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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机构内部审计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2 10:40:40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出机构内部审计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派出机构的内部审计监督,规范内部审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证监会设立专门的内部审计机构(以下简称“审计机构”),对派出机构实行内部审计,履行内部审计监督、评价职能。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审计机构对派出机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性,财务制度的健全、有效性,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性等进行独立检查的行为。

第四条审计机构依法履行审计职责,可以采取现场审计、非现场审计和审计调查等方式。

第五条内部审计以国家有关财政、财务、会计制度、中国证监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中国证监会批复的年度经费预算、工资计划等为审计依据。

第六条派出机构的例行财务收支审计工作一般每3年安排一次。但接受过审计署、财政部等外部监督机关的审计,或其主要负责人接受过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派出机构除外。

接受过审计署、财政部等外部监督机关审计的派出机构应将相关报告及时报送给审计机构。

第七条中国证监会组织人事、纪检监察、会计部、派出机构协调办等相关部门建立内部审计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审计中出现的问题,及时交流、通报内部审计情况,促进内部审计结果的合理运用。

第二章审计机构与人员

第八条审计机构设专职审计人员。

审计机构可以聘请外部中介机构和专业人员,协助审计机构完成审计工作。审计机构还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将内部审计工作委托外部中介机构,由外部中介机构独立工作并出具审计报告、专项审核或专项调查报告等文件。 外聘中介机构的费用由中国证监会承担。

第九条审计人员执行审计项目时,与被审计机构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被审计机构有权申请有利害关系的审计人员回避。

第十条实施审计项目的审计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有外聘人员时不得少于三人。

第十一条审计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忠于职守,廉洁自律,坚持原则,客观公正,保守秘密。

第十二条审计人员应当积极参加各项审计业务继续教育活动,以保持和增强专业胜任能力。

第三章审计内容

第十三条内部审计项目主要包括:

(一) 例行派出机构财务收支审计;

(二) 派出机构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三) 其他专项审计(调查)。

审计机构实施审计项目时,应对被审计机构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有效性予以充分关注。

第十四条例行派出机构财务收支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已记录的资产是否存在,是否存在未记录的重要资产;重要资产的产权是否明确、购置是否有适当的授权、保管是否良好、使用是否恰当、维护是否及时、报废手续是否健全;

(二)各项收入记录是否完整,包括中国证监会拨款、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的记录是否完整;

(三)是否存在擅自设立项目向被监管对象收费等问题;

(四)是否本着节约开支、提高效率的原则,管好用好预算资金;是否严格按预算规定的支出用途使用资金;是否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挤占挪用预算专项资金;

(五)是否存在巧立明目,转移资金,设立“小金库”、“账外账”,违规为本部门谋取不当利益的问题;

(六)预算结余是否按财政部、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正确使用和核算;

(七)是否建立必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已建立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有效并得到一贯执行;

(八)是否有其他违法违规问题。

第十五条派出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办法》(证监发[2001]70号)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审计机构对派出机构内部控制制度进行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 是否建立了必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如经费报销的审批手续是否完备;重大财务支出项目是否按制度规定的决策程序办理;经费开支标准的制定是否合理、合法;财会人员的配备是否符合《会计法》的要求;账户的设置是否符合国家规定;固定资产管理是否有相应的办法等;

(二) 所建立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能满足内部管理的需要;

(三) 所建立的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是否有有效记录,在被审计期间是否得到一贯遵守。

第十七条其他专项审计(调查)包括基建工程专项审核及中国证监会领导下达的其他特定工作。

基建工程专项审核是指参照有关主管机关的相关制度,对基建项目预算、结算、决算的真实性、合法性、可靠性、完整性进行审核。

第四章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八条中国证监会内部审计工作实行计划管理。

审计机构在充分考虑年度例行审计项目、干部人事调动计划等情况的基础上,征询中国证监会组织人事、纪检监察、派出机构协调办等相关部门意见后编制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主管会领导批准后实施。

审计项目确定要体现“积极稳妥,量力而行,保证质量,防范风险”的原则。 第十九条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内部审计工作的一般程序:

(一)审计机构以书面形式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二)审计机构于审计工作开始前10个工作日向被审计机构下达审计通知书,明确审计范围、内容、方式、时间、要求及审计纪律等事宜。

被审计机构按照审计通知书的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有关资料,积极配合审计工作。

(三)审计人员检查被审计机构的凭证、账簿、财务报告等会计资料及相关合同、会议记录等有关文件,与被审计机构进行充分的交流与沟通。

对审计报告中需引用的数据和资料由被审计机构财务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四)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外勤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审计报告初稿送审计机构核阅,由审计机构送被审计机构征求意见。

被审计机构在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送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意见报送审计机构。逾期不反馈意见的,视为同意审计报告。

(五)审计机构收到被审计机构书面意见后,将有关意见通知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在收到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特殊情况下可延长到20个工作日内),形成审计报告。

审计机构直接审计派出机构的工作程序参照上述程序。

第二十条被审计机构需向审计人员提供的资料:

(一) 主要负责人被审计期间的述职报告;

(二) 审计期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表;

(三) 银行账户及银行对账单;

(四) 涉及财务管理的各项制度;

(五) 与财务收支有关的会议纪录;

(六) 重要的经济合同;

(七) 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八) 经济案件及遗留问题;

(九) 其他部门的检查报告及本单位就检查报告有关问题的说明或回函;

(十) 审计人员认为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一条审计人员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并尽量做到一事一稿。

工作底稿包括:

(一) 审计项目名称及其编号;

(二) 审计事项发生的日期、文件号、凭证号、会计分录、金额等;

(三) 审计事项主要内容的摘录;

(四) 审计测试程序、审计方法及审计结论;

(五) 附件的主要内容及张数;

(六) 被审计机构意见及相关人员签名;

(七) 审计组制单人、复核人签名及填制日期;

(八) 应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审计人员应将工作底稿及时分类整理,并在审计项目结束后移交档案管理部门存档。

第二十三条审计报告一般包括审计基本情况、审计结果、审计评价、审计建议等内容。

审计报告一式八份,被审计机构两份、审计机构两份,组织人事、纪检监察、派出机构协调办等相关部门各一份,存档一份。

第五章审计评价及审计结果运用

第二十四条审计评价应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审计评价还应注意区分前任责任与现任责任、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直接责任与间接责任、故意违规违纪与工作失误的界限。

第二十五条所聘请的中介机构在审计过程中遇有重大问题,须随时向审计机构报告;对有重大经济违法违规嫌疑的,由审计机构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查;构成违纪的,移送纪检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审计终结后,审计机构应根据审计报告对审计事项作出审计评价,出具审计意见书;如被审计机构存在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需给予处理的,应依法作出审计决定,出具审计决定书;在必要时,审计机构还可向被审计机构提出改进财务收支管理和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等方面的审计建议。

报分管会领导批准后,审计机构应将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和审计建议书在10个工作日内送达被审计机构。

第二十七条审计机构应及时向组织人事、纪检监察、派出机构协调办等相关部门报送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和审计建议书,并及时向纪检监

察部门移送审计发现的违法、违纪、违规问题和线索。组织人事、纪检监察、派出机构协调办等相关部门也应将运用审计结果的情况反馈给审计机构。

第二十八条被审计机构收到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审计建议书后,应按照文件要求采取措施,及时进行整改;审计机构对被审计机构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监督。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对中国证监会直属事业单位、会机关的内部审计,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中国证监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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