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准脱贫村法律援助顾问协议
甲方: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乙方: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为了更好地落实海东市司法局东司字[2016]33号《关于把精准扶贫户纳入法律援助对象的通知》和互司字[2016]33号《关于向全县精准脱贫村指派法律援助顾问的通知》,切实解决基层贫困群众最关心、最现实、最迫切的法律问题,为精准扶贫顺利实施提供有效法治保障,扎实开展精准脱贫村法律援助顾问的各项工作,特制定如下协议:
一、乙方指派 (律师或者法律服务工作者)担任甲方的法律顾问。
二、甲方如实提供本村被确定的精准脱贫户名册及变动的名册。
三、乙方将精准脱贫村脱贫户纳入法律援助对象,并按甲方提供的精准脱贫户变动名册及时变更法律援助对象。
四、提供法律援助服务的方式:解答法律咨询;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提供及时便捷的法律援助服务。
五、乙方应依照精准脱贫文件的精神,维护甲方精准脱贫户合法权益,如乙方指派的办案人员因故中途不能执行职务时,乙方应另行指派办案人员。
六、甲方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自觉维护社会稳定。乙方接受委托后发现甲方精准扶贫户有违规上访、集会等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有权撤消其受援资格,终止代理并按规定追缴法律援助费用。
七、申请人申请法律援助,必须真实地陈述案情事实,提供与本案有关的证据。乙方接受委托后如发现甲方有捏造或隐瞒事实,弄虚作假行为,有权撤消受援资格,终止代理并按规定追缴法律援助费用。
八、担任法律顾问期限:2016年 月 日到 年 月
日。
九、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协议自签定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_____年___月___日 _____年____月____日
《精准脱贫村法律援助顾问协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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