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退还华侨房屋须知
一、办事事项、依据
中央、省、市落实华侨房屋政策文件。
二、应提交的主要材料目录
1、退还申请书;
2、产权证;
3、华侨身份证明;
4、身份证。继承人(或代理人)经办除上述资料外,还要提交:
5、继承公证书;
6、授权委托书;
7、具结保证书。
房地产档案有记载侨类身份的,不再出具华侨身份证明。亲属关系、出生、死亡、婚姻、一人多名、遗嘱、户籍、出入境、法院判决、抵押典当、动员经租、外汇票据、土地房屋买卖契约、产权隐形共有人等证明视情出具。
以上证明和文书如是外文的,均须提交正文的中文翻译本(经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或房屋所在地公证处翻译)。继承公证需房屋所在地公证机关出具。外国文书需我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港、澳文书需司法部委托的香港、澳门律师办理公证。台湾文书需省公证员协会公证。
三、流程:市公房管理中心(或鼓浪屿房屋管理所)咨询、受理、初审国土房产局权籍处查档、看察、复审重大业务会审办理行文程序。
四、办理时限:60工作日。当事人补充材料时间顺延。
《办理退还华侨房屋须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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