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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0-03-01 18:01:53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发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发票管理,规范发票使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及各全资、控股子公司及具有实际控制权的子公司。

第二章发票的种类

第三条增值税专用发票:适用于购买商品货物、水电汽等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此类发票可用于抵扣增值税)

第四条 增值税普通发票:适用于零星采购日常消费物品;(此类发票不可抵扣公司增值税)

第五条 各省市地方税务局发行的通用发票(通用机打发票、通用手工发票、通用定额发票):适用于除按国家规定必须使用专用营业税发票外的大部分服务业务;

第六条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适用于机动车采购业务;

第七条 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适用于在境内购买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劳务,并且我公司纳税人识别号前打印“+”号标记;(此

类发票可用于抵扣公司增值税)

第八条

第九条 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适用于购买航空电子客票行为; 行政事业性收据:适用于政府等国家机关团体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基金(含专项资金、附加)项目;

第十条 服务业发票:适用于除广告业、旅馆业、建筑安装业、房屋租赁业、房地产业、技术贸易业、货运代理业、律师业、拍卖行业、全国联运业务、个体旅馆业、个体服务业、照相业、装卸搬运业务等业务外的营业税应税业务。

第十一条 房屋租赁业发票:适用于房屋租赁业务。

第十二条 餐饮住宿定额发票:适用于餐饮业、宾馆住宿服务行为。

第三章 发票的领用和保管

第十三条 公司本部和各子公司财务部设专人向税务机关领购发票(包括普通发票及增值税票),并配备发票领、用、存登记簿,详细记录发票领、用、存情况。

第十四条 各部门应派专人申领、保管、开具发票。领用时应填写“领用单”,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后,向财务部申领,或由财务部统一管理,集中开票。

第十五条 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应妥善保管,用完后退回财务部核销。 第十六条 发票不得丢失,一旦丢失必须立即向部门领导及财务部报告,以便妥善处理。

第四章发票的开具和使用

第十七条 开具发票应按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不得跳号,不得开具阴阳发票。发票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填写错误应注名“作废”后重新开具发票联、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按规定转出。

第十八条 开具普通发票时,还必须注名批发单价、扣率、折扣后单价、零售单价等内容。

第十九条 开票员、复核员应填写全名,不得只填写姓而不填名。 第二十条 发票随用随开,开后再加盖印章。不得虚开、不得转借、转让和为其他单位代开发票,不得拆本使用发票,不得跨地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

第五章增值税发票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一条 收取增值税发票的填开要求

1.发票各项目不允许有空项,销货单位名称、地址、电话、纳税人登记号、开户银行及帐号必须详细填写,不得遗漏。发票必须加盖销货单位发票专用章。如有遗漏、涂改均为废票,不得收取。

2.购货单位名称必须和单位注册名称一致,票面税率必须单一。

3.进货开一张发票的,要在发票货物栏注明货物总称,并附注有商品名称、数量、单价的详细清单,清单须加盖销货单位相关印章。

4.专用发票的开票单位必须与实际收货单位一致。不一致时要求

销货单位出具证明。

5.如所购货物发生退货时:

⑴.当购货方未作帐务处理时,应将“发票联”、“抵扣联”退回销货方。

⑵.当购货方已作帐务处理时,应到税务机关开具“退税证明”交销货单位,由销货单位据此开出红字发票后作为扣减进项税额的依据。

6.取得运费结算单据,按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予以抵扣。

7.抵扣联应按次序每月装订成册,妥善保管。

第二十二条 开出增值税发票的要求

1.业务人员要求开增值税票,必须提供准确的购货单位名称、地址、电话、纳税人登记号、开户银行及帐号。

2.不得先开普通发票,再更换增值税发票。

3.如已开增值税票有不妥之处,必须要求销货单位将原“发票联”、“抵扣联”退回后,才能换开新发票。

4.如所销售货物发生退货时:

⑴.当购货方及销货方均未作帐务处理时,由购货方将“发票联”、“抵扣联”退回销货方,销货方收到后在“发票联”、“抵扣联”、“记帐联”、“存根联”上加盖“作废”章后,与其它存根联放在一起备查。

⑵.当购货方未作帐务处理而销货方已作帐务处理时,由购货方将“发票联”、“抵扣联”、拒收证明退回销货方,销货方收到后据此到

国税开具红字通知单,然后开出红字发票并作帐务处理。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及红字发票申请单、红字发票通知单必须与红字 “发票联”、“抵扣联”及“存根联”装订在一起。

⑶.当购货方及销货方均已作帐务处理时,必须由购货方到税务机关开具“退税证明”并交销货单位,方可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并作帐务处理。红字专用发票“发票联”、“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后交给购货方。

第六章费用报销发票管理: 费用报销必须按照“先审

后批”的原则执行。

第二十三条 报销费用票据必须按照下列程序执行:

经手人、证明人签字——〉授权人签批——〉会计审核——〉出纳付款

第二十四条 报销费用发票的经手人应当对所取得的票据的真实、合法性负责。

第二十五条 会计人员应当对报销的票据承担审核职责,对不真实、不合法的票据有权不予接受,并向领导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票据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第二十六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费用报销发票的管理、检查力度,公司制定并执行以下审核方法:设立备查登记簿,对所报销的容易出现假发票的且面额较大的发票进行序时、逐笔备查登记

(包括经手人姓名、发票类别、发票号码、票面金额、发票内容、出票单位、开票日期等)、鉴别,如果收到假发票、连号盖不同单位印章的发票、有逻辑性问题的发票(指出票单位、票面金额、发票内容、发票类别等重要项目之间存在一定的逻辑性问题。),有权拒付,并交部门经理处置。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八条

第五章附则 本制度由财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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