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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长市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0-03-02 20:18:0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各镇、天长街道办事处、城东新区、大圹圩农场、市直有关单位:

《天长市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已经2011年9月28日市政府第45次市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请认真遵照执行。

(正式文件国庆节后下发)

天长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1年9月29日

天长市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完善我市廉租住房制度,保障低收入非农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快实施廉租住房保障制度的通知》(皖政〔2009〕61号)和《天长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天政〔2010〕70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称廉租住房,是指政府向全市范围内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租金低廉的普通住房。廉租住房有两种保障方式:

(一)租赁补贴。租赁补贴是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按照规定的标准发放住房租金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

(二)实物配租。实物配租是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提供50平方米左右的普通住房,并收取一定的租金。

第三条 廉租住房工作采取政府统筹,坚持部门主导,并遵循以下原则:自愿申请、属地管理、逐级审核;公开透明、分期轮候;稳步运行、动态监管。

第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是本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协调、监督、指导和管理工作;市民政局、发改委、监察局、公安局、国土房产局,各镇、天长街道办事处和城东新区及所辖社区居委会、大圹圩农场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工作。

第二章 申请条件和认定标准

第五条 申请廉租住房的住房困难家庭(以下简称申请家庭)的条件。

(一)申请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家庭在本市内工作或居住,至少有1人取得3年以上(含3年)本市城区非农业常住户口,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且在同一户籍中长期生活和居住。

2、家庭人均收入和人均居住面积符合市政府每年公布的廉租住房政策标准(2011年的保障标准:人均月收入560元以下,家庭住房面积50平方米以下,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8平方米以下。)。

3、没有购买房改房或享受过其他政府购房优惠政策。

(二)年满60周岁的孤、老特殊困难家庭;残疾、患重大疾病、丧失劳动能力等(附见1)特殊困难家庭。具备其中条件之一的家庭和无房家庭优先安排,并尽可能安排三层以下房屋。其他符合条件的家庭较多时,通过公开摇号决定资格。

第六条 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认定标准如下:

(一)户的认定

1、以公安部门核发的城市居民户口簿为准,一户一证。同一住址内有两个以上户口簿的,按户口簿分别认定。

2、因无住房而暂时落户在集体户口、亲戚、朋友处的申请家庭,视为单独一户。

(二)收入的认定

下列收入可以认定为申请家庭收入:

1、工资、薪金所得。

2、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缴纳部分。

3、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

4、劳务报酬所得。

5、股息红利及利息所得。

6、年龄50周岁以下,身体无重大疾病,收入按高于省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7、其它所得。

(三)住房面积的认定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申请家庭的住房: (1)申请家庭成员的私有房屋。

(2)申请家庭成员承租的公有房屋(包括直管、自管公房,不含集体宿舍)。

(3)申请家庭成员自申请之日前5年内已转让的住宅和营业用房。

(4)实际居住的产权或使用权为父母或子女的住房。 (5)已拆迁的房屋,其中尚未落实还原住房的,按拆迁还原合同记载的原房屋的建筑面积认定;已安臵尚未入住的,按实际安臵房屋的建筑面积认定;以货币方式补偿的,按货币补偿合同记载的补偿建筑面积认定。

2、下列住房面积不核定为申请人家庭现住房面积: (1)集体宿舍或借住的办公用房。 (2)承租的他人私有住房。

(3)其他不应该核定为现住房面积的住房。

(四)其他

1、对符合租赁补贴条件的申请家庭按照廉租住房面积标准发放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2011年度的补贴标准:低收入家庭6元/人.月.㎡,低保家庭8元/人.月.㎡)。

2、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界限应具体规定,具体意见是:对现居住面积人均8㎡以下(含8㎡)的家庭,以实物配租为主,货币补贴为辅;对人均9至15㎡之间(含9㎡、15㎡)的家庭,以货币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对人均15㎡至18㎡之间(含15㎡、18㎡)的家庭,一律给予租赁补贴。对户口不在市区的廉租住房保障户以租赁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对在市区常住3年以上的住户(含3年),可以实物配租。

3、申请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保障的人员中,对无正式工作和无工资收入的申请人,规定男50周岁以下(含50周岁)、女40周岁以下(含40周岁)均按人均收入680元/月(按安徽省最低工资标准)认定(重病、中度残疾、失去劳动能力等特殊情况除外),树立勤劳致富光荣的崇高风尚。

4、镇、天长街道办事处、城东新区、大圹圩农场及社区居委会应成立廉租住房工作领导小组,重要问题必须集体研究。

5、社区居委会在组织初步审查时,应选取3至5名居民代表成立廉租住房工作审核领导小组,共同参与监督、审查,审查结论应书面报告所在的镇、天长街道办事处、城东新区、大圹圩农场,镇、天长街道办事处、城东新区、大圹圩农场应安排专人指导、督查社区居委会的廉租住房审查工作。

第三章 配租原则

第七条 市住建局根据本市廉租住房保障能力,采取主城区范围内统筹、轮候配租的原则进行。按照申请家庭登记时间的先后顺序,根据申请家庭的住房困难程度,有计划安排配租廉租住房。同一年度登记的,按照最困难优先原则轮候安排配租廉租住房;同等困难条件下,对军烈属、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特困户家庭以及其它急需救助的家庭优先保障。

房源不够的,申请家庭采取摇号排序的方式确定;本年度未获安排的,申请家庭在等待轮候期间,以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方式进行保障;轮候结转至下一年度,仍符合登记条件的,在有房源的条件下,优先安排廉租住房。

申请家庭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安排的,应当重新轮候。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只能选择一种廉租住房保障方式,每一户申请家庭只能申请配租一套与家庭人口相当的廉租住房。

第八条 实物配租的租金,政府每年一定。对年满60周岁的孤、老特殊困难家庭和残疾、患重大疾病、丧失劳动能力等(附见1)特殊困难家庭,可以申请减免保障面积标准内的50%的租金。

第四章 申请廉租住房程序和廉租住房管理

第九条 廉租住房的申请家庭应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家庭推选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辖区居民委员会如实申报家庭的基本情况,并提交下列材料:

1、家庭全部实际居住人口的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户主免冠照片3张。

2、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的上一年度收入证明(工资收入含奖金、各类补贴、加班费及其他收入)。

3、《天长市廉租住房申请表》。

4、《天长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特困职工证》。

5、家庭成员的现住房证明(其中,有私有住房的,提供《房地产权证》或产权证明(出示原件,并提交复印件);租赁公房的,提供租赁协议或租赁合同(出示原件,并提交复印件);无房的,提供无房的相关证明(有单位的由单位出具证明,无单位的由户藉所在社区居委会出具无房证明,并提供现房屋租住地居委会出具的申请人租房证明)。同时,须提供租赁或居住房屋的实物全景照片。

6、军烈属、孤、老、残疾、患重大疾病、丧失劳动能力等有效证明。

7、合法有效的家庭成员之间的赡养、抚养、扶养关系证明。

8、委托代理人办理的,需提交由全体家庭成员签名的书面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9、减免租金申请。

10、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二)受理、初审

1、社区居委会在收到申请表和申请材料后向申请人提供《天长市廉租住房申请收件单》。

2、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社区居委会应当告知申请人补齐或者更正。

3、材料符合规定后,社区居委会就申请人的家庭成员构成、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初步审核,初审合格的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在《天长市廉租住房申请表》上签署初审意见,将申请材料报送镇、天长街道办事处、城东新区、大圹圩农场审核。

(三)审核、公示

1、镇、天长街道办事处、城东新区、大圹圩农场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7日内,应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材料中的全部内容进行调查和审核。

2、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镇、天长街道办事处、城东新区、大圹圩农场对其家庭人口、现居住地点、住房状况、家庭收入等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在《天长市廉租住房申请表》签署意见,将申请材料报送市保障性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住房保障办)。

对公示有异议的组织和个人,应当书面向镇、天长街道办事处、城东新区、大圹圩农场提出,镇、天长街道办事处、城东新区、大圹圩农场自接到异议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异议成立的,不予上报,并给予申请家庭书面回复。

3、住房保障办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7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经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由住建局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7日。

(四)批准及公布

1、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市住建局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予以登记,形成书面材料报市政府批准;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住房保障办书面通知镇、天长街道办事处、城东新区、大圹圩农场。申请人或其他居民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市住建局提出复核。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2、市住房保障办应当为经过批准登记的申请人(家庭)建立书面档案。同时进行微机化运作,实行常态和动态相结合管理。

(五)轮候

1、市住建局根据廉租房房源情况,按照第七条规定的方式安排实物配租住房,最终确定申请人(家庭)入住的房屋地点和房号。申请家庭无正当理由放弃选房的,或者拒绝接受实物配租轮候资格的,取消其实物配租资格3年,但可继续享受廉租住房租金补贴。

2、申请人因特殊情况确需放弃轮侯的,应当及时告知所属社区居委会,社区居委会签字后送镇、天长街道办事处、城东新区、大圹圩农场签署意见后报市住房保障办,由市住建局会同天长街道办事处或城东新区及时对申请家庭的变化情况进行

核实,做出变更登记决定。

(六)签约、配租

1、市住建局对分配得到廉租住房入住权的家庭签发《廉租住房入住通知书》。

2、接到实物配租通知的家庭,应当由申请人到市住房保障办签订《天长市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合同载明实物配租住房租金标准、腾退住房方式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3、申请人持身份证和合同办理入住手续,到市住房保障办领取住房钥匙,交验室内外设施;实物配租住房住户应当遵守小区物业管理规定,缴纳物业管理费用。

第十条 保障对象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1、按照《天长市廉租住房租赁合同》规定的租金标准、期限和方式缴纳房屋租金和物业管理等各项费用。

2、保证房屋及其设施完好并合理使用。因使用不当或人为原因造成房屋及其设施损坏的,承租人应当负责修复并承担相关费用。

3、及时向供水、供电、供气、有线电视、电话、物业管理等单位申请办理开户和变更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

第十一条 廉租住房的监督管理

1、市住建局在每年的第四季度对实物配租户的家庭成员、住房、收入等动态情况会同镇、天长街道、城东新区、大圹圩农场及所属社区居委会进行一次复核。

(1)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续签租赁合同。

(2)经审核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不符合原核定保障标准、方式,但仍符合其他保障标准、方式的,按对应的保障标准、方式调整。

(3)经审核不符合实物配租条件的,取消其资格。

2、申请实物配租的家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政府取消其资格。

(1)被民政部门取消低保资格的家庭,且收入不符合低收入家庭的条件。

(2)购买或通过其他途径取得住房的。

(3)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含6个月)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

(4)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含6个月)未缴纳廉租房租金和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含6个月)不交小区物业管理费用的。

(5)申请人擅自将租住的住房转让、转租、出借、调换的。

(6)擅自对实物配租的住房进行装修和扩建、改建、改变房屋结构和用途的。

(7)故意损坏实物配租的住房及其附属设备的。 (8)在承租住房内进行违法活动的。 (9)违反市政府其他有关规定的。

3、承租家庭不再符合实物配租条件的,户主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0日内向所在社区居委会报告,社区居委会签字

后送天长街道办事处或城东新区签署意见后报市住房保障办,市住房保障办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核实,住建局相应作出变更或取消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资格的书面处理意见,最终由市政府作出决定。

4、实物配租家庭主动申请退出实物配租资格的,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向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社区居委会签字后送天长街道办事处或城东新区签署意见后报市住房保障办。

(2)办理退出实物配租住房保障手续的,应当停止使用并结清自来水、电、电视、电话、物业及其他应当由承租人承担的相关费用。

5、经核查,决定收回廉租住房的,由市房住房保障办书面通知承租家庭,限期1个月内退出廉租住房。暂时无法腾退的,经批准给予3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市场租金标准计租。过渡期满,仍不腾退实物配租住房的,载入其个人诚信不良记录,承租人在超期居住后3年内不得申请住房保障。承租人拒不执行,逾期仍不腾退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廉租住房管理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对已批准的廉租住房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或者发现违

法行为不予查处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对为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由市纪检、监察部门依法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对申请家庭虚报、隐瞒有关情况或者伪造有关证明(协议)而获得廉租住房的,一经发现由市住建局取消其配租权,补缴商品房租金,收回承租的廉租住房,且3年内不予廉租住房保障,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住建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实施细则施行之日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附件1

二O一O年七月二十九日

附件1:

重大疾病范围

1、恶性肿瘤——不包括部分早期恶性肿瘤

2、急性心肌梗塞

3、脑中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4、重大器官移植术或血干细胞移植术—须异体移植手术

5、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须开胸手术

6、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须透析治疗或肾脏移植手术

7、多个肢体缺失——完全性断离

8、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9、良性脑肿瘤——须开颅手术或放射治疗

10、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不包括酗酒或药物滥用所致

11、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12、深度昏迷——不包括酗酒或药物滥用所致

13、双耳失聪——永久不可逆

14、双目失明——永久不可逆

15、瘫痪——永久完全

16、心脏瓣膜手术——须开胸手术

17、严重阿尔茨海默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18、严重脑损伤——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19、严重帕金森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20、严重Ⅲ度烧伤——至少达体表面积的20%

21、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有心力衰竭表现

22、严重运动神经元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23、语言能力丧失——完全丧失且经积极治疗至少12个月

24、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25、主动脉手术——须开胸或开腹手术

26、终末期慢性呼吸功能衰竭

27、系统性红斑狼疮性肾炎

28、严重多发性硬化症

29、严重肌营养不良症

30、急性出血坏死性胰腺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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陵水县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乌海市廉租住房租售实施细则》

南城县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廉租住房管理规定

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大关县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固原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上海市廉租住房租金配租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天长市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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