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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汇报(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0-04-05 03:43:02 来源:工作汇报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车辆超载超限治理实施方案

附件1

治理车辆超载超限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治理车辆超载超限工作机制,着力解决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保护公路基础设施,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经研究,决定从2014年1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加强车辆超载超限治理(以下简称“治超”)工作。现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1年时间的集中治理,有效遏制严重超载超限违法行为,“大吨小标”和非法改装车辆基本杜绝,进一步规范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行为,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公路设施完好。

二、工作任务

(一)严把车辆生产、准入和审验源头关

由经济和信息化部门牵头,工商、质监等部门配合,全面排查省内货车生产企业,公布合法生产企业名单,严厉查处违规生产企业。对“大吨小标”等不符合国家公告标准的车型,一律禁止在省内销售,并依法申请工业和信息化部更正或撤销其相关产品《公告》。(2014年2月底前完成)

由工商部门牵头,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配合,全面排查省内货车销售企业,凡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非整车出厂货车一律禁止销售,对违规销售行为进行严肃查处。(2014年2月底前完成)

公安部门要严格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的公告办理车辆注册登记,对非法改装等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货车不得进行注册登记和审验,审验发现非法改装等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货车要责令进行纠正,交通运输部门不得办理道路运输证和定期审验。(即时执行)

(二)严把车辆改装的源头关

由工商部门牵头,公安、经济和信息化、交通运输等部门配合,对改装机动车企业进行全面排查,发现非法改装、拼装机动车的企业或场所,依法予以取缔。由交通运输部门牵头,工商、公安等部门配合,对机动车维修企业进行全面排查,企业非法改装货车行为一经查实,吊销其维修生产许可。(2014年2月底前完成)

(三)严把货物装载源头关

各地人民政府要组织安监、公安、交通运输和农业(农机)等部门,加强对容易发生超载超限的矿山、水泥厂、沙石料场等货物集散地的监管,以政府名义向社会公布重点货运源头单位。建立健全交通运输、公安部门联合驻点或巡查监管制度,坚决制止超载超限车辆出场、出站。(2014年1月底前完成)

各地交通运输、公安部门从即日起迅速摸清辖区底数,建立基础台账,一对一与当地货运企业和业主签订一律不得超限超载的安全责任书和承诺书。凡核发了“运输许可证”的企业、业主和货场由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签订,运输型拖拉机由农业(农机)部门负责签订,其他由公安部门负责签订。(2014年2月底前完成)

(四)严把高速公路入口关

由公安部门牵头,当地人民政府、交通运输部门、高速公路营运公司配合,2013年12月14日至16日排查并确定辖区内高速公路入口管控点,拟定并分批公布高速公路货车可通行入口名单(2013年12月18日前公布第一批名单,2014年1月20日公布第二批名单,2014年3月底前公布第三批名单)。高速公路营运公司按照时间进度安排在相关高速公路入口前提前配备称重设施设备、设置限高门架和警示标志标牌,有条件的要设置渠化货车专用通道、劝返专用通道等。高速公路入口以外的疏导、劝返及有关维稳工作由辖区地方人民政府负责。

由公安部门牵头,当地人民政府、交通运输部门、高速公路营运公司配合,在高速公路省界入口加强对入川货车的管控。有条件的,要在站前收费广场渠化货车专用通道、设置移动称重设备,在货运车辆进站前实施检测,对检测出的超载超限货运车辆直接劝返;无条件的,公安、交通运输部门要设点联合执法,高速公路营运公司配备移动称重设备、设置治超警示标志,提示进入的违法超载超限车辆就近驶离高速公路。加强省际间治超信息沟通,对违法超载超限车辆实施有效管控。(即时执行)

由交通运输部门牵头,公安部门、高速公路营运公司配合,合理统筹规划、调整完善治超监控网络,形成源头监管点、治超检测站、卸货场、流动检测车互联互动、相互补充的治超监控网络体系。(即时执行)

(五)严把路面管控关

公安、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大联合执法力度,在省政府批准的固定超载超限检测站、高速公路入口管控点,实行公安、交通运输部门联合治超,落实抄告制度。公安部门要在检测站设立警务室并常驻警务人员。公安、交通运输部门要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各自职责,对车辆超载超限、非法改装等违法行为实行一站式查处,禁止以罚款或收费代替卸载。加强高速公路路面巡逻,发现超载超限货车引导就近驶离高速公路,并按照车籍地原则对货运车辆违法情况抄告相关部门。(即时执行)

地方人民政府及其交通运输部门负责落实超载超限检测站称重、卸载机具设备和卸载场地等及配套政策。对经检测确认严重超载超限的车辆,交通运输部门要依法严格实施卸载,违法状态未消除的,不得放行或准予继续行驶公路。对发现的非法改装车辆,公安部门要依法顶格处罚,并现场予以切割。要加大对违法超载超限驾驶人员的处罚力度,严格执行违法记分制度。(即时执行)

(六)强化施工、应急救援路段交通安全管理 由公安部门牵头,高速公路营运公司、交通运输部门配合,加强高速公路维护和事故现场安全管理。可能影响通行安全时,由公安部门实施交通管制,封闭施救路段,实施对面道路半幅双向方式通行,确保不发生二次事故。(即时执行)

交通运输、公安部门要严格施工审批和过程监管,督促建设单位严格按照许可的施工方案施工,规范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公安部门负责施工路段的交通安全监管。(即时执行)

高速公路营运公司要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配足应急救援人员和设备,落实应急保障措施,确保快速、有效处置突发状况;配合公安部门加强清排障服务,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提高事故应急救援效率,尽可能减少对道路通行安全的影响。(即时执行)

(七)加强政策引导,推进长效治理

由财政部门牵头,国税、交通运输等部门配合,研究起草交通运输企业补贴政策并报省政府审批,鼓励交通运输企业做大做强。

由交通运输部门牵头,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财政、税务等部门配合,研究起草货运行业龙头骨干企业培育实施方案并报省政府审批,筛选出一批基础条件较好、辐射能力较强、管理较为规范的货运企业予以重点指导并予以相关政策扶持,引导道路货物运输规模化、集约化、网络化经营。(2014年3月底前完成)

由交通运输部门牵头,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配合,研究起草货运车辆公路通行费优惠政策并报省政府审批。(2014年3月底前完成)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一是各地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车辆超载超限治理工作的领导,市(州)长、县(市、区)长是第一责任人,把治超工作列入各级政府工作目标,制定治超责任考核管理办法,严格责任追究。二是进一步落实有关部门的责任,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是行业监管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加强部门间、区域间的沟通、协作,重点强化源头管理和路面联合执法工作机制。三是2014年2月底前各地要落实治超工作机构、编制、人员及经费。

(二)强化监督检查,规范执法行为。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严格规范执法行为,坚持依法治超,提高执法效率。坚持明查暗访,对典型的违纪违法问题要严肃处理。对货运车辆拒检逃逸、聚众闯卡、故意滞留阻塞交通等影响和破坏治超工作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要组织力量开展专项整治,依法予以打击。

(三)逗硬考核,严格责任追究。省政府将把治超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并由交通运输厅、公安厅、省政府督查室进行督查督办,对治超工作不力、违法超载超限运输未能得到有效遏止的市(州)及有关单位将严肃追究责任。各地也要将治超工作纳入年度目标绩效考核内容。

推荐第2篇:治理超限超载运输车辆

为了有效治理超限超载运输车辆,尽可能延长榆神高速公路的使用寿命,维护公路产权,店塔收费站采取多种措施,加强超限运输车辆治理。

主管领导罗霄负总责,分管领导邹旭东亲自抓,把治理车辆违法超限超载工作作为贯彻实施条例、确保公路安全畅通的重要任务,并作为该站近期的重点工作,并在我站对过往货运车辆以及各类违法超限行为实行抽样稽查。在这次活动中实行出入口统一规划治理对超限车辆故意跳磅的违法行为作为重点整治。

2011年11月 日点 分 一辆车牌为的五货六轴荷载为吨的半挂车辆,在经过我站道的时候蓄意跳磅,行为态度极其恶劣,当班收费班长立即通知治超检测站人员,对该车进行严格排查后发现该车安装有助于跳磅的“千斤顶”。治超检测人员对该车司机进行了一系列的说服教育,并按照治理车辆违法超限超载工作作为贯彻实施条例,对该车装有的千斤顶进行硬性当场拆除。

此举打击了超限超载运输车辆的嚣张气焰,并对维护公路产权,加强超限超载运输车辆的治理做出了贡献。

推荐第3篇: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总结

文章标题: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总结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5]30号文件)精神,按照2005年6月20日全国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安排部署,以及省、市对治超工作的一系列要求,结合我市治超工作实际,全面开展了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现将主要工作开展情况总结如下:一

、明确工作思路和目标按照“巩固成果、力度不减、突出重点、有效推进”的工作思路,明确在2005年年底以前,将全市车辆超限超载率控制在5左右;使95以上的“大吨小标”车辆标定吨位得到更正;将长期在**市营运的“外挂车辆”的比例控制在20左右。

二、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加强了对治超工作的领导。完善了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为组长,成立了以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交通局局长、公路管理局局长、公安局副局长为副组长,经贸委、征稽处、交警支队、工商局、高管处、煤炭局、纠风办等为成员单位的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交通局,并设立督查组,负责对各地治超工作的督查。明确了具体的联系方式和联系人,建立了全市治超工作联系网络。——明确了相关成员单位工作职责。结合工作实际,印发了《**市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实施方案》(遵府办发[2005]92号),对交通局、公安局、经贸委、工商局等治超重点成员单位的职责进行了划分,做到工作职责更加清楚、任务目标更加明确。

三、采取具体措施推进治超工作并取得明显成效——加大路面执法力度,巩固了治理成果。全市设置固定治超检测站(点)14个,以2轴、3轴车型为治理重点,加大了辖区内所有公路超限超载的整治力度;同时,辅之以流动稽查,严厉打击以驳载为手段的短途超限超载运输行为;加强重要县公路矿山管理,把好装载关,将恶性超限超载控制在源头。据统计,截至12月底,全市共检测货运车辆290907台,查处228926台,转运1200吨/850辆·次,劝返1320台,卸载27509吨,巩固扩大了2004年以来治超工作的成果,车辆严重超限超载的态势得到有效遏制。——统一标准依法实施了严管。按照交通部、公安部、发改委《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455号文件)的要求和超限超载认定标准,交通(公路)部门按照《公路法》、《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及《贵州省高等级公路管理条例》、《贵州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的规定,对恶性超载车辆实施了严管重罚;公安部门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处罚额度,对超过超限超载统一认定标准的,进行了严肃查处,并对有的驾驶员计扣6分,加大了治超工作的力度,营造了治超工作的良好舆论环境。——开展检查活动,规范执法行为。组织明查暗访活动4次,及时处理了执法行为不规范、语言不文明、着装不整齐、未持证上岗等问题。认真落实治超工作“五不准”规定,加强对上路执法人员教育、培训及管理。为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市交通局举办了3期路政执法业务培训,**公路管理局举办了4期培训班。——加大整治力度,加强货物源头管理。由工商部门加强车辆市场监管,立案查处场外二手车交易案件58件,规范二手车交易798辆,补办营业执照634户;依法取缔59户非法拆解企业及个体经营户,没收非法拆解、拼组装车12台,规范13家回收企业。同时,还对公路沿线的小煤场,货物分装场进行了治理,取缔无照经营7户,进一步加强了货物的源头管理。——严厉查处车辆“大吨小标”、“外挂”和非法改装车辆。(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继续做好在用“大吨小标”车辆的参数更正及行驶证换发工作。一是按照国家发改委公布的“大吨小标”车型及范围,认真核对本辖区已登记的机动车,属于应恢复质量参数的“大吨小标”车辆,向社会和车主告知办理更正所需要的手续,办理了更正手续;二是按照《载货类汽车质量参数调整更正表》中的技术参数,更正机动车的载质量,免费换发行驶证;三是对不主动申请更正的,在机动车年检时责令恢复,强制更正,对此还设立专门咨询电话,方便群众咨询。据统计,一年来共更正“大吨小标”车辆5836辆(次),占应更正车辆的95。(2)公路养路费征稽部门按有关规定足额收取了养路费。一是按照《公路汽车征费标准计量手册》、《载货类汽车质量参数调整更正表》的规定征收养路费,如:对习水县、赤水市、道真县、红花岗区、汇川区的881辆外挂车,计3760.5吨位,按省的规定征收了养路费;二是积极协调与邻省市在征费吨位、外挂车辆管理方面的业务关系,在**召开了云、贵、渝、川四省(市)征稽工作联系会,形成了会议纪要,落实了对“大吨小标”车辆和外挂车辆的管理。(3)加

推荐第4篇:源头治理车辆超限超载

源头治超重“源头”

为进一步深化道路货物运输源头治超专项工作成效,切实维护公路设施完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做到标本兼治、重在预防。连日来,小庙交管站在抓好路面巡查的同时,选派业务精干人员,深入辖区经营业户站点,着力在“宣教、服务”上做文章。

首先,该站将辖区所有经营业户登记造册,执法人员在登门过程中,主要将上级有关车辆超限超载的文件精神、车辆超限超载对公路设施的严重损坏以及对车辆自身的损害等耐心作了讲解,并例举一些因车辆超限超载而引发的重、特大交通事故,使经营者深切领会车辆超限超载的重大危害,时刻做到“警钟长鸣”,防患于未然。其次,该站执法人员在登门过程中,严格按照上级文件精神,重点督察进出站点的货运车辆道路运输证、驾驶员的从业资格证和安徽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上岗证等是否有效、完备。对个别从业人员的相关证件因超过时间暂时疏于年审和换发,该站人员及时督促,并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小庙站郭本田)

推荐第5篇: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总结

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总结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5] 30号文件)精神,按照 2005年6月20日全国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安排部署,以及省、市对治超工作的一系列要求,结合我市治超工作实际,全面开展了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现将主要工作开展情况总结如下:

一、明确工作思路和目标

按照“巩固成果、力度不减、突出重点、有效推进”的工作思路,明确在2005年年底以前,将全市车辆超限超载率控制在5%左右;使95%以上的“大吨小标”车辆标定吨位得到更正;将长期在**市营运的“外挂车辆”的比例控制在20%左右。

二、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

——加强了对治超工作的领导。完善了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为组长,成立了以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交通局局长、公路管理局局长、公安局副局长为副组长,经贸委、征稽处、交警支队、工商局、高管处、煤炭局、纠风办等为成员单位的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交通局,并设立督查组,负责对各地治超工作的督查。明确了具体的联系方式和联系人,建立了全市治超工作联系网络。

——明确了相关成员单位工作职责。结合工作实际,印发了《**市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实施方案》(遵府办发[2005]92号),对交通局、公安局、经贸委、工商局等治超重点成员单位的职责进行了划分,做到工作职责更加清楚、任务目标更加明确。

三、采取具体措施推进治超工作并取得明显成效

——加大路面执法力度,巩固了治理成果。全市设置固定治超检测站 (点)14个,以2轴、3轴车型为治理重点,加大了辖区内所有公路超限超载的整治力度;同时,辅之以流动稽查,严厉打击以驳载为手段的短途超限超载运输行为;加强重要县公路矿山管理,把好装载关,将恶性超限超载控制在源头。据统计,截至12月底,全市共检测货运车辆290907台,查处228926台,转运1200吨/850辆·次,劝返1320台,卸载27509吨,巩固扩大了2004年以来治超工作的成果,车辆严重超限超载的态势得到有效遏制。

——统一标准依法实施了严管。按照交通部、公安部、发改委《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455号文件)的要求和超限超载认定标准,交通(公路)部门按照《公路法》、《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及《贵州省高等级公路管理条例》、《贵州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的规定,对恶性超载车辆实施了严管重罚;公安部门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处罚额度,对超过超限超载统一认定标准的,进行了严肃查处,并对有的驾驶员计扣6分,加大了治超工作的力度,营造了治超工作的良好舆论环境。

——开展检查活动,规范执法行为。组织明查暗访活动4次,及时处理了执法行为不规范、语言不文明、着装不整齐、未持证上岗等问题。认真落实治超工作“五不准”规定,加强对上路执法人员教育、培训及管理。为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市交通局举办了3期路政执法

业务培训,**公路管理局举办了4期培训班。

——加大整治力度,加强货物源头管理。由工商部门加强车辆市场监管,立案查处场外二手车交易案件58件,规范二手车交易798辆,补办营业执照634户;依法取缔59户非法拆解企业及个体经营户,没收非法拆解、拼组装车12台,规范13家回收企业。同时,还对公路沿线的小煤场,货物分装场进行了治理,取缔无照经营7户,进一步加强了货物的源头管理。

——严厉查处车辆“大吨小标”、“外挂”和非法改装车辆。

(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继续做好在用“大吨小标”车辆的参数更正及行驶证换发工作。一是按照国家发改委公布的“大吨小标”车型及范围,认真核对本辖区已登记的机动车,属于应恢复质量参数的“大吨小标”车辆,向社会和车主告知办理更正所需要的手续,办理了更正手续;二是按照《载货类汽车质量参数调整更正表》中的技术参数,更正机动车的载质量,免费换发行驶证;三是对不主动申请更正的,在机动车年检时责令恢复,强制更正,对此还设立专门咨询电话,方便群众咨询。据统计,一年来共更正“大吨小标”车辆5836辆(次),占应更正车辆的95%。

(2)公路养路费征稽部门按有关规定足额收取了养路费。一是按照《公路汽车征费标准计量手册》、《载货类汽车质量参数调整更正表》的规定征收养路费,如:对习水县、赤水市、道真县、红花岗区、汇川区的881辆外挂车,计3760.5吨位,按省的规定征收了养路费;二是积极协调与邻省市在征费吨位、外挂车辆管理方面的业务关系,在**召开了云、贵、渝、川四省(市)征稽工作联系会,形成了会议纪要,落实了对“大吨小标”车辆和外挂车辆的管理。

(3)加大了对“外挂车辆”的整治力度。一是对辖区内的“外挂车辆”进行摸底调查,掌握了基本情况,上报了专题报告;二是从8月1日起对在驻地营运超过1个月以上的,按照贵州省的规定征收养路费、货运附加费、运管费;三是加大执法力度,对超限超载严重的“外挂车辆”实行从重处罚,全额收取公路损害赔(补)偿费;四是交通、公安、工商等部门召开专题会,研究产生“外挂车辆”的原因,形成了专题会议纪要,制定了具体的工作方案,开展了专项集中整治行动。

(4)严把车辆上牌关和市场准入关。对与《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公布车型技术参数不一致,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新增的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再发放车辆牌照,在源头管理上严格按照标准办理机动车入户手续;工商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市场准入的规定,加强与交通运管部门的联系,严把货运车辆市场准入关,加大了市场监管力度。

(5)开展了专项集中整治非法改装车辆活动。经市治超办统筹安排,由市工商局制定工作方案,会同交通局、公安局、公路局、征稽处、质检局等部门开展了为期一周的专项整治行动,活动期间,检查车辆计130辆次,对非法改装车辆由运管、交警、征稽处理55起,工商部门立案查处9起;检查机动车辆维修场256个,端掉非法改装车厢黑窝点9处,进一步规范了车辆改装秩序和行为。

——积极探索并逐步建立治超长效管理机制。

(1)降低通行费标准和运输成本。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关于降低车辆通行收费标准的意见》的要求,将

五、六类车的通行费标准降低20%以上,重新公布并切实加以执行,降低了运输成本,提高了运输效益。

(2)合理设置超限超载检测站点。交通(公路)部门将超限超载检测站点作为公路附属设施的组成部分,从硬件和软件上加以规范;对站点数量不能满足工作需要的,及时向省上报增设固定检测点的请示;同时,充实人员,完善制度,实现站(点)建设规范化、治超工作制度化。

3)加强了对运输市场的监管力度。交通运管部门按照《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加大了对违法实施超载运输的道路运输经营者进行监管和处罚的力度;进一步完善了货运企业和营运驾驶员信誉档案;对部分超限超载严重的货运企业和营运驾驶员,依法给予了严厉处罚;对擅自改装机动车辆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采取行政、经济、法律等整治措施,加大了对运输市场的监管力度。

——确保交通畅通和物资的正常运输。

(1)确保了交通畅通。交通(公路)部门密切关注公路交通流量情况,加强交通组织和疏导,对于货车流量特别大的路段,配置动态称重设备,提前识别超限超载车辆,减轻检测站的工作量,减少治超工作对正常行驶车辆的干扰,公安部门增派警力维护治超现场及周边道路环境和治安秩序,确保了交通畅通。

(2)实施了分类管理。对重量不超的不可解体物品和冰箱、彩电、汽车等规则尺寸物品的运输车辆,规范装载行为,切实把好车辆“出门关”,在运输途中,不实施卸载措施,实施了分类指导与管理。

(3)严格执行电煤运输“一卡通”。按照省“保障电煤、煤气用煤、道路运输安全畅通”的要求,贯彻落实《**市电煤保障工作实施方案》,对持省电煤“一卡通”不超限超载运输电煤、煤气用煤的车辆,以源头超限超载检测的数据作为超限超载检查的依据,沿途超限超载检测站不再重复过磅检测,确保电煤供给,为“西电东送”保驾护航,为地方经济快速发展服务。为此,公路部门作出了一定的牺牲。

(4)坚持执行“绿色通道”政策。对于持有车辆户主所在地乡(镇)以上人民政府证明,持有合法道路运输证,并且整车运输蔬菜等鲜活农产品达到80%以上的本地运输车辆,办理“通行证”,全额免收通行费,并继续执行不扣车、不卸载、不罚款等“三不政策”,确保了“绿色通道”畅通。

——加大了治超工作的宣传力度。

围绕建立治超长效机制、逐步严管重罚、大吨小标恢复、整治外挂车辆、保障交通畅通等几个关键环节,采取多种形式、利用各种媒体,加大了治超工作的宣传力度。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以超限超载酿成的重特大交通事故案例为重点,在国省干线公路设置宣传展板,开展宣传活动。据不完全统计,全市共散发治超宣传资料49000余份,悬挂宣传横幅976幅,制作墙式宣传标语150幅,张贴宣传标语973张,制作宣传龙门架2套,制作大幅宣传牌4幅。宣传工作的有效开展,使治超工作得到了社会各界和车主、驾驶员的理解与支持,保持

了正面舆论导向,减少和防止了治超过程中出现的过急行为。

——其他工作

(1)加强了治超报表的统计上报工作。及时、准确上报了治超工作有关数据。

(2)加强了治超信息监测和收集工作,做好重要物资运输保障工作。及时收集、分析、研究和解决了治理期间运输价格变化、干线公路货车流量变化、煤粮油等重要物资的运输情况和价格波动等问题。

(3)保证了必要的工作经费。按照治超工作要求,出台政策筹集了必要的工作经费,为治理工作和执法人员的工作、生活提供了经费保障,确保治理工作顺利开展。

四、2006年治超工作的初步打算。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治超工作的各项治理措施,为地方经济发展大局服好务。

——继续加大对外挂车辆和大吨小标车辆的整治力度,积极营造公平、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秩序。

——积极加强公安、交通、公路、征稽、煤炭、经贸、工商、税务、质检等部门的联系,加强信息网络建设,保持信息畅通,建立综合治理工作机制,健全对道路运输行业的有效监控管理网络。

——合理调整治超检测站(点),加强站(点)管理,形成高速(高等级)公路、国省干线公路、地方公路联动治超工作网络,做到规范治超,科学治超,逐步实现治超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继续加大宣传力度,为治超工作营造一个良好的舆论环境。

——加强对执法队伍的教育管理,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执法水平,减少违法执法行为。通过治超达到培养、锻炼、塑造一批高素质执法人员的目的。

——筹措资金,为治超工作的顺利开展奠定基础,提供保障。

推荐第6篇:泾源县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工作汇报材料

泾源县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工作汇报

自2012年1月1号以来,我县车辆超限超载工作在区、市治超办指导下,在县委县政府大力支持下,我们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长效治理的通知》和市、县治超工作会议精神,始终坚持“立足源头、依法严管、标本兼治、长效治理”的总体要求,坚持“统一口径、统一标准、统一行动”的方针,进一步规范治超监管行为,有效落实治超工作长效机制,使治理力度加大,治理方式灵活、治理效果凸显。我县车辆超限超载工作紧紧围绕区治超办的有关会议精神,认真履行职能,及时召开治超工作协调会议,形成了全力治超的良好局面。

近年来,随着高速公路建设步伐的加快,农村公路各类运输车辆剧增,违法超限超载行为越演越烈,尤其是干线公路强化治超计重收费以来,大量超限车辆绕行到农村公路使建设成果遭到严重破坏。按照区、市文件精神,我所扎实开展了治理超限超载工作,使车辆严重超限态势得到遏制,货车超限超载率控制住5%以内,治超工作收到了较为明显的成效。先将我县2012年治超工作汇报如下:

一、总体工作情况

自治超工作开展以来,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成立了以副县长为组长的治超领导小组,设置了专门的办公室,具体协调每个部门的治超工作,按照 “抓综治、保安全、保畅通、为人民”

的总体要求,坚持“政府主抓、部门联动、齐抓共管、坚持不懈、综合治理”的方针,充分发挥政府各部门职能,严格责任,密切协调,坚持源头监管与路面治理相结合,重点治理与长效治理相结合。组建起以县流动治超站、县运管所、交警等部门配合的联动稽查队伍,严防死守,群防群控,取得了阶段性成效。我们始终保持高密度、高频率、高强度的攻坚态势,不断巩固和扩大治超成果,

1、教育为先,开展“全方位”宣传

知法才能守法,开展农村公路治超工作,必须以宣传开路,始终把宣传教育贯穿到农村公路治超工作全过程,保持必要的宣传声势,努力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治理超限超载氛围。一是坚持正面宣传和宣传正面,提前宣传政策、措施,做到社会群众看的到、听的见,对治超政策耳熟能详;二是拓宽宣传渠道,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多种媒体,利用村口路边、货运站场、公路边坡、道班、货运企业等多种场所,采取悬挂横幅、刷写标语、组装宣传车辆、散发传单、开办专栏展板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努力使治超法规做到家喻户晓,路人皆知。三是对超限超载工作中的一些深层次矛盾,利用舆论监督,通过新闻媒体曝光,给违法违规者施加压力。

2、加强领导,实行“一把手”负全责。

在深刻分析了治超工作攻坚克难所面临的深层次矛盾、问题和我县治超工作难点的基础上,年初由县政府组织召开全县县、

乡、村三级领导参加的《泾源县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会议》,进一步明确了目标,夯实了工作责任,把治理超限超载工作纳入各级各部门综合考核的重要内容,县政府督察室和监察局定期督办并对超限超载工作开展情况在全县通报,以上考核监督机制的建立,为治超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组织保证。

3、重拳出击,联合治超

为了加强路面治理,我们对全县道路情况进行认真摸底,选择重点路段、桥梁和道口,设置了数量适中、监控有效的超限超载检测站点,派人长期执守,严格控制超限超载车辆的运输活动,采取部门联动、干线公路、农村公路联动的方式,发现超限超载车辆立即将其引导到超限检测点或临时卸货场,如果距卸货场较远,执法人员采取就近卸货的办法,直到载重达标后才予以放行,针对治超中某些车辆屡卸屡超,绕道逃避治超点等问题,我们本着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建立“黑名单”制度,实行严管重罚,凡进入“黑名单”的车辆,每逢必查,不让非法运输户心存幻想,彻底打消其侥幸心理。采取疏堵并举,以堵为主的管理方式深入打击超限超载运输行为,一年来,我县累计投入路面执法人员 760余人次,查处违法超限超载车辆240余辆,卸载货物34.6吨,收费3.8万元。

4、查堵并举,从源头控管

去年以来,我们挤出一部分资金,加强了治超监控网络平台建设,投资10多万元,在县乡公路主要运煤、运矿通道上设置

了6个限宽礅,设置了卸货场,充分利用这些设施,对超限车辆的处理做到了快速检测,精准称重,有效阻止了双超车辆上路过桥。另一方面,加强了源头控制,查堵并举。一方面采取查堵结合,以堵为主的办法,治超临时卸载点,积极实施货物源头控制集中治超专项行动。

5、锲而不舍,打造“能战斗”治超队伍

能否建立一支高素质、高效率、能战斗的治理超限超载执法队伍是确保治超工作扎实开展的关键,针对治超工作新要求,新标准,我们从加强执法人员培训入手,竭尽全力塑造一支高素质的执法队伍,对执法人员培训的主要内容有:相关法律法规、新的认定和卸载标准、纪律要求等,让执法人员真正吃透治超各项政策,培养公正廉洁的工作作风,保持长久不衰的昂扬斗志。在去年年底和今年夏季,我们分别组织路政执法人员开展了2次封闭式军事化训练,对路政管理人员队列演练、指挥手势、仪容风纪等内容进行了系统培训。同时,邀请县法制办进行两期法律法规培训,培训结束后,队伍规范执法、文明执法理念得到进一步加强,路政人员能自觉将法律知识运用到路政执法工作中,做到了处罚程序合法,处罚依据准确,处罚事实清楚。

二、取得的工作成效

1、车辆超限超载态势得到有效治理。从年初全县公路养管工作会议以来,随着治超宣传和工作力度的加大,我县加大打击力度,采取强有力措施,治超站点严防死守,各主要路段、路口、

出入境重要通道由专人负责监控,加大道路巡查稽查力度,车辆超限超载态势得到有效治理,货运车辆超载率控制在了5 %以内。

2、运输环境逐步改善。全县公路交通状况明显改善,公路通行能力完全恢复正常,特别是今年以来未发生交通堵塞现象,公路桥梁得到有效保护,全县公路大面积、非正常损坏明显减少,今年以来再没有发现新增危桥。

3、交通事故明显减少。与全区集中治超前相比,全县道路交通安全事故明显减少,未发生大的堵车现象和因超限超载造成桥梁倒塌及恶性交通事故,全县境内公路安全畅通。

4、社会对治超的认识有明显提高。唤起全社会对治超工作的理解和支持,是取得治超工作胜利的基础,因此我们在治超工作中始终把宣传教育贯彻到整个工作中去,营造良好的氛围,为治超工作的顺利进行打造良好的环境。

5、货运价格合理回升。通过集中治理,有效地遏制了非法超限超载运输现象,运输市场进一步规范,公路运输价格基本形成合理的价格机制,平均运价合理回升,提高率达到20%以上。

三、存在的问题:

一是,执法队伍力量薄弱,治超人员配备偏少,由于我县养管线路已达700多公里,加之公路沿线的沙场企业较多,工作量大,现有的人员配置已无法满足治超工作的需要。二是装备落后。我所现有路政执法车辆两辆,车龄较长、车况较差,已无法满足

治超工作实际需要。三是现代化管理手段缺乏,信息化、网络化的应用尚处于初始阶段。通讯器材、电脑装备缺乏,大大弱化了应急反应、指挥调度、信息反馈等诸多方面的能力及案件的处理。四是站点用房、工作场地偏少。治超人员多在公路机动巡逻,由此带来了工作、休息和集中都很困难。治超工作因工作场地不足而停歇,从而影响了执法工作的严肃性、严谨性和连续性。五是我县的治超工作中没有专项的治超工作经费,致使正常治超的工作无法开展,需将治理公路超限运输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治理公路超限运输工作有效进行。六是治超长效机制尚未建立,机构、编制没有落实,治超是一项长期性工作,临时性的机构已不适应当前工作需要。

四、下一步打算:

尽管我县通过扎实地开展治超工作,逐步摸索出了一些行之有效的办法,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但治超工作是一项长期性的工作,特别是农村公路治超存在着线多、面广、治超工作量大、经费不足等诸多困难,要彻底纠正超限超载行为非一朝一夕的事,必须常抓不懈,严管重处,总结经验经验,巩固成果,今后,我们将重点做好以下四个方面的工作:

1、认真组织好宣传和实施工作,采取各种手段大力宣传,把宣传活动引向深入,要制定学习方案、定出学习计划,把治超工作进一步引向深入。

2、进一步巩固路面治理成果。治超工作开展以来,长途运输

车辆的非法超限超载行为已得到有效治理,路面治超的工作重点仍然是短途运输、驳载等行为,进一步巩固路面治理成果、完善路面管理机制,确保无一辆超限超载车辆驶出泾源县。

3、进一步完善治超点的管理。制定非法超限超载车辆责任倒查流程图,完善对查获的超限超载车辆档案、资料的管理,并抄告、移送治超办和按照《治超工作责任倒查追究制度》对相关责任人实施责任追究,并负责督办。

4、严格责任追究。对治超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作为或乱作为的执法人员,给予严肃处理,对查扣的双超车辆,按程序进行责任倒查,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推荐第7篇: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会讲话

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会讲话

同志们:

今天召集大家开一个治超工作专题会,主要是把我们已经开展了这么多年的公路治超工作再部署一下,再往前推进一点。我们治超治了这么多年,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我县道路车辆运输超限超载问题仍然比较严重,安全隐患仍然比较突出,治理形势仍然比较严峻,摆在我们面前的不是治不治理的问题,而是怎样才能治理好,怎样才能建立一个良好的道路交通秩序的问题。会上,已经下发了相关文件,请大家认真学习,准确领会精神,找准职责定位,在工作中严格落实好、执行好。为更好的推进这项工作,我讲几点意见,也是对大家的要求。

一、明确认识治超工作的意义所在

近几年来,在国家宏观政策的有利推动下,通过国、省道改造和通畅、通达工程的实施,我县交通公路事业有了较快发展,国道、省道、县道甚至是乡村公路建设力度空前。仅2009年,全县实施209国道大修、巴鹤省道路面改造及通乡公路工程等项目建设,公路建设投资过亿元。同时,通过实施1000公里农村公路规范化养护以及安保工程等项目,基本上实现了国省、县乡公路养护平衡,境内道路交通网络得到了进一步密集优化。

与前几年相比,我县交通公路事业变化非常明显,为我们老百姓出行提供了便利,保障了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县域经济发展提供了支持。虽然我们投入这么多精力、财力、人力、物力,把公路建好了,老百姓出行方便了,但是我们建好的路能够持续使用多少年?老百姓的出行能不能一直非常便利?就拿209国道这一段来说,2009年实施了大修,道路通行条件已经得到较大改善,但是这种通畅的环境能够维持多久,还需要打上一个问号。因为我们本来就相对落后、脆弱的交通环境,正面临着车辆、运量大幅增加带来的压力,再加上大量不规范经营、超限超载车辆的存在,对公路设施造成了严重损伤,大幅度缩短了路桥使用年限,严重影响到了我县交通公路事业的持续发展。这就需要我们更多地去思考深层次的东西,去思考我们到底应该采取什么样的措施,如何加强管理,进而规范道路交通运输秩序的问题。

二、认真落实成员单位的工作职责

这些年的治超工作并没有取得明显的效果,其缘由主要是落实的问题,制定的政策和制度在实际工作中并没有完全落实到位,执行效果不够理想。在这里,我把各成员单位的职责再强调一下,会后还要下发实施细则,大家要对照这些文件精神找准自己的位置,认真履行职责,切实抓好落实,既明确分工又团结合作,坚定决心,痛下狠心,合力齐心,确保治超工作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县公路段负责在全县国省县道上设置流动超限检测点,开展流动超限检测,遏制超限运输;检测站设备的维护和管理;对货运机动车辆进行超限检测;货运车辆通过检测属超限的依法收取检测费和公路超限运输赔(补)偿费,并责令超限车辆自行卸载;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对乡、村道进行超限运输治理。

县公安局负责维护治超秩序,确保治超人员的人身安全,接到超限检测站报警后15分钟内赶到现场处警;对妨碍执法的违法行为从重从快查处,治安案件1个月内结案,并将查处的结果在新闻煤体上予以曝光。

县交警大队负责指挥引导货运车辆进站检测;维持检测站交通、卸载秩序等;协助公路部门对超限超载车辆按规定进行卸载;对堵塞国道、检测引道的违法行为依法从重处罚,并强制疏导交通;拆除货车非法加装车厢墙板,对擅自改变车箱长度或拦板高度的货运车辆经营者,依法从重处罚;对超过车辆行驶证核定载质量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县安监局负责对煤矿企业货物装载的监督管理,严禁煤矿企业放行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出场(厂)。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非煤矿山企业的监督管理,严禁矿山企业放行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出场(厂);协助县安监局对煤矿源头货物装载的监督管理。

县工商局加强对运输市场主体资格的监管和无照经营

的查处;协助运管所对修配企业非法改装车辆的行为进行清理整顿。

县交通局负责对码头装卸等企业的监管,严禁水运物资超限超载车辆出场(码头)。

县人武部负责对军车从事民营运输的查处,对假冒军车进行清理整顿。

县运管所负责加强对运输企业货物装载的监管,与运输企业签定不超限超载协议;对超限超载违法事实超过3次的营运驾驶员,取消其营业性运输从业资格;对有超限超载登记的营运货车的运输企业,责令其停业整顿;对县内汽车修配厂进行清理整顿,严管非法改装车辆、加装车厢墙板的修配企业。

县商务局负责对水泥厂、石油公司、盐业公司等货物装载的监管,严禁超限超载车辆出场(厂)。

县发展改革局负责协调运输市场价格,指导货方与承运方签订运输协议价,对故意扰乱市场价格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县质监局负责对称重地衡进行校验和计量检定,每年不低于2次;出现故障后,1小时内赶到工作现场。

县广电局负责大力宣传超限超载的危害及其案例,对恶意超限和暴力抗法等行为进行公开曝光。

县监察局负责监督各成员单位是否依法履行职责,对治

超工作中出现不作为、循私舞弊、以权谋私等行为予以查处。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县、乡、村道行驶车辆超限超载的治理。

三、全力抓好治超工作的关键环节

治超工作有一定特殊性,是一项相对复杂的工作,工作责任重大。在工作中我们必须坚决抵制人情风,严格执法行为,统一执法标准,坚持一把尺子量到底,杜绝因执法不公引起的扯皮闹事、上访等事件的发生。对超限超载车辆的处罚要坚持以卸载为前提,这是开展治超工作的初衷,必须坚持,不可简单地采取以罚代管的方式。同时,要重点抓好以下几个环节:

一是要抓好源头治理。治超工作要抓好煤矿、铁矿、码头、盐业公司等重点源头单位的管理,安监、工商、商务等部门要严格把关,对存在为非法改装车辆配载货物、为车辆超标准配载货物等行为的,要依据有关规定加大处罚力度,甚至依法取缔和关闭,绝不能讲价钱。同时,运管部门要加强现场巡查,加大源头治超的监督管理,加大对生产现场的检查力度,防止私自生产经营,严格控制超限超载车辆出场上路。对不服从执法人员监督管理,或违规行为比较严重的单位,列入重点监管对象,由公安、运管等部门组成联合执法小组重点打击,直至整改到位。交警部门要做好车型的源头控制,真正从源头搞好治理。

二是要管好治超站点。前不久,东流水治超站已经建成并投入运行,这是我们县里唯一的一个治超站,也是非常重要的一个治超站。管理好这个治超站点,对抓好治超工作非常有利。在治超站点管理中,要真正按照部级检测站管理标准和规范,加强对治超工作人员的教育管理,进一步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要教育执法人员严格执法、规范执法、文明执法,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纪律,自觉接受各方面的监督,不能出现与社会人员内外勾结、收钱放车等违法违纪行为,杜绝腐败行为发生。

三是要抓好道路执法。在建设东流水部级检测站的过程中,配备了流动治超检测专用车,是对执法手段很好的一个补充,对做好治超工作是个很大的促进。我们在做好东流水检测站固定检测的同时,要重视发挥流动检测车的作用,把固定治超与源头治超结合起来,进一步加大道路执法工作力度。在道路执法中,要以开展多部门联合执法为主,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公安、公路、运管等部门配合,统一行动,联合对超限超载车辆进行集中整治,重点做好违法改装车、超限车辆的治理,加大处罚力度,共同构建超限超载监控网络。

四是要抓好舆论宣传。把驾驶人员及其家属、经营业主、群众作为主要对象,重点宣传超限超载的危害性、严重性,着力宣传治超工作的目的和意义,通过电视台、长江峡江网

等媒介广泛、深入地宣传,系统、集中地推出一批有份量的宣传报道,对严重超限超载和损害群众利益的典型案件要进行曝光,扩大治超工作的覆盖面和影响力,多形式、多层次地开展宣传工作,使超限超载的危害性家喻户晓。要坚持正面引导,使从事运输的企业和个人自觉遵纪守法,使社会公众理解并支持治超工作,为治超工作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

五是要抓好责任追究。责任追究是一切工作的落脚点,要抓好治超责任的落实,抓典型案件、典型事件和典型人员,从严追究治超人员的失职、渎职行为。县公路段是治超站的第一责任人,对治超工作人员私自放行造成治超工作被动的,除对当事人从严处理外,还要对主管单位负责人实行责任追究。凡出现非法接受受检对象钱物,为受检对象充当保护伞以及养黑车、放黑车、收黑钱的执法人员,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并追究其所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责任。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治超工作的监督检查,对治超不作为的单位要从严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

同志们,车辆超限超载问题由来已久,治理工作任务还比较艰巨,需要我们在工作中付出更多的努力。我们要积极行动起来,花大力气,下苦功夫,出硬措施,全力当好治超工作主力军,打好主动仗,为和谐峡江建设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推荐第8篇: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先进集体事迹材料

**市治超办作为**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领导小组的常设办事机构,在省治超办、**市政府的领导下,以建立健康、规范、公平、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确保公路设施的完好和公路交通安全的已任,带领导**、**两个治超检查站,团结全体治超工作人员,通过不断地拼搏和努力,取得了可喜的成绩,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好评。主要做了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

一、领导高度重视,形成了全市治超合力。我市治超工作坚持统一领导、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原则,把治超工作列入政府工作的重点,由主管领导亲自负责,严格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由公路、交通、公安、发改委、物价、工商、质检、安监、法制、纠风等十三家治超成员单位参加,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了沟通与协作,全面形成了全市治超工作的合力。

二、宣传工作到位,营造了良好治超氛围。我市治超宣传工作通过继续抓好源头治理、创办《**治超》简报、拍摄制作专题片等形式加大了宣传攻势,营造了良好的治超氛围。两年来,创办《**治超》简报30多期,发行量达6000余份;**治超工作在各新闻媒体用稿达500多篇;拍摄制作了《治超专题片》4期。

三、立足以人为本,加强了执法队伍建设。针对治超检查站由三部门组成联合执法的情况,市治超办从开展教育培训、执法督查、案卷检查和打击暴力抗法等方式,全方位、多角度地加强了对全市治超综合执法队伍的建设,树立了良好的执法队伍形象。

四、创新思维理念,打造了治超亮点工程。我市全体治超工作人员使终保持着创新的思维、创新的理念,创新着治超站的各项工作,打造了一些亮点工程,走在了全省治超检查站的前列。例如:出台了30000多字的《管理制度汇编》;整理形成了《**治超宣传用稿集》;征集并编辑了60000多字的《治超心得》等。

先进集体:**治超站三班、**治超站三班

典型:**治超站三班

1、评语:(市治超办的领导、治超检查站的同事这样评价他们:他们是一支最有团队精神、最具战斗力,用自己的辛勤和汗水赢得荣誉和表彰的中队。

2、主要先进事迹:

**治超三班由班长、治超员组成。在XX年度的治超工作中,该班不仅出色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还充分地展现了治超综合执法人员的良好形象。在工作中,他们讲究团队精神,团结一致、密切配合,把公路路政、交通运政、公安交警三部门组成的联合执法全面地、切实地贯穿到了治超工作中;在生活上,他们相互关怀、互相关爱,在得知队友廖涛林的妻子患肾衰竭后,他们和全站治超人员一起,大家你一百我一百地捐款,为队友和家属及时送去了温暖;在学习上,他们经常利用休息时间组织在一起学习,学习治超知识、相关法律、法规和治超检查站的规章制度,在各方面都起到了模范带头作用。目前,该班已荣获“市级青年文明号”。

先进工作者:

典型:先进工作者吴雄生

1、评语:(上级领导和治超一线的同事们这样评价他:他是一个对治超工作充满激情、而且愿意把自己的全部都奉献给交通治超事业的人。

2、主要先进事迹:

他,虽然没有惊天动地的丰功伟绩,却在平凡的岗位上做出了不平凡的业绩。

一、在困境中不断进取。面对**检查站建站之初恶劣的工作环境和职工思想上的压力,他能及时地从思想上开导职工,让职工树立治超必胜的信心。

二、在生活中团结职工。面对治超站地处市郊,治超员生活单一的情况和车主对治超不理解,治超员的委屈情绪,作为站长的他,从不摆领导架子,和治超员同吃同住,甚至也执法到深夜。

三、在工作中不断创新。他总是在治超站的例会上,把他在电视、报纸上看到的新闻、其他地方治超工作的事例和所想到的新点子,新方法告诉大家,和大家一起去深化、探讨,把别人的新东西、可借鉴的经验及时地充实到具体的工作中。

推荐第9篇: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先进个人事迹材料

200x年六月,国家八部委在全国范围内对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攻坚战”全面展开,一场以“保护路桥,关爱生命”为主题的联合治超执法行动在全国拉开了帷幕,“治超员”也由此应运而生。我作为“治超员”队伍中的一分子,通过两年多来的治超工作经历,我知道:要成为一名合格的治超员,就必须先用全面系统的治超知识武装自己,用规范的执法程序文明执法,再用“换位思考”的真诚去感动司机。

刚进治超站的时候,我当时认为治超员无非就是在路上拦车和罚款,应该是项技术含量并不高的简单而轻闲的工作。然而,上岗以后才发现完全不是这么回事。记得有一次,一位司机向我咨询治超的具体法规时,我却因为对部分具体的规定不太清楚,而做了模棱两可的回答。事后,我内心非常地惭愧,并暗下决定一定要给自己“充电”。于是,我利用业余时间注意搜集整理国家有关的治超政策、法律、法规和规定,加以学习和领会,并使之灵活地运用于治超工作当中,通过一段时间,我的业务水平和业务素质都有了很大的提高,也能得心应手地解答司机、货主咨询的各种问题。

掌握治超知识,还只是成为合格治超员的第一步。做为一名战斗在一线的治超员,还必须要有吃苦耐劳勇于奉献的精神。在200x年8月的一天,我值晚班,当时我在班上是司磅员,那时用的是便携式的动态磅,很不稳定,而那晚涉嫌超限超载运输的车辆又很多,大概晚上8:30时一辆本地车的司机由于心存侥幸心理,过磅时不听从指挥故意走偏把磅压坏,当时太晚一时又难以修复,本着对治超工作高度负责任的态度,站领导决定让那些明显涉嫌超限的车辆去过地磅,站里出过磅费和补偿过磅车一定的油料费。我作为司磅员,带车过地磅的任务自然的就是我份内的事,由于过磅要到离站约一公里远的地方去,超限车辆的司机当然就不愿意去,我就对司机们一个一个地做解释、说服工作,力所能及地帮他们解决一些实际困难。司机们看到我是真心实意地在为他们服务,都很配合我们的工作。可是,整个晚上,我从这辆车跳下来又爬上那辆车,从那辆车跳下来又爬上另外一辆车,直到从最后一辆车上跳下来时已是第二天早上八点多钟,看到路人在吃早餐时我才感觉到自己又渴又累,但看见司机们等待处理时露出焦急的神态时,我满身的疲惫一扫而光,又继续投入到紧张的工作中去了。

推荐第10篇:集中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总结

集中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总结

我队集中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在市治超办和县交通局的领导下,按照“统一标准、统一行动”的要求,经过全队治超执法人员的艰苦努力,车辆严重超限超载的态势得到有效遏制,道路交通事故明显下降,公路通行效率明显提高,超限车辆从过去的80%降至6%。截止XX年12月31日,我队累计上路执法3410人次,共检测货车32608辆次,其中,查处超限超载车辆2120辆次,卸载车辆651辆,卸载总重量1413.4吨,和部队联合查处假军车9辆。有效地遏制了超限超载,取得了阶段性成果。开展治超工作近七个月来,保持了有序、平稳、顺利的发展态势,车流量稳定,道路运输秩序良好,保证了生产生活物资的正常运输。现将我队治超工作情况总结汇报如下:

一、加大治超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氛围

在全国集中治理超限超载期间,我们制作治理超限超载宣传车一台,参加县委县府组织的宣传活动2次,制作宣传展板3块,悬挂宣传横幅15条,发宣传单15000份,宣传手册480份,并制作超限治理专题节目在--电视台连续播放一个星期;今年在县交通局的“法规宣传日”活动中,发放各类治超宣传资料共4000余份;据统计,XX年各种报刊报道我队治超工作5篇,电视报导9次;我们还在检测站公开、公示新的超载认定标准。使广大运输业户对治超新政策、新标准做到心中有数,进一步加强了治超工作的关键环节,保证了治超工作的平稳、有序开展,为治理超限超载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二、以人为本,热情服务

超限运输检查作为交通战线的第一线,个个代表“交通形象”我们从抓“窗口”服务入手,在检查点设立了驾驶员茶水处、超限咨询台,召开驾驶员座谈会,征求驾驶员和车主对治超的意见,搞好窗口服务。我们始终坚持以人为本,人性化服务,以告诫、卸载,消除本文来自之音网违法运输行为为主,罚款为辅的原则。在消除违法行为的同时,向广大车主、司机宣传超限超载的危害。同时,考虑到称重设备的误差,严格执行市治超办的通知精神,超限500kg以下的车辆一律教育放行。既确保了治超工作的严肃性,又体现了服务意识,进一步加强了治超工作的基本环节,保证了运输畅通,受到广大运输户的好评。

三、加强超限检查人员业务培训,建立健全各项制度

为了加强路政超限管理队伍的思想建设,今年在上级的关心和重视下,我队全体超限执法人员分批参加了市路政总队组织的治超执法培训,并且参加了县交通局组织的法制培训,合格率100%,不断提高了路政执法水平,以适应新时期治理超限超载的要求。在治超工作中,为遏制公路“三乱”问题的发生,我们对一线执法人员进行有关法律、法规再学习,制定治理超限的有关制度,重申市路政总队“-不准”规定,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杜绝只罚款不卸载和对同一违章行为进行重复处罚的行为。大队还公示了投诉、举报电话,接待群众来电19次,18件及时给予答复。

四、开展专项治理,保证治理到位

自二oo四年六月二十日集中“治超”以来,我队--超限检查点实行24小时检查,做好超载车辆违章登记,对超载车辆在营运证上加盖“超限超载专用章”,按时报市治超办,对超限超载车辆的处罚,严格按照规定,使用统一处罚文书,做到程序合法,保证了治超工作规范、有序的开展。

治理超限超载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单一固定的检查点治理是不够的,我们还在--设置了流动检查点,配备了专车和便携式称重设备,有力地促进了治超工作的全面开展。在超限检查中,对擅自加高栏板的超限车辆,进行劝阻,运输业主经多次告诫,大多数已经拆除;对短途运煤车的治理,我们将此作为重点,加强了--地区以及重点路段监管力度,取得了良好的效果。现已查处短途超载车辆785辆,有效地遏制了本地短途车辆的超限超载问题。针对假军车普遍超限超载问题,在市治超办的指导和帮助下,我们与--联动,加大对假冒军警车以及违规悬挂车警车牌的打击和治理力度,加强对超限的监控和执法环境的综合治理,在--上检查军警车52辆,查处了28辆违规超限超载营运军车,查处假冒军警车9辆,电视、报刊已作了跟踪报道,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集中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经我队全体人员共同努力,勤奋工作,完成了既定的工作目标,取得了阶段性成果。同时我们清醒地认识到治理超限运输工作的重要性、艰巨性,我们决心在明年的工作中认真研究,创新思路,用新举措切实解决存在的问题,吸取总结经验,切实搞好治超工作。

五、二00五治超工作要点

二00五年我们将把继续抓好超限运输的治理作为我们工作的重点,建立治超长效机制,规范超限运输管理,维护公路路产路权,争取全县超限运输车辆的比例控制在--以内。具体抓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进一步加大路面治理力度,坚决制止超限超载反弹。我队拟建一固定检测点和四个流动检测点对全县各主要干道进行不间断的检测与稽查。采取固定设点检测与流动稽查相结合的方法,依法处理绕道逃避检查的车辆;在车辆超限超载执法过程中,科学检测、严格按照统一的规定认定车辆是否超限超载,规范执法行为,加强执法检查,认真落实治超工作人员有关纪律要求。

(二)执法力度不减,处罚力度加大。目前的治理成效是在强大舆论宣传和路面高压态势下取得的,今年要继续保持,不能减弱。对于严重超限的运输车辆,坚决采取卸载、处罚、赔偿三管齐下的办法,加大处罚力度。

(三)加强队伍建设和监管机制。队伍建设要搞好“三抓”,一抓学习,营造浓厚的学习氛围,以此,提高队伍整体素质;二抓教育,要以教育引导夯实思想基础,树立依法行政的观念;三抓管理,建立治理工作的内部制约和外部监督机制,要形成有制度、有标准、有考评的规范化管理站点,以制度管人,对违法乱纪的执法人员,一经发现坚决予以严肃处理。

第11篇: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情况报告

益阳市赫山公路管理局 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情况报告

(2013年5月8日)

一、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面临的形式

益阳近几年来经济迅猛发展,特别是矿石、砂石等行业方兴未艾,且毗邻省会长沙,受经济结构和利益驱动的双重影响,车辆非法超限超载运输屡禁不止,一度成为“重灾区”。2004年6月全国统一治超后,我们相应采取了一些措施,也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但由于对治超工作认识不高、措施不硬,没有形成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的治超格局,效果很不理想。尤其是2012年长常高速公路实施计重收费和2009年二级公路取消收费后,大量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分流到我国、省干线公路,车辆超限超载呈愈演愈烈之势,严重损坏公路基础设施,扰乱道路运输市场秩序,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影响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损害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治超工作形势逼人,刻不容缓。

二、车辆超限超载的危害

(一)频繁引发交通事故。货运车辆非法超限超载严重损害公路基础设施,影响公路交通安全畅通,引发大量道路交通事故,扰乱道路运输市场秩序,危害深远。据统计,70%的道路安全事故是由于车辆超限超载引发的,50%的群死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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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性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与超限超载有直接关系。

(二)损毁道路、桥梁,严重破坏经济发展。对治超与经济增长这一关系存在不同认识,不少人特别是抓经济的同志认为,治超势必延缓经济增长影响经济发展。从现实情况看,近几年全国各地车辆非法超限超载运输导致公路桥梁坍塌人员伤亡事故频发,影响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影响社会稳定,给国家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给沿线人民群众的生活、生产及出行带来不便,也影响地方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和社会稳定。超限超载运输给运输企业、汽车生产厂家带来的经济效益远远低于国家或公路管理部门额外用于公路路面维修及桥梁加固的经费。超限超载运输车主每多挣1元钱,国家就有可能损失10元钱甚至更多。当车辆轴载由10吨增加到13吨时,运输效益增加30%,而公路维修费则提高数倍。目前,我局管养的G319和S308新线损坏最为严重,其中G319线从上世纪80年代就是全国文明样板路,路况质量一直非常好,现在G319线面临全线崩溃的危险,其日均交通流量达到25000多台次,仅益阳至长沙、宁乡大型砂石超载车队每天就有近300台次,短短

3、4个月时间,G319破碎板面积已达到4万多平方,并且损害已严重深入路基内里。

(三)桥梁不堪重负。桥梁设计都有严格的设计规范,如果车辆严重超限超载,即使设计标准较高的水泥混凝土桥— 2 —

梁也不能避免挠度增大,水泥混凝土过早开裂,钢筋锈蚀,寿命缩短。超载车辆大多采取加装钢板弹簧等办法,使车货总量及轴载量大大超过了公路桥梁的设计荷载标准,从而导致了大部分桥梁涵洞出现拱圈开裂、桥墩变形等病状,引起桥梁结构灾难性的破坏。近两年,仅我辖区内因车辆非法超限超载运输长期碾压损坏、改建修复的就有泉交河桥、泥江口桥和安山桥,目前还有在限制通行待改建2座:国道319线龙光桥,县道侍南线的宁湖桥。

(四)导致公路运输市场的恶性竞争。超限超载运输加剧了运力和运量的不平衡,经营者靠压价竞争,最终陷入运价越低越要超的恶性循环。靠超限超载运输过度地打价格战,使市场的运输价格远远低于国家的指导价,形成了畸形发展的运输市场,造成了运输市场的不公平竞争。由于超限超载运输可以产生暴利,刺激了一些新的经营者加盟,使原来饱和的运输市场产生更多的运力过剩,过剩的运力在寻求生路时必然会更加降低运价,低迷的运价又加剧超载运输,形成了恶性循环。

三、治理超限超载工作存在的困难

(一)执法力量薄弱。衡龙桥治超站现有执法人员21名,配备2台执法车辆,实行24小时轮班执法。随着公路路网不断发展,目前我们的执法覆盖面严重不足,车辆绕道逃避执法的现象突出。并且路政部门的执法权限较小,司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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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和车主经常不配合工作,有时干脆将车门一锁而去,我们也无权拖车处理。

(二)车辆成群冲关。许多超限超载车经常结队行驶,面对执法人员的停车示意完全不予理会,强行冲关,行为尤为恶劣,且该情况多发生在夜间,给我们造成了很大的执法难度,并危及执法人员的人身安全。

(三)暴力抗法现象时有发生。一般外地车辆都由熟悉情况的当地人带车过境,在遇到执法人员查处时,往往是带车人组织当地不明情况的群众阻碍执法,暴力抗法。

四、具体几点建议

为全面贯彻落实《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坚持把治超作为确保公路建设成果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点工作抓实抓好,按照“依法严管、标本兼治、立足源头、长效治理”原则,坚持政府主导、加强部门联动,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等手段实施“铁腕治超”,有效解决治超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促进公路交通快速健康发展。

(一)开展治理超限超载整治行动。在全市开展以政府为主导,各部门联动的货运车辆非法超限超载集中整治大行动,并根据整治效果决定整治时间,逐步建立长效治理机制。行动由公安、交警、路政、运政等部门联合进行,各部门抽调执法人员分成4个小组轮流执勤,每组由公安交警4人、路政6人、运政4人组成,政府领导跟班执法,财政部门派— 4 —

人负责票据管理,路政负责档案归档。同时,纪委、优办抽调工作人员对执法情况进行监督问责。重点治理车货总重55吨以上和超限超载100%以上的严重超限超载车辆,通过打击一批严重超限超载车辆,处罚一批屡次逃逸车辆,治理一批严重超限超载路段,曝光一批集体闯卡和暴力抗法典型事件,进一步巩固和扩大治超成果,不断完善治超长效机制。健全综合治理机制。

(二)重点路段超限超载车辆集中整治。加大路面治超执法力度,对国道

319、省道308等重点路段开展路面集中治理,重点查处车货总重超过55吨和超限超载率100%以上的严重超限超载车辆,特别是运输砂石料、钢材的重型车辆。集中治理活动依托G319原槐奇岭收费站,由交警负责拦截超限超载车辆、引导车辆进入治超检测站,接受检查;由路政执法人员负责对超限超载车辆进行卸载、处罚、登记;由公安民警负责维护治安秩序,依法打击威胁、殴打、伤害治超工作人员及恶意堵车、“车托”或以暴力形式干扰、破坏治超工作等违法犯罪行为;由区纪委、优办工作人员监督、检查、督导各相关部门的治超工作。

(三)加强货物运输装载源头监管。部署以源头治超、非法改装车辆上路行驶行为、强化路面治理为重点的整治行动,以掀起宣传治超风暴强大声势为主题的聚焦行动,分别明确期限要求、责任要求和效果要求,并将超限超载率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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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以下的总目标。一是对重点货运源头单位进行一次全面摸底排查。派驻运管人员深入货站、码头、配载厂及大型工程建材等货物集散地,在源头进行运输装载行为监管和检查。二是加强宣传力度,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要深入货运源头单位、运输企业,通过电视、广播、印发宣传材料等多种形式进行集中宣传,使广大货物运输参与者明确其职责和义务。三是公安、运管等部门对车辆维修改装企业进行全面检查,杜绝违法改装问题,对非法改装车辆,公安部门不予年检,运政部门不予核发营运证。四是认真落实《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多次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车辆、企业和驾驶人的责任。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其车辆营运证;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道路运输企业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四)健全路面执法协作和联合治超机制。建立超限超载治理长效机制,建立起公安、交警等部门依托治超检测站点的治超协调机制的制度化,以固定检测和流动稽查相结合的方式,加大路面管理和执法力度,始终保持严管态势。根据九部委的交公路发„2007‟596号文件精神,地方政府应— 6 —

把治超工作列入年度工作重点,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市里应对治超整治行动进行考核,并对治超情况进行不定期明察暗访,有关情况及时向领导通报。各责任部门也要将此项工作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重点内容,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和问责制。

(五)查处方式坚持卸载与处罚相结合。对超限超载车辆进行档案信息登记,车辆第一次超限超载且能主动卸载的,以教育为主,不予罚款、不收取公路补偿费,在车主道路运输证的附页上进行超限超载违章登记。对于车辆超限超载过2次(含2次)的,除实施卸载和登记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规定,对货车车主处以罚款,对公路造成损坏的,还应按赔(补)偿费标准及实际损坏程度给予赔(补)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并将超限超载车辆所属运输企业等情况抄告当地交通部门。

(六)抓好执法规范化建设。在执法队伍中开展正面引导和反面警示教育,强化廉洁执法意识,筑牢思想道德防线,做到阳光执法、公正执法、依法执法。此次专项行动由纪检、优办部门全程监督、检查,一经发现违法违纪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绝不姑息。

(七)加强信息上报和宣传报道。自整治行动开始,每天将前一天车辆查处情况及工作开展中的典型事例进行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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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并于9:00前上报市、区治超办。在治超站点和主要路段位臵增设公告牌、悬挂宣传标语,向过往车辆发放宣传材料,对专项行动进行广泛宣传报道,同时,广电局、报纸、网站要加强对治超工作的宣传报道,积极报道治超工作的进展情况,充分报道相关部门治超工作的做法和经验,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以上几点建议的实施,将极大遏制全市车辆严重超限超载势头,大幅减少非法超限超载车辆,有助于提升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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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篇:全国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简报

全国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简报

第(1)期

全国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 电视电话会议在北京举行

按照全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第一次会议要求,交通部、公安部、国家发改委、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安监局、国家工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于2004年 5月11日召开全国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电视电话会议,正式启动全国治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

会议由全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召集人、公安部副部长白景富同志主持,交通部张春贤部长受全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的委托,对全国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和动员,并提出了明确的目标、任务和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副主任欧新黔同志,就全国发展改革系统贯彻落实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进行了动员和部署。北京市委常委、公安局长马振川同志介绍了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等华北五省(区、市)自去年12月1日以来联合治理机动车超限超载工作的有关情况。

最后,公安部副部长白景富对会议进行了总结。他要求各地各部门应立即向当地政府和联席会议汇报,迅速作出全面部署。要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加强协作与配合,全力抓好各项治理措施的落实。各地公安机关要提高认识,把这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大整治工作力度,积极配合、支持交通部门开展治理工作,形成工作合力。要依法查处交通违法行为,特别是对谩骂、殴打、伤害执法人员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现将有关领导同志的讲话全文刊载,以便有关部门和人员了解、学习和贯彻会议精神。

交通部张春贤部长在全国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

(2004年5月11日)

同志们:

受全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的委托,我就深入开展全国道路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进行动员和部署。下面,讲三点意见。

一、充分认识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迫切性

近年来,我国道路运输车辆超限超载现象极为普遍,严重的地区,几乎所有的货运车辆都存在程度不同的超限超载行为,汽车装得比火车皮还要多。2000年以来,有关部门和地方先后开展了一系列治理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由于超限超载涉及面广,治理难度大,加之利益驱动,特别是源头问题没有得到有效解决,使超限超载成为一个“顽症”,有“愈演愈烈”之势。

车辆超限超载运输对交通安全、运输市场及汽车生产秩序造成了极大危害。一是诱发了大量道路交通安全事故。据统计,70%的道路安全事故是由于车辆超限超载引发的,50%的群死群伤性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与超限超载有直接关系,车辆超限超载运输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了巨大损失。二是严重损坏了公路基础设施。超限超载车辆的荷载远远超过了公路和桥梁的设计承受荷载,致使路面损坏、桥梁断裂,正常使用年限大大缩短,不得不提前大中修。全国公路每年因车辆超限超载造成的损失超过300亿元,给国家财产造成了巨额损失。三是导致了道路运输市场的恶性竞争。以竞相压价承揽货源,以超限超载来获取利润,超的越多,赚的越多,形成了“压价→超限超载→运力过剩→再超限超载”的恶性循环,正常使用年限在10年左右的货运车辆2至3年后即报废。四是造成车辆“大吨小标”泛滥。为迎合车辆超限超载运输的需求,一些汽车生产厂商竞相生产“大吨小标”车,一些汽车改装厂和修理厂也纷纷非法改装车辆,影响了汽车工业的健康发展。上述问题说明,车辆超限超载运输造成道路运输市场扭曲,诚信水准下降,严重损害了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秩序,阻碍了现代道路运输市场体系的建立和完善,破坏了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也严重危及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道路运输车辆超限超载的危害性,引起了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去年12月4日,家宝总理在交通部上报的《关于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报告》上作出了“要治理就要坚决治好,不能半途而废”的重要批示。在去年9月5日和今年1月15日召开的两次电视电话会议上,永康国务委员对治理超限超载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今年4月15日,永康国务委员又主持召开了全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研究并原则通过了在全国开展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目前由交通部、公安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工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国家安监局等七部委联合制定的《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已经国务院领导已批示同意,近日将发送各省(区、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此外,这项工作也引起了社会各界和新闻媒体的高度关注。

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实现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这一新的科学发展观也是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运输的指导思想。我们一定要从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出发,从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深刻认识治理超限超载运输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克服困难,真抓实干,全力以赴做好治理工作,以实际成效保证国民经济的正常运行和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保证人民生命和国家财产的安全。

二、治理工作的主要任务和实施步骤

车辆超限超载治理涉及车辆生产与使用、牌照管理、规费征收、运输市场、物资流通等诸多环节,涉及面广,情况复杂,是一项系统工程。治超工作要按照“广泛宣传、统一行动;多方合作、依法严管;把住源头、经济调节;短期治标、长期治本”的原则,明确主要任务,采取综合措施,实行标本兼治。

主要任务有五项:

1、广泛宣传,全面动员

要把宣传工作贯穿始终,多形式、多层次地开展宣传工作,使超限超载运输的危害性和治理措施家喻户晓,形成强大的声势和良好的氛围,使超限超载运输者自觉停止违法违规行为。同时,要加强对广大执法人员的宣传教育,认真开展培训,使广大执法人员真正吃透政策,严格执行政策。

2、清理“大吨小标”车辆,整顿非法改装行为

要开展“大吨小标”车辆的清理整顿,恢复车辆标准吨位。有关部门要互相配合,在汽车生产、牌照发放、年度审验和使用环节依法履行职责,严格把关,明确车辆吨位恢复的要求、具体车型和相关技术参数。为尽快纠正“大吨小标”车辆违法违规行为,在清理整顿期间,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更正“大吨小标”车辆的核定载质量、换发车辆行驶证;交通部门对“大吨小标”车辆以前应缴纳交通规费的差额部分,免予追缴。同时要认真贯彻《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车辆生产行为和改装行为,严禁新车“大吨小标”。

全面整顿车辆非法改装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汽车改装的企业,要坚决予以取缔。对虽经批准,但不按国家规定或者超范围对车辆擅自进行改装的企业,要依法予以处罚。同时,对擅自改装的车主,也要依法处罚。

3、加强路面执法,开展集中治理

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交通、公安部门要根据《实施方案》确定的时间进度和认定标准,从6月中旬开始,“统一口径、统一标准、统一行动”,开展路面执法行动,进行集中治理。集中治理工作要循序渐进,逐次展开,头一个月重点治理车货总重超过20吨的违规车辆,其后全面展开。要坚持以卸载为主,坚持不消除超限超载行为不放行,对鲜活农产品、危险化学品等运输车辆,要实行区别对待,行驶途中原则上不予卸载,但要对驾驶人员提出警告并将其违章行为报告车辆所在地管理部门。车辆所在地要加强对这类车辆的管理。

4、采取经济手段,调节利益关系

要研究并尽快出台相关政策,发挥经济杠杆作用,完善市场调节手段,调节经济利益。交通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车辆通行费和公路养路费的收费标准和征收方式进行调整,适当降低车辆通行费征收标准,并对多轴大型车辆给予收费优惠,以降低运输成本。同时,各地可适时在一些重点地区或重点路段推行计重收费,已经实行计重收费的路段,在集中治理期间要按照不超过车辆超限超载认定标准的要求,计重收取车辆通行费。其他部门也要进一步清理整顿道路运输收费,取消不符合规定的收费项目,降低偏高的收费标准。

5、整顿道路运输市场秩序

要整顿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优化运输结构,鼓励厢式货车、专用罐体货车的发展与更新,提高营运性运输车辆的市场准入条件;要规范货运代理行为,发展现代物流,减少运输中间环节,提高运输业主的效益;要集中打击货运“黑车”和“假军车”,规范运输行为,促进公平竞争;要建立货运经营企业和营业性货运驾驶员信誉档案,实行违章行为的登记、抄告和公告制度。凡同一车辆违章公告超过2次,同一运输企业违章公告车辆超过车辆总数5%的,取消违法驾驶员的营业性运输从业资格,降低该企业的资质等级。通过采取上述综合措施,建立长效机制,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平竞争的道路运输市场新秩序。

根据以上五项任务,治理工作要用一年时间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为宣传和准备阶段。从今年5月中旬开始至6月中旬,集中进行宣传,同时开展“大吨小标”车辆恢复吨位和经济调节措施的相关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利用这段时间,完成超限超载治理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二阶段为集中治理阶段。从今年6月中旬开始至明年2月底,主要是全国各地同时对超限超载车辆进行集中治理,继续清理 “大吨小标”车辆,整顿非法改装企业,启动经济调节措施,开展道路运输市场整顿工作。

第三阶段为总结和长效治理阶段。从明年3月初开始至明年5月底,全国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将组织检查组,对各地治理情况进行抽查验收,并向全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和国务院提交总结报告。此后,路面治理工作转为日常治理。

三、狠抓各项治理措施的落实

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涉及面广,难度大,我们一定要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精心组织,狠抓落实,务必把各项治理措施落到实处,做到“三坚持一树立”。 第一,坚持政府领导,加强监督检查

为加强对治理工作的领导,国务院决定在全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的框架内,成立由交通部、公安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工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国家安监局等七部委组成的全国治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对本辖区内治理工作负全责,指定一位领导同志主管这项工作,并成立专门治理机构,加强领导,明确目标,分解任务,落实责任。要把超限超载治理作为今年的一项重点工作,作为为人民群众办实事的一项重要举措,作为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级领导干部要真抓实干,敢于碰硬,组织开展明查暗访活动,加强监督检查,及时了解情况,解决治理工作中的问题,确保治理工作规范、有序、深入开展,收到实效。交通部将会同有关部委组成督查组,对各地治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坚持部门协作,加强信息沟通

这次治理工作涉及部门多,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通力合作,齐抓共管,形成政府领导、部门协作、公众参与、舆论监督的工作局面,克服地方保护主义、部门利益和本位主义。特别是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积极向政府领导汇报,主动加强与其他部门的沟通、协商,切实承担起行业管理部门的职责。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值班和信息报告制度,明确联系人,实现信息共享和互动、联通。公布投诉和咨询电话,接受群众和舆论的监督。要及时掌握治理工作进展情况,定期向全国治理工作小组报告。对于治理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要立即报告全国治理工作小组和省级人民政府,涉及其他省(区、市)的,还应尽快通报给相关省(区、市),以便及时协调解决。

第三,坚持依法治理,加强责任追究

治理车辆超限超载是一场“攻坚战”,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公路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严明纪律,整顿队伍,规范行为,依法开展治理工作。特别是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和管理,规范执法行为,强化责任追究,切实做到“五个不准”。即:没有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准上路执法;上路执法人员,不准不开收费票据和乱收费、乱罚款;车辆没有称重检测的,不准认定超限超载;车辆没有卸载消除违章行为的,不准放行;同一违章行为已被处理的,不准重复处罚。凡是违反这“五个不准”的,要进行通报和公开曝光,并责令主管部门取消其执法资格,调离工作岗位,造成恶劣影响的要一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构成违法行为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决不姑息迁就。

第四,树立服务意识,加强预案处理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在治理工作中要坚持以人为本,增强服务意识,广大交通执法人员要以许振超、陈德华同志为榜样,把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快捷、舒适、周到、良好服务和交通环境作为治理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使治理过程变为服务人民群众的过程。通过治理,鼓励和保护一切合法道路运输业户的利益,确保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要注重堵疏结合,综合利用经济、行政和法律手段,做到既能有效治理超限超载行为,又能让运输业户获得合理回报,绝不能因为治理工作影响正常的物资运输和经济发展。同时,各地还要认真分析可能出现的问题,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建立灵活的反应机制。一旦出现运力紧张、重要物资运输紧缺、物价大幅波动或社会治安等突发事件,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确保经济和社会秩序的相对稳定。要组织骨干运输企业,提前做好运力储备,保证紧急状态下有足够的运力供应。

同志们,车辆超限超载运输治理工作任务艰巨,意义深远。我们相信,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领导下,在各级党委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在各有关部门的密切配合下,我们一定能够取得治理工作的全面胜利,为促进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

国家发展改革委欧新黔副主任在全国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

(2004年5月11日)

同志们:

刚才张春贤部长代表全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所做的重要讲话,我完全赞同。下面,我就发展改革及相关系统的有关部门如何领会和贯彻这次会议精神,落实《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讲几点意见。

一、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决做好治理车辆运输超限超载工作

张部长已就车辆运输超限超载的严重性、造成的危害和国务院领导对治理车辆超限超载的指示作了全面的阐述。道路运输超限超载,不仅造成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居高不下,严重破坏公路基础设施,扰乱了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也严重影响了我国汽车产业的技术进步和健康发展。汽车产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对拉动内需、扩大就业、提高人民生活质量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近年来,在国民经济总体形势良好的情况下,我国汽车产业得到了快速发展。2003年,全国产销汽车分别达到444万辆和439万辆,创出历史最高水平,跃居世界第4位。今年一季度,全国累计生产汽车130万辆,销售汽车128万辆,较去年同期分别增长25.6%和28.98%。

目前,世界上主要汽车制造商都看好日益增长的中国汽车市场,国内竞争已经国际化。虽然我国汽车工业近年来取得了长足进步,但与发达国家的汽车产业相比,还存在着较大差距。要使仍处于竞争弱势的我国汽车产业增强国际竞争能力,最根本的出路是走技术进步的路子,提高核心竞争能力。但目前混乱的运输市场严重影响了汽车产业的技术进步。在载货车市场上,“大吨小标”的车辆畅销,而按标准设计和如实标定吨位的车辆受到冷落;一些不规范的企业,甚至一些擅自设立的改装车厂,乘市场混乱之机,生产销售违规的“大吨小标”车辆。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机制遭到严重扭曲,遵纪守规企业的正当利益受到严重损害,造成违规生产“大吨小标”车辆的现象屡禁不止,这不仅对汽车的安全行驶带来严重的隐患,给人民生命和国家财产造成巨大损失,还使技术进步在一定程度上失去了作用。如果任生产“大吨小标”车辆的现象存在,中国的载货车和世界水平的差距会越来越大;如果任生产“大吨小标”车辆的现象存在,保护的是落后生产力,打击的是先进生产力,维护的是少数人的不正当利益,损害的是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道路运输严重超限超载现象,已经成为影响社会经济秩序的突出问题,全面治理车辆运输超限超载,已经成为当务之急。因此,我们要从保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从有利于促进先进生产力发展出发,从规范市场营销行为,营造依法经营,优胜劣汰的社会环境出发,必须认真做好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为国民经济的健康持续发展,创造良好的经济和社会环境。

二、坚持求真务实,认真履行职责

各地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和物价部门要以求真务实的态度认真履行职责,努力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宣传,克服困难,坚持不懈,认真做好在用“大吨小标”车辆的吨位恢复和清理查处工作

《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中对在用“大吨小标”车辆吨位恢复的标准要求、具体操作程序和职责分工已做出了明确规定。按照有关精神,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已发通知对在用“大吨小标”车辆吨位恢复工作进行了部署。从进展情况看,多数汽车生产企业对此项工作是很重视的,并已经行动起来,截止目前,已对1000多个在用“大吨小标”车型提出更正恢复申请。但仍有一部分在用“大吨小标”车型,甚至是部分畅销车型没有提出更正恢复。究其原因主要是企业存在观望思想,担心超限超载治理工作不到位而影响销售。要解决这个问题,需要我们认真做好宣传工作。一是让企业充分认识到超限超载的危害性,提高按标准设计、标定车辆吨位的自觉性。二是要让广大企业认清形势,不要存在观望等待思想。目前,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协商,在车辆生产、注册和道路运营管理等各环节统一了标准,形成了严格治理超限超载的联动机制,“大吨小标”车辆今后将愈来愈难以生存;三是企业应意识到生产“大吨小标”车辆本身就是违规违法行为,企业有责任和义务对错误的标定及早进行更正恢复。与此同时,有关部门要作好督促和监督检查工作。对拒不恢复更正的要坚决进行清理查处。国家发改委将会同公安部、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和3C认证管理上,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对瞒报和违规违法行为采取相应处罚措施,情节严重的要取消企业生产资格,按照全国治理超限超载实施方案的要求,努力作好在用“大吨小标车辆的吨位恢复工作。

(二)配合有关部门认真治理整顿车辆非法改装企业

一是各地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及相关部门要认真协助有关部门调查了解所辖地区车辆非法改装企业情况;二是认真调查了解车辆非法改装企业产品合格证来源,并将掌握的情况报国家发改委;对涉及本辖区公告内企业出卖、转让车辆产品合格证的,要认真核实情况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三是对公告内企业出卖、转让车辆产品合格证问题,要依法严肃打击。各地发展改革及相关系统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这项工作。

(三)与交通部门密切合作,积极研究车辆收费政策

治理道路运输超限超载是一项系统工程,制订合理的收费政策,保证各方面在遵守国家有关规定的情况下仍能获得合理的利益,是治本措施。各地物价管理部门要与交通部门密切合作,充分发挥经济杠杆的调节、引导功能, 积极研究制订车辆收费政策,调整和完善车辆通行费和公路养路费的收费标准和征收方式,降低车辆的运营成本,减轻经营者的负担。

(四)进一步大力整顿道路运输市场秩序

要在巩固2003年取得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2]31号)和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国减负[2002]11号)的精神,各地发展改革委及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交通等有关部门继续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坚决取消向机动车辆的不合理收费项目,全面整顿设臵在公路、城市道路、桥梁、隧道上的收费站点,努力创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三、切实转变作风,加强调查研究,做好深入细致工作

治理车辆运输超限超载是一场攻坚战,涉及方方面面的切身利益,问题比较复杂,我们一定要有充分的思想准备,克服各种阻力,坚持不懈。各有关部门和企业要各负其责,通力合作,做好深入细致的工作,确保此项工作圆满完成,并达到预期目标。为此,特对各地发展改革、经委、经贸委、物价等各相关部门提出以下要求:

(一)顾全大局,密切配合

打赢治理车辆运输超限超载这场攻坚战,各部门之间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是关键。各地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和物价部门要树立全局观念,自觉服从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的大局要求,牵头的工作要积极认真做好,配合的工作也要尽心尽责,不推逶扯皮和推卸责任,同心协力地做好治理超限超载工作。

(二)扎实工作,稳步推进,处理好实际问题

目前从事公路运输的业主,90%左右是个体,其中相当一部分又是农民,贷款买车占有一定比例。因此,在对在用“大吨小标”车辆标定吨位恢复工作中,车主和企业可能发生各种矛盾。各地的相关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这个问题。加强调查研究,做深入细致的工作,加强协调,坚持在分清责任的基础上,认真、及时解决车主提出的合理要求,依法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对违法违规的要坚决处理。保证车辆吨位恢复工作平稳、有序进行,保证企业的生产经营正常进行。

(三)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各地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和物价等相关部门要按照这次会议要求把治理车辆超限超载作为重要工作纳入车辆管理工作日程,加强领导,明确责任,落实工作安排,制定具体措施。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把本辖区的事情作好。通过治理整顿工作,大大改善我国道路交通状况,为我国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作出应有贡献。

第13篇:车辆超限超载专项治理实施方案

***车辆超限超载专项治理

实施方案

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 市政府纠风办

(2013年1月10日)

为有效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维护正常的道路交通运输市场秩序,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为期3个月的车辆超限超载专项治理活动。为确保专项治理取得实效,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紧紧围绕科学发展和服务中原经济区建设,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综合治理、突出实效”治超执法工作,确保我省超限超载率明显下降、道路交通事故率明显降低、道路运输秩序明显改善。

二、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三)《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

(四)《车辆超限检测站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7号)。

(五)交通运输部第六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违法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11]577号)。1

(六)《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车辆超限超载

治理建立健全长效机制的意见》(豫政办[2008]56号)。

(七)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政府纠风办《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告》。

(八)《***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告》(永政[2012]3号)。

三、治理内容

(一)强化路面治理。统一超限超载认定标准和处罚标准,加强路面联合执法,坚持卸罚并重,推行首查责任制,对上公路行驶的超限超载车辆坚决卸载到位、处罚到位,消除违法状态,杜绝非法超限超载车辆上公路行驶。对未处理到位放行的,实施责任倒查。

在高速公路入口要对超限超载车辆严格实行劝返;在普通干线公路流动治超要依照程序审批,必须利用流动检测设备实施检测,并将超限超载车辆就近引导至公路超限检测站进行处理;农村公路要完善限高、限宽和限载标志等治超设施。

(二)突出源头监管。交通、工商、公安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配合联动,形成合力,全面清理整顿公路沿线的砂、石、煤矸石等货场,坚决取缔非法经营的货场,严厉打击短途驳载等违规装载行为,从源头上杜绝超限超载车辆出场、出站;要各司其职,严把超限超载车辆装载关、非法

改装车辆关、货源场站市场主体准入关、车辆入户(年审)关,对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货运车辆不得登记和发放号牌、行驶证或车辆营运证,严格实行驾驶证扣分制和营运证年审登记制;要规范货运企业生产经营行为,严格市场准入管理,加强机动车和货运驾驶人安全管理。

(三)形成治超合力。落实交通运输、公安部门联合执法机制,保障治超的路政人员和警力。完善治超联席会议制度,深入研究存在的问题,不断完善治理措施。加强各成员单位信息沟通,搭建联合监管和执法平台,建立路面执法与货运源头互动机制,实现路面执法信息、营运车辆信息和货运源头监管信息交换和共享,对重点路段、时段、区域联合开展多种形式的集中治理活动。

(四)整顿执法队伍。强化执法人员教育培训,开展作风整顿,实行以会代训、季度脱产培训制度。加强执法证件管理,严格持证上岗制度,杜绝随意上路查车行为。坚持文明执法,杜绝仪容不整和执法服装标识不统

一、不齐全现象。规范执法行为,杜绝以罚代管、以罚代卸、乱罚款不开票、双向拦截、追撵车辆、粗暴执法和以各种形式办理“月票”等违规执法行为。

(五)落实责任追究。实行治超工作部门主要领导负责制和交通运输部门分管领导包站制;建立治超工作责任台账。对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非法超限超载车辆上公路行驶

的,除追究路面执法部门责任外,进一步追究责任车辆改装入户、年审和货源装载管理等源头监管单位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实施步骤

本次专项活动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发动阶段(2013年1月10日至2013年1月20日)。组织召开全市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会议,安排部署专项治理工作。组织新闻媒体集中报道治超工作情况,在全社会形成强大的治超舆论氛围。

(二)集中治理阶段(2013年1月21日至2013年3月20日)。明确职责分工,加强协同配合,进一步加大路面执法力度,强化源头治理,规范执法行为,严格责任追究。

(三)总结验收阶段(2013年3月21日至2013年3月31日)。做好做好自查自纠和迎接省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联席办公会议成员单位联合对省直管试点县(市)专项治理工作的检查和验收考核。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专项治理工作实行市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联席办公会议的统一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加强沟通协调,确保专项治理取得实效。

(二)强化部门协作。抽调公安交警10人,交通运政

18人,公路路政50人组成联合执法小组,有关部门按照职

能分工,各司其职,通力协作,形成强大合力,依法依规深入开展治理工作。要建立健全信息抄报制度,及时并规范地将查处的非法超限超载车辆信息抄报公安、交通运输、工商等部门,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三)加大监督力度。有关执法部门要加强队伍素质教育,提高执法水平,按照“严格执法、规范执法、廉洁执法、文明执法”的工作要求,严格遵守治超工作规定,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市交通运输局、公安局、公路管理局等部门要分别成立督导组,对本系统治理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加大纠察力度,严肃查处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顶风违纪等违规违纪行为。对因超限超载运输导致道路桥梁严重损坏及重大交通事故的,将从严追究相关管理部门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注重治超宣传。相关部门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进行宣传,公布举报和监督电话;公路管理机构和高速公路经营单位、货物场站、物流企业要通过发放宣传单、张贴通告和标语等多种形式开展宣传。对治理效果较好的单位、好的做法要及时宣传,对治理不力、问题严重的要予以曝光。

(五)推进制度创新。有关部门要结合超限超载新趋势,针对当前治超工作中存在的体制不顺、机制不活、手段不强、人员管理不规范、志超经费没保障等突出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摸清实际情况,提出改革方案。

第14篇:淮南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办法

淮南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办法

淮南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办法

(2010年7月21日淮南市人民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0年7月26日淮南市人民政府令第125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行为,明确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在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工作中的责任,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公路、桥梁及其设施完好,维护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货物运输(以下简称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活动。

第三条治理车辆超限超载(以下简称治超)工作实行政府主导、分级负责、部门协作、标本兼治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区域内的治超工作,配备必要的办公设施和执法装备,对治超工作所需经费给予相应的保障。

市、县(区)交通运输、公安、发展改革、财政、经济和信息化、工商行政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煤炭)、质量技术监督、国土资源、农业、监察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治超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超限超载登记、抄告、报告、联合执法、目标考核、责任追究和奖惩等制度。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逐步提高治超科技信息化水平,建立统一的治超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共享。

对治超成绩显著的县(区)人民政府,可以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政策上予以倾斜;对治超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超限超载违法行为。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及时调查处理。举报属实的,有关部门可以给予最先举报人适当奖励。

第二章源头治理

第七条生产制造货运车辆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并按照国家规定和设计规范标定车辆的技术数据。

禁止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货运车辆,禁止拼装或者擅自改装货运车辆。

第八条对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条件和《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货运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登记和发放车辆号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得发放道路运输证。农业机械管理机构对不符合有关技术条件的拖拉机,不得登记、核发牌证,不得将低速载货汽车等机动车登记为拖拉机或者变型拖拉机。

第九条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依法许可或者注册登记的重点货运源头单位向社会公示。非法设立配载点、储煤点及经营场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涉及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国土资源行政部门依法查处。

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派驻人员,对本辖区内煤炭、沙石、水泥、建材和物流站场等重点货运源头单位进行监督。

第十条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对非法超限超载行为达到一定限度的货运源头单位、货运经营者、货运车辆驾驶员实行不良行为登记制度,列入质量信誉考核范围,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负责货运源头治理,对县(区)人民政府公示的重点货运源头单位可以实施进驻监管,对其他货源单位,实施巡查监管。

对重点货运源头单位实施进驻监管的,应当设立驻站办公室,配备工作人员,公布执法信息。

第十二条货运源头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治超义务:

(一)明确工作人员职责,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二)对货物装载、计重、开票等相关人员进行培训;

(三)按照规定装载、计重、开票;

(四)对装载货物车辆驾驶员出示的道路运输证和从业资格证进行登记,发放货运装载单;

(五)建立健全源头治超登记、统计和档案制度,并按规定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供相关信息;

(六)配合监管机构做好视频监控和数据联网工作,为进驻人员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和工作条件;

(七)接受货运源头治超执法人员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货运源头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为无牌无证、证照不全、非法改装的车辆装载、配载;

(二)为列入超限超载不良行为记录的车辆装载、配载;

(三)为车辆超标准装载、配载;

(四)为超限超载的车辆提供虚假装载证明。

第十四条货运经营者和驾驶员应当履行下列治超义务:

(一)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

(二)运输的货物符合货运车辆核定的载质量,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

(三)装载货物时向货运源头单位出示道路运输证和从业资格证,不得驾驶超限超载车辆;

(四)随车携带装载单,接受执法人员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承担治超工作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有关法律、法规;

(二)对货运源头等单位履行治超义务情况监督检查;

(三)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维护装载、配载、卸载现场秩序;

(四)发现违法为立即制止,并依法予以处理;

(五)对不属于本部门处理的,及时移送有关行政机关;

(六)根据本办法规定,履行报告、抄告等职责。

第三章路面管理

第十六条市人民政府按照统一规划、规范管理的原则,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置固定超限超载检测检查站。超限超载检测检查站应当设置必要的卸货场地。

新建、改建公路的超限超载检测检查站,应当与公路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运营。第十七条公路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采取固定和流动相结合的方式,对货运车辆进行超限超载检测、检查。

在未设置超限超载检测检查站的路段,公路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使用检测设备进行流动检测,查处车辆分载、合载、绕行等逃避超限超载检测检查的行为。第十八条公路计重收费站发现超限超载车辆,应当将相关称重信息及时报告、移交治超执法部门调查处理。

第十九条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保护农村公路的

需要,在农村公路的出入口设置符合地方标准的限高、限宽设施,严禁非法超限超载车辆驶入农村公路。

第二十条对确定为危桥的,桥梁管理部门或者桥梁所有单位应当设置限制标志,并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采取措施,严禁超限超载车辆通过。

第二十一条车辆驾驶员应当按照指示标志或者执法人员的指挥接受检测检查,不得故意堵塞通行车道或者强行通过。

第二十二条机动车载货不得超过核定的载质量。

超过公路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桥梁上行驶。运输不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车辆确需超限行驶的,应当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取得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涂改、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不得使用伪造、变造、涂改、租借、转让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第二十三条承运人应当持有效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在超限运输车辆上悬挂明显标志,并按照核定的时间、路线和时速行驶。

持有效超限运输通行证的车辆,沿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阻挠通行。

第二十四条对运输可卸载货物的超限超载车辆,由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承运人自行卸载或者分载,所需费用由承运人承担;拒不卸载、分载的,责令停驶;对卸载、分载后的车辆,经过复检确认消除违法状态后,方可放行。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执法人员应当持证上岗,着装整齐、规范执法。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由二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主动出示执法证件。

监督检查专用车辆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标志和示警灯。

第二十六条治超执法单位应当公示执法主体、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执法监督、执法结果和当事人享有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治超执法人员依法在收费站区、服务区、货运源头单位等区域进行监督检查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第二十八条货运源头单位的许可机关或者主管部门对货运源头单位的装载行为负有监管责任。

有关部门在车辆超限超载治理过程中,对超出本部门管辖职权或者需要其它部门进行有效监管的违法行为,应当抄告相关职能部门。被抄告部门应当在7日内,将抄告问题的初步处理意见反馈给抄告部门。

第二十九条货运源头单位、货运经营者、货运车辆驾驶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记入不良行为记录:

(一)货运源头单位一年内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3次以上的;

(二)货运车辆驾驶员一次超限超载50%以上或者超限超载达3次以上的;

(三)货运经营者所属的车辆及驾驶员,超限超载率达30%以上的;

(四)组织、参与集体冲卡,逃避检查、检测的;

(五)殴打、辱骂、威胁执法人员的。

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将有不良行为的单位、个人向社会公告,并实施重点监管。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货运经营者使用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货运源头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罚款,并依法追究其直接责任人、分管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吊销其从业资格证。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元罚款。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载货超过核定载质量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和记分。对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下的,给予200元罚款和记2分的处理;对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不足100%的,给予500元罚款和记6分的处理;对超过核定载质量100%以上的,给予1000元罚款和记6分的处理。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超限运输车辆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卸载,按每超过限定标准1%,加处200元罚款;超过限定标准100%的,处3万元罚款。

运输不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车辆,公路管理机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后,应当责令当事人依法补办审批手续。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规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可以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经批准超限运输车辆未按要求行驶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非法阻挠持有效超限运输通行证的车辆通行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放行。

第三十七条被第一次记入不良行为记录的货运经营者,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培训教育,培训教育合格的,消除记录;被第二次记入不良行为记录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经整顿仍超限超载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吊销其经营许可证,并在5日内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撤销其注册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两次以上被记入不良行为记录的货运车辆驾驶员,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吊销其从业资格证。

第三十八条外地非法超限超载车辆一律不得进入本市。治超执法人员在批准的进入本市道路口,对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劝返或者卸载,并依法查处。

第三十九条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追究直接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情节较轻的,进行训诫或者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一)未健全治超工作机构、未根据需要配备工作人员的;

(二)治超工作经费未给予相应保障,或者将治超补助经费挪作他用的;

(三)对查获的非法超限超载车辆未按规定处理的;

(四)对下级部门、单位报告的治超事项未采取有效措施,或者对主办、协办的治超事项消极应付的;

(五)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本地区、本部门、本行业车辆非法超限超载行

为严重,或者发生重大案情、影响恶劣的。

第四十条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未按规定为治超站点指派执法人员,或者所指派执法人员不作为、乱作为的,根据情节轻重,追究直接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情节较轻的,进行训诫或者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第四十一条公路计重收费站和固定及流动超限超载检测检查站对经称重确认车辆非法超限超载未报告的,或者报告后擅自放行的,根据情节轻重,追究直接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情节较轻的,进行训诫或者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第四十二条公安机关对拒检、闯卡、阻挠治超工作和殴打治超执法人员等阻碍执行公务的违法犯罪行为,接报警后无故不出警或者出警不及时的,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其出警单位直接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情节较轻的,进行训诫或者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第四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对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和《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车辆登记、发放号牌及检验合格;对治超机构抄告的已形成充分证据的非法超限超载车辆未按本办法规定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其责任单位直接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情节较轻的,进行训诫或者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第四十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未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货物运输场所、未依法查处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和非法改装或者拼装车辆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追究直接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情节较轻的,进行训诫或者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第四十五条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未依法查处生产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和非法改装或者拼装车辆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追究直接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情节较轻的,进行训诫或者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第四十六条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对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抄告的矿山、砂石料场、储煤点等货运源头单位非法占地行为未依法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追究直接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情节较轻的,进行训诫或者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第四十七条农业机械管理机构对不符合有关技术条件的拖拉机登记、核发牌证,将低速载货汽车等机动车登记为拖拉机或者变型拖拉机的,追究直接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情节较轻的,进行训诫或者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第四十八条进驻、巡查和联合执法机构对查实的货运源头单位超限超载行为已经抄告移交其主管或者监管部门,主管或者监管部门未按规定及时查处的,根据情节轻重,追究主管或者监管部门直接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进行训诫或者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第四十九条承担治超职责的部门和单位,对查获的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应当倒查其所属单位或者自然人、途经站点、货运源头单位或者非法改装车辆的场所等涉及单位的过错责任,提取相关证据,形成初步核实报告。

责任倒查初步核实工作,应当在7日内完成,案情复杂的,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可延长5日。

第五十条本办法规定的行政责任追究,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决定;

处分的程序,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规定执行;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提请纪检机关给予党纪处分。

对省垂直管理部门行政责任的追究,由市监察机关向省有关行政部门依法提出监察建议。第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阻碍执法部门依法履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一)协助超限或者超载运输车辆逃避检查的;

(二)协助超限或者超载运输车辆强行冲卡的;

(三)侮辱、谩骂、殴打执法工作人员的;

(四)聚众扰乱执法检查或者寻衅滋事的;

(五)其他阻碍执行职务的行为。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车辆超限,是指道路货运车辆车货超过国家标准规定或者交通标志标明的限高、限长、限宽、限载标准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车辆超载,是指道路货运车辆载货超过核定载质量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道路货物运输源头单位(简称货运源头单位),是指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或者注册登记的从事煤炭、沙石、水泥、建材等生产加工企业和物流站场以及其他道路货物运输装载现场的经营者。

本办法所称行政责任追究,是指通过对车辆非法超限超载行为涉及的治超站点、流动稽查机构、装载货物源头、车辆生产和改装及维修场所等单位的过错责任进行倒查,追究其主管部门、监管部门、责任人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治超工作职责的责任。

第五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15篇:市治理车辆超载超限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治理车辆超载超限工作机制,着力解决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保护公路基础设施,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按照省上统一部署,从2014年1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加强车辆超载超限治理(以下简称“治超”)工作,现结合我市“双超”治理工作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1年时间的集中治理,有效遏制严重超载超限违法行为,“大吨小标”和非法改装车辆基本杜绝,进一步规范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行为,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工作任务

(一)严把车辆生产、准入和审验源头关。

由经济和信息化部门牵头,工商、质监等部门配合,全面排查市内货车生产企业,公布合法生产企业名单,严厉查处违规生产企业。对“大吨小标”等不符合国家公告标准的车型,一律禁止在市内销售,并依法申请工业和信息化部更正或撤销其相关产品《公告》。(2014年2月底前完成)

由工商部门牵头,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配合,全面排查市内货车销售企业,凡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非整车出厂货车一律禁止销售,对违规销售行为进行严肃查处。(2014年2月底前完成)

公安部门要严格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的公告办理车辆注册登记,对非法改装等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货车不得进行注册登记和审验,审验发现非法改装等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货车要责令进行纠正,交通运输部门不得办理道路运输证和定期审验。(即时执行)

(二)严把车辆改装源头关。

由工商部门牵头,公安、经济和信息化、交通运输等部门配合,对改装机动车企业进行全面排查,发现非法改装拼装机动车的企业或场所,坚决依法予以取缔。由交通运输部门牵头,工商、公安等部门配合,对机动车维修企业进行全面排查,企业非法改装货车行为一经查实,吊销其维修生产许可。(2014年2月底前完成)

(三)严把货物装载源头关。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要组织安监、公安、交通运输和农机等部门,加强对容易发生超载超限的矿山、水泥厂、沙石料场等货物集散地的监管,以政府名义向社会公布重点货运源头单位。建立健全交通运输、公安部门联合驻点或巡查监管制度,坚决制止超载超限车辆出场、出站。(2014年1月底前完成)

各区市县交通运输、公安部门从即日起迅速摸清辖区底数,建立基础台账,一对一与当地货运企业和业主签订一律不得超载超限的安全责任书和承诺书。凡核发了“运输许可证”的企业、业主和货场由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签订,运输型拖拉机由农机部门负责签订,其他由公安部门负责签订。(2014年2月底前完成)

(四)严把高速公路入口关。

由公安部门牵头,当地人民政府、交通运输部门、高速公路营运公司配合,2013年12月14日至16日排查并确定辖区内高速公路入口管控点,拟定并分批公布高速公路货车可通行入口名单(2013年12月18日前公布第一批名单,2014年1月20日公布第二批名单,2014年3月底前公布第三批名单)。高速公路营运公司按照时间进度安排在相关高速公路入口前提前配备称重设施设备,设置限高门架和警示标志标牌,有条件的要设置渠化货车专用通道、劝返专用通道等。高速公路入口前管控点的管控、疏导、劝返及有关维稳工作由辖区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控点的称重设备、办公临时用房等设施由高速公路营运公司负责提供。

由公安部门牵头,各区市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部门、高速公路营运公司配合,在高速公路省界入口加强对入川货车的管控。有条件的,要在站前收费广场渠化货车专用通道、设置移动称重设备,在货运车辆进站前实施检测,对检测出的超载超限货运车辆直接劝返;无条件的,公安、交通运输部门要设点联合执法,高速公路营运公司配备移动称重设备、设置治超警示标志,提示进入的违法超载超限车辆就近驶离高速公路。加强市际间治超信息沟通,对违法超载超限车辆实施有效管控。(即时执行)

由交通运输部门牵头,公安部门、高速公路营运公司配合,合理统筹规划、调整完善治超监控网络,形成源头监管点、治超检测站、卸货场、流动检测车互联互动、相互补充的治超监控网络体系。(即时执行)

(五)严把路面管控关。

公安、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大联合执法力度,在省政府批准的地方公路固定超载超限检测站、高速公路入口管控点,实行公安、交通运输部门联合治超,落实抄告制度。

高速公路入口管控点由公安部门牵头,交通部门配合实行24小时不间断管控,每个管控点的人员配备不少于8人(公安4人,路政、运管各2人),实行3班倒。

第16篇:淮北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实施办法

淮北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行为,保护公路设施完好,保障公众出行安全,根据《公路法》、《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运输条例》和省交通运输厅、公安厅等十部门下发的《2010年安徽省治超工作实施方案》(皖交路〔2010〕15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的治理工作。 第三条治理车辆超限超载(以下简称治超)工作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联动、源头监管、路面控制、标本兼治”的原则,按照源头监管与路面执法相结合、企业自纠与政府监管相结合、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工作方法,建立治超长效机制,保持治超工作持续、稳定、有效开展。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治超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治超工作经费落实,为治超检测站点建设、治超科技投入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将治超工作纳入对县、区政府和相关部门的年度目标考核,签订目标责任书。市人民政府将对治超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治超不力的单位及负责人、责任人予以责任追究。责任追究办法由市行政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实施。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成立淮北市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交通运输、公安、工商、经信、质监、安监、行政监察、国土资源、财政、国税、法制、农业、宣传等部门和县区政府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交通运输局,作为全市治超工作协调机构,人员从有关部门抽调,实行集中办公。

第七条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路面执法,依法查处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车辆,建设和管理治超检测站点及治超信息管理系统;负责源头治超,通过进驻和巡查相结合的方式,加强对货

源单位、运输车辆装载行为的监管和检查,建立源头单位违法超限超载抄告制度。

第八条 公安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路面执法,依法查处超限超载等交通违法行为;组织警力参与路面联合治超,维护治超检测站点和货源场所的交通、治安秩序;加强车辆登记管理,禁止非

法改装等违规车辆登记使用和年检;依法查处阻碍治超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九条 工商部门对注册登记的货源单位建立信誉分类档案,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对无证照经营的货源单位、车辆改装、汽车维修经营者依法进行查处。

第十条 经信部门负责加强对车辆改装企业的监管,查处违规汽车改装行为,杜绝非法改装车辆出厂。

第十一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加强对改装、拼装车辆企业的检查,杜绝无标生产行为;实施车辆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查处不符合认证要求的车辆改装企业及产品。

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充装单位的安全监管,严禁超载、混装;会同有关部门对因超载引发的伤亡事故进行调查处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 国土资源部门对石料场依法进行清理整顿,对未经审查批准的石料开采、加工场予以取缔;经过批准设立、领取经营资格证的石料开采、加工场,对放行超限超载车辆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取缔。

第十四条 农业部门规范拖拉机等农用车牌证核发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打击农用车非法改装和非法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的行为。

第十五条 国税部门配合公安车管部门、交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下称简称运管机构)对“黑户车”进行规范,对规范中涉及的补税等事宜给予妥善处理。

第十六条 政府法制部门负责研究、出台有关治超工作的规范性文件,依法裁决相关行政复议案件。

第十七条 行政监察部门对相关部门在治超工作中的执法行为加强监督、检查,查处行业不正之风及违纪违规等行为,对不履行治超职责和干扰治超工作的单位、部门和人员依法问责。

第十八条 物价部门要制定超限超载车辆卸载、货物保管、车辆施救等收费标准,指导和监督收费政策的执行。

第十九条 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车辆限超载治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源头管理,建立治超工作联动机制,根据需要在农村公路上设置限高、限宽等设施。

第二十条 各新闻单位要切实做好治超工作的宣传报道,不断提高治超宣传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第三章 源头管理

第二十一条 货源单位是源头治超工作的责任主体。县级以上运管机构对确定的重点货源单位实施进驻管理,对其它货源单位实施巡查监管。

第二十二条 货源单位要配备必要的计重设备,严格执行货运车辆称重检测规定,对进出厂区、货场营运车辆的车辆状况、道路运输证和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实行登记制度,严把货运车辆进场关、登记关、装载关、称重关、出场关,杜绝违规及非法改装车辆装载和超限超载车辆出场(厂、站)。

第二十三条 货源单位落实岗位责任制,健全治超机构,公开相关制度,做到货物装载出厂有记录、进厂有登记、落实制度有记载,配合运管人员开展源头治超监管工作,为进驻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禁止向无合法经营手续或者被列入“黑名单”的货运企业、货运车辆、驾驶员装载、承运货物。

第二十四条 要加大货运源头治超科技投入,配备源头治超办公设备、工作装备,全面建立货源单位和重点路段的治超视频监控系统、称重检测系统、车辆管理系统等,实现准确、高效、先进的数字化、可视化、智能化、协同化的综合信息管理。

第二十五条 运管机构对货源单位履行治超职责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处理;对不属于运管机构法定职权范围或者需要其他职能部门进行有效监管的事项,书面抄告相关部门查处;对屡次出现

违规装载的货源单位、超限超载的运输企业、为超限超载车辆提供非法改装的企业和严重超限超载的车辆记入“黑名单”,建立“黑名单”信息报送系统,及时向相关部门通报。各职能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列入“黑名单”的车辆和企业给予查处。

货源单位的许可机关、注册登记机关或者其主管部门,对运管机构移送的案件应当依法查处,并将处理结果抄告运管机构。运管机构每月应当将货源单位违法案件移送相关部门的情况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运管机构。

第二十六条 公安车管部门、交通运管机构应当根据各自职责,严把货车年度检验和年度审验关,对擅自改变车辆外廓尺寸等非法改装车辆,要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对整改后仍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公安车管部门不予发放车辆年度检验合格证,交通运管机构不得在《道路运输证》上签注审验合格记录。

第二十七条 乡镇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公路沿线的石料场、小煤场及各类货物分装场进行清理整顿。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予以关闭;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严格按照规范标准进行装载;对放行超限超载车辆问题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取缔。

第二十八条 行政监察机关要对货源单位、车辆改装和维修企业在治超工作中的过错责任进行责任倒查,予以问责,并追究其主管部门和许可机关的行政责任。

第四章 路面治理

第二十九条 交通运输、公安部门要密切协作,联合执法,在全市国省干线、重要县道、城市道路等重要路段和关键节点,合理设立固定治超站点;坚持固定检测与流动稽查相结合,共同构建超限超载监控网络,加大对重点地区、重点路段、重点车辆的查处力度。

第三十条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对货运车辆的称重检测,并对车辆是否超限超载予以认定,对确认的超限超载货物实施卸载,并予以处罚。公安部门按照公安部《查处违反装载规定违法行为操作规程》,负责指挥引导车辆到治超检测站点,维护治超检测站点的交通、治安秩序,严厉打击拒检、闯卡、阻挠治超工作和殴打治超工作人员、破坏治超设备设施的行为。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应当完善治超工作应急预案,及时应对治超期间运力紧张、聚众闹事、堵塞交通等突发事件。

第三十一条 坚持实行超载必卸、屡犯必罚、逃逸重处,抓好路面治超的出勤率、查车率、卸载率、移送率,加大路面处罚力度。对检查中发现擅自改变车辆外廓尺寸、加拦板、加钢板等非法改装车辆,要依法强制恢复原状;对检查、检测中发现超限超载的车辆,应当依法责令车辆停驶,并予以卸载。超限超载违法状态不消除的,不得放行车辆。实行路面检测卸载、交警处罚扣分、运管撤销证件相协作执法模式,逐步实现运管部门营运货车数据库、交警部门机动车数据库信息交换和共享。

第三十二条 严格执行“查处分离、罚缴分离”的制度,建立相互制约监督的执法机制,规范执法程序,做到执法公正。

第三十三条 治超执法单位应当在显著位置公示执法主体、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执法结果、执法监督和当事人权利;公示超限超载认定标准、检测程序、处罚标准和监督电话,接受社会

各界监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货运车辆经营者违反下列装载规定的,由交通运输部门按照《安徽省超限超载处罚标准》等有关规定卸载、处罚。

(一)两轴车辆车货总重不得超过20 吨;

(二)三轴车辆车货总重不得超过30 吨;

(三)四轴车辆车货总重不得超过40 吨;

(四)五轴车辆车货总重不得超过50 吨;

(五)六轴及六轴以上车辆车货总重不得超过55 吨。

第三十五条 公安交警部门对现场查处的违法超限超载驾驶人,要给予记分处理;对累积记分超过规定限值的,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处理。交通运管机构对查处的违法超限超载驾驶员,应当按照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办法》给予记分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查处:

(一)强行冲卡,拒不接受检查、检测的;

(二)阻碍治超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威胁、恐吓治超执法人员的;

(四)聚众闹事、恶意堵车、破坏设施等扰乱治超秩序的;

(五)其他应受治安管理处罚的行为。

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治超执法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吊销行政执法证件,调离行政执法岗位,由上级主管部门,对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反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的;

(二)实施行政处罚未消除违法状态的;

(三)利用职务之便为违法行为提供便利的;

(四)渎职失职、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尚未构成犯罪的。

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车辆超限,是指运输车辆车货总重超过国家规定的或者超过交通标志标明的限高、限长、限宽、限载标准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车辆超载,是指货运车辆载货超过核定载质量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货源单位,是指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或注册登记的煤、铁、有色金属等矿产品企业、焦炭、建材等生产加工企业和主要货运、物流站场等大宗货源装载现场的经营者。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第17篇:车辆超限超载工作总结

2010年车辆超限超载工作总结

今年,我站治超工作在上级领导和局党委的大力支持下,我们认真贯彻落实了全市治超工作会议精神,始终坚持“立足源头、依法严管、标本兼治、长效治理”的工作思路,进一步规范治超执法行为,有效落实治超工作长效机制,使治理力度加大,治理方式灵活、治理效果凸显。现将一年来的治超工作总结如下:

一、治超及管理工作的成效

1、上半年共检查车辆8209辆次,其中:超限超载车辆353辆,卸载货物1200吨,车辆超限超载率下降到目前的

4.3%,巩固了治超工作成果,境内公路安全畅通。

2、依法行政,文明执法,车辆超载超限案件查处率达100%,结案率达100%,无行政复议变更、撤销案件和行政诉讼案件;治超文书使用管理规范、程序合法、档案资料齐全,治超工作中无投诉和上访事件发生,无公路“三乱”现象发生。

二、加强宣传,使治超工作深入人心

今年以来,我站紧紧围绕上级治超工作要点,认真履行职能,及时召开治超工作协调会议,加强联合执法力度,形成了部门联动效应,同时不断扩大宣传范围,形成了全力治超的良好局面,治超长效工作机制的建立,使我站的治超工作

始终处于高效、有序运转。

在治超中,注重做好超限超载治理宣传工作,围绕超限超载的危害、治理的意义与目的、治理标准与措施等主要内容,准确把握“治超”宣传报道的导向性,形式上充分体现治超宣传报道的广泛性,利用广播电台、有线电视等媒体向社会宣传治超工作的重要性,将宣传面延伸到乡、村和个体运输经营户。宣传工作的有效开展,使治超工作得到了社会各界和车主、驾驶员的理解与支持,保持了正面舆论导向,减少和防止了治超过程中出现的暴力行为。对树立路政执法形象,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和推动治超工作深入扎实开展起到了积极作用。通过宣传,使广大公众对治超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大增,为治超工作营造了一个良好的舆论环境和社会氛围。

三、文明执法,形成和谐治超的社会环境

为提高办事效率,端正工作作风,树立窗口的服务形象,我们始终坚持把队伍作风建设贯穿于治超的实际行动中去。一是坚持政务公开制度,设置包括“举报投诉电话”、“车辆超限超载认定标准”、“执法人员正面照片”、交通部规定的“五不准”、“九不准”和“十条禁令”、“超限超载车辆检测、卸货和处罚执行程序”等内容的告示栏,严格执行、规范执法,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二是严格依法行政,规范治超执法行为,落实行政执法责

任制、过错责任追究制。执法人员均具备执法资格,执法过程中严格按照操作程序进行管理,杜绝了“吃、拿、卡、要”现象和公路“三乱”行为的发生;

三是提高服务意识,增强服务水平。针对群众的不解和疑问,执法人员要不厌其烦地进行解释和宣传;

四是进一步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加强安全生产宣传,组织执法人员做好自我防范;完善和落实各项应急预案,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明确安全责任,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度;采取定期检查和日常防范相结合,保障安全设施齐全、完好、可用。

今年,我站治超工作通过各级各部门协调联动,全体治超执法人员扎实工作,治超工作取得了阶段性胜利。但是离区、市治超部门的要求还有差距,今后我们将继续从维护公路安全畅通,加大治理力度,保障经济健康发展角度出发,认真履行职责,扎实开展工作,确保治超工作取得实效。

第18篇:车辆超限超载监督管理

超限超载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宗旨和依据】为了增强机动车货物运输超限超载监督管理法治化,维护道路运输秩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对机动车超限超载实施货物运输行为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体制和机制】机动车货物运输超限超载监督管理坚持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工作体制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协同实施、区域联动治理、责任倒查保障、社会广泛参与的运行机制。

第四条【措施和目标】机动车货物运输超限超载

1 监督管理应当落实下列工作措施和目标:

(一)制度建设与宣传教育齐抓并重;

(二)严格执法与科学管理同步加强;

(三)综合治理与专项整治紧密结合;

(四)源头管控与机动巡查有机协调;

(五)法治效果与社会效果一体推进。

第五条【社会参与】机动车货物运输经营者和与 机动车货物运输相关的其他生产经营者,都有义务遵守本办法;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利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实施监督。

负有机动车货物运输超限超载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应当公开监督电话、邮箱,为社会监督提供便利。

第二章

责任主体

第六条【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机动车货物运输超限超载监督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职责协调、绩效考核职能,确定部门责任,调整充实人员,保障工作经费,制定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将落实责任情况的考核纳入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和绩效考核体系,并定期或者适时召集有关部门研究工作措

2 施,解决突出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协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履行机动车货物运输超限超载监督管理职责,并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部署参与有关工作;对农产品销售运输的超限超载行为进行教育、疏导,为遏制超限超载运输农产品状况提供有力措施和便利条件。

第七条【交通运输】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承担机动车货物运输超限超载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职责;具体事宜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路政管理机构实施。

第八条【公安交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检验标准和相关技术规范的机动车,不予核准登记、不予发放号牌、不予办理年检手续。

第九条【道路运输】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法定职责范围内行使道路运输监督管理职能。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核准登记、不予发放号牌、不予办理年检手续的机动车,不予核发道路运输许可证。

第十条【安全生产监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3 依法实施危险化学物品、易燃易爆物品超载、混载行为的监督检查,依法调查处理超限超载运输安全生产事故。

第十一条【质监】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对超限超载运输检测设备设施依法实施计量检定;对机动车制造、改装企业及其相关产品,按照国家强制性标准实施认证、召回制度。

第十二条【工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非法拼装、改装机动车,非法销售拼装、改装机动车,或者维修报废机动车的生产经营者依法查处、取缔。

第十三条【综合部门】 财政、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等主管部门,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履行机动车货物运输超限超载监督管理相关职责。

第十四条【政府法制】政府法制机构应当为机动车货物运输超限超载监督管理的制度建设、行政执法人员法治培训提供指导、支持,加强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讼工作,监督和保障行政行为合法、适当。

第十五条【行政监察】行政监察机关对负有机动车货物运输超限超载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履行职责情况实施行政监察,并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实施行政问责。

4 第十六条【车辆源头单位】机动车制造、改装、维修等生产经营者,不得制造、改装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和相关技术规范的机动车,或者维修、改装、拼装报废机动车。

机动车销售、货物运输经营者,不得销售、使用前款所列机动车。

第十七条【货物源头单位】矿山、钢铁、重型设备制造等企业和集中批发或者配发货物的经营场所等货物集散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经营者或者实际管理者承担责任:

(一)对违反货物装载、配载规定,超限超载运输货物的机动车予以放行;

(二)为没有机动车号牌、行驶(驾驶)证、道路运输许可证等证件的承运人员或者驾驶人员装载、配载货物;

(三)为擅自改变机动车注册登记的结构、构造、特征的承运人员或者驾驶人员装载、配载货物;

(四)为机动车超限超载运输货物的有关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员提供虚假装载单据、证明;

(五)对机动车货物运输超限超载提供便利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驾驶人员】机动车货物运输驾驶人员

5 应当加强行车安全意识;学习掌握货物装载、配载专业知识;随车携带货物装载单、行车(驾驶)证、道路运输许可证等;协助、配合超限超载执法人员的检测、检查等工作;不得实施或者参与明知超限超载的机动车货物运输行为。

货物运输经营者不得采取任何方式引诱、强迫驾驶人员驾驶超限超载的机动车实施货物运输行为。

第十九条【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机动车货物运输超限超载行为提供便利;不得隐匿超限超载证据或者包庇超限超载责任人员;不得干扰、阻碍超限超载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

超限超载检测

第二十条【检测场所】机动车货物运输超限超载检测采取固定场所检测为主的方式,在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机动车货物运输超限超载检测场所进行,并由路政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职责分工的规定共同组织实施。

检测场所应当配置计量、卸载、分装、清障、隔离、减速等必需的装备。计量、检测装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执行检测、执法职务的路政管理机构人员配

6 置应当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布的相关标准。检测流程、认定标准、检测结果、处置措施、执法依据等,应当向当事人公开。当事人不承担检测费用。

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支持有序试点、实验、示范,探索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逐步推进检测场所建设、管理及卸载、分装、清障、保管等事务与行政职能分离,实行社会化运营。

第二十一条【场外检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路政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使用移动检测装备,在检测场所以外进行检测;检测认定为超限超载的,就近引导至检测场所处置:

(一)路网密度较大,实行固定场所检测难以保 障道路畅通、交通安全的;

(二)逃避固定场所检测,故意绕行的情形严重 的;

(三)对短途运输超限超载或者运输途中驳载行 为,不采取场外检测事后难以取得证据的。

场外检测不得在高速公路主干线上进行。 第二十二条【检测认定标准】检测认定机动车超限超载运输货物,适用下列标准;国家修改、调整检测认定标准的,从其规定:

(一)二轴机动车,车货总重量超过18顿的;

(二)三轴载货机动车,车货总重量超过25顿的;

(三)四轴载货机动车,车货总重量超过31顿的;

(四)四轴全挂机动车,车货总重量超过36顿的;

(五)五轴全挂机动车,车货总重量超过43顿的;

(六)六轴以上机动车,车货总重量超过49顿的。前款所列限额以下的机动车,装载质量超过行驶证核定载质量的,应当认定属于超限超载。

未列入国家公布的悬浮轴机动车生产名录或者经检测悬浮轴落地承载能力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机动车,其悬浮轴不计入总轴数。

采取目测方式取得的超限超载信息,不得作为认定超限超载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科学施检】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超限超载检测工作的科技化、电子化、信息化建设,保障超限超载检测信息系统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布的数据交换标准,适应远程查询、检测场所执法信息化和国务院、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与检测场所三级联网的要求。

第四章

管理与执法

8 第二十四条【宣传教育】负有机动车货物运输超限超载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以货物运输经营者及其相关生产经营领域从业人员为重点,因地制宜地开展货物运输超限超载的危险性、危害性、违法性学习、宣传和教育活动,增强遏制货物运输超限超载行为的法治化社会环境。

第二十五条【源头管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负有机动车货物运输超限超载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结合当地实际,将机动车生产、改造、维修、销售企业,矿山、钢铁、重型装备制造等企业,以及集中批发或者配发货物的经营场所等货物集散地,列为货物运输超限超载源头治理重点,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采取下列管控措施:

(一)对生产、改装、销售货物运输机动车的企业及其产品进行集中清理;

(二)依法查处机动车维修企业非法改装、拼装、维修报废机动车行为;

(三)加强货物运输机动车注册登记和市场准入监管;

(四)控制、禁止超限超载货物运输机动车驶离货物装载场所;

(五)推广高速公路入口超限超载检测、阻截制

9 度,优化调整国家和自治区公路干线超限超载检测场所布局;

(六)完善农村公路限宽、限高保护设施。第二十六条【场外执法】路政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超限超载机动巡查、执法检查工作制度,及时查处超限超载违法行为;在超限超载问题突出,危及公路安全的路段,可以设置监控、检测装备;在危及交通安全的路段,经通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设置警示标志、减速设施或者采取其他安全防护措施。

第二十七条【联动执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负有机动车货物运输超限超载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建立联动执法机制,规定联动执法的组织形式、程序、权限和责任。

联动执法一般不采取联合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方式。

第二十八条【信息共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负有机动车货物运输超限超载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推进信息互联互通互用系统建设,实行资源、成果、信息对接,执法证据互补、互用,增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效能。

第二十九条【诚信约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

10 组织负有机动车货物运输超限超载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创新监督管理方式,与货物运输经营者及其相关生产经营领域从业人员签订治理货物运输超限超载诚信约束责任书、承诺书,明确诚信约束措施,建立履行责任书、承诺书档案,记录并适时公开诚信履行责任、承诺的情况,及时考核兑现诚信履约奖惩。

第五章

超限超载许可

第三十条【申请】机动车超限超载运输不可解体类物品等,运输经营者或者货物承运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事先提出超限超载运输申请:

(一)跨州、市(地)运输的,向自治区路政管理机构申请;

(二)跨县(市)运输的,向货物始发地的州、市(地)路政管理机构申请;

(三)在县(市)内运输的,向货物始发地的县(市)路政管理机构申请。

申请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超限超载运输货物的,适用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办理】受理超限超载运输申请的路政管理机构,应当对超限超载运输路线进行实地勘测;

11 可能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需要对道路、桥梁、隧道采取加固、改造措施的,应当制定加固、改造方案,明确加固、改造等费用由申请人承担,并与申请人签订协议。加固、改造方案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养护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第三十二条【不予批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路政管理机构不予批准超限超载运输:

(一)车货总重量超过本办法规定的限额,或者机动车轴载量超过国家标准的;

(二)机动车车体高、宽、长超过公路、桥梁、隧道安全行驶设计标准的;

(三)行驶路线经过四级公路、等外公路或者技术状况低于三类的桥梁的;

(四)使用非法改装、拼装或者“大吨小标”机动车实施运输的。

未获得批准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超限超载运输行为。

第三十三条【批准执行】按照本办法审查通过,路政管理机构批准机动车超限超载运输货物的,应当向申请人核发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机动车超限超载运输货物通行证,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

12 运输护送、监督。

机动车超限超载运输货物通行证适用于单程运输,一车一证,车证相随;持证机动车应当按照证载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并在车体明显位置悬挂超限超载警示标志。

禁止借用、转让、伪造、变造或者使用过期的超限超载运输货物通行证。

第六章

超限超载处置

第三十四条【卸载、分装货物】路政管理机构对未取得机动车超限超载运输货物通行证,违反本办法规定超限超载运输的货物,适用责令当事人限期在超限超载检测场所自行卸载、分装、清障等处置措施,一般不适用罚款等行政处罚;当事人在限期内执行处置措施的,不得向当事人收取处置费用。

当事人请求路政管理机构提供卸载、分装超限超载货物所需运输、包装、保管等条件的,路政管理机构可以给予协调、联系,有关费用由当事人自理。

第三十五条【拖离、扣留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路政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对超限超载运输货物的机动车,适用拖离、扣留处置措施,

13 但是不得向当事人收取处置费用:

(一)故意堵塞或者强行通过超限超载检测场所的;

(二)采取驳载、绕行等方式逃避超限超载检测的;

(三)持有超限超载运输货物通行证,但是违反证载时间、路线、速度行驶的。

对损毁公路或者公路附属设施,拒不接受调查处理,或者为驳载、绕行逃避超限超载检测提供便利的机动车,适用前款规定。

第三十六条【海关铅封货物】海关已经对机动车所载货物(集装箱)施加铅封标识,路政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进行超限超载检测、处置的,应当责令并引导机动车就近驶入海关监管场所,在海关监督下进行检测、处置。

对进出国境口岸的超限超载机动车所载货物(集装箱),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开启或者损毁海关铅封标识。

第三十七条【超限超载农产品】机动车超限超载整车运输蔬菜、瓜果等农产品或者禽类、鱼类和其他鲜活产品的,应当实行不扣车、不卸载、不罚款原则;但是应当采取现场告诫、登记措施,并通报机动车注

14 册登记地的路政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第三十八条【其他不适用卸载货物】超限超载运输下列货物的,不适用卸载、分装处置;但是应当采取现场告诫、登记措施,并通报机动车注册登记地的路政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一)不可解体类货物;

(二)冰箱、彩电、机动车等标准规格类货物;

(三)油类、可燃气体类、危险化学品类或者其他易燃易爆类货物。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车辆源头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由质量技术监督、工商、公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实施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取缔。

第四十条【货物源头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由路政管理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一并提请核发相关许可证、执照的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相关许可证、执照。

15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适用前款规定处罚。

第四十一条【驾驶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

(二)项、第

(三)项规定的,由路政管理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并提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给予扣分、扣照处理。

第四十二条【超限超载运输】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适用国务院《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有关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对驾驶人员,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并提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给予扣分、扣照处理;对责任单位,提请核发相关许可证、执照的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相关许可证、执照。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适用前款规定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一并收缴借用、转让、伪造、变造或者过期的超限超载运输货物通行证。

第四十三条【诚信约束】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诚信约束,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机动车:实施货物运输超限超载行为1年 内超过3次的,依法吊销车辆营运证;

(二)运输企业:实施货物运输超限超载行为的 车辆1年内超过本企业货物运输车辆总数10﹪的,依法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三)驾驶人员:实施货物运输超限超载行为1 年内超过3次的,依法责令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

前款规定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实施程序、具体依据、实施结果等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四十四条【补充】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其他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实施行政处罚,不免除违法行为人依法应当承担的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公职人员】负有机动车货物运输超限超载监督管理职责的公职人员玩忽职守、渎职失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用语涵义】本办法所称超限运输,是指超过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交通标志标明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规定,机动车载物在道路上行驶的行为;所称超载运输,是指机动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在道路上行驶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数;所称“超过、低于”,均不含本数。

第四十七条【施行时间】本办法自

日起施行。

第19篇:车辆超限超载治理情况的调查报告

关于大保高速公路车辆超限超载治理情况的调查报告

随着高速公路的快速发展和社会的进步,速公路运输也得到了较快的发展。但是,在发展的过程中出现了一个不和谐的音符,一种畸形的运输形式—超限超载运输也应运而生,且有愈演愈烈一发不可收拾之势。这种运输形式不仅威胁驾驶员及交通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而且导致运输市场秩序混乱,运价恶性竞争,企业和经营户举步维艰。同时形成道路安全隐患,对公路桥梁等基础设施造成严重毁损。那么什么是违法超限运输?它的危害有多大?违反了国家哪些法律法规以及如何进行治理?带着这几个问题,笔者来到大保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大队进行了为期两个月的调查了解,共有2900多辆货车和3个车属单位参与了随机抽样调查和典型访问。

一、车辆超限超载的情况及特点

超限超载运输是指违反国家交通部《超限超载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的运输行为。具体有:(1)车辆在承运可以解体的物品时,轴载超过限定标准的;(2)车辆载货时长、宽、高超过规定标准但未办理审批手续时;(3)车辆在承运不可解体的大件物品时,未按规定提出申请或者提出申请但未获批准的。

从大保路政大队提供的资料中我们了解到:自大保高速公路建成通车以来,车辆超限超载现象就普遍存在。近2年来超限超载问题越来越突出。据统计:2005年1-月检查车辆34245辆,超限超载车辆有21177辆;2006年8-9月,笔者随保山路政中队路巡人员到大保高速公路上,对超限超载车辆进行随机抽查。共检查车辆9678辆,其中超限超载车辆8456辆,卸载车辆7666辆,卸载重量35124.69吨,路政部门平均每月投入执法检查人员1100人次。通过统计分析,我们发现车辆超限超载呈现以下特点:

(一)按超限划分标准来看,超长2%、超宽7%,超高19%、超载72%、超载车辆占2/3。

(二)按车辆轴数来划分,二轴车18%、三轴车20%、五轴车55%,五轴车占总数的一半以上。

(三)按超载吨位来看,超2-4吨的30%、超5-10吨约30%、超10吨约35%,大约各占1/3。

(四)从季节上来看,4-5月、8-11月属超限高峰时期,占全年总数的90%,旱季更为突出。

(五)从所承运货物分析,农副产品、鲜活水产占20%;木材、白糖20%;矿产资源占55%;其他货物5%。承运矿产资源的车辆超载尤为严重。

二、违法超限造成的严重后果

(一)严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威胁公路桥梁涵洞的安全。

车辆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诱发了大量交通事故。据保山路政中队的资料统计:仅2004年—2005年大保高速公路保山辖区就发生175起货车交通事故,且70%的的交通安全事故是因车辆超限超载运输造成,50%的死伤事故是和违法超限超载有关的。车辆违法超限超载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巨大损失。例:2005年10月,仅一个月的时间,正值烤烟运输高峰期,在大保高速公路发生了6起交通事故,全是因拉烤烟严重超高车辆转弯侧翻而引发的事故,直接经济损失达50多万元。我国《公路法》第五十条规定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而该案例中的超限行为已严重违反了《公路法》的有关规定,并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也未请主管部门帮助采取防护措施,严重影响了道路交通安全畅通。

(二)严重损坏了公路基础设施。

超限超载车辆的实际荷载远远超过了公路桥梁的设计承受荷载。一辆双轴车超载10吨的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一次,相当与一辆标准双轴车行驶了3—4次。致使高速公路损坏,缩短正常使用年限,不得不提前进入大中修,增加了维护费用。

(三)导致运输市场恶性循环,竞相压价、承揽货源。

车主们以违法超限超载来获取最大利润,超的越多赚的也越多,形成了“压价→超限超载→运力过剩→再超”的恶性循环。标准载货车五次拉的货物,超载车依次就可以拉完,导致运价大跌。

(四)造成“大吨小标”车辆泛滥。

为迎合车辆超限超载运输要求,一些汽车生产商竞相生产“大吨小标”车辆,将可承载30吨的车辆标为载质量为5吨的的车辆;一些汽车改装厂和修理厂也纷纷非法改装车辆,将明明是四轴车通过安装一排假车轮而改为五轴车,过超限检测点时由原来可拉40吨的车变为50吨,钻了法律的空子,又严重影响了汽车工业的健康发展,破坏了正常的社会秩序。

三、超载存在的主要原因

(一)油价上涨。据到保山城区附近的几个加油站了解,近年来,我国原油价格受国际油价的影响一路攀升。2005年至2006年8月0#油从2.57元—4.97元;90#汽油从2.58元/升到4.95元/升,涨幅达74%。运输中油的费用就翻一翻,运输成本也随之增加,令广大驾驶员不堪重负。

(二)运价下跌。由于运输市场管理混乱,运价普遍偏低。据保山货运配载信息服务中心人员了解,由保山至昆明普通货物运价100远/吨左右;木材、铁矿稍微高一点,也仅150元/吨。

(三)过路费高。因贷款修路,收费还贷,所以过路费普遍偏高。

(四)贷款买车。大保公路沿线地区属经济欠发达地区,从对保山货运站辛街货运站的调查询问中了解,有近85%的挂靠车都是贷款抵押买车,每月利息都要几千元,养路费都交不出来。

(五)牟取暴利。有相当大部分车主受到利益驱使,通过违法运输来获取暴利,运输业中曾流传一句话:“想要富,超限运输”。

总的来说,超限的原因主要有两点:一是主观原因,大部分驾驶员法律意识淡薄,认为治理是短期行为且法不责众,没有充分认识其危害性;二是宏观原因,油价高、运价低、过路费高,这两高一低必然导致驾驶员违法运输。

四、超限治理的主要对策

(一)法律方面。

一是按照交通部等三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的幽囚和超限超载认定标准,依据《公路法》、《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运输条例》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对违法超限超载车辆进行处罚,严格实施卸载,消除违法行为;二是全面推进对超载车辆驾驶员实施交通违法行为累积积分制度;三是严厉打击暴力抗法行为,确保执法人员安全;四是严格执行“五不准”规定和“十条禁令”等有关纪律。坚持依法治超,切实规范执法行为。

(二)行政执法方面。

据保山路政有关人员介绍:治理工作将由“巩固成果、依法严管、重点突破、有效推进”逐步转入“突出源头治理,强化执法能力,完善监控网络,建立长效机制”阶段。综合运用经济、行政、法律手段,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确保治超落到实处,在巩固和扩大治理成果的基础上逐步建立起完善的治超工作长效机制。

1、加强领导,进一步落实责任制

各部门知道协调,明确职责,强化督导检查。把治超工作列如年度工作重点,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确保治超工作深入。

2、坚持联合治超,加大依法严管的力度。

交通、公安、运政继续实行路面联合执法治超,确保人员投入,坚持齐抓共管,协同作战,始终保持严格执法的态势,以巩固成果,防止反弹,按照有关治超的规定严厉进行重罚。同时严格实施卸载,消除违法行为,对严重超限超载的违法运输车辆,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从重处罚。

3、严厉打击暴力抗法行为,确保执法人员人身安全。

对拒不接受检查、强行冲卡、带车绕行的地段,增派人手,加强巡逻,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对阻碍执法检查人中员实施人身侵犯、破坏治超设施的,依法追究其责任。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严厉打击暴力抗法行为,确保执法人员人身安全,创造良好治超执法环境。

4、从实际出发,开展高速公路计重收费。

禁示违法超限车辆驶入高速公路,可在高速公路的入口处设置相应的称重检测设备,通过经济杠杆、技术手段,消除违法超限所得,铲除其生存的土壤,让违法者无利可图。目前,我省已在祥临公路上开展计重收费试点工作。

5、进一步降低运输成本,保障物资运输。

采取有效措施,切实降低多轴大型贷车的通行费收费标准和运输成本,鼓励多轴大型运输车辆发展,优化道路运输结构,提高道路运输效能。建立鲜活农产品流通的“绿色通路”保障整车且合法装载的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高速畅通。

第20篇: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

《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七条从事道路货物运输装载的经营者(以下简称货运源头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3

4

5

6

安徽金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2014年6月4日宣

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汇报
《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汇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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