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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文件

发布时间:2020-03-03 00:04:5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苏州市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了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社会信用制度,倡导诚实守信的社会风尚,全面、客观、科学、公正地反映企业合同与信用状况,严格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公示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江苏省合同监督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60号)、《江苏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5-2020年)(》苏政发[2015]21号)、《江苏省社会法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苏政办发[2013]99号)和《苏州市社会法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苏府办[2014]19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苏州市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是指市政府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依企业自愿申请,对公示年度内符合条件的企业的公示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苏州市守合同重信用企业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经市政府公示且在公示有效期内的企业。

1 第三条 苏州市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工作每两年进行一次,该两年为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年度,公示有效期自本次发文公示之日起至下次发文公示之日止。

第四条 苏州市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费用由市财政列入预算,统一安排。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为确保苏州市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过程和结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设立“苏州市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

评审委由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市经信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国税局、苏州地税局、苏州海关、人行苏州支行等单位组成。办公室设在市工商局。

第六条 评审委的主要职责为:

(一)组织、指导、监督苏州市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工作,决定苏州市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二)审批苏州市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标准、工作程序、管理制度等工作规范;

(三)审查评审结果,确保评审工作的公正、公平和公开;

(四)提请市政府命名苏州市守合同重信用企业。 第七条 苏州市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应当充分听取和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

第三章 申报条件与公示程序

第八条 申报苏州市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应当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苏州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联社;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有企业信用管理制度,有信用管理机构与人员;

(四)在公示年度前开业,且公示年度内至少一年保持盈利;

(五)公示年度内企业没有较重或严重失信行为记录;

(六)公示年度内企业没有不执行有法律效力的调解协议、仲裁裁决和法院判决的记录。

经评审委同意,申报资格条件要求可作适当调整。 第九条 申报苏州市守合同重信用企业需要填写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苏州市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申报表(附企业信用管理制度);

(二)有效的企业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复印件;

(三)企业信用承诺书。

第十条 苏州市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申报与公示流程:

(一)公告。申报工作开始前一个月,在苏州市工商局政务网站以及苏州市级报刊媒体上发布报名公告。

(二)报名。企业对照苏州市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申报条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注册所在地市场监管局如实填报材料。

(三)受理和推荐。企业注册所在地市场监管局受理申报材料,对无异议的企业签署同意推荐上报的意见后,报送评审委办公室。

(四)征信和惩戒。由评审委办公室将申报企业名单汇总后向各相关部门征信。根据征信结果,对有较重或严重失信行为记录以及其他部门认为不应授予荣誉的企业进行一票否决的惩戒;对有一般失信行为记录的采取每条记录在综合信用测评总分上扣20分处理。

(五)综合信用测评。由具有资信评估资质的第三方信用评估机构使用国家、省级统一标准的测评系统,对企业测评的材料进行综合信用测评打分并出具报告。

(六)审核公示。评审委办公室对征信与测评后符合苏州市守合同重信用企业条件且最终测评分数达到70分以上(百分制)的企业报评审委进行审查,初定名单在市级媒体

4 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天。

(七)市政府命名。对符合标准的苏州市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评审委办公室(苏州市工商局)提请市政府发文命名为“苏州市守合同重信用企业”,颁发相应证书,并在相关媒体予以公告。

第四章 激励机制

第十一条 多渠道大力推介苏州市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及其有关诚信典型,联合其他部门和社会组织依法对其实施守信激励。在会展、银企对接等活动中重点推介苏州市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引导企业不断加强企业信用意识,不断提高企业诚信经营的能力。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职能部门在评定“文明单位”、“劳动模范”等先进集体、先进个人时,受奖励单位或个人的所在企业是苏州市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应予优先考虑。

第十三条 建立行政审批“绿色通道”。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对苏州市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可依法实施“绿色通道”等便利措施。

第十四条 优先提供公共服务便利。在实施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招商引资配套优惠政策等各类政府优惠政策中,优先考虑苏州市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加大扶持力度。在有关公共资源交易、建设工程招投标资格预审及政府采购等活动中,对苏州市守合同重信用企业采取信用加分等措施。

5 第十五条 降低市场交易成本。鼓励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发“税易贷”、“信易贷”、“信易债”、“诚信贷”等守信激励产品,引导商业金融机构给予苏州市守合同重信用企业享受金融优惠和便利。

第十六条 税务部门给予纳税信用评价为A级的苏州市守合同重信用企业以下激励措施:一般纳税人可单次领取3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需要调整增值税发票用量的即时办理;普通发票按需领用。

第十七条 海关部门给予苏州市守合同重信用的海关高级认证企业适用较低进出口货物查验率,简化进出口货物单证审核,优先办理进出口货物通关手续,优先为企业设立协调员,解决企业进出口通关问题,享受AEO互认国家或地区海关提供的通关便利措施。

第十八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给予苏州市守合同重信用企业适用较低的检验检疫口岸查验率,优先安排免办CCC认证货物担保放行以及后续销毁核销等,办理目录外3C和3C证书时,予以优先办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苏州市守合同重信用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企业应在确定之日起30日以内以书面形式向评审委办公室报告:

(一)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

(二)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

(三)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公信力的行为;

(四)受到有关部门的行政处罚,司法裁定的行为;

(五)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第二十条 对申报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苏州市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称号的,以及上述第十九条第

一、

二、三款等严重行为的,由评审委审定后,由评审委办公室提请市政府撤销其荣誉称号,收回证书,并予以通报;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苏州市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企业应当及时持工商登记机关的《公司变更核准通知书》和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向评审委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审核后换发证书。

第二十二条 苏州市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在证书有效期遗失证书的,企业应凭遗失公告、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的原件和加盖企业印章的复印件,向评审委办公室提交补发申请,经审核后补发证书。

第六章 附

第二十三条 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市(区)相应的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管理办法。

7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市政府2005年11月14日印发的《关于对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给予激励的意见(暂行)》(苏府办„2005‟146号)与2006年6月12日印发的《印发关于实行重合同守信用企业撤销退出制度的意见的通知》(苏府„2006‟7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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