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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银行)授信工作尽职免责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2 15:02:02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信用社(银行)授信工作尽职免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升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工作水平,促进信贷工作人员勤勉尽职,规范问题授信的问责与免责管理,根据《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银监发〔2004〕51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授信工作尽职免责是指各级联社在辖内机构授信出现风险后,按照本办法规定,对授信工作各环节进行尽职调查,并根据尽职调查结论对授信工作人员作出是否追究责任的处理。

第三条 各级联社对授信工作的问责与免责应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标准统

一、程序透明,尽职免责、失职追责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各级联社应当设立独立的授信工作尽职调查岗位负责本级联社为最终审批人的问题授信尽职调查工作,尽职调查人向同级理事长负责。

从事授信工作尽职调查的人员(以下简称尽职调查人员)应具备较完备的授信、法律、财务等知识,接受相关培训,并依据诚信和公正原则开展工作。

第五条 各级联社应成立授信工作尽职评价委员会,由理事长任主任委员,相关部门派员参加,负责对本级联社授信尽职调查工作人员调查结果的审议、确认。

各级联社不得以召开社务会、贷款审查(咨询)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等形式替代授信工作尽职评价委员会的职能。

第六条 授信工作尽职评价委员会对调查结果的审议、确认采取票决制,主任委员及其他委员均一人一票,以投票结果超过简单多数为会议结论。

授信工作尽职评价委员会可以邀请外部专家参加授信工作尽职评价会议,应邀参会的专家可以有投票权。

尽职评价委员会审议调查结果的过程应当制作会议记录。 第七条 被调查问题授信的原各环节授信工作人员,不得担任该笔问题授信的尽职调查工作。

第三章 授信工作尽职调查的对象与范围

第八条 各级联社对本级联社为最终审批人的授信出现风险后,应当启动授信工作尽职调查程序。

授信出现风险的基本特征是贷款出现逾期,或虽然未到期,但按资产质量五级分类的核心定义,已将其划分为次级及以下级次;且在未来90天以内不能收回或转化为正常形态,或问题授信已经呈加速恶化趋势。

第九条 授信工作尽职调查的对象包括:信贷受理、调查人员,各级审查、审批人员,贷后管理人员,问题授信处置、管理人员。

第十条 授信工作尽职调查的范围包括:

(一)客户调查和业务受理环节;

(二)分析与评价环节;

(三)授信决策环节;

(四)授信实施环节;

(五)授信后管理环节;

(六)问题授信处理环节。

第十一条 在客户调查和业务受理尽职环节,授信尽职调查人员应重点调查以下内容:

(一)是否按制度收集、整理、补充、保管客户资料,客户资料有无遗失、毁损;

(二)是否对客户提供的身份证明、授信主体资格、财务状况等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核实,

(三)是否对客户进行现场调查,或客户发生突发事件后是否及时进行实地调查,现场调查、实地调查工作在信贷档案中是否都有记载。 第十二条 在授信分析与评价环节,授信尽职调查人员应重点调查以下内容:

(一)是否按《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主要授信种类的风险提示”、“主要授信品种风险分析提示”的要求,根据不同授信品种的特点,分析、控制风险;

(二)是否认真评估客户的财务报表,对影响客户财务状况的各项因素进行分析评价,预测客户未来的财务和经营情况;

(三)是否按《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非财务因素分析风险提示”要求,对客户的非财务因素进行分析评价;

(四)是否对客户第二还款来源进行分析评价,确认保证人的保证主体资格和代偿能力,以及抵押、质押的合法性、充分性和可实现性;

(五)在客户信用等级和客户评价报告的有效期内,对发生影响客户资信的重大事项,是否重新进行授信分析评价。

第十三条 在授信决策与实施环节,授信尽职调查人员应重点调查以下内容:

(一)授信工作人员是否越权批准授信;

(二)授信工作人员是否逆、省程序批准授信;

(三)是否存在上级干预下级授信工作;

(四)是否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章制度的借款用途进行授信;

(五)授信决策做出后,授信条件发生变更,是否依有关法律、法规或相应的合同条款重新决策或变更授信;

(六)有条件授信是否遵循“先落实条件,后实施授信”的原则,在授信条件未落实或条件发生变更后是否未重新决策,实施授信;

(七)授信实施时,被授权签署借款合同的授信工作人员在签字时是否对借款合同进行逐项审查,并对客户确切的法律名称、被授权代表客户签名者的授权证明文件、签名者身份以及所签署的授信法律文件真实性、合法性等进行确认。

第十四条 在授信后管理环节,授信尽职调查人员应重点调查以下内容:

(一)是否按照规定进行授信后检查或者检查流于形式;

(二)是否落实风险监控措施;

(三)是否及时报告已发现的风险预警信号;

(四)是否及时收集、更新客户财务报表、项目进展、经营情况的资料;

(五)重点客户管理是否制定贷后管理方案,或组织落实贷后管理方案;

(六)是否及时发出利息或贷款催收通知;

(七)是否隐瞒客户经营管理中存在的严重影响贷款安全的重大问题;

(八)是否对贷款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行为未指出或采取相应措施;

(九)是否严格按照风险管理的原则,对已实施授信进行准确分类,并建立客户情况变化报告制度。

第十五条 在问题授信处理环节,授信尽职调查人员应重点调查以下内容:

(一)对发现存在风险预警信号的授信是否及时要求提供担保;

(二)客户出现逃废债务时是否迅速采取保全措施;

(三)问题授信是否处理及时,方法是否得当。

第十六条 尽职调查人员在调查中发现授信工作人员下列情形之一者,应认定为未尽职:

(一)进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疏漏的;

(二)未对客户资料进行认真和全面核实的;

(三)授信决策过程中超越权限、违反程序审批的;

(四)未按照规定时间和程序对授信和担保物进行授信后检查的;

(五)授信客户发生重大变化和突发事件时,未及时实地调查的;

(六)未根据预警信号及时采取必要保全措施的;

(七)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

(八)不配合授信尽职调查人员工作或提供虚假信息的;

(九)对问题授信未按制度规定或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约定及时采取措施,导致资产质量进一步恶化,资产损失扩大的;

(十)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章及省联社信贷管理制度的。 第十七条 对于严格按照授信业务流程及有关法规,在客户调查和业务受理、授信分析与评价、授信决策与实施、授信后管理和问题授信处理等环节都勤勉尽职地履行职责的授信工作人员,授信一旦出现问题,可视情况免除相关责任。

第四章 尽职认定程序

第十八条 授信出现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时,本级联社稽核审计部门应当将需要进行尽职调查的风险授信业务提请联社理事长指定尽职调查人进行独立尽职调查。

上级联社审计稽核部门和信贷管理部门在审计稽核和信贷管理时发现应当进行授信工作尽职调查的,应当将相关情况通知下级有关联社,有关联社理事长必须指定尽职调查人进行调查。

对严重违规的重大问题授信,上级联社可以直接委派工作人员对下级联社的授信工作开展尽职调查,并可以由上级联社授信工作尽职评价委员会对调查结果直接审议、确认。

第十九条 各级联社和有关部门应支持尽职调查人员独立行使尽职调查职能。尽职调查人可以询问有关人员,查询、复制有关信贷业务档案资料。

尽职调查可采取现场或非现场的方式进行。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家或委托专业机构开展特定的授信尽职调查工作。

第二十条 尽职调查人员在对存在风险的授信业务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六个环节进行全面的尽职调查后应当制作初步调查结论。

初步调查结论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授信的基本情况;

(二)尽职调查的具体过程;

(三)各环节有关责任人的履职情况;

(四)产生风险的原因分析;

(五)初步认定有责或者免责建议。

尽职调查人员在初步认定有责或者免责时,应列举主要事实并直接援引问题授信业务发生时适用的授信管理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条文。

第二十一条 尽职调查人员在初步调查结论形成后,理事长应当提请授信工作尽职评价委员会进行评议,尽职调查人员应列席会议,陈述初步调查结论,但不得参与表决。

有关环节责任人可以列席会议,在表决之前,对自己是否尽职进行陈述或申辩。

第二十二条 授信工作尽职评价委员会经过评价,认为有关责任人在授信过程中没有尽到必要职责造成风险,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的,应当认定形成风险的环节、责任人、具体原因和行为发生时的授信管理法律、法规及规章的制度依据;认为各环节责任人已经勤勉尽责的,应当免除对各环节责任人的追究。

第二十三条 会议评价结论应当送达给认定未尽职的具体环节责任人,责任人认为评价结论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适用的授信管理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依据错误的,可以自收到结论之日起十日内向授信工作尽职评价委员会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结论的执行。复议的组织机构、认定程序适用本办法第二章、第四章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上级联社在审计稽核或者信贷管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授信要求下级联社进行尽职调查的,作出评价结论的联社必须上报上级联社备案。上级联社授信工作尽职评价委员会认为评价结论错误的,可以撤销评价结论,责令重新进行尽职调查,必要时可以直接提起尽职调查。

第二十五条 认定未尽职的会议评价结论出来后,监察部门应当按照评价结论认定的事实,依据《农村信用社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的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认定已尽职的会议评价结论出来后,各级联社不再追究以本次尽职调查结果为基础的各环节授信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承贷社应及时针对问题授信制订清收盘活工作预案,明确专人负责落实清收盘活,防止信贷资产损失。

县市联社及业务主管部门应督促承贷社及时化解、处置问题授信。 第二十八条 在问题授信清收盘活工作中,发现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尽职结论的,或负有清收盘活责任的人员未尽职导致信贷资产损失扩大的,应再次针对性启动授信工作尽职调查程序。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2007年1月1日后发生的非农户问题授信的责任认定。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负责解释、修订。 第三十一条 各市州联社(或办事处)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省联社备案。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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