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佛山市重点货运源头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责任书
为贯彻执行国家、省关于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精神和佛山市政府《印发佛山市加强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方案的通知》(佛府办函【2012】181号,下称《通知》)有关规定,加强货运源头治理车辆超限超载管理,确保超限超载车辆不出场(站、厂),双方签订本责任书。 订立责任书双方: 甲方:
乙方:南海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住建)
第一条
甲乙双方共同责任及义务
甲乙双方要认真学习和领会国家、省关于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精神和市政府《通知》关于“货运源头治超”的规定,按《通知》要求,共同做好“货运源头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
第二条
甲方责任及义务
(一)严格履行责任,认真执行市政府关于“货运源头治超”的规定,建立载货车辆称(核)重和信息登记制度。并从
月
日起执行,在执行中做到“两个一”(即:不漏登记一台车,不发出一台超载车)和“三一致”(即:销售票据、过磅或核重单、装载登记表一致),确保从本场(站、厂)发出的载货车辆无超限超载行为。
(二)对乙方督查发现和提出的“货运源头治超”方面的问题,要及时整改、处理和解决。
第三条
乙方责任及义务
(一)向甲方及时传达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关于“货运源头治超”的精神和规定。
(二)对甲方执行市政府“货运源头治超”规定工作进行不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薄弱环节,督促甲方限期整改。甲方整改仍存在问题的,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本责任书壹式两份,甲方双方各壹份,双方代表签字生效。
甲方代表签名:
乙方代表: (盖章)
(盖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超限超载责任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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