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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制度

发布时间:2020-03-01 20:15:53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巡回办案若干规定

为了贯彻落实“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指导方针,坚持人民法庭面向农村、面向基层、面向群众,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院人民法庭工作实际,制定以下人民法庭巡回办案规定:

一、巡回办案的案件受理范围。

下列民商事案件,人民法庭可以巡回办案:

(1)当事人在边远山区、交通不便或者当事人年老体弱、行走不便的案件;

(2)家庭经济十分困难的案件;

(3)案情简单、标的额小、争议不大、双方当事人可以迅速到庭的案件;

(4)在辖区内有一定影响,就地开庭可以起到很好的法制宣传和教育效果的典型案件;

(5)其他需要巡回审理的案件。

二、人民法庭可以在辖区乡镇政府、司法所等地方设置巡回审判点,巡回审判点应当公示方便群众联系人民法庭的方式。

三、人民法庭可以邀请诉讼联络员从事事务性便民工作。

四、对当事人因交通或行动十分不便的案件,可到巡回审判点以外的地方进行巡回审理。

五、易引发冲突案件或群体性案件不宜在巡回审判点审理,确有必要在巡回审判点开庭的,人民法庭应做好安全预防工作,防止突发事件发生。

六、人民法庭可以定期在巡回审判点开展立案、调解、开庭、接待群众来访等工作。

七、在坚持定期到巡回审判点开展各项审判工作的同时,还应不定期进行巡回审理。

八、在巡回审判点开庭审理应遵循庭审规范,开庭时审判场所应悬挂国徽,审判人员应身着制服。

九、巡回审理案件应当以适用简易程序为主,坚持着重调解原则,注重社会效果。

十、人民法庭巡回办案经分管院长批准可以使用专用车辆、便携式法庭设备和其他业务专用设备,并可根据具体情况要求司法警察参与巡回审理。

十一、人民法庭进行巡回审理应当严格遵守廉洁司法的有关规定。

驻点办案若干规定

为了落实司法为民要求,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活动,本院根据基层法庭实际情况,制定如下驻点办案规定:

一、基层法庭应在辖区内除法庭所在地外设立驻点办案工作站,在人口较集中的行政村设立驻点办案点。

二、庭长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分工,指定一名审判员负责一个驻点办案工作站。

三、驻点办案应遵循就地立案、就地审理、就地执行、就地法制宣传的原则。

四、基层法庭应当通过发放宣传单、便民联系卡、张贴公告等方式将驻点办案的时间、地点、受案的条件、范围、联系电话等公之于众。

五、基层法庭可以在假日、集日到驻点办案,方便群众诉讼。

六、驻点办案一律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七、驻点办案主要运用调解方式,尽量采取简便做法,快立案、快审理、快执行。

求助首问负责制度

为了加强审判监督,改进审判作风,方便群众办事,促进公众参与和监督审判执法活动,树立国家审判机关良好的司法形象,特制定本制度。

一、法庭实行首问责任制,是指单位和群众来电或来访时,由所问到的第一位审判人员、书记员负责接待、办理或协助办理,并负责答复办理结果的责任制度。

二、在法庭立案室,法庭工作人员实行挂牌上岗,庭长、法官及书记员轮流值班,值班人员为首问责任人。

节假日设立值班室,开通咨询热线电话,实行庭领导带班,干警轮流值班,值班人员为首问责任人。

三、首问责任人员职责

(一)负责接待单位和群众有关民事纠纷及其他纠纷的来访;

(二)负责对来访事项直接办理或转交后督促办理,并负责向当事人答复办理结果;

(三)负责解答来信来访或电话询问的有关问题。

四、首问责任制工作程序

(一)首问责任人以主动热情的态度接待每位来访人员,并向对方告知自己的姓名、职责和联系电话。

(二)认真听取来人来访来电的意见、反映的问题,做好值班登记。

(三)对来访和来电所反映的属于责任人本职工作范围的事项,应立即办理或解决,当时不能办理或解决的,应给来人讲明办理或解决期限,并在期限内负责答复。

(四)对来访或来电所反映的不属责任人本人本职工作范围,而属于本院工作范围的事项,应立即填写《来信、来访事项转办表》,转交主管副院长安排办理,并由责任人向来人给予答复。在有关庭、室办理或解决问题的过程中,首问责任人应负责督办。

(五)对来人或来电所反映的不属于本院工作范围的事项,应予登记,并向来人说明情况,告诉来人应向哪个部门反映或投诉,确属重大问题的,应向分管院领导汇报。

(六)首问责任人在所受理的事项办理完毕后,应及时收集整理或督促经办人收集整理有关资料,移交相关职能部门归档。

五、值班人员必须做到:

(一)坚守值班岗位,不迟到、不早退、不擅自离开岗位。

(二)不私自调整值班。值班期间有事请假并经批准后,由庭长调整安排代班。代班期间所受理的事项,仍由原值班人员负责处理。

(三)接待遵守司法礼仪,热情礼貌,说话温和文明,做到来有应声,问有答声,走有送声;一把椅子,一杯茶水,一次说清办理程序。

(四)办事认真负责,值班登记字迹工整,记述情况清楚准确,并严格按首问责任制工作程序操作执行。

六、值班人员有违反本规定的,按本院考评方案有关规定处理。

人民法庭办案规则

为建立公开、公正、高效、有序的案件运行机制,实现对人民法庭工作的规范化管理,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法庭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人民法庭的职责

第一条人民法庭负责辖区内民商事案件的审理。

第二章审判案件流程

第一节立案

第二条所有案件一律由立案庭统一登记立案。人民法庭对当事人的起诉材料应当进行审查立案,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当即决定立案,不能当即决定的,在7日内口头答复或书面裁定。决定立案后向立案庭领取案号。

第三条案件立案一般由书记员审查后,交由庭长审批决定。

第四条立案时应详细了解当事人的通讯地址、身份证复印件、电话,并记录在卷。

第五条当事人因经济困难申请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的,承办人提出意见报庭长审核,由分管的院领导审批。

第二节排期、送达

第六条案件立案后,人民法庭应排定开庭时间、地点和适用程序。

第七条人民法庭对民商事案件主要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疑难复杂的或按规定应当使用普通程序的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第八条简易程序审理的民商事案件一般在立案后25日内开庭,普通程序审理的民商事案件一般在立案后45日内开庭。

需要鉴定、评估、审计、勘验、追加当事人、审查管辖权异议等案件的开庭,可不受上列时间的限制。

第九条立案后二日内庭长排定案件的主审法官。合议庭人员由法庭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

第十条法庭应在立案后五日内向被告、第三人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

第三节庭前准备

第十一条当事人立案时申请证据保全和财产保全,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由庭长审核,分管院长审批,应在48小时内予以保全。

第十二条当事人申请先予执行并已提供担保,由庭长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报分管院长批准后作出裁定,裁定生效并经当事人申请执行立案后,交由执行局执行。

第十三条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应在十日内作出裁定。

第十四条依法公开审理的案件,应于开庭前三日进行公告。

第四节审理、裁判

第十五条主审法官应按排定的时间、地点和程序开庭审理案件。

第十六条原指定的主审法官因特殊原因需变更的,由庭长在本庭重新指定主审法官;庭长的变更由分管的院领导或审判委员会决定。

第十七条主审法官在开庭前发现应追加当事人或其他事由,因此不能按期开庭的,应重新排定开庭时间、地点。

第十八条开庭前经审查发现已立案件不符合立案条件,应裁定驳回起诉的,由主审法官作出裁定。

第十九条第一次开庭后,主审法官认为案情复杂需转普通程序审理的,应在五日内提出书面意见,经庭长审核,并指定合议庭成员,报分管院长批准后,重新确定开庭时间、地点。

第二十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商事案件和当庭宣判的裁判文书由主审法官签发。普通程序审理的民商事案件裁判文书由庭长签发,庭长与合议庭意见不一致的,报分管院长决定。

第二十一条对需再次开庭的,按下列规定确定开庭时间:

(1)因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的、一次庭审不能按期结束的、当事人有正当理由不到庭并需再次开庭的,一般在前次休庭后15日内再次开庭。

(2)因当事人提出反诉或需追加当事人的,一般在前次休庭后35日内再次开庭。

(3)因需鉴定、审计、中止或延期审理的,一般在鉴定、审计结论生效或恢复审理后的10日内开庭。

第二十二条再次开庭的时间、地点由主审法官决定,并尽量当庭送达再次开庭传票。第二十三条案件确因特殊情形需延长审限的,主审法官在审限届满前15日内报分管院长批准。

第二十四条当事人提出上诉的案件,承办人应在收到上诉状或接到立案庭通知后十日内将全部案件材料移送立案庭。

第三章案件执行

第二十五条执行案件由法庭交执行局统一执行。

第四章管理监督

第二十六条主审法官在案件结案后二日内报结,书记员于法律文书送达后二十日内装订、归档。

第二十七条裁判文书生效后由该案主审法官或书记员负责开具《法律文书生效证明书》。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规则所称日为工作日,节假日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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