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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许可证申报程序

发布时间:2020-03-03 22:43:47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食品生产许可证申报程序

一、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以下必备条件:

(一)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持有卫生部门核发的食品卫生许可证和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二)必须具备保证产品质量的环境条件;

(三)必须具备保证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和相关辅助设备,具有与保证产品质量相适应的原料处理、加工、贮存等厂房或者场所;

(四)食品加工工艺流程应当科学、合理,生产加工过程应当严格、规范,防止生食品与熟食品,原料与半成品、成品,陈旧食品与新鲜食品等的交叉污染;

(五)食品生产加工所用的原材料、添加剂等应当无毒、无害,符合相应的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有关规定;

(六)必须按照合法有效的产品标准组织生产。食品质量必须符合相应的强制性标准以及企业明示采用的标准和各项质量要求;

(七)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必须了解与食品质量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必须具有与食品生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和质量检验人员,并持证上岗。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人员必须身体健康,没有影响食品质量安全的传染病和其它疾病;

(八)应当具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质量检验和计量检测手段。企业应当具备产品出厂检验能力,检验、检测仪器必须经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不具备出厂检验能力的,必须委托符合法定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产品出厂检验,并签订委托检验协议;

(九)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实施从原材料进厂到产品出厂的全过程质量管理,严格实施岗位质量规范、质量责任以及相应的考核办法,实行质量否决权;

(十)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包装、工具、设备必须无毒、无害,保持清洁,防止对食品造成污染;

(十一)食品包装和标识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用于食品包装的材料必须清洁、无毒、无害,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强制性标准要求;

2、食品标签的内容必须真实,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符合相应产品标准的要求;裸装食品在其出厂的大包装上使用的标签,必须符合本项规定;

二、《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申请

(一)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可以到企业所在地的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申请,也可以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办证申请。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营业执照的企业,应当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申请;

(二)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凡具有营业执照的,必须单独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隶属于集团公司和经济联合体并有营业执照的分公司或生产厂点,必须独立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没有营业执照的分公司、生产厂点可以由集团公司统一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但是其所有的生产厂点必须在申请书上注明;

(三)出口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其产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应当按照本规定,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

(四)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必须按照规定要求填写《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并提交工商营业执照、食品卫生许可证、企业代码证(复印件),企业厂区布局图和生产工艺流程图,企业产品标准(以上材料一式三份),企业质量管理文件一份。每个企

业每个申证单元分别填写申请书。

三、《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受理及审查

(一)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部署,统一组织实施受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审查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必备条件、审核审查结论等工作;

(二)省、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组织审查组,并对审查组的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三)省级、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接到企业申请材料后,组织审查组完成书面材料的审核工作并通知企业;

(四)对于书面材料审查合格的企业,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审查组和检验机构对企业的生产必备条件、检验能力进行现场审查,对现场审查合格的企业,由审查组现场抽封样品;

(五)经审查符合发证条件的,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统一汇总,并上报国家质检总局;

(六)经审查不符合发证条件且企业没有提出异议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书面通知企业,企业自接到《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之日起,应当认真整改,两个月后方可再次提出取证申请;

(七)以集团公司和经济联合体统一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其所有生产厂点都应当进行审查,并且每个生产厂点全部要达到要求后,方可给予审查合格的结论;

(八)对于以获得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颁发的《出口食品厂卫生注册证》的企业,或者已经通过HACCP体系评审的企业,审查组在进行现场审查时,可以简化或者免于生产必备条件审查;

(九)企业营业执照注册地和生产地非同省份的,由企业营业执照注册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受理企业申请,并致函企业生产场所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生产场所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在规定的时间内组织申证企业必备条件审查和发证检验,并将审查结论反馈给企业营业执照注册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四《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颁发

(一)国家质检总局收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上报的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名单后,在10个工作日内核准批复;

(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的批复,将《食品生产许可证》发给符合发证条件的生产企业。企业营业执照注册地和生产场所非同省份的,由营业执照注册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将《食品生产许可证》发给符合发证条件的生产企业;

(三)《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一般为3至5年。不同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限在相应的《实施细则》中规定。

五、目前实行QS认证的食品范围:

大米、小麦粉、食用植物油、酱油、肉制品(腌腊肉制品、酱卤肉制品、熏烧烤制品、熏煮香肠火腿制品),乳制品(液体乳、乳粉、其它乳制品)、饮料产品(瓶装饮用水、碳酸饮料、茶饮料、果(蔬))汁及其饮料,含乳饮料和植物蛋白饮料、固体饮料)、调味品(味精、白糖),方便食品、饼干、罐头食品(禽肉水产罐头、果蔬罐头、其它罐头),冷冻饮品、速冻米面食品、膨化食品、等15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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