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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规校纪学习材料

发布时间:2020-03-03 08:19:47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校规校纪学习材料

公物管理制度

为切实加强学校公物管理,落实管理责任,充分管好用好学校资产,确保教学、日常生活的需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管理范围

1、学生所在教室、宿舍楼房的内外墙壁、地面、走廊、楼梯扶手等。

2、教室内课桌椅、门窗玻璃、风钩、插销、讲台、黑板、窗帘、电扇、开关、日光灯、插座、广播以及各种线路等。

3、实验、实训间内所有设备

4、电教室内所有设备

5、宿舍内所有设备

6、建筑物内所有消防设备

7、各部门办公室、会议室以及所有办公场所的公物

8、校园内其它一切公共设施

二、管理制度

1、学校所有公物,属国有资产,由后勤服务中心统一管理、统一配发、统一调配,任何个人无权转移国有资产或自行拆装,改变用途。

2、实行谁管理谁负责,公物损坏,责任人要及时落实责任,并按标准赔偿。

3、消防器材管理实行各各部门门前区域责任管理,对破坏公物加倍赔偿。

4、每学期开学前,后勤服务中心对各部门室内公物进行全面检查维修,所有公物登记造册与相关负责人进行公物交接,落实公物管理责任。

5、每学期结束前后勤服务中心与责任人一道验收公物,对损坏或丢失者,按公物赔偿标准及时落实赔偿,对损坏公物落实不了责任的情况下,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6、各部门需使用公物,必须统一向后勤中心区公物管理员办理登记、领用手续后方可使用,后勤管理员对领用的公物建立公物台账。

7、各各部门办公场所配发的公物,后勤中心定期检查完好情况,如发现损坏或丢失,落实责任及时赔偿。

8、各部门室内配备的风钩、玻璃、开关、插头(座)、电灯、门、窗、下水道堵塞、电源线路、安全防护及公共设施等除不可抗拒的灾害损坏外,人为损坏按市场价格加维修工工资进行赔偿,并纳入考核。

9、各部门申请公物维修,需先到后勤中心填写公物维修单,提出书面申请,经后勤中心管理员调查核实后,属于自然损坏的公物,后勤中心按轻重缓急,予以安排维修;属于人为故意损坏的公物,经后勤中心划价后,班级、个人需向学院财务室缴清维修款,方可施工维修,纳入各部门考核,情节恶劣者,处以适当罚款,并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10、后勤中心对公物维修进度予以公布,公物维修后,相关责任人在《公物维修申请单》上签字确认。

11、教职工调动、退休或工作调整须先同后勤中心办理办公、宿舍公物交接手续,如有丢失照价赔偿。手续交接不清,不予办理有关手续。

12、公用设施实行区域分片管理,教育学生爱护公物,不得在墙壁内外胡涂乱画,以及破坏公物,如有发现者,必须由当事人负责赔偿,未发现者由班集体负责赔偿,并纳入相关考核。

13、能积极举报或抓获损坏公共设施的人,及时报告后勤中心,查实一件给予在全校范围内通报表扬,并给予适当奖励。

14、报废物品统一交后勤科中心,经后勤科核实无法维修的公物,按相关规定作报废处理。

卫生管理制度

学院是精神文明建设的阵地,是广大师生员工、学习、生活的场所,为了创造一个优美的工作、学习、生活环境,特制定本制度。

一、凡是学院的师生员工、临时工以及进入学院的其他人员,都有爱护学院公共设施,保持校园整洁的责任和义务。

二、严禁在校园内、学生宿舍非指定地点张贴通知、广告和其它宣传品,严禁在校园内乱涂乱画,违者罚款10-50元,并负责将污物清理干净。

三、践踏草坪、毁坏树木、花草、随地吐痰、乱扔果皮纸屑、烟头和垃圾者,跟据情节,罚款10-1000元。

四、严禁在道路、消防通道、防洪通道上搭棚或堆放物品。

五、严禁随意搬动或挪用上下水、消防、电力、通讯井盖和其他设施,违者除赔偿损失外,罚款30-100元

六、严禁在校园非规定范围内摆摊叫卖。学院内部服务部门或个人必须在指定地点进行服务工作,有负责该区域清洁卫生责任,违者罚款10-50元。

七、严禁车辆在校园内鸣喇叭,进入校园内的车辆必须限速5km/小时内。停车时,须在指定位置。

八、严禁在校园、景点、水池中洗衣物、洗拖把或向池内倒污水、扔石头、杂物等。

九、严禁在校园内、学生宿舍内追逐嬉闹、高声喧哗、讲粗话、打架斗殴、酗酒或其它不文明行为。

十、未经允许严禁在校园内燃放烟花爆竹,严禁在教学楼内、教室内点火或燃烧杂物等。

一、教学楼、办公室、学生宿舍等周围的墙壁、门窗、地面的卫生应经常清扫,保持清洁。

二、严禁任何人携带违法枪支、弹药、管制刀具、爆炸物品及其它危险品进入校园。

三、各系以班级为单位,按照划分的校园卫生分担区域进行室内外卫生的清扫。

十四、各班级室内外卫生清扫,除每天早晨、(课间操)、下午放学前必须清扫干净外,每周末要彻底清扫一次。

五、在冬天下雪后或特殊情况下,按照学院的要求,各系要及时组织学生扫雪,疏通交通道路。

十六、各班室内卫生包括窗台、玻璃、门、书桌内、桌面、黑板、墙壁、地面、灯管等,每天清扫,由系学生分会进行检查,周末一次大检查。

十七、各班室外卫生区包括马路、草坪、树沟、车棚、运动场所等,每天清扫,由系学生分会检查,每周学生处、院学生会不定期检查至少二次。

十八、公共卫生区卫生没有分配到班级和个人的由后勤服务中心负责检查。

十九、各系及宿舍管理部门要经常对学生进行卫生方面的宣传教育,培养学生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自觉维护宿舍的环境卫生。

十、宿舍实行卫生区域责任制,宿舍卫生及本宿舍外墙卫生由学生负责清扫,走廊、楼梯及扶手、卫生间等公共区域卫生按区域的划分清扫。

二十一.宿舍公共区域卫生,每天至少清扫两次,周末彻底清扫卫生死角。

二十二、每天各系检查宿舍卫生不少于1次,宿舍管理部门随时抽查宿舍卫生不少于3次,院学生会周末组织大检查,学生处每月组织一次全校性检查。

二十三、每学年9月份,各系推荐“文明寝室”,在全院进行表彰。

学生日常行为规范

为了进一步加强学生的教育和管理工作,规范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各环节的行为,培养学生良好的日常行为习惯,结合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的学习教育,引导学生按照“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公民基本道德规范要求自己,根据学生行为准则及我院学籍管理规定,特制订本规范。

一、开学报到

1、新生凭录取通知书报到,交纳档案、录取通知书等有关材料,交纳学费、住宿费等有关费用,办理入学报到手

续,入学后进行体检。其他学生按规定时间到校报到,交纳学费、住宿费等有关费用、学生证、社会实践报告等,办理注册手续。因病、因事不能按时到校报到者,应及时办理请假手续。

2、学生开学报到后,领取教材,添置必要的学习、生活用品,打扫教室、宿舍卫生,做好上课前的准备工作。

3、在班主任的指导下,制订学期学习、工作和生活计划。

二、军事训练

1、新生入校后,必须参加学院组织的军事训练,接受国防教育,完成队列训练、内务整理等工作。

2、遵守军训纪律,服从学院和教官的管理,培养吃苦耐劳、报效祖国的精神,增强组织纪律观念,一切行动听指挥。

3、接受军事训练考核,并经考核合格。

三、起床和早操

1、按时起床,住宿生按学生公寓要求,搞好宿舍卫生和个人卫生。

2、按时参加早、间操(冬季为晨跑),不迟到、不早退,有事、有病请假。

3、集合时做到静、快、齐,做操动作到位,整齐有力。晨跑锻炼按系、班组织,步伐整齐,时间保证,效果良好。

四、升国旗

1、根据《国旗法》规定,按时参加学院组织的升国旗仪式。

2、服装统一,严肃认真。

3、尊敬国旗、国徽、会唱国歌、歌唱祖国、团结就是力量等歌曲。

4、升国旗、奏国歌时要面向国旗,原地肃立,脱帽行注目礼。

五、上课与下课

1、上课前,必须提前进入教室,做好上课准备。

2、上课时,起立向老师致敬,下课时,请老师先行。

3、因故迟到,应向老师报告,经任课老师同意后方可进入教室。

4、上课专心听讲,勇于提出问题,敢于发表自己的见解,积极回答老师的提问。提问时要举手示意,经老师同意后发言。不能做与课堂教学无关的事情。

5、下课时,进行必要的休息,不得在教室、楼道内打闹喧哗,不吃零食,不乱扔杂物。

六、实训和实习

1、实训前按任课老师要求做好预习,遵守实验室、实训基地制度。

2、爱惜实训器材,做好记录,认真填写实训报告。

3、遵守操作规程,注意实习实训安全,不违章操作。实习实训结束后,搞好场地卫生,按指定位置摆放好使用工具。

七、课余时间

1、积极参加健康向上的文娱活动、第二课堂活动,培养和发展自己的兴趣、爱好。

2、在学好本专业知识的前提下,积极学习第二专业和其他各种有益的技能。

3、禁止吸烟、喝酒、谈恋爱、赌博、打架斗殴,不观看、传播反动、淫秽书刊和声响制品。

4、不听、不唱不健康的歌曲,不进营业性舞厅、网吧、电子游戏厅、酒吧和音乐茶座。

5、不经商。

八、自习

1、自习课一律在规定的教室、场所进行,不准离开校园,不准在宿舍逗留。因故不能参加需按正课履行请假手续。

2、自习时要认真学习,按时独立完成作业。

3、自觉主动地维护自习纪律,不大声喧哗,自习时不进行娱乐活动。

九、就餐

1、为了学生的身心健康,防止传染病的蔓延,学生原则上在校内食堂就餐。

2、学生要文明就餐,排队买饭买菜,自觉主动地服从值勤人员管理。

3、爱惜粮食,节约水电,不乱倒饭菜,维护正常的就餐秩序,保持食堂的整洁。

4、注意饮食卫生,及时洗刷餐具,不擅用别人餐具。

十、午休和就寝

1、按时午休,午休时不做有碍他人休息的事情,保持宿舍安静。

2、晚上按时就寝,不得从事其他活动。

3、未经允许,不得在外住宿,不得留他人在学生宿舍住宿。

4、未经允许,男女生不准互串宿舍楼。

5、不得私自调换床位。

6、不得在宿舍内烧菜做饭,不得私自接电源,烧电炉。

十一、集体活动

1、遵守集体活动纪律,维护集体荣誉,团结友爱,互帮互助,严于律己,共同进步。

2、认真参加学院、系、班级组织的活动,参加班级、团支部组织的政治学习,理论联系实际,将社会主义、爱国主义和集体主义精神作为思想和行动的指南。

3、积极参与争先创优活动,以先进人物的思想和精神为榜样,树立崇高理想,以实际行动为同学服务,为班级服务,为学院的建设和发展服务。

4、积极参加美育和劳动课教育,培养健康的审美观和热爱劳动、尊重劳动的良好思想。

十二、着装和风纪

1、保持衣着整洁、干净。不穿奇装异服,不得卷库管,歪戴帽,敞怀披衣,不得穿拖鞋、背心短裤进入教学楼、办公楼等公共场所。

2、仪表端正、大方,打扮得体,不佩带首饰,头发干净整齐,不化装,不烫发,不染彩发,男生不留长发,不留胡须。

3、自觉佩带校徽(胸徽),随身携带有效证件,主动接受学院进行的着装和风纪检查。

十三、举止和礼节

1、尊重老师,尊重同学,尊重他人的人格、宗教信仰和民族习惯,谦虚礼让,敬老爱幼,尊重妇女,帮助残疾人。

2、讲文明,讲礼貌,讲卫生,勤洗澡,勤洗衣,勤换衣。不随地吐痰,不向楼下倒水扔杂物,保持环境、宿舍、教室的卫生整洁。

3、不跳楼、不跳窗、不攀跃校墙;遵守社会公德、公共秩序;乘车主动购票,主动为老弱病残让座。

4、爱护公物及文物古迹,保持公共场所的整洁,不乱涂乱写,不折枝摘花,损坏公物要赔偿。

5、养成拾金不昧的高尚品德,未经允许不动用他人钱物,不私拆他人信件,不翻阅他人日记,进他人房间要敲门。

6、尊重父母意见和指导,体贴帮助长辈,经常向父母汇报在校学习、生活情况。

7、参加集体活动,要整队入场,遵守会场秩序,不吹口哨,不鼓倒掌,不贺倒彩。

8、同学之间相互尊重,正常交往,不拉帮结派,不叫绰号,不欺辱同学,发生矛盾多做自我批评。

9、尊敬师长,遇见老师要主动问好,进入领导、老师办公室先报告或敲门,经允许后方可进入。师长进学生宿舍,学生应起立表示欢迎。

10、维护学生利益,爱护学院,有意见通过正常渠道反映,不做任何有损学院名誉的事。

十四、遵纪守法

1、自觉遵守国家和学院的各项法规、制度,增强组织纪律观念。

2、懂(学)法守法,主持正义。

3、见义勇为,坚决同违法乱纪等不良行为作斗争。

十五、复习与考试

1、在老师的指导下认真复习,做好考前准备。

2、遵守考场纪律,沉着冷静,认真答题。

十六、寒暑假及毕业离校

1、学期结束时,认真做好教室,宿舍和环境卫生工作。

2、妥善保管私人及公共财物,关锁好门窗。

3、假期中认真看书学习,关心国家大事,参加社会实践和家务劳动,认真撰写调查报告。

4、注重返乡度假安全,明确放假、开学时间,保证按期返校报到。

5、毕业生按规定办理离校手续,文明离校。

违纪学生处分条例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学生的思想教育,遏制不良行为的发生,增强校风建设,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及“学院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对违纪学生的处理,要重在教育,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处分种类

第三条

对违纪学生,视其所犯错误情节轻重和认错态度,给予批评教育或下列之一的处分;

(一)通报批评;(二)警告;

(三)严重警告;

(四)记过;

(五)留校察看;

(六)责令退学;

(七)开除学籍。

第四条

日常违纪处理

1、学生无故迟到、早退者,一次扣操行分2分,二次扣操行分3分,三次以上加倍扣分。

2、学生无故旷课一节,扣操行分5分、旷课一天者扣操行分30分。

3、凡上课或在自习课期间未经老师允许离开课堂者均按旷课论处,上课睡觉,老师警告不听者,扣操行分2分。

4、凡在校园内吸烟,一次罚款20元,操行分扣10分;三次以上者加重罚金50元,操行分扣20分;再犯者,均按三次以上处理。各项罚款由相关学生组织负责管理,用于学生活动。

5、在学生宿舍、饭馆及其它公共场所喝酒者,第一次罚款20元,操行分扣10分,第二次加重罚金50元;凡是造成不良后果者均加重罚金100元。

第六条

留校察看处分以半年为期。毕业班违纪学生不给留校察看处分。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间再没有违纪行为并有进步表现者,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处分;有突出表现者,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处分,但察看期不得少于三个月;经教育不改或察看期间又违纪者,即给予责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

违反校纪校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从轻处分。

1、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真深刻,有悔改表现者;

2、受他人胁迫或诱骗而犯错误,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好者;

3、违纪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者。

第八条

违反校纪校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从重处分:

1、拒不承认错误,态度恶劣者;

2、对检举人、证人及有关人员等进行威胁或打击报复者;

3、第二次违纪达到处分程度者;

5 第五条

对违纪情节轻微的学生,予以通报批评或予以操行扣分。

4、违纪行为两种以上者;

5、伙同校外人员违纪者;

6、多人违纪的组织者;

7、教唆胁迫或诱骗他人违纪者。

第三章

处分界限

第九条

对违反国家政策,触犯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已受到司法或公安部门处罚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1、被处以治安罚款或警告者,视其情节与后果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被处以拘留或收容审查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者,给予留校查看或责令退学处分;

3、对劳动教养或判以徒刑者,给予责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4、凡违反交通规则造成事故者,其责任后果自负,并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第十条

学生不得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不得从事非法的社会、政治、宗教活动。对策划、组织、煽动和参与闹事、扰乱社会秩序和学院正常的教学、科研、生活秩序者,给予以下处分:

1、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2、利用互联网、或大、小字报散发张贴宣传品、播放录音(像)或讲演等进行造谣、谣传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煽动、策划、组织罢课、罢餐或绝食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4、组织非法集会、非法游行或成立非法组织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5、出版非法刊物、成立非法社团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6、扰乱教学、工作、生活及公共场所秩序或严重违反学校门卫制度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7、侮辱和诽谤他人而履教不改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8、对跟随参与以上活动而违纪者,视其情节及认错态度,给予通报批评或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第十一条

对偷盗、诈骗、冒领和抢劫公私财物者,必须如数偿还财物,按公安机关规定处罚,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1、偷窃、冒领财物价值在100元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偷窃、冒领财物价值在100¬—200元之间者,给予记过处分;

3、偷窃、冒领财物价值在200—500元之间者,给予留校察看或责令退学处分;

4、偷窃、冒领财物价值在400元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5、多次作案,情节恶劣者,给予责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6、经保卫或公安机关确认,撬门扭锁入室偷窃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7、有诈骗行为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8、多次诈骗而屡教不改者,给予责令退学以上处分;

9、有抢劫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0、为盗窃、诈骗、抢劫提供信息、工具者或协助窝赃、销赃、分赃者或知情不报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损坏公私财物者

1、损坏门窗和其它公物者,凡因追逐打闹及有意造成公物损坏者,按原价的2—5倍赔偿。

2、随意在桌椅上和墙壁上乱写乱画者,罚款10元扣操行5分,用刀或其它硬物使桌、椅、门、窗留下痕迹者,每条痕迹 罚款20元。

3、踏、踩、敲打水桶、脸盆、簸箕或其它物件而变形损坏者,应按损坏程度的2—5倍罚款。扣操行分10分。

4、凡攀登门、窗、爬越暖气管道者,操行扣3分。

6 第十二条

对拾捡财物据为己有者,参照第十条有关条例给予相应处分:

5、凡在教室、走廊、拍、传、踢蓝球、排球、足球、打习毛球、或在距楼二十平米内踢球者,操行扣5分,若造成公物损坏,按其损坏程度的2—5倍罚款。

6、凡各班的教室和走廓分担区门、窗、玻璃、日光灯损坏,找不到破坏者,由全班负责赔偿。

7、凡在教室走廊乱扔纸屑、果皮等其它零食之物,随地吐痰、抹鼻涕者, 操行扣2分。

8、凡逃避值日影响卫生者,每次操行扣3分。

9、凡在教室、走廊等处墙壁上任意踢打留下脚印、球印者,每个印迹操行扣5分。

10、凡在校园内乱扔垃圾者,操行扣5分,

二、处分

1、损坏价值在1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处分;

2、损坏价值在100元以上500元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损坏价值在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者,给予记过处分;

4、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者,给予责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5、在实验、实训中,违犯操作规程,损坏实验、实习设备,造成经济损失者,除按规定赔偿外,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并给予50元至1000元罚款。

第十四条

对打架斗殴者除按责任大小负担受害者必要的费用(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等)外,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1、肇事者(指不遵守公共秩序,不听从他人劝阻,用各种方式挑衅滋事,激化矛盾引起事端者、虽未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事实及其他后果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策划者:策划、唆使他人打架并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后果严重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3、打架者:

(1)动手打人,但未造成他人伤害者,给予警告处分; (2)致他人轻伤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致他人重伤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4)打群架为首者或纠集校外人员打架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4、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起哄鼓动,使事态扩大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5、为他人打架提供器械者,视其后果,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6、持械打人者,视其后果,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学生携带、收藏管制刀具,一经发现,予以没收。主动上交学院卫者,从轻处理,不予上交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并强制收缴。

第十六条

有下列违纪行为者,作如下处理:

1、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侵入他人住宅、宿舍,蓄意滋事者,给予记过处分;

2、侮辱、诽谤、诬告、陷害他人造成后果者,给予警告处分,后果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邮件,妨碍他人通讯自由情节尚不严重者或盗打别人电话造成一定经济损失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并赔偿经济损失。

第十七条

对学院师生员工敲诈勒索、威胁恐吓,妨碍各级管理人员进行正常的教育与管理活动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有以下妨碍学院正常管理秩序行为者,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1、扰乱课堂、宿舍、会场及公共场所秩序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凡跳楼、跳窗、攀跃校墙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撕毁或涂改学院通告、布告、通知等,妨碍管理工作正常进行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3、伪造、私刻公章印章伪造涂改证件、学习成绩、档案材料,或以其它不正当手段、方法来达到个人目的者,视情节及后果,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4、违反学生证管理规定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5、在宿舍楼 教学楼内焚烧纸张等易燃品,严重破坏公共卫生,造成不安全隐患,经教育仍不改正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6、在宿舍、学生食堂和教学楼内外酗酒起哄、行令猜拳、乱砸乱扔物品者,或在宿舍及教室内吸烟点蜡,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7、提供伪证,干扰调查取证工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下处分。

第十九条

严禁在学生宿舍区和教学区使用电热设备(包括电炉、采暖器、电热毯、电热锅、电热杯、热得快等);严禁在宿舍及教学楼内乱拉电线、乱接灯头;严禁从宿舍走廊照明电路上私自接线或以任何形式偷电。凡违反上述规定之一者,属违章用电,一经发现,除没收电器、赔偿有关损失外,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1、违章用电,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因违章用电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参与赌博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1、以现金、票据、实物等物品为赌注,进行赌博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没收赌金,并予以罚款。

2、初次参与赌博,但赌博数额较大,情节严重者和两次以上参与赌博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自己未参与赌博,但给他人提供聚赌条件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4、召集并参与赌博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收看、复制、传播淫秽物品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1、传阅、收看非法印刷品、淫秽书刊、淫秽声像制品等行为者给予警告处分;

2、制作、复制、传播或隐匿淫秽物品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严重违犯宿舍管理规定行为者,分别给予如下处分:

1、无故夜不归宿,或在校外私租民房居住者,给予记过处分,经教育仍不改正者,给予留校察看或责令退学处分;

2、容留异性住宿或男女混住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一学期内无故累计旷课或连续旷课(含上课、实验、实习、军训、劳动)学时达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相应处分:

1、旷课10—21学时者(两天以上),给予警告处分;

2、旷课22—29学时者(四天以上),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旷课30—42学时者(六天以上),给予记过处分;

4、旷课43—48学时者(七天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旷课50—59学时者(七天以上),给予责令退学处分;

6、连续旷课59学时以上或累计旷课70学时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

考试(考查)作弊者,给予以下处分:

1、凡作弊者给予警告处分;

2、凡二次以上作弊者,给予记过处分,第三次责令退学。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责令退学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因违章用电,经教育不改,造成严重后果者, 视情节给予处分外,罚款20元——1000元。

1、受留校察看处分,在察看期间又违纪者;

2、因违纪受第三次处分者。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自动退学处理,如不及时办理离校手续,则改为责令退学处分:

1、休、停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2、因病休学期满经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严重传染性等疾病者或伤残不能再坚持学习者;

3、因病该休学而不休学者,且在一年内缺课等于该学年。总学时超过三分之一者 第二十七条

违纪受处分者,同时给予下列处罚:

1、一年内不得参与奖学金评定,同时取消其国家助学贷款资格;

2、一年内不得享受各种困难补助;

3、一年内不得参与评选三好学生等各种先进;已获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荣誉称号的,取消其荣誉称号。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未列出的其它违纪行为,确需处分者,可参照相近条款给予处分。

第四章

处分程序

第二十九条

处理违纪学生,必须按规定程序进行,要充分体现实事求是,教育为先,情节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的原则。

第三十条

处分材料主要包括:

1、违纪学生对所犯错误事实的自述材料;

2、违纪学生对所犯错误的认识、检讨材料;

3、个人或组织的旁证材料;

4、对违纪经过的调查材料(包括谈话笔录等);

5、其它与违纪事实有关的材料;

6、《违纪学生处理意见表》;

7、学院做出的处分决定;

8、学生的申诉材料;

9、对申诉的处理结果及答复材料。

第三十一条

教学系一般应在三日内完成对学生违纪情况的调查和取证,填写《违纪学生处理意见表》,并附必须材料报学生处审核。凡同一违纪事件,涉及两个以上系的学生由学生处牵头协调处理。考试作弊学生处分,由教务处提供材料和名单。

第三十二条

以下严重违纪事件,根据公安机关调查情况由学生处协调违纪学生所在系,由系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后报学生处审核:

1、触犯刑律的事件;

2、涉及校外人员或本校职工的事件;

3、持械斗殴后果严重的事件;

4、涉及消防安全的案件;

5、盗窃、冒领、诈骗、抢劫财物的事件。

第五章

审批权限

第三十三条

处分学生,由违纪学生所在系系务会议讨论,填写《违纪学生处理意见表》报学生处审核。责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报学院院长办公会议决定;留校察看处分由学生处处务会审定,记过以下处分由违纪学生所在系审定,但须报学生处备案。

第三十四条

学生处分决定都必须以学院名义正式行文归档,处分决定由违纪学生所在系负责存入学生个人档案,并通知学生家长或直接抚养者。

第三十五条

对因政治问题须做出责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者,须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十六条

各系(院)提出违纪学生处分决定不当或未按规定处理,学院主管部门有权提出异议,并责成其复议或由学(院)直接处理,有关系(院)要执行学院的决定。

第六章

善后工作

第三十七条

处分违纪学生的结论要同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辩、申诉和保留不同意见。对所受处分不服者,可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三日内向学院或上级主管机关申诉。申诉材料与原处理事实有重大出入者,学院应在七日内复议,并将复议结果及时通知本人或报告上级主管机关。

第三十八条

对受处分的学生,除责令退学和开除学籍者外,均应热情帮助,严格要求,加强教育,促其改正错误。

第三十九条

学生在校期间的违纪处分撤消,按时间规定,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根据其表现给予撤消。 第四十条

毕业时未能解除留校察看处分者不予毕业,按结业处理。

第七章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适用于学院全日制学生,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条列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学生晚自习制度

晚自习是学生自觉学习的一种方式,上好晚自习,是提高学生学习能力和完成学业的重要保证之

一、为了加强对晚自习的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1、凡校内住宿的学生或校外集体公寓住宿的学生都必须上晚自习。

2、每周一至周四及周日晚8:00到9:30分,学生上晚自习。

3、上晚自习,应按照学院教务处的时间安排在固定教室自习,

4、晚自习期间,一律不得喧哗吵闹,应保持安静。

5、走读生未经学校允许不准来校自习,应在家自习。

6、晚自习值班老师应做好点名记录、维护好自习纪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7、各系要加强晚自习的管理,要进行监督和检查,认真做好检查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反馈给班主任落实。

学生请假制度

为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规范学生请假制度,特制定本规定。

1、学生出勤,由各班班长负责,班主任掌握出勤及学生请假情况,每月报各系保存。

2、学生请假在以一天内,由班主任审批;两天至一周以内(不含双修日),由各系审批,一周以上,由学生工作处审批。

3、学生请病、事假必须有请家条或医生诊断证明,才可准假。

4、外地住宿学生周末回家办事,必须向班主任老师请假同意签字后,将请假条交宿舍管理员保存登记。

5、住宿学生未请假者一律不得在外留宿。

6、学生请假期满,应及时返校销假。有特殊情况需要续假者,应办理续假手续,

7、学生请假每学期不得超过6次。

8、未请假者擅自离校或请假满期不归者,无其他理由均按《违纪学生处分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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