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一
重庆市十大优秀中青年
法学(法律)工作者评选办法
为了深入贯彻“繁荣法学研究,推选依法治国”的精神,进一步提升我市法学研究理论创新能力和学术水平,激励更多优秀的法学、法律人才脱颖而出,经重庆市法学会二届一次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从2005年起,在全市开展评选“重庆市十大优秀中青年法学(法律)工作者”活动,每二年一次。特制定本办法。
一、申报条件
(一)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自觉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指导法学理论研究和法律工作实践。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学风严谨,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
(三)在学术上有创见,研究成果有创新,对繁荣法学研究,指导法治实践,促进法制建设,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四)年龄在45周岁以下,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五)除具备上述基本条件之外,十大优秀中青年法学(法律)工作者还必须分别具备以下条件:
(1)十大中青年法学工作者必须于近两年内在国内外重要期刊(CSSCI)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3篇以上,且作为主持
人承担一项省部级科研项目或作为第一作者公开出版法学学术专著一部。
(2)十大中青年法律工作者必须于近两年内在市内外有影响的公开(或内部)刊物上发表3篇以上具有较高质量的法学学术论文,并在立法、执法、司法以及法律服务等实践中正确地运用法学理论和法律知识,创造性地解决一些重大疑难案件或法制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并能从法学理论上做出概括和总结,在法学理论和法律实务界产生了良好的影响。
二、申报程序
(一)凡符合重庆市十大优秀中青年法学(法律)工作者候选人申报条件者,必须本人书面申请;并由市法学会各研究会、各会员单位、各区、县(自治县、市)法学会和参评对象所在单位推荐。
(二)提交所需要的材料,主要有:
(1)《重庆市十大优秀中青年法学(法律)工作者候选人申报表》(一式五份);
(2)研究成果材料和相关的资料(原件)。
三、评选程序
(一)由市法学会学术委员会委员和市法学会有关领导组成 “重庆市十大优秀中青年法学(法律)工作者”评选委员会。评选委员会人数13人左右(其中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占三分之二),评委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1人。
(二)市法学会秘书处组织专家小组对申报参评的人员资格、学术成果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再提交评选委员会。
(三)评选委员会在充分讨论初评议的基础上,经过无记名投票产生出正式候选人。评选委员会以全体委员的过半数或以到会委员的赞成票达三分之二以上者为通过。
(四)市法学会会长办公会议审核评选委员会评选的候选人员,报市委政法委员会批准,并报市人事局备案。
四、表彰奖励
获“重庆市十大优秀中青年法学(法律)工作者”称号的人员,其奖级为省部级。市法学会召开表彰大会,向荣获“重庆市十大优秀中青年法学(法律)工作者”的人员颁发证书。
五、其他
(一)凡获“重庆市十大优秀中青年法学(法律)工作者”称号的人员,如经举报并查实有弄虚作假情形,由评选委员会做出决定撤销其“重庆市十大优秀中青年法学(法律)工作者”称号,并收回己颁发的证书。
(二)本办法由重庆市法学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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