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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资产处审批工作规程

发布时间:2020-03-03 06:06:13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处 资产管理审批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处工作规范化和制度化建设,切实履行职责,进一步提高工作质量和办事效率,保证各项工作的顺利完成,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两令”)及财政部资产管理工作规程和我局规范权力运行有关要求,结合我处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审批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财政中心工作,以科学化、精细化管理为目标,进一步转变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依法行使审批权,确保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规范管理、安全运行。

第三条 资产管理审批工作人员要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勤政廉洁;讲政治,讲正气,讲团结;求真务实,严谨细致,树立财政干部良好形象。

第四条 资产管理审批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认真负责地行使审批权;要严格依照法定权限、程序行使审批权,不断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要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加强协调配合,认真做好资产管理审批工作。

1 第二章 审批范围及岗位设置

第五条 资产管理审批工作范围包括资产配置、国有资产有偿使用、资产处置等。

第六条 资产处管理工作实行处长负责制。处长全面负责全处资产管理相关审批工作,副处长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或处长的委托,在职权范围内行使审批权。其他工作人员在处长或副处长领导下按职责分工负责受理相关对口单位资产管理审批业务。

第七条 资产管理审批工作分别设置初审岗、复审岗和审定岗:

(一)初审岗

1、接收并登记单位上报审批表及相关申报材料。

2、进入“湖北省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核对相关资产的信息。

3、核实申报表内容,包括完整性、准确性、合规性等,审核申报材料与申报内容的相关性,主管部门及业务处室的审核意见。

4、对大宗资产的申报事项要根据实际情况到单位现场查看,调研核实相关情况。

5、出具初审意见,进入复审。

(二)复审岗

由分管处长对初审岗转来的单位申报事项的相关资料进行复审,根据有关文件,对符合政策规定的通用资产配置以及批量价值50万元以内资产处置等常态化审批事项提出审定意见并签章;对房产、货币性资产损失、非常态处置车辆以及批量价值在50万元以上的审批事项提出复审意见并签章转审定岗。

(三)审定岗

由处长对复审岗转来的单位申报事项,审核单位、主管部门和有关业务部门审核签章意见是否明确、完整,单位申报事项和提供的资料是否完整、合规,并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提出审定意见并签章。

第八条 建立重要事项报告制度。资产管理审批工作中非常态化审批事项和重要事项如房产、货币性资产损失以及非常态化更新报废车辆和批量在100万元以上其他资产经处室主要负责人审核后,送分管局领导审批。涉及重大资产产权变动事项的报局长或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章 资产配置审批

第九条 资产配置审批范围主要为行政事业单位通用资产,包括:办公与业务用房、公务用车、办公家具、空调、办公设备等。专用资产配置标准由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

第十条 资产配置审批的依据:

财政部“两令”、《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武汉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通用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市直单位资产配置标准等相关文件政策规定。

第十一条 资产配置审批程序:

(一)资产配置单位提出申请,编制资产购置计划。

(二)经主管部门核实同意后,报财政部门。

(三)财政部门相关业务处室初审,资产处审批。

(四)经审批同意后,资产配置单位编入下年度部门预算,

3 依法实施政府采购,取得资产时,录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二条 资产配置审批的主要内容:

(一)初审岗审核内容

1、受理资产配置申请,核对相关资产信息。

进入“湖北省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网上审查单位《增量资产新建购置表》;核实单位申报数据资料及下一年度拟处置资产情况及真实性、合理性,人员增减变化情况;拟购置资产的品名、数量、规格型号以及资产购置预算;查询了解单位相关资产存量情况。

2、结合资产配置标准、交通运输工具定编情况等,判断申请单位相关资产实际存量的总水平及人均水平是否未达标。对实际存量水平超过标准的单位不予配置,对未达标的单位进一步审核拟配置资产的规格、数量及单价,超过配置标准高配的一律调整,严格控制在规定的标准内。

3、对符合配置标准的申请出具同意配置意见,进入复审。

(二)复审岗审核内容

由分管处长依据相关政策和配置标准,结合单位履行行政职能情况对单位配置的合理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并提出是否同意新增的审核意见。

第四章 国有资产有偿使用审批

第十三条 国有资产有偿使用包括利用闲置资产出租、出借及对外投资等。

第十四条 国有资产有偿使用审批的依据:

4 财政部“两令”、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33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全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占用费征管有关工作的通知》、《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管理办法》、《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占用费征管工作的通知》、《武汉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和处置收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第十五条 国有资产有偿使用审批程序:

(一)有偿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填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申报审批表》,提交证明资产权属的有效凭证;对外投资可行性论证报告;草签的《资产(房屋)租赁合同书》、拟租用方法人证书、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拟创办经济实体章程、合作意向书、合同草案复印件等。

(二)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财政部门。

(三)财政部门相关业务处室初审,资产处审批。

(四)用实物对外投资以及出租出借资产价值较大的,需对投入资产价值、出租出借价格进行评估并报财政部门备案,采取公开形式进行招租。

(五)有偿使用单位将有关信息录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并按合同规定的时间、金额将收缴的国有资产收益扣除相关税费后,以有偿使用收入或国有资产占用费的形式上缴国库。

第十六条 国有资产有偿使用审批内容:

(一)初审岗审核内容

1、受理单位申请,收集相关资料。

受理国有资产有偿使用书面申请及《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申报审批表》,收集、审核相关申报资料;

2、进入“湖北省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核对相关资产的信息。 网上审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申报审批表》;查询了解单位相关资产情况;审核申报材料真实性、有效性及完整性。

3、个别重大有偿使用行为根据情况到现场调研核实,调查了解拟出租出借资产市场公允价格等。

4、对符合要求的有偿使用申请出具意见,进入复审。

(二)复审岗审核内容

由分管副处长对初审岗转来的单位申报有偿使用相关资料及初审意见进行复审,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在规定权限内对有偿使用行为的合规性、合法性、出租出借收入的准确性提出审定意见并签章,对重要的有偿使用行为提出复审意见并签章转审定岗。

(三)审定岗审核内容

由处长对复审岗转来的单位申报相关资料及复审意见进行审定。审核单位提交的申请、主管部门和有关业务部门审核签章意见是否明确、完整,单位申报资料是否齐全、有偿使用事项是否合规,并根据有关政策规定提出审定意见并签章,重大有偿使用事项报分管局长、局长审定。

第五章 资产处置审批

第十七条 资产处置审批范围包括无偿转让(调剂)、出售、对外捐赠、置换、报废(淘汰)、报损(含货币性资产损失)等。

6 第十八条 资产处置审批依据:

财政部“两令”、《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湖北省事业单位改革中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武汉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九条 财政部门对房屋建筑物、土地、车辆、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以及单位价值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批量价值在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其他国有资产处置进行审批。规定限额以下的国有资产处置,由单位主管部门审批,报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资产处置审批程序:

(一)资产处置单位提出申请,提交证明资产价值和权属的有效凭证、非正常报废损失的鉴定材料等报主管部门。

(二)规定限额以内的事项由主管部门审批下账,限额以上的处置资产经审核后报财政部门。

(三)财政部门相关业务处室提出初审意见,资产处审批。

(四)房产、车辆及批量价值较大的资产处置须聘请经财政部门认定的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拟处置的资产进行价值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财政部门备案后,以评估价为低价在有资质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处置。

(五)处置收入扣除相关税费后上缴财政,并进行相关账务处理,更新资产管理信息系统。

第二十一条 资产处置审批的主要内容:

(一)初审岗审核内容

1、受理单位申请,收集相关资料。

资产处置书面申请及《武汉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审批表》;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

2、进入“湖北省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核对相关资产的信息。 网上审查《国有资产处置申报审批表》;查询了解单位相关资产情况;对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资产使用年限》,审核拟处置资产的使用年限和使用状况。

3、个别处置金额大、处置原因复杂、处置资产与几个单位相关联等审批事项,根据实际到现场调研核实相关情况。

4、对房屋、车辆、大宗资产等需评估的资产处置事项,要审核单位聘请资产评估机构的资质,并对报备的资产评估报告进行备案。

5、对符合政策规定的资产处置申请出具意见,进入复审。

(二)复审岗审核内容

由分管副处长对初审岗转来的单位申报处置相关资料及初审意见进行复审,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对常态化手续完备、价值量在规定限额内的资产处置事项提出审定意见并签章,对重要事项提出复审意见并签章转审定岗。

(三)审定岗审核内容

由处长对复审岗转来的单位申报相关资料及复审意见进行审定。审核资产处置单位提交的申请、主管部门和有关业务部门审核签章意见是否明确、完整,单位申报资料是否齐全、处置事项是否合规,根据资产处置有关政策规定,提出审定意见并签章,

8 重大事项报分管局长、局长审定。

第六章 学习制度和工作纪律

第二十二条 建立业务学习制度。以自学为主,辅助定期集中学习、不定期专题学习。加强业务学习形式、内容、手段的创新。

第二十三条 建立限时审批制度。在资产管理审批工作中要认真负责,作风务实,雷厉风行,不推诿、不扯皮,不拖拉,讲求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对申报资料齐全,事项清晰,只需在审批表上出具意见的常态化审批事项,自受理之日起1天内办结;其他审批事项5个工作日内办结或回告。

第二十四条 参与审批的工作人员应按规定行使资产管理审批权,依法行政、严格审批,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自觉维护国家公务员的良好形象。

第二十五条

应严格遵守廉洁从政的有关规定,在审批工作中不准接受单位安排的宴请,不准参加单位用公款安排的旅游和娱乐活动,不准接受和索取服务单位的现金、实物和有价票证,不准向单位提出与工作无关的要求。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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