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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审计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3 16:43:23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内部审计管理办法(0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4号令)、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加强烟草行业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国烟办[1999]676号印发)等,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东鲁烟莱州印务有限公司内部。

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三条 内部审计工作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对公司涉及的经济事项进行内部审计监督,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内部审计机构对本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并报告工作,向上一级内部审计部门报告工作。

第四条 公司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审计处,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专职审计人员。

第五条 审计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一)具备良好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

(二)符合国家规定上岗资格,持有上岗资格证书;

(三)原则性强,熟悉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四)掌握会计、经济、工程、管理、计算机应用及相关知识;

(五)具有较高学历和专业技术职称;

(六)具有较强的人际交往能力、综合分析和文字表达能力,胜任本职工作。审计人员应定期接受岗位培训(每年接受继续教育和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新从事审计工作的人员必须经过审计岗位培训并取得上岗证后,方能上岗工作。

第六条 为保证内部审计工作的独立、客观、公正,内部审计人员与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独立、客观、正直和勤勉的工作态度,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及主要负责人应当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公司内部各职能机构应当积极配合内部审计工作。

第三章 内部审计职责及主要工作内容

第九条 财务收支审计。定期对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全面审查资产、负债和损益 , 评价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 , 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十条 预算审计。对年度预算(包括损益、资本性支出、现金流量、资产负债等预算)编制、调整、执行、考核情况,以及预算外支出情况进行审计与监督。

第十一条 物资采购管理审计。开展物资采购管理审计,把物资采购纳入单位审计管理控制体系,建立监督制约机制。物资采购管理审计的重点是:(1)采购计划;(2)合同;(3)物资采购价格的合理性。重大合同未经审计不得对外签订,不得办理采购款项结算。

第十二条 内控制度评审。通过对内控制度建设的合规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进行全面评审,及时发现管理中的薄弱环节,提出整改措施和建议。

第十三条 同级审计。根据山东中烟工业公司和集团公司的统一部署,及时确定同级审计工作重点,保证同级审计工作扎实、深入开展,使同级审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第十四条 专项审计。主要对公司本部及所属子公司的收入、成本、费用及应收账款等公司资产、负债、利润有重大影响的项目进行审计。

第十五条 完成有关审计档案的收集、整理、利用、统计、立卷、归档等工作。对有关会议纪要及相关的证明材料等按规定纳入项目审计工作底稿存档, 审计工作底稿未经单位领导批准不得对外提供。

第四章 内部审计权限

第十六条 根据国家烟草专卖局国烟审[2004]871号文件规定,公司要赋予审计部门履行审计职责必需的工作权限。公司预算、投资、薪酬委员会应有审计部门人员参加;公司研究重大经济活动和重大财务收支问题时必须有审计部门参与,特别是预算、投资、资本性支出、借款、担保、招标、工程预(决)算等经济活动。审计部门应参与经营管理决策和财务决策研究;各部门应按时向单位审计部门提供各种经济活动资料。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有权要求被审计部门提供或报送以下资料,主要包括:会计决算、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和财务报告、财务情况说明书;资产评估报告、财产清查和债权债务清理资料;经济合同或协议、重要财务收支事项决策会议纪要或记录;或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报告。

第十八条 审查被审计部门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查阅有关文件、合同、协议、纪要(记录)和资料等。查阅有关的财务软件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第十九条 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向有关部门和个人进行调查,并索取有关文件、资料等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 因受职责权限和审计手段限制,或者由于被审计部门的原因无法实施必要审计程序的,审计人员在向审计机构负责人请示汇报后,对有关审计事项提出保留的审计意见。

第二十一条 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第二十二条 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 ,经单位领导人批准,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书面建议。

第五章 审计程序

第二十三条 根据上级部署和本单位的具体情况,确定审计工作重点,拟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四条 确定审计事项后,应安排审计人员进行审计工作。 第二十五条 对须进行审前调查的审计项目,内部审计机构至少应在实施审前调查5日前,通知被审计部门。被审计部门必须做好配合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

第二十六条 审计人员实施审计时,应对审计工作逐日进行记录,编制工作底稿。审计人员应当真实、完整地记录工作底稿,不得遗漏、虚构、隐匿、毁弃,其他人不得删改。

审计工作底稿的主要内容是:被审计部门名称;审计项目名称;审计事项;审计时间、审计目的;审计过程记录(简要描述审计查出问题的性质、金额、数量、发生时间、地点、方式以及相关依据、审计结论等内容);审计人员姓名及编制日期;复核人员、复核意见及复核日期;附件,即审计工作底稿所附的审计证据及相关资料;被审计部门负责签字盖章。

审计工作底稿可以是纸质、磁盘、电子文挡等有效的信息载体。无纸化的工作底稿应制作备份。

第二十七条 审计人员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应当出具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单位(或部门)的意见。审计报告经公司领导审定批准后,下达审计意见或审计决定。

第二十八条 审计机构要对执行审计决定情况进行必要的检查,对主要项目进行后续审计。

第六章 奖 惩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被审计部门和个人,应当给予相应的处罚:

(一)拒绝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文件、凭证、账簿、报表和证明材料的;

(二)拒绝、阻碍、破坏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转移、毁弃有关会计资料文件及其他证明材料的;

(四)拒不执行审计结论的;

(五)打击报复陷害审计人员或举报人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

第三十条 对存在本《办法》第二十九条所列行为的部门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并可给予部门主要负责人和责任人一定的经济处罚。情节特别严重或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给工作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对揭发、检举违反财经法纪、抵制不正之风的有功人员要给予保护,并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三十三条 对认真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作出显著成绩或有突出贡献的审计人员,应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与国家和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的,按国家和上级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公司审计处,修改权归公司经理办公会。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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