定思想基础。

工作的顺利开展,思想到位是前提。我们按照市委、市政府的要求,结合交通工作的实际,从道路运输行业的现实出发,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开创运管工作新局面服务全市经济发展为主题,年初专题研究了全年的工作方案,从指导思想、工作创新、工作措施等方面进行了细化安排,做到了目标明确,重点突出,措施得力。为保证各项工作的落实,我处进一步健全了内部管理制度,特别是注重机制的创新和加强组织领导保障,从提高思想认识的角度调动大家的工作积极性。一是领导思想到位。处党委一班子在思想上高度统一,以深入开展学习和实践科学发展观为载体,对全年的工作安排做了专题研究和部署,并以运管工作会议报告的形式对全员进行了贯彻。为确保领导到位,明确处领导班子成员各自的分管职责,并规定处领导对分管的工作要亲临一线指挥和督导,实行问责追究。二是全处人员思想认识高。为了进一步巩固和提高全处职工的思想认识,自发的增强工作积极性和责任感,我处定期召开全体职工大会,组织集中思想学习,开展工作大讨论。今年,我处积极开展作风建设年活动,举办“单位振兴我光荣,人人都是运管形象”为主题的实践活动,处党委、各支部、党委成员和全体在职党员带头写出书面承诺并公示,带领全员提高对务实工作的思想认识,增强了全员工作的责任感和自觉性,全员把提高道路运输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作为重点,不断强化自身素质和行政效能建设,转变工作风,营造良好的创业氛围。

二、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带动全局工作,规范运政执法行为,为开创运管工作新局面提供措施保障。

工作的顺利开展,措施到位是关键。我们依照市委、市政府和主管部门的要求,结合运管实际,以优化经济环境为契机,采取积极有效的工作措施,严格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服务效率,增强服务意识,促进各项工作规范化。一是落实整章建制,规范审批行为。要求机关各科室所办严格按审批、核准程序和权限行使行政行为,严禁越权行政。二是清理收费项目,严禁搭车收费。元月1日起,全市取消了运管费征收,12月6日,市政府明确市运管处为全额预算事业机构,从今年元月开始,运管机构经费来源于财政转移支付,运管从管理收费并举转移到行政管理。因此,我们取消了所有的搭车收费,对代收费目我们逐一清理,并且做到凡没有市委市政府明文规定的收费项目且非政府部门委托的各种收费一律不得代收,切实减轻经营户负担。三是实现从重路检路查向源头管理转变,将车站等客货运集散地的现场监管列为驻站人员的岗位职责,市处在汽车东站、南站、西站、邵洲站、宝庆站、停车场设立驻站办,加强日常监管,春运等客运高峰期抽调三分之二的运管人员加强驻站监管和流动巡查,严格履行“三把关一监督”职责,管理服务到车站,确保运输安全。四是从重违章处罚向重教育纠正转变,严禁随意实施行政处罚。五是实行现场检查处置与处罚分离,实施行政处罚与罚设款收缴分离,从体制上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六是搞好政务服务。按照“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落实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决定,办好市政务中心第九分中心,加强了机关效能建设,落实办事公开制、岗位责任制、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服务承诺制、绩效考评制、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等制度,依法全面推行事权公开。实行行政许可“九公开”,即申请文书、材料示范文本公开、行政执法主体和执法人员资格公开、依据公开、条件公开、程序公开、办理时限公开、承办人员和科室公开、纪律要求公开、结果公开。在分中心集中摆放办事指南供群众免费取阅,墙上设有公示栏、办事指南,所有行政许可实行在第九分中心一个窗口受理、一次告知、一站式办结服务方式,真正做到便民利民,真正把优化经济发展环境落到实处。

三、以执行目标管理责任制落实全局工作,实现各项工作到位,为开创运管工作新局面贡献突出业绩。

一是以活动为载体,以人为本强素质,队伍管理到位。要真正做到道路运输经济发展环境的优化,关键在于提高运管人员的思想道德素质、文化素质、业务素质与执法水平。我们从领导做起,采取多种形式对职工进行政治思想教育和文化技术教育。我处根据青年人占80%的特点,寓教育于活动之中,把思想政治工作做细做活。开展了上党课,过政治生日,创先进基层党组织,争当优秀共产党员、创“青年文明号”、争当“青年岗位能手”,争创“十佳”运管员,全员定期培训和“优化经济环境,依法行政知识竞赛”等活动,极大的促进了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全年没有发生一起违反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行为。

二是以安全为重点,以“打非治违”促稳定,市场管理到位。今年,国务院安委会在全国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我处根据省市主管部门的统一部署,结合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相关要求,以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合法经营者的权益为出发点,大力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全面对道路运输市场进行了清理整顿。重点取缔非法经营的营运车辆、客运站点、汽修厂家、驾驶培训点、物流信息部等“黑户”,严肃查处客运车辆不按规定线路和站点营运、汽修厂家使用假冒伪劣配件、驾驶培训偷减学时、经营者证照不齐等严重违章行为。为规范我市物流运输市场,我处会同公安、公商等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坚决查处无证经营的物流企业,查处超范围经营、利用虚假广告非法招揽生意等违规行为。今年1-8月,市处共出动运政稽查3985人次,查获纠正违法行为709起,取缔非法经营“黑户”86家。由此,有效地打击了非法经营,净化了运输市场,维护了运输市场的和谐稳定,提升了道路运输业的整体服务质量,真正保护了人民群众和合法经营者的权益。

三是以便民为目的,以依法公开为原则,政务管理到位。按照“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我处对行政审批、许可工作程序进行了自查,对客、货运、车辆维修、驾驶培训等行政许可事项。做了进一步完善,明确许可、核实、处罚责任制,将优化后的办事程序和制度编印成册,免费供前来办事的经营者取阅,实行阳光运作。在实际工作中,我们积极想办法,通过提高人员素质和办事能力来缩短政务窗口办结时限,对“即办件”一律当时办结,办证提速30%以上,切实提高行政效率和服务水平,完成办案1322件。

四是以发展为动力,以解难帮困为要求,执法服务到位。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目的是促进经济的发展。我处牢牢把握这一主题,及时为道路运输经营业户排忧解难,促进企业做大做强,加快发展步伐。市同兴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是我市一运公司、二运公司和三运公司等三家倒闭企业合资成立的一家危险化学品货物运输企业,企业经营的好坏影响三个公司下岗职工的生活问题。为解决该企业发展资金短缺问题,我们千方百计为该公司牵线搭桥,引荐投资商,引进投资100万元,促进该企业的稳定与发展,使其危货运输车辆从100辆发展到321辆。做好节假日运输保障,为旅客出行提供方便。今年春节、五一期间,我处将80%的管理人员派驻各车站,疏导客流,维护秩序,保障安全,共安全发送旅客1200多万人次。

推荐第4篇:吉安市道路运输管理处

关于印发《吉安市道路客运市场打击黑车

专项整治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交警大队,县(市)运管所、处直属所:为保证2009年春节旅客运输安全、畅通、有序,现将《吉安市道路客运市场打击黑车专项整治活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一月七日

吉安市道路客运市场打击黑车

专项整治活动工作方案

为加强春节道路客运市场监管,维护道路客运市场秩序,保护合法经营者和广大人民群众权益,保障春运期间道路交通安全,促进道路客运市场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在全市范围内联合开展打击黑车专项整治活动,现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堵疏结合、标本兼治、综合治理、依法监管”的原则,以构建和谐、稳定、安全的道路客运市场为目标,采

取政府组织、部门配合、上下联动、集中治理和长效管理相结合的方式,积极开展严厉打击黑车专项整治活动,引导规范道路客运经营行为,促进道路客运协调、和谐、有序发展,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整顿,严厉打击黑车私运、非法营运、打击客运市场的黑恶势力,坚决取缔道路客运非法经营活动,全市道路客运市场秩序基本好转;规范道路客运企业经营行为,提高运输服务质量,旅客对客运市场环境基本满意;非法从事道路客运车辆得到基本遏制,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明显好转;非法客运站点得到取缔,道路客运市场环境得到优化;严格执法,积极探索,打击非法营运的长效机制基本形成,以促进道路客运市场和谐、稳定、健康、有序发展。

三、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市交警支队、运管处成立了全市道路客运市场打击黑车非法营运专项活动工作领导小组,由市运管处处长廖建洲任组长,市交警支队陈和平副支队长、市运管处曾庆发副处长任副组长,市交警支队秩序科科长、特勤大队大队长、市运管处稽查科科长、各县(市、区)交警大队大队长、各运管所所长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市运管处稽查科,由王建军同志任办公室主任,各成员单位抽调1—2人为办公室工作人员,负责全市道路客运市场打击黑车非法营运专项活动的日常工作,设立联系电话:

8215907。各县(市、区)交警大队、运管所也要成立相应

的领导机构,负责本辖区的打击黑车专项整治工作。

四、主要任务

(一)全面清除非法从事道路运输的小客车、轿车(含商务车)、客货两用车、农用车、拖拉机、无营运证照及伪造营运证照客运车辆。

(二)坚决查处不按核定站点和线路经营、乱班、乱线、欺行霸市、垄断经营、不进站经营的客运车辆。

(三)取缔未经许可、允许非法从事道路客运的车辆停放、揽客的非法停车场所。

(四)全面整治驻点营运、定点往返、不打表计程的出租汽车和其他从事非法营运的社会车辆。

(五)坚决查处和打击客运市场的黑恶势力。

(六)严肃查处利用职权徇私舞弊、充当非法营运车辆“保护伞”的有关人员。

(七)对出租车配座与客运班线争抢客源行为进行查处和打击。

五、分工及职责

各级公安交警、交通运管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做到工作有计划、任务有落实、检查有行动、案件有移交,共同打击“黑车”等非法营运行为。

1、公安交警部门:重点负责打击从事或保护非法营运的黑恶势力,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依法查处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以及发生的暴力抗法行为;打击道路客运领域强买强卖强占客源、欺行霸市及出租车配座与客运班线争抢客源等违法犯罪行为;查处无牌、无证、报废客车和农用

车等非客运车辆载客以及客运车辆超载、超速等违法行为。重点是路面巡查和监控。

2、交通运管部门:严把运输经营者市场准入关,营运车辆技术状况、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关,搞好汽车客运站安全监督。依法查处非法从事道路客运、违规营运的客运车辆,取缔非法站点,对非法营运车辆、非法站点依据相关法规依法予以处罚,重点是加强源头管理。

六、实施程序

1、检查程序。各县(市、区)交警大队、运管所春运期间各抽调1部车辆、3名执法人员组成执法小组,分别由交警中队长、运管稽查股长轮流带队在辖区主要路段巡查。凡是没有行驶证、驾驶证、车辆牌照、客运许可证明或者超员的载客车辆一律开具扣车手续,控制司机,统一扣回指定停车场。

2、处理程序。各县(市、区)交警大队、运管所各抽调2名业务精通人员统一指定地点集中办公。非法车辆扣回后,“三无”车辆或超员车辆,先到交警处罚室制作询问笔录,由交警部门依法予以处理,如果没有营运手续的,再到运管处罚室制作询问笔录,由运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非“三无”车辆直接到运管处罚室制作询问笔录,由运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司机或者车主在接受处理,缴交罚款后凭缴款收据到原集中办公地点开具交警、运管两单位加盖公章的放行单,停车场凭放单放行查扣车辆。

七、实施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1月7日至1月10日)

1、印发通知,部署春运期间打击黑车专项行动。

2、设立、公布举报电话。对积极提供线索、协助查获非法营运车辆案件的群众给予奖励。

3、各县(市、区)按照本方案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区打击黑车的实施意见(方案),建立健全组织领导机构和工作机制,于2008年元月15日前报市道路客运市场打击黑车非法营运专项活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集中整治阶段(1月11日至2月24日)

按照本方案规定的内容和要求,对道路客运非法经营活动进行重点打击。同时加强对全市道路客运市场其它违法违规情况的检查和监管,建立长效机制。

(三)检查验收阶段(2月25日至3月1日)

各地对本次专项整治工作进行自检和总结,将相关文字材料报市道路客运市场打击黑车非法营运专项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市道路客运市场打击黑车非法营运专项活动领导小组将对各地组织开展的打击黑车行动进行检查验收,督促整治工作落实情况。

八、工作要求

(一)依法监管,联合执法。各级公安交警、交通运管部门要把开展打击“黑车”等非法营运行为整治行动,作为当前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扫黑除恶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一项的重要工作来抓。依据有关道路运输法律法规加强道路运输市场管理,加大车站周边、市区重点地带、城乡结合部、省际卡口和重点路段的监管力度,严厉查处“黑车”等非法营运行为,规范道路运输市场秩序。

(二)加强宣传,正面引导。要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宣传教育,讲清法规政策和打击“黑车”等非法营运行为的重要性,积极营造全社会支持打击“黑车”、自觉抵制“黑车”的良好氛围。对积极提供线索、协助查破“黑车”案件的群众,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三)建立机制,巩固成果。各级公安交警、交通运管部门要建立联合执法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例会,制定工作计划,交流通报信息,沟通联络工作,提高协同作战能力,逐步建立起道路运管机构和公安相关部门联合执法,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打击“黑车”的长效工作机制。

推荐第5篇:福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处

福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处

关于开展绩效评估暨建功立业竞赛活动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福州市交通局《关于印发绩效评估暨建功立业竞赛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激发全处干部、职工立足本职,奋发进取,在行业管理、热情服务、依法行政等各项工作中争创一流业绩,形成“讲奉献,比贡献,创一流,争先进”的热潮,全面完成今年工作任务,特制定我处开展绩效评估暨建功立业竞赛活动方案如下:

一、建功立业活动的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建功立业活动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落实胡锦涛总书记关于加强党员领导干部作风建设和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的重要讲话精神,围绕实施“一通百通,海西八方纵横”战略,培育创新型道路运输市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市交通局部署和道路运输行业管理工作的实际,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建功立业活动,团结动员广大党员干部职工为实现交通“十一五”规划作贡献,进一步把广大干部职工的智慧和力量凝聚到“海西”建设上来,充分发挥主力军作用及行业管理的人才优势和智力优势。

开展建功立业活动要围绕提高干部职工思想道德素质、创新能力和业务水平、依法行政能力及实现各自的工作目标,以丰富形式、拓展内容、优劣互补、提高效率、依法行政、优质服务为基本思路,要把活动搞得既轰轰烈烈又扎扎实实。通过活动把广大干部职工的智慧和创造热情激发出来,积极推动道路运输行业的改革与发展,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谐社

会作出积极贡献。

二、建功立业竞赛活动的主要内容

建功立业竞赛活动主要围绕行业管理,规费征收,优质服务,安全生产,队伍建设五个方面进行。在道路运输行业管理中广泛开展以“三个服务”(交通要服务国民经济和社会主义发展全局、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人民群众安全便捷出行)为主要内容的多种形式的群众性活动。“三个服务”活动要认真贯彻落实李盛霖部长在07年全国交通工作会议讲话精神,必须全面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在思想作风、学风、工作作风、领导作风、生活作风五个方面下工夫,为交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结对子竞赛部门划分如下:

第一组:客运科、货运科、维修科、驾训科、安全监督科、出租车大队;

第二组:火车站地区运管所、机场运管所、南站运管所、西站运管所、稽查大队;

第三组:办公室、人事科、监察室、财务科、法规科、信息科。

三、组织领导

成立我处绩效评估暨建功立业竞赛活动领导小组,成员由处领导班子成员组成,组长由邓达处长担任,副组长由处党委刘力均书记、纪委余鸣书记担任,日常工作由余鸣书记负责,并下设竞赛活动办公室,成员由各科(室)、队、所负责人组成,活动办公室主任由兰万顺同志兼任。

四、方法与步骤

竞赛采用自评、指标考评、民主测评的方法进行,实行百分制考核。

其中,自评由处竞赛活动领导小组考评,指标考评和民主测评由市交通局竞赛活动领导小组考评。具体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活动部署阶段(2007年6月)。根据市局有关会议精神,对竞赛活动在全处进行动员部署,并根据市局下达的《竞赛活动实施方案》与竞赛标准,及时进行传达布置,广泛宣传,深入发动,充分利用会议、简报、专栏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开展竞赛活动的目的意义,动员全体干部职工积极投身到竞赛活动中去。

(二)立功竞赛阶段(2007年6月—2008年1月)。各部门要认真按照市交通局竞赛活动办公室制定的具体竞赛细则和要求,有计划、有步骤地与结对子部门开展竞赛活动,各部门要明确责任,落实相关措施,保证活动实效,力争形成你追我赶、争先恐后的竞赛热潮。

(三)考核评估阶段(2007年9月、2008年1月)。考核评估工作分中期考评和年终总评。中期考评于2007年9月进行,由处竞赛活动领导小组对各组竞赛活动开展情况进行评估,作为年终总评的参考依据;年终总评于2008年1月进行,各部门要认真对照竞赛活动的内容和标准进行自我总结评估,并接受局竞赛活动领导小组总评。通过评比总结经验,查找不足,完善机制,树立先进,力争优胜。

五、具体要求

(一)提高认识。开展绩效评估和建功立业竞赛活动是贯彻落实全市绩效评估会议精神和市委袁荣祥书记对交通工作重要批示精神,激发和调动交通系统广大干部职工积极性和创造性,确保今年各项工作顺利完成的具体行动。各部门领导要充分认识开展竞赛活动重要意义,要认真按照市

局的统一部署,对照年度工作计划,采取措施,开拓创新,很抓落实,保证年度各项工作全面完成,力争在竞赛活动中取得优胜。

(二)广泛宣传。要充分利用会议、运政信息、运政网站、新闻媒体等各种形式,进行宣传发动,大力宣扬竞赛活动的目的意义,及时报道竞赛活动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积极营造良好的活动氛围。

(三)认真落实。各部门要对照竞赛活动的标准和要求,根据本部门工作的特点,对年初制定的工作计划进行梳理、调整,逐项落实具体工作,确保各项工作按计划按时限完成。

二○○七年七月三日

推荐第6篇:渭南市道路运输管理处

渭南市道路运输管理处

关于对营运客车实施单车考核的通知

各县(市、区)运管所:

为了加强道路运输市场管理,加快道路运输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和市场退出机制,实现道路运输行业精细化管理,促进企业诚信经营、优质服务,全面提升我市道路旅客运输服务质量,市处决定对车籍在我市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的营业性客车(含旅游客车)按年度实施单车百分值考核。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原则

考核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营运客车在考核年度内的安全生产、经营行为、服务质量和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进行记录与评价。

二、考核指标及分值等级

1、营运客车考核实行计分制,总分为100分。按照分值划分为优秀(90分及以上)、合格(60分至90分之间)、不合格(60分以下)三个等级。

2、考核指标包括以下内容

(1)运输安全指标:交通责任事故情况、车辆技术状况、GPS行车记录仪使用情况、承运人责任险投保情况、驾驶员从业资格及违规违章操作情况;

(2)经营行为指标:经营许可执行情况,牌证携带悬挂、票价表张贴情况,公平竞争及诚实信用情况;

(3)服务质量指标:社会投诉情况、旅客满意率调查情况、服务质量随机检查情况;

(4)社会责任指标:维护行业稳定情况、履行普遍服务情况、规费缴纳情况、政府指令性运输任务完成情况。

具体考核记分标准见附件。

3、考核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级为不合格。

(1)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重大交通责任事故的;

(2)发生一次情节恶劣的服务质量事件;

(3)发生三次违规经营行为,或连续私自停班3个月以上的;

(4)发生一次违反信访条例规定,越级上访,出现过激行为,扰乱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群体性事件;

(5)实行挂靠经营或出租、转让班线经营权的;

(6)考核总分低于60分的。

情节恶劣的服务质量事件是指由于经营者原因,对旅客造成严重人身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失,或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而受到省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通报批评的服务质量事件。

三、考核办法

1、营运客车考核实行车籍地与主要经营地相结合的办法。各运管所负责考核班线起点在本辖区的本市籍车辆和本所辖区客运企业的旅游客车;市处负责考核车籍在我市,但班线起点和终点都不在我市的营运车辆。

2、考核周期为上年的11月1日至当年的10月31日,考核工作在考核周期当年的11月集中进行一次。

3、各运管所要逐车建立辖区内营运客车的管理档案,并实施动态考核,主要内容包括:车辆基本情况(含运营线路、班次、票价、司乘人员情况等)、二级维护和检测记录、技术等级评定记录、类型等级评定记录、车辆变更记录、交通事故记录、违章经营记录等。

4、各运管所于每年的11月20日前根据所掌握的管理档案和经营情况对照考核标准进行打分考核,填写考核表并存档备案;于11月25日前将考核结果按经营企业车辆排序制表并附考核表,报市运管处,同时通报给车辆所属企业。

四、奖惩措施

营运车辆单车考核的结果作为车辆年度审验的重要内容,同时作为所属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和班线经营许可、企业年度综合安全检验的前置审查条件。

1、考核结果为优秀等级的可以参加文明班车(或优质服务示范班车)的评比活动,并通报表彰。对参营企业所属某条线路营运客车年度考核结果全部为优秀的,市、县两级运管机构在许可新增班线客车时将予以优先许可。

2、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车辆,不得通过年度审验,运管机构责令所在企业对该车司乘人员下岗整改三个月,车辆停运10天;三个月整改期满,由企业经县所报市处进行复检考核,合格后,司乘人员方可在我市营运客车上从业。对连续两年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营运客车,由运管机构按其线路许可权限,取销该车的营运资格,并在两年内不予受理该车所属企业对原线路提出的新增车辆申请。

五、工作要求

客运车辆作为运输企业的具体生产单元和载体,每一辆单车的运营状况都反映出所在运输企业的服务质量和道路运输行业的服务水平。各运管所一定要认识到考核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大宣传力度,将客运管理的重点由行政许可转移到市场日常监管上来,并逐步把管理的重心转移到参营车辆和从业人员上来,建立公示制度。市处将研究并建立企业及从业人员的质量信誉状况公共信息平台,实现信息共享,优化市场结构。

为确保此项工作的具体落实,市处成立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陈增发处长担任,副组长由刘正义副处长、李峰副书记担任。成员有薛振华、万振龙、赵党红、刘晓荣、樊满堂。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处客运科,办公室主任由薛振华同志担任。联系电话:2210129;联系人:黄鸽。各运管所也应成立相应机构,并应于4月20日前将组织机构、负责人及联系电话报市运管处。

各客运企业、各客运站应积极配合市、县两级运管机构开展营运单车百分制年度考核工作,加强对单车的日常管理、提供祥实资料,不断规范客运车辆的经营行为,为人民群众安全便捷出行提供良好的服务。

附件:《渭南市营运客车单车考核表》样表一份

二OO七年三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道路运输营运客车考核通知

抄送:省运管局、市交通局

渭南市营运客车单车考核表

推荐第7篇:某年道路运输管理处第一季度工作总结

XX年道路运输管理处第一季度工作总结

XX年一季度,在省运输管理局的精心指导和市交通运输局的正确领导下,我处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省局、市局提出的任务和要求,紧紧围绕全市道路运输中心工作,强化措施,扎实推进,各项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一、一季度工作完成情况

(一)客货运量完成情况

XX年截止到目前,全市公路营运客车拥有量为580辆,拥有14022个客位。全市公路营运性货车拥有量为8543辆,拥有51400吨位。一季度客运量完成382万人,客运周转量24334万人公里,与去年同期比客运量下降4.5%,客运周转量下降0.87%;货运量完成519万吨,货运周转量32161万吨公里,与去年同期比货运量下降10.5%,货运周转量下降9.02%。

(二)基础设施建设完成情况

一是大力推进金沙新区客运站项目建设进程。该项目用地面积3.71公顷,总建筑面积3441.31平方米,投资概算为4404万元。目前该项目已开工建设,厂区回填已接近尾声,完成工程桩基础施工工作,力争XX年底完成并投入使用。

二是推进标准化运管站建设,目前已完成桃山站总体设计和室内维修,下步进行墙体和庭院建设,争取一季度前完成。

(三)行业管理方面完成情况

.公交方面:

将原8路公交车茄子河—铁山公交线路延伸至茄子河区铁山乡靠山村,每天循环发班4次,满足茄子河区铁山乡靠山村及沿线群众出行需求;春运期间我市公交共计完成155万公里,运营7.2万个班次,运送乘客774万人次,克服降雪、路阻等困难,市民满意度不断提升;牵头完成了交通发展规划的校核工作。

2.出租车方面:

组织出租车从业人员1000余人次参加安全行车、文明服务等方面的教育培训,提高出租车行业服务质量;完成出租汽车XX年度燃油补贴清算资金发放工作;办理出租汽车过户18台,更新出租汽车12台。

3.春运工作方面:

今年春运期间共投放运力16079台(次),其中加班414台(次)、游客包车57台(次),完成客运量448280万人(次)。2月12日、2月19日两天受冰雪天气影响,共停运197班(次),及时办理退票或更改班车4651人(次),因疏导及时、方法得当,未发生旅客投诉现象。做到了无安全事故发生,无旅客滞留现象,无服务质量事件发生,圆满完成XX年春运期间运输工作。

4.黄标车淘汰方面:

根据国家和省市文件要求,加大“黄标车”淘汰工作力度。一是积极做好相关数据的上报工作;二是与环保局等相关单位和部门进行对接,做好相关文件执行工作,目前我市已经以七环联发[XX]4号文的形式发布公告,淘汰XX年底前注册登记全部营运黄标车。按要求现公交、出租黄标车淘汰工作已完成,客运黄标车淘汰4台、货运黄标车淘汰13台。

5.客运管理方面:

完成宏伟镇内143台营运客车的营运证换发工作;完成对全市农村客运、出租、公路客运车辆进行油补申报的证件认证和数据审核工作,认证更新过户车辆175台,数据审核车辆871台;完成市内农村便民服务车辆再延续工作。

6.货运管理方面:

加强危险化学品和货运站(场)监管,本季度完成安全检查14次,签订安全责任状13份,车辆动态监管抽查5次;加强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许可和档案管理工作,按照《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行业管理工作指南》要求,严格把关、认真审核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及其专用车辆和从业人员的资质、资格,建立健全相关档案,为实施有效的行业日常监管奠定良好的基础,目前已规范企业许可1件,健全企业档案3份。

7.汽修方面:

加大对全市

一、二类汽修企业监管力度,与企业签定安全生产责任状和诚信经营服务承诺书;完成对全市三类汽修企业经营情况的核查工作,我市三类汽修企业现有310家;召开全市汽修企业座谈会,梳理了好的建议和意见15条,为将来更好的发展汽修行业奠定了良好基础;根据新的《汽车维修业管理规定》,结合《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重新规范工作流程和档案管理,并重建电子档案。

8.驾培方面:

按照《黑龙江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办法》的要求,完成与驾驶员培训学校安全生产责任状的签订工作;制定《xx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核实施方案》,加强全市教练员与教练车辆的管理,保证培训质量和培训学员的行车安全;下基层现场考试18次,发放从业资格证188本,从业驾驶员诚信考核7945次,换发从业资格证161本。

(四)执法队伍建设工作完成情况

制定了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计划,重点对执法软件的使用、执法文书的制作,以及客、货、修、驾等市场监管内容进行培训,提升执法人员的素质。

(五)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工作完成情况

一是组织3个检查组对我市的“两客一危”企业和公交企业进行安全检查,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安全教育,特别是春融期安全驾驶和结冰路面的安全行车,同时要求企业加强GPS监管。二是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明确安全生产工作。三是认真贯彻落实上级部门要求,全面开展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工作。本季度开展安全检查共10次。

(六)信息化方面完成情况

市局将运管信息平台提升为全市交通运输系统信息平台(全称“xx市交通运输信息服务中心”),由处里负责规划和实施,目前我处做好了项目建设的方案准备工作并已提交到市政府,等待市政府审批后,进行信息中心的招投标手续并着手建设工作。

(七)运输市场监管方面完成情况

一是对xx至哈尔滨的长途顺风车进行了打击,查扣8台长途顺风车;二是针对春节期间出租车违规经营行为进行了专项整治,查扣违规出租车28台;春节期间接到投诉44起,全部处理完毕;三是对长途客运车辆站外揽客、装货、超员等违规行为进行了查处,对4台违规车辆进行了处理。四是查处越线微型车28台,市内黑车17台。

(八)党的建设工作完成情况

.文明创建方面:

开展节前慰问活动,我处领导先后看望慰问了处重病退休职工和重病职工,并代表全处送去了新年的祝福和慰问金;举办党规党纪知识竞赛选拔赛,评选出1名选手参加全市比赛;召开“三八节”女职工座谈会;进行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学习活动。

2.宣传思想方面:

一季度报送党务信息14期,政务信息9期,问题信息2期,在市日报发稿6篇、市电视台宣传报道4次。春节期间,配合稽查部门进行了大规模“打黑治违”宣传,在大润发、金融大厦、桃山公园等市区重点地段设立了6块警示牌,印刷发放了5000份宣传单,收到了很好的宣传效果。

二、存在的问题

.单位网站尚未建成,公开渠道不畅,给政务公开工作带来不便。

2.我处职工退休及单位人员身份、编制问题。

3.存在行业不稳定因素。长途黑车虽经我处整治仍呈蔓延态势,损害了合法经营者的经济利益,目前,xx至哈尔滨的客运经营者和龙运集团xx分公司已多次到运管部门反映情况,并表示如果黑车得不到有效治理,将集体罢运到市政府上访。

4.车辆动态监控报警次数多,超速、疲劳驾驶现象频发。据“全国道路货运车辆公共监管与服务平台”车辆报警统计,仅今年2月份,全市重型载货车及半挂牵引车报警次数达8944次,其中超速报警8199次,疲劳报警745次。根据《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间应当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因此建议与交警部门实现数据共享,共同完成车辆监管工作。

三、下步工作安排

.按照政务公开工作要求,加快单位网站建设进程。

2.认真听取职工的诉求,争取省、市相关领导和部门的大力支持,努力化解历史遗留的问题和包袱,理顺干部职工的思想情绪,实现职工队伍的稳定。

3.开展春融期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和非法改装货运车辆专项治理活动,加强派驻和巡查管理,加强非法改装车辆确认和拆解力度,巩固治超成果。

4.开展公交车车容车貌整治行动;加大对出租车行业的监管力度,组织开展出租汽车从业人员培训教育。

5.推进黄标车淘汰工作。客运、货运、公交、汽修相互协调,按省里相关文件要求落实到位。

6.落实一类汽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前期准备工作;逐一核查三类汽修企业。

7.持续规范从业资格管理工作,完善从业人员的诚信考核,加强各驾校教学工作的指导和督查,全面提升教练员教学水平。

8.增强党组织的生机和活力,积极响应局党委、市工会号召开展的第二届职工文化活动月活动;扎实开展反腐倡廉教育,转变机关工作作风,制定“两个责任一办法”权力清单,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

xx市道路运输管理处

XX年3月23日

推荐第8篇:运输管理处党建汇报

运输管理处党建工作汇报材料

运输管理处党建工作发言材料

各位领导:

在直机关党工委和交通运输局党委的正确领导下,运输管理处党总支党建工作多年来务实开展,与行政工作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共同发展,为促进地区经济发展积极贡献力量,取得了一定成绩。现将我处党总支2010年党建工作情况和2011年党建工作打算向各位领导作一汇报。

一、2010年党建工作回顾

(一)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踏实开展“创先争优”活动

1、按照上级党委部署,我处制定了运政系统创先争优活动《实施方案》和《2010年工作安排》,成立了活动领导机构,结合运输管理工作实际提出了活动目标要求和“六个结合”的工作原则,在党员干部和职工中进行了广泛的动员,结合行业管理工作实际,丰富活动载体,创新活动内容,强 化措施、狠抓落实,形成了学先进、赶先进、找差距的浓厚氛围,使创先争优活动富有特色,进展顺利、效果明显。

(二)加强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努力做到“五个好”和“五带头”。

按照组织程序改选了处党总支委员会 和所属党支部委员会,完善规范领导班子议事规则等多项制度,规范权力运

把“强素质、作表率、创一流”的活动载体细化为“五比五看双满意”,即:比创新看运输发展,比实干看工作业绩,比学习看能力素质,比服务看惠民实效,比形象看群众反映,争创人民满意的党组织、争当群众满意的好党员。

运管处领导班子经常深入各基层运管所开展了政风行风及廉政建设督导工作,了解掌握本系统反腐倡廉工作进度和效果,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扎实开展了《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学习宣传贯彻月活动。

(三)、把好学习宣传关,确保创先争优活动深入人心。按照活动总体安排,制定了具体的学习计划,并把学习范围扩大到全体干部职工,坚持领导班子带头学,党员骨干领着学。学习内容以学习上级创先争优文件精神、廉洁从政、职业道德、《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和交通运输法律法规等为主,在提高党员干部职工思想政治素质、业务知识技能上当先锋、做模范。在学习中做到“四有”,即:有学习培训计划,有学习考勤,有学习笔记,有一篇联系自己思想和工作实际的学习体会文章。此举对于领会活动目的、抓住实质,建设学习型机关,推进学习型党组织,提高领导班子的执行力,培养高素质的运管干部职工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

(四)充分利用媒体、信息简报、运政网站、运政论坛、等对创先争优活动进行宣传。

截止目前,报刊电视刊稿20余篇,网站论坛刊稿30余篇,着重对活动进行跟踪报道。通过大力宣传,为我处推进活动的开展营造了浓厚的氛围,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五)以开展“交通运输文明杯”活动为抓手,扎实开展各种有效活动服务经济社会,服务人民群众。

结合开展营运车辆审验,组织党员干部开展运输经营业户走访服务活动。切实帮助企业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让党员在服务发展、服务群众的具体实践中体现先进性。

在系统内开展了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和执法知识测试活动,进一步端正行政执法理念、规范执法行为、整顿执法队伍,提高运政执法水平和管理能力,为加快发展现代化交通运输业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道路运输行业“重服务、守承诺”万人签名活动在全13个旗县市(区)同时启动。组织并参加“十佳文明执法窗口”、“十佳文明执法标兵”、“十佳服务标兵”等多项活动评选活动。

(六)、围绕“三个服务”,提升行业管理水平。

“服务群众、奉献社会”为宗旨,以服务对象满意为首要标准,将承诺内容、服务标准、许可事项等公示在单位显著位置,着力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

认真落实《政务公开暂行办法》,将涉及群众利益的各类事项通过网络、报刊、广播、电视等多种渠道向全社会全面公开,严格规范执法行为,不断完善政务公开制度,实行“阳光”服务。行政许可工作严格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时限、程序及其他要求进行办理,按照行政审批“四级联动”体系建设要求,及时进驻审批大厅并认真开展工作,运管处和市运管所窗口和窗口服务人员连续几年被行政审批中心评为先进服务窗口和优秀工作人员。

行政执法工作严格遵守交通行政执法各项法律法规,制定印发了《道路运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和《道路运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杜绝了执法行为的随意性。

(七)、开展“交通运输行业管理服务年”活动,强化机关服务效能建设。

采取各种方式,营造机关管理制度化、标准化、规范化,努力营造“人人讲效能、处处抓效能、事事高效能”的浓厚

氛围。建立干部职工建言献策制度、实行干部职工谈话制度等方式,利用召开座谈会、下发征求意见表等形式全面征求干部职工对业务建设和内部管理的意见、建议,激发主人翁意识,畅通心声表达渠道。

强化运政业务基础工作、信息调研、建言献策、创先争优等工作,激发全体人员的创新意识,提升业务工作层次和优质服务水平。力求每个职工都具有务实高效的工作作风、熟练过硬的业务本领、诚实守信的职业道德、甘于奉献的时代精神、勤奋学习的终身追求和争创一流的业绩理念,使运政的各项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

(八)五是抓好全运政系统各单位精神文明基础工作和晋级前准备工作,积极开展献爱心、公益和文体活动。

二、2011年党建工作安排

按照上级工作安排,结合运政工作实际,2011年我处党建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一)结合工作实际,紧紧围绕建党90周年,组织开展好具有行业特色的学习、宣传、文体和便民活动。

(二)从便民利民和优化发展环境角度出发,继续扎实开展好创先争优活动,重点抓好党员先锋岗和践诺工作;同时完成创先争优阶段工作。

(三)扎实落实好“一岗双责”,在抓好党建工作的同时,

同时抓好全运政职工廉洁从政工作。

(四)积极开展帮扶和社会公益活动;务实抓好2011年度全系统文明单位届期验收和晋级工作。

(五)加强党员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党员整体素质,年度举办二次以上党建工作培训班,党员培训率100%,积极参加上级党委组织举办的培训班,积极创建学习型党组织;做好组织发展工作。按照有关要求认真做好入党积极分子培养和党员发展工作,健全和完善党员培养发展的各项手续,落实发展党员公示制、票决制、预审制、责任追究制等有关规定。

以上是我处党总支2010年工作回顾和2011年工作安排,不足之处请指正。

推荐第9篇:东营市道路运输管理处文件

东营市道路运输管理处文件

东运管[2010]26号

关于开展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

车辆参数及配置核查工作的通知

各科室,各县(区)运管、维修所:

为进一步减少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推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行业建设,交通运输部发布了《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11号)及《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车辆参数及配置核查工作规范》,为更好地贯彻落实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车辆参数及配置核查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县(区)运管、维修所要认真组织学习《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及《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

量达标车型车辆参数及配置核查工作规范》,并做好宣传贯彻工作。

二、各县(区)运管机构或受委托的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对新进入道路运输市场的车辆(总质量超过3500千克的客运车辆和货运车辆)应严格按照要求对车辆配置及参数进行核查,实施检测前,须检索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信息服务网网址:http://atestsc.mot.gov.cn)。属《达标车型表》中车型的,检索人在《东营市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核查表》(见附件1)中标明公告批次、序号,并填写公告参数及配置栏内容;核查人按照《东营市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核查表》中所列项目和方法进行核查。核查结果不符合《达标车型表》中相应车型参数及配置要求的车辆,判定不合格,并告知申请人不合格项目及原因;经核查合格的车辆,按照原程序办理。属《过渡车型表》中车型的,出具《东营市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核查表》,按照原程序办理。

非营运车辆转为营运车辆按新购车辆核查规定进行核查。营运车转籍需提供原车籍地运管机构出具的车辆档案等有效证明,按核查表中规定的项目及方法进行核查合格后,按照原程序办理。

对核查范围内车辆的执行时间段及具体核查方法按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车辆参数及配置核查工作规范》第五条进行。

《东营市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核查表》一式两份,一份运管机构存入车辆档案,一份核查机构同检测表原件、《机动车登记证书》和《整车出厂合格证》复印件(属《过渡车型表》中车型的,只留存核查表和检测表)一起存档备查。经核查不合格车辆的核查表,由运管机构和核查机构分别留存备查。

三、对达标车型车辆核查合格且符合配发《道路运输证》其他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予以配发《道路运输证》;对车辆未列入《过渡期车型表》和《达标车型表》的,或经核查不合格的,不得配发《道路运输证》。

四、各县(区)运管、维修所要督促本辖区受委托的检测机构做好核查工作,制定相关核查工作制度,落实核查工作责任制,建立核查车辆检测档案,确保设备设施及人员落实到位。并不定期对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受委托的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开展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核查,提供科学、公正、及时、有效的检测服务。核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运管机构反馈,并在每月3日前将上月情况填写《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核查存在问题汇总表》(见附件2)报县(区)运管、维修所,由县(区)运管、维修所每月5日前分别以传真和电子版上报市运管机构。邮箱:jinzeheng@sohu.com,传真:8321505。

五、各县(区)运管机构或受委托的检测机构在检测和核查

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情形的,按照《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和《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车辆参数及配置核查工作规范》到东营市交通信息网(http://)查询。

附件:

1、《东营市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核查表》

2、《东营市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核查存在问题汇

总表》

二○一○年六月十日

推荐第10篇:杭州市萧山区道路运输管理处

杭州市萧山区道路运输管理处

(杭州市萧山区机动车维修驾培行业管理处)

行政权力清单

一、行政许可(6项)………………………………………………………1

二、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17项)……………………………………7

三、行政监管(2项)……………………………………………………11

四、行政处罚(124项)…………………………………………………13

五、行政强制(10项)……………………………………………………43

六、行政征用(1项)……………………………………………………45

七、行政裁决(1项)……………………………………………………46

八、其他具体行政行为(8项)…………………………………………46 0

一、行政许可(共6项)

(一)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含客运经营许可、班线、旅游、包车)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八条 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

(二)有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申请从事班线客运经营的,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条 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

1、客车技术要求:

2、客运类型等级要求:

3、客车数量要求:

(二)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驾驶人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的制度。

(四)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第十四条 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开业的相关材料: 1.《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申请表》; 2.企业章程文本;

3.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4.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5.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

6.已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公安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二)同时申请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的,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申请表》;

2.可行性报告,包括申请客运班线客流状况调查、运营方案、效益分析以及可能对其他相关经营者产生的影响等;

3.进站方案。已与起讫点客运站和停靠站签订进站意向书的,应当提供进站意向书; 4.运输服务质量承诺书。

第十五条 已获得相应道路班车客运经营许可的经营者,申请新增客运班线时,除提供第十四条第

(二)项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二)与所申请客运班线类型相适应的企业自有营运客车的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复印件;

(三)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客车数量、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座位数以及客车外廓长、宽、高等。若拟投入客车属于已购臵或者现有的,应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客车等级评定证明及其复印件;

(四)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公安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五)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所在单位的工作证明或者委托书。

(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包括非经营性危险货运)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二条 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

(二)有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申请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5辆以上经检测合格的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设备;

(二)有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

(三)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配有必要的通讯工具;

(四)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 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2、《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条 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运输车辆:

1、车辆技术要求:

2、车辆其他要求:

(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

第八条 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含设区的市所属区运输管理机构,下同)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见附件1);

(二)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三)机动车辆行驶证、车辆检测合格证明复印件;拟购臵运输车辆的承诺书,承诺书应当包括车辆数量、类型、技术性能、购臵时间等内容;

(四)聘用或拟聘用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

(五)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3、《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八条 申请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下列要求的专用车辆及设备: 1.自有专用车辆5辆以上;

2.专用车辆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车辆技术等级达到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规定的一级技术等级;

3.配备有效的通讯工具;

4.有符合安全规定并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具有运输剧毒、爆炸和I类包装危险货物专用车辆的,还应当配备与其他设备、车辆、人员隔离的专用停车区域,并设立明显 2 的警示标志;

5.配备有与运输的危险货物性质相适应的安全防护、环境保护和消防设施设备;

6.运输剧毒、爆炸、易燃、放射性危险货物的,应当具备罐式车辆或厢式车辆、专用容器,车辆应当安装行驶记录仪或定位系统;

7.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应当经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运输爆炸、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20立方米,运输剧毒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10立方米,但罐式集装箱除外;

8.运输剧毒、爆炸、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非罐式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不得超过10吨。

(二)有符合下列要求的从业人员:

1.专用车辆的驾驶人员取得相应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60周岁;

2.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以及从业人员、车辆、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可以使用自备专用车辆从事为本单位服务的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一)下列企事业单位之一:

1.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生产、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2.有特殊需求的科研、军工、通用民航等企事业单位。

(二)具备第八条规定的条件,但自有专用车辆的数量可以少于5辆。第十条 申请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见附件1);

(二)拟运输的危险货物类别、项别及运营方案;

(三)企业章程文本;

(四)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五)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内容包括专用车辆数量、类型、技术等级、通讯工具配备、总质量、核定载质量、车轴数以及车辆外廓长、宽、高等情况,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罐体容积与车辆载质量匹配情况,运输剧毒、爆炸、易燃、放射性危险货物的专用车辆配备行驶记录仪或者定位系统情况。若拟投入专用车辆为已购臵或者现有的,应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或者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检测合格证或者检测报告及其复印件;

(六)拟聘用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及其复印件;

(七)具备停车场地、专用停车区域和安全防护、环境保护、消防设施设备的证明材料;

(八)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第十一条 申请从事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单位,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时,除提交第十条第

(五)至第

(八)项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申请表》(见附件2);

(二)下列形式之一的单位基本情况证明:

1.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

2.能证明科研、军工、通用民航等企事业单位性质或者业务范围的有关材料;

(三)特殊运输需求的说明材料;

(四)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所在单位的工作证明或者委托书。

4、《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扩大县(市)部分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通知》(浙委办〔2008〕116号)

(三)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许可(货运站场经营许可含货物集散服务、货运配载服务、货运代理服务和仓储理货服务)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七条 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经验收合格的运输站(场);

(二)有相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有相应的设备、设施;

(四)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范和安全管理制度。

第四十条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申请从事客运站(场)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客运站经有关部门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的站级验收合格;

(二)有与业务量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有相应的设备、设施,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及建设要求》(JT/T200)的规定执行;

(四)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服务规范、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车辆发车前例检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危险品查堵、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制度。

3、《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七条 申请从事货运站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货运站房、生产调度办公室、信息管理中心、仓库、仓储库棚、场地和道路等设施,并经有关部门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二)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安全、消防、装卸、通讯、计量等设备;

(三)有与其经营规模、经营类别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四)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四)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八条 申请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相应的机动车维修场地;

(二)有必要的设备、设施和技术人员;

(三)有健全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制度;

(四)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

第四十条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2、《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申请从事汽车维修经营业务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维修车辆停车场和生产厂房。……

(二)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

(三)有必要的技术人员:

(四)有健全的维修管理制度。……

(五)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

第十二条 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的汽车维修经营者,除具备汽车维修经营一类维修经营业务的开业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4 第十三条 申请从事摩托车维修经营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摩托车维修停车场和生产厂房。……

(二)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

(三)有必要的技术人员:……

(四)有健全的维修管理制度。……

(五)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

3、《杭州市机动车维修业管理条例》第八条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维修场地;

(二)有必要的设备、设施和技术人员;

(三)有健全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制度;

(四)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

兼营机动车配件的,还应当有健全的配件采购管理、仓储管理、质量检验等管理制度。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具体条件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申请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所在地的区、县(市)机动车维修业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所在地的区、县(市)未设立机动车维修业管理机构的,应当向市机动车维修业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申请时,应当提交以下村料:

(一)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申请变更许可的,提交营业执照);

(四)拟聘用人员名册及资格、职称证明;

(五)经营场地使用权证明;

(六)各类设备、设施清单;属计量器件的设备、设施,提供计量设备检定合格证明;

(七)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车辆维修档案管理、设备管理及配件管理等维修管理制度文本;

(八)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

(九)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五)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条第一款 机动车的驾驶培训实行社会化,由交通主管部门对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实行资格管理,其中专门的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实行资格管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九条 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健全的培训机构和管理制度;

(二)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人员、管理人员;

(三)有必要的教学车辆和其他教学设施、设备、场地。

第四十条 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3、《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十条 申请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健全的培训机构。

(二)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三)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人员。

(四)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

(五)有必要的教学车辆。

(六)有必要的教学设施、设备和场地。

第十一条 申请从事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十二条 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十三条 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三)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及复印件;

(四)教练场地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及复印件;

(五)教练场地技术条件说明;

(六)教学车辆技术条件、车型及数量证明(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的无需提交);

(七)教学车辆购臵证明(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的无需提交);

(八)各类设施、设备清单;

(九)拟聘用人员名册及资格、职称证明;

(十)根据本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申请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在递交申请材料时,应当同时提供由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相关人员安全驾驶经历证明,安全驾驶经历的起算时间自申请材料递交之日起倒计。

4、《杭州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条例》第八条 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健全的培训机构和管理制度;

(二)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有必要的教学设施、设备和场地。

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具体条件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营运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 法律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112项 项目名称: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

2、《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从事出租车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按规定取得出租车营运权;

(二)有符合规定要求的驾驶人员和检测合格的车辆;

(三)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与相应的责任承担能力;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从事出租车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龄不超过六十周岁;

(二)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并在三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三)经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法律、法规和服务规范、服务知识、机动车维修、旅客急救基本技能等内容考试合格。

符合前款规定的驾驶人员,由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出租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出租车驾驶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出租车驾驶员客运资格的考试范围、标准等具体办法由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规定。

3、《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六条 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的原则实施管理,其职责是:

(二)核发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营运证和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资格证;第八条第二款 从事经营客运出租汽车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并在获得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后,办理下列手续:

(一)向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申领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二、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共17项)

(一)道路运输车辆(危货运输车辆除外)营运证(《道路运输证》)配发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第二款 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 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的营运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款 从事经营客运出租汽车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并在获得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后,办理下列手续:

(五)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对办完上述手续的经营者按其注册客运出租车辆发给营运证;

4、《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被许可人应当按照承诺书的要求购臵运输车辆。购臵车辆或者已有车辆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实并符合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向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

5、《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被许可人应当按确定的时间落实拟投入车辆承诺书。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已核实被许可人落实了拟投入车辆承诺书且车辆符合许可要求后,应当为投入运输的客车配发《道路运输证》;属于客运班车的,应当同时配发班车客运标志牌(见附件7)。正式班车客运标志牌尚未制作完毕的,应当先配发临时客运标志牌。

(二)临时客运标志牌发放 法律依据: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六十条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客运车辆可凭临时客运标志牌运行:

(一)原有正班车已经满载,需要开行加班车的;

(二)因车辆抛锚、维护等原因,需要接驳或者顶班的;

(三)正式班车客运标志牌正在制作或者不慎灭失,等待领取的。

第六十一条 凭临时客运标志牌运营的客车应当按正班车的线路和站点运行。属于加班或者顶班的,还应当持有始发站签章并注明事由的当班行车路单;班车客运标志牌正在制作或者灭失的,还应当持有该条班线的《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或者《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的复印件。

第六十三条 省际临时客运标志牌(见附件9)、省际包车客运标志牌(见附件10)由省级 7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交通部的统一式样印制,交由当地县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向客运经营者核发。省际包车客运标志牌和加班车、顶班车、接驳车使用的省际临时客运标志牌在一个运次所需的时间内有效,因班车客运标志牌正在制作或者灭失而使用的省际临时客运标志牌有效期不得超过30天。

省内临时客运标志牌、省内包车客运标志牌样式及管理要求由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自行规定。

(三)包车客运标志牌核发 法律依据: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 客运包车应当凭车籍所在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包车客运标志牌,按照约定的时间、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运行,并持有包车票或者包车合同,不得按班车模式定点定线运营,不得招揽包车合同外的旅客乘车。

(四)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发放 法律依据: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 机动车维修竣工质量检验合格的,维修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见附件2);未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机动车,不得交付使用,车主可以拒绝交费或接车。

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印制和编号,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规定发放和管理。

禁止伪造、倒卖、转借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

(五)道路运输车辆年度审验 法律依据:

1、《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客运车辆进行审验,每年审验一次。审验内容包括:

(一)车辆违章记录;

(二)车辆技术档案;

(三)车辆结构、尺寸变动情况;

(四)按规定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行车记录仪情况;

(五)客运经营者为客运车辆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情况。

审验符合要求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道路运输证》审验记录栏中注明;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办理变更手续。

2、《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货运车辆进行审验,每年审验一次。

审验内容包括车辆技术档案、车辆结构及尺寸变动情况和违章记录等。

审验符合要求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道路运输证》审验记录中注明;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办理变更手续。

(六)外省货车驻点经营登记 法律依据:

《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非本省注册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在本省驻点经营道路货物运输业务的,须到本省营运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登记,并按本省规定缴纳规费。

前款所称的驻点经营是指外省籍的营运车辆,其货物运输连续两次以上起讫地都在本省境内,或者起讫地一端为本省境内,另一端为车籍地省以外的道路货物运输。

(七)外省危货运输经营者承运危险货物备案登记 法律依据:

1、《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非本省注册的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需在本省境内承运危险货物的,应当在承运前五日内凭车籍地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有效证件及危险货物运输合同到本省起运地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2、《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驻点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的外省车辆必须凭车籍地的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的有效证件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交通部门备案。

(八)客运站站级验收 法律依据: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客运站经有关部门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的站级验收合格;

(九)道路运输经营者设立分公司备案 法律依据:

1、《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道路客运经营者设立子公司的,应当按规定向设立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经营许可;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设立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

2、《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设立子公司的,应当向设立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经营许可;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设立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

3、《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设立子公司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向设立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运输许可;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设立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

(十)道路运输经营者许可事项变更备案 法律依据:

1、《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需要变更许可事项或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按本章有关规定办理。

客运班线的经营主体、起讫地和日发班次变更和客运站经营主体、站址变更按照重新许可办理。

2、《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变更许可事项、扩大经营范围的,按本章有关许可规定办理。

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变更名称、地址等,应当向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5、《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十九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需要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按照本章有关许可的规定办理。

3、《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当按照本章有关规定办理行政许可事宜。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等事项的,应当向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4、《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当向原作出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实施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等事项的,应当向原作出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5、《杭州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培训机构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当按照 9 规定的程序,向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6、《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需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在变更前三十日内分别向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变更登记手续,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之日后三十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7、《杭州市机动车维修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机动车维修业经营者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向原作出许可决定的机动车维修业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机动车维修业经营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等事项的,应当向原作出许可决定的机动车维修业管理机构办理申请变更登记手续。

机动车维修业经营者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在终止经营前三十日内向原作出许可决定的机动车维修业管理机构办理许可注销手续。

(十一)道路运输经营者终止经营注销许可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五条 客运经营者需要终止客运经营的,应当在终止前30日内告知原许可机关。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客运班线经营者在经营期限内暂停、终止班线经营,应当提前30日向原许可机关申请。经营期限届满,需要延续客运班线经营的,应当在届满前60日提出申请。原许可机关应当依据本章有关规定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重新办理有关手续。

客运经营者终止经营,应当在终止经营后10日内,将相关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客运标志牌交回原发放机关。

第三十二条 客运站经营者终止经营的,应当提前30日告知原许可机关和进站经营者。原许可机关发现关闭客运站可能对社会公众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采取措施对进站车辆进行分流,并向社会公告。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在终止经营后10日内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交回原发放机关。

3、《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经营之日30日前告知原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并办理有关注销手续。

4、《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三款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经营前30日告知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注销手续。

6、《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十九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经营前30日到原作出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行政许可注销手续。

7、《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要求停业的,应在停业前三十日内向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申报,办理缴销经营许可证、营运证、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资格证及收费凭证的相关手续,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并向税务机关结清税务手续。

8、《杭州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 培训机构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在终止经营前三十日向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机构办理行政许可注销手续。

(十二)单程包车回程载客备案

法律依据: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第三款 单程的去程包车回程载客时,应当向回程客源所在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十三)机动车维修工时单价标准备案 法律依据: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公布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合理收取费用。

10 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可按各省机动车维修协会等行业中介组织统一制定的标准执行,也可按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报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后的标准执行,也可按机动车生产厂家公布的标准执行。当上述标准不一致时,优先适用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备案的标准。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将其执行的机动车维修工时单价标准报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十四)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招生站(点)备案 法律依据:

《杭州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 培训机构设臵的招生站(点)应当统一规范,纳入培训机构的正常管理,并将招生站(点)设臵情况报所在地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机构备案。

(十五)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收费标准备案 法律依据:

《杭州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 培训机构应当遵守价格主管部门有关培训收费的规定,并将收费标准报所在地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机构备案。

(十六)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聘用教练备案 法律依据:

《杭州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培训机构应当聘用取得教练员证的人员担任教练员,并将聘用教练员的名单报所在地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机构备案。 (十七)机动车机动车配件经销备案 《杭州市机动车维修业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从事机动车配件经销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所在地的区、县(市)机动车维修业管理机构办理备案登记;所在地的区、县(市)未设立机动车维修业管理机构的,应当到市机动车维修业管理机构办理备案登记。

办理备案登记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营业执照;

(二)配件经销相关设备、设施清单及来源证明;

(三)配件采购管理、仓储管理、质量检验等管理制度文本。第十二条 从事机动车配件经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销规模相适应的场地、设备、设施;

(二)有必要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有规范的业务操作流程、进出库流程;

(四)有健全的配件采购管理、仓储管理、质量检验等管理制度;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行政监管(共2项)

(一)对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条 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前款所称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以下简称客运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以下简称货运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第七条第三款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2、《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 前款所称的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旅客运输 11 经营、道路货物运输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包括站(场)服务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四十九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行政监督检查制度,依法对道路运输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3、《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三条 杭州市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的主管机关。

区、县(市)的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由区、县(市)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 市、区和县(市)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下的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客运出租汽车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六条 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的原则实施管理,其职责是:

(一)对客运出租汽车的发展实行统一规划,依据本条例和有关法规制定客运出租汽车管理的具体制度;

(二)核发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营运证和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资格证;

(三)配合价格、税务部门制定客运出租汽车统一收费标准、收费方法和收费凭证;

(四)配合公安部门加强对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的治安和交通安全管理;

(五)对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在经营中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其经营活动进行指导、协调和服务;

(六)处理乘客的投诉。

第五条 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对出租汽车管理的职责是:

(一)对客运出租汽车的发展实行统一规划,依据本条例和有关法规制定出租汽车管理的具体制度;

(二)核发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营运证和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资格证;

(三)配合物价、税务部门制定出租汽车统一收费标准、收费方法和收费凭证;

(四)配合公安部门加强对出租汽车行业的治安和交通安全管理;

(五)依照有关规定负责客运出租汽车专用发票的印制、发放和管理;

(六)对购臵客运出租汽车的申请进行审核;

(七)处理乘客的投诉;

(八)检查本条例的执行情况,对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者进行教育和处罚。

4、《杭州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条例》第三条 杭州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全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各区、县(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市和各区、县(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具体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对培训机构的培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经营场所、教练场地实施现场检查。

(二)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五条 交通部负责全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道路运输经理人和其他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的管理工作。

四、行政处罚(共124项)

(一)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

(三)超越许可的事项,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

3、《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二)未取得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班车客运经营的;

(三)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客运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四)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4、《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及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的;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的;

(三)超越许可的事项,非法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的。

(二)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资质,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有违法所得的,由交通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运输货物属于危险化学品, 13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2万以上20万以下的罚款。运输货物属于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其它危险货物,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三)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四)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

(三)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驾驶道路运输经营车辆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 不符合本条例第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人员驾驶道路运输经营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

(三)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

(四)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五十条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转让、出租的有关证件,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对于接受非法转让、出租的受让方,应当按照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4、《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非法转让、出租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5、《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非法转让、出租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对于接受非法转让、出租的受让方,应当按照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6、《杭州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培训机构转让、出 14 租、出借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的,由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对于接受转让、出租、出借的受让方,按照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7、《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8、《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非法转让、出租、伪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许可证明》、《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国际汽车运输特别行车许可证》、《国际道路运输国籍识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及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未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2、《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一)未投保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的;

(二)投保的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的。

3、《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一)未为旅客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

(二)未按最低投保限额投保的;

(三)投保的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的。

(六)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道路运输证》)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2、《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二款 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3、《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4、《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八条第二款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七)客运经营者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一)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一)客运班车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班次行驶的;

(二)加班车、顶班车、接驳车无正当理由不按原正班车的线路、站点、班次行驶的;

(三)客运包车不按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行驶的;

3、《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并处吊销班线客运经营权、经营许可证:

(一)班线客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

4、《杭州市道路旅客运输管理若干规定》第二十条 客运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罚:

(二)班车客运经营者擅自变更营运线路、增减班次或变更发车时间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5、《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及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一)不按批准的国际道路运输线路、站点、班次运输的;《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 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及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或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按规定的运输线路、站点、班次、停靠站(场)运行的;

(八)客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的线路行驶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同上

(九)客运经营者不按公布的班次行驶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同上

(十)强行招揽旅客、货物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二)强行招揽旅客、货物的;

2、《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其相应的经营范围:

(一)强行招揽货物的;

3、《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四)以欺骗、暴力等手段招揽旅客的;

(十一)客运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三)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五)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

3、《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及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二)在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

(十二)擅自终止客运经营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四)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客运经营的;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六)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道路客运经营的。

3、《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及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三)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

(十三)未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 17 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五)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

2、《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其相应的经营范围:

(二)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

3、《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十四)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2、《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许可事项实施监督检查时,发现经营者未按规定对已经核准的车辆进行维护和检验、使用不符合相应技术标准的车辆或者改变已经核准的场地、设备、设施等,导致其与相应许可条件不符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经营者逾期不改正的,吊销车辆营运证、经营许可证。

3、《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4、《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按规定维护和检测专用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5、《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客运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十五)使用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运输车辆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专用车辆及罐式专用车辆罐体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4、《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使用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客运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5、《杭州市道路旅客运输管理若干规定》第二十条 客运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罚:

(四)利用第十二条第

(一)、

(二)项规定的车辆从事客运经营活动的,没收违法所得,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拼装客车和已达报废标准的客车,应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杭州市道路旅客运输管理若干规定》第十二条 禁止利用下列车辆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活动:

(二)未经批准擅自改装或改型的客车;

(十六)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以及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站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允许无经营许可证件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十七)允许超载、超限车辆出站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以及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货运站经营者对超限、超载车辆配载,放行出站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站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允许超载车辆出站的;

(十八)允许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以及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站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允许未经安全检查或者安全检查不合格的车辆发车的;(十九)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以及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站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无正当理由拒绝客运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二十)擅自改变道路运输站(场)的用途和服务功能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擅自改变道路运输站(场)的用途和服务功能,或者不公布运输线路、起止经停站点、运输班次、始发时间、票价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货运站经营者擅自改变道路运输站(场)的用途和服务功能,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站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擅自改变客运站的用途和服务功能的;

(二十一)客运站(场)经营者不公布线路、站点、班次、始发时间或票价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擅自改变道路运输站(场)的用途和服务功能,或者不公布运输线路、起止经停站点、运输班次、始发时间、票价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站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二)不公布运输线路、起讫停靠站点、班次、发车时间、票价的。

3、《杭州市道路旅客运输管理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 客运站(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不按核定的班次、班时进行作业或不按规定向社会公布班次时刻表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不按核定的营运方式、区域、线路、站点安排车辆的,每车次处1000元的罚款;(二十二)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 20 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货运站经营许可,擅自从事货运站经营的;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货运站经营的;

(三)超越许可的事项,从事货运站经营的。

3、《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客运站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客运站经营的;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客运站许可证件从事客运站经营的;

(三)超越许可事项,从事客运站经营的。(二十三)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擅自从事机动车维修相关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

(二)使用无效、伪造、变造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

(三)超越许可事项,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二十四)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1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二)使用无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三)超越许可事项,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3、《杭州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上的,并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二)使用伪造、变造、过期、被注销的等无效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三)超越行政许可事项,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二十五)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杭州市机动车维修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在维修车辆过程中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燃润料的,由机动车维修行业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十六)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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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杭州市汽车摩托车维修业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收缴技术资格证书:

(六)擅自承接事故车辆修复或进行车辆改装、改型、改色业务以及擅自承接危险物品车辆、国家规定报废车辆的维修、改装、拼装业务的。

(二十七)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擅自改装机动车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杭州市汽车摩托车维修业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收缴技术资格证书:

(六)擅自承接事故车辆修复或进行车辆改装、改型、改色业务以及擅自承接危险物品车辆、国家规定报废车辆的维修、改装、拼装业务的。

(二十八)签发虚假的机动车维修合格证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的机动车维修合格证,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或者不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九)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规定进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吊销经营许可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者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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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者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

(一)未按照全国统一的教学大纲进行培训的;

3、《杭州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由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机构吊销其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

(一)未按照统一的教学大纲进行培训的;

(三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在发放培训结业证书时弄虚作假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吊销经营许可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者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

2、《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者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

(二)未向培训结业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的;

(三)向培训未结业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的;

(四)向未参加培训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的;

(五)使用无效、伪造、变造《结业证书》的;

(六)租用其他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结业证书》的。

3、《杭州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由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机构吊销其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

(二)未向培训结业的人员颁发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结业证书的;

(三)向培训未结业的人员颁发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结业证书的;

(四)向未参加培训的人员颁发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结业证书的;

(五)使用无效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结业证书的;

(六)转让、出租、出借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结业证书的。(三十一)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运输经营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

1、《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八条第一款 违反本规定,取得客运经营许可的客运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客运经营的,由县级以上运管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十二)已不具备安全条件且未按期改正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吊销经营许可 法律依据:

1、《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货运 24 站经营者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限期责令改正;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按要求改正且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其相应的经营范围。

2、《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按要求改正且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3、《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按要求改正且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4、《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许可事项实施监督检查时,发现经营者未按规定对已经核准的车辆进行维护和检验、使用不符合相应技术标准的车辆或者改变已经核准的场地、设备、设施等,导致其与相应许可条件不符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经营者逾期不改正的,吊销车辆营运证、经营许可证。

(三十三)检测机构不按技术规范进行检测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1、《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七十条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不按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进行检测、未经检测出具检测结果或者不如实出具检测结果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不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进行检测、未经检测出具检测结果或者不如实出具检测结果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十四)检测机构不如实出具检测结果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1、《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七十条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不按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进行检测、未经检测出具检测结果或者不如实出具检测结果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不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进行检测、未经检测出具检测结果或者不如实出具检测结果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经营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涂改、无效的经营许可证从事机动车维修质量检验经营,或者机动车维修质量检验经营者 25 提供虚假车辆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以及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经营许可证。

4、《杭州市汽车摩托车维修业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收缴技术资格证书:

(五)不按规定标准进行检测,并出具虚假检测证明的。(三十五)不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经营许可 法律依据:

1、《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或者不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杭州市汽车摩托车维修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纠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建立车辆维修档案或者维修车辆竣工出厂不按规定填发竣工合格证的。(三十六)聘用未取得上岗资格证人员从事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部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从事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的驾驶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未经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的;

2、《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托运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从事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证的;(三十七)托运人未说明危险化学品的情况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部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托运人托运危险化学品,不向承运人说明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等情况,或者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交付托运时未添加的;

2、《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托运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托运人托运危险化学品,不向承运人说明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等情况;或者需要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交付托运时未添加的;

26 (三十八)托运人未按规定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同上

(三十九)未按规定和国家标准运输、装卸危险化学品且未采取必要安全防护措施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部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运输、装卸危险化学品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并按照危险化学品的特性采取必要安全防护措施的。

2、《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托运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运输、装卸危险化学品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并未按照危险化学品的特性采取必要安全防护措施的。

(四十)未经许可从事出租车客运经营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1、《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经营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涂改、无效的经营许可证、车辆营运证从事出租车客运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2、《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

(一)项 对未取得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营运证,或使用伪造、涂改、无效的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营运证从事客运出租汽车营运活动的,责令其停止违法经营,收缴伪造、涂改、无效的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营运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四十一)未经许可从事机动车维修质量检验经营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经营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涂改、无效的经营许可证从事机动车维修质量检验经营,或者机动车维修质量检验经营者提供虚假车辆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以及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经营许可证。

(四十二)聘用无相应从业资格证的人员从事道路运输活动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吊销经营许可 法律依据:

1、《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并处吊销班线客运经营权、经营许可证:

(二)违反规定聘用无相应从业资格证的人员从事道路运输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活动的;

2、《杭州市道路旅客运输管理若干规定》第二十条 客运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 27 一的,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聘用无司乘人员服务资格证的人员从事客运经营活动的,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十三)未按规定实施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吊销经营许可 法律依据:

《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并处吊销班线客运经营权、经营许可证:

(三)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实施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四十四)未按规定报告道路运输安全事故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吊销经营许可 法律依据:

《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并处吊销班线客运经营权、经营许可证:

(四)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期限报告道路运输安全情况或者隐瞒、拖延不报、谎报道路运输安全重、特大交通事故的;

(四十五)拒不执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关于客运班车发班方式和发班时间决定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吊销经营许可 法律依据:

1、《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并处吊销班线客运经营权、经营许可证:

(五)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拒不执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关于客运班车发班方式和发班时间决定的;

2、《杭州市道路旅客运输管理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 客运站(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不按核定的班次、班时进行作业或不按规定向社会公布班次时刻表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十六)在未经核定的教学场地从事驾驶培训经营活动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吊销经营许可 法律依据:

1、《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并处吊销班线客运经营权、经营许可证:

(六)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者或者教学人员在未经核定的教学场地或者利用非教练车辆从事驾驶培训经营活动的。

2、《杭州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机构吊销其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

(三)在未经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机构核定的教练场地进行机动车驾驶培训经营的;(四十七)利用非教练车辆从事驾驶培训经营活动

28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吊销经营许可 法律依据:

1、《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并处吊销班线客运经营权、经营许可证:

(六)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者或者教学人员在未经核定的教学场地或者利用非教练车辆从事驾驶培训经营活动的。

2、《杭州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机构吊销其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

(二)使用非教练车进行机动车驾驶培训经营的;(四十八)班线客车站外揽客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一)班车客运(包括定线旅游客运)经营者站外揽客的;(四十九)包车沿途揽客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二)包车客运(包括非定线旅游客运)经营者沿途揽客的;(五十)出租车驾驶员违规收费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1、《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三)出租车驾驶人员有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行为的;

《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出租车驾驶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出租车里程计价表显示的金额收取运费,与乘客另有约定的除外;

2、《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

(三)项 第三十条第一款第

(六)项 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营运中不按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拒绝载客、强行拉客、强行拼载、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五十一)出租车驾驶员异地营运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1、《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三)出租车驾驶人员有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行为的;

《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出租车驾驶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二)在核定的营运区域内营运,不得异地驻点营运;

2、《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

(二)项 从事起点和终点均在核定营运 29 区域外的异地营运活动的,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五十二)出租车驾驶员拒绝载客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1、《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三)出租车驾驶人员有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行为的;

《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出租车驾驶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三)不得拒绝载客、途中甩客、故意绕道、强行拼载乘客。

2、《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

(六)项 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营运中不按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拒绝载客、强行拉客、强行拼载、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五十三)出租车驾驶员途中甩客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1、《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三)出租车驾驶人员有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行为的;

《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出租车驾驶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三)不得拒绝载客、途中甩客、故意绕道、强行拼载乘客。

2、《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

(六)项 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营运中不按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拒绝载客、强行拉客、强行拼载、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五十四)出租车驾驶员故意绕道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1、《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三)出租车驾驶人员有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行为的;

《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出租车驾驶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三)不得拒绝载客、途中甩客、故意绕道、强行拼载乘客。

2、《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

(六)项 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营运中不按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拒绝载客、强行拉客、强行拼载、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五十五)出租车驾驶员强行拼载乘客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1、《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三)出租车驾驶人员有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行为的;

《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出租车驾驶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三)不得拒绝载客、途中甩客、故意绕道、强行拼载乘客。

2、《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

(六)项 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营 30 运中不按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拒绝载客、强行拉客、强行拼载、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五十六)外省籍车辆在本省驻点营运未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四)外省籍的营运车辆在本省驻点营运,未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缴纳规费的;(五十七)外省危货运输经营者承运危险货物未按规定备案登记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1、《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五)非本省注册的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在本省境内承运危险货物,未按规定办理备案登记手续的;

2、《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实施办法》第五十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三)在本省驻点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单位违反第三十五条规定,未持有效证件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交通部门备案的。

(五十八)未按规定提供货运发票或者旅客车票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1、《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六)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提供货运发票或者旅客车票的;

2、《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

(三)项 不按规定出具发票的,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五十九)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未按规定使用行包安全检查设备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七)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未按规定使用行包安全检查设备的;(六十)货运代理配载经营者将货物交由不具有经营资格的承运人承运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八)道路货运代理、货运配载经营者将受理的运输货物交由不具有经营资格的承运人承运的;

(六十一)未按规定查验配件合格证书、保存配件原始发票单证、建立进货台账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31 法律依据:

1、《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九)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行为的;

《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查验配件合格证书,按规定要求保存能够证明进货来源的原始发票、单证等,建立进货台账;

2、《杭州市汽车摩托车维修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纠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不按规定对使用或经销的车辆配件进行检查验收的。(六十二)未按规定要求建立机动车维修档案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1、《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九)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行为的;

《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二)对机动车进行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的,按规定要求建立机动车维修档案。

2、《杭州市汽车摩托车维修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纠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建立车辆维修档案或者维修车辆竣工出厂不按规定填发竣工合格证的。(六十三)未按规定要求建立机动车检验档案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十)机动车维修质量检验经营者未按规定建立机动车检验档案的;(六十四)驾驶培训教学人员在教学期间离岗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1、《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十一)驾驶培训教学人员有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行为的;《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教学人员应当持教练员证上岗,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教学期间不得离岗;

2、《杭州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教练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以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六)进行培训时,教练员未随车教练,让学员单独驾驶的;(六十五)驾驶培训教学人员索要学员财物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1、《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 32 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十一)驾驶培训教学人员有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行为的;《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教学人员应当持教练员证上岗,并遵守下列规定:

(二)不得索要学员财物;

2、《杭州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教练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以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十)索取、收受学员财物,或者向学员谋取其他利益的。(六十六)驾驶培训教学人员未如实填写教学日志和培训记录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1、《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十一)驾驶培训教学人员有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行为的;《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教学人员应当持教练员证上岗,并遵守下列规定:

(三)按照统一的教学大纲实施教学,如实填写教学日志和培训记录。

2、《杭州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教练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以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四)未如实填写教学日志、培训记录的;(六十七)培训经营者未如实签署培训记录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1、《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十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者未如实签署培训记录的。

2、《杭州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六)未如实填写培训记录的;

(六十八)未按规定配备长途客车驾驶员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

《杭州市道路旅客运输管理若干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 客运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未按本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配备驾驶员,或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的车辆未达到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车辆技术标准,或聘用无司乘人员服务资格证的人员从事客运经营活动的,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杭州市道路旅客运输管理若干规定》第十条第一款 客运经营者应当确保旅客运输的安全。600公里以上的高速和快速客运班线和400公里以上的普客班线,应当配备2名驾驶员轮换驾驶。

(六十九)道路客运车辆未达规定技术标准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

33 《杭州市道路旅客运输管理若干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 客运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未按本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配备驾驶员,或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的车辆未达到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车辆技术标准,或聘用无司乘人员服务资格证的人员从事客运经营活动的,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杭州市道路旅客运输管理若干规定》第十条第二款 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的车辆必须达到二级以上车辆技术标准。高速公路客运车辆必须达到一级车辆技术标准。旅游客运车辆除必须达到以上车辆技术标准外,其车型还必须达到高一级以上标准。

(七十)道路客运经营者利用改装、拼装、报废客车从事客运经营活动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杭州市道路旅客运输管理若干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 客运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罚:

(四)利用第十二条第

(一)、

(二)项规定的车辆从事客运经营活动的,没收违法所得,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拼装客车和已达报废标准的客车,应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杭州市道路旅客运输管理若干规定》第十二条 禁止利用下列车辆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活动:

(一)拼装客车和已达报废标准的客车;

(二)未经批准擅自改装或改型的客车;

(七十一)道路客运经营者伪造、涂改营运(线路)标志牌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经营许可 法律依据:

《杭州市道路旅客运输管理若干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 客运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罚:

(五)伪造、涂改营运(线路)标志牌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擅自转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和营运(线路)标志牌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道路运输证、没收营运(线路)标志牌。

(七十二)未经批准擅自为客运车辆提供场地从事组客、上下客 法律依据:

《杭州市道路旅客运输管理若干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 未经批准,擅自为客运车辆提供场地从事组客、上下客的,没收违法所得,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七十三)客运站不按核定内容作业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

《杭州市道路旅客运输管理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 客运站(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不按核定的班次、班时进行作业或不按规定向社会公布班次时刻表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不按核定的营运方式、区域、线路、站点安排车辆的,每车次处1000元的罚款;(七十四)客运站为站外组客提供条件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

《杭州市道路旅客运输管理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 客运站(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 34 之一的,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按下列规定处罚:

(三)为客运经营者站外组客提供条件的,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七十五)道路客运经营者拒不接受检查逃离现场 处罚种类:暂扣许可证 法律依据:

《杭州市道路旅客运输管理若干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对拒不接受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检查逃离现场的,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给予暂扣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10日以下的处罚。

(七十六)客运出租车辆不按规定装置客运标志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

《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

(二)项 不按规定装臵客运出租汽车标志灯或者空车待租、暂停服务标志,在夜间不启亮客运出租汽车标志灯,车身两侧无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名称或者标志,不按规定放臵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资格证或者未随车携带营运证的,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以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七十七)客运出租车在夜间不启亮客运出租汽车标志灯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

《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

(二)项 不按规定装臵客运出租汽车标志灯或者空车待租、暂停服务标志,在夜间不启亮客运出租汽车标志灯,车身两侧无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名称或者标志,不按规定放臵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资格证或者未随车携带营运证的,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以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七十八)客运出租车辆车身两侧无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名称或者标志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

《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

(二)项 不按规定装臵客运出租汽车标志灯或者空车待租、暂停服务标志,在夜间不启亮客运出租汽车标志灯,车身两侧无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名称或者标志,不按规定放臵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资格证或者未随车携带营运证的,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以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七十九)未在明显位置放置服务资格证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

《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

(二)项 不按规定装臵客运出租汽车标志灯或者空车待租、暂停服务标志,在夜间不启亮客运出租汽车标志灯,车身两侧无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名称或者标志,不按规定放臵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资格证或者未随车携带营运证的,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以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八十)不按规定安装使用计价器或其他设施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暂扣许可证 法律依据:

《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

(四)项 不按规定安装、使用计价器和其他设施,故意破坏计价器和其他设施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暂扣营运证或者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资格证十五日至三十日;

(八十一)将客运出租汽车交于无服务资格证人员营运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35 法律依据:

《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

(五)项 将客运出租汽车交于无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资格证的人员从事营运的,责令其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八十二)出租车驾驶员强行拉客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

《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

(六)项 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营运中不按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拒绝载客、强行拉客、强行拼载、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八十三)出租车驾驶员扰乱管理站点秩序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

(七)项 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服从管理站点工作人员调派,扰乱管理站点秩序的,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以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侮辱、殴打乘客或管理人员,侵占乘客遗留物的,暂扣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资格证二至六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资格证;

(八十四)出租车驾驶员侮辱、殴打乘客或管理人员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

(七)项 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服从管理站点工作人员调派,扰乱管理站点秩序的,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以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侮辱、殴打乘客或管理人员,侵占乘客遗留物的,暂扣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资格证二至六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资格证;

(八十五)出租车驾驶员侵占乘客遗留物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

(七)项 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服从管理站点工作人员调派,扰乱管理站点秩序的,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以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侮辱、殴打乘客或管理人员,侵占乘客遗留物的,暂扣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资格证二至六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资格证;

(八十六)无服务资格证从事客运出租汽车营运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

(八)项 未取得或者使用伪造、涂改、无效的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资格证,从事客运出租汽车营运活动的,责令其停止违法经营,收缴伪造、涂改、无效的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资格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八十七)扰乱正常营运秩序招徕乘客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

《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

(九)项 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驾驶员采取扰乱正常营运秩序手段招徕乘客或者阻挠其他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驾驶员正常营运的,责令其改正,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36 (八十八)非法转让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

(一)项 非法转让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按每车一万元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营运证;

(八十九)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擅自改变车型及标志色或者有关标志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

(三)项 擅自改变客运出租汽车的车型、标志色或者有关标志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吊销营运证;

(九十)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未建立交接班制度或违反规定进行交接班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

《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

(四)项 未建立营运交接班制度,或者在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规定的需求高峰时段进行营运交接班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九十一)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不按照要求报送有关信息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

《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

(五)项 不按照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要求报送有关信息,或者在客运出租汽车上随意张贴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五百元罚款;

(九十二)在客运出租汽车上随意张贴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

《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

(五)项 不按照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要求报送有关信息,或者在客运出租汽车上随意张贴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五百元罚款;

(九十三)客运出租汽车转为非经营性车辆未清除专用标志、设施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

《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

(六)项 客运出租汽车转为非经营性车辆,未清除客运出租汽车专用标志和专用设施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九十四)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拒绝执行政府应急决定 处罚种类:罚款,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

《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

(七)项 无正当理由拒绝执行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急决定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业整顿;

(九十五)未按规定使用空车待租、暂停服务等标志 处罚种类:责令立即改正,罚款

37 法律依据:

《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

(八)项 在营运中,未按照规定使用空车待租、暂停服务标志,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同向载客指示牌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可处以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九十六)不配合管理机构监督检查 处罚种类:罚款,暂扣许可证,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

《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

(九)项 不配合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监督检查的,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停业整顿,对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暂扣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资格证十五日至三十日。

(九十七)机动车维修单位未建立维修车辆登记制度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七条 机动车维修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由交通、农业(农业机械)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第二款 机动车维修单位应当建立维修车辆登记制度,登记内容包括送修人的身份证明、车辆牌号、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发动机号码以及承修项目。

(九十八)聘用无教练员证的人员担任教练员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吊销经营许可 法律依据:

《杭州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机构吊销其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

(一)聘用无教练员证的人员担任教练员的;

(九十九)教练车未按规定进行维护检测或不符合规定标准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吊销经营许可 法律依据:

《杭州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机构吊销其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

(四)未按规定对教练车进行维护和检测的;

(五)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教练车从事培训经营的。(一○○)教练车未在规定期限内报备案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

《杭州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一)取得教练车牌证后,未在规定期限内报备案的;(一○一)未在经营场所公示培训许可证和有关情况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

《杭州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 38 之一的,由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二)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臵悬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的;

(三)未在经营场所公示其经营类别、培训范围、教练员、教练车和教练场等情况的;(一○二)学员每天培训时间超过规定学时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

《杭州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四)对学员每天培训时间超过规定学时的;(一○三)未按规定建立学员档案、教练车档案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

《杭州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五)未按规定建立学员档案、教练车档案的;

(一○四)伪造、涂改、转让、出租、出借教练员证或者使用伪造、涂改、转让、出租、出借的教练员证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杭州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教练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以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伪造、涂改、转让、出租、出借教练员证或者使用伪造、涂改、转让、出租、出借的教练员证的;

(一○五)教练员私自收取培训费用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杭州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教练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以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二)私自收取培训费用的;

(一○六)未按照统一的教学大纲实施教学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杭州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教练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以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三)未按照统一的教学大纲实施教学的;(一○七)从事教学活动未随身携带教练员证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杭州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教练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以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 39 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五)从事教学活动时,未随身携带教练员证的;(一○八)为非学员提供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杭州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教练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以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七)为不属于受聘培训机构招收的人员提供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的;(一○九)酒后教练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杭州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教练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以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八)酒后教练的;

(一一○)教学过程中造成安全事故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杭州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教练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以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一一)委托没有运输资质的企业运输危险化学品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实施办法》第五十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二)托运人委托没有运输资质的企业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一一二)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标明运输车辆标志、携带证件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条 违反本规定,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的运输车辆不按照规定标明《国际道路运输国籍识别标志》、携带《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或者《国际汽车运输特别行车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及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 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及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或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未标明本国《国际道路运输国籍识别标志》的。

(一一三)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未取得许可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或者运输危险货物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运输或者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40 法律依据: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 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及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或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取得我国有效的《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或者《国际汽车运输特别行车许可证》,擅自进入我国境内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或者运输危险货物的;

(二)从事我国国内道路旅客或货物运输的;

(三)在我国境内自行承揽货源或招揽旅客的;(一一四)未按规定办理备案登记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

《杭州市机动车维修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到机动车维修业管理机构办理备案登记的,由机动车维修业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一五)机动车维修业经营者未按规定公开有关事项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

《杭州市机动车维修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机动车维修业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机动车维修业经营者未按规定公开其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材料及配件价格、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服务承诺等事项的;

(一一六)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规定进行维修预检、维修质量检验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

《杭州市机动车维修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机动车维修业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二)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规定进行维修预检、维修质量检验的;(一一七)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规定执行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

《杭州市机动车维修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机动车维修业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三)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规定执行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的;(一一八)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规定的技术标准或者规范进行维修作业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

《杭州市机动车维修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机动车维修业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四)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规定的技术标准或者规范进行维修作业,维修作业缺项漏项,只收费不维修或者虚报维修项目、维修工时及材料费用的;

41 (一一九)机动车维修质量检验经营者使用不合格或不符合标准要求的检验设备进行检验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

《杭州市机动车维修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机动车维修业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五)机动车维修质量检验经营者使用不合格或不符合标准要求的检验设备进行检验的;(一二○)违反配件采购登记粘贴质保凭证或认证标志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

《杭州市机动车维修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机动车维修业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六)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机动车配件经销者未按规定建立或者实施配件采购登记制度,使用、销售的配件未粘贴配件经销质保凭证或者未按规定附有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

(一二一)伪造、涂改、转让、出租或者倒卖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配件经销质保凭证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

《杭州市机动车维修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机动车维修业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七)伪造、涂改、转让、出租或者倒卖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配件经销质保凭证的;(一二二)机动车维修业经营者未将原厂配件、副厂配件和修复配件分别标识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

《杭州市机动车维修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机动车维修业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八)机动车维修业经营者未将原厂配件、副厂配件和修复配件分别标识的。(一二三)维修车辆过程中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燃润料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

《杭州市机动车维修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在维修车辆过程中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燃润料的,由机动车维修行业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二四)机动车维修业经营者违反进行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进行修理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

《杭州市机动车维修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利用配件拼装、改装机动车,或者无公安机关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擅自改变机动车车身颜色、外形,改装车型,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或者重新打刻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码的,由所在地的机动车维修业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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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行政强制(共10项)

(一)暂扣车辆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对没有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件的车辆予以暂扣的,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管费用。

2、《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对没有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件的车辆予以暂扣的,应当出具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印制的暂扣凭证,并对车载旅客改乘其他车辆提供必要帮助,所需费用由经营者承担;车载的鲜活物品或者易腐烂、易变质物品,经营者应当自行及时处理。

3、《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实施客运出租汽车营运监督检查时,可以对无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件的车辆予以暂扣,出具暂扣凭证,并通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对暂扣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

4、《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对没有《道路运输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货运车辆可以予以暂扣,并出具《道路运输车辆暂扣凭证》。对暂扣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管费用。

5、《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三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对没有《道路运输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客运车辆可以予以暂扣,并出具《道路运输车辆暂扣凭证》。对暂扣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管费用。

(二)暂扣车辆营运证件 法律依据:

1、《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有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又无法当场处理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暂扣车辆营运证,并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接受处理。

暂扣车辆营运证的,应当签发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印制的代理证,并及时通告车籍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2、《杭州市道路旅客运输管理若干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当事人要求听证,或者因其他原因不能当场作出处理决定的,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暂扣道路运输证、营运(线路)标志牌或司乘人员服务资格证,并发给待理证。

3、《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违反本规定后拒不接受处罚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暂扣其《道路运输证》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颁发的相关证件,签发代理证,待接受处罚后交还。

4、《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二条 客运经营者违反本规定后拒不接受处罚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暂扣其《道路运输证》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颁发的相关证件,签发代理证,待接受处罚后交还。

(三)暂扣设备、设施等有关有关物品 法律依据:

1、《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无经营许可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可以暂扣其设备、设施等有关物品并按本条例五十二条规定处理。

2、《杭州市机动车维修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机动车维修业管理机构实施监管检查时, 43 对无机动车维修业经营许可证件的机动车维修业经营者,可以暂扣其设备、设施、配件等有关物品,并责令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机动车维修业管理机构应当妥善保管依法暂扣的物品,不得使用。 经查实当事人属非法经营的,或者当事人在物品暂扣之日起二十日内不提供机动车维修业经营许可证的,机动车维修业管理机构应当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当事人提供机动车维修业经营许可证,或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后,机动车维修业管理机构应当立即发还被暂扣物品。

当事人逾期不接受处理,并经机动车维修业管理机构公告三个月后仍不接受处理的,机动车维修业管理机构可以委托拍卖机构将暂扣物品予以拍卖,拍卖所得价款支付拍卖费用、罚款后尚有余额的,通知当事人领取。

(四)收缴道路运输有关证件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五十条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转让、出租的有关证件,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4、《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非法转让、出租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5、《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五)强制卸载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二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车辆超载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并采取相应措施安排旅客改乘或者强制卸货。

2、《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专用车辆有超载行为且具备安全卸载和储存条件的,应当要求驾驶人员或者押运人员到具备所运输危险货物储存条件的场所卸货。

(六)暂扣教练员证 法律依据:

《杭州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机构对累积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教练员,扣留教练员证七日至三十日,并对其进行道路运输法律法规教育。

(七)拍卖暂扣车辆 法律依据:

《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 当事人逾期不接受处理,并经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公告三个月后仍不接受处理的,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可以委托拍卖机构将暂扣车辆予以拍卖,拍卖所得价款扣除拍卖费用、车辆停放费用、罚款数额后尚有余款的,通知当事 44 人领取。

(八)抽样取证及先行登记保存证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九)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违法行为人加处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务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拍卖暂扣物品 法律依据:

1、《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实施客运出租汽车营运监督检查时,可以对无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件的车辆予以暂扣,出具暂扣凭证,并通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对暂扣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

经查实当事人属非法营运的,或者当事人在车辆暂扣之日起二十日内不提供有效证明的,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提供营运证等合法营运凭证,或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后,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立即发还被暂扣车辆。

当事人逾期不接受处理,并经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公告三个月后仍不接受处理的,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可以委托拍卖机构将暂扣车辆予以拍卖,拍卖所得价款扣除拍卖费用、车辆停放费用、罚款数额后尚有余款的,通知当事人领取。

2、《杭州市机动车维修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五款 机动车维修业管理机构实施监管检查时,对无机动车维修业经营许可证件的机动车维修业经营者,可以暂扣其设备、设施、配件等有关物品,并责令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机动车维修业管理机构应当妥善保管依法暂扣的物品,不得使用。 经查实当事人属非法经营的,或者当事人在物品暂扣之日起二十日内不提供机动车维修业经营许可证的,机动车维修业管理机构应当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当事人提供机动车维修业经营许可证,或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后,机动车维修业管理机构应当立即发还被暂扣物品。

当事人逾期不接受处理,并经机动车维修业管理机构公告三个月后仍不接受处理的,机动车维修业管理机构可以委托拍卖机构将暂扣物品予以拍卖,拍卖所得价款支付拍卖费用、罚款后尚有余额的,通知当事人领取。

六、行政征用(共1项)

(一)客车临时调用 法律依据: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 在春运、旅游“黄金周”或者发生突发事件等客流高峰期运力不足时,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临时调用车辆技术等级不低于三级的营运客车 45 和社会非营运客车开行包车或者加班车。非营运客车凭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开具的证明运行。

七、行政裁决(共1项)

(一)客运班车发班纠纷裁决 法律依据:

1、《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 旅客运输经营者与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对客运班车发班方式和发班时间的安排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决定。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六十八条第三款 客运经营者在发车时间安排上发生纠纷,客运站经营者协调无效时,由当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裁定。

八、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共8项)

(一)客运班线服务质量招标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 同一线路有3个以上申请人时,可以通过招标的形式作出许可决定。

2、《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 同一客运线路有三个以上申请人的,应当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形式作出许可决定。

3、《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对同一客运班线有3个以上申请人的,或者根据实际情况需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采取服务质量招投标的方式实施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

4、《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招标投标办法》第五条第三款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客运班线招标投标工作。

(二)对一般道路运输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整改及通报 法律依据:

1、《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

(一)没有建立货运车辆技术档案的;

(二)没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货运车辆上安装行驶记录仪的;

(三)大型物件运输车辆不按规定悬挂、标明运输标志的;

(四)发生公共突发性事件,不接受当地政府统一调度安排的;

(五)因配载造成超限、超载的;

(六)运输没有限运证明物资的;

(七)未查验禁运、限运物资证明,配载禁运、限运物资的。

2、《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

(一)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照规定执行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的;

(二)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进行维修作业的;

(三)伪造、转借、倒卖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

(四)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只收费不维修或者虚列维修作业项目的;

(五)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臵悬挂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和机动车维修标志牌的;

(六)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公布收费项目、工时定额和工时单价的;

46

(七)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超出公布的结算工时定额、结算工时单价向托修方收费的;

(八)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按照规定建立维修档案和报送统计资料的;

(九)违反本规定其他有关规定的

3、《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

(一)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臵悬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证件的;

(二)未在经营场所公示其经营类别、培训范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教练员、教学场地等情况的;

(三)未按照要求聘用教学人员的;

(四)未按规定建立学员档案、教学车辆档案的;

(五)未按规定报送《培训记录》和有关统计资料的;

(六)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车辆及设施、设备从事教学活动的;

(七)存在索取、收受学员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等不良行为的;

(八)未定期公布教练员教学质量排行情况的;

(九)违反本规定其他有关规定的。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

(一)未按照全国统一的教学大纲进行教学的;

(二)填写《教学日志》、《培训记录》弄虚作假的;

(三)教学过程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

(四)存在索取、收受学员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等不良行为的;

(五)未按照规定参加驾驶新知识、新技能再教育的;

(六)违反本规定其他有关规定的。

4、《杭州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机构应当对经营性教练场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机动车教练场技术条件状况的,应当责令其进行整改,在符合条件前不得用于教学活动。

(三)根据累积积分对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驾驶员进行处理 法律依据:

《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

二、三款 根据记分情况对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进行通报批评,直至停业整顿。根据记分情况对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进行培训教育,或者暂扣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资格证,直至注销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资格证。

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在一个记分年度内被处以暂扣营运证、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资格证或者三百元以上罚款的处罚累计达三次以上的,由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吊销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资格证。

(四)道路运输经营者质量信誉考核 法律依据:

1、《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省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制定相应的信用考核办法,积极引导、促进道路运输行业信用建设。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五条 国家实行道路客运企业等级评定制度和质量信誉考核制度,鼓励道路客运经营者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禁止挂靠经营。

3、《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实行质量信誉考核制度。机动车维修质量信誉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机动车维修质量信誉考核内容应当包括经营者基本情况、经营业绩(含奖励情况)、不良记 47 录等。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机动车维修企业诚信档案。机动车维修质量信誉考核结果是机动车维修诚信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五)机动车维修业经营者质量信誉考评 法律依据:

《杭州市机动车维修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机动车维修业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机动车维修业经营者的质量信誉考评制度,定期将质量信誉考评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供公众查阅。

机动车维修业经营者、机动车维修业行业协会应当配合机动车维修业管理机构开展信誉考评工作。

(六)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驾驶员记分 法律依据:

《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驾驶员记分办法,对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驾驶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累积积分。

(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员记分 法律依据:

《杭州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机构对教练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积记分制度。具体办法由市交通主管部门制定。

(八)营运客车类型等级评定 法律依据: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 营运客车类型等级评定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据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和交通部颁布的《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规则》的要求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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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篇:2.21福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处

福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处

关于开展2010年度货运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运管所、道路货运企业: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有效推进运输业诚信体系建设,根据2011年度工作计划要求,我处将开展2010年度道路货运企业质量信誉考核评定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考核对象:凡于2009年12月31日前在我市从事道路货物运输许可经营的企业及其所属分支机构,省内外其他地市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在我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均应参加2010年度的运输质量信誉考核。

二、考核时间:

1自评申报阶段(1月1至3月31日)。由企业按考核要求自行收集、整理相关申报资料和考核档案,并通过网上申报;

2考核评定阶段(4月1日至6月30日)。由企业所属的运管部门负责对所辖企业进行审核、评定。

3考核公示阶段(7月1日至7月31日)。由我处负责对初评和终评结果进行公示。

4 考核结果登记阶段(9月1日至11月30日)。通过考核的企业携带道路经营许可证(付本)到原评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加盖相应的等级评定章,同时由评定机构将负责将考核结果和相关信息录入运政管理系统。

三、考核内容和标准。质量信誉考核的内容和标准均按照《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修订福建省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闽交运安[2010]115号)要求执行,企业可登入省运局(货运处)和市道管处网站查询、下载。

四、考核步骤:

1、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含子公司)应在今年3月31日前应对本企业上年度的质量信誉申报材料和自评资料通过福建省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管理系统网站(http://120.35.5.44:8001/tsp/)录入,同时持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申报表、考核表、企业年度总结报告和质量信誉考核档案向原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考核申请。

2、考核工作采取书面审核与实地审查相结合的办法,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接到企业提交申报表和考核表及质量信誉考核档案后,通过网络对报送的企业质量信誉材料进行核查,发现申报资料与实际不符,应退回原单位重新申报,必要时组织相关人员到企业进行调查核实。

3、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受理的申报材料通过网络核实结果后,将反馈给企业各项指标考核情况和所得分数。并于7月中旬统一在市交通委(http://)和福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处(http://)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天,被考核企业或其他单位、个人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间向

我处或省运管局进行书面申诉或举报,投诉举报的单位或个人应加盖单位公盖或署名,并附联系方式,否则不予受理。

五、几点要求:

1、各单位要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要指定专人负责落实,明确责任,以确保工作按时完成。

2、运管所要针对去年评定为B级企业要采取一些必要的措施进行

整改,再次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再宣传再动员,要切实把工作落实到位。

3、考核要与企业安全生产等级评定工作结合起来,今年是企业主体责任三年行动方案的最后一年,是整改提高阶段,因此要把企业安全生产级评定结果作为前提条件,凡安全生产等级评定为B级以下的企业不得通过考核。

4、各县(市)区运管所匆必将本辖区内企业的考核结果于6月30日前上报我处,以免影响整体的工作进度。

特此通知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第12篇:道路运输管理处党委书记事迹材料

先进共产党员事迹材料×××男,高级经济师。19××年×月出生,中共党员,研究生学历,毕业××××大学,现任×××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党委书记、处长。多年来,他把全部精力投入到道路运输市场建设中,以开拓进取的精神,抓实务实的作风,廉洁自律,以身作则的人格魅力。凝聚着处党委一班人和全处职工投身到道路运输市场建设中,为建设规范有序的运输市场

,繁荣×××经济倾注了满腔热情,凭着对事业的高度责任感,凭着个人行为的率先垂范,他为全处职工树立了榜样,他所带领的×××市道路运输管理处,连续多年在全省造路运输市场建设综合评比中获得一流名次,连续多年被交通部授予道路运政管理文明处称号,2000年被×××省委、省政府授予省级文明单位标兵称号。他本人也多次受到×××市政府“记功”奖励,,被交通厅授予全省“文明职工”、“全省优秀工会积极分子”、“劳动模范”,20004年被省委、省政府授予“全省模范工作者”称号,×××年被交通部中国公路运输工会全国委员会评为优秀管理工作者,为他颁发了“金桥奖”。2004年被×××省委、省政府授予省10届劳动模范称号。主要业绩: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党组织建设,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作为一班人的班长,他积极按照“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增强政治意识、责任意识,服务意识,不断提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自觉性,通过作表率来带动和督促全体党员,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通过改善工作作风,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意识,维护广大经营者的根本利益,为他们解决实际问题。他从党委班子建设入手,发挥党委作用。其次认真开展标准化党支部建设,进一步健全党组织各项制度,制定党组织工作细则,依靠制度的约束使基层组织建设走向了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有力推动了基层党支部的建设发展。在工作中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凡是涉及到全处大事由班子集体讨论决定。他率先垂范,勤政廉政,坚持原则,无论在线路审批,入党提干等方面,都严格按政策办事。

二、坚持“发展是硬道理”,围绕道路运输市场建设,深化改革他提出“一个控制、两个调整”的原则,即控制车辆总量,使运力较运量要大体平衡、可适度超前;调整车型结构,提高运输效率、降低运输成本、增强行业竞争力;调整运力布局,做到人便于行、货畅其流。严格把好准入关,坚持“先申请、后购车”的管理程序,重点解决运输盲目投入和低水平发展问题,促进运力结构的优化和合理布局,全面提高了运输业的发展水平。经过多年努力,运输生产力不断持续发展,目前,全市营运客车、营运货车、出租车分别发展到2499台、17900台、8167台,其中中高级客车比重达18;8吨以上、零担、危险品运输车和特种车比重达17.9;汽修企业261户,

一、

二、三级汽修企业分别为14户、61户、186户。运输市场网络化初具规模,全市客运线路发展到1663条,营运里程达60052公里,乡镇和村屯通车率达100和99.4,公路运输在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他积积探索国企改革之路,作为行业管理部门,他采取宏观调控,实施政策引导,为企业办实事,创造良好的外部经营环境,积极引导企业内部改革、改组和加强管理,使企业呈现勃勃生机和活力。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明显提高,每年运输企业利润占全省国有交通专业运输企业总利润的50以上,被誉为站在市场经济大潮头的举帆人。

三、加大资金投入,基础设施建设取得新突破现代化的运输方式,需要功能完备,服务设施齐全的客货枢纽,以满足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不提高的客观要求。他和班子成员多方筹集资金,跑省进京,在争取上级拨款的基础上,积极利用市场机制拓宽运输建设的筹资渠道,加快运输站场建设,完善运输服务功能。全年共投资(拨和自筹)9180多万元,分别进行新建、改造运输场站7个。2004年市区货运枢纽站建设达到“三通一平”。2004年,在克服资金紧张、重新规划设计等重重困难,8月26日奠基开工,经紧张的施工建设,以较短的时间、优良的质量,按计划完成了一期工程任务,预计今年10月份全部完工。货运枢纽的建成,必将带动我市经济的发展。客运枢纽站在省市各级领导的重视下,选址工作得到省批复。市客运总站投入20余万元改造中心站候车大厅和装修候车室,增加服务设施,较大地改善了服务环境。×××县国际货运站(对外储运中心)前期准备工作接近尾声,现进行工程设计,院内硬化路面已完工。×××市货运枢纽站建设完成招标工作,已于去年10月份开工建设。×××县运输站场建设实现双突破,新建客运站竣工,货运站续建完成主体工程。×××市客运站的改造工程已完工,新建部分正在施工当中。目前,我市(含各市县)有客货运输站场88个,其中客运站7个、客运分站47个、货运站7个、货运停车场27个。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4个、客运站内安检站7个。

四、加强行业文明建设,全面提高服务质量他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把文明建设

第13篇:道路运输工作总结

篇1:道路运输安全工作总结

20xx年安全生产月活动自6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巴东县运管所紧紧围绕关爱生命,安全发展的活动主题,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行业监管责任,全面落实隐患排查治理措施,进一步提高应急救援和事故防范能力,活动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现特将活动情况具体总结如下:

一、认真组织,加强领导

为确保2009年安全生产月活动的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结合全县道路运输工作实际及行业特点,县运管所成立了安全生产月活动领导小组,制定了详实可行的活动工作方案,由所长侯培军任组长,副所长郑著敦、汪骞、谭均任副组长,各股室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袁玉卓兼任办公室主任。同时,要求各运输经营单位也相应加强对安全生产月活动的组织和领导,真正做到思想上高度重视,措施上完善具体,行动上快速有力,确保活动有组织、有方案、有行动、有效果。

二、强化宣传,营造氛围

强化宣传教育,努力营造安全生产、遵章守纪、关爱生命的良好氛围是保证安全生产月活动有效开展的一个关键环节。在今年活动中,我所要求各客、货运输企业、客运站、驾校、二类以上维修企业、检测站都认真制作了宣传标语(共100张)和横幅(共15幅)面向社会进行了广泛宣传,大张旗鼓地宣传安全生产月活动的意义、任务,宣传运输安全法律、法规。同时对各自单位所有从业人员集中组织进行了一次安全生产学习教育,组织召开了一次安全生产形势分析会,对半年安全工作进行了一次回头看,认真开展了一次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切实把安全生产月活动引向深入并取得了一定实效。

三、强化措施,务求实效

1、认真履行行业安全监管职责,扎实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按照三关一监督的安全管理职责要求,我所组织专班对各运输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机构、管理人员等落实情况进行了一次严格检查,对检查出的隐患共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11份限期整改;对不符合技术性能要求的营运车辆要求各运输企业坚决停运;严禁未取得从业资格或与所从事的运输种类不符的驾驶员参运;督促车站进一步加强车辆安全例检和出站检查登记以及三品查堵工作,严禁未经安全检查或安全检查不合格的车辆载客出站。同时,还对各运输企业所有运输车辆的座位进行了进一步的清理核对,从车辆源头上严防超载行为发生。

2、继续抓好县(市)际以上客运班线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gps安装工作,提高科技兴安水平。所有从事县(市)际以上客运班线和危险品运输的车辆必须统一安装gps系统,在6月底前要全部安装并投入使用。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标志必须规范、齐全,对未配齐危险货物运输标志的车辆要严厉查处。目前,客运车辆gps安装工作已基本结束,而危险货物车辆因种种原因暂还未安装结束,目前已按程序上报州运管处责令公司整改。

3、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通过安全生产月活动的开展,各运输经营单位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行安全生产法人负责制,把安全生产各个环节落实到人头,进一步完善了运输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认真组织各安全岗位人员进行了安全知识培训教育,加大了运输安全生产投入,同时,还按照持久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工作要求,针对安全生产的各个环节全面开展了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及治理工作,积极消除当前严重威胁安全生产的各类隐患。

4、严守规程,狠刹三违。在安全生产月活动中,我所把安全生产月活动与反三违有机结合起来,切实把反三违作为安全生产月活动的一项重要内容,进一步提高对三违危害性的认识,全面落实安全管理制度与操作规程,加强现场监督,抓好源头防范,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发生。切实做好六防(防压伤、防烫伤、防中毒、防爆炸、防火灾、防触电)工作,有效增强了运输从业人员的自我防范意识。

5、精心组织,认真完成县委、政府交办的运输工作任务。今年,高考学生运输任务面临着新的形势和新的压力,为了圆满完成运输工作任务,我所成立了由12人组成的运输工作专班,精心组织客运运力45辆参运,强化车辆安全检查,有力的保证了共3天16趟210车次3990人次的高考学生运送任务得以安全、准时、高效、优质的完成,受到了政府、主管局及社会各界的高度表扬。与此同时,还认真完成了由交通局统一部署的交通应急处理等工作任务,没出现任何差错和失误。

6、积极开展客运市场专项整顿,全力规范道路客运市场秩序。自6月中旬起,我所积极向县交通局及政府领导汇报,并与县交警部门协调,全面启动了我县江北客运市场的专项整治工作。整个整治工作分三个步骤进行:宣传发动,客车规范进站,无证车辆打击。目前,根据整治开展情况,已准备实施全力打击无证经营车辆阶段。

在20xx年安全生产月活动工作中,我所紧紧围绕关爱生命,安全发展的活动主题,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密结合工作实际,认真履行三关一监督职责,以夯实安全管理基础为重点,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强化安全生产应急处理为主要内容,加大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力度,努力营造人人讲安全,事事讲安全,时时讲安全的良好安全工作氛围,并取得了一定实效。但是,也还有不足尚待我们下一步研究解决:一是农村客运市场发展有待进一步加快,运力结构调整已刻不容缓;二是城内客运市场急待进一步规范,大批面的小客车无限制购入,无证经营车辆急剧增多,急需要尽快遏止其恶性增长态势。对此,还必须要得到县政府及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以及交警部门的大力支持。

篇2:道路运输管理站工作总结

一、强化管理,全面抓好运输市场整顿。

我县的运输市场问题一直是一个社会瞩目,百姓关心的热点问题,也是多年来困扰着县委、县政府领导班子的老大难问题,为此,多年来,我们始终把整顿市场秩序当作头等大事来抓。xx年以来,针对我县道路运输市场秩序混乱的实际,我们多次主持召开会议,专题研究运输市场问题,并协调有关部门配合工作,按照集中整顿与经常性质管理相结合的原则,采取了强有力的综合措施,对全县运输市场进行了彻底的整治,收到了较好的效果。特别是去年4月份以来,按照县政府和局党委以及省市业务部门的统一部署,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积极行动,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了道路运输百日会战和集中整顿道路运输市场秩序活动。一是通过散发宣传单、出动宣传车、张贴宣传标语、挂过街横幅、召开车主座谈会等形式向车主和群众对百日安全和集中整顿道路运输市场秩序活动工作进行了广泛宣传,营造了良好舆论氛围。二是依据会战的重点内容,针对道路运输市场整顿的关键环节,强化源头管理。稽查队、客运股、货运股根据各自的职责、范围,分头行动,严把关口,结合我县道路运输市场实际,严把市场准入关口,通过营运车辆年检,对经营者的经营手段经营范围、技术状况、服务设施等内容进行全面审核,对不符合标准的车辆坚决取缔。同时加大了三无黑车的打击力度。去年以来,共取缔非法运营车辆28台,处罚违章运营车辆74台,收缴罚没款7万余元,补缴规费1.6万元。三是在客运市场整顿方面,在重点打击了乱停乱放、随意揽客、甩班掉线、拱抬票价、等无序经营行为的同时,加大了客运出租车辆的管理力度,对客运出租车辆实行了车型、车标志、车容车貌三统一,对于车型老化,车貌不整,严重影响市容的出租车辆坚决清除出市场。四是按照《黑龙江省汽车维修市场整顿方案》要求,严格整顿了汽车维修企业、检测站经营资质,积极抓好年度审验工作,使汽车维修企业做到了执照和标志上墙,查处取缔维修黑户6户,没收汽车维修假冒伪劣配件价值达4000元。五是加强从业人员岗位培训管理,严格执行从业人员持证上岗规定,在道路稽查过程中,发现发现无证上岗人员一律取消其营口运资格,从而使我县道路运输市场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率达到100%。通过治理整顿,使我县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井然,为县域经济发展创造了优良的交通运输环境。

二、强化措施,全力抓好规费征收。

两年以来,面对费改税舆论,车辆保有量大幅下降,国家降低收费标准等各种不利因素。我们多次召开专题会议,分析形势,研究对策,制定措施。坚持开源、挖潜、多征、杜免的原则,加大路检路查、查漏补缴力度,挖掘征收潜力,堵塞征缴漏洞。一是完善制定措施,强化内业管理。从抓费源入手,对全县所有营运车辆进行摸底调查、登记造册,详细登录规费征缴情况。建立约束机制,加强内收内查,堵塞征费漏洞。二是广开征费渠道,上门服务收费。征费人员深入企业、停车场、施工工地、车辆聚集场所以及专业户家中,主动上门服务,收缴规费。三是积极宣传政策,增强纳费意识。在征费稽查过程中,征稽人员不失时机向广大车主和群众宣传国家法律法规,澄清有关政策,增强车主的法制观念和纳费意识,营造有利征费的良好舆论氛围。四是加大稽查力度,稽查队不辞辛苦,昼夜稽查,轮流作业,查漏补缴显著。通过采取各种行之有效的积极措施,极大地促进了规费计划的完成。xx年、xx年、以及xx上半年分别完成行业规费征收(包括运管费、客票附加费和货运附加费)235万元、238万元、118万元,分别占年计划的110%、105%、51.3 %,连年超额完成上级下达的规费征收任务指标,为运输基础设施建设的提供了可靠的资金来源。

三、求真务实,扎实抓好两风建设工作。

两年来,根据县委、局党委和市处党委关于今年开展两风活动的工作重点,我们深入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本着以三个代表为统领,围绕运管工作实际,结合行业特点,结合深入开展的正行风,促发展民主评议行风活动,坚持标本兼治和纠建并举的方针,和管行业必管行风的原则,扎扎实实地开展了两风建设活动,并取得了良好的成效,为县域经济的发展创造了优良的交通运输环境,在社会上树立了良好的交通形象。在具体工作中,我们根据行业特点脚踏实地、求实务实,切实改善和优化经济发展环境,落实促进经济发展的优惠政策和便民措施。为企业、为经营者、为群众排忧解难办实事。在优化运输市场中,认真履行行业管理职能,严格公正执法,依法打击非法经营行为,取缔了一批黑车、黑户。规范和净化了运输市场和维修市场,为广大经营者创造了公平竞争的宽松环境,促进了经济发展。在证件年检上,组织有关人员深入到出租车停车场进行现场办公,实行一条龙服务,登记、查费、技术评定、二级维护、审验工作一次完成,提高了工作效率,方便了广大车主。在便民服务上,支持和扶持在停车场内办小型修理部,热心帮助检修、维修车辆,充分发挥检测车综合检测作用,不仅对二保车辆严格检测维修,而且为一些平时有故障的车辆进行诊治维修,即保证了车辆的安全性,又方便了车主。这些具体措施,受到社会各界的好评和认可,获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四、强化领导,全面抓好文明单位建设。

我站是出席市的精神文明单位,几年来,为了抓好精神文明单位建设,巩固文明单位成果,我们把文明单位建设摆上重要工作日程,把文明单位创建工作与业务工作同安排同部署,经常教育全站干部职工忠于职守,文明服务,遵章执法,精通业务,提高效率,廉洁奉公,不谋私利,坚持用科学的理论武装人,用正确的舆论引导人,坚持用高尚的精神塑造人,坚持用有益的活动启迪人,用科学的知识教育人,使全站职工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不断得到改造,敬业意识明显增强,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有了明显的提高,文明单位创建工作开展的卓有成效,保持了市级文明单位标兵的荣誉。

五、大力加强职工队伍建设,增强全站职工的战斗力。

事业的成败,关键在人,行业管理工作的好坏,关键在于人的素质。为此,我们不断加强职工队伍的思想政治教育,努力提高职工队伍的整体素质。通过政策理论学习,提高了职工的政策理论水平和思想觉悟;通过军事化正规训练,严肃了纪律,端正了仪表,树立了良好的形象;通过组织考试,检验了职工业务技能和学习成绩,激发了职工的学习热情;通过、完善工作机制,强化监督检查,自觉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树立了运政管理人员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良好形象。现在全站职工都能做到严格遵守工作制度,工作中不饮酒,接待外来办事人员态度和蔼,对询问一些政策,能做好耐心解释和宣传工作,在管理上做到骂不还口,打不还手,不吃当事人饭,不喝当事人的酒,积极推行收费标准、收费程度、收费情况公开。收费窗口杜绝了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的衙门作风。稽查收费人员坚持着装上岗,挂牌服务,礼貌待人,深入站场和养车户家中进行登门征费。树立了良好交通形象,依法行政的水平不断提高,同时,为招商引资,改善县域经济发展的交通环境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总之,两年来,在县、局党委的正确领导和亲切关怀下,在全站职工的共同努力下,运管站的各项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按照县、局党委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与全县人民的期望尚有很大距离。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一定深入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深入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为动力,克服困难,团结奋斗,拼搏进取,与时俱进、全面完成今年的各项工作任务,为加快我县交通的快速发展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篇3:道路运输工作总结

一、强化机制,保障创建组织运行 一是强化组织领导机制。我们成立了由处党委班子成员、各专业部门和吸收道路运输协会同志参加的创建活动领导机构,实施一把手抓两手的一把手工程,制定了一岗双责的文明目标管理考核奖惩制度,形成班子成员谁主管谁负责的管理机制,领导小组分设了综合、客运、货运、汽修技术、稽查5个专项推进组。各基层单位也建立了相应组织,形成了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领导体系,确保了创建活动有组织地运行。

二是强化目标管理机制。按照省局、市局创建文明行业规划的部署,我们从上到下制定了文明行业创建十五规划、2010年远景目标及每年文明行业创建工作规划。为确保目标的完成和规划的实现,我们把目标层层分解、量化、细化,层层落实责任制。由一把手与各科室和各县(市)运管站签订创建双文明目标责任状,年终考评与评优奖励直接挂钩。各县(市)运管站也层层签定责任状,把创建任务分解落实到每个科室、职工、经营者身上,做到人人肩上有担子,个个心中有目标,调动广大职工和经营者参与的主观能动性和积极性。 三是强化监督检查机制。为了强化运政管理监督机制,我们制定了18 项76条规章制度,坚持实行了道路运输审批、报停、收费、违章处罚的四公开,成立了督查室,负责工作督办检查和人员执法纠查。处领导坚持亲自带队深入基层单位面对面地检查创建工作,重点部署和指导,发现问题,当即研究,现场拍板,帮助解决。同时全市市县两级运管部门聘请了党政机关、社会团体、新闻单位、经营者代表等167人为监督员,定期组织召开经营者及用户座谈会,向社会发放征求意见信,与经营者建立联系户制度,做到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相结合,对窗口部门的服务质量进行测评,对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及时解决,共取消261台文明出租车,取消14条文明线路,取消38台文明客车,取消13户文明汽修厂,提高了创建活动的社会透明度和群众认可率,群众满意率在98%以上。

二、育人为本,提高行业队伍素质 一是抓宣传教育工作。我们通过召开动员大会、散发宣传单、出动宣传车、悬挂宣传横幅、开辟新闻媒体专栏等形式,面向全社会做了大量充分的宣传动员教育工作,大造声势,大造影响,创造浓厚有利的舆论环境,极大地调动了广大运管人员和经营者的参与意识,赢得了社会各方面的理解与支持。从2001年6月份开始,我处在交通广播电台开通了《道路运输市场新干线》栏目,每周二次30分钟政策法规、好人好事等行业管理内容的宣传教育,不断增强了运输经营者的文明守法意识,大力倡导了文明经营、优质服务的行业新风。

二是抓运政队伍建设。我们开展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三德、三观、五爱为主题的理想信念教育,开展以服务人民、奉献社会为主题的宗旨教育,开展以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为主题的法制教育,开展以《交通行业执法职业道德基本规范》、珍惜环境、爱我交通为主题的职业道德教育,采取集中培训和组织学习相结合的方式对全体运政人员进行培训,聘请了省运管局领导、市中级法院行政庭法官、部队教官等专家授课,先后举办了政策法规、驾驶证、英语等各种适应性岗位培训班,培训625人次,培训率达100%,及格率达99%。我们坚持把学习教育同研究解决道路运输市场建设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结合起来,每年都进行理论研讨活动,有36篇行业指导性论文先后被部、省主管部门征用发表,12篇论文受到省市有关部门的表彰奖励。我们还制定《运政人员违章违纪管理办法》和五不准职业道德工作制度(即不准吃情、不准讲情、不准勒卡、不准参与养车、不准当保护伞),与每名运政人员签定责任状,实行责任追究制。通过一系列教育实践活动,基本建立了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服务优的运政队伍。

三是抓从业人员培训。针对从业人员的实际情况,我们有计划、有组织地举办各类培训班,对客车驾驶员、乘务员、站务员、汽车维修人员、零担运输、危险品运输的从业人员进行业务技能培训,学习运输法规、经营规范和服务标准,使从业人员的服务水平和技术能力有了明显提高,培训近3万余人次。2002年5月份开始,按《黑龙江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办法》和交通部2001年第7号令《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职业培训管理规定》的要求,积极稳妥地抓好营运驾驶员职业培训、考试及从业资格证书发放等管理工作,在培训、考试、核发从业人员资格证时,对驾驶员的身体状况、职业道德、驾驶技术等进行考核和审查,同时对安全常识、行车安全等进行审查,凡不符合条件的不批准合格和不予以年审,现已培训近2万名从业驾驶员。

篇4:20xx年道路运输管理上半年工作总结

20xx年是十二五的开局之年,更是全市道路运输管理行业广大干部职工顺应形势,迎接挑战,振奋精神,真抓实干,努力推进我市道路运输管理行业跨越发展之年。半年来,我局继续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五中全会和省委九届八次全会、市委三届十三次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奋进工作年主题和提速增效,跳起摸高,奋进工作,圆满开局工作基调,进一步持续务实运管基础工作,促使行业管理稳中求进,不断转变工作机制和加强行业文明建设,努力提升道路运输行政执法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各项工作都取得了长足进步。

一、运政管理基础工作完成情况

(一)、客运管理工作不断加强。科学布置受阻线路(省道307线)客运工作,确保旅客利益不受损害。灵活运用春运服务措施,方便广大市民出行需要。合理调度客运班车,完满完成各小长假、藏区维稳、中高考、云南盈江地震运输组织工作。积极探索城际客运组织方式和经营模式,培育、引导宜宾至南溪进行公司化改造,在宜南快速通道开行城际公交,建设优质文明运输服务精品示范线。

(二)、货运物流发展迅速。加快推进综合物流网络体系建设和货运市场信息平台建设。大力发展第三方物流,引导传统货运企业向现代物流企业发展,着力提升物流业专业化、社会化服务水平。积极筹备全市道路货运暨现代物流货运发展论坛。开展全市12家危险货运企业质量信誉考核。

(三)、城市客运科学发展。坚持以公共交通优先为战略目标,以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宗旨,与社会不断进步相协调发展,提升公交出租服务水平,与提高人民生活质量相适应。根据区域发展的总体规划,充分利用公交网络资源,合理布局,不断完善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完成公交线路规划的运力运量调研工作。完成公交车换发营运证照和制定了公交车年度审验规范。完成中心城区出租车行业运价调整工作,并取得中心城区出租车行业营运证照的换发和年审工作的阶段性成果。

(四)、驾培市场不断规范。通过开展驾校、教练员质量信誉考核,提高培训质量。全面清理教练车,进一步规范教练车新增程序,杜绝非法违规行为。重新确认教练员身份,重审教练员资质,规范驾驶培训行为。开展经营许可证换证工作,建立和完善驾校档案资料。全面布置我市机动车驾驶培训学时计时管理系统和机动车驾驶人报名考试及质量跟踪管理系统的联网工作,实现数据共享,规范驾校经营行为。

(五)、机动车维修服务能力大幅提升。积极引导企业发展,指导翠屏区举桦汽修厂、翠屏区鑫泰汽修厂两家二类维修企业的筹建和开业许可。采取有力措施,加强三类维修业户管理。抓好维修企业安全管理工作, 对维修企业进行安全检查337户次。指导宜宾岷江专用汽车有限责任公司申报燃料消耗达标车型目录,认真开展燃料消耗达标车型车辆参数及配置核查工作。调解汽车维修纠纷5次。积极开展维修协会工作,召开了三届一次常务理事扩大会,通过了关于人事调整的决议,对维修协会法人进行了调整。

(六)、进一步规范行业服务质量。全面开展道路客运企业、危化品运输企业、汽车维修企业、驾驶员培训学校及教练员质量信誉考核工作,促使各运输企业将诚信经营、服务至上理念贯穿始终,合法经营行为得到进一步规范。

(七)、运输组织安全有序。建立和完善应急运输预案。先后圆满完成春运、元旦、清明、五

一、端午小长假期间以及凉姜乡村旅游节、宜宾佛现山栀子花节的运输保障任务。积极开展爱心送考公益行动,确保迎考期间运输有保障。

(八)、安全态势总体稳定。严格履行三关一监督职责,深化三项行动和三项建设,认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强化行业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落实。认真做好道路运输行业稳定工作。2012年上半年,我市累计发生道路旅客运输行车安全一般事故10起,造成10人死亡(行人死亡6人,第三者摩托车死亡3人,旅客死亡1人)。其中负全责事故1起、同责事故3起、次责事故1起、无责事故1起、事故责任待定4起,班线客运车辆9起,出租车1起。与去年同期

第14篇:道路运输工作总结

篇一:道路运输安全工作总结

20xx年安全生产月活动自6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巴东县运管所紧紧围绕关爱生命,安全发展的活动主题,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行业监管责任,全面落实隐患排查治理措施,进一步提高应急救援和事故防范能力,活动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现特将活动情况具体总结如下:

一、认真组织,加强领导

为确保2009年安全生产月活动的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结合全县道路运输工作实际及行业特点,县运管所成立了安全生产月活动领导小组,制定了详实可行的活动工作方案,由所长侯培军任组长,副所长郑著敦、汪骞、谭均任副组长,各股室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袁玉卓兼任办公室主任。同时,要求各运输经营单位也相应加强对安全生产月活动的组织和领导,真正做到思想上高度重视,措施上完善具体,行动上快速有力,确保活动有组织、有方案、有行动、有效果。

二、强化宣传,营造氛围

强化宣传教育,努力营造安全生产、遵章守纪、关爱生命的良好氛围是保证安全生产月活动有效开展的一个关键环节。在今年活动中,我所要求各客、货运输企业、客运站、驾校、二类以上维修企业、检测站都认真制作了宣传标语(共100张)和横幅(共15幅)面向社会进行了广泛宣传,大张旗鼓地宣传安全生产月活动的意义、任务,宣传运输安全法律、法规。同时对各自单位所有从业人员集中组织进行了一次安全生产学习教育,组织召开了一次安全生产形势分析会,对半年安全工作进行了一次回头看,认真开展了一次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切实把安全生产月活动引向深入并取得了一定实效。

三、强化措施,务求实效

1、认真履行行业安全监管职责,扎实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按照三关一监督的安全管理职责要求,我所组织专班对各运输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机构、管理人员等落实情况进行了一次严格检查,对检查出的隐患共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11份限期整改;对不符合技术性能要求的营运车辆要求各运输企业坚决停运;严禁未取得从业资格或与所从事的运输种类不符的驾驶员参运;督促车站进一步加强车辆安全例检和出站检查登记以及三品查堵工作,严禁未经安全检查或安全检查不合格的车辆载客出站。同时,还对各运输企业所有运输车辆的座位进行了进一步的清理核对,从车辆源头上严防超载行为发生。

2、继续抓好县(市)际以上客运班线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GPS安装工作,提高科技兴安水平。所有从事县(市)际以上客运班线和危险品运输的车辆必须统一安装GPS系统,在6月底前要全部安装并投入使用。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标志必须规范、齐全,对未配齐危险货物运输标志的车辆要严厉查处。目前,客运车辆GPS安装工作已基本结束,而危险货物车辆因种种原因暂还未安装结束,目前已按程序上报州运管处责令公司整改。

3、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通过安全生产月活动的开展,各运输经营单位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行安全生产法人负责制,把安全生产各个环节落实到人头,进一步完善了运输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认真组织各安全岗位人员进行了安全知识培训教育,加大了运输安全生产投入,同时,还按照持久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工作要求,针对安全生产的各个环节全面开展了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及治理工作,积极消除当前严重威胁安全生产的各类隐患。

4、严守规程,狠刹三违。在安全生产月活动中,我所把安全生产月活动与反三违有机结合起来,切实把反三违作为安全生产月活动的一项重要内容,进一步提高对三违危害性的认识,全面落实安全管理制度与操作规程,加强现场监督,抓好源头防范,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发生。切实做好六防(防压伤、防烫伤、防中毒、防爆炸、防火灾、防触电)工作,有效增强了运输从业人员的自我防范意识。

5、精心组织,认真完成县委、政府交办的运输工作任务。今年,高考学生运输任务面临着新的形势和新的压力,为了圆满完成运输工作任务,我所成立了由12人组成的运输工作专班,精心组织客运运力45辆参运,强化车辆安全检查,有力的保证了共3天16趟210车次3990人次的高考学生运送任务得以安全、准时、高效、优质的完成,受到了政府、主管局及社会各界的高度表扬。与此同时,还认真完成了由交通局统一部署的交通应急处理等工作任务,没出现任何差错和失误。

6、积极开展客运市场专项整顿,全力规范道路客运市场秩序。自6月中旬起,我所积极向县交通局及政府领导汇报,并与县交警部门协调,全面启动了我县江北客运市场的专项整治工作。整个整治工作分三个步骤进行:宣传发动,客车规范进站,无证车辆打击。目前,根据整治开展情况,已准备实施全力打击无证经营车辆阶段。

在20xx年安全生产月活动工作中,我所紧紧围绕关爱生命,安全发展的活动主题,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密结合工作实际,认真履行三关一监督职责,以夯实安全管理基础为重点,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强化安全生产应急处理为主要内容,加大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力度,努力营造人人讲安全,事事讲安全,时时讲安全的良好安全工作氛围,并取得了一定实效。但是,也还有不足尚待我们下一步研究解决:一是农村客运市场发展有待进一步加快,运力结构调整已刻不容缓;二是城内客运市场急待进一步规范,大批面的小客车无限制购入,无证经营车辆急剧增多,急需要尽快遏止其恶性增长态势。对此,还必须要得到县政府及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以及交警部门的大力支持。

篇二:道路运输管理站工作总结

一、强化管理,全面抓好运输市场整顿。

我县的运输市场问题一直是一个社会瞩目,百姓关心的热点问题,也是多年来困扰着县委、县政府领导班子的老大难问题,为此,多年来,我们始终把整顿市场秩序当作头等大事来抓。XX年以来,针对我县道路运输市场秩序混乱的实际,我们多次主持召开会议,专题研究运输市场问题,并协调有关部门配合工作,按照集中整顿与经常性质管理相结合的原则,采取了强有力的综合措施,对全县运输市场进行了彻底的整治,收到了较好的效果。特别是去年4月份以来,按照县政府和局党委以及省市业务部门的统一部署,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积极行动,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了道路运输百日会战和集中整顿道路运输市场秩序活动。一是通过散发宣传单、出动宣传车、张贴宣传标语、挂过街横幅、召开车主座谈会等形式向车主和群众对百日安全和集中整顿道路运输市场秩序活动工作进行了广泛宣传,营造了良好舆论氛围。二是依据会战的重点内容,针对道路运输市场整顿的关键环节,强化源头管理。稽查队、客运股、货运股根据各自的职责、范围,分头行动,严把关口,结合我县道路运输市场实际,严把市场准入关口,通过营运车辆年检,对经营者的经营手段经营范围、技术状况、服务设施等内容进行全面审核,对不符合标准的车辆坚决取缔。同时加大了三无黑车的打击力度。去年以来,共取缔非法运营车辆28台,处罚违章运营车辆74台,收缴罚没款7万余元,补缴规费1.6万元。三是在客运市场整顿方面,在重点打击了乱停乱放、随意揽客、甩班掉线、拱抬票价、等无序经营行为的同时,加大了客运出租车辆的管理力度,对客运出租车辆实行了车型、车标志、车容车貌三统一,对于车型老化,车貌不整,严重影响市容的出租车辆坚决清除出市场。四是按照《黑龙江省汽车维修市场整顿方案》要求,严格整顿了汽车维修企业、检测站经营资质,积极抓好年度审验工作,使汽车维修企业做到了执照和标志上墙,查处取缔维修黑户6户,没收汽车维修假冒伪劣配件价值达4000元。五是加强从业人员岗位培训管理,严格执行从业人员持证上岗规定,在道路稽查过程中,发现发现无证上岗人员一律取消其营口运资格,从而使我县道路运输市场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率达到100%。通过治理整顿,使我县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井然,为县域经济发展创造了优良的交通运输环境。

二、强化措施,全力抓好规费征收。

两年以来,面对费改税舆论,车辆保有量大幅下降,国家降低收费标准等各种不利因素。我们多次召开专题会议,分析形势,研究对策,制定措施。坚持开源、挖潜、多征、杜免的原则,加大路检路查、查漏补缴力度,挖掘征收潜力,堵塞征缴漏洞。一是完善制定措施,强化内业管理。从抓费源入手,对全县所有营运车辆进行摸底调查、登记造册,详细登录规费征缴情况。建立约束机制,加强内收内查,堵塞征费漏洞。二是广开征费渠道,上门服务收费。征费人员深入企业、停车场、施工工地、车辆聚集场所以及专业户家中,主动上门服务,收缴规费。三是积极宣传政策,增强纳费意识。在征费稽查过程中,征稽人员不失时机向广大车主和群众宣传国家法律法规,澄清有关政策,增强车主的法制观念和纳费意识,营造有利征费的良好舆论氛围。四是加大稽查力度,稽查队不辞辛苦,昼夜稽查,轮流作业,查漏补缴显著。通过采取各种行之有效的积极措施,极大地促进了规费计划的完成。XX年、XX年、以及XX上半年分别完成行业规费征收(包括运管费、客票附加费和货运附加费)235万元、238万元、118万元,分别占年计划的110%、105%、51.3 %,连年超额完成上级下达的规费征收任务指标,为运输基础设施建设的提供了可靠的资金来源。

三、求真务实,扎实抓好两风建设工作。

两年来,根据县委、局党委和市处党委关于今年开展两风活动的工作重点,我们深入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本着以三个代表为统领,围绕运管工作实际,结合行业特点,结合深入开展的正行风,促发展民主评议行风活动,坚持标本兼治和纠建并举的方针,和管行业必管行风的原则,扎扎实实地开展了两风建设活动,并取得了良好的成效,为县域经济的发展创造了优良的交通运输环境,在社会上树立了良好的交通形象。在具体工作中,我们根据行业特点脚踏实地、求实务实,切实改善和优化经济发展环境,落实促进经济发展的优惠政策和便民措施。为企业、为经营者、为群众排忧解难办实事。在优化运输市场中,认真履行行业管理职能,严格公正执法,依法打击非法经营行为,取缔了一批黑车、黑户。规范和净化了运输市场和维修市场,为广大经营者创造了公平竞争的宽松环境,促进了经济发展。在证件年检上,组织有关人员深入到出租车停车场进行现场办公,实行一条龙服务,登记、查费、技术评定、二级维护、审验工作一次完成,提高了工作效率,方便了广大车主。在便民服务上,支持和扶持在停车场内办小型修理部,热心帮助检修、维修车辆,充分发挥检测车综合检测作用,不仅对二保车辆严格检测维修,而且为一些平时有故障的车辆进行诊治维修,即保证了车辆的安全性,又方便了车主。这些具体措施,受到社会各界的好评和认可,获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四、强化领导,全面抓好文明单位建设。

我站是出席市的精神文明单位,几年来,为了抓好精神文明单位建设,巩固文明单位成果,我们把文明单位建设摆上重要工作日程,把文明单位创建工作与业务工作同安排同部署,经常教育全站干部职工忠于职守,文明服务,遵章执法,精通业务,提高效率,廉洁奉公,不谋私利,坚持用科学的理论武装人,用正确的舆论引导人,坚持用高尚的精神塑造人,坚持用有益的活动启迪人,用科学的知识教育人,使全站职工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不断得到改造,敬业意识明显增强,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有了明显的提高,文明单位创建工作开展的卓有成效,保持了市级文明单位标兵的荣誉。

五、大力加强职工队伍建设,增强全站职工的战斗力。

事业的成败,关键在人,行业管理工作的好坏,关键在于人的素质。为此,我们不断加强职工队伍的思想政治教育,努力提高职工队伍的整体素质。通过政策理论学习,提高了职工的政策理论水平和思想觉悟;通过军事化正规训练,严肃了纪律,端正了仪表,树立了良好的形象;通过组织考试,检验了职工业务技能和学习成绩,激发了职工的学习热情;通过、完善工作机制,强化监督检查,自觉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树立了运政管理人员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良好形象。现在全站职工都能做到严格遵守工作制度,工作中不饮酒,接待外来办事人员态度和蔼,对询问一些政策,能做好耐心解释和宣传工作,在管理上做到骂不还口,打不还手,不吃当事人饭,不喝当事人的酒,积极推行收费标准、收费程度、收费情况公开。收费窗口杜绝了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的衙门作风。稽查收费人员坚持着装上岗,挂牌服务,礼貌待人,深入站场和养车户家中进行登门征费。树立了良好交通形象,依法行政的水平不断提高,同时,为招商引资,改善县域经济发展的交通环境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总之,两年来,在县、局党委的正确领导和亲切关怀下,在全站职工的共同努力下,运管站的各项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按照县、局党委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与全县人民的期望尚有很大距离。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一定深入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深入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为动力,克服困难,团结奋斗,拼搏进取,与时俱进、全面完成今年的各项工作任务,为加快我县交通的快速发展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篇三:道路运输工作总结

一、强化机制,保障创建组织运行 一是强化组织领导机制。我们成立了由处党委班子成员、各专业部门和吸收道路运输协会同志参加的创建活动领导机构,实施一把手抓两手的一把手工程,制定了一岗双责的文明目标管理考核奖惩制度,形成班子成员谁主管谁负责的管理机制,领导小组分设了综合、客运、货运、汽修技术、稽查5个专项推进组。各基层单位也建立了相应组织,形成了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领导体系,确保了创建活动有组织地运行。

二是强化目标管理机制。按照省局、市局创建文明行业规划的部署,我们从上到下制定了文明行业创建十五规划、2010年远景目标及每年文明行业创建工作规划。为确保目标的完成和规划的实现,我们把目标层层分解、量化、细化,层层落实责任制。由一把手与各科室和各县(市)运管站签订创建双文明目标责任状,年终考评与评优奖励直接挂钩。各县(市)运管站也层层签定责任状,把创建任务分解落实到每个科室、职工、经营者身上,做到人人肩上有担子,个个心中有目标,调动广大职工和经营者参与的主观能动性和积极性。 三是强化监督检查机制。为了强化运政管理监督机制,我们制定了18 项76条规章制度,坚持实行了道路运输审批、报停、收费、违章处罚的四公开,成立了督查室,负责工作督办检查和人员执法纠查。处领导坚持亲自带队深入基层单位面对面地检查创建工作,重点部署和指导,发现问题,当即研究,现场拍板,帮助解决。同时全市市县两级运管部门聘请了党政机关、社会团体、新闻单位、经营者代表等167人为监督员,定期组织召开经营者及用户座谈会,向社会发放征求意见信,与经营者建立联系户制度,做到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相结合,对窗口部门的服务质量进行测评,对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及时解决,共取消261台文明出租车,取消14条文明线路,取消38台文明客车,取消13户文明汽修厂,提高了创建活动的社会透明度和群众认可率,群众满意率在98%以上。

二、育人为本,提高行业队伍素质 一是抓宣传教育工作。我们通过召开动员大会、散发宣传单、出动宣传车、悬挂宣传横幅、开辟新闻媒体专栏等形式,面向全社会做了大量充分的宣传动员教育工作,大造声势,大造影响,创造浓厚有利的舆论环境,极大地调动了广大运管人员和经营者的参与意识,赢得了社会各方面的理解与支持。从2001年6月份开始,我处在交通广播电台开通了《道路运输市场新干线》栏目,每周二次30分钟政策法规、好人好事等行业管理内容的宣传教育,不断增强了运输经营者的文明守法意识,大力倡导了文明经营、优质服务的行业新风。

二是抓运政队伍建设。我们开展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三德、三观、五爱为主题的理想信念教育,开展以服务人民、奉献社会为主题的宗旨教育,开展以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为主题的法制教育,开展以《交通行业执法职业道德基本规范》、珍惜环境、爱我交通为主题的职业道德教育,采取集中培训和组织学习相结合的方式对全体运政人员进行培训,聘请了省运管局领导、市中级法院行政庭法官、部队教官等专家授课,先后举办了政策法规、驾驶证、英语等各种适应性岗位培训班,培训625人次,培训率达100%,及格率达99%。我们坚持把学习教育同研究解决道路运输市场建设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结合起来,每年都进行理论研讨活动,有36篇行业指导性论文先后被部、省主管部门征用发表,12篇论文受到省市有关部门的表彰奖励。我们还制定《运政人员违章违纪管理办法》和五不准职业道德工作制度(即不准吃情、不准讲情、不准勒卡、不准参与养车、不准当保护伞),与每名运政人员签定责任状,实行责任追究制。通过一系列教育实践活动,基本建立了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服务优的运政队伍。

三是抓从业人员培训。针对从业人员的实际情况,我们有计划、有组织地举办各类培训班,对客车驾驶员、乘务员、站务员、汽车维修人员、零担运输、危险品运输的从业人员进行业务技能培训,学习运输法规、经营规范和服务标准,使从业人员的服务水平和技术能力有了明显提高,培训近3万余人次。2002年5月份开始,按《黑龙江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办法》和交通部2001年第7号令《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职业培训管理规定》的要求,积极稳妥地抓好营运驾驶员职业培训、考试及从业资格证书发放等管理工作,在培训、考试、核发从业人员资格证时,对驾驶员的身体状况、职业道德、驾驶技术等进行考核和审查,同时对安全常识、行车安全等进行审查,凡不符合条件的不批准合格和不予以年审,现已培训近2万名从业驾驶员。

篇四:20xx年道路运输管理上半年工作总结

20xx年是十二五的开局之年,更是全市道路运输管理行业广大干部职工顺应形势,迎接挑战,振奋精神,真抓实干,努力推进我市道路运输管理行业跨越发展之年。半年来,我局继续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五中全会和省委九届八次全会、市委三届十三次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奋进工作年主题和提速增效,跳起摸高,奋进工作,圆满开局工作基调,进一步持续务实运管基础工作,促使行业管理稳中求进,不断转变工作机制和加强行业文明建设,努力提升道路运输行政执法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各项工作都取得了长足进步。

一、运政管理基础工作完成情况

(一)、客运管理工作不断加强。科学布置受阻线路(省道307线)客运工作,确保旅客利益不受损害。灵活运用春运服务措施,方便广大市民出行需要。合理调度客运班车,完满完成各小长假、藏区维稳、中高考、云南盈江地震运输组织工作。积极探索城际客运组织方式和经营模式,培育、引导宜宾至南溪进行公司化改造,在宜南快速通道开行城际公交,建设优质文明运输服务精品示范线。

(二)、货运物流发展迅速。加快推进综合物流网络体系建设和货运市场信息平台建设。大力发展第三方物流,引导传统货运企业向现代物流企业发展,着力提升物流业专业化、社会化服务水平。积极筹备全市道路货运暨现代物流货运发展论坛。开展全市12家危险货运企业质量信誉考核。

(三)、城市客运科学发展。坚持以公共交通优先为战略目标,以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宗旨,与社会不断进步相协调发展,提升公交出租服务水平,与提高人民生活质量相适应。根据区域发展的总体规划,充分利用公交网络资源,合理布局,不断完善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完成公交线路规划的运力运量调研工作。完成公交车换发营运证照和制定了公交车年度审验规范。完成中心城区出租车行业运价调整工作,并取得中心城区出租车行业营运证照的换发和年审工作的阶段性成果。

(四)、驾培市场不断规范。通过开展驾校、教练员质量信誉考核,提高培训质量。全面清理教练车,进一步规范教练车新增程序,杜绝非法违规行为。重新确认教练员身份,重审教练员资质,规范驾驶培训行为。开展经营许可证换证工作,建立和完善驾校档案资料。全面布置我市机动车驾驶培训学时计时管理系统和机动车驾驶人报名考试及质量跟踪管理系统的联网工作,实现数据共享,规范驾校经营行为。

(五)、机动车维修服务能力大幅提升。积极引导企业发展,指导翠屏区举桦汽修厂、翠屏区鑫泰汽修厂两家二类维修企业的筹建和开业许可。采取有力措施,加强三类维修业户管理。抓好维修企业安全管理工作, 对维修企业进行安全检查337户次。指导宜宾岷江专用汽车有限责任公司申报燃料消耗达标车型目录,认真开展燃料消耗达标车型车辆参数及配置核查工作。调解汽车维修纠纷5次。积极开展维修协会工作,召开了三届一次常务理事扩大会,通过了关于人事调整的决议,对维修协会法人进行了调整。

(六)、进一步规范行业服务质量。全面开展道路客运企业、危化品运输企业、汽车维修企业、驾驶员培训学校及教练员质量信誉考核工作,促使各运输企业将诚信经营、服务至上理念贯穿始终,合法经营行为得到进一步规范。

(七)、运输组织安全有序。建立和完善应急运输预案。先后圆满完成春运、元旦、清明、五

一、端午小长假期间以及凉姜乡村旅游节、宜宾佛现山栀子花节的运输保障任务。积极开展爱心送考公益行动,确保迎考期间运输有保障。

(八)、安全态势总体稳定。严格履行三关一监督职责,深化三项行动和三项建设,认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强化行业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落实。认真做好道路运输行业稳定工作。2012年上半年,我市累计发生道路旅客运输行车安全一般事故10起,造成10人死亡(行人死亡6人,第三者摩托车死亡3人,旅客死亡1人)。其中负全责事故1起、同责事故3起、次责事故1起、无责事故1起、事故责任待定4起,班线客运车辆9起,出租车1起。与去年同期

相比各项指标呈下降趋势,事故次数同比下降9.1%、死亡人数同比下降28.5%、受伤人数同比下降100%。全市道路运输安全态势总体稳定,但形势严峻。

(九)、行政执法水平稳步提升。今年3月成立运政稽查大队,通过建章立制,定期学习各项法律法规,规范执法人员的行为和执法程序,提升执法水平。深入开展案卷质量评查,规范运政执法行为。

(十)、切实加强党建精神文明建设。开展民主换届选举和机关支部的组建工作,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与各科室签定责任书,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着力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公开公平选拔年轻干部。认真组织行风政风迎检,行风政风建设受到省局肯定。积极开展各种迎七&8226;一,庆祝中国共产党建党九十周年纪念活动。

(十一)、其他方面工作有条不紊。扎实开展道路运输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强化职工亮证上岗纪律。认真收集宜宾市交通志资料。升级改善办公网络应用水平。规范目标管理,全面做好政务督办、目标管理、政务信息、信访、值班、保密、档案等工作,计划生育、工会、老干部管理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工作均取得了长足发展。

二、主要工作及成效

从今年上半年工作开展情况来看,主要体现了以下六个特点:

(一)政策引导,全力支持,道路运输行业发展平稳有序。道路客运管理方面,采取每周巡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加强对翠屏区客运站的监管力度。站场建设任务加紧落实,12个农村客运站建设进程加快,3个农村客运站全面开工在建;积极推进运力结构调整,提升车辆档次,共新增客车1辆,更新客车37辆,完成县际、翠屏区境内线路延续经营重新许可49 条;继续落实农村客运扶持政策,因地制宜稳步推进农村客运发展,翠屏区354辆农村班车享受燃油补贴371万元;强化运输组织,圆满完成了元旦、春运等节日期间的旅客运输工作,上半年共计发放加班牌4112张,发放包车牌1271张。城市客运管理方面,积极应对燃料价格频繁变化的影响,配合市发改委构建燃料价格联动机制,完成城区出租车运价调整。加强出租车行业自律意识,落实企业管理主体责任。货运行业管理方面,继续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与行业指导力度,引导企业重点发展大吨位、集装箱、大件货物、危险品等专用运输车型,鼓励个体运输业户踊跃购置货运汽车参加社会运输,逐步完善全市货运有形市场;积极发展现代物流,扶持五粮液安吉物流公司,加紧构建长距离快速运输通道,开展综合运输,做大做强。维修检测管理方面,继续抓好机动车维修企业安全管理工作,大力开展维修企业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开展机动车维修行业质量信誉考核,积极调解汽车维修纠纷;严格执行营运客车、危险品运输车辆二级维护;严格车辆技术管理,认真对营运车辆进行技术审查,对营运客车进行类型划分评定。驾驶员培训管理方面,认真使用驾驶培训ic卡学时计时管理系统,加强教学管理,全市通过ic卡系统培训的学员已达22031人;开展教练员清理、教练车清理工作,全市驾校经重新确认身份的教练员数达694人,清理非法挂靠教练车3台,更新教练车19台,新增教练车19台。

(二)多措并举,重点预防,道路运输安全形势总体平稳。按照国务院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总体要求,以开展公路客运交通安全教育整治为工作主线,坚持抓基层基础、抓源头、抓隐患整治、抓事前预防、抓过程监督,推动工作落实。一是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在日常工作中,按照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各自的职责,使安全工作做到目标明确、要求具体、责任细化,全市形成权责统一的安全生产监管网络,安全监管的深度和广度进一步拓展。二是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行动。以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等为载体,切实加强强化安全宣传教育。三是强化隐患排查整治。全面排查治理道路运输行业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体制机制、制度建设、安全投入、安全管理体系、责任落实、现场管理、职工培训、事故查处等存在的薄弱环节。对查出的隐患,明确治理标准、措施和时限,督促企业落实整改,有效防范了安全事故的发生。四是强化安全生产动态监管。加大安全生产督导力度,进一步实施安全动态考核,把安全检查融入到运输管理工作中,通过经常地、不间断地安全检查,督促各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单位积极落实安全管理各项措施,下力气整改安全生产隐患。今年上半年年发生的10起道路旅客运输行车安全事故全部为客车与第三者发生碰撞而造成的事故,其中有3起是与摩托车发生碰撞、6起是与行人发生碰撞、1起与混泥土搅拌车相撞造成的事故。与去年同期相比各项指标呈下降趋势,事故次数同比下降9.1%、死亡人数同比下降28.5%、受伤人数同比下降100%。未发生因源头管理原因造成的行车安全事故。

(三)疏堵并举,联合执法,道路运输市场秩序进一步好转。按照政府牵头,部门配合,疏堵结合,标本兼治,综合治理,依法监督的总体原则,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协调安监、公安交警、公安治安等部门,在全市范围开展了为期60天的打击非法违法道路运输生产经营专项行动。查处非法营运车辆283台;仅翠屏区中心城区就查处非法营运车辆60台,取缔非法营运车辆聚集点11个、非法组客点7个,重点查处宜成线、宜高线、宜长线、宜南线等非法营运团伙车辆30余台。打非行动,建立健全了政府牵头、部门联动、区域联动、媒体联动的专项整治工作机制,有力地震慑了非法营运经营者的嚣张气焰,道路运输市场环境得到改善,维护了道路运输市场及行业的规范有序,保障了旅客生命财产的安全。上半年运政稽查成绩显著,全市共出动稽查人员6000人次,出动稽查车500台次,共查处各种车辆案件180件,查获非法营运车130辆(其中轿车27辆,面包车37辆,客车37辆),查处各类违章案件数量和办案质量有所提高。

(四)强化服务,依法行政,政风作风和效能建设取得新成效。以提升运管形象为目标,围绕建设廉洁运政、务实运政、法治运政这一主题,切实加强作风政风和效能建设。一是坚持依法行政。继续推行一站式行政服务模式,对审批环节进一步细化、简化、优化,大大缩短了审批时间。认真执行行政执法各项规定,严格执行自由裁量权规范,严格执行重大行政执法事项集体研究制度,推行人性化执法,执法行为进一步规范。二是强力推行政务公开。做到行政许可公开、行政处罚阳光透明,上半年两个季度荣获市政务中心评比优秀窗口。三是大力提升规范服务水平。落实便民举措,提高行业服务能力。认真开展民主评议政风行风活动,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五)强化职能,明确责任,运政管理水平全面提速创优。一是加强内部规范化管理。进一步完善各项机关管理制度和办事程序,深入落实服务承诺制、首问责任制、岗位责任制、人员考勤制度等工作规范,严格要求全体工作人员按制度办事,以制度作为考核工作的硬性指标,切实做到制度管人、制度管事,依法办事。二是切实做好群众来信来访。1-6月,共回复12345信箱134条,为民直通车热线9件;运政96515投诉中心共接到投诉电话150件、咨询电话100件,投诉处理回复率100%、满意率为100%,真正达到了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

(六)以人为本,全面发展,道路运输行业文明建设逐步加强。认真开展道路运输环境综合治理,极大地改善了道路运输秩序和环境面貌。紧紧依托一系列载体,深入开展行业文明创建,窗口形象得到社会认可。改善办公环境,严格执行带证上岗,提升运政形象。加大宣传力度,共编发运政简报15期,《宜宾运管》2期,安全简报8期,在新闻媒体上刊发稿件20多篇,为全市道路运输发展建造了良好的舆论环境。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回顾上半年工作,虽然取得一定成绩,但仍然存在不少问题和差距。一是道路运输经济发展不平衡,行业规模化、集约化经营程度不高,道路运输企业竞争,发展能力薄弱的问题仍突出。二是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还存在不少薄弱环节,部分企业管理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仍需增加;少数企业仍不同程度地存在重效益轻安全的意识,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有待进一步强化。三是道路运输行业维稳工作压力大。道路运输行业潜在的、固有的许多矛盾和问题仍十分突出,利益驱动引发冲突的因素依然存在。四是运输市场秩序维护任务仍然艰巨。通过系列整治,市场秩序虽有好转,但违规经营仍然不同程度地存在。行政执法取证难、处罚难、执行难较突出。五是农村客运发展推进制约多,道路等级与开行客运车辆安全等级要求有距离,老百姓乘车需求还不能有效满足。六是运政队伍整体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对上述问题,我们将在下步工作中将认真分析研究,努力逐步加以解决。

篇五:道路运输管理处工作总结

我处在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的领导和市纪检会的监督指导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注重把开展机关作风建设年活动、党的基层组织和党员创先争优活动与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相结合,开放思想谋发展,努力实干创新绩,做好服务树形象,促进了我市道路运输市场健康

有序发展。目前,全市有1621个道路客运经营业户,33381个货运经营业户,53个客运站,1个货运站,1927个机动车维修企业,35所驾驶员培训学校,4343辆营运客车,45202辆营运货车,今年1-8月,全市累计完成客运量0.79亿人次,客运周转量32.1亿人公里,同比分别增长8%和7%,完成货运量0.64亿吨,货运周转量81.2亿吨公里,同比分别增长13%和16%。安全形势平稳,没有发生过特大恶性交通事故。确保道路运输的可持续发展,确保了道路运输行业的稳定。为社会提供了25万个就业岗位、道路运输、经济运行质量呈持续上升趋势,运转效率与运输服务保障能力明显提升,较好的满足了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

一、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工作,提高全员思想认识,为开创运管工作新局面奠定思想基础。

工作的顺利开展,思想到位是前提。我们按照市委、市政府的要求,结合交通工作的实际,从道路运输行业的现实出发,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开创运管工作新局面服务全市经济发展为主题,年初专题研究了全年的工作方案,从指导思想、工作创新、工作措施等方面进行了细化安排,做到了目标明确,重点突出,措施得力。为保证各项工作的落实,我处进一步健全了内部管理制度,特别是注重机制的创新和加强组织领导保障,从提高思想认识的角度调动大家的工作积极性。一是领导思想到位。处党委一班子在思想上高度统一,以深入开展学习和实践科学发展观为载体,对全年的工作安排做了专题研究和部署,并以运管工作会议报告的形式对全员进行了贯彻。为确保领导到位,明确处领导班子成员各自的分管职责,并规定处领导对分管的工作要亲临一线指挥和督导,实行问责追究。二是全处人员思想认识高。为了进一步巩固和提高全处职工的思想认识,自发的增强工作积极性和责任感,我处定期召开全体职工大会,组织集中思想学习,开展工作大讨论。今年,我处积极开展作风建设年活动,举办单位振兴我光荣,人人都是运管形象为主题的实践活动,处党委、各支部、党委成员和全体在职党员带头写出书面承诺并公示,带领全员提高对务实工作的思想认识,增强了全员工作的责任感和自觉性,全员把提高道路运输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作为重点,不断强化自身素质和行政效能建设,转变工作风,营造良好的创业氛围。

二、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带动全局工作,规范运政执法行为,为开创运管工作新局面提供措施保障。

工作的顺利开展,措施到位是关键。我们依照市委、市政府和主管部门的要求,结合运管实际,以优化经济环境为契机,采取积极有效的工作措施,严格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服务效率,增强服务意识,促进各项工作规范化。一是落实整章建制,规范审批行为。要求机关各科室所办严格按审批、核准程序和权限行使行政行为,严禁越权行政。二是清理收费项目,严禁搭车收费。元月1日起,全市取消了运管费征收,12月6日,市政府明确市运管处为全额预算事业机构,从今年元月开始,运管机构经费来源于财政转移支付,运管从管理收费并举转移到行政管理。因此,我们取消了所有的搭车收费,对代收费目我们逐一清理,并且做到凡没有市委市政府明文规定的收费项目且非政府部门委托的各种收费一律不得代收,切实减轻经营户负担。三是实现从重路检路查向源头管理转变,将车站等客货运集散地的现场监管列为驻站人员的岗位职责,市处在汽车东站、南站、西站、邵洲站、宝庆站、停车场设立驻站办,加强日常监管,春运等客运高峰期抽调三分之二的运管人员加强驻站监管和流动巡查,严格履行三把关一监督职责,管理服务到车站,确保运输安全。四是从重违章处罚向重教育纠正转变,严禁随意实施行政处罚。五是实行现场检查处置与处罚分离,实施行政处罚与罚设款收缴分离,从体制上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六是搞好政务服务。按照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落实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决定,办好市政务中心第九分中心,加强了机关效能建设,落实办事公开制、岗位责任制、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服务承诺制、绩效考评制、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等制度,依法全面推行事权公开。实行行政许可九公开,即申请文书、材料示范文本公开、行政执法主体和执法人员资格公开、依据公开、条件公开、程序公开、办理时限公开、承办人员和科室公开、纪律要求公开、结果公开。

第15篇:道路运输工作总结

道路运输管理所

IC卡道路运输证换证工作总结

2011年是“十二五”开局之年,更是全市道路运输管理行业广大干部职工顺应形势,迎接挑战,振奋精神,真抓实干,努力推进我市道路运输管理行业,跨越发展之年。我所在这股东风之下,经过半年多的努力,IC卡换发工作于10月底基本完成。现总结如下:

一、准备充分,为换证工作铺平道路

为做好IC卡道路运输换发工作,我所在去年年底之前就完成了数据库清理工作。按照市处要求,我们每周都要对新录入的数据进行核对,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去年年底,我所出台了《IC卡道路运输证换发工作实施方案》,并成立发换发工作领导小组,从换证范围,时间进度,质量保证,收费标准,换证程序都做了详尽的按排,明确工作职责,责任落实到人,确保了换证工作的顺利开展。除了积级参加上级部门的信息化技术培训外,我所每年要组织信息化培训。今年专门组织了“换发IC道路运输证”培训,让全体职工对换发的IC卡道路运输证有了充分了解。

二、措施得力,保障换证工作的顺利实施

我所专门制定了IC卡换发工作流程,换发工作中,各科室工作人员分工协作,各把一关,实行流水线作业,既保证了审核数据的准确性,又保证了换证工作进度。

三、优化服务,保质保量[完成换证工作

换证期间,我们认真落实文明服务和便民服务承诺,实行微笑服务,文明用语。不少经营户不会填表,我们工作人员就认真的指导,实在不会的,还得帮助填写,即便如此,我们的工作人员始终面带微笑,在这多半年的换证工作中没有发生一起工作人员与经营户之间的争吵事件。为了保质保量的完成换证作,我们工作人员加办加点,没有一句怨言。

经过全体工作人员的努力,我所今年货车年审车辆数为1433辆,换发IC卡车辆数为1426辆,客车年审车辆数为56辆,换证车数为54辆。

二0一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第16篇:市运输管理处工作总结

淮安市运输管理处2007年工作总结

2007年,淮安市运管系统广大干部职工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加快发展为主题,以结构调整为主线,不断加大工作力度,切实强化基础管理,各项工作取得了较好成绩。 回顾2007年的工作,我们主要狠抓了以下几个方面:

一、加快运输经济发展,努力提升服务国民经济发展的能力

始终坚持把加快运输经济发展作为运管工作的中心,不断提升运输行业服务国民经济发展的水平和能力。一是加快推进运输服务业发展。积极贯彻落实省、市关于加快服务业发展的各项政策, 2007年,全市新增三类以上维修企业96家、驾校3所、水运企业5家、运输服务业企业19家。水路运输业发展加快,开通了淮安南港-南京龙潭港这一苏北运河地区第一条集装箱水路运输航线。物流业发展形势良好,金网物流中心建设稳步推进,市开发区物流园吸引了华东物流、烟草物流、凯安物流、佳吉快运、华通行物流等物流企业入驻,邮政物流、京杭物流、淮通物流等物流企业发展形势也十分喜人。2007年,全市累计完成公路客运量4283万人次、公路货运量2661万吨、水路货运量2073万吨,同比分别增长12.06%、13.96%和11.93%,二是加快客运班线公司化改造进程。将客运班车公司化改造等客运重点工作列入市政府与各县区政府、市交通局与各县区交通局、市运管处与各县区运管所签订的年度工作目标,层层签订目标责任状,年中,市运管处还建立了客运重点工作处领导分片联系制度,每个处领导挂钩两个县区或客运企业,定期深入各县区和相关客运企业督促客运重点工作,各相关客运企业通过找承包车主集体谈、个别谈、上门谈等方式积极做好公司化改造的宣传解释工作,积极化解各类矛盾,通过多方努力,淮安-灌南、淮安-扬州等列入省运管局2007年公司化改造计划的113辆市、县际客运班车全面完成公司化经营改造,全市市、县际客运班车公司化经营率达到了66.3%。三是加快运输结构优化调整。加快运力发展步伐,运输装备进一步改善,2007年,全市新增客运运力38辆,更新县际以上客运班车67辆,发展厢式货车908辆、罐式货车137辆、集装箱运输车21辆,发展油船、散装化学品船32艘,全市专用车辆运力同比增长61.2%。积极做好钢质挂桨机船舶拆改扫尾工作,拆改钢质挂桨机船舶3艘,四年来,我市累计完成钢质挂桨机船舶拆改1128艘,钢质挂桨机船舶拆改工作全面完成。加快维修行业品牌化建设和驾培行业规范化发展,机动车维修“三项制度”全面实施,东风雪铁龙、长安铃木、广州本田等一批“4S”品牌维修店先后建成开业,深入开展了驾培机构规范化管理工作,统一了全市各驾校的教练车标识,督促各驾校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

二、落实“三个服务”,扎实推进各项惠农便民工程实施

积极贯彻落实“三个服务”的要求,坚持把加快发展农村运输业作为运管部门服务“三农”发展和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举措。一是继续推进农村客运班车通达工程。积极争取地方政府和交通主管部门的支持,将农村客运班车通达工程等工作列入市政府2007年度“4221”工程目标和市交通局自定主要目标,各级运管部门积极与农路、公安、安监等部门沟通协调,及时做到路通车通,2007年,全市共新增通班车行政村46个,新增农村客运班车62辆,通班车行政村总数达到了1398个,通达率达99.0%。二是加大农村客运站建设力度。在市局分管局长的带领下,组成调研小组,深入各县(区)对我市的农村客运站状况进行了调研,通过召开座谈会、实地察看等办法,全面了解了全市农村客运站现状,撰写了调研报告。及时提请市交通局出台了《关于加快全市农村客运站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明确了市交通局对农村客运站建设的补助标准。市交通局还及时提请市政府召开了全市农村客运站建设工作会议,市政府分管市长、市交通局主要领导在会上对农村客运站建设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通过全市各级交通、运管部门和有关建设单位的共同努力,列入省厅2007年建设计划的9个农村汽车客运站已完成主体工程建设。三是加快推进城乡客运一体化工程。顺应群众需求,结合城市建设,积极做好淮安新火车站、开发区、富士康集团等地公交线路的新辟和延伸工作,开通和调整公交线路13条,实现了公交车与火车的零距离换乘。积极推进城乡客运一体化进程,根据省、市有关要求,制定了《淮安市城市公交一体化实施方案》,对城市公交的运营区域和管理范围进行了进一步界定,目前,我市共有56条线路580辆客车实现了城乡客运一体化营运。

三、加强法治运管建设,不断提高运管部门依法行政的水平坚持把加强法治运管建设作为提高执法水平、加强和谐运管建设的重要举措。一是加强行业规划的编制工作。充分发挥规划的引领和指导作用,积极落实“优先发展运输业”和“公共交通优先发展”的要求,草拟了加快全市道路运输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和公交优先发展的实施意见,并由市交通局等部门提请市政府出台;联合东南大学编制的市区出租汽车发展规划,已报市政府审批;编制的全市农村客运站建设规划、维修行业发展规划为农村客运站建设和维修行业发展提供了支撑,目前,我们还在抓紧编制驾培行业发展规划和市区公交线网布局规划。加快对运输行业发展的调研工作,深入富士康集团、韩泰集团、省运河公司等大中型企业对各种运输方式的衔接工作进行了调研。二是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以制度管队伍,深入开展“规范执法基础年”活动,研究制定了全市运管系统运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案件移交程序规定、重大违法案件行政处罚规定等7项制度,形成了“依靠制度抓规范、规范行为求发展”的良性循环。全系统进一步深入贯彻省运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运政执法行为的意见》,建立健全了行政处罚案件撤销报批、行政执法文书会审、重大违法案件集体讨论、执法监督等一系列工作制度。在省运管局明确的11种不得认定的违章行为的基础上,又明确了15种免于处罚情形,并向社会作出承诺。三是加强运输市场监督管理。联合公安、工商、城管等部门,深入开展市区道路客运交通秩序整治、机动车维修市场专项整治、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市场专项稽查、市区电瓶三轮车整治等活动。通过联网稽查、专项稽查、联合稽查等方式,组织开展了淮沪、淮宁、淮泗、淮涟等客运班线专项整治活动,客运市场宰客、甩客、倒客现象得到有效遏制,2007年,全市运管系统共出动执法人员27000余人次,检查维修企业910余次,检查驾校150余次,查处各类运输违章3087件,查处无证经营的“黑车”834辆次。严格执行客运班线经营权使用合同制度,对累计违章达3次以上的70辆客运班车进行了停办学习整顿。

四、坚持以民为本方针,进一步增强运输行业公共服务能力

积极贯彻落实建设服务型政府和服务型行业有关要求,努力提升运输行业公共服务能力和运输保障能力。一是努力提升运输场站服务能力。积极推进客运站标准化建设工程,为群众出行提供良好的条件,淮安城南汽车客运站完成年度计划建设工程量,淮安城北汽车客运站设计方案目前正在进一步调整完善,洪泽汽车客运站顺利完成标准化改造,盱眙汽车客运站已投入试运营。在各级运管部门和相关运输企业的积极推动下,楚州、涟水、洪泽、金湖、盱眙等5个县级汽车客运站全部安装使用了全省联网售票系统。二是积极推进行业管理科技创新。加快科技管理手段在运输行业管理工作中的应用,在客运班车、城市公交车、出租汽车上推广安装GPS系统,目前,全市所有危货运输车辆、市区所有公交车辆和278辆客运班车安装了GPS系统,市运管处还实行了对客运班车、危货运输车辆以及违章处理中心的动态监控。积极推进驾培行业智能化管理,全市32所驾校全部安装了驾培智能化管理系统,并于12月10日正式运行。全面实施了在线稽查和规费在线征收,全市运管系统在线稽查率达到了100%,道路、水路运输规费在线征收率分别达到了96.0%和90.2%。为加强危货运输管理,市运管处还专门设立了一个QQ群,方便了危货运输管理各项工作的部署,也为企业间的相互交流提供了平台。三是狠抓安全监管工作。以安全管理基础年活动为契机,深入开展平安交通创建工作,在完善安全管理各类制度、台帐的同时,狠抓行业安全监管工作,深入开展了春节、五

一、十一等节假日和夏季高温安全检查工作,通过成立危货运输安全管理专家组、组织召开安全管理现场会、建立突发事件运力应急保障预案、推广安装使用GPS系统、开展危货应急预案演练等措施,有效促进了安全管理工作的加强,整个行业安全形势平稳,未发生一起重特大运输安全责任事故。全市运管系统和运输行业还圆满完成春节、五

一、十一等节假日运输以及中考、高考、新兵运输的保障任务。

五、大力实施队伍保障工程,积极开展行业文明建设工作

始终坚持把加强队伍建设作为提升运管部门执政能力的重要抓手,深入开展行风作风建设和文明创建工作。一是加强执法队伍和运输从业人员队伍建设。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教育培训,先后组织开展了十七大精神学习、警示教育、“六条禁令”宣贯、党纪条规测试、中纪委八项禁止性规定学习等活动,深入开展执法督查工作,制定了《全市运管系统行政执法监督办法》,对全市运管系统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规费征收等工作多次进行明查暗访。深入贯彻《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制定了详细的实施方案,成功举办了维修技师和高级工培训、危货运输企业管理人员培训、危货运输押运员培训、出租汽车驾驶员培训等活动。加强了运输行业人才队伍建设,建立了全市机动车维修人才库。二是狠抓行风作风建设。深入推进省厅“双十”工程中涉及运管部门相关事项的落实,推出了五项便民措施、为民办好四件实事。市行政审批中心交通运政窗口继续强化服务承诺,所有行政许可一门式受理、统一送达,并依托“淮安市电子政务网”,部分许可事项实行网上审批和项目公示。继续落实文明办公、文明执法各项制度和要求,狠抓行风作风建设,深入开展了明查暗访、执法检查、作风整顿等活动,2007年,全市运管系统共受理各类行政许可事项6818件,处理各类行政处罚案件3087件,无一例许可不当、无一例因行政复议被撤销或行政诉讼败诉,受理的1067件96520咨询投诉(675件投诉、392件咨询)、121件信访件全部及时处理回复。不断加强行风监督员队伍建设,积极做好与新闻媒体和运输服务对象的沟通,通过召开座谈会、开展行风监督员和新闻记者“运管一日行”等活动,让社会各界了解运管、理解运管、关心运管。为服务广大出租汽车驾驶员,每周四市运管处都组织人员到市区主要干道帮助出租汽车驾驶员解决实际困难并纠正车容车貌存在的问题,被亲切地称为“星期四马路办公室”。三是狠抓行业文明创建工作。积极打造“快客”、“快货”、“快修”三大服务品牌,在广泛讨论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淮安市快速货运品牌认定办法》和《淮安市快速客运品牌认定办法》,并积极开展认定工作。通过深入开展文明礼仪伴我行、运管工作系列宣传、信誉等级企业评选、星级出租汽车评比等活动,促进了运输行业整体形象的提升。积极做好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中期工作,全市运管系统8家单位顺利通过了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监督审核。

2008年,我们将继续紧紧依靠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的领导,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着眼于服务大局、服务群众、服务企业,进一步提高运输经济运行质量,提高运输行业服务水平,为推进运管事业和运输行业更好更快地发展,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第17篇:运输管理处上半年工作总结

今年以来,我处认真贯彻落实“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围绕局党委、局长室“公铁水空、立体交通”战略部署,坚持运政为民不动摇、坚持队伍建设不动摇、坚持打造“三心一畅”服务品牌不动摇,即:坐车开心、学车舒心、修车放心和物畅其流。严格责任分解、明确目标任务、狠抓落实推进,各项工作实现了“双过半”。

一、全面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筑牢运政为民基础 坚持读书学习。充分依托处党总支部每月全体人员集中读书学习交流活动,按照“两学一做”学习教育统一部署和具体安排,制定党总支部和班子成员学习计划、明确读书内容,采取集中学、分组学、自学相结合的方式,组织全体党员系统全面开展学党章党规、系列讲话,做合格党员,做到学习教育标准不降、内容不减。强化学习成果转化,坚持问题导向,围绕解决群众反映热点、制约行业发展难点问题,分岗位、分批次组织开展理论联系实际读书学习心得交流。上半年共组织集中学习6次、交流读书心得18篇;严格依法行政。深入推进“安全生产月”活动,严格落实安全管理企业主体责任和行业监管责任,继续分8个安全检查小组,每月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深入排查安全隐患,严格落实整改,共组织安全检查近100次,整改安全隐患6起。全面推进“五项执法”行动,坚持月度学法、季度案例分析,实行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严格自由裁量权使用,所有权力一律网上运行,所有案件做到程序公开、结果透明,执法人员法治意识和办案水平明显增强。组织开展“春运、**节”等重大节假日、活动运输市场集中整治行动,加大违规经营出租车、串线经营班车和非法载客“黑车”查处与打击力度,共查处各类违规违法案件142件。全力保障民生。继续开展“满意在车厢、文明在交通”主题服务活动,强化窗口服务建设,公开服务承诺、优化办事流程、提供业务指南,执行ab双岗制、一次告知制,实行“一站式”服务。加大行业引导,加快推进“江苏快客、快货、快修”和驾驶员培训“自主选择、先学后付费”等行业服务品牌创建。推广app“**”、开发**至上海迪士尼“旅游专线”、开通**至泰州“定制班车”。举办“3.15放心消费”、“爱车讲堂”活动。按照“谁支付油费、谁享受补贴”的原则,申报油补资金。圆满完成“春节、**节、五一”等重大节日近220万人次旅客运输保障任务。

二、扎实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建强运政执法队伍 抓制度建设。不断加强制度建设,严格制度执行,始终坚持以制度管人管事。畅通监督渠道,注重抓早抓小,围绕“不严不实”,按照“合格党员”的标准,强化工作纪律、服务态度、目标完成、制度执行等考核考评,明确奖惩措施,严格责任追究,把制度建设贯彻落实到队伍建设中。共处理群众来信来访120件。抓作风建设。严格贯彻执行中央、省(市)相关规定,牢固树立“作风建设永远在路上”的忧患意识,继续焦距四风,保持四风整治力度不减、标准不降,加大“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等“不严不实”问题排查,严要求、高标准,抓落实、保实效,大力弘扬新时期**交通“三个特别”精神,激发全体人员爱岗敬业热情,增添乐于奉献动力。抓廉政建设。认真贯彻执行“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战略,扎实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全面加强基础党组织建设,组织学习《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学习革命先辈和先进典型,引导全体党员牢记党规党纪,牢记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树立崇高道德追求,养成纪律自觉,守住为人、做事的基准和底线。

三、认真践行“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打造行业服务品牌 围绕“坐车开心”,推动城乡客运一体化进程。全力做好《**市城乡客运一体化发展规划》编制,报请市政府审核。全面启动城乡客运一体化改造,组建城乡客运一化工作小组,参照周边县市客运市场改革方式与运行模式,结合我市客运行业发展实际,采取“外引内联”的方式,加快推进客运市场资源整合方案协调,尽快明确城乡客运一体化经营主体,组建**客运集团公司,建立健全经营管理、运行、保障机制。继续配合做好城市公交改革,加快长途客运班车公司化改造,推进农公客运班线公车公营,实施出租车汽车规范化管理,完善客运枢纽站规范化经营管理模式,加大镇村公交客运通达推进。截止6月底:**至徐州等3线6车公司化改造待省厅审验、完成**至镇江等5车产权转换、更新高等级客车11辆。投入车辆20辆,开通线路13条,开通**、**、**3乡镇镇村公交。城市家俱10对公交站亭建设已进入工程公示程序、40座新能源公交车充电桩已安装完成。围绕“学车舒心”,推动驾培市场转型升级。健全完善“先学后费”驾培模式,采取以点带面的方式,逐步在全市推广。组织开展驾培市场执法检查,发挥驾培行业电子监控围栏平台科技作用,依据驾培行业千分制考核细则,不断规范企业经营管理,切实提升教练员执教水平和能力。积极开展星级教练员、教练车评比。**驾校巡考场已建成,振兴、公交驾校被省厅评为1a、2a级信誉驾校,完成从业继续教育人员3306人次。围绕“修车放心”,推动维修市场诚信体系建设。认真贯彻落实部1号令,执行维修行业“三项制度”,严格配件管理、费用结算清单使用,以维修企业月度工作例会为平台,以从业人员等级技术培训为抓手,定期组织车辆检测报告会审,建立行风监督机制,不断规范二维送检企业保养维护、车辆技术检测流程,做到真保养、真维护,完成5157辆营运车辆检测、488辆营运车油耗检测和达标车型检查。围绕“物畅其流”,推动城乡物流网络建设。扎实推进平安物流创建,加快危险品经营人诚信体系建设,认真落实“先照后证”制度。坚持“政府引导、企业主导、市场向导”原则,积极上争扶持政策,继续跟踪服务**物流园建设。引导货运企业转型升级,鼓励货运企业融入互联网+物流,发挥重点企业资源优势,探索协作融合发展模式,逐步建立具有地方特色物流园区,努力构建市、镇、村三级物流网络,切实扭转货运市场运力规模偏小现状,培植甩挂接驳运输经营。完成水运企业资质核查,加快行业安全标准化建设,继续推进全国内河船型标准化工程,全力做好船舶拆解工作。审验新办、审验道路货运业户3950户、车辆道路运输证4167辆,新办、换发普通船舶营业运输证3626艘。

下半年,我处将以“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为动力,全面贯彻执行“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战略方针,不断加强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党支部堡垒和党员队伍先锋模范作用,紧扣局党委“公铁水空、立体交通”决策部署,围绕“坚持运政为民不动摇、坚持队伍建设不动摇、坚持打造“三心一畅”服务品牌不动摇”总体目标,坚定不移推动客运行业转型升级、加快现代物流网络建设、加大驾培维修诚信经营体系培植、强化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查处、全面落实安全管理企业主体责任和行业监管责任,继续发扬新时期**交通“三个特别”精神,为交通运输事业又快又好发展再作贡献。

第18篇:交通局运输管理处工作总结

交通局运输管理处工作总结

今年市运管处在局党委、局长室的大力支持和关心下,紧紧围绕“运政为民”一个中心,强化“作风、效能”两个建设,全力推进123工程,以读书学习强素质、以制度建设提效能、以强化管理出形象,同心协力、积极履职、奋发有为,圆满的完成了全年工作目标任务。连续被评为“十佳执法大队”,其中2012年获得第一名,今年又荣获江苏省文明行业。

一、抓行业转型升级,努力服务经济发展:一是客运通达能力明显提高。目前,我市共有班线客运车辆555辆,开通省(市)际线路183条、城乡班线42条;城市公交车139辆,开通公交线路19条,出租车460辆;客运站28家,

一、二级各1家,三级8家,四级15个,五级招呼站3个。二是货物运输保障明显增强。截止目前,全市货运业户4006户,营运载货汽车4390辆,车辆数大于20辆的业户5家,其中:XX市安顺特种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已发展到45辆。全市水运企业30家,营运船舶3732艘,1711588载重吨。三是驾驶培训水平明显提升。全市共有驾培企业9家,1家正在筹建中。拥有教练车460辆(全部安装车载gps、指纹仪),教练员517名,年培训量约2万人。四是汽车维修市场明显规范。34家汽车修理厂中,2家获得省厅“绿色汽修”示范企业、3家被省厅评为“规范化示范企业”、1家省“放心消费”企业、2家泰州“放心消费”企业。营运车辆检测站1家,年检测量约7200辆,另一家正筹建中。

二、深化“十佳执法大队”成果,强力打造一流队伍:一是强化读书学习,着力增强队伍的战斗力。以创建“学习型执法大队”为抓手,全面开展读书学习活动,以每月集中学习交流为平台,把读书学习与提高队伍综合素质、与强化行业管理结合在一起。进一步细化调研课题,把调查研究与化解行业发展难题结合在一起,全体干部职工勤于思考、善于谋划意识和开拓创新、锐意进取能力明显增强。累计完成读书心得36篇、调研论文23篇;二是强化制度建设,着力提高队伍的执行力。坚持周一处工作例会和处长办公会制度、实行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落实岗位责任制,严格执行《公车管理规定》、《绩效考核办法》,以省厅“五项执法”、市纪委“执法提升年”活动为载体,扎实开展“文明科室队”“执法明星”评比活动,在管理制度化、执法规范化上抓落实、促转变、求实效,形成以制度管人、以规范管事。三是强化作风建设,着力提升队伍的影响力。公开承诺事项,简化办事流程,实行ab岗位制、限时办结制,行政审批(处罚)程序、结果公开、透明。共办理群众来信395件,认真办理群众来信来访,剖析群众来信真实目的,对群众合理的诉求认真抓整改、抓落实、抓提高。当面答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建议和提案20件。深入开展“满意在车厢、文明在交通”、“三解三促”、“进社区义务劳动”等活动,增强干部职工服务社会能力和奉献社会意识,提升社会满意度。

三、紧扣目标任务,着力服务群众出行:一是镇村公交通达克难攻坚。我市昭阳镇、临城镇、西鲍乡3个乡镇列入今年省镇村公交通达计划,涉及56个行政村,计划投放车辆11辆,开通线路6条,线路总里程60.35公里。目前,已有52个行政村由城乡公交和城镇直达班车覆盖。临城镇秦家村、朱中村和西鲍乡陆鸭村、新民村4个村正在推进中。其中,西鲍乡的陆鸭村、新民村因道路、桥梁不达标,存在安全隐患;临城镇的秦家村因位置偏僻,公交延伸线需横穿兴泰公路,且通村道路房屋乱建现象严重,车辆难以通行;朱中村因位置偏僻,线路延伸需3公里左右,且客源不足,运行难度较大。二是行政村通达稳步推进。截止到2012年底,我市614个行政村中尚有海南镇莫顾等12个行政村因道路条件、客源稀少等原因,暂未实现通达。按照年初计划,我处督促相关客运企业采取延伸、绕道、冷热线捆绑开通直达班车的方式,进一步细化12个未通客运班车客运通达线路方案,计划开通8条客运线路,其中新辟6条,利用城镇班线延伸2条。计划投放客车8辆,其中:新增3辆,从现有城镇客运班车中内部调剂5辆。待道路桥梁施工完毕后,立即实施。三是候车亭建设精益求精。今年我市计划新建100座农村客运候车亭。7月份,100座候车亭建设进入施工阶段,10月完成工程建设任务。候车亭建设从项目立项、工程招投标、施工单位选择,邀请局招标办、监察室全程参与、全程监督,主动接受工程廉政监督员对候车亭建设进行现场监督。四公司化改造扎实开展。按照年初处下发《关于下达今年度公车公营目标计划的通知》,除省厅南通、扬州、启东、无锡等线路14辆长途班车计划外,还将戴南至苏州以及大垛、刘陆两条城乡线路17辆车纳入公司化改造任务。协调大运公司和华通公司,完成了徐淮线与南通线的经营权置换和戴南苏州线矛盾协调工作。目前,戴南至苏州线公司化改造已经到位。10月1日兴化至南通、启东线车辆公司化正式运营。无锡线、扬州线实行二次改造,力争年内到位。大垛、刘陆2条城乡线16辆车改造方案已经形成,将择机实施。

四、围绕“三心一畅”,大力争创服务品牌:一是客运“江苏快客”车辆争创。加快全市客运资源整合方案磨合,深化我市道路客运企业改革,推进长途客运公司化改造,放大兴化至南京线“江苏快客”品牌效应,积极推进兴化至无锡线“江苏快客”争创,让乘客“坐车开心”。二是货运“江苏快货”线路争创。在市场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引导资质、信誉好的企业,建立完善企业基础设施、企业管理、车辆人员配备等项目,培植我市特色物流企业,积极争创服务品牌。兴化至无锡线被命为“江苏快货”线路。完成兴化至常州、南京、上海、西安、乌鲁木齐线等8条“江苏快货”线路申报工作。12月份,兴化至南京、常州等4条线路成功创建“江苏快货”线路,做到“货畅其流”。三是维修“江苏快修”、“绿色汽修”品牌争创。联合劳动部门,采取理论考试与实际操作的方式,加大维修技术人员教育培训。今年来,共组织2批业务培训,通过高级工测试40人、中级工50人。以创建国家卫生城市为契机,加大非法维修摊点整治。引导培育规模企业,争建“江苏快修”“绿色汽修”服务品牌,4月份,长青汽贸公司被授予96196应急救援企业。10月份,阳泰车业创建“江苏快修”工作得到省专家组充分肯定。北京4s店“绿色汽车修”创建已完成申报工作。上海大众4s店正在建设中,让车主“修车放心”。四是驾培“六统一”品牌争创。在巩固整合取得成效的同时,以驾培行业规划为引领,科学合理分布乡镇培训点,新扩建周庄、陶庄等6家乡镇培训点,拆除私设报名点标志牌70余处。督促企业完善管理制度,强化教练员队伍建设,建立健全教学质量信誉考核制度及教练员信息网络平台。9月份,选择戴窑镇公司化试点,取消单车承包模式,把教学培训从以前“定车、定教练员、定期数”向“不定车、不定教练员、不定期数”培训模式转变,加快推进驾培行业公司化进程,促进我市驾培行业走标准化、专业化、规模化发展之路,让学员“学车放心”。

五、发挥整体合力,全力维护市场秩序:一是强化安全监管。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原则,层层落实安全责任制,把安全生产责任细化到每个环节,落实处领导班子带队,分7个检查组,挂钩具体运输企业,每月定期开展安全大检查,明确检查内容、突出检查重点、强化隐患排查、跟踪整改落实,严把安全生产源头关。累计组织安全检查84次,发放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24份。二是加大重点整治。“黑车”非法载客一直是行业监管的重点、难点,通过明查暗访,建立“黑车数据库”,整合大队执法力量,发挥整体合力,采取客流高峰突击检查、重点路段不间断巡查、城乡联合检查的方式,对“黑车”非法载客全覆盖监管。共查处违法案件1342起。三是严格考核考评。突出企业主体责任,细化考核办法,明确奖惩措施,严格按照《XX市道路旅客运输企业服务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加大对客运班车载客、甩客、串线经营等违规经营查处与考核力度。四是完成指令运输。超前谋划、精心组织,圆满完成“春运、五

一、十

一、学生中高考、菜花节”等运输保障任务。通过站务管理统筹协调、线路走向科学规划、经营秩序强行入轨等措施,顺利完成新客站有序运行。五是突出热点治理。出租车不按规定使用计价器、拒载、服务质量差等违规经营行为时有发生,已成为群众反映的热点。根据市局统一安排和部署,从7月10日起至8月10日开展出租车规范经营专项整治月活动。整治期间,稽查大队、城市客运科、民生出租车公司组成2个联合检查组,在客流高峰时段、重点路段,采取设点排查、不间断巡查、突击检查的方式,放弃假日休息日,做到出租车违规经营查处全覆盖。凡被查处违规经营出租车一律按“两扣、两罚、两通”报处理,即:“两扣”为扣车停运学习、扣除服务质量考核相应分值,“两罚”为行政罚款1000元、公司再按违法行为对应分值,按每分50元处罚驾驶员;“两通报”为违章车辆处理结果向全体出租车驾驶员通报,同时在市交通运输局网站上公示。同时建立行业与企业管理相结合的长效管理机制,强化二驾教育培训与考核考评,有效抑制违规经营行为的发生。共查处违规出租车48辆,组织5期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共798人,有效提升了从业人员整体素质,树立了行业服务新形象。

2014年,我处将严格按照局党委、局长统一部署,围绕“改革、规范、提升”总体目标,全面推进客运行业改革,切实规范运输经营行为,不断提升行业服务水平与能力,努力争创运管工作新局面:

1、采取“国有收购或民营整合”的方式,对全市客运行业体制进行全面改革。

2、完成沙沟、昌荣2乡镇镇村公交标准化建设,进一步完善通村覆盖线路及运营管理。

3、2014年底前完成大运公司对常熟、太仓、张家港班线公司化改造,华通公司对上海线公司化改造、扬州线二次改造。

4、计划申报浙江XX县(714km)、山东XX市(590km)、安徽XX县(517km)、河南XX市(710km)、安徽XX县(360km)等5条省际班线、江苏沐阳(210km)市际班线1条。对乡镇起点同方向班线的车辆进行整合经营。

5、强化驻站力量和车辆装备,做好新客站运营管理。

6、培植“江苏快货品牌”线路,力争新增2条品牌线路。

7、全面推行“阳光运政”,确保车、船持证经营率和发证率达到90%以上。

8、继续推进内河船型标准化工程,确保完成船舶拆解任务。

9、全力推进驾校公司化经营进程,推广“自选驾校、教练、时间,先学习、后收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模式。完成公交驾校培训场地建设。

10、组织开展维修技术人员理论、实践比赛,提高维修行业整体水平,积极争创1至2家“绿色汽修”企业,培育一家4s店。

11、深入推进省厅“五项”执法活动,加大执法人员法律法规教育培训力度,全面提升执法和服务水平,树立队伍新形象。

第19篇:佳木斯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六五”普法规划

佳木斯市道路运输管理处 “六五”普法工作规划

2011年,是实施“十二五”规划的开局之年,也是实施“六五”普法规划的启动年。实施法制宣传教育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的一项重要任务,是实施“十二五”规划、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保障。为适应新形势与新任务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提出的新要求,根据省、市“六五”普法规划的要求,结合道路运输系统实际,特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省、市要求,紧紧围绕中心工作,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及时启动“十二五”依法治市和“六五”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坚持普治并举,加大法制宣传力度,促进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深入发展,为促进科学发展、追赶跨越、富民强市提供坚强的法治保障。促进全市交通运输事业新跨越。

二、总体目标

通过第六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和法制实践,进一步提高全系统干部职工和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努力形成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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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法律、信仰法律的良好局面,让法律真正得到全社会的普遍认同与遵守;进一步增强交通干部职工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提高依法行政、依法治理、依法办事、服务百姓的理念和能力;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增强依法治理经济和社会事务的能力和水平,努力成为遵守宪法和法律的模范;进一步提高依法治理的自觉性,进一步规范公共权力的行使和运行,通过扎实有效的工作,不断提高交通法治化水平。

三、基本原则

——坚持党的领导。法制宣传教育必须贯彻坚持党委领导、干部职工当家作主和依法治交有机统一的原则,加强处党委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领导,通过普法工作推动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确保法制宣传教育的正确方向。

——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紧紧围绕“十一五”期间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目标,结合交通系统的具体情况,安排和落实法制宣传教育的各项任务,服务于保障科学发展观的全面贯彻落实,服务于“平安交通”、“法治交通”建设的顺利实施,服务于我市经济实现又快又好发展和社会和谐进步。

——坚持以人为本,服务群众。始终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以实现好、维护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从群众需要出发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着力解决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在服务群众中教育群众,促进社会和谐。宣传内容要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宣传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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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要为群众喜闻乐见。

——坚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要研究构建和谐交通的新形势、新任务,把握全社会对法制宣传教育的根本需求。积极探索新时期普法工作的新思路、新方法,使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适应形势的变化和发展。

——坚持因地制宜,求真务实。根据不同时期,不同对象的特点,研究确定法制宣传教育的内容和方法,切实提高普法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要善于培育新典型,抓出新亮点,以点带面,确保工作的高质量、高效率。

——坚持普治并举,整体推进。坚持法制教育与法制实践有机结合,在原有基础上,进一步巩固和深化依法治理工作,搞好专项依法治理,普治兼顾,整体推进。

四、对象和要求

法制宣传教育的对象是处直行政执法干部职工和广大人民群众。“六五”期间,重点做好全处干部职工、行政执法人员、尤其是经营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

1、加强干部法制宣传教育,着力提高执政能力。要进一步在增强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的观念,增强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观念,增强国家和尊重保障人权的观念,不断增强依法执政和运用法律治理经济和社会事务的能力,规范决策治理和服务行为。继续坚持和完善党委中心组学法制度、法制讲座制度、法律知识年度考试考核制度,把学习和把握法律知识的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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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作为执法干部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

2、加强行政执法人员法制宣传教育,着力提高依法行政能力。要培养行政执法人员树立有权必有责,受权受监督,违法要追究的观念,健全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知识培训、考试、考核制度,使行政执法人员要带头学法用法,提高依法行使公共权力的能力,促进严格执法、公正执法和文明执法、确保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加强有关廉政建设的法律法规教育,促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工作落实。

3、加强经营业户、汽车驾驶员的法制宣传教育,着力提高依法经营、依法治理的能力。要重点学习和把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法规知识、国际经贸法律知识、企业治理法律知识、税法知识、依法劳动和安全生产法律知识等,提高广大企业职工及经营者学法、懂法、守法、的意识,切实增强法制观念和诚信观念,努力做到企业经营治理者依法经营、照章纳税、老实守信、公平竞争;汽车驾驶员遵章守法、安全驾驶、民主治理、依法维权,自觉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要将法制教育纳入“十二五”期间企业领导人培训纲要,将依法决策、依法经营、依法治理作为考核企业经营治理人员的重要依据。

此外,还要加强临时聘用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着力提高他们遵纪守法意识和依法维权能力。

五、主要任务

1、深入宣传学习宪法和国家基本法律法规。要进一上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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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传宪法,努力提高全系统执法人员的宪法意识,在全系统进一步形成学习贯彻宪法的热潮,使宪法家喻户晓、深入人心;进一步学习宣传党和国家关于民主法制建设的理论、方针和政策,促进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进一步学习宣传国家基本法律制度,培育民主法制观念、爱国意识和国家安全统一意识。

2、深入宣传学习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相关法律法规。要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加强契约自由、公平竞争、老实信用等经济基本法律原则和制度的宣传,积极开展交通法律法规宣传教育。

3、深入宣传学习与运输经营者、汽车驾驶员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加强交通安全、安全生产、劳动和社会保障、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的交通安全法律意识、安全生产意识和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意识;普及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提高全社会尊重科学、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意识,促进形成自主创新的良好社会氛围。

4、深入宣传学习与整顿和规范运输市场经营秩序的相关法律法规。针对事关广大群众切身利益、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突出抓好三方面的法制宣传教育:一是开展以规范交通经营秩序的法制宣传教育;二是开展以打击车匪路霸为重点的道路交通畅通的法制宣传教育;三是开展以规范城乡交通一体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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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程中的法制宣传教育。

5、深入宣传学习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相关法律法规。深入开展以“学法律、讲权利、讲义务、讲责任”为主要内容的公民法制宣传教育,促进公民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自觉用法律规范行为,形成遵守法律、崇尚法律、依法办事的社会风尚;加强守法观念的培养,形成自觉守法的社会风气;加强依法维权法制教育,积极引导干部职工公平正义地处理各种矛盾和纠纷,依法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开展刑事和治安法律法规宣传教育,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

6、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主题活动。要大力推进法制宣传教育进机关、进企业、进单位,掀起学法用法的热潮。开展“法律进机关”活动,提高依法治理和服务社会的水平。要把法律作为机关学习的重要内容,做到有计划、有安排、有落实、有检查;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度,把依法行政水平和效果作为工作考核内容;积极开展面向社会的法制宣传教育,把法制宣传教育融入治理和服务全过程。开展“法律进企业”活动,促进企业依法经营、诚信经营。围绕企业生产经营和改革发展,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制教育和法制培训,提高企业职工尤其是经营治理人员和务工人员的法律素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对广大职工进行安全生产、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会及民主治理方面的法制教育,建立企业干部职工学法用法制度;深入开展依法治企活动,促进企业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完善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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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企业运行机制,提高企业依法经营和治理水平;完善企业民主治理制度,依法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坚持法制教育与诚信教育相结合,开展争诚信守法企业活动,促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开展“法律进单位”活动,保进法治化治理。各单位要切实履行法制宣传教育责任,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要建立法制学习园地,开展经常性法制教育;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开展全员法律培训;结合工作实际开展社会性公益法制宣传,在车站、码头等公共活动场所开展法制宣传;有条件的单位要积极开展法律咨询和服务。

7、普治并举,大力开展依法治理。以法制宣传教育为基础,围绕行政执法、法律监督和法律服务等环节,开展多层次多领域的依法治理工作,大力推进依法治交进程。要围绕“平安交通”、“法治交通”的建设,以及群众非凡关注的社会热点、难点问题,深入开展专项治理活动。完善依法行政体制和机制,健全依法行政制度,严格依法行政程序,强化执法行为监督。完善和推广执法责任制、执法公示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积极探索建立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制度。

六、实施步骤

本规划从2011年开始实施,到2015年结束。分为三个阶段。 宣传发动阶段:2011年上半年。要根据本规划的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研究制定“六五”普法规划,做好宣传、发动工作,营造浓厚的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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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实施阶段:2011年下半年至2015年。依据本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和要求,每年制定工作计划,突出年度工作重点,做到部署及时、措施有效、指导有力、督促到位,确保“六五”普法规划全面贯彻落实。

检查验收阶段:2015年,在局、处党委统一领导下,接受由省、市普法领导小组具体组织开展的对“六五”普法规划实施情况的总结验收。

七、组织领导和保障

1、市处成立交通运政系统“六五”普法领导小组。组 长: 王 杰

副组长: 张 毅 刘长青 刁秀名 王明重 于永和

张中成 柳胜海 张 键

成 员: 关长杰 陈大海 丁继勇 郎永峰 郎永林 宋云鹏

孙天振 赵建良 李大华 赵天贵 刘蔚泓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处在法制科。 联系电话:0454—6108007

2、建立法制宣传教育考核奖惩机制。把法制宣传工作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明确创建目标、制定工作标准,建立评选奖励制度,积极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和奖励工作,推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深入开展。

3、落实法制宣传教育经费。要保证开展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经费,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时调整普法依法治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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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费标准,保障普法经费随着经济发展逐年增加,保证工作的正常开展。

4、加强法制宣传教育队伍建设。着力培养专兼职相结合的法制宣传教育队伍,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者学习培训活动,增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者的政治、法律素质和业务能力;积极开展主题宣传教育活动,继续加强法制宣传队伍建设,充分发挥法制宣讲员的作用。

5、加强法制宣传教育阵地建设。要努力构建多形式推进、立体化覆盖的法律传播体系,丰富宣传教育方式,增强宣传效果。进一步利用好广播、电视、报刊、黑板报、宣传窗等媒体和宣传方式,有效发挥大众传媒在法制宣传教育中的重要作用。

6、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理论研究。坚持学用结合,学以致用,多方位、多层次地开展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工作经验,不断探索普法内在规律,研究新问题、开拓新思路、提出新方法,改进和创新工作观念、工作措施和工作方式。

佳木斯市道路运输管理处

二O一一年十一月二日

第20篇:道路运输安全工作总结

道路运输安全工作总结

2011年“安全生产月”活动自6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巴东县运管所紧紧围绕“关爱生命,安全发展”的活动主题,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行业监管责任,全面落实隐患排查治理措施,进一步提高应急救援和事故防范能力,活动取得了一定的成效,道路运输安全工作总结。现特将活动情况具体总结如下:

一、认真组织,加强领导

为确保2009年“安全生产月”活动的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结合全县道路运输工作实际及行业特点,县运管所成立了“安全生产月”活动领导小组,制定了详实可行的活动工作方案,由所长侯培军任组长,副所长郑著敦、汪骞、谭均任副组长,各股室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袁玉卓兼任办公室主任。同时,要求各运输经营单位也相应加强对“安全生产月”活动的组织和领导,真正做到思想上高度重视,措施上完善具体,行动上快速有力,确保活动有组织、有方案、有行动、有效果。

二、强化宣传,营造氛围

强化宣传教育,努力营造安全生产、遵章守纪、关爱生命的良好氛围是保证“安全生产月”活动有效开展的一个关键环节。在今年活动中,我所要求各客、货运输企业、客运站、驾校、二类以上维修企业、检测站都认真制作了宣传标语(共100张)和横幅(共15幅)面向社会进行了广泛宣传,大张旗鼓地宣传“安全生产月”活动的意义、任务,宣传运输安全法律、法规。同时对各自单位所有从业人员集中组织进行了一次安全生产学习教育,组织召开了一次安全生产形势分析会,对半年安全工作进行了一次回头看,认真开展了一次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切实把“安全生产月”活动引向深入并取得了一定实效。

三、强化措施,务求实效

1、认真履行行业安全监管职责,扎实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按照“三关一监督”的安全管理职责要求,我所组织专班对各运输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机构、管理人员等落实情况进行了一次严格检查,对检查出的隐患共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11份限期整改;对不符合技术性能要求的营运车辆要求各运输企业坚决停运;严禁未取得从业资格或与所从事的运输种类不符的驾驶员参运;督促车站进一步加强车辆安全例检和出站检查登记以及“三品”查堵工作,严禁未经安全检查或安全检查不合格的车辆载客出站,工作总结《道路运输安全工作总结》。同时,还对各运输企业所有运输车辆的座位进行了进一步的清理核对,从车辆源头上严防超载行为发生。

2、继续抓好县(市)际以上客运班线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GpS安装工作,提高科技兴安水平。所有从事县(市)际以上客运班线和危险品运输的车辆必须统一安装GpS系统,在6月底前要全部安装并投入使用。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标志必须规范、齐全,对未配齐危险货物运输标志的车辆要严厉查处。目前,客运车辆GpS安装工作已基本结束,而危险货物车辆因种种原因暂还未安装结束,目前已按程序上报州运管处责令公司整改。

3、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通过“安全生产月”活动的开展,各运输经营单位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行安全生产法人负责制,把安全生产各个环节落实到人头,进一步完善了运输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认真组织各安全岗位人员进行了安全知识培训教育,加大了运输安全生产投入,同时,还按照持久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工作要求,针对安全生产的各个环节全面开展了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及治理工作,积极消除当前严重威胁安全生产的各类隐患。

4、严守规程,狠刹“三违”。在“安全生产月”活动中,我所把“安全生产月”活动与“反三违”有机结合起来,切实把“反三违”作为“安全生产月”活动的一项重要内容,进一步提高对“三违”危害性的认识,全面落实安全管理制度与操作规程,加强现场监督,抓好源头防范,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发生。切实做好“六防”(防压伤、防烫伤、防中毒、防爆炸、防火灾、防触电)工作,有效增强了运输从业人员的自我防范意识。

5、精心组织,认真完成县委、政府交办的运输工作任务。今年,高考学生运输任务面临着新的形势和新的压力,为了圆满完成运输工作任务,我所成立了由12人组成的运输工作专班,精心组织客运运力45辆参运,强化车辆安全检查,有力的保证了共3天16趟210车次3990人次的高考学生运送任务得以安全、准时、高效、优质的完成,受到了政府、主管局及社会各界的高度表扬。与此同时,还认真完成了由交通局统一部署的交通应急处理等工作任务,没出现任何差错和失误。

6、积极开展客运市场专项整顿,全力规范道路客运市场秩序。自6月中旬起,我所积极向县交通局及政府领导汇报,并与县交警部门协调,全面启动了我县江北客运市场的专项整治工作。整个整治工作分三个步骤进行:宣传发动,客车规范进站,无证车辆打击。目前,根据整治开展情况,已准备实施全力打击无证经营车辆阶段。

在2011年“安全生产月”活动工作中,我所紧紧围绕“关爱生命,安全发展”的活动主题,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密结合工作实际,认真履行“三关一监督”职责,以夯实安全管理基础为重点,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强化安全生产应急处理为主要内容,加大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力度,努力营造“人人讲安全,事事讲安全,时时讲安全”的良好安全工作氛围,并取得了一定实效。但是,也还有不足尚待我们下一步研究解决:一是农村客运市场发展有待进一步加快,运力结构调整已刻不容缓;二是城内客运市场急待进一步规范,大批“面的”小客车无限制购入,无证经营车辆急剧增多,急需要尽快遏止其恶性增长态势。对此,还必须要得到县政府及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以及交警部门的大力支持。

道路运输管理处党建工作总结
《道路运输管理处党建工作总结.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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