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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第一讲解析

发布时间:2020-03-01 20:01:0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2014中国法制史第一讲

-法典创造期-

一、法史的概念

法制史:顾名思义,法律与制度的历史。

法史学的课题:研究过往、历史演变对法的持续影响,是法史学的课题。 法史学的方法:法史学运用历史学的方法。

法史学的意义:人的过往(个人经历、社会、社会参与)造成人的一部份,并具有持续性与可变性。

法史学研究的对象:法律规范、法律制度、法律思想、法律意识、法律实践 法史学虽说是从历史角度来观察法的规范,与现实彼此间尚有关联。 法史学家想了解过往的法秩序如何形成,固然必须解脱其所处时代的观念及法概念的限制,但也必须利用当身时代的经验去理解材料(史学素材,也是法学素材)。 因此法史学重视的是经验,将过去的经验以今日的角度进行分析理解,作为现代法学工作者的借镜。

Holmes:法律的生命不是逻辑,而是经验。

王夫之读资治通鉴:设身于古之时势,为己所躬逢;研虑于古之谋为,为己之所身任。

二、如何理解中国法制史?

中国有律学传统,但近代的“法制史”是清末民初中西合并的产物。日本首先开设了法制史的课程。 1903年,清颁行《大学堂章程》,规定在法政科法学门中开设“中国历代刑律考”和“中国古今历代法制考”课程,1906年,京师法律学堂开设“中国法制史”课程。

(一)断代分述的传统

断代史讲授的方式是便于有基础历史知识者理解。缺点是法律脉络容易被朝代的更替所遮掩,因此历来能够流畅、完整通讲主题的通常是大家。

(二)体现了儒家主导的法思想(礼法合一,或曰以礼为尊) 礼制:礼,源于祭祀。

禮本来是一种盛玉的器皿 ,即表示一个盛有双玉,奉事神和人的器皿。奉神之事,即祭祀。当这种器皿广泛用于原始社会的祭祀活动后,它就成了奉神祈福专用和祭神敬祖仪式的代名词。

随着社会的发展礼的含义越来越广。因祭祀时需有分工,部落首领的地位与权威也就因此得到确认。 《说文解字》:“礼,履也,所以事神致福也。”

刑起于兵:兵刑合一。在中国古代文献中,法律最早称为刑,战争则称为兵。刑与兵的关系也就是法律与战争的关系。 《汉书·刑法志》:“大刑用甲兵,其次用斧钺;中刑用刀锯,其次用钻轸(钻凿);薄刑用鞭扑。大者陈之原野,小者致之市朝。 ”

1 《汉书》:“兵狱同制”。

(三)本课程法史的研究对象以中国传统刑律(刑法)为主(史料、各家解释)、民事为辅

传统律书主要是记载刑罚。 有国家必有制度,有组织必有法律。夏时期社会上已经出现了一些代表性的国家机构与制度。根据尚书的记载可以发现夏时期已具备了较完善的刑法制度。

三、古代对法律的概念

(一)法律的字面意义

1.法:法,汉字原作法律的“法”字。在古文中写做“灋”(两字都读做法,其左是水,意思是法要像水一样平,不倾斜。)右边是 “廌”(读音:zhi),在古代与“獬豸”的“豸”是通用字。

最早见于金文,目前见到七例,一例解作“大”,其余有“去”、“废”之意。近年来也有学者认为水有流放的功能。从水而去,是为刑。

2.律:

《周易》:“师出以律”。 《尔雅·释诂》:“典、彝、法、则、刑、范、矩、庸、恒、律、戛、职、秩,常也。柯、宪、刑、范、辟、律、矩、则,法也。” 《尔雅·释名》:“法,逼也,逼而使之,有所限也”。“律,累也。累人心,使不得放肆也。” 《说文解字》:“律,均布也,从ㄔ聿声。”“聿,所以书也。楚谓之聿,吴谓之不律,燕谓之弗从聿。” 统一不规则的事物。 《史记·律书》所载之“律”为“音律”之律。 “王者制事立法,物度轨则,壹禀于六律。六律为万事根本焉,其于兵械尤所重。”。“兵者,圣人所以讨强暴,平乱世,夷险阻,救危殆。自含戴角之兽见犯则校,而况于人怀好恶喜怒之气?”

(二)天讨、天罚、神判思想对法制的影响 天命观的建立与体现

“有夏服天命”──周代的思想 商的建立:“天命玄鸟,降而生商。”

将受命于天与占卜相结合,充分体现“神判”思想之外,也建立了君王的地位。

2 君王是天与人之间的重要领受人。

说文:卜,灼剥龟也,象灸龟之形。一曰象龟兆之从横也。占视兆问也。 “圣人因天秩制五礼,因天讨作五刑。”

四、夏商刑罚的确立

(一)刑字的意义

《说文解字》:“罚罪也,从井从刀

刑,商代与周代写作井或刑。甲骨文中的井尚未具备刑罚与刑法的意思。 周代金文中大部分作“遵循”、“楷模”,少数作“法律规范”、“施刑罚”。 梁启超(饮冰室文集,中国法理学发达史)中认为刑通“型”,本为铸造之范,引申为规范。

(二)夏商时期

1.法律形式

除了礼刑,还有誓(约束)、诰(政令)、彝(规则)

2.尚书对刑的记载:

于是帝尧老,命舜摄行天子之政,以观天命。舜乃在璇玑玉衡,以齐七政……。 象以典刑,

正义孔安国云:象,法也。法用常刑,用不越法也。

流宥五刑,

集解马融曰:流,放;宥,宽也。一曰幼少,二曰老耄,三曰蠢愚。五刑,墨、劓、剕、宫、大辟。

正义孔安国云:以流放之法宽五刑也。

鞭作官刑,

以鞭为治官事之刑。

扑作教刑,

扑,榎楚也。不勤道业则挞之。

金作赎刑,

集解马融曰:金,黄金也。意善功恶,使出金赎罪,坐不戒慎者。 误而入刑,出黄金以赎。

眚灾过,赦;

集解郑玄曰:眚灾,为人作患害者也。过失,虽有害则赦之。 眚,过也。灾,害也。贼,杀也。过而有害,当缓赦也。

3 怙终贼,刑。

集解徐广曰:一作众。

集解郑玄曰:怙其奸邪,终身以为残贼,则用刑之。

钦哉,钦哉,惟刑之静(恤)哉!

集解徐广曰:今文云,惟刑之谧哉。尔雅曰:谧,静也。

索隐注:惟形之谧哉,案:古文作恤哉,今文是伏生口诵,恤谧声近,遂作谧也。

2.后人对夏商周刑罚的认知

《左传·昭公六年》:“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周有乱政而作九刑,三辟之兴,皆叔世也。” 很多学者认为,最早的五刑概念是尚书提出来的,当时刑罚的名目仅止于流、鞭、扑、赎、贼刑而已。自从三苗创立五虐之刑之后,才有黥、劓、刖、椓(击)、杀戮各项刑名。

夏之禹刑,以大辟、膑、宫、墨、劓为五刑,

商有乱政而作汤刑,以墨、劓、宫、刖、杀为五刑。 3.夏商罪名

昏、墨、贼、不孝、弗用命。

《左传》晋国叔向“己恶而掠美为昏,贪以败墨为墨,杀人不忌为贼。” 《尚书·商书》:“刑三百,罚莫大于不孝。” 《尚书·汤誓》:“尔不从誓言,予则孥戮汝,罔有攸赦。” 《尚书·盘庚》:“不吉(不善)不迪(不道),颠越不恭(以下犯上),暂遇奸宄,我乃劓殄灭之,无遗育。” 《礼记·王制》:“析言破律,乱名改作,执左道以乱政,杀。作淫声、异服、奇技、奇器以疑众,杀。行伪而坚,言伪而辩,学非而博,顺非而泽,以疑众,杀。假于鬼神、时日、卜筮以疑众,杀。” 4.历史对夏商两代五刑之外的刑罚实施相关记载

传说夏代已经有监狱,称为“圜土”。《竹书纪年》:“夏帝芬三十六年作圜土”但更详细的记载是见于《周礼》。 殷的酷刑:

百姓怨望而诸侯有畔者,于是纣乃重刑辟,有炮烙之法。

九侯有好女,入之纣。九侯女不憙淫,纣怒,杀之,而醢九侯。 鄂侯争之强,辨之疾,并脯鄂侯。

周西伯献洛西之地,以请除炮烙之刑,纣许之。

纣愈淫乱不止。微子数谏不听,乃与大师、少师谋,遂去。比干曰:“为人臣者,不得不以死争。”乃强谏纣。纣怒曰:“吾闻圣人心有七窍。”剖比干,观其心。

(三)西周时期

周有乱政而作九刑,西周初年周公发布《誓命》时曾经提到九刑,《汉书刑法志》认为九刑就是于五刑外,加上流、赎、鞭、扑。

至周穆王时作《吕刑》:

4 周穆王的五刑,其目为墨、剕、劓、宫、大辟,易夏之膑、商之刖曰剕,然同期史料亦有称刖者。

唐代的孔安国:“王即位过四十年,而耄乱忽荒。言百年大期,虽老而能用贤以扬名。”命吕侯度作刑。度时代所宜也。训夏赎刑:穆王命吕侯作书,训畅夏禹赎刑之法。从轻也。墨罚之属千,劓罚之属千,剕罚之属五百,宫罚之属三百,大辟之罚其属二百,五刑之属三千。多于初制五百章。其后,又作九刑。正刑五及流、赎、鞭、扑。

三千之数为泛称,言其多而琐碎。

尚书吕刑原文:

尔尚敬逆天命,以奉我一人。虽畏勿畏,虽休勿休。

(汝当庶几敬逆天命,以奉我一人之戒行事。虽见畏,勿自谓可敬畏;虽见美,勿自谓有德美)

惟敬五刑,以成三德。一人有庆,兆民赖之,其宁惟永。

(先戒以劳谦之德,次教以惟敬五刑,所以成刚、柔、正直之三德也。天子有善,则兆民赖之,其乃安宁长久之道。)

王曰:“吁,来!有邦有土,告尔祥刑。

(吁,叹也。有国土诸侯,告汝以善用刑之道。)

在今尔安百姓,何择?非人!何敬?非刑!何度?非及!

(在今尔安百姓兆民之道,当何所择?非惟吉人乎!当何所敬?非惟五刑乎!当何所度?非惟及世轻重所宜乎!度,“造谋也。”) 两造具备,师德五辞。

(两,谓囚证。造,至也。两至具备,则众狱官共听其入五刑之辞。) 五辞简孚,正于五刑。

(五辞简核,信有罪验,则正之于五刑) 五刑不简,正于五罚。

(不简核,谓不应五刑,当正五罚,出金赎罪。) 五罚不服,正于五过。

(不服,不应罚也。正于五过,从赦免。应,应对之应。) 五过之疵,惟官、惟反、惟内、惟货、惟来。

(五过之所病,或尝同官位,或许反囚辞,或内亲用事,或行货枉法,或旧相与往来,皆病所在。来,请赇也。”)。 其罪惟钧,其审克之

(以病所在,出入人罪。使在五过,罪与犯法者同,其当清察能使之不行)。 五刑之疑有赦,五罚之疑有赦,其审克之

(刑疑,赦从罚;罚疑,赦从免,其当清察能得其理)。

五、西周司法审判制度的确立

(一)周代掌管司法的官员

根据《周礼》,可以得知周代掌管司法的第一长管为大司寇。 1.大司寇

5 大司寇主要的司法职责:

大司寇之职,掌建邦之三典,以佐王刑邦国,诘四方。一曰,刑新国用轻典;二曰,刑平国用中典;三曰,刑乱国用重典。 大司寇与监禁有关的职责:

以圜土聚教罢民,凡害人者,寘之圜土而施职事焉,以明刑耻之,其能改过,反于中国,不齿三年。其不能改而出圜土者杀。 大司寇与诉讼有关的职责:

以两造禁民讼,入束矢于朝,然后听之,以两剂禁民狱,入钧金。三日,乃致于朝,然后听之。

以嘉石平罢民,凡万民之有罪过,而未丽于法而害于州里者,桎梏而坐诸嘉石,役诸司空。 以肺石达穷民,凡远近茕独、老幼之欲有复于上,而其长弗达者,立于肺石三日,士听其辞,以告于上,而罪其长。

2.小司寇

小司寇的主要职责:

小司寇之职,掌外朝之政。 小司寇负责司法听讼:

以五刑听万民之狱讼,附于刑,用情讯之。

以五声听狱讼,求民情:一曰辞听,二曰色听,三曰气听,四曰耳听,五曰目听。 以八辟丽邦法,附刑罚:一曰议亲之辟,二曰议故之辟,三曰议贤之辟,四曰议能之辟,五曰议功之辟,六曰议贵之辟,七曰议勤之辟,八曰议宾之辟。 以三刺断庶民狱讼之中:一曰讯群臣,二曰讯群吏,三曰讯万民,听民之所刺宥,以施上服下服之刑。 3.士:

士师之职,掌国之五禁之法,以左右刑罚,一曰宫禁,二曰官禁,三曰国禁,四曰野禁,五曰军禁,皆以木铎徇之于朝,书而县于门闾。以五戒先后刑罚,毋使罪丽于民:一曰誓,用之于军旅;二曰诰,用之于会同;三曰禁,用诸田役;四曰纠,用诸国中;五曰宪,用诸都鄙。掌乡合州党族闾比之联,与其民人之什伍,使之相安相受,以比追胥之事,以施刑罚庆赏。掌官中之政令,察狱讼之辞,以诏司寇断狱弊讼,致邦令。……凡以财狱讼者,正之以傅别约剂。

(二)从周礼中解读到的(西周)法官司法审判掌管的刑罚范围 1.司寇官员体系执掌国家与地方法令

司刑掌五刑之法,丽万民之罪:墨罪五百,劓罪五百,宫罪五百,刖罪五百,杀罪五百。

(杜佑:《通典》五刑者,以伤刻肌肉,亦谓之肉。) 若司寇断狱弊讼,则以五刑之法诏刑罚,而以辨罪之轻重

2.不同的身分等级的人受到的刑罚惩处也有所差异

以八辟丽邦法,附刑罚:一曰议亲之辟,二曰议故之辟,三曰议贤之辟,四曰议能之辟,五曰议功之辟,六曰议贵之辟,七曰议勤之辟,八曰议宾之辟。

3.详刑定谳:三刺、三宥、三赦之法

6 壹刺曰讯群臣,再刺曰讯群吏,三刺曰讯万民。(审讯之法) 壹宥曰不识,再宥曰过失,三宥曰遗忘。(对于不能辨别的误伤、不知行为后果的误犯以及没有故意的过失可以减轻刑责,宽宥处理。) 壹赦曰幼弱,再赦曰老旄,三赦曰蠢愚。(对于年幼者、年过七八十的老人以及精神有障碍者,虽有罪不加刑)

以此三法者,求民情,断民中,而施上服下服之罪,然后刑杀。

4.审判时重视五听 《周礼·秋官·小司寇》:以五声听狱讼,求民情,一曰辞听;二曰色听;三曰气听;四曰耳听;五曰目听。 辞听:“观其出言,不直则烦”。

观察当事人的语言表达,理屈者则语无伦次; 色听:“察其颜色,不直则赧然”

即观察当事人的面部表情,理屈者则面红耳赤; 气听:“观其气息,不直则喘”

即观察当事人陈述时的呼吸,理亏则气喘; 耳听:“观其聆听 ,不直则惑”

即观察当事人的听觉反应,理亏则听觉失灵; 目听是“观其眸子视,不直则眊然”

即观察当事人的视觉和眼睛,理亏则不敢正视。

5.一般诉讼

以两造禁民讼(财货相告),入束矢(一百支箭,诉讼保证金)于朝,然后听之,以两剂禁民狱(以罪名相告),入钧金(三十斤铜)。三日,乃致于朝,然后听之。 凡以财狱讼者,正之以傅别约剂。

六、西周的审判思想

(一)以礼为基础的审判 1.《论语·八佾》:“夏礼,吾能言之。杞不足征也;殷礼,吾能言之,宋不足征也。文献不足故也。足,则吾能征之矣。”

周公制礼作乐,将宗法制度与祭祀制定成典章制度。 《左传》:“礼,经国家,定社稷,序民人,利后嗣者也。” 2.宗法等级制度导致家族伦理为法规范的基础

嫡长子继承制(大宗小宗制,庶子对嫡子的大宗而言,是小宗)。。 周礼的思想:亲亲(孝)、尊尊(忠)。 “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3.法有身份秩序等差: 尊卑等差:八议 血缘等差:服制

4.礼法与家族的结合

婚姻:一夫一妻、父母之命、同姓不婚(《左传》:男女同姓,其生不蕃。《礼记》“取于异姓,所以附远厚别。”)

六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具体内容记载于《仪礼·士昏礼》。)

7 七出(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有恶疾、多言、窃盗。唐代:无子、淫佚、不事舅姑、口舌、盗窃、妒忌、恶疾。)、三不去(有所取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後富贵。)

(二)德礼教化、慎用刑罚 周人“以德配天”、明德慎罚、敬天保民,刑罚世轻世重的思想。 《尚书·康诰》:“唯天命不予常。”“显考文王,克明德慎罚。”提出了德的观念,有德,天命才能归属。

从夏商的神权思想进入到注重德礼教化、慎用刑罚的阶段。

噬嗑:亨。利用狱。

彖曰:颐中有物,曰噬嗑,噬嗑而亨。刚柔分,动而明,雷电合而章。柔得中而上行,虽不当位,利用狱也。

《象》曰:雷电,噬磕;先王以明罚敕法。

七、西周的民事习惯 周礼:狱事重于讼事

讼:有孚,窒惕,中吉,终凶。利见大人,不利涉大川。

彖曰:讼,上刚下险,险而健,讼。讼有孚窒,惕中吉,刚来而得中也。终凶。讼不可成也。利见大人:尚中正也。不利涉大川;入于渊也。

象曰:天与水违行,讼:君子以做事谋始。

子曰: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无情者,不得尽其辞,大畏民志。此谓知本。

1.土地所有权:土地贵族分封(西周史)。 周天子分封(分封、褫夺、贡赋) 土地封爵世袭。

2.契约:债权债务。

8 《周礼·天官·小宰》:“听称责以傅别”。责就是贷,郑玄注解:“称责谓贷予,傅别谓券书也。听讼,责者以券书决之。” “傅”将双方义务写在券上。“别”在简札中间写字,然后一分为二,双方各执一半。

质剂(商品买卖) 《周礼·天官·小宰》:“七曰听卖买以质剂。”郑玄注解:质剂,两书一札,同而别之,长曰质,短曰剂。傅别、质剂,皆今之券书也。

参考书: 陈顾远:《中国法制史概要》,商务印书馆,2011.黄源盛《中国法史导论》,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4.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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