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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流动调配审批工作规程

发布时间:2020-03-01 17:46:17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一、工作依据

《关于干部调配若干问题的通知》(人调发[1991]4号)。

二、受理范围对象 省直行政机关、财政预算管理事业单位要求流动的人员。

三、工作程序

1、经办人员对以下材料进行审核:

(1)拟调人单位调进人员的书面申请;

(2)按规定填写《干部调动商调表》(一式三份);

(3)机关、事业单位《空岗卡》及《职位说明书》;

(4)财政预算管理事业单位须出具拟调人员用前公示情况报告表;

(5)拟调人员的考核材料,县以上医院的体检证明以及县以上计划生育局(办)的证明;

(6)照顾父母身边无子女需调入的干部,要附其父母常住户口薄或街道办事处及其他子女情况证明,并附父母常住户口薄、身份证复印件;照顾夫妻分居的要有配偶单位证明和常住户口薄、身份证;随军调动的要有当地驻军师以上的政治机关批准随军证明;

(7)拟调入人员档案材料。

2、经审核认为报批材料符合要求的,即予受理,并进行收文登记;报送材料不符合要求规定的,说明情况,由经办人员退回用人单位。

3、经办人员提出拟办意见,由处务会讨论一般每月十个工作日讨论一次。

4、经处务会议或领导批准调动的人员,由经办人员办理调动手续,并发出《干部调(流)动通知书》(一式五份),省人事劳动保障厅、调入单位、调出单位或所在地组织人事部门、调入公安部门各一份,以七天为限;处室讨论不同意的材料,由经办人员填写《调动人员商调函》,连同报批材料退回呈报单位,以三天为限。

四、工作要求

1、在限定的时间内,完成报送材料的审理工作。

2、审核后报送处领导的材料,必须真实齐全并符合要求。

3、提出的拟办意见要明确具体。

4、待人热情,说明情况清楚。

五、违规处理

办事人员不按规定办事,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按《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工作人员工作过错追究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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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流动调配审批工作规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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