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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某动漫公司与曹某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0-03-03 07:57:45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广东某动漫公司与曹某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案情介绍] 原告广东某动漫有限公司与被告曹某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东某动漫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蔡欣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曹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情分析] 原告广动某动漫公司诉称,原告是中国目前最具实力的动漫文化产业集团公司之一,由原告开发的动漫等都是目前极具竞争力的原创动漫精品,一经推出即风靡全国。“玩具(魔法棒581101)”是《巴拉拉小魔仙》玩具之一,原告是该专利独占实施的被许可人,该专利由广东某动漫有限公司于2007年10月2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并于2008年12月3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20073031××××.4。该专利权至今合法有效。原告将该专利产品投放市场后,畅销全国,深受家长和儿童的喜爱。

原告近期发现,被告未经许可,大量销售原告享有专利权的“三无”产品。2012年6月,原告从被告处购买了相关侵权产品,并同时申请淮南市正诚公证处对被告的销售行为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

被告未经专利权人的许可,大量销售侵犯原告专利权的产品,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对原告的专利产品市场造成了严重冲击。

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诉至本院,请求判令:

1、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专利权的行为;

2、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费用2万元等。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供如下证据:

1、对涉案外观设计专利证书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性进行公证的(2011)粤穗广证内经字第104030号公证书;

2、专利登记簿副本、专利缴费查询清单;

3、专利公告文本。以上证据证明原告系该项专利的权利人和该专利权的法律状态。

4、知识产权协议书一份,证明原告对涉案专利享有独立提起诉讼的权利。

5、(2012)皖淮正公证字第5542号公证书(含公证保全的实物),证明被告实施了侵犯原告专利权的行为。

6、曹尚红作为业主的淮北市个体工商户工商登记资料,证明被告的主体资格。

7、公证费和律师费发票,证明原告支出的合理费用为人民币5000元。 诉讼过程中,被告曹尚红没有答辩,没有提供证据。

法院对原告证据的复印件与原件均进行了核对,确认其真实合法,与案件具有关联性,均予采纳。

庭审中,本院将公证处保全证据时封存的涉案侵权产品“魔法变身棒”开启,原告将涉嫌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外观设计予以比对,认为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外观设计相比,仅在棒柄正面是两条对称的波浪形线条方面区别于专利外观的数个心形凸起的设计,棒头和棒柄总体外观均高度相似,视觉效果上没有明显差异。 通过庭审调查及对上述证据的分析认证,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广东某动漫有限公司于2007年10月24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名为“玩具(魔法棒581101)”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2008年12月3日被授予专利权,授权公告日为同一天,专利号为ZL20073031××××.4。专利权人如期交纳年费,该专利现为有效专利。

“玩具(魔法棒581101)”外观设计专利设计要点为:该棒形玩具,包括有棒头和棒柄两部分,头部呈心形设计,上方有触角,头部整体结构近似蝴蝶,棒体中间设有一心形能量发光体,棒柄上有心状突起,尾部有开叉设计。该专利文件通过七幅视图对上述特点予以展示。

涉案外观设计被授予专利权后,原告作为被许可方与许可方广东某动漫有限公司于2010年1月1日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一份,内容为:许可方是附件所列中国专利的唯一专利权人;被许可方同意得到许可方上述专利实施许可;许可方有义务负责维护专利权并支付年费;被许可方负责上述专利的知识产权保护,负责维权打假等。该合同附件中列举了包括本专利在内的八项专利权。同日,广东某动漫有限公司作为甲方给乙方原告签署一份授权书,载明:甲方授权乙方在授权区域开展与授权标的项目知识产权相关的合法的维权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以乙方自己的名义向执法机构提起查处、诉讼请求;承认放弃或变更查处、诉讼请求;调查收集提供证据;向公证机构申请公证;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进行和解;乙方以自己的名义签收法律文书等。

2012年6月20日,安徽省淮南市正诚公证处出具(2012)皖淮正公证字第5542号公证书,内容载明:公证人员及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于2012年6月20日一同来到位于淮南市潘集区泥河镇的苏果超市,在公证人员监督下,代理人张凯在该超市购买了两件商品(商品外包装名称分别为“铠甲战士刑天”、“魔法变身棒”),并取得了一张盖有“潘集区泥河镇尚红商店发票专用章”的发票(发票代码是134001122241,发票号码88626193)。第二天,在公证处办公室,代理人张凯将两件商品分别装入塑料袋贴上本处封条并用胶带封存,张凯对封存后的商品进行了拍照等。原告支付公证费用1000元。

发票代码为134001122241号的安徽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记载:2012年6月20日,货物名称玩具,金额42元,发票加盖了潘集区泥河镇尚红商店发票专用章等。

注册号为340406600075841的个体工商户基本注册信息查询单记载:企业名称潘集区泥河镇尚红商店,负责人曹尚红,经营场所安徽省淮南市泥河镇泥河北街,企业类型个体工商户,联系电话139××××5090,成立日期2011年3月17日,核准日期2011年7月8日,经营期限截止2015年3月16日,管辖单位淮南市工商局潘集区分局泥河工商所等。

另,原告在本案中支付律师代理费1000元。

庭审中,将涉嫌侵权产品与原告的专利外观进行比对,在棒柄和棒头部分存在少许差别,表现在被控侵权产品棒柄正面为两条对称的波浪形线条,与专利外观设计的数个心状突起相异。其他部分均高度相似。

本案被控侵权玩具产品外包装上未标记生产厂家、生产厂址、生产日期和产品合格证等信息。

2014年6月19日,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凯向曹某发出了关于停止侵犯原告专利权的律师函件。 [案情结果] 合肥律师从法院获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曹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广东某动漫有限公司“玩具(魔法棒581101)”外观设计专利权的玩具产品;

二、被告曹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6000元;

三、驳回原告广东某动漫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曹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人民法院应当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人民法院认定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时,应当根据授权外观设计、被诉侵权设计的设计特征,以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进行综合判断;对于主要由技术功能决定的设计特征以及对整体视觉效果不产生影响的产品的材料、内部结构等特征,应当不予考虑。

下列情形,通常对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更具有影响: 产品正常使用时容易被直接观察到的部位对于其他部位;

(二)授权外观设计区别于现有设计的设计特征相对于授权外观设计的其他设计特征。

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差异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两者相同;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的,应当认定两者近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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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某动漫公司与曹某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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