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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大杰出青年评选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2 06:19:21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第一届XX区十大杰出青年评选办法

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公平、公正、公开的评选原则,保障第一届南海区十大杰出青年评选工作顺利进行,根据《第一届XX区十大杰出青年评选办法》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二条 为推进第一届XX区十大杰出青年评选活动,成立组织委员会统筹实施评选工作。

第三条 组委会成员由主办单位(团区委)、区委办(区府办)、区委组织部、区委宣传部、区工商联、区总工会、区妇联、区经济促进局、区教育局、报社等单位的领导干部与中层骨干组成。

第四条 组委会设秘书处在团区委,负责参报人员调查筛选、召开评委会议、组织大众投票、举办杰青主题活动等具体评选工作。

第三章 评选机构

第五条 本次评选活动设评选委员会,由评委会负责具体评审工作。

第六条 评委会由专家评委与大众评委共同构成,设35名。

第七条 专家评委由组委会部分成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以及各界别代表人士组成,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 年龄应在18周岁以上、45周岁以下。

(二) 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三) 遵纪守法、品德良好。

(四) 对南海青年的成长环境与发展情况有良好的理解与认识。

(五) 直系亲属、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近姻亲中无人申报参加本次评选活动。

第八条 大众评委共设5名,由组委会通过微博平台征集。组委会综合考虑界别代表性、评选工作的经验等因素后确定大众评委人员。

第九条 在评选过程中,评委如出现不符合第七条第五款规定的情形,评委在讨论投票环节应主动回避或由组委会责令回避。评委如出现不符合第七条其他条款规定的情形,经组委会研究,可中止或取消其评委资格。

第十条 评委有查询评选活动、候选人具体情况,参与评委会议,向候选人提出询问,发表评委意见,独立投票等权利。

第十一条 评委应尽职守责、客观公正、不偏不倚地进行独立评审工作,保守评选工作中有关秘密事项。

第十二条 大众评委与专家评委具有同等的权利与义务。

第四章 人选推报

第十三条 报名参选人员需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年龄在18至40岁(1972年1月1日至1993年12月31日出生)的XX区户籍居民或在南海区稳定工作、学习、生活满2年以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基本路线。

(三)遵纪守法,诚信知礼,作风正派,品格高尚。

(四)在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幸福XX的进程中有突出业绩、作出重大贡献、富有时代精神面貌的杰出青年人才。

第十四条 评选活动的人选推报有组织推荐、联名推荐、个人自荐等三种方式。

第十五条 参选人员必须接受组委会调查与公示。经发现不符合参选条件的,组委会有权取消其参选资格。

第十六条 参选人员经组委会初步调查和第一次公示无发现问题的,可被确定参选资格有效。

第五章 评选程序

第一节 通则

第十七条 评选分为评委会议投票与公众投票两部分。

第十八条 评委会议分为第一次评委会议、第二次评委会议。两次评委会议分别采用不同的投票规则。

第十九条 第一次评委会议目的是评选出30名正式候选人(以下简称“30强”)进入第二次评委会议,第二次评委会议目的是评选最终的“十大杰出青年”(以下简称“十杰”)。 第二十条 参加评委会议的评委超过应到会评委的五分之三,评委会议方为有效。 第二十一条 评委会议的投票环节,设总监票人1名,监票人1-2名,负责对投票进行监督。

第二十二条 投票环节设计票人若干名,由组委会安排工作人员担任。计票人没有投票权,在总监票人、监票人的监督下开展计票工作。

第二十三条 投票过程中,评委采用无记名投票,可以投赞成票或不赞成票,投不赞成票的可以另选他人。

第二十四条 各轮次的投票名单,统一按姓名笔划排序。

第二十五条 评委填写选票时,对所列候选人,赞成的在其姓名下方“符号”栏空格内划赞成符号“○”;不赞成或弃权的不写任何符号。另选他人时,在“姓名”栏空格内写上要选人的姓名,并在其姓名下方“符号”栏空格内划赞成符号“○”,不划赞成符号“○”的不算得票。每张选票所选的人数等于或少于规定应选人数的有效,多于规定应选人数的无效。 第二十六条 候选人得赞成票超过到会半数始得当选。如遇最后若干名候选人得票相等,应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重新投票选举,得票多者当选。如果获得到会正式评委半数选票的候选人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可以在得票未过半数的候选人中重新选举产生。如果第二次投票仍不能取足缺额,则不再进行选举。

第二十七条 评委投票后,收回票数等于或少于发出选票数时,选举有效;多于发出选票数时,选举无效,应重新选举。

第二十八条 上述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七条,为第一次评委会议、第二次评委会议的通用规则。

第二节 第一次评委会议

第二十九条 第一次评委会议分两轮进行。第一轮的目的是按界别筛选出总体参选人员

的半数人员晋级第二轮,第二轮的目的是按界别筛选产生出30强。

第三十条 评委会议前,组委会秘书处应根据全体报名参选人员的工作学习性质、界别人数等因素,划分为教育界别、卫生界别、文化体育界别、科技人员界别、政法军警界别、社会管理界别、企业家界别、企业管理人员界别等界别(界别分类暂定)。

第三十一条 投票前,组委会秘书处应对报名总体情况、人员分类情况等对评委会进行解读。各评委可以对参选人员具体情况进行查询了解、讨论研究。

第三十二条 第一轮筛选中,评委按界别投票,按投票得票高低筛选出各界别的半数人员进入第二轮。

第三十三条 第二轮投票前,组委会秘书处综合第二轮候选人的事迹材料、个人品质、对南海发展与青年引领的贡献等因素提出30名建议名单。

第三十四条 评委可参考组委会秘书处提出建议名单,在独立、综合、客观、全面评核候选人情况后,然后进行第二轮投票,选出30强。

第三十五条 30强产生后,组委会秘书处将及时通过微博、网站、媒体等渠道进行不少于3天公示。

第三节 大众投票

第三十六条 第一次评委会议结果公示后,社会大众可以在指定时间通过发送指定手机指令投票或登录指定网站投票(具体投票方式另行规定)。

第三十七条 大众投票结果为手机投票结果与网站投票数据的算术之和。

第三十八条 大众投票结果将按照《评选办法》的公式,折算为相应的第二次评委会议评委票数。

第三十九条 严禁候选人通过技术手段等不正当方式刷票。一经发现,将取消候选资格。

第四节 第二次评委会议

第四十条 第二次评委会议分为候选人演讲答辩、互动问答、评委投票等环节。

第四十一条 评委投票分两轮进行。第一轮投票目的是选出15名人员(以下简称为“15强”)进入第二轮,第二轮目的是选出前10名为十大杰出青年。

第四十二条 非经组委会秘书处同意,30强人员应亲自参加第二次评委会议,按照事前

抽签顺序,依次进行不多于4分钟演讲答辩、2分钟评委或市民代表的提问。

第四十三条 评委将根据杰出青年候选人的现场演讲答辩、互动提问、事迹材料等因素进行第一轮投票。第一轮投票前15名可进入第二轮投票。

第四十四条 30强人员确有特殊情况并提前经组委会秘书处同意后,可请假缺席,通过视频音频、PPT等方式展示或安排1名亲友同事代为参加。

请假缺席的,评委会根据候选人的申报表、事迹材料等进行综合评定。

视频音频、PPT等方式展示的,由30强提前提交相关材料给组委会秘书处,由秘书处指派工作人员进行展示。

亲友同事代为参加的,由其进行演讲答辩、互动问答。评委会根据亲友同事现场演讲答辩、互动提问、事迹材料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定。

第四十五条 组委会秘书处将通过公开征集方式,选拔若干名市民代表参与第二次评委会议。市民代表有权旁听会议、按规定发表提问,但没有投票权。

第四十六条 第二轮投票前,15名候选人依次进行1分钟的自我展示。评委会将根据实际情况,可召开闭门会议进行内部讨论,对候选人进行个别面谈询问等。

第四十七条 评委进行第二轮投票后。该轮评委投票结果与大众投票折合总和为最终总票数。总票数前10名的参评人员获得十大杰出青年提名资格,第11名—30名获得十大杰出青年(提名)提名资格。

第六章 公示与命名表彰

第四十八条 第二次评委会议后。组委会秘书处应及时通过微博、网站、媒体等渠道进行不少于3天公示。公示阶段,发现公示人员不符合评选资格或有行为违反评选办法与评选细则规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严重违反道德规范的,将取消其资格。属于十大杰出青年提名人选的,由十大杰出青年(提名)人选按照第二轮评选中得票高低,予以递补;属于十大杰出青年(提名)提名人员的,取消其参评资格,不予递补。

第四十九条 公示结束无发现问题的,组委会将报请给相关部门命名为“第一届XX区十大杰出青年”、“第一届XX区十大杰出青年(提名)”,并进行表彰。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条 如“XX区十大杰出青年”、“XX区十大杰出青年(提名)”获得者在日后严重

触犯法律或各种纪律,组委会有权取消其称号。

第五十一条 如在评选活动中遇到问题,由组委会秘书处(团区委)负责解释。

十大杰出青年评选办法及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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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大杰出青年评选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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