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车合作经营协议
甲方:
身份证号码: 乙方:
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本着互利共赢、团结合作的原则共同经营一辆
司的出租车,该车牌号码为
,顶灯号码为
公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共同经营该出租车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甲、乙双方各拥有该车50%的产权及50%的经营权。
二、乙方向甲方支付
元(大写
),作为购买该车50%的产权及50%的经营权的对价。
三、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该车由甲、乙双方各负责经营一天,轮换进行,每天经营收入归各自所有。
四、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甲、乙双方在营运过程中造成的交通事故、违章等由当班者一方自行妥善解决,并承担相关责任,另一方负连带责任,由此造成一方不能正常营运的,责任方应赔偿其经济损失标准为
元/天。
五、该车的车辆保险费、年审费、上交公司所有费用由甲、乙双方各负责50%,甲、乙双方有责任按时缴纳,否则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一方承担。
六、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甲、乙双方有权和义务共同享受出租车经营权增值利益及国家政策性的各种补贴,以及共同承担国家政策性改变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七、车辆保养和正常修理费由甲、乙双方各自承担50%。因甲方或乙方人为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当班者自行负责,甲、乙双方应当及时交清自己应承担的部分,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八、该车使用年限期满后,由甲、乙双方各共同出资50%购买新车。甲、乙双方各自拥有新车50%的产权以及各项权利和义务,本协议对新车继续有效。
九、在经营权有效期内,非经双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退出合作经营或将权利转让他人。经同意转让的,另一方有权以当时的市场均价优先购买。
十、双方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出租车管理相关规定合法经营,任何一方违法经营导致出租车经营权被主管部门或出租车公司收回的,责任方应按当时的市场价格赔偿无责任方车辆及经营权损失。
十一、本协议终止或解除后,由甲乙双方共同清算,清算方案必须经双方一致同意,任何一方单独处置均视为违反本协议约定,另一方有权不予以认可,并有权要求责任方赔偿。
十二、违反本协议约定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本协议签订地法院(彭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有关损失包括不限于诉讼费、停运损失、律师代理费等全面由责任方承担。
十三、以上未尽事宜,双方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解决。
十四、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出租车公司留存一份,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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