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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之门

发布时间:2020-03-02 07:25:3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法律的认识与体会

法律是什么?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依规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千百年来,尽管人们在理论上为法律绘制了各种令人向往的图谱,然而实践中的法律却往往不以人的观念为转移,那么,法律与我们的生活到底有怎样不可分割的联系呢。

无论是古代还是现代,法律在生活中都是极其重要的。俗话说“无规矩不成方圆”,这里所说的规矩不就相当于法律吗?法具有规范作用是法作用于社会的特殊形式;同时兼具有社会作用指法规制和调整社会关系的目的。法的规范作用可以分为指引、评价、教育、预测和强制五种,这五种规范作用是法律必备的,任何社会的法律都具有。但是,不同的社会制度下、不同的法律制度中,由于法律的性质和价值的不同,法的规范作用的实现程度是会有所不同的。

法治常被理解为“法律的统治”,法治政府则是“规则的政府而非人的政府”。在对法治的通常理解中存在一个前提预设:法律是自然的。像其他自然规律一样,法律是社会中的固有部分,社会必须尊重法律的运行。法律还得靠权力来支持,还得靠人来执行,法治其实是„人依法而治‟,并非没有人的因素。法律与人的关系,就如同鸡与蛋的关系一样存在循环。

读过美国学者博西格诺的著作《法律之门》,使我更加深入地领悟各种关于法律的困惑。它认为法律在理论和实践上矛盾重重。“法律即是正义”是西方自然法学者的重要思想。那么,法律如何实现正义?制定法律要体现最大多数人的利益,实施法律要贯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但在某种程度上,法律体系的存在将基于身份、财富、权力乃至性别差异造成的不平等现状固定化致使立法无法做到“人民公意的表达”。

同时本书中提到,孟德斯鸠说,法是一种理性存在。爱德华·科克说:理性是法律的生命。由于长期的自然规律思维的延续,理性已成为法律思想史的重要因素。然而,日常生活中人们的守法行为与其说来自于法律理性魅力的感召,倒不如说有赖于法律背后的暴力支撑;或者,至少我们可以这样说,在普通人对法律的认知中,暴力因素是一个值得人们高度警戒的“雷区”。

尽管法律暴力一向遭受人们的质疑,但是没有暴力支撑的法律,就好像没有武装的战士一样,失去了胜利的保障。法律暴力即使在最常见的司法过程中也发挥着作用。我们可以对法律暴力的受害者表示某种同情,而我们又不得不承认:恐怖的平衡在某种意义上正是我们所期望和渴求的那种公正。因此,法律暴力“不是对它力量的颂扬,而只是不得不予以容忍的一个因素,一个难以解说的因素。”

现实生活中,法律早已经成为评价人的行为的基本标准。 它的教育作用是指通过法的实施使法律对一般人的行为产生影响;预测作用是指凭借法律的存在,可以预先估计到人们相互之间会如何行为;强制作用是指法可以通过制裁违法犯罪行为来强制人们遵守法律。社会是由人们的交往行为构成的,社会规范的存在就意味着行为预期的存在。

制定法律的目的是让人们遵守,是希望法律的规定能够转化为社会现实。在此,法律必须具有一定的权威性。离开了强制性,法律就失去了权威;而加强法律的强制性,则有助于提高法律的权威。法的社会作用是从法的本质和目的这一角度出发确定法的作用,如果说法的规范作用取决于法的特征,那么,法的社会作用就是由法的内容、目的决定的。人类社会自从有法律以来,就在社会生活中具有重要作用。但是,法律不是万能的,原因在于:(1)法律是以社会为基础的,不可能超出社会发展需要“创造”或改变社会;(2)法律是社会规范之一,必然受到其他社会规范以及社会条件和环境的制约;(3)法律规制和调整社会关系的范围和深度是有限的,有些社会关系就不易来调整了,如人们的情感、友谊;(4)法律自身条件的制约,如语言表达力的局限。

对于每一部法律都要做到人人都知,只有这样才能使法律的明示作用、法律的预防作用将以更好的体现。让法在人们心中占据更重要地位,从而巩固法在社会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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