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陵水县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0-03-02 21:49:30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陵水黎族自治县 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我县廉租住房制度,规范廉租住房管理工作,根据《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 号)、《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第 162 号令)、《关于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琼府〔2007〕77号)、《陵水黎族自治县城镇廉租住房暂行管理办法》(陵府办〔2008〕25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县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县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县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四条 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以下简称申请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家庭人均收入符合确定的城镇低收入标准;

(二)申请家庭现住房面积符合确定的住房困难面积标准;

(三)申请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具有本县县城非农业常住户口;

(四)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

(五)符合我县廉租住房政策规定的其他标准。

城镇低收入标准、住房困难面积标准由县政府确定后,每年向社会公布执行。

第五条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孤寡老人、重残人员、患有大病人员、承租危房及面临拆迁的家庭(以上家庭统称为特殊家庭)申请实物配租,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可优先安排实物配租。实物房源不足时,可采取租房补贴方式过渡。其中:

孤寡老人是指申请家庭为民政部门确定的五保户老人。 重残人员是指申请家庭成员中有经残联鉴定为重度残疾人员。

患有大病人员是指申请家庭成员中患有以下病症或做过以下手术: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等,需要医疗机构出示证明。

承租危房是指申请家庭承租的住房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

面临拆迁是指申请家庭居住房屋已列入县政府确定的拆迁范围内,并已发布拆迁公告。

第六条 低保家庭成员按民政部门核发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标明的人口认定;不属于低保的其他申请家庭成员按下列人员认定: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未成年子女或已成年尚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

(四)由申请家庭成员作为监护人的未成年或者已成年尚不能独立生活子女。 第七条 家庭住房是指全部家庭成员名下的自有产权住房和承租的公有住房。私有产权住房,以房屋所有权证标明的建筑面积计算;承租公有住房的,按租赁合同标明的计租面积计算,未签订租赁合同的,按实际使用面积计算。申请家庭现有2处或2处以上住房的,住房面积应合并计算。 下列房屋面积纳入申请家庭住房面积核定范围:

(一)全部家庭成员自有产权房屋(含已购公有住房);

(二)全部家庭成员按照有关住房政策规定居住或承租的公有住房;

(三)全部家庭成员拆迁待安置的住房;

(四)全部家庭成员在集体土地上自有的住房。

申请家庭将原居住或承租的住房腾退后,可按无房户配租廉租住房。 第八条 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员申请当月前12个月的全部家庭收入总和,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各类保险金及其他劳动收入等。

第三章 审核程序

第九条 符合规定条件的家庭,应当由申请家庭的户主作为申请人;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家庭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或家庭成员共同签名同意的委托人作为申请人,向县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同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一)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

(二)已婚家庭成员的婚姻证明,离异的提供离婚证;

(三)民政部门出具的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明;

(四)居住地住房情况证明(《房屋租赁合同》、《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产权单位的证明);

(五)原住房拆迁的家庭须提供拆迁补偿协议;

(六)其他证明材料。

特殊家庭需同时提交以下相应材料:孤寡老人须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救助证明;重残人员须提供残联出具的重残证明;有患大病成员须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大病诊断书;承租危房的须提供由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危险房屋鉴定书,面临拆迁须提供拆迁补偿协议。

第十条 申请材料预审符合条件的,由县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部门向申请人发放《申请廉租住房家庭情况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

申请人应按要求在《审批表》填写相关内容。申请家庭成员所在单位要在《审批表》的相应栏目中,为家庭成员住房及收入情况进行核定,并签署意见、盖章。家庭成员无工作单位的,由户口所在地居委会在《审批表》的相应栏目中对其住房、收入进行核定,并签署意见、盖章。 申请资料不齐全的,应当在5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一条 县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家庭交报的材料后,应当面依据交报的材料完成对家庭人口、住房面积、家庭收入等情况的审核(核查原件,留存复印件),当日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书面凭证。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在5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全部内容,受理时间从申请人补齐材料的次日起计算。

第十二条 县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部门按以下程序做出审核决定。

(一)调查

县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民政、监察、申请家庭成员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等部门组成调查小组,通过查档取证、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家庭的住房面积、实际居住人口、家庭收入进行实地调查。入户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入户调查人员须在《审批表》上填写调查情况。 县民政部门要在《审批表》的相应栏目中,对申请家庭的低保及低收入情况进行核定,并签署意见、盖章。

(二)评议

县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部门对申请家庭的收入、住房情况进行评议审核,确定配租方案,并在《审批表》上填写评议情况和配租意见。

(三)公示

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县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县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在申请人的户口所在地、居住地或工作单位将审核决定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

第十三条 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县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部门向符合条件的家庭发放《廉租住房资格审核及配租通知单》。 经公示提出异议的,由县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在10日内完成核查,经核实异议成立的,不予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第十四条 县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部门应根据确定的配租家庭总户数、租赁补贴资金总额等情况,向县财政部门提出划拨资金申请。县财政部门应及时划拨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并监督保障资金的使用。

第四章 租赁补贴配租管理

第十五条 租赁补贴按户住房保障面积标准、每月每平方米租赁补贴标准确定。具体标准按县政府每年发布的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 廉租家庭租赁补贴金额按下列公式计算:

月租赁补贴金额=每平方米月补贴额×(户住房保障面积标准-户现住房使用面积)。

第十七条 已准予租赁补贴的家庭,应当与县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部门签订《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协议》。协议应当明确租赁补贴标准、停止廉租补贴的规定及违约责任。

租赁补贴家庭应在6个月内根据居住需要,选择适当的住房,并与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申请人将合同报县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部门备案后,由县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部门向申请人按月发放租赁补贴。

第五章实物配租管理

第十八条 已准予实物配租的家庭实行轮候配租制度。轮候期间,申请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申请人应当及时告知县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部门。县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部门应对变更情况进行登记,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取消轮候资格。

第十九条 县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部门定期通过摇号方式确定实物配租家庭: (一)确定配租家庭数量

根据每年筹集房源数量决定实物配租的家庭户数。 (二)摇号配租

根据配租住房面积(户型)、住房困难程度等因素将申请家庭分成不同组别,按照配租数量的一定比例确定参加摇号的家庭进行摇号。

住房困难程度分为无房户、家庭人均住房6平方米以下、家庭人均住房6平方米以上(含6平方米)三个档次。

在同等住房困难程度下优先安排孤寡老人、重残人员、患有大病人员、承租危房及面临拆迁的家庭。

摇号中选家庭根据房源、摇号结果顺序选房。申请人放弃选房的,须重新轮候,由后续家庭依序递补。

县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部门组织摇号活动应公开、公正、透明,可邀请财政、民政、监察、申请人所在单位、居委会、申请家庭以及新闻媒体参加,接受社会监督。摇号结果及选房结果应在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居住地或工作单位及县电视台予以公布。 (三)发放通知

申请家庭选房确认后,县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部门为选房家庭发放《廉租住房实物配租通知单》。需要腾退原住房的配租家庭,须与县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部门办理原住房腾退手续。

确定为实物配租的家庭不接受配租方案的,不再享有实物配租资格,县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部门可按租赁补贴实施住房保障。

第二十条 申请家庭凭《廉租住房实物配租通知单》与廉租住房产权单位签订《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租赁合同》。合同应当明确廉租住房情况、租赁期限、房屋面积、租金标准、权利、义务、腾退住房方式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申请家庭应当按合同约定的标准缴纳租金,并按约定的期限腾退原有住房。未按约定办理腾退或交款手续的,或逾期不签订《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租赁合同》的,视为放弃本次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资格。 第二十一条 由政府统一管理的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租金按照使用面积计租。具体标准按县政府每年发布的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租金标准执行。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家庭每年应按期向县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部门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等变动情况。

县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定期会同县民政、居委会等相关部门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收入、人口、住房等变动状况进行年度审核。

第二十三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将原住房腾退的,按全额保障面积标准配租或发放租赁补贴;不腾退原住房的,按差额保障面积标准配租或发放租赁补贴。

第二十四条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县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部门做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收回承租的廉租住房,或者停发租赁补贴:

(一)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住房等状况的;

(二)家庭人均收入超出廉租住房政策确定收入标准的;

(三)家庭现住房面积超出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住房保障标准的;

(四)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经劝告不改正的;

(五)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六)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七)连续三个月或累计超过六个月未交纳房租的;

(八)其他违反合同约定行为的。

第二十五条 县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部门作出取消保障资格决定后,应当在5日内向申请人发放《廉租住房终止配租通知单》,并说明理由。 享受租赁补贴的家庭,由县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部门停发租赁补贴。

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当在6个月内将承租的廉租住房退回县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部门,并结清相关费用。 逾期不退回的,县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部门可从次月起按照市场租金标准提高租金,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二十六条 县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在廉租住房管理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的,对已批准的廉租住房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或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县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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