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延期证明书
兹证明由中威劳务有限公司承建的太钢大明新建加工中心工程原开工日期为2012年5月5日,竣工日期为2012年10月13日,现由于总体建设工期顺延,导致由双方于2012年5月3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需要顺延至2014年12月31日。双方原签订合同仍然有效。
特此证明。
山西钢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年月日
报告
山西钢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应贵公司规定,刘琨施工队施工的原料厂及焦化7.63m焦炉项目缴纳的安全押金,现焦化焦炉及原料厂工程施工完毕,没有发生违反规定的安全扣款,特申请贵公司退还刘琨施工队安全押金。
申请人:刘琨施工队2014年7月26日
《工程延期证明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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