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性别:出生日期:
住址:
委托代理人:性别出生日期:
住址:
工作单位:
被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住址:
仲裁请求:
1、被请求人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专利“汽车方向盘锁”的侵权
产品。
2、被请求人赔偿请求人10万元。
3、被请求人承担本案一切仲裁费用。
事实与理由:
汽车方向盘锁(专利号:zl02231446.6),于2004年5月19日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实用新型检索报告。此专利技术仅应用于深圳市宝安区奥奇锁业有限公司(该公司是原告自家经营的个人独资企业)生产系列方向盘锁,除此之外从未许可任何个人和企业使用本专利技
术。
请求人在2009年1月发现被请求人生产销售侵犯专利“汽车方向盘锁”的侵权产品,在2009年5月向温州市知识产权局提交了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处理,温州市知识产权局对被申请人进行了现场查处且组织了开庭审理。后经请求人与被请求人协商,与2009年7月4日双方达成和解并签订了“和解协议”(证据一)。和解协议第一条约定:“被请求人立即停止生产,3个月内收回市场侵权产品存货。被请求人保证在请求人专利有效期内不再生产销售侵犯上述专利产品,否则被请求人赔偿请求人损失10000元(十万元整数)”然而时隔一年,别请求人赔偿请求人仍然在肆意生产销售。被请求人是对和解协议的完全违背。
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贵委提出仲裁申请,请依法裁决。
此致
温州市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年月日
附:
1.仲裁申请书副本一份;
2.有关证据材料一份。
《仲裁申请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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