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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面租赁基本情况

发布时间:2020-03-03 08:07:5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门面租赁基本情况

一、门面坐落在岳阳市南湖大道36号一楼,房产业主为岳阳市水务局,委托该局机关后勤服务中心管理。

1、2001年8月20日与该三楼老板蔡志文手中转租签订的合同,空门面转让费30万元(其中保证金5万元)四人合伙开了一个加盟迪信通手机城店,经营手机和代收移动和电信话费。合同期从2001年10月10日-2004年10月10日共三年。

2、三年合同期满前四个月(即2004年6月16日)与岳阳市水务局当时的经济管理中心,现改为机关后勤服务中心,经水务局领导批准,在关系十分融洽友好的气氛中续签了八年承租合同,即从2004年10月10日至2012年10月9日止,并提前一次性交纳四个月租金10万元整。

合同签订后即与台商欧索米萝咖啡总部签订了加盟特许经营合同。时间同步为八年。名为欧索米萝岳阳南湖店,岳阳市工商登记为安迪咖啡会所个体户。

3、我们与米萝咖啡总部签订合同后,以他们的风格精心规划设计,高档装修材料,超群的工艺进行了近半年的装修,购置了所需设备,可以说是岳阳市当时最高档、最美观、最豪华的经营场所。

4、根据需要又于05年元月29日签订了该门面的地下一层东北侧合同,即从2005年4月1日起至08年3月31日止,作厨房、员工更衣室之用,当时此地是一个沼泽地、烂泥湾、臭

1 气熏天的场地,通过我们装修成了十分卫生美观的场地和设施齐全的高档厨房,上下场地通过消防验收合格,于05年4月正式营业,很受消费者的喜爱。

二、门面租赁合同纠纷的由来:

1、我米萝店即将装修完毕之际,听说二楼要改为酒吧(摇吧)经营,该大楼1-7楼的业主全力反对,特别是我正下方的米萝店深知危害极大,所以口头的、书面的向该局领导及后勤中心报告,并一同走访市、区两级环保局,均不同意在二楼搞酒吧经营,还邀请他们走访了酒吧经营场地的情况。出租人明知酒吧的危害性大,可还是一意孤行,与二楼签订了经营酒吧的合同,明知对其他承租户的危害极大,仍故意违约侵权,酿成了不该有的人为灾难。

2、由于房屋是写字楼办公楼、差质量预制版结构和使用不当的问题,加之他们未按环保部门规定装修。水务局也听之任之米萝开业一个月之际,二楼装修时的漏水就将我一楼东南边7个包厢的木地板全部漏水泡坏,为了以和为贵,我们只请后勤中心领导和二楼老板看了一下现场,然后自己全部换成了磁砖。以后的日子就是大面积漏水不止。

3、05年9月14日二楼酒吧未通过环保及消防验收合格,就正式开业了,米萝店就惨遭大面积的漏水,噪声污染和大炮筒及几百人摇摆的合力强烈的震动的损害,完全没有正常经营的时刻,从此,日复一日、年复一年的看着美观的包厢和大厅的吊顶漏垮、震垮、墙面发黑霉的惨景不能进客。开着门承受

2 可怕的人命关天的压力和痛苦,干着急惨淡经营。

三、2006年3月14日(会议纪要)补充合同的由来:

1、在我们再三向市委、市政府领导书面报告,并对水务局局长批示的前提下,市水务局领导和和后勤中心的领导看到现场的惨景后,得知米萝店的损失远远大于他的租金。因此,于06年3月14日达成了关于米萝有关会议的纪要,即2006年3月14日后勤服务中心就米萝支付租金,漏水等问题共同协商达成的如下纪要共五条。(请见纪要)

2、3.14补充合同达成后,米萝店依约于3月15日上午守约交纳了三月份的租金和水电费。而水务局一直未履行3.14补充合同维修的约定,继续违约,米萝店也只好守约拒交延期维修期间的租金。

3、在无可奈何的情况下:我们只好申请楼区物价鉴定中心于06年11月22日进行估价,14个月内损失198万元(含维修费),还有以时类推的损失,同时有楼区公证处公正书为证。

4、屋漏又遭连夜雨,06年3月27日晚11:30,又遭到二楼酒吧老板带领近40闲杂人员将米萝店打砸得一片狼籍,还打电话威协李爱迪的儿子蒋蓬说:“不准你们开门营业,否则要你们全家人的人头落地”当晚台商总部派来的管理人员陈店长向110报了警,此案还在办理之中(请见岳阳市优化办的回复函)。

3 历史上罕见的史无前例的冤假错案 典型的人为灾难令人不寒而栗

(一)复杂性:重点突出3.14合法合同。(参照控告书的几点)

(二)时间长:楼区法院一审时间长达四年之久,两次初审,两次再审,两次强制执行。(请参照控告书的内容论证)

(三)官司的由来:

1、市水务局和后勤服务中心继续违约,不但不履行3.14合法合同的约定。反而在与左岸酒吧官司未完结之前,于07年元月22日将米萝咖啡店守约拒交延期维修期的租金是违约行为,以原合同约定起诉到楼区人民法院讨要租金。为了否认3.14合法合同并串通该院办案法官以庭后捏造的伪证据,(房屋维修合同)和庭后伪证人许吉祥的单一伪证词,判决李爱迪拒绝维修,“因此3.14(会议纪要)并实际未能履行”。(即(2007)楼民初字第212号判决书出笼,该判决书是07年元月22日原告起诉,楼区法院元月23日立案,4月11日开庭审理,7月9日判决,9月26送达。)

2、(2007)楼民初字第212号假案(假案号)存在的问题 A、应送达的各项法律文书(含开庭传票),均未送达,严重违背法律程序。

B、办案法官亲眼目睹米萝店漏垮、震垮墙顶发黑霉的场景还要偏袒原告判被告败诉。

C、未执证的伪证的由来(参照控告书的几点) D、20个月未再审,使被告丧失了上诉权。

E、09年4月13日未告知并执行案外人李爱迪,停水76天,

4 损失巨大。

F、经楼区检察院立案取证,再审撤销212号判决书。

3、(2010)楼民初字第119号判决书(假案)存在的问题: A、212号判决书于2009年11月13日裁定撤消,17日申请人收到(2009)楼民初再字第8号裁定书。

B、2009年10月28日再审被申请人撤诉,30日又起诉,楼区法院又以原伪证立案初审,2010年2月1日119号判决书出笼。

C、未经传唤被告,故意缺席判决。 D、继续采信212号判决书中的伪证。 E、彻底否认3.14合法有效的合同。

F、2010年8月13日上午7点半不告知被执行人,暴力强制执行无法律依据的米萝店的合法财产,至今还去向不明。

G、两级政法委和两级检察院督促再审。

F、2011年4月12日裁定再审,又未按民诉法第185条规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继续扩大损失的恶果。

4、(2011)楼民 再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存在的问题: A、查明的事实与判决不符。 B、颠倒黑白的违约责任。 C、出尔反而的维修认定。

5、(2011)岳中民再给字第34号民事判决书的问题: 请你以判决书内容再论证就行。

总之以违约、维修四个字为重点,3.14合法合同,伪证驳斥。

2011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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