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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信用社个体工商户信用评级及授信贷款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2 17:34:3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银行(信用社)个体工商户信用评级及授信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支持区域经济发展,加大对xx农村信用联社辖内各级各类市场个体经营户的贷款投放,满足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中的合理资金需求,统一个体工商户客户的信用等级评定标准,规范贷款操作程序,强化个体工商户的贷款管理,根据《担保法》、《贷款通则》的有关法律法规和人民银行、银监会有关部门文件精神,以及市联社有关部门信贷管理的规章制度,结合我区联社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个体工商户客户信用等级评定对象为在我区联社辖区范围内的市场从事个体经营活动的,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成立并取得营业执照的个体经营户。

第三条

个体工商户的授信额度是指经过信用社对个体工商户客户(以下简称借款人)进行信用等级评定后,向借款人授予的,可在一定期限内循环使用的人民币贷款额度。

个体工商户授信贷款额度是指信用社在个体工商户授信有效期内,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生产经营的贷款。

第四条

个体工商户的信用等级评定应遵循客观、工整、科学的原则,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从严控制,严格管理。

第五条

个体工商户授信贷款推行综合授信制度,实行单户核定限额,随用随还,循环使用。

第六条

个体工商户授信贷款实行以成熟市场为平台的模式开展,信

用社根据不同市场容量对市场内的个体工商户中符合条件的客户进行建档、评级、授信。并引入市场管理者或专业的担保公司承担对授信客户贷款的连带责任担保。

第二章

信用等级评定、客户授信操作流程

第七条

个体工商户授信贷款范围:只限在xx信用联社所辖市场范围内的个体工商户。

第八条

个体工商户授信贷款对象:在xx信用联社所辖市场内从事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

第九条

个体工商户的信用评级及授信的操作程序为:客户授信申请→授信受理→授信调查、建立客户经济档案→提出授信意见→授信审查、审批→签定授信合同→核发贷款证→办理担保手续→授信贷款使用。

第十条

个体工商户客户的信用等级评定,采取就近办理的原则进行,由客户所在市场辖区沙坪坝区信用联社所设信用社负责办理。 第十一条

借款人向信用社申请信用等级评定时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依法领取了有关证照,且借款人与营业执照负责人应当一致。

2、属当地居住户,具有xx市常住居民户口,在当地拥有住房及固定的经营场所。

3、借款人品行良好,诚实守信,无不良信用记录。无任何债务纠纷以及为他人顶名贷款或担保贷款超出自身承受能力等记录。

4、有从事生产经营的技能,经营有效益,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

5、借款人经信用社信用评定,具备信用社认可的信用资格。

6、在贷款信用社开立存款帐户。

7、愿意接受信用社贷款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三章

授信申请及受理

第十二条

授信申请。

满足信用社贷款基本条件的借款人需要向信用社申请贷款时,应首先向所在地信用社提出书面申请。借款人书面申请应包含:借款人名称、户口所在地、经营项目、申请借款用途、申请金额、还款来源,还款期限等项目。

第十三条

授信申请受理。

借款人的授信申请由信用社负责人确定是否受理,对要受理的授信申请,信用社信贷人员(或客户经理,下同)必须对借款人所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完整性进行认真审查,对借款人提供的一切情况要实地调查核实。已建立客户经济档案的要核对档案登记资料与当前客户情况是否一致,如客户情况出现变化的,信贷人员必须对客户经济档案登记的内容进行调整记录。

信用社负责人对借款人提出的授信申请未予通过的,由信贷人员将结

果通知借款人。

对同意受理借款人授信申请的,信用社信贷人员及时通知客户正式填写《个体工商户授信贷款申请书》,并由借款人提供以下全部或部分资料:

1、借款人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2、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正本复印件;

3、借款人贷款偿还能力证明资料,包括:近期合同,进、销凭证,纳税单等。

4、财产共有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借款人必须如实提供本人信用状况。包括:年龄、婚姻状况、家庭财产状况、健康状况、文化程度、户籍、从事行业、经营情况以及信用社的存款帐号、户名、余额及他行存款情况,负债情况、银行负债情况、与借款有关的其他情况。

6、人民银行核发的贷款证原件及复印件。

7、信用社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四章

客户授信调查与档案建立

第十四条 信用社信贷人员要负责对个体工商户授信的调查。信贷人员应核实借款人以下情况:

年龄、婚姻状况、家庭财产状况、健康状况、文化程度、户籍、从事行业、经营收入、盈利水平、是否具有本地常住或固定的住所,是否

遵纪守法及诚实守信,有否未偿还的银行债务及其它债务,有无隐瞒事实套取贷款行为,是否为本社存款客户以及在信用社的存款帐号、户名、余额及他行存款情况,信用状况,客户的负债情况、银行负债等与提供的是否一致。客户当前经营状况及资金需求情况。 第十五条

信用社要分户建立客户信用档案,严格使用保管。对于客户信用档案中有关客户个人的非公开信息资料,除法律规定或客户本人书面同意公布外,信用社任何工作人员应当予以保密。

第十六条

对于客户建档内容的确定,由各信用社可根据不同市场情况进行修订,但至少应包含以下一些内容:

1、客户名称及负责人姓名;

2、是否本地户口;

3、客户营业执照号码和负责人身份证号码;

4、负责人家庭财产情况;

5、所经营产品种类、行业经营年限;

6、经营规模(含经营性资产数量、年经营收入总额、库存量等);

7、主要销售及供货渠道;

8、客户经营场所所有权情况;

9、与信用社业务往来情况;

10、其他金融机构开户以存款、贷款情况。

第十七条

信用社对客户经济档案的建立应全面、准确,信贷人员要对所建立的客户经济档案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章

信用等级评审

第十八条

信用社信贷人员在对借款人进行仔细调查并确认无误后,填写《个体工商户客户信用评分表》,并初步评定借款人的信用等级,对初评信用等级在B级(含B级)以上的,形成祥尽的书面调查报告,明确提出借款人的信用等级,授信额度及授信期限,报信用社负责人认定。

第十九条

信用社信贷审查岗位人员对信贷人员报送的调查资料进行复查认定,核实资料的完整性、合规性、合法性及借款人的信用等级评定是否合理,提出授信额度、期限、使用要求等明确意见。 第二十条

授信意见审定。

信用社负责人必须认真审核信贷人员填写的《个体工商户客户信用评分表》及调查报告的有关内容,确认客户信用等级评定是否合理,核实借款人资料的完整性、合规性、合法性,提出授信额度及期限等明确意见。信用社负责人审核未通过的,由信用社将结果直接通知客户。审核通过的,按照区联社授权经营的权限,由信用社贷款审查小组集体审批或报区联社个人业务部,按贷款审批权限审查和审批。

第六章

客户信用等级的确定

第二十一条件

信用社个体工商户客户信用等级按百分制设定评分标准,

依次划分为四个等级:AAA级、AA级、A级、B级。

评定信用等级的个体工商户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借款人信誉好,无不良贷款记录;经营管理能力很强,经营效益很好;自有资金充足,有固定经营场所,偿债能力和意愿很强,与信用社有很好的信用关系,经营收入归社率70%以上,依法纳税。

AAA级:评分90分以上(含90分),市场评为文明经营户;经营规模在当地个体工商户中居中上等,在信用社的日均存款余额80万元以上,自有净资产在50万元以上。

AA级:评分在85分(含85分)至90分,经营规模在市场个体工商户中居中偏上,在信用社的日均存款余额60万元以上,自有净资产在30万元以上。

A级:评分在75分(含75分)至85分,经营规模在市场个体工商户中居中等,在信用社的日均存款余额在40万元以上;自有净资产在20万元以上。

B级:评分在70分(含70分)至75分,经营规模在市场经营户中居一般,在信用社的日均存款余额在20万元以上,自有净资产在10万元以上。

第二十二条

评分在70分以下的个体工商户不评信用等级,不得对其授予信用授信。

第七章

信用评定要素

第二十三条件

信用社要根据信贷人员(客户经理)所建立的经济档案及所调查的情况,根据个体工商户客户的自然情况、经营和财务状况、信用情况、与信用社的关系等要素评定客户的信用等级。

个体工商户信用评定的要素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1、身份。主要包括:借款人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否具有有效的居留身份,是否具有当地常住户口及固定住所,婚姻状况是否稳定,身体是否健康,文化程度是否真实,业务经营是否取得合法的经营手续。

2、品格。主要包括:借款人是否诚实可信,是否遵纪守法,依法合规经营,是否被市场评为文明经营户,是否有重大的涉诉行为、是否有隐瞒事实套取银行贷款的行为,是否有其他欠款行为。

3、能力。主要包括:借款人所具有的经营年限、经营管理才能、学识水平如何、经营品牌地位及经营性质(代理、自营、买断销售等)等。

4、经营和财务状况。主要包括:借款人经营收入规模、资金占用量、偿还能力、盈利水平、经营的市场前景等。

5、信用状况。主要包括:借款人的银行结算记录、银行负债、或有负债、是否有逃避债务、拖欠贷款本息、违约或赖帐的不良信用记录。

6、与银行关系。主要包括:借款人是否信用社客户,信用社帐户性质,在信用社的存款情况,业务往来是否频繁,信誉记录是否良好等。

第八章

客户信用评定管理

第二十四条

客户信用等级评定有效期限最长为1年(含1年),自借款人与信用社签定授信借款合同生效日起计算。有效期满后,则借款人的信用等级评定自动失效,若借款人再申请贷款,信用社应对借款人的当时信用状况进行重新评定。

第二十五条 信用社在借款人的信用授信有效期内,动态跟踪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借款人出现违约或资信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时,及时调低或取消借款人的信用等级。如借款人在授信有限期限内死亡、失踪的,信用社有权取消借款人的信用等级并要求担保人偿还贷款。 第二十六条

借款人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行对其进行信用评定:

1、不符合信用贷款的对象及条件;

2、在公安机关有关犯罪记录或不良社会影响;

3、卷入或将卷入可能危及贷款安全的重大诉讼或仲裁程序及其他纠纷;

4、在信用社或它行有不良信用行为的。

5、有恶意骗取银行信用行为的。

第二十七条件

信用社对客户的信用等级评定结果仅限于信用社对客户发放贷款时参考,对外无效。

第九章

授信额度与期限

第二十八条 信用社根据本办法评定借款人的信用等级,并根据客户

所评定的信用等级对客户进行贷款额度授信。对各信用等级借款人的授信按以下原则掌握:

信用等级AAA级:其授信不超过借款人经营性净资产的60%,且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信用等级AA级:其授信不超过借款人经营性净资产的50%,且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信用等级A级:其授信不超过借款人经营性净资产的40%,且最高不超过5万元;

信用等级B级:其授信不超过借款人经营性净资产的40%,且最高不超过3万元。

信用等级B级以下的,不予授信。

以上授信原则主要适用于客户信用贷款,对于客户提出的抵押、质押贷款不受以上限额限制。

第二十九条 个体工商户授信有效期限根据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情况可分为1个月、3个月、6个月和1年。最长为1年(含1年),有效期自《个体工商户授信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十章签定合同与核发《贷款证》

第三十条 对审批同意授信的,信用社信贷人员及时通知借款人办理授信手续。同时,告知借款人授信额度、期限、还款方式、逾期罚息及其它注意事项。借款人应在接到通知3个工作日内,持有效身份证

原件到信用社签定《个体工商户授信借款合同》,并核发《个体工商户贷款证》。并由信贷人员进行贷款额度授信。

第十一章 贷款的支用

第三十一条

借款人在授信可用额度及有效期内可以循环使用贷款,随用随还。其可用额度为核定的授信额度与该额度项下各笔贷款本金累积余额之差。借款人支用其授信项下贷款,其可用额度相应扣减;借款人归还其授信项下贷款,可用额度相应增加。

第三十二条

为切实防范贷款风险,在个体工商户借款人申请支用贷款时,应对所支用额度提供担保,此担保可以是区联社认可的担保公司担保,其担保额度为借款人适时贷款余额。

第三十二条 借款人申请支用授信贷款时,需持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以及《个体工商户授信合同》到信用社办理贷款手续。填写《个体工商户授信贷款支用申请表》,信用社信贷人员及主任审核是否在其可用额度及有效期限内,必要时应对借款申请贷款的用途及相关情况进行调查,并对借款人的申请签署明确意见。对符合贷款条件的,明确其贷款的金额、期限、利率。填制借款凭证,并将相关情况记入《个体工商户贷款证》。

第三十三条

信用社会计部门根据《个体工商户授信借款合同》、《个体工商户贷款证》和借款凭证,为借款人办理贷款入帐手续,逐笔开立贷款帐户,贷款资金划至《个体工商户授信合同》约定的借款人帐

户中。在办理贷款发放过程中,会计人员必须坚持“三道防线”相关规定,坚持借款人当面到场办理的原则。

第三十四条

个体工商户授信贷款必须以转帐方式划入其在信用社开立的帐户内,不得以现金方式发放贷款。

第十二章 贷款期限、利率

第三十五条

在个体工商户授信有效期内,借款人发生的每笔贷款,其贷款期限不受授信有效期的限制,但每笔贷款期限一般应在一年以内,最长不超过年两。

第三十六条

借款人支用的每笔贷款利率依据《个体工商户授信借款合同》和贷款人与借款人签定的借款凭证上载明的贷款期限确定,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执行。具体的执行利率标准按区联社规定执行。借款人支用贷款情况应记入《个体工商户贷款证》。

第十三章 还本付息

第三十七条

个体工商户授信贷款实行按月结息方式计息,贷款期内任意还本,最后一次利随本清方式。借款人若提前全额偿还贷款本息,利息按合同利率以实际天数计收。

第三十八条

借款人在贷款到期时应足额归还全部贷款本息。信用社可直接从借款人开立的存款帐户中扣收贷款利息和到期本金。贷款到

期前15日,借款人可按规定申请展期,经信用社同意展期的,可办理展期手续。展期后的利率按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贷款到期未还。又未申请展期或展期未通过的,按贷款逾期处理,信用社信贷人员应及时向借款人和担保人签发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收回签收回执,落实不良贷款的追收措施。借款人借款逾期、被挤占挪用和不能按时支付利息的,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罚息和复利。借款人偿还贷款本金、利息等情况应记入《个体工商户贷款证》。

第十四章 贷款管理

第三十九条

建立台帐,实行一户一档。

1、信用社信贷人员须建立个体工商户授信贷款台帐,详细记载借款人授信、贷款的支用、本息的收回、可用额度、占用形态等情况。

2、信贷人员须逐户建立客户档案。归档客户授信的整套资料,并按信贷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管理。

第四十条

贷后检查:贷款的首次跟踪检查、贷款的季度检查。 个体工商户授信贷款的检查每半年至少一次,贷后跟踪检查应在贷款发放后一个月内完成。

个体工商户贷款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贷款的合法性、合规性、安全性,个体工商户授信贷款业务规范化操作情况,信贷资料档案管理情况,借款人的资信状况变化等。

第四十一条

借款人应妥善保管好信用社核发的《个体工商户贷款

证》,不得转让、出租、出借。对贷款逾期经信用社催收未偿还的,或擅自转让、出租、出借《个体工商户》贷款证的借款人,信用社有权取消借款人的授信贷款资格,收回《个体工商户贷款证》,并依法收回所发放的贷款。

第四十二条

信用社应对个体工商户贷款与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相结合管理,对已发放农户下额信用贷款的,不再发放个体工商户授信贷款;已发放了个体工商户授信贷款的则不得在对其发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

第四十三条

信用社应加强对个体工商户客户授信贷款管理,严格贷款责任追究制,落实调查、审查、审批、贷后管理等各环节的责任人,各级责任人对所调查、认定的事实、意见负责,对因调查及审查内容失真、恶意隐瞒等违规行为造成个体工商户授信贷款逾期或形成双呆的,要依据市、区联社相关办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xx农村信用联社制定、解释、修改。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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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信用社个体工商户信用评级及授信贷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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