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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论文

发布时间:2020-03-02 07:38:25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浅析社会主义下的法治理念

朱佳懿

经济法学院2011级八班20110540828

摘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些重要的词汇,已成为人们耳熟能详的话题。然而何为法治?这也是许多人困惑的内容。我们将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容入手,通过分析研究,为大家阐释一个具体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关键词:法治理念、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

为了让大家更加具体的理解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我将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五个基本内容入手,进行分析,全面的来阐释,何为社会主义下的法治理念。

一、依法治国

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也是我国治国的基本方略。其内涵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

依法治国在我们党和国家的发展史上具有伟大而深远的历史意义。1997年,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立为治国基本方略;1999年3月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又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入宪法修正案。由此也可见依法治国的重要性。而深追其历史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第一,依法治国是我们党治国理政观念的重大转变。由于各种原因尤其是传统的封建“人治”思想的影响,我们党在治国方略的选择上经历了一些曲折。依法治国方略的确立标志着我们党最终战胜和抛弃封建“人治”思想的羁绊,实现了执政治国理念的一次深刻而重大的转变。第二,依法治国是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稳定的政治环境和社会秩序是建设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前提和基础。法律具有权威性、稳定性和可预期性。只有实行依法治国,才能保障我国社会的持续稳定,国家的稳步发展,国泰民安。第三,依法治国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只有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才能有效地保障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法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真正当家做主的各项民主权利,才能保障社会主义民主的健康发展。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理念是依据体现了人民意志和利益的法律而不是个人的旨意来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宪法法律应当成为治理国家的最具权威的标准,通过法律制约权力以切实保障和有效实现广大人民的利益。

二、执法为民

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其理念是社会法治的宗旨和目的的体

现,鲜明地反映了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不仅对执法活动有着鲜明的指向作用,而且对立法、公民法律意识的培养等整个法制建设都有着规定意义。

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具体体现在以下三点:

1、执法为民是中国共产党始终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宗旨的必然要求;

2、执法为民是“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原则的具体体现;

3、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始终保持正确方向的根本保证。

执法为民的根本出发点是以人为本,主要体现在执法为了人民和执法依靠人民两点。执法为了人民,要求在执法工作中始终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把人民满意作为评价执法工作的最高标准。执法依靠人民,要求在执法工作中必须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群众路线,必须正确处理好专门机关与群众路线之间的关系,要求大力加强基层基础建设,要求执法者学会并善于做群众工作。

执法为民的基本要求是保障人权,包括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存权和发展权,保障人民群众的公民和政治权利,保障人民群众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和保障特定群体的权利。

三、公平正义

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正义一般用在庄重、重大的场合,如正义战争;公平一般用在日常生活中,如价格公道、处事公平。

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建设目标。法律应该是公正的,然而30年来空前的、快速的社会发展使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所以目前的中国法律更需要公正。公平正义是新时期广大人民群众的强烈愿望。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出现的不平衡、不公平的问题比较突出,收入差距过大、城乡发展不平衡和代际发展不和谐等问题十分突出,所以老百姓要求实现公平正义的愿望十分强烈。公平正义是立法、行政和执法司法工作的生命线。

实现公平正义的方式是程序正当。法是以维持一种正义的秩序为使命的,这种正义的秩序可以视为法所追求的实体正义。实体正义的追求不能离开一定的程序。实体法是对权力和义务的分配,程序法是权利实现与程序履行的步骤和方法。从终极意义上来说,程序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实体,程序正义应当从属于实体正义。但是,程序具有其存在的独立意义,程序正义具有独立与实体正义的价值。按照我国以前的诉讼理念,程序正义当然要让位于实体正义,只要能得到正确的判决,即使程序违法也在所不惜。但是事实上,当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发生冲突时,应该追求的是程序正义。

由于我们只重视实体正义,忽视程序正义,所以不管是在刑事诉讼法的立法上还是执行上,是否符合程序正因,具有以下六个标准:参与、中立、对等、理性、自治和及时。然而选择程序正义,则是由于实体正义的相对性、程序正义的价值和刑事法治的应有之意。

四、服务大局

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要使命,也是各级各类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必然要求。这是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和法制工作的性质所决定的,是社会主义国家建设和法治实践的经验总结。

服务大局是法治工作的性质和地位所决定。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内容,社会主义法治必然在这一整体和全局的统率与主导下展开。以法律制定、实施、遵守等为主要内容的法治工作,是党和国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必然服从服务于党和国家大局,保障国家长治久安,

切实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国家治理方式,法治必然服务于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利益。现阶段,党和国家大局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社会主义法治必须致力于实现党和国家这一根本任务,维护党和国家这一根本利益。

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的经验总结。1949年,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新政权建立后,针对当时的斗争和维护稳定需要,及时废除“六法全书”,并制定了起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同纲领》,1951年制定了《惩治反革命条例》,1954年制定了第一部宪法,有力巩固了新生政权,保障了当时党的社会主义改造和社会主义建设的大局。相反,文化大革命使我国的法制建设遭受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一度停滞不前甚至发生倒退。苏联解体和东欧剧变,固然有着非常复杂的原因,但放弃法治的道路是最为重要的原因之一。

正确认识大局,牢牢把握大局,是服务大局的首要前提。围绕大局是服务大局的根本保证。围绕大局,就是要坚持决策部署以服务大局为目标方向,具体工作以服务大局为基本准则,工作成效以服务大局为检验标准,全面保障服务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立足本职是服务大局的基本要求。

五、党的领导

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党的领导,主要是思想领导、政治领导和组织领导。

坚持党对社会主义法治的思想领导,就是要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法治领域的指导地位。党对社会主义法治的政治领导,主要是政治原则、政治方向、重大决策的领导,核心是路线、方针和政策的领导。就是要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发展道路、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和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党对社会主义法治的组织领导,主要就是通过推荐重要干部,加强立法、执法、司法机关党的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党组织的作用,推动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法治领域得到贯彻落实。

坚持党的领导是党的先进性决定的。正是由于党的先进性,使中国共产党具有作为中国革命和建设事业领导核心的资格和能力,从而领导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坚持党的领导是历史的选择、人民的选择。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是在长期革命斗争中逐步形成的。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历史的选择,人民的选择。坚持党的领导是法治建设的艰巨性决定的。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一项伟大的系统工程,需要有组织、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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