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XXX,男,1958年6月12日出生,户籍和现住址均为兴文县共乐镇毛村十组16号,身份证号码5125341958******14,联系电话15883*****0。 被申请人:兴文县兴达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强 ,职务:总经理 , 住所:兴文县毛村大横山兴达煤矿,电话:13890965136。 申请仲裁事项: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的7个月:2400*7=16800元。
2、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880*10=28800元
3、停工留薪待遇:2400*12=28800元。
4、护理费:50元每天,共90天。50*90=4500元
以上共计:78900元
事实及理由:
申请人于2012年9月23日09时许在兴文县兴达煤业公司井下打车时,被斗车压伤左足造成左足筋伤伴趾骨骨折。经宜宾市劳动委员会鉴定,符合《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06)鉴定标准 拾级。当事双方未达成赔偿协议,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协议,请贵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
致此
兴文县劳动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申请日期:2014/1/15
《仲裁申请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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