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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审计制度(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2-04-23 18:05:57 来源:章程规章制度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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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内部审计工作,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对本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单位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四条 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不断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1 第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管理

第六条 本单位设立内部审计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内审小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内审小组应当在本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单位应当严格内部审计人员录用标准,支持和保

2 障内部审计机构通过多种途径开展继续教育,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胜任能力。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会计、经济、法律或者管理等工作背景。

第八条 内审小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合理配备内部审计人员。除涉密事项外,可以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九条 单位应当保障内审小组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法依规独立履行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十条 内审小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单位预算。

第十一条 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认真履职、成绩显著的内部审计人员,由单位予以表彰。

3 第三章 内部审计职责权限和程序

第十二条 内审小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单位的要求,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本单位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施情况进行审计;

(二)对本单位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以及年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三)对本单位财政财务收支进行审计;

(四)对本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审计;

(五)对本单位的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

(六)对本单位的境外机构、境外资产和境外经济活动进行审计;

(七)对本单位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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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对本单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九)对本单位内部管理的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

(十)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十一)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单位要求办理的其他事项。第十三条 内审小组应有下列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科室按时报送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政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含相关电子数据,下同),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二)参加单位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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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检查有关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五)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科室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经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九)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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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一)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被审计科室和个人,可以向单位党组或者主要负责人提出表彰建议。

第十四条 单位党组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定期听取内部审计工作汇报,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规划、年度审计计划、审计质量控制、问题整改和队伍建设等重要事项的管理。

第十五条 各科室的内部审计结果和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应当及时向本单位党组或者主要负责人报告。

单位应当将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审计报告、整改情况以及审计中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等资料报送区审计局备案。

7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的实施程序,应当依照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和本单位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内审小组对本单位内部管理的领导人员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可以参照执行国家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规定。

第四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十八条 单位应当明确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被审计科室应当及时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书面告知内审小组办公室。

第十九条 单位对内部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应当及时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

8 第二十条 内审小组应当加强与内部纪检监察、巡视巡察、组织人事等其他内部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

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干部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单位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应当按照管辖权限依法依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

第二十二条 审计机关在审计中,应当有效利用内部审计力量和成果。对内部审计发现且已经纠正的问题不再在审计报告中反映。

第五章 责任追究

9 第二十三条 被审计科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单位党组或者主要负责人责令改正,并对科室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本单位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四条 内审小组和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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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按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实施审计导致应当发现的问题未被发现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本单位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单位党组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财务科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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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审计制度

1) 对财务收支有关的一切经济活动和经济效益进行审计;

2) 对公司各项经营活动的会计记录、财务报告及管理信息的正确性和可靠性进行

检查和评价;

3) 对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建工程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审计;

4) 对公司资产的真实性、流转情况及当前的保管状态和保管方法等进行审计与评

价;

2.制度、流程的内部控制审计及风险内控系统审计:

1) 对公司现有的制度、流程、政策的有效性进行评价,监督及完善企业内控制度;

2) 对发生的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国家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行为予以审计并报告总经

理;

3) 对可能影响公司远期战略目标、整体品牌形象、经营业绩的事项予以审计并报

告总经理;

4) 对与公司经营活动有关的风险控制程序的充分性和有效性进行审计和评价;

3.其他审计事项:

1) 对公司内设机构及分支机构领导人的任期经济责任等情况执行离任审计和专

项审计;

2) 配合外部审计及咨询公司执行各项工作;

3) 执行总经理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五、审计人员应保持严谨的工作态度,在被审部门提供的资料真实齐全的情况下,应客观反

映所发现的问题,如反映情况失实,应负审计责任;审计人员因被审部门未如实提供全部审计所需资料而导致无法作出正确判断时,应及时汇报总经理,审计人员不负相应的审计责任。

第四章 审计权限

一、内部审计机构有权检查公司所有有关经营管理的账务、资料,包括:

1) 在实施审计业务时,可以不受限制地接触公司所有相关部门、店铺的任何人员,

有权获得各种资料、会议纪要等文件;

2) 在执行审计任务中,公司内审人员有权调阅所有其认为有必要的信息、资料及

获取相关的解释说明,但涉及公司重要机密类文件需由总经理审批同意后方可

取得;

3) 为完成总经理制定的审计目标,审计人员有权决定审计工作范围和方法;

4) 在执行审计工作时,有权随时要求公司各部门给予工作协助;

5) 内部审计有权对提供虚假材料的公司员工提请总经理予以处罚。

第五章 审计工作程序

一、审计工作计划:审计部根据本公司的具体情况,确定审计工作重点,拟定审计项目

计划,报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二、审计方案:根据被审公司具体情况,制定审计工作方案。

三、实施审计:审计人员根据工作方案执行各自审计任务,项目实施中的问题向审计项

目负责人汇报。

四、审计报告:审计小组完成审计任务后,应当及时整理发现的审计问题,并提交审计

报告的征求意见稿至被审部门,被审部门应在审计报告指定期限内提出书面意见。

五、审计结论和审计决定:被审公司应按最终的审计意见书或审计结论和决定及时作出

处理,并在审计结论和意见书规定时间内将处理结果报告公司审计。对审计意见和决定如有异议,可以向公司总经理提出申述。

六、后续审计:对重要的审计项目,实行后续审计,一般在审计决定下达执行一定时期

后进行,检查审计意见和决定的执行情况。

七、公司审计部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必须建立审计档案,按照规定管理。

第六章 奖励和处罚

一、对审计工作中发现的的工作优秀个人或部门,审计向总经理建议提出给予表扬或奖

励的建议。

二、对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被审部门和个人,提请总经理按照《奖惩条例》

进行处罚:

1、拒绝提供或提供虚假材料的;

2、阻挠审计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3、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4、拒不执行审计意见书或审计结论和决定的;

5、打击报复审计工作人员和检举人的。

三、审计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1、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2、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3、玩忽职守,给被审公司造成损失的;

4、泄露被审公司商业秘密的。

第七章 附 则

一、本制度由天恩实业有限公司审计负责解释。

二、本制度自公司战略委员会审批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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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创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集团公司及所属子公司的管理和监督,维护集团公司合法权益,保障公司经营活动稳定、健康发展,维护财经法纪,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审计署有关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和集团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集团公司本部及所属子公司依照本规定接受审计监督。

第二章 机构设置及职责

第三条 集团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在总裁的直接领导下,对集团公司本部及子公司的预(决)算、财务收支和经济效益等进行监督,独立行使审计职权,对总裁负责并报告工作,并接受上级审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四条 集团公司内部审计常设机构在审计部,代表集团实行审计监督。其职责是:1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的要求,起草内部审计法规制度等。2制定年度和季度审计实施计划。

3负责组织实施内部审计监督,并向总裁报告审计结果。

4完成总裁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三章 审计范围和权限

第五条 审计部对集团公司及所属子公司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

1对预(决)算,财务收支计划进行监督审计。

2对会计报表进行审计。

3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有效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对经济合同的执行及经济效益进行审计监督。

5对基建工程的概(预)算的执行,建设成本的真实性进行审计。6对主要领导人的经济责任进行审计。

7对严重违反公司制度,侵占公司资产,严重损失浪费等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进行专案审计。

8贯彻执行审计法规,制定或参与研究本公司及所属公司有关的规章制度。9其他审计事项。

第六条 审计部的主要权限是:

1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有关单位、部门按时报送计划、预算、决算、报表等有关文件、资料等。

2审核凭证、帐表、决算,检查资金和财产,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3参加有关议。

4对审计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并读取有关文件资料等证明材料。

5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纪法规,将会造成损失或浪费的行为,经总裁同意,作出临

时临时制止决定。

6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情况,报总裁批准,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7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和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的意见。

8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和造成严重损失或浪费的直接责任人员,可建议总裁给予行政处分并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可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 监督被审计单位严格执行审计决定。

第四章 内部审计的内容

1、会计报表的审计。审核报表相关数据的合理性和真实性,对有关数据进行询问、调查,鉴此以了解和评价各单位的基本情况。

2、财务制度审计。根据国家的财务法规和公司的财务制度审核分公司部门的执行情况,

并提出完善财务制度建议。

3、生产经营审计。审核各单位的物资、财产的流动、使用、管理控制制度是否健全,

有无失控或管理不到位的环节。审计和评价生产经营业务流程设置是否合理、运作是否有效,并对此提出改进建议。

4、特殊项目的审计。根据某些特定要求,进行某些特定项目的审计,包括工程预决算

审计、离任(岗)审计及其他重要经营活动的审计。在实际审计工作中将根据不同分公司和不同的时间进行不同侧重点的审计。

第五章审计程序

第七条 审计部在年初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确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总裁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在实施审计计划时应拟订审计方案、审计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并通知被审计单位,要求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九条 审计人员进点审计时,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帐簿、报表、业务档案以及时他有关的资料和资产,被审计单位必需如实提供,不得拒绝。

第十条 审计人员进点审计时,在正常的工作时间内可以根据需要就审计事项的问题向有关单位、个人进行调查及取证(如函证、外调),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和协助,如实向审计人员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在审计中必需做好审计工作底稿,记录审计过程。各种旁证材料齐全。作好调查记录并应有相关人员的签名盖章。

第十二条 审计人员发现的问题,可随时向有关单位和人员提出改进建议。如有争议,应如实反映给总裁,必需依法有据,实事求是地提出解决办法。

第十三条 每项审计工作结束最迟不得超过一个星期提出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必需事实清楚,数据确实,依法有据、建议恰当。

第十四条 审计报告在征求、补充被审计单位意见后,报送总裁审定批示,作出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通知被审计单位执行。

第十五条 被审计单位在听取审计部审计报告草稿后有不同意见时,首先对事实和数据是否确切可提出补充意见,经审计部查明后修改或补充。对审计报告的法规依据,处理及建议的内容也可以提出不同的看法,审计部可以采纳或维护报告。

第十六条 被审计单位对总裁指示的审计报告必须执行。审计部必须在一定时期内向总裁报

告执行结果。

第十七条 审计报告后由于情况变化和有新的重要事实查明后,被审计单位应向审计部报告的同时向总裁报告,由总裁决定原审计报告修改或继续执行。

第十八条 每个审计报告以及工作底稿附件必须在一个月内整理、装订成册归档备查。

第六章 业务程序

一、根据审计部门的工作安排和本公司的具体情况,拟订审计项目计划,报公司经理批准后

实施;

二、实施审计前,书面通知被审计单位;

三、在审计过程中,首先与被审计单位签订对提供的会计资料真实完整承诺书,审计人员检

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报表、账簿、凭证等资料,对有关审计事项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人员必须密切配合;

四、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审计人员应随时向被审计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和有关人员提出改

进的建议;

五、审计终结后,审计人员应及时提出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报送公司经理审

批。经批准的审计报告和审计处理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必须严格执行;

六、一定的比例对所进行的审计项目进行追踪审计,检查被审计单位采纳审计意见和执行审

计决定的情况;

七、目进行延伸审计;

八、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及处理决定如有异议,应及时向公司经理提出书面说明,由公司经理作出相应处理。

第七章 作业标准

审计准备

一、审计计划:

1.在编制审计计划前,应了解被审单位以下情况,据以确定可能影响会计报表的重要事项:

1.1.合同、协议、章程、营业执照;

1.2.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1.3.厂房、设备及办公场所;

1.4.财务会计机构及工作组织;

1.5.其他与编制审计计划相关的重要情况;

2.编制审计计划前,应当查阅以往审计档案,关注以下事项:

2.1.以往的审计计划及审计总结

2.2.以往的重要审计调整事项;

2.3.以往的管理建议要点;

2.4.以往的其他有关重要事项。

3.在编制审计计划时,应特别考虑以下因素:

3.1.审计目的、审计范围;

3.2.被审单位的经营规模及其业务复杂程度;

3.3.被审计单位以前年度的审计情况;

3.4.被审计单位在审计年度内经营环境、内部管理的变化及其对审计的影响;

3.5.经济形势及公司政策的变化对被审计单位的影响;

3.6.关联者及其交易;

4.总体审计计划的基本内容:

4.1.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

4.2.审计目的、审计范围及审计策略;

4.3.重要会计问题及重点审计领域

4.4.审计小组组成及人员分工;

4.5.审计重要性的确定及审计风险的评估;

5.具体审计计划应当包括各具体审计项目的以下基本内容:

5.1.审计目标;

5.2.审计程序;

5.3.执行人及执行日期;

5.4.审计工作底稿的索引号;

5.5.其他有关内容。

6.审计计划由审计小组负责人编制,经主管审核后实施。

7.审计计划的繁简程度取决于被审计单位的经营规模和预定审计工作的复杂程度。

第八章 审计人员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熟悉本公司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并不断通过后续教育来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第二十条 内审人员应当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

第二十一条 内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二十二条 对审计工作成绩显著的工作人员以及在揭发、检举中的有功人员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二十三条 审计人员泄露机密,有以权谋私,舞弊行为者应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而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对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和检举、揭发的人员,不论其职位高低,在公司内部由总裁根据情节严重情况,给予行政、经济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报有关机关处理直到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的修订、补充由审计部报总裁批准后执行。本制度由审计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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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陇镇民族中心卫生院内部审计制度

为了加强对医院财务收支情况的审计监督,特制定本制度:

一、审计依据: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卫生部《卫生系统内

二、审计内容:医院本院财务货币、资金、资产和经费收支情况

三、审计要求:医院财务科应向院内部审计员提供审计期间的会

四、审计程序:

1、对医院本级财务执行情况的审计工作于年度终了30天后进行

2、院内部审计员在实施审计前3个工作日,向院同级财务科送达部审计工作规定》以保护国有资产的真实和完整。执行情况。 计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以及有关的会计资料。 审计。 审计通知书,被审计单位自收到审计通知书3个工作日内向审计员提供审计期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及有关的会计资料。

3、审计员通过审查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及有关的文件、

4、审计员实施审计后向医院院务委员会提出审计报告。

5、审计报告送达院务委员会后,院务委员会必须在收到审计报告资料、检查现金、存款、实物等方式取得证明村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无特殊情况,10个工作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无意见。

6、审计员对院务委员会的意见进一步核实,并在必要时对审计报

7、审计报告一式叁份,一份送医院财务科作为工作和今后改正工

五、审计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1、经费收支执行情况。

2、对经费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评价。

3、存在的问题及处理意见和建议。告作出修改。 作的借鉴。另一份留在审计员及在医院办公室处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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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增强信息披露的可靠性,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规范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根据《审计法》、《内部审计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等法律主体(以下简称“公司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公司各项制度规定,对本公司及公司单位经营活动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以及内部控制的适当性、有效性进行的监督和评价活动。

第四条公司及公司单位的负责人对本单位向内部审计机构提供的财务会计等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第二章 审计机构及人员

第五条 公司设立独立的审计部(以下简称:审计部),在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领导下,依照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和公司的规章制度,独立开展工作,行使内部监督权;原则上不参与各组织的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不受其他部门、单位和个人的干预,保持内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公正性和权威性。 第六条 审计部通过规范化的审计监督,帮助公司加强内部控制,指导公司单位加强财务管理和内部控制工作,会同公司单位总结企业管理的经验,提出改善经营管理的意见和建议,为实现管理最优化、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服务。

第七条 内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和企业规章制度保护,任何部门及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内审人员执行职务和实行打击报复。 第八条内审人员应遵守《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执行内部审计业务;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廉洁奉公,谦逊谨慎,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第九条内审人员应保持相对独立的地位,与被审单位和对象不应有直接的经济利益关系。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内审人员,应当回避。

第十条内审人员不得参与、从事任何妨碍客观履行其任务和职责、损害审计工作及公司名誉、违反国家法律及公司制度的活动。 第十一条审计人员应具备的职业能力:

(一) 熟悉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及现代企业管理制度;

(二)具备审计所需的知识和技能,能熟练应用内部审计标准、程序和技能;

(三)具有较高的经营管理及其他相关专业知识,有一定的审计、财会或其他相关专业工作经验;

(四)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调查研究、综合分析、专业判断、文字表达及电脑操作能力;

(五)具有足够的有关防止舞弊的知识,能够识别出可能已经发生的舞弊行为;

(六) 审计部应重视内审人员的后续教育和培训,不断更新知识,开展研讨活动及经验交流,提高内审人员的专业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三章 部门职责与权限

第十二条部门职责:

(一)负责制订内部审计工作制度、管理办法和工作流程等,编制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二)负责对公司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实施的有效性以及风险管理进行检查、评价,包括但不限于对企业日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与执行情况的常规评价;企业发展战略、组织结构、经营活动、业务流程、关键岗位员工等发生较大调整或变化的情况下,对内部控制的某一或者某些方面进行有针对性的监督检查等;查找内部控制的关键控制点和薄弱环节,提出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议和措施。

(三)负责对公司单位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状况、财务收支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对其经营效果进行评价,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以及销售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四)负责对股份公司及下属分、子公司年度内部控制审计及自我评价报告编制工作。

(五)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审计,并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

(六)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七)负责对股份公司及下属分、子公司主要负责人和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和离任经济责任进行审计,审查其经营业绩的真实性和年度经营目标的完成情况。

(八)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九)负责项目结算审计审核、成本监控及项目实施监控和纠偏。

(十)负责组织开展和落实审计后续管理工作,提升审计结果的运用水平。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进行跟踪,督促整改;涉及责任追究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进行处理。

(十一)组织审计人员学习内部审计、财务、税务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积极参加行业协会组织的审计业务培训,提高审计人员素质。

(十二)完成董事会或公司主要负责人布置的其他事项。第十三条部门权限:

(一)内审机构在公司内部控制流程、风险管控中享有知情权、监督权和建议权。

(二)参加有关经营、财务管理决策、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等重要业务工作会议,并对决策工作提供意见或建议;参与研究制定公司相关的规章制度并督促落实。

(三)根据内审工作的需要,有权要求各部门、各单位按时报送生产、经营计划、会计报表、各类账册、预算及执行分析、结算书、评审报告、变更联系单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及与财务收支、经营活动有关的规章制度、合同等文件,各部门、单位不得拒绝、拖延、谎报。

(四)审核被审计单位有关生产、经营资料、会计凭证、账表等;检查资金和现场勘察有关资产的使用、管理;查阅有关合同、协议、董事会决议等有关经营活动方面的文件和会议记录等资料;查阅经注册会计师审核的会计年报以及计算机软件、电子数据等相关资料。

(五)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向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询查并索取证明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审计工作,如实向审计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六)有权代表被审计单位向供应商、客户以及相关的银行、审计机构、税务机关等取证。

(七)对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风险或重大控制薄弱环节有权及时向董事会和总裁报告,并进行持续监测。

(八)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和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可作出临时制止决定,并及时向董事会和总裁报告。

(九)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董事会或总裁授权后可暂时封存。

(十)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提供虚假信息、或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经授权单位领导人批准,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十一)有权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和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意见;对违纪违规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建议所在公司给予必要的处分;对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失的有关责任人员,可建议股份公司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并追偿损失;对违法行为的,可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十二)董事会和总裁可在管理权限范围内授予内审机构必要的处理或处罚权。

(十三)审计部签发经审批的审计报告、审计意见和建议、审计决定等,被审计单位必须按要求认真执行;审计部有权督促、检查被审计单位执行情况,纠正和制止一切不正当的经营活动与财务收支,限期改进工作。

(十四)有权组织或参与对外部中介机构的业务管理。

(十五)经企业分管领导同意,审计部可以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按照企业的程序聘请外部中介机构或人员,并对其工作质量进行监督。(十六)有权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带有共性的重大问题,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第四章 审计范围和审计内容

第十四条 审计范围:公司、公司单位和合作项目。 第十五条 审计内容 (根据不同需要选择不同内容)

(一)内部控制审计:各项内控制度的建立健全、执行情况,经营业务和管理活动的合理有效

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二)财务审计:财务收支及经营情况,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变动情况

包括但不限于货币资金审计、债权债务审计、成本费用审计、个人借款专项审计、固定资产审计、存货审计、会计报表审计等

(三)募集基金存放及使用情况

(四)信息披露管理

(五)关联交易

(六)对外投资及收益分配情况

(七)购买和出售资产

(八)对外担保

(九)合同管理

(十)主要经营管理负责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离任)

(十一)工程联系单、设计变更单审核

(十二)结算书及结算审定稿审核

(十三)图纸评审报告及项目完工评审报告审核

(十四)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十五)对与公司经济活动有关的特定事项,向公司有关部门或个人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第五章 审计工作程序

第一节 计划阶段 第十六条 年度审计计划

根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要求,结合公司年度经营工作计划、公司及公司单位管理需要、组织风险和审计资源,确定审计重点,拟订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公司董事长或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批后执行。 第十七条确定审计对象和制订项目审计方案

根据批准的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结合具体情况,确定审计对象,并指定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在对被审计单位的生产经营、财务收支等情况初步了解的基础上,编制项目审计方案,确定具体的审计时间、范围、重点和审计方式等,经批准后实施。 第十八条发出审计通知书

除突击审计和即时审计外,提前三个工作日书面通知被审单位,将审计的时间、范围、内容、方式、要求及审计人员名单等事项通知被审计单位,并提出需要配合审计的工作条件和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节 审计实施阶段 第十九条 进行符合性测试和实质性测试,包括查阅资料、审计查证、取证、编制审计工作底稿;重大、复杂的审计项目,审计组进驻被审计单位正式开展审计工作前,可要求被审计单位召集有关经营管理人员参加与审计组的见面会,介绍有关情况,明确审计要求,以取得被审计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的理解与配合。

第二十条 通过审核会计凭证、账簿、报表,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和材料,并采用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取得必要的证明材料,必要的材料需经被审计单位负责人或负责人员签字确认。

第二十一条 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可随时向有关部门和人员提出意见和建议。如发现重大问题,还应及时向分管领导和授权人口头报告或出具审计过程中的期中审计报告。

第二十二条 审计工作结束后,对已发现的重大事项,可知会被审单位管理层和有关部门主管,将管理层有关意见形成工作底稿并签字确认。 第三节 审计完成阶段

第二十三条在审计实施结束后,对审计工作底稿归集整理,以审计证据为依据,对被审事项形成客观公正审计结论与建议,项目组应在现场工作完成后十日内出具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审计报告应经项目组成员集体讨论,要做到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相关、充分、合法,评价客观,结论恰当,处理意见正确,并经审计部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向被审单位、个人和公司相关部门征求意见。

第二十四条 被审计单位或部门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有异议的,应在收到征求意见稿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审计部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没有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并由项目经理予以注明。 第二十五条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有异议的,项目组应当进一步核实、研究和确认,如确实不符的,则进行修改或补充。对审计报告的处理建议的内容也可提出不同的看法,审计部可以采纳或维持原报告结论。 第二十六条 审计部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后,形成正式的审计报告,提出正式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连同被审计单位或部门意见一并报送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经审批后签发,并负责对报告内容做出解释。 第二十七条 审计项目中发现重大问题的,审计报告可直接由审计部报送公司董事长或总裁。

第二十八条 经签发的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抄送被审单位、主要管理层人员或公司相关部门。

第二十九条 被审计单位或部门应根据审计建议和经过批准的处理意见落实和整改,需有关部门配合执行的,有关部门应予以配合。并应自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送达之日起一个月内或按照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规定的期限,将执行和采纳审计建议的情况书面报告审计部。

审计部应当自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送达后,检查审计报告处理意见执行情况,并对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日常跟踪监督。 被审计单位未按规定期限和要求执行处理意见或审计决定的,审计部应责令其执行;仍不执行的,提请公司作出处分。

第三十条 被审计单位或部门若对经审批的审计决定有异议,可在十日内向审计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诉期间,原审计决定照常执行。 第三十一条对被审计单位提出的申诉,审计委员会应在接到申诉后十日内作出处理,对不适当的决定予以纠正。 第四节 后续事项

第三十二条审计部应根据公司董事长、总裁、分管领导、各公司负责人的要求和实际工作需要,定期组织后续审计和审计回访,检查被审单位的整改情况并总结审计效果。如发现被审计单位或部门不采取纠正措施,应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六章 审计管理

第三十三条审计部应根据审计工作的具体情况,建立审计质量控制机制,加强对审计质量的管理。

第三十四条 审计部应编制审计业务的规范程序,并按照规范操作。当审计环境发生变化时,相应调整业务规范。

第三十五条审计部在执行年度审计计划过程中,要建立工作台账,记录审计工作情况。

第三十六条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三十七条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第三十八条审计部应当在每个审计项目结束后一个月内建立内部审计档案,对工作中形成的审计资料进行整理、立卷和归档。审计档案定期或长期保管,未经分管领导批准审计档案不得销毁,亦不得擅自借其他单位和部门调阅。

第三十九条 审计部应注重内审人员的后续教育和培训,不断提高内审效率和质量,应充分利用公司信息化系统,实施计算机辅助审计工作。同时重视经济信息和审计信息,加强宣传工作。

第四十条公司应对忠于职守、有突出贡献的内部审计人员,以及揭发检举违法行为、保护公司财产的贡献人员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七章 罚则

第四十一条审计人员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公司批准后,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考核或经济处罚等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 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泄露审计机密、公司机密或商业秘密,给公司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

(四)职务过失或怠于行使岗位职责,给公司造成较大损失的 第四十二条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部门、单位或部门负责人、直接责任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审计部可依据情节轻重报经董事会批准,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考核或经济处罚等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 拒绝、拖延提供或销毁与审计事项有关文件、凭证、账簿、账表等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 以各种手段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干扰影响审计工作正常进行,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三) 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提供虚假信息或提供伪证的

(四) 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

(五) 打击报复审计人员或举报人及如实反映真实情况的

(六) 因被审计单位、部门因自身原因违反国家相关法规、公司规章制度造成较大损失的,应依法追究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并应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审计部会同公司有关职能部门共同制定,报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由审计部负责解释。审计部根据公司经营管理的实际情况及时修订完善,并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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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目录

第一章 总则............................................................3 第二章 审计机构设置及职责..............................................3 第三章 审计人员设置及职责..............................................4 第四章 审计权限和内容..................................................5 第五章 审计程序........................................................10 第六章 奖励和处罚......................................................14 第七章 附 则...........................................................15

内部审计制度

(2011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

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

审计工作的规定》、《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内部审计

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人员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运行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评价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全资子公司。

第二章 审计机构设置及职责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审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六条审计部制订并完善《内部审计工作手册》,规范内部审计程序;同时积极了解、参与公司的内部控制建设。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指导和监督审计部工作,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审计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三)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

(四)协调审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八条审计部在公司董事会及审计会委员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时,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以及控股、全资子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以及控股、全资子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

(三)协助公司以及控股、全资子公司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发现的问题。

第三章 审计人员设置及职责

第九条审计部设有专职审计人员三名,其中,审计部负责人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审计部负责人没有违纪违规或其他不符合任职条件的行为,不得随意撤换。审计部人员应有明确的岗位职责和权限。

第十条审计人员应当熟悉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公司以及控股、全资子公司的业务流程,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具有调查研究、综合分析、职业判断和文字表达能力以及有效沟通的能力。审计部通过实施后续教育,保持和提高审计人员具备足够的专业胜任能力。

第十一条审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保持应有的客观性、独立性和职业谨慎,应当回避与被审计部门(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审计事项。

第十二条审计人员应当保持严谨的职业态度,保守审计过程中知悉的公司商业及技术秘密,并严格遵守《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和备案制度》。

第四章 审计权限和内容

第十三条为保证审计部履行职责,公司赋予审计部具有以下主要权限:

(一)根据审计工作需要,要求被审计部门(单位)按时报送审计期间内有关经营管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被审计部门(单位)内部管理制度、岗位职责与分工的书面文件;

2、财务资料,包括会计账簿、凭证、报表、开户银行对账单等;

3、相关业务合同、协议等;

4、各项资产证明、股权证明;

5、各项债权的对方确认函;

6、与客户往来的重要文件;

7、重要经营决策文件(包括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的决议、记录及公告文件等);

8、其他相关资料。

必要时可自审计期间向前追溯或向后延迟。

(二)根据审计工作需要,向相关部门或个人进行询问;

(三)检查被审计部门(单位)信息系统,并获取系统数据;

(四)盘点实物资产和有价证券,必要时询证外部单位;

(五)制止严重违反国家规定或严重危害公司利益的活动,并及时报告报董事会及审计委员会;

(六)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在审计工作底稿上签署意见及对有关审计事项写出书面说明材料;

(七)监督被审计部门(单位)执行审计整改意见,追踪其改进过程及结果;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权限。

第十四条内部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由于被审计部门(单位)或当事人隐瞒事实或提供虚假证明,造成审计结果与事实不符的,应当追究被审计部门(单位)负责人或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审计部应当以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上述环节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主要包括:

(一)财务报告。审核公司及控股、全资子公司财务报表和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和合理性,了解和评价财务状况,包括对业绩快报和财务报告的审计,并在审计过程中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1、是否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2、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是否合理,是否发生变更;

3、是否存在重大异常事项;

4、是否满足持续经营假设;

5、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

(二)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根据国家法规和公司各项管理制度,审核公司及控股、全资子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评价内控制度是否合理,运作是否有效,并提出完善内控制度的建议。

(三)重大事项。审核、监督和调查公司及控股、全资子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等事项:

1、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审计部及时进行审计,并在审计过程中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1)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2)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3)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

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4)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审批程序及权限、受托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进展情况;

(5)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立专门内部 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帐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独立董事和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2、重大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审计部及时进行审计,并在审计过程中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1)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2)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3)购入资产的运营情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4)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和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3、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审计部及时进行审计,并在审计过程中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1)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2)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3)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4)独立董事和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5)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4、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审计部及时进行审计,并在审计过程中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1)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2)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3)独立董事是否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4)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确;

(5)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和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6)交易对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7)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和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上市公司利益。

5、审计部应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审计,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1)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帐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人签定三方监管协议;

(2)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3)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 (4)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有资金、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独立董事、监事会和保荐人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表意见(如适用)。

6、审计部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进行审查和评价,在审计过程中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1)公司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包括各内部机构、控股(全资)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2)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3)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

(4)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5)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是否指派专人跟踪承诺的履行情况;

(6)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四)专项事项。根据公司管理或其他特定要求进行特定目的的审计,包括建设项目预决算、离任(岗)经济责任、重大财务异常情况及其他重要经营活动进行的专项审计,可根据各部门(单位)的具体情况进行不同侧重点的审计。

(五)董事会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五章 审计程序

第十六条审计工作计划。审计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次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内部审计工作计划至少应当包括:

(一)对外投资、重大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等事项是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二)对年度、中期及季度财务报告和业绩快报的审计;

(三)对内部控制制度审计和评估。

第十七条审计方案,指审计部为顺利完成项目审计业务、达到预期审计目的编制的具体审计项目工作计划。

1、审计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1)编制依据;

(2)被审计部门(单位)名称和基本情况;

(3)审计范围、内容、目标、重点、实施步骤和预定的起讫日期;

(4)审计成员及分工;

(5)编制日期。

2、审计方案编制应遵循的原则:

(1)区分不同类型项目,分类编制审计方案:

分清审计类型,根据各类项目的性质和特点,确定审计范围、内容和重点,有序、优质、高效地执行审计业务,保证审计工作质量,顺利完成审计工作的目标,达到预期审计目的。

(2)认真做好审前检查,确定审计目标:

审计前应当收集、了解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其他文件资料,尤其应当注意利用原有的审计档案资料,同时要求被审计部门(单位)提供相关资料包括内部控制管理制度、人员编制及职责分工文件、业务流程等。

(3)对较为复杂的且时间跨度较长的审计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编制分项目、分步骤审计实施方案。

第十八条审计通知书。根据审计工作计划及审计方案,提前三至五日向被审计部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并做好必要的审计准备工作。如受董事会委托对合资项目进行审计的,须提前十五日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委托审计通知书。

第十九条实施审计。

(一)审计人员通过审查会计凭证、账簿、报表以及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或实物,深入调查、了解被审计部门(单位)情况,采用抽样审计方法,对其经营活动及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测试;

(二)审计人员可以运用审核、观察、监盘、询问、函证、计算和分析性复核等方法,获取充分、相关、可靠、适当的审计证据,以支持审计结论和建议;

(三)内审负责人负责现场沟通和指导;

(四)内部审计人员应将审计程序的执行过程、收集和评价的审计依据,以及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审计工作底稿。

第二十条审计报告。审计人员完成审计事项后,应草拟审计报告初稿,由审计部负责人复核,并在履行下列复核程序后并出具内部审计报告:

(一)出具内部审计报告前,应征询被审计部门(单位)意见,被审计部门(单位)应在指定期限内做出书面回复;

(二)审计报告编制应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做到客观、完整、具有建设性,并体现重要性原则;

(三)审计报告应说明审计目的、范围、提出的结论和建议,并包括被审计单位的反馈意见。

第二十一条审计结论和审计决定。审计部根据规定程序将内部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或审计结论)提交审计委员会审核,经审计委员会批准后下达有关部门(单位)执行。重大的审计意见书或审计结论应同时抄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有关责任部门(单位)应按审计意见书或审计结论及时做出处理,制定专项整改措施,并在审计结论或意见书规定时间内将处理结果、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等报告审计室,如对审计意见和结论有异议,可向公司董事会提出。

第二十三条后续审计及报告。审计室内部审计过程中发现问题、存在缺陷所采取的纠正措施及其效果实行后续审计:

(一)审计决定规定的期限内,跟踪检查审计意见和决定的执行情况,确保被审计部门(单位)采取及时、合理、有效的纠正措施;

(二)内部审计人员根据后续审计的执行过程和纠正措施落实结果,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后续审计的报告。

第二十四条审计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上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总结报告。

审计部每个会计年度至少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果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

2、内控制度存在的缺陷和异常事务及其处理情况;

3、改进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及其实施的有关措施;

4、上一年度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异常事项的改进情况;

5、本年度内控制审查与评价工作完成情况的说明。

第二十五条董事会应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形成决议,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应对该报告发表意见,保荐人对该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第二十六条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公司应当至少每两年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出具内部控制鉴定报告。

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非无保留结论鉴证报告的,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当针对鉴证结论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鉴证结论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2、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3、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对该事项的意见;

4、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公司披露年度报告同时,在指定网站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和会计师事 务所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如有)。

第二十七条建立审计档案。

审计部完成审计事项后,必须及时对审计工作资料进行分类整理,立卷装订,建立审计档案,包括:审计文书、取证材料、审计项目总结与报告等,主要有:

1、有关审计事项批准文件和审计方案;

2、审计通知书;

3、审计结论和处理意见;

4、被审计部门(单位)对审计结论或决定的申诉材料或书面意见;

5、被审计部门(单位)执行审计结论和决定的情况报告;

6、复审结论或决定;

7、取证材料包括有关的审计底稿和证明材料。

8、审计项目总结与报告包括内审总结(或报告)、审计委员会审核意见。

第二十八条审计部建立内部审计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档案的保存时间、查阅、借出审批登记手续等。

第六章 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九条对执行本制度工作成绩显著的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审计委员会提出给予表扬或奖励建议,报董事会批准,公司根据董事会决议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条对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关部门(单位)或个人,由公司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或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一)拒绝提供账簿、会计报表及其他资料的;

(二)阻挠审计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不执行审计意见书或审计结论和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审计工作人员和检举人的。

第三十一条审计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国家和公司造成损失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和公司的商业及技术秘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并由审计委员会负责解释。

推荐第7篇:内部审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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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审计制度(2011 06讨论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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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评估;

(二)对公司以及控股、全资子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

(三)协助公司以及控股、全资子公司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发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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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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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

(3)独立董事是否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4)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确;

(5)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和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6)交易对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7)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和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上市公司利益。

5、审计部应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审计,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1)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帐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人签定三方监管协议;

(2)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3)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 (4)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有资金、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独立董事、监事会和保荐人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表意见(如适用)。

6、审计部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进行审查和评价,在审计过程中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1)公司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包括各内部机构、控股(全资)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2)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3)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

(4)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5)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是否指派专人跟踪承诺的履行情况; (6)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四)专项事项。根据公司管理或其他特定要求进行特定目的的审计,包括建设项目预决算、离任(岗)经济责任、重大财务异常情况及其他重要经营活动进行的专项审计,可根据各部门(单位)的具体情况进行不同侧重点的审计。

(五)董事会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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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编制依据;

(2)被审计部门(单位)名称和基本情况;

(3)审计范围、内容、目标、重点、实施步骤和预定的起讫日期; (4)审计成员及分工; (5)编制日期。

2、审计方案编制应遵循的原则:

(1)区分不同类型项目,分类编制审计方案:分清审计类型,根据各类项目的性质和特点,确定审计范围、内容和重点,有序、优质、高效地执行审计业务,保证审计工作质量,顺利完成审计工作的目标,达到预期审计目的。

(2)认真做好审前检查,确定审计目标:审计前应当收集、了解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其他文件资料,尤其应当注意利用原有的审计档案资料,同时要求被审计部门(单位)提供相关资料包括内部控制管理制度、人员编制及职责分工文件、业务流程等。

(3)对较为复杂的且时间跨度较长的审计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编制分项目、分步骤审计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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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国家和公司造成损失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和公司的商业及技术秘密。

推荐第8篇:内部审计制度

典当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一、为加强对公司各项财务活动的检查和监督,确保公司各项业务的顺利进行,根据《中会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特制定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二、公司内部审计,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及公司内部规章制度,对公司业务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及其经济效益进行内部审计。

第二章 机构设置及职责

三、公司成立监察审计室,选调政治觉悟高、政策法纪观念较强、熟悉财务会计业务的人员组成。

四、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的职责是:

1、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的要求,起草内部审计制度;

2、制订半年度和年度审计实施计划;

3、负责组织实施内部审计监督,并向股东会报告审计结果;

4、协助外部机构对公司的审计工作;

5、总结内部审计工作经验,通过审计表彰公司先进单位和个人;

6、完成股东会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三章 审计范畴和权限

五、内审工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

六、内审工作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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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内部审计的目的是加强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规范内部审计工作,保障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生产经营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的规章制度要求,为公司管理的建设和改善提供分析、评价、建议、咨询等信息,促进内部流程的合理性和资源利用的效率性,保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错误和舞弊的发生,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与有关决议得到遵守和执行,进而保证经营的效果和效率。

第二条 公司所属各地区分公司(分院)、子公司开展内部审计工作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对公司及分公司、子公司的财务收支、财务预算、资产质量、经营绩效、投资项目等经济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以及对内控制度的执行情况,运营流程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价工作。

内部审计工作是在公司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对公司各部门以及公司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和经济效益等进行监督,独立行使审计职权,对总经理负责并报告

第四条 公司及分公司、子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真组织好内部审计工作,及时发现问题,明确经济责任,检查内部控制程序的有效性,维护正常生产经营秩序,提高经营管理水平,防范风险,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

第五条 集团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常设机构在总经办设审计部,代表集团公司实行审计监督。

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和公司相关制度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 第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审计内容和工作需要,可组织抽调财务人员、人事专员及其他相关人员组成审计小组进行审计。各分院、分公司、子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专职或非专职审计人员应接受公司内部审计机构的监督和指导。

第七条 内部专职审计人员应具备审计岗位所必备的会计、审计等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会计师或审计师等中级以上职称资格。非专职审计人员应是熟悉公司管理制度,工作流程及较有经验的各部门员工。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内部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主要职责

第九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公司财务监督和管理工作的需要,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拟订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拟订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二)组织对分公司、子公司负责人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任期中审计;

(三)对公司及分公司、子公司的财务收支、财务决算、资产质量、经营绩效以及其他有关的经济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审计监督;

(四)对有重大财务异常情况的分公司、子公司进行专项经济责任审计;

(五)对公司及分公司、子公司内部控制系统的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以及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评价和意见反馈;

(六)对公司及分公司、子公司年度财务决算的审计报告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汇总和分析,并下发限期整改通知,督促整改;

(七)配合公司相关部门进行专题项目的审计调查;

(八)指导和监督分公司、子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开展的日常审计工作;

(九)其他事项。

第十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参与对分公司、子公司的经营绩效及有关经济活动的评价工作,依据公司经营绩效评价政策进行。

第十一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加强对社会中介机构开展本公司及子公司有关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及相关业务活动工作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的审计工作应与外部审计相互协调,并按有关规定对外部审计提供必要的支持和相关工作资料。

第十三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权限

(一)因审计工作需要,内部审计机构有权参加被审计单位有关经营和财务管理决策会议,参与、协助有关业务部门研究制定和修改被审计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并督促落实;

(二)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账簿、报表、凭证和现场勘察相关资产,查阅被审计单位有关生产经营活动等方面的文件、会议记录、计算机软件等相关资料,被审计单位应如实提供;

(三)有权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被审计单位的部门和个人进行调查,并索取相关

证明材料,被审计单位和单位人员应积极配合,不得设置任何障碍;

(四)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和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可做出临时制止决定,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并及时报告;

(五)有权监督、检查经批准后的处理意见和决定的执行情况;

(六)对可能被转移、藏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有关权力机构授权可暂予以封存;

(七)对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严重违反财经法纪、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单位和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并及时汇报。

第四章 内部审计内容

第十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内容包括,对公司及分公司、子公司的财务收支、财务决算、资产质量、经营绩效以及其他有关的经济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审计监督;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及任期中审计;对有重大财务异常情况的分公司、子公司进行专项经济责任审计。

第十五条 审计机构应每年对公司及分公司、子公司的财务收支、财务决算、资产质量、经营绩效以及其他有关的经济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审计,监督各分公司、子公司的工作按照国家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进行,并反映资产、收益等真实情况。

第十六条 本制度所称离任经济责任,是指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对其所在单位财产、收入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责任,包括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

第十七条 本制度所称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分公司、子公司主要负责人(包括各院院长、总监、经理、总经理)任期届满,或者任期内因办理调任、免职、辞职、撤职、辞聘、解聘、退休等原因不再担任原职务的审计。主要通过审阅被审计人所负责的公司或部门的会计资料数据、文件档案等,核查各项资产的实有数额、差异情况以及任职期间经济效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在审计的事项范围内对负责人任职期间的各方面情况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十八条

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包括:

(一)审查各项资产、负债、经营成果、会计核算等方面的真实性情况;

(三)执行各项财会制度、公司各项会议决议、决策、规章制度的情况,以及执行程序的合规性;

(五)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建立、执行和有效性情况,以及内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六)任职期间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全面履行职责情况;

(七)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任期中审计,是指公司根据管理和决策的需要,针对分公司、子公司的经济行为实施的一种专项审计,包括财务收支审计、效益审计、资产负债状况审计、专项资金审计、资本性支出审计、内控制度执行情况审计等。主要通过审阅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资料数据、有关合同协议等,在审计的事项范围内对分公司、子公司资产、负债和经营效果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情况、执行国家政策和公司总部会议决议、决策、规章制度的情况,以及分公司、子公司负责人任职期间应承担的经济责任和存在的问题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二十条 任期中审计的内容包括:

(一)财务收支审计

主要审查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经济活动、会计核算的真实性、合法合规性。

(二)资产负债状况审计

主要审查资产、负债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

(三)效益审计

在财务收支审计的基础上,注重审查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经济活动效益、效率、效果性。

(四)专项资金审计

主要审查专项资金使用上的合法合规性以及资金的安全性,资金是否做到专款专存、专款专用,有单独管理和记录。

(五)内控制度制定和执行情况审计

主要审查内控制度的健全性、有效性,并进行内控制度符合性、适应性测试。

(六)其他需要开展的审计

第二十一条 对有重大财务异常情况的分公司(分院)、子公司进行专项经济责任审计。

第二十二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可以对分公司(分院)、子公司及其所属控股公司实施定期经济责任审计,原则上对分公司(分院)、子公司负责人一个聘期内至少审计一次。

第五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二十三条 例行审计程序

(一)、内部审计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和审计需要,拟订审计计划,经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二)、实施审计前,应当先通知被审计单位,特殊情况下也可以下发审计通知单,电话通知后直接进点;

(三)、审计人员进点审计时,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帐簿、报表、业务档案、工作软件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被审计单位必须如实提供,不得拒绝;

(四)、审计人员进点审计时,在正常的工作时间内可以根据需要就审计事项的问题向有关部门和个人进行调查及取证(如函证、外调),有关部门和个人应当支持和协助,如实向审计人员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五)、审计人员发现的问题,可随时向有关单位和人员提出改进建议。审计终结,执行人应提出审计报告,征求审计对象的意见,并报总经理审批。经批准的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后,被审计单位必须予以执行;

(六)、内审部门有权对主要项目进行后续审计,检查采纳审计意见和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

(七)、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如有异议,可以向上级领导提出,单位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

第二十四条 离任审计程序

(一)、各分公司(分院)、子公司负责人离任时,由人事部门提出离任审计,审

计部门据此列入工作计划;

(二)、被审计单位在接到离任审计通知书后,按规定要求准备好有关材料;

(三)、审计结束后,审计组应提出离任审计报告,对被审计人的工作业绩、经济责任和审计通知中规定的其他内容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

(四)、审计报告应请被审计人核对审计事实,并签署对审计报告的意见;

(五)、离任审计报告应报送总经理,并至少送人事部门、被审计人和所在单位;

(六)、被审计人对审计报告有异议,可在接到审计报告后十五日内,向总经理提出申诉,由总经理决定是否复审或驳回申诉;

(七)、离任审计报告是考核干部的重要依据,由审计部门作为审计档案归档;

(八)、进行离任审计,需充分占有资料和深入调查研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密切配合,各内审机构也要在自身工作中注意整理和积累有关资料。

第二十五条 除以上各项规定的审计事项以外,审计部有权对审计范围内单位财务收支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有权对总公司的基建及维修项目预、决算和施工过程进行审计监督。

第六章 内部审计工作要求

第二十六条 对于被审计单位及相关工作人员不及时落实内部审计意见,给被审计单位造成损失浪费的,应当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于给被审计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还应当按有关规定向公司及时反映情况。

第二十七条 分公司、子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下列工作事项应当报公司备案:

(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和审计工作总结报告;

(二)撤并下属单位的清算审计报告;

(三)所属子公司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四)重要专题项目审计报告。子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重大资产损失情况、重大经济案件及重大经营风险等,应向公司报送专项报告;对子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发生重大财务异常等情况进行的专项经济责任审计,应当向公司提交审计报告。

(五)内部审计机构的设置和内部审计人员的任免、调动、奖惩应及时上报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备案。

第二十八条 为保证内部审计工作的独立、客观、公正,内部审计人员与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审计人员是否回避,由派出审计组的内部审计机构决定。

第二十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严格遵守审计职业道德规范,做到坚持原则、恪尽职守、保持廉洁、保守秘密、服从领导,依据本制度开展内部工作审计。

第三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努力提高审计业务水平和审计质量,客观公正地出具审计报告。在实施内部审计时,应当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采用检查、抽样和分析性复核等审计方法,获取充分、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以支持审计结论和审计建议。

第七章 奖励和罚则

第三十一条 对于认真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内部审计人员,应当给予奖励。

第三十二条 对于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漏秘密的内部审计人员,由所在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及分公司、子公司应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内部各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内部审计工作。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对认真履行职责的内部审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对于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问题,公司及分公司、子公司应及时予以纠正;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受打击报复的内部审计人员有权直接向公司报告相关情况。

第三十四条 被审计负责人及其所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拒绝提供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会计报表等资料;

(二)毁弃、转移.隐匿、篡改有关资料或提供虚假资料;

(三)拒绝、妨碍审计人员依法开展审计工作;

(四)报复陷害内部审计人员、提供资料人员、检举人、证人;

(五)其他违反审计法规和制度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拒绝审计或者不提供资料、提供虚假资料、拒不执行审计结论的,单位应当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是开展内审工作的基本制度,是制定其他内审工作细则的主要依据。

第三十七条 未尽事宜,按公司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由内审部门制定,呈公司总经理核准实施,修改亦同。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内审部门负责解释。

深圳市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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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审计制度 1.总则

1.1.为了规范***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加强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内部控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和《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结合公司具体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1.2.内部审计是公司内审机构或人员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准则制度、内部控制规范、风险管理指引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对全公司的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和效益性及内控制度和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进行的系统审计和监督活动,以严肃财经纪律、保护公司资产的完整与安全、促进廉政建设、维护单位合法权益、改善经营管理、降低生产经营成本和提高经济效益为目的。1.3.公司所属各产业群、职能部门、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分公司等组织均应按照本制度规定,接受内部审计监督。 2.任务、范围与依据 2.1.审计工作的任务

确保国家有关财经政策、法规制度、财经纪律以及本公司制定的相关制度和规范在公司正确执行,强化公司管理,为提高经济效益服务。 2.2.内部审计的范围

1)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和信息系统管理等;

2)采购及外包过程审计;

3)预算内、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审计; 4)项目审计。对项目运作和执行过程进行调查; 5)对公司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审计;

6)对公司所属单位负责人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7)对内部控制制度(包括管理控制制度和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健全性、有效性和执行情况监督审查;

8)对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要问题开展专项审计调查; 9)对公司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

10)董事会、监事会及权利机构交办委托的其他专项审计事项。 2.3.内部审计依据

1)国家法律、法规、政策; 2)公司规章制度,董事会决议; 3)公司经营方针、计划、目标; 4)项目计划、目标;

5)经营责任单位的经营责任制度、责任状及合同;

6)各部门、子公司、分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的各种管理措施。 2.4.审计机构的主要权限

1)召开本公司、本部门有关审计工作会议,参加有关会议; 2)参与重大经济决策的可行性论证或可行性报告的事前审计;

3)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有关单位按时报送计划、预算、决算及其执行情况、月度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等;

4)审核凭证、账表、决算,检查资产和财产,查阅有关文件资料;

5)对审计涉及到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并索取有关文件、资料等证明材料,检查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6)对阻挠破坏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行为,经公司领导批准,可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7)针对内部审计中发现的问题,提出纠正、处理有关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8)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部门和个人可以向公司领导提出表扬和奖励的建议;

9)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公司法规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直接责任人员,做出临时制止决定;已经严重违反公司法规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直接责任人员,提出通报批评和追究责任的建议;

10)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公司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11)参与制定、修订有关规章制度,提出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由公司审定后公布实施。 3.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3.1.根据公司具体情况,拟定年度审计计划,报公司领导批准后实施,如遇变动可进行相应调整。

3.2.审计部门根据年度审计计划和公司副总裁或分子公司总经理签发的审计委托书确定具体审计项目、审计对象和实施时间,指定相关人员组成审计小组;

3.3.审计小组根据审计项目展开审前调查,审计组长依据调查的具体情况,拟定审计工作方案,批准实施;

3.4.审计部门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部门)或被审计人员下达审计通知书,并要求被审单位(部门)或人员按通知要求准备好相关资料;

3.5.审计小组进驻被审计单位或审计部门后,开展审计工作,对相关人员展开调查、询问,对相关资料进行检查、分析、复核,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并对重要的审计凭据复印留底;3.6.审计小组拟定审计报告,对审计中发现的情况或问题提出相应的审计意见和建议,同时征求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的意见,被审计单位须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意见反馈审计机构,后报审计部门领导批准,形成正式的审计报告; 3.7.审计报告经公司负责人批阅后,内部审计机构应将审计报告分发被审计单位(部门),并要求被审计单位(部门)在规定时间内落实纠正措施,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单位(部门)的审计情况进行后续跟踪,收集被审计单位或部门对审计结果的回馈,和审计资料一起整理归档。 4.内部审计种类 4.1.内部审计种类

1)财务收支审计。对被审计单位财务收支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监督检查。

2)专案审计。对被审计单位及人员违反公司法律法规、财经纪律问题进行监督检查。 3)内部控制审计。对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及遵循情况进行评估检查,并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4)专项审计,包括:

管理审计。对被审计单位管理活动的效率性进行审计; 效益审计。在财务收支审计基础上,对财务报告涉及的经济活动的效益性、合理性进行审计; 任期审计。对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履行职责情况进行审计; 审计调查。对公司普遍存在的问题进行专题调查。 5.审计机构和人员

5.1.公司设立的审计监察部是执行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的部门。在审计委员会的指导下,由主管副总裁管理,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对董事长负责并报告工作。 5.2.内审机构和内审人员的主要职责:

1)制定公司内部审计规章制度,建立和完善内部审计工作体系;

2)制定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公司领导报告内部审计工作情况;

3)参与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的制定以及重大事项的调查研究、监督、审核; 4)组织公司对内对外的内部审计工作会议、经验交流、人员培训等工作; 5)根据公司要求参与调查与处理违纪案件; 6)对公司及所属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7)对公司及所属单位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和业绩快报等; 8)以项目为主线,针对对公司营销、生产研发、采购等环节进行展开审计工作,查漏补缺,使审计工作贯穿公司整个经营活动全过程;

9)负责对公司固定资产和日常行政预算和支出审计;

10)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11)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包括内部审计制度制定和实施、内部审计体系的完整性和运行有效性;

12)其他审计事项。

5.3.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内部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5.4.公司内部实行内审回避制度。凡有内审人员直接参与被审计单位实际经济活动的,必须回避对该单位所进行的内审工作。 5.5.公司根据具体情况,可特邀其他人员临时参与审计工作,由主管审计副总裁提出建议,董事长批准执行。 6.审计档案管理

6.1.审计部门应当遵守公司档案管理制度,审计档案的归档、保管由内部审计人员负责。6.2.审计档案管理范围:

1)审计计划、审计方案和审计通知书; 2)审计报告及其附件;

3)审计记录、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证据;

4)反映被审计单位和个人业务活动的书面文件;

5)公司领导对审计事项或审计报告的指示、批复和意见; 6)审计处理决定及执行情况报告; 7)申诉、申请复审报告; 8)复审和后续审计的资料; 9)其他应保存的资料。 6.3.档案管理应遵守公司《档案管理制度》,如借阅审计档案,应经主管副总裁或总裁批准。审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为十年。 7.附则

7.1.本制度由审计监察部负责解释。7.2.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11篇:内部审计制度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内部审计行为,提高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浙江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58号)、《温州市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温政令第138号)和《永嘉县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内部审计,是指单位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内部审计人员,为促进经济管理和实现经济目标,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依法实施监督、评价和咨询活动。

第三条 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单位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第四条 内部审计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客观、独立、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镇人民政府应当切实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协调考核机制,将内部审计业务指导、监督工作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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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违反财经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行为予以制止,提出处理建议;对遵守财经法律、法规,经济效益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提出表彰和奖励的建议;对经济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与建议;

(五)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批准,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有关财政、财务收支或者相关经济活动的资料予以暂时封存;

(六)根据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的要求,参加或者列席本单位及其所属单位召开的有关财政、财务收支或者相关经济活动的会议。

第十三条 被审计对象、内部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内部审计工作,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拒绝、阻碍、隐瞒、谎报。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遵守内部审计规定、准则,恪守职业道德规范,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兼任或者从事可能影响其依法履行职责的经营管理或者财务工作;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遵守有关回避规定。

第四章 审计程序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制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批准后实施。

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确定审计项目,组成审计组,指定审计项目负责人。

审计组应当制定项目审计实施方案,经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批准后组织实施。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实施审计前将审计通知书送达被审计对象;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批准,可以在实施审计时送达。

第十六条 审计组通过检查、监盘、观察、查询及函证、计算、分析性复核等方法,取得证明材料,并形成审计工作底稿。

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应就有关事项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被审计对象应当按照审计组的要求反馈意见,逾期视为无异议。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对审计组提交的材料和被审计对象的反馈意见进行复核,报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同意后下达审计结论。被审计对象应当按照审计结论要求及时整改,落实相关措施。

被审计对象对审计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向内部审计机构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提出申诉,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应当及时答复。

第十八条 审计工作完成后,审计组应当及时整理审计资料,形成审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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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篇:内部审计制度

XXXX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2 第二章 机构设置及职责 ............................................2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第八章 审计人员 ..................................................2 审计范围和权限 ............................................3 审计程序 ..................................................4 职业道德与审计纪律 ........................................8 审计档案 ..................................................9 附则 .....................................................1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内部管理和审计监督,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保障企业经营活动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部审计是公司内部建立的一种独立的咨询、评价、控制和监督活动。它通过系统、规范的方法,审查、评价公司各级组织经营活动及目标实现、内部控制建立执行、资源利用状况等,并提供相关的分析、建议,协助、监督管理人员认真地履行职责。

第三条 内部审计的目的是促进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改善经营管理,有效地控制成本,规避经营风险,增加公司价值。 第四条 公司各部门依照本规定接受审计监督。 第二章 机构设置及职责

第五条 公司审计工作由风险管理部负责人统一向董事会负责,业务部配合完成经营审计部分的工作,财务部配合完成财务审计部分的工作,综合部配合完成法务与人力资源方面的审计工作。公司将根据发展规划,逐步形成多层次、多功能的审计监督体系。 第六条 内审机构职责是:

(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的要求,起草内部审计制度、办法等;

(二)制订年度和季度审计工作计划;

(三)负责组织实施内部审计监督,并向总经理报告审计结果;

(四)负责公司内部审计的业务指导和管理工作;

(五)负责公司及所属经营单元委托社会审计事项;

(六)协助外部审计机关对公司的审计工作;

(七)负责审计人员的业务学习、岗位培训和内部审计理论研究,总结、交流、宣传内部审计工作经验;

(八)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第三章 审计人员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的执业能力:

(一)熟悉公司政策与制度、外部法律法规、规章和现代企业制度;

(二)具备审计专业方面必需的知识和技能,能熟练应用内部审计标准、程序和技术;

(三)具有较高的经营管理及其他相关专业知识,有一定的审计、财会、法务或其他相关专业工作经验;

(四)熟悉公司经营管理及业务流程与相关技术知识;

(五)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调查研究、综合分析、专业判断、文字表达及计算机操作能力;

(六)具有足够的有关防止舞弊的知识,并能够识别出可能已经发生的舞弊行为。

第八条 审计人员必须接受继续教育和专项审计业务培训,不断更新专业知识,提高业务能力。具体要求遵照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内部审计人员后续教育实施办法》执行。

第九条 审计人员在进行审计工作时,应当运用重要性原则,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

第十条 依法保护内审人员开展正常的内部审计工作,不受其他部门或者个人的干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坚持工作原则的内部审计人员。对违反审计工作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司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或者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第四章 审计范围和权限 第十一条 风险管理部应根据公司不同时期的工作重心,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全方位、多层次地开展审计工作,以确保公司内部经营管理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 第十二条 风险管理部应对公司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

(一)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

(二)资产、负债、损益情况的真实性、合规性和效益性;

(三)对内部控制制度、流程和其他各项管理措施的健全性、有效性进行审查、评价,并提出改进建议;

(四)对所属单位全面预算的执行情况进行审查、评价;

(五)因合并、分立、撤销等事项引起的资产变化;

(六)投资项目的概(预)算、决算;

(七)企业对外投资的立项、签订、投出和收回、经营状况及其效益等活动等情况。

(八)企业对外签订的采购、借款、担保、合作等合同、契约、协议;

(九)根据“先审计,后兑现”的原则,各事业部总经理等的业绩经营指标,未经审计不得兑现年终效益奖;

(十)企业经营管理中的重要问题的专项调查,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十一)董事会、公司领导交办的其它任务,以及配合外部审计部门完成各项任务。第十三条内部审计的种类

(一)财务收支审计:对被审单位财务收入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监督检查;

(二)专案审计:对被审单位及人员违纪经济问题进行审计;

(三)经营审计:审计经营信息资料的可靠性和完整性,以及鉴别、衡量、分类和报告这些信息资料所使用的方法;审查用于保证遵守那些对公司经营可能有重要影响的政策、计划、程序、法律和规定而制定的制度和措施,并应确定对其的遵守和执行情况;

(四)专项审计,包括:

1.效益审计:在财务收支审计基础上,对其经济活动效益性、合理性进行审计;

2.任期审计:对公司外派人员和派出人员在任职期间履行职责、廉洁奉公情况进行审计;

3.审计调查:对被审单位普遍存在的问题进行专题调查。 第十四条内部审计的方式

(一)报送(送达)审计。被审单位接到审计通知书,在指定时间将有关材料送审计机构,接受审计检查;

(二)就地审计。审计人员到被审单位进行审计。 第十五条 风险管理部的主要权限是:

(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有关单位按时报送计划、预算、决算、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等;

(二)审核凭证、账表、决算,检查资金和财产,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检查IT系统,核验业务流程、核算财务收支,以及审核其反映的电子数据和有关资料;

(四)参加与审计事项有关会议或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五)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并索取有关文件、资料等证明材料;

(六)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将会造成损失或浪费的行为,经内审负责人及有关单位负责人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七)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情况,经内审负责人会同有关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八)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和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意见;

(九)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和造成严重损失或浪费的直接责任人员,提出处理的建议。

(十)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经内审负责人批准,有权暂时予以封存。

第十六条 风险管理部的工作成果,未经内审负责人批准,不得对外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授予风险管理部如下权力:

(一)没收审计中查处的账外资金上缴公司;

(二)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提出处理的建议 第五章 审计程序

第十八条 风险管理部应根据企业年度工作计划、公司领导要求和总体部署,拟订年度及季度审计工作计划,确定具体的审计项目,报经领导批准后实施。

编制年度及季度审计工作计划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审计项目要全面,一般包括:董事会统一布置的审计项目和审计专题调查项目;公司领导交办的审计项目;按有关规定自行安排的审计项目;

(二)应充分利用本部门已占有的审计资料,突出重点,尽量避免审计项目交叉重复,还应尽可能的在一个单位实施一项主要审计事项时,考虑能否带一些其他有关项目审计;

(三)审计工作计划主要内容应包括:项目名称、立项依据、审计要点、预计完成时限、实施该项目所要达到的审计目标、审计的方式和方法、审计实施的总体安排等,应力求简约、高度概括;

(四)年度预编审计工作计划上报时间为当年二月末前。第十九条 审计程序是指具体审计项目从确立到结束的整个工作过程。无论是何种审计,其程序均应分为计划、实施、终结三个阶段,对有些审计项目,还需实施后续审计。

第二十条 审计项目的计划阶段是指审计项目从确定到实施前制定具体审计方案的过程,该过程主要确定审计目标、制定审计方案,以明确各项工作的主次、先后次序等。风险管理部在实施审计前,应当充分做好准备工作,以利于提高工作效率,尽量缩短现场审计时间,减轻企业负担。计划阶段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收集和了解被审部门的基本情况;收集、了解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其他文件资料;了解被审计部门原有审计档案资料;确定审计目标和审计重点。

(二)编制审计方案,并报内审机构负责人审批,主要内容如下: 1.编制审计方案的依据; 2.被审计部门名称和基本情况;

3.审计范围、方式、内容、目标、重点、实施步骤和预定时间;4.审计组组长、审计组成员名单、分工和责任;

5.编制时间及方案审批人(风险管理部负责人,重大项目报公司总经理或董事会)签字;

6.被审计部门应做的迎审准备工作及需要提供的文件资料,一般要求被审计部门提供以下

(三)明确审计任务和审计事项的分工,并完成项目实施前的其他准备事项。如:实施审计工作需要的各种表格、底稿和工具等。

(四)下达审计通知书,并要求被审计部门做好迎审准备工作。审计通知书,是审计人员依法行使审计监督权的书面证明,一般应在审计实施五日前向被审计部门送达(专项调查可以根据需要不下达审计通知),内容包括: 1.被审计部门名称;

2.审计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 3.审计组长及其他成员名单;

4.对被审单位配合审计工作的具体要求;

5.派出或委托审计组单位领导人签字、公章及签发日期。 此外,风险管理部认为需要被审计部门自查的,应当在审计通知书写明自查的内容、要求和期限。必要时,可聘请风险管理部以外的专业技术人员共同参加某些审计项目或专门问题进行鉴定。

(五)向被审计部门提出书面的承诺要求。

实行被审计经营单元向风险管理部承诺制度,在送达审计通知书的同时,被审计经营单元的负责人和财务主管人员应当按照承诺书的有关事项要求作出承诺,并签字后按规定时间送交审计组。审计组及其审计人员应当将被审计部门提交的承诺书列入审计取证材料清单,作为审计证据编入审计工作底稿。

第二十一条 审计工作的实施阶段主要是调查、核实经济事项,搜集审计证据等,主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进点后首先召开与被审计经营单元见面会。

1.审计组长宣读审计通知书,讲明来意,提出有关审计工作要求事项和审计自律纪律;

2.听取或审阅被审计部门的自查报告或述职报告或情况介绍。

(二)根据进一步掌握地被审计部门的具体情况,确定审计的重点、专题、人员分工是否需要进行调整。

(三)依据审计通知要求收集有关审计资料和借阅被审计部门会计资料,并办理借阅手续。

(四)通过审核会计资料及相关资料,核查实物及调查询问,座谈了解等方法实施审计。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及疑点,做好审计记录和取证工作。对审计事项进行审计、调查时,审计人员不得少于2人。 1.审计证据有下列几种:

(1)以书面形式存在并证明审计事项的书面证据; (2)以实物形态存在并证明审计事项的实物证据;

(3)以录音录像或计算机储存、处理的证明审计事项的视听材料; (4)与审计事项有关人员提供的证言材料; (5)专门机关或专门人员的鉴定结论和勘测笔录; (6)其他证据。

2.审计人员收集证明材料,必须遵守以下要求:

(1)客观公正、实事求是,防止主观臆断,保证证明材料的客观性; (2)对收集的证明材料进行分析判断,决定取舍,保证证明材料的相关性;

(3)收集足以证明审计事实真相的证明材料,保证证明材料的充分性;

(4)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证明材料的合法性。 (5)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得的证明材料,应当有提供单位和个人盖章或签名,未取得提供单位和个人盖章或签名的,应注明原因。

(6)审计中如有特殊需要,可以指派或者聘请专业部门、单位或专业知识人员,对审计事项中某些专业问题进行鉴定。 3.审计人员实施审计时,应当对审计工作进行记录,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1)审计工作底稿的主要内容: a.被审计部门名称;

b.审计项目名称以及实施的时间; c.审计过程记录;

d.编制人姓名及编制时间; e.复核人姓名及复核时间; f.索引号及页次; g.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2)审计工作底稿中的审计过程记录主要包括:

a.实施审计具体程序、审计测试评价、审计方案的调整变更的记录; b.审计人员的判断、评价、处理意见和建议; c.审计复核记录;

d.其他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审计工作底稿的附件主要包括下列证明材料: a.与被审计部门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

b.与被审计部门审计事项有关的法律文书、合同、协议、往来函件、鉴定资料等原件或复印件或摘录件; c.其他有关审计资料。

d.审计工作底稿所附的审计证明材料应经审计单位或其他提供证明资料者的认定签证。 (4)审计工作底稿分为分项审计工作底稿和汇总审计工作底稿。 a.编制分项审计工作底稿,应由审计人员根据审计方案审定的项目内容逐项编制,必须是一项一稿或一事一稿,以利于编制汇总; b.编制汇总审计工作底稿,应在详细审阅审计分项工作底稿,并确定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手续完备之后,再进行分析整理,按其性质和内容分类归集。

(五)审计组长应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检查和复核,对审计组成员的工作质量和审计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监督。对已确认的违纪违规问题和重要事项要编写审计工作底稿,审计工作底稿要写明事实情况,适用法规制度,处理意见,经审计组长审阅后,送交被审计部门认证签署意见。 凡是审查审计工作底稿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手续不完备的应做必要的修改或重新取证,补足必要的手续和资料。

审计组对实施审计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经审计组长全面复核并确认后,应向上级负责人请示汇报。

(六)管理中心及风险管理部应当采取有效方式和途径,对审计组的审计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二条 审计工作的终结阶段

(一)审计组组长运用审计工作底稿所提供的材料,编写审计报告。审计报告是审计人员对被审计部门(项目)的经济活动审核后进行评价,提出意见、建议,做出结论的文件,因此要做到:审计报告应当有恰当的标题,明确的署名和报告日期,做到格式规范,事实可靠,证据充分,定性准确,结论公正,建议可行,语言简练,表达确切,观点鲜明,审计报告的主要形式和内容如下: 1.标题;

2.主送单位或单位行政负责人名称;3.被审计经营单元概况;

4.审计的内容、范围、方式、时间等;5.采用的主要审计程序与审计方法; 6.审计结果; 7.发现的主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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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审计建议;9.审计组成员签字; 10.报告日期。

(二)风险管理部应依据管理权限范围内授权的经济处理权限,对审计的问题提出处理、处分意见或建议。

(三)风险管理部应建立审计报告复核制度。审计报告完成后,由风险管理部指定专人复核,应重点复核如下事项并提出复核意见。 1.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事实是否清楚;

2.收集的证明材料是否具有客观性、相关性、充分性和合法性;3.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是否正确; 4.审计评价是否恰当;

5.问题定性、业务处理、违纪处分,改进建议是否适当;6.审计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四)审计组应在审计事项实施终了后10日内完成审计报告并送达被审计部门,征求被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意见。被审计部门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5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在规定日期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如果被审计部门对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审计组应进一步核实、研究。如认为被审单位的意见正确,应当修改审计报告;如果认为其意见不正确,应将不同意见作为报告的附件一并上报。

(五)被审计部门与审计组双方意见不能达成一致时,审计组应将最终定稿的审计报告、被审计部门的书面意见、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等有关资料一并报风险管理部负责人审定,主要审定以下内容: 1.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事实是否清楚;

2.被审计部门对审计报告的意见书和复核人员提出的复核意见是否正确;

3.审计评价意见及建议是否恰当;4.定性、处理、处分建议是否合法、适当。

(六)风险管理部负责人审核后,应依据上述资料签发审计意见,公司风险管理部负责的审计项目报请公司总经理批示。审计意见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审计的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2.对审计事项的评价意见和评价依据; 3.被审计部门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叙述;问题的定性、处理意见及其依据;

4.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直接责任人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的建议。

5.对单位加强经营管理和提高经济效益的意见和建议。

(七)依据经公司总经理或董事会批示的《审计意见书》,形成《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部门,被审计部门必须执行审计决定。

(八)被审计部门按《审计决定》处理完毕后,应填写《审计决定处理情况报告单》,将处理情况向下达《审计决定》的风险管理部提出书面报告。

被审计部门对审计决定如有异议,可在收到《审计决定》后15日内向做出决定的单位主要领导人申请复议。受理单位或领导应在收到申请复议报告30日内进行复议或裁定。在此期间,仍按原审计决定执行。

(九)风险管理部应当自《审计决定》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了解审计决定的落实情况,监督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第二十三条 各级风险管理部应建立以下报告制度:

(一)风险管理部向公司总经理或董事会实行定期(季度、年度)报告制,重大问题特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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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报告制;

(二)各单位风险管理部向上一级风险管理部实行定期(季度、年度)报告制,重大问题特别(及时)报告制;依据上级布置的专项审计或调查,实行专项报告制;

(三)审计项目计划执行情况报告的主要内容是计划进度、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方式、建议、措施等;

(四)风险管理部应建立后续审计制度;

后续审计是风险管理部派员到被审计部门,检查审计决定中规定的事项是否认真执行而进行的一种审计,是保证审计工作发挥应有效力的必要手段,其内容为:

1.检查采纳审计建议和审计决定执行情况;

2.了解采纳审计建议和执行审计决定中的困难与问题;

3.通过审计,被审计部门在严格自律强化管理方面的新措施、新变化。第六章 职业道德与审计纪律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是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审计人员是审计工作的实施主体,是集团实行审计监督的执行人员,因此必须讲求职业道德,严格遵守审计工作纪律,树立良好的职业形象。 第二十五条 审计人员应具备的职业道德是:

(一)坚持原则,依法审计。审计人员作为经济执法人员,必须严格依照国家财经法规和公司制度从事审计监督活动,实施依法审计,坚持原则,勇于同违反财经法纪行为和不良倾向作斗争,是维护国家财经法规的严肃性,打击经济领域里的各种经济犯罪和违纪行为和活动,从而达到审计查错纠弊、改善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目的;

(二)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在具体实施审计中应将被审计经营单元取得的成绩、经验、问题和教训如实反映;在处理被审计部门或个人违反财经纪律问题时,应依据经济法规条款处理,特别应注意经济法规与公司制度颁布的时间与违反财经纪律的时间界线,现有制度不完善、不健全界线,有意和无意(业务水平低)等界线,尊重事实,以理服人,做到一审二帮三促进;审计报告所做出的审计结论和评价,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

(三)廉洁奉公,不徇私情。审计人员必须带头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财经纪律和企业内部的规章制度,严以律已,廉洁奉公,不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审计人员在执行任务时,必须依法审计不殉私情,刚直不阿,做到“一身正气,两袖清风”;

(四)工作认真,细致负责。审计工作的性质和特点要求审计人员必须以认真、细致、负责的态度对待审计工作,以真实的内容实现审计的目的;

(五)保守秘密,忠于职守。恪尽职责,忠于职守是审计人员应尽的职责,对被审计部门需要保守的商业秘密应予以保密,以保护被审计部门合法权益,有利于保证审计工作顺利进行;

(六)谦虚谨慎,平等待人。审计人员应树立人民公仆的良好形象;

(七)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六条 审计人员实施审计时,必须认真执行以下审计纪律:

(一)对审计出的重大问题不得隐匿不报,否则是重大失职行为;

(二)不得与被审计部门串通,编造虚假审计报告;

(三)不得干预被审计部门的经营管理活动;

(四)不得接受被审计部门的馈赠、报酬、福利待遇,不得在被审计部门报销费用;

(五)不得在实施审计期间内参加被审计部门以外用公款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以及利用职权为个人谋取私利;

(六)不得泄漏审计涉及到被审计部门的秘密。第二十七条 审计人员必须保守下列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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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下属被审计经营单元的有关保密资料;

(二)内部掌握的招标的标底、对外承包工程指标,劳务合作价格等;

(三)对外投资的可行性分析、调查报告等;

(四)其他需要保密的文件、材料等。在审计过程中,所有的审计文件、审计材料、记录稿纸包括被审单位提供的各种文件、材料,要妥善保管,不得随意乱放和丢弃,不得带到公共场所。用过和作废的记录本及记录用纸,审计项目完成后应交给审计组长,除立卷归档者外,应定期清理,按规定销毁;

(五)对审计工作中提出的问题及其审计处理意见,应按规定和程序与被审计部门有关人员交换意见。未经领导批准,不得向其他单位部门或人员透露;

(六)对审计报告(含原始材料)、审计决定和领导指示,未经审计报告签发者同意不得向外透露,更不得公开发表;

(七)对向风险管理部揭发问题的人、群众来信,以及外单位转来的有关资料,不管本人是否提出为其保密的要求,审计人员都要为其保密;

(八)印发审计文件材料,应按规定划注密级,印发范围要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不得随意扩大,未经对外公布的审计文件材料,不得带至公共场所,审计文件材料未经本单位领导批准,不得外借。 第七章 审计档案

第二十八条 审计档案是风险管理部在审计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形式的真实记录,是考察审计工作,研究审计历史的根据,是公司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和管理审计档案是风险管理部的重要任务。

第二十九条 审计档案的立卷工作应实行“谁审计,谁立卷”、“按项目立卷”、“边审计,边整理,审结卷成”的原则,定期移交,集中管理,不得长期存放在承办人员手中。 第三十条 审计档案资料主要包括:

(一)风险管理部下发的文件;

(二)公司领导对审计工作的批复、决定、相关文件等;

(三)审计中形成的审计通知书、审计报告、审计底稿、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审计建议、有关文件和年度财务报表、账证、电报、录音 (像)带、照片等取证材料;

(四)风险管理部对被审计部门采取临时措施的文件决定;

(五)后续审计材料;

(六)员工、客户来信来访及查处情况资料;

(七)社会审计部门或公司所属风险管理部报送备案的重要审计事项

(八)审计统计报表、年度审计项目计划、重要审计会议材料、审计工作总结、经验、制订的审计制度等及其他有保存价值的文件资料。第三十一条 审计项目档案立卷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一个审计项目可立一个卷或几个卷,一般不得将几个审计项目的文件材料合并立一个卷;跨年度审计项目,在项目审计终结年度立卷;

(二)立卷材料排列一般顺序是:

1.结论性文件材料:采用逆审计程序按文件材料形成的时间顺序;2.证明性文件材料:按与审计报告所列问题和审计评价意见相对应的顺序。对审计证据、汇总审计工作底稿、分项目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法规依据进行排列;

3.立项性文件材料:按文件材料形成的时间顺序;4.审计案卷内每份或分组文件之间的排列规则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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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正件在前,附件在后; (2)定稿在前,修改稿在后; (3)批复在前,请示在后; (4)批示在前,报告在后; (5)重要文件在前,次要文件在后; (6)汇总性文件在前,原始性文件在后。

5.审计项目卷宗的归档时间:一般在该项目审计完后3个月内归档;年度审计项目的必须在次年6月末完成归档;

6.审计项目卷宗归档,应采用适当的卷宗方法排列,并编制卷宗、案卷、目录等序号,以便于检索和查询。

第三十二条 审计档案的借阅应建立严格的登记手续,经风险管理部负责人批准,按期归还。 第三十三条 审计档案应分永久、长期、短期进行保存,对超过期限的档案,应鉴定造册,风险管理部提出申请经公司领导批准方可销毁,并派人监销。审计档案的具体保存期限如下:

(一)永久保存。董事会及公司领导交办的重大审计事项的通知、工作方案、审计报告、决定、审计底稿、证明材料等;重大的审计调查事项及专案检查事项的有关材料;

(二)长期保存(16年至50年)。重要审计事项的审计通知、工作方案、审计报告、决定、审计底稿、证明材料等;比较重要的审计调查事项及专案检查事项的有关材料;员工来信来访的有关材料;

(三)短期保存(5年以上,15年以下)。公司领导及委托社会审计组织进行一般审计事项的审计通知、工作方案、审计报告、决定、底稿、证明材料;一般的审计调查事项和专案检查事项的有关材料;基层风险管理部上报的审计计划、总结、报告、决定、信息及其它一般性的相关资料。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公司风控总监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13篇:内部审计制度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经济行为,维护股东合法权益,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加大审计监督力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职责及规范审计工作程序,确保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得以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国内部审计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独立监督和评价公司、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对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内部审计目的是为了加强本公司、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管理和监督,防范和控制风险,维护财经法纪,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三条 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审计人员的职责和权限,内部审计的工作内容及程序,并对具体的内部控制的评审、审计档案的管理等相关事项进行了规范,是公司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的标准。

第四条 内部审计的范围包括公司本部各部门及控股子公司、分公司、等现有的与公司存在控制与被控制、管理与被管理的部门或企业。

第五条 审计工作的宗旨是通过开展独立、客观、公正的审计, 运用系统化和规范化的方法,对风险管理、控制和治理过程进行评价, 提高运作效率,帮助公司实现经营目标。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六条 公司设立审计部,审计部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在董事会指导下独立开展审计工作,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和全面风险管理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七条 审计部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的工作,接受其监督和业务指导。

第八条 公司监事会认为有必要时可委托审计部对公司进行财务检查。

第九条 审计部设经理,具体负责公司总体审计工作,由总经理办公会提名通过,报董事会备案。内部审计机构配备若干内审人员,内审人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具备与其所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熟悉公司及各下属单位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

第三章 审计人员工作准则

第十条 审计人员必须有过硬的业务能力,熟悉国家法律法规、财经制度和公司规章制度,具备会计、法律、管理等至少一方面的专业学识和经验,经过适当的专业训练,并具有足够的分析、判断能力, 善于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

第十一条 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和公司规章制度,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原则,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并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执行审计工作、发表审计意见。

第十二条 审计人员应保持独立性,与被审计单位、被审计事项有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应当回避。

第十三条 审计人员实行岗位资格和后续教育制度,努力提高业务素质和能力,培训计划列入公司三会专项费用预算。

第四章 审计部职责

第十四条 审计部是公司审计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在董事长领导及董事会的指导下开展工作,依照本制度独立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并向董事长和董事会报告工作;完成监事会委托的审计工作。

第十五条 审计部的主要职责:

(一)参与公司的内部控制建设,对公司及各下属单位内部控制是否健全、严密及执行的有效性进行审计,出具内部控制的专项审计报告,或在日常审计报告中对涉及的内部控制作出专项说明。按照“一审二帮三促进”的原则,协助被审计单位完善内部控制制度,促进被 审计单位提高管理水平,达到查错纠弊,提高经济效益的目的。

(二)每年对公司及各单位从控制环境、风险管理、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监督等五个方面进行评估,向董事会提交内部控制评估报告。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适用性和有效性及执行情况进行审查评价,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及《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对内部控制制度存在的缺陷提出整改方案,并跟踪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缺陷整改情况,促进内部控制制度的完善;

(三)对公司及各下属单位经营成果及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进行审计;

(四)对公司及各下属单位资产的使用、管理及保值增值情况进行审计;

(五)对公司及各下属单位全面预算的执行和财务决算情况进行审计;

(六)对各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及公司各单位重要岗位工作人员离任的和任期的经济责任进行审计;

(七)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立项、资金来源、购置、管理、使用和维修及相关经济合同进行审核;

(八)对基建工程预、决算的真实合法性进行审计;

(九)参与公司对控股、收购、兼并企业资产评估、资产使用情况以及经济效益评价,并进行审计监督;

(十)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进行审计;

(十一)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十二)对募集资金的投入、使用及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十三)董事会、经营班子或其他部门委托的其他审计事项;

(十四)协助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开展工作;

(十五)配合国家审计机关、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的审计工作。

第十六条 被审计单位职责:

(一)积极配合审计工作,如实提供会计账簿、凭证、报表、合同、协议、可研报告、图纸、预算、工程量验收及签证单、结算、决算、各种批复及会议记录等文件资料,不得拒绝和隐匿相关资料;

(二)审计人员调查取证,需由被审计单位提供佐证材料时,被审计单位和人员必须积极配合,不得设障刁难。

第十七条 相关部门职责:财务管理部、行政人事部等部门配合审计工作,并督促被审计单位执行公司审计处理意见书或审计处理决定。

第十八条 对公司本部的财务收支,每季度审计一次,对子公司财务收支每半年审计一次。

第五章 审计部权限

第十九条 审计部行使以下职权:

(一)有权参加公司有关经营、财务管理决策、工程建设、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等事项的会议;参与重大经济决策的可行性论证或可行性报告事前审计;

(二)有权审查被审计单位相关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检查资金和资产状况;有权查阅、复印、索取与审计有关的文件、资料, 有权就审计有关问题向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三)参与制定、修订有关规章制度,对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提出改进意见;

(四)有权参与公司及所属控股子公司的有关日常经营性会议;

(五)对公司提出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六)对阻挠、破坏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行为,经公司领导批准有权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公司制度、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审计部门报公司董事会同意后,可以责成被审计单位停止和纠正一切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并对直接责任人提出处理建议;

(八)根据被审计单位与个人的违纪违规行为的轻重程度,审计部门有权建议公司董事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九)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提出表彰、奖励模范遵守和维护财经纪律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建议;

(十)对违反财经法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 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人员,经公司领导同意,做出临时的制止决定, 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一)对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经营班子、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

(十二)对阻挠破坏审计工作及拒绝提供资料的,有权向公司领导提出建议,采取必要措施,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十三)审计人员依法开展审计工作,接受审计的单位和人员应予以积极配合,公司保护审计人员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六章 内部审计的类型和方式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的类型按工作内容划分包括:

(一)内部控制审计:内部审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对公司及各下属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适当性和有效性进行的监督、审查和评价;

(二)财务收支审计:对被审单位财务收支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监督检查;

(三)专项审计,包括:

1、效益审计:在财务收支审计基础上,对其经济活动效益性、合理性进行审计;

2、任期审计:对被审单位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履行职责情况进行审计;

3、管理审计:对被审单位管理活动的效率性进行审计;

4、审计调查:对公司普遍存在的问题进行专题调查。

(四)专案审计:对被审计单位及人员违反公司经济纪律问题进行审计查处。

第二十一条 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单位,可根据具体情况采用如下审计方式:

(一)报送(送达)审计:被审计单位接到审计通知书,应在指定时间将有关材料送内部审计部门接受审计检查;

(二)就地审计:内审人员到被审单位进行审计,后者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对业务较多、情况复杂的可采取抽样或重点审计等方式进行审计。

(三)委托审计:公司及各子公司年终财务报告及公司认为重大的审计项目,必须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四)联合审计:对涉及面广、情况复杂、技术性强的重大审计项目,审计部在报经公司董事长批准后,会同公司有关部门进行联合审计。

第七章 审计工作程序

第二十二条 审计部根据公司年度工作重点和指导精神,结合上年度工作总结,制订具体的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对已列入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的项目,由审计部自主安排开展审计工作;其他审计工作依据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等授权部门委托开展审计工作。

第二十三条 成立审计小组。

内部审计部门根据内部审计计划,选派内审人员组成审计小组, 并指定主审人员。审计小组实行主审负责制。必要时,可申请其他专业人员参与审计或提供专业建议。

第二十四条 签发内部审计通知书。

内部审计部门在实施审计三天前将内部审计通知书送达被审计单位,说明审计目的、内容、种类、方式和时间。审计通知书的内容:

(一)审计的范围、内容、时间和方式;

(二)审计组长(或主审)和其他成员名单;

(三)对被审计单位配合审计工作的要求。

审计部认为被审计单位在审计前需要进行自查的,应在审计通知书中写明自查的内容、要求和时间。被审计单位应按时完成自查,并将自查报告报审计部。

第二十五条 实施审计。

内审人员根据审计项目的不同类型选用适当的审计方式和审计程序开展具体审计工作。

(一)审计组长(或主审)根据项目审计计划制定审计方案:审计目的;审计内容;审计方法和程序;预定的执行人及执行日期;其他相关内容;

(二)审计人员依据审计方案审查会计凭证、账簿、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合同、协议等文件资料;检查库存现金、实物、有价证券; 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搜集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应由提供者签名, 不能取得提供者签名的,审计人员应注明原因;审计人员对发现的问题作出详细、准确的记录,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三)由审计组长(或主审)汇总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证据材料;

(四)将审计中汇集的基本情况和发现的问题提出来,与被审计单位进行座谈交流,听取和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审计组长(或主审) 在审计结束后6个工作日内作出审计报告底稿,若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报告时间。被审计单位在接到审计报告底稿后3个工作日内提 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意见,视同无异议。审计小组应审查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意见,进一步核实情况,核实后由审计组长(或主审)对审计报告作必要的修改。

第二十六条 提出审计报告。

审计终结后,内审人员依据审计工作底稿,提出审计报告,经审计部长审核定稿后,将审计报告和被审计单位的书面意见一并报送公司董事长审批。审计报告中包含其他部门工作所需要的资料与内容的,应在公司领导批准后分发给相关部门。 审计报告的形成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反映事实清楚;

(二)审计证据充分;

(三)审计结论公正;

(四)审计评价准确;

(五)处理意见合法、合规、合理;

(六)整改建议可行。

第二十七条 做出审计决定。

内部审计部门根据审计报告做出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书,报公司领导批准后送达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应当签收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书。 被审计单位及相关当事人必须执行审计决定,并在一个月内对审计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董事长,同时抄报审计部。审计部在两个月后,组织专班跟踪检查审计处理意见书或审计处理决定的执行及整改情况。被审计单位未按规定执行的,公司将予以通报,并强制执行。

第二十八条 审计决定复议。

被审单位在接到审计决定5天内,向公司提出书面复审申请,经公司领导批准,组织复议。

第二十九条 后续审计。

对主要项目进行后续审计,检查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书的采纳及审计决定执行的情况和效果。

第三十条 委托审计项目,必要时先经审计部审计,再经中介机构审计,审计部结论作为中介机构审计资料,中介机构审计结论作为财务结算(调账)依据。

第三十一条 每年四月底前完成对上一年度公司总体内部控制的评估工作,向董事会提交内部控制评估报告及年度工作总结。

第三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档案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 审计档案的建立实行谁审计谁立卷、审结卷成,定期归档的责任制度。

第八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四条 内审人员对被审计单位人员遵纪守法、效益显著的行为向公司提出各类奖励建议。

第三十五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内审人员向公司提出各类处罚建议:

(一)拒绝提供有关文件、凭证、账表、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不执行审计结论和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审计人员或举报人的。

第三十六条 对有下列行为的内审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各类处罚: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泄露公司秘密的。

第三十七条 对审计过程的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之修订及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14篇:学校内部审计制度

学校内部审计制度

一、加强内部审计工作领导,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

加强内部审计监督,是维护学校财经法纪,提高教育资金使用效益,保障教育事业有序发展的有效机制。学校内部审计工作在主要行政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对本校财务收支及其它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并向学校主要行政负责人报告工作,同时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和上级主管内部审计机构的业务指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江苏省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实施办法》,建立健全内部审计监督机制,强化审计监督职能。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搞好本单位内审工作。

二、健全资金管理制度,加强预算执行情况和财务收支审计

学校必须充分认识加强资金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必须迅速采取强有力的措施,认真防范和纠正影响资金安全的问题。学校法定代表人,对单位财务工作负有法律责任,主管领导负有直接领导责任。为使学校资金有序有效管理,必须严格执行《财政部关于印发〈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试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试行)〉的通知》有关规定,建立资金管理内部控制制度,堵塞漏洞,杜绝隐患。学校资金管理内部控制制度包括以下内容:

1、资金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相互制约、相互监督,不得由一人办理资金业务的全过程。

2、针对资金业务处理过程中的关键控制点,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监督。学校的财务科长对每月的银行对账单必须认真审核,并于年度会计档案一同保存。

3、对资金业务建立严格的授权审批制度,明确审批人对资金业务的授权批准方式、权限和程序、责任及相关控制措施,规定经办人办理资金业务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

4、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资金业务。对于审批人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资金业务,经办人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审批人的上级授权部门报告。

5、对于重要资金支付业务,应当经过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决策和审批,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防范贪污、侵占、挪用、转移资金等行为。

6、要对银行账户进行清理整顿,加强银行账户的集中管理。银行账户的开立,必须严格执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各类银行定期存款业务以及各类资金的借出款项必须严格执行授权批准程序,必须事先进行充分的调查,确保资金的安全与合法。严禁办理银行柜台外业务,严禁擅自挪用资金,出租、出借单位账户。

7、学校取得资金收入必须及时入账,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设置账外账,严禁收款不入账。

8、单位对外投资活动必须建立集体审议联签制度,必须经过科学论证,杜绝个人舞弊行为。要加强投资项目的立项、评估、决策、实施、投资处置等环节的会计控制和审计,严格控制投资风险。

9、单位审计部门必须对资金的真实性、完整性、资金收支业务的合法性,以及资金核算、帐务处理的正确性进行严格监督。对单位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审批程序以及投资项目的会计核算、投资收益、投资管理等情况进行定期审计或调查。每年要定期对预算执行情况及决算进行审计。学校财务部门必须如实向审计部门提供有关会计凭证、账簿及有关资料,不得隐报、瞒报。在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必须严肃处理。重大问题必须及时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汇报。

三、加强基本建设工程、修缮工程项目审计

为了保证建设资金合法、合规使用,维护财经纪律的严肃性,提高建设项目的管理水平,促进投资效益的提高,根据《审计法》、《建筑法》、卫生厅、卫生局《内部审计规定》的有关规定,对基本建设、重点修缮工程项目进行全面的、全过程的审计监督。具体审计监督事项如下:

1、学校对于各种资金来源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修缮工程项目应按照有关程序进行招标,按照跟踪审计出具的工程进度单支付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决算均应进行审计,未进行审计的工程决算,财务部门不得予以支付。

2、建设工程、修缮工程项目的审计应包括以下内容:

(1) 建设资金来源的客观性:建设工程、修缮工程项目开工前基本建设程序执行情况和工程项目建设规模、投资批准情况;工程项目经济合同的有效性、真实性。

(2) 建设工程、修缮工程项目预算(概算)执行情况及变更内容、变更程序的合法性、合规性;材料设备的采购;隐蔽工程的验收;工程项目经济合同的履行;工程项目成本及相关财务收支核算的真实性、合法性。

(3) 建设工程、修缮工程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和有关监理报告及竣工决算报表编制依据的真实性、合法性。

3、各学校对于大型建设项目,从立项批准后,审计部门必须介入,有能力进行审计的,可进行全程跟踪审计。暂无能力实施审计的,在征得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或分管领导同意后,可委托经批准认定的、具有乙级以上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实施审计。为确保审计合法、真实、效益,在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前,由学校内审机构(兼职内审人员)负责对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考察认定,经考察认定的中介机构可对该项目实施审计。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指定、指令社会中介机构实施审计。否则,将视为违纪,审计结果无效并追究有关领导责任。在认定的社会中介机构对项目实施审计时,学校内审部门可派人参加,内审机构(内审人员)按现行审计程序组织实施。

4、建设工程、修缮工程项目未经审计不得办理结算手续,预付项目工程款应留足尾款,基建修缮管理部门应积极配合工程项目审计工作。

5、学校建设部门要向审计部门提供有关资料、报表,并对提供的资料真实、合法和完整性负责。审计部门对出具的审计报告负责。

四、做好物资设备采购审计,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随着教育事业的不断发展,高等学校用于物资设备采购的资金逐年增加。为了充分利用教育资金,避免国有资产流失,必须加强对物资采购活动进行审计监督,严格按照《常州卫生学校仪器设备采购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1、学校购买教学、办公等物资设备时,应按照有关程序进行招标(招标数额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2、所购物资设备均应建立财产账簿,办理出入库手续,并由专人保管。

3、各学校在对所购物资设备结算前,均应由有关部门对其数量、质量、金额进行验收审计,否则,财务部门不得支付货款。

4、对于报废的物资设备,须办理有关报废手续,否则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15篇:医院内部审计制度

医院内部审计制度

为了加强医院审计、纪检工作,建立医院重点部门、重点人员的监督制约机制,规范管理,促进医院各项工作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医院内部审计机构的设置

医院成立内部审计、纪检小组,内部审计小组将对本单位的财务收支、经济活动、药品采购、大型医疗设备采购的真实、合法、规范性进行监督审核。

二、内部审计的职能和要求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严格遵守内部审计、纪检准则和内部审计、纪检人员职业道德,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

三、内部审计的职责和任务

(一)拟定医院内部审计规章制度;

(二)审计预算的执行和决算;

(三)审计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

(四)审计基本建设投资、修缮工程项目;

(五)审计卫生、科研、教育和各类援助等专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六)开展固定资产购置和使用、药品和医用耗材购销、医疗服务价格执行情况、对外投资、工资分配等专项审计调查工作;

(七)审计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

(八)审计内部有关管理制度的落实及其他审计事项。

四、内部审计程序

(一)拟定审计项目计划;

(二)实施审计前提前三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科室,有关科室应配合审计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三) 实施审计,应取得审计证据,编制底稿,由相关科室负责人签字确认;

(四)对审计事项审计后,编制审计报告并征求意见。被审计的相关科室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反馈意见,送交医院审计组;

(五)医院内部审计小组应定期向院长提交工作报告;

(六)医院内部审计小组应督促被审计的相关科室在规定的期限内落实审计意见,并书面报告执行结果;

(七)医院内部审计小组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应当建立完善的审计档案,并按有关规定保存。审计要求:

1、内部审计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对建设计划的落实、概预算的执行、经费及物资的管理、工期与质量的控制等实施跟踪审计。提高工程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率。

2、发挥对物资采购合同的内审监督作用审计时应进一步扩大审计的深度与力度,防止出现逃避审计的现象

3、遵循合同审计程序 审计时必须严格按规章办事,执行送审合同登记、审结签收制度,做到审计工作无遗漏。

4、坚持合同审计的原则

5、加强资产购置的审计对医院大型器械、设备的购置,内部审计必须实施定期的审计制度。

6、充分发挥医院内部审计的监督作用。

第16篇:医院内部审计制度

龙里县人民医院医院内部审计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医院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医院内部审计制度,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根据《审计署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和《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内部审计工作具有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的职权,独立监督和评价我院所属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收益的行为,以促进加强经济管理和实现医院目标。

二、内部审计人员在医院院长的直接领导下独立开展内部审计,对院长负责,并报告工作。

三、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严格遵守内部审计准则和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

四、内部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 财务预算的执行和财务决算。

(二) 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

(三) 零星修缮项目的预(概)算、决算。

(四) 国有资产购置、使用和管理。

(五) 医院内部经济效益评价。

(六) 经济合同的签订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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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

(八) 院领导及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审计事项。

五、内部审计监督的主要权限

(一)要求医院有关科室按时报送预算、决算、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等。

(二)审查会计报表、凭证、账簿。

(三)参加与经济事项有关的会议。

(四)对严重违反财经法纪,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经院长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五)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经院长批准,可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六)根据审计结果,提出改进意见,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和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意见。

(七)参与制订有关的规章制度,起草内部审计规章制度。

六、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程序

(一)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医院实际,制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二)对审计事项实施审查核对中发现的一般问题,可随时向有关部门和人员提出意见或建议,如发现重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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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及时向院长汇报。

(三)审计终结,写出审计报告计送院长审批。

(四)审计结束后,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和管理审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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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篇:医院内部审计制度

医院内部审计制度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和《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为加强医院内部审计监督,促进廉政建设,维护单位合法权益,改善经营管理,结合本院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二)医院内部审计是对医院财务收支及其他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效益依法实施内部监督的活动。医院特配备兼职内部审计人员,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对医院内部各项经济活动进行审计。

(三)医院审计人员在党委的直接领导下,依法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对医院法人代表负责,并报告工作。业务上接受上级审计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四)审计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和审计纪律,依法审计,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五)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实施回避制度。

(六)审计人员对本院下列事项进行审计:

1、财务计划及预算的执行和决算;

2、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

3、建设项目、修缮工程的预(概)算、决算;

1

4、资产购置、使用和管理;

5、经济效益评价和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经济责任:

6、经济合同的签订和执行:

7、国家财经法规和医院财经规章制度的执行;

8、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

9、院领导、上级审计部门交办的审计事项。

(七)内部审计机构的主要权限:

1、根据内部审计需要,要求有关单位或部门按时报送计划、预算、决算、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等;

2、审核凭证、帐表、决算,检查资金和财产,现场勘测实物。

3、参加与经济事项有关的会议,参与经济合同的签订;

4、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并索取有关文件,资料等证明材料;

5、对严重违反财经法纪,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6、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可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7、提出改进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和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意见;

8、对审计工作的重大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向上级内部审计机构或审计机关反映;

2

(九)审计人员工作的主要程序:

1、根据上级要求和医院的具体情况,拟定审计项目计划并予以实施。内部审计工作计划的内容主要包括审计时间安排、审计项目安排,审计对象、范围.重点、计划时间、审计的程序、步骤和方法、审计人员的配备、分工和职责等有关事项;

2、调查了解被审计部门的有关情况,编写审计方案,根据审计方案向被审计部门发出审计通知书,在实施审计前三天,送达被审计部门;

3、审计人员在所负责的项目范围内进行有关检查、取证、分析、评价,填写审计工作底稿,审查核对发现的一般问题,可以随时向有关部门和人员提出意见或建议。如发现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医院负责人汇报。

(十)一个审计项目结束后,审计人员应将全部审计资料:包括审计项目计划、审计通知书,审计工作方案、审计工作底稿、各种审计证据、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等文件进行分类归档,建立审计工作档案,按规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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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篇:反洗钱内部审计制度

反洗钱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反洗钱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反洗钱审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反洗钱制度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反洗钱审计是指内审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反洗钱工作的各项规定,对公司反洗钱内控制度建设、执行情况以及反洗钱职责履行情况进行的独立、客观的监督和评价活动。

第三条 反洗钱内部审计的目的是检查和评价公司反洗钱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督促各项反洗钱制度的落实和执行,降低经营风险。

第四条 内审部门在年度审计计划中应明确反洗钱审计内容,并负责组织实施。

1 反洗钱内部审计可以进行专项审计或与公司其他审计项目结合进行。

第五条 反洗钱内部审计情况将反馈给公司合规管理部门,作为对各分支机构、各部门合规考核的内容之一。

第二章 审计方式和审计内容

第六条 反洗钱内部审计可以采用现场审计或非现场审计方式进行,审计人员应综合运用询问、观察、审核等方法开展反洗钱内部审计工作。

第七条 反洗钱内部审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 反洗钱制度建设情况;

(二) 反洗钱宣传及培训情况;

(三) 客户身份识别、持续识别情况;

(四) 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划分情况;

(五) 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情况;

(六) 对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的识别和报告情况;

(七) 反洗钱相关工作信息的报送情况;

(八) 其它重要事项。

第三章 审计项目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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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内审部门在开展反洗钱审计前应当编制审计工作方案,经内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 内审部门应在审计实施前一周,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反洗钱内部审计通知书。

第十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内审部门的工作,并提供有关资料和必要的工作条件。被审计单位应当对其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一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反洗钱审计工作,不得转移、隐匿、伪造、毁弃审计所需的资料或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提供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 本单位反洗钱制度、管理规定及实施细则;

(二) 本单位负责反洗钱工作的机构、岗位及人员配置情况;

(三) 本单位反洗钱制度宣导及培训记录;

(四) 客户身份识别和身份资料保存情况;

(五) 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记录保存及报送情况;

(六) 监管部门对被审计单位出具的反洗钱检查报告或处理意见;

(七) 其他资料。

3 第十三条 审计人员进行反洗钱审计时,应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

(一) 了解被审计单位反洗钱内部控制情况;

(二) 对反洗钱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测试和评价;

(三) 根据评价结果,对反洗钱实施情况进行实质性测试。

第十四条 审计人员实施反洗钱内部审计时,应就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取得充分、可靠的审计证据。审计证据包括被审计单位有关凭证、报表和反洗钱工作档案等。

第十五条 审计人员实施反洗钱审计时,应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如实记录检查的相关情况,并由经办人员签字确认。

第十六条 审计工作底稿实行交叉复核制,审计组长应安排小组成员对反洗钱工作底稿进行交叉复核并签注复核意见。经办人员应当根据复核人员签署的意见,及时修改完善工作底稿,并保留修改痕迹。

第十七条 审计人员对反洗钱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应编制审计事实确认单并由被审计单位签字确认。

第十八条 反洗钱审计完成后,内审部门应将审计结果反馈至被审计单位和公司反洗钱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 被审计单位针对反洗钱内部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应提出整改措施并负责落实。内审部门应对整改落实情况 4 进行跟踪和监督。

第二十条 反洗钱内部审计结束后,审计人员应按照国家相关法规和公司有关档案管理制度的要求立卷归档,妥善保管审计资料。

第二十一条 内审部门和审计人员开展反洗钱审计时,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的有关制度,并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廉洁和保守秘密的原则。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总公司内部审计及风险控制部负责解释、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19篇: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中通建设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内部审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部审计是实施内部监督,依法检查会计账目及相关资产,监督企业财务收支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的活动。

第三条 公司实施内部审计制度,以促使各职能部门和各分公司加强内部管理,遵守国家财经法纪和公司内部有关规章制度,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第二章 内部审计工作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由董事会领导,是公司内部审计最高管理机构,负责批准审计制度的相关实施细则、认可审计报告,管理和监督公司审计部的内部审计工作,对董事会负责并汇报工作。

第五条 公司设立审计部,在审计委员会的管理下进行审计监督,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并汇报工作。

第六条 审计部要配备与工作相适应的审计人员,审计人员必须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及专业技能。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内部审计,忠于职守,客观公正,保守秘密。

第八条 审计人员必须遵守职业道德,加强职业道德修养,自觉接受纪律约束,努力提高审计水平,保证审计工作质量。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对其所出据的审计结论负责。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除依照规定审核各部门所送审的凭证账册外,还应根据需要分赴各分公司及施工现场进行实地稽察。每年的审计次数及审计时间由审计委员会确定。

第三章 审计对象和审计范围

第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和各分公司以及相关的经济责任人均为被审对象。被审对象应按审计工作要求,提供凭证、账簿、报表及有关资料或复印件,并如实介绍相关情况。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的审计范围为:

(一)财务收支审计

1.对公司的月、季、年度会计报告中有关财务收支状况的真实性、正确性、合规性、合法性进行审计监督。

2.审计资产管理情况,核查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收支的合理性及资金占用额的真实性。

3.审计公司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税金、利润计算是否正确以及应缴利税和解缴情况。

4.审查公司公开披露的经济业务,会计资料和财务指标是否真实相符。

(二)投资及筹资审计

1.对公司的基本建设投资、重大的设备更新等项目的工程成本及投资进行审计监督。

2.审查公司长期、短期的对外投资以及并购等项目的合理性、投资效果和资金来源的可行性,有无违反公司投资管理的有关政策规定。

(三)内部控制审计,即依照法律、法规和科学管理的原则,对被审计单位的经营、业务、计划、管理等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有效性进行审查,确保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合理设计和严格执行。

1. 审查会计机构设臵和会计人员的任职资格,职责分工是否符合会计法规和财政主管部门的要求。

2.对各部门的成本费用核算和财务收支计划,信贷计划、关联协议及各项经济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3.审计股东权益及股利分配,核实公司的净资产,查明公司股利分配,以及股本和各项公积金的增、减变化是否公平合理,符合法

定程序,有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事项。

4.审计有关经济事项的审批程序是否健全。

(四)进行经济效益审计,审查分析各种资金的占用和周转情况以及各种经费的使用效益。

(五)开展各种专项审计

1.对公司各部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包括审计各下属单位签订的承包经营合同,承包财务指标的完成情况及年度奖惩的兑现,审计公司各级领导离任前的未了经济责任。

2.对严重侵占公司财产,严重浪费及其他违反国家和公司经济制度规定的行为,进行专项审计。

3.接受上级审计机构交办的审计任务,配合国家审计机关对本公司进行的审计监督工作。

(六)完成其他内部审计任务。

第四章 工作权限

第十三条 在审计范围内,审计部的工作权限是:

(一)根据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被审单位按时如实提供财务计划、预算、决算、凭证、账簿、会计报表等审计有关的文件资料。

(二)审核会计凭证、账簿、会计报表及相关资料。检查资金和财产,检查财务会计软件。

(三)参加生产经营、财务和经营管理等方面的有关会议。

(四)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延伸审计或审计调查,并索取资料,被审计单位及相关人员,要积极配合,不得设臵障碍。

(五)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严重浪费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向审计委员会汇报。

(六)根据审计所发现的问题,向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七)对阻挠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审计资料的行为,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并提出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建议。

(八)在管理权限范围内,通报批评违纪的典型事例和发生的重大案件,表扬遵守和维护财经法规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对成绩突出、贡献较大的有权建议有关部门给予奖励。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工作程序如下:

(一)审计部根据公司对内部审计工作的要求,结合本部门的任务和具体情况,编制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公司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二)实施审计前,审计部应根据立项依据,确定审计目标与任务,组织审计人员学习,熟悉审计内容,审查重点和要求,研究确定审计方法,制定实施方案;并收集被审单位资料,了解被审单位生产经营状况,主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向被审单位发送审计通知书,通知书的内容主要写明被审单位名称、审计时间、项目、内容、工作要点和要求以及审计人员组成。

(三)特殊情况下,经审计委员会批准,审计部可以进行不事先通知的审计。

(四)在实施审计过程中,要听取被审单位领导介绍情况,要查阅、索取与审计项目有关的各种会计凭证、账簿、会计报表,查阅现金、实物和有关文件资料,在执行审计任务时,审计人员必须详细进行审计记录,收集原始证据,建立完整、规范的审计工作底稿。

(五)审计部执行经济责任审计、专项审计时,应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召集审计人员会议讨论制订审计工作方案,明确项目分工,审计范围和重点,应查对象,文件资料以及工作方法、步骤和时间,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召开座谈会,听证会,向有关人员进行调查、落实,使核查的问题和错弊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必要时,可实行追踪审查,直到查明真实情况,索取证明材料为止。核实结果要有被调查人签章。

(六)对审计中所需借用的账册、凭证、报表资料,应列出清单,出示借条,并专人负责保管。

(七)审计过程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由审计部牵头,组织有

关部门进行技术鉴定,并出具鉴定结论。

(八)主审人员协调审计工作并综合审计人员的意见,将查证和取得的资料以及审计记录,工作底稿进行整理汇总。按问题性质分类、归纳、撰写审计报告(草稿),审计报告(草稿)由参加审计人员讨论修改后,出具审计报告,报公司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分送总经理、财务总监和被审单位。

被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审计委员会提出申诉,审计委员会应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处理并予以答复。在没有作出新的审计决定前,审计报告中有关处理意见仍然有效。

(九)对主要项目应进行后续审计,检查采纳审计意见和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

(十)审计结束后,应归还借用的各项资料,取回借条。第十五条

审计档案管理

审计部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应及时整理审计资料,建立审计业务档案,按照国家对档案管理的规定立卷、归档,妥善保管,非经审计委员会批准,不得自行销毁。

第十六条

奖惩

(一)审计人员工作成绩显著,对维护财经法纪和公司合法权益做了贡献者,公司应根据公司相关规章制度予以表彰和奖励。

(二)审计人员违反工作守则,致使国家和公司蒙受损失者,应视情节轻重给予适当处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于打击、报复审计人员依法行使审计监督权的单位或个人,公司应视情节严重情况给予行政经济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报有关部门处理直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修改、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

第20篇:行政事业单位内部审计制度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本局所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进一步发挥内部审计的监督作用,规范内部审计工作程序,提高内部审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行政单位财务规则》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及其他有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局审计股(或科、办等,下同)负责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三条:本局审计股根据当年内部审计计划派出审计组,审计组可由机关专职审计人员和熟悉财务工作的人员组成,也可聘请中介机构专业审计人员。 第四条:审计组的主要职责:

(一)检查会计凭证、账簿、报表、预决算、资金、财产,查阅有关的文件、资料。

(二)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调查并索取证明材料。(三)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纪、严重损失浪费行为,报经领导批准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四)提出改进财务管理,提高效益,以及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纪行为的建议。

1 (五)对严重违反财经法纪和造成重大损失浪费的人员,向领导提出追究其责任的建议。

(六)对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重大违法事项移送监察室进一步审理。

第五条:审计人员必须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审计监督。

第六条:内部审计包括:内部财务审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和专题审计。

第七条:内部财务审计每两年进行一次。 第八条:内部财务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财务收入是否真实、合法;

(二)财务支出是否遵循财务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有无违规违纪行为,列支手续是否完备;

(三)银行开户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有无储蓄存款、公款私存行为和多头开户;

(四)固定资产内部管理和使用情况,包括:制度是否健全有效,存量是否真实,核算是否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购建、调拨、报废和处理是否符合有关制度规定;

(五)有关财务收支的其他问题。

2 第九条:内部财务审计的主要程序

(一)实施审计前10日向被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二)通过审查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核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有关部门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

(三)审计终了,提出审计报告。

第十条:山水城管委会直属事业单位负责人离任前,必须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第十一条: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财务、会计制度执行情况;对本单位违反财经纪律应负的责任;

(二)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对本单位国有资产流失应负的责任;

(三)重大经济事项进行调查研究、论证、集体讨论情况;对决策失误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后果应负的责任; (四)重大问题反映、报告情况;对本单位财务数据及有关重大经济问题的报告失实、延误应负的责任; (五)个人遵守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情况; (六)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3 第十二条: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程序 (一)对本局所属事业单位负责人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由人事股提出建议,报局领导审批后实施;

(二)审计股在接到人事股建议15日内,组成审计组,在实施审计前3日,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并抄送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

(三)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接到审计通知后,应当向审计组真实、完整的提供下列资料:

1、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工作总结;

2、内部管理制度及人员的职责和分工情况;

3、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和财务分析报告;

4、资产情况;

5、需要说明的其他情况;

(四)审计组在审计结束后,提出审计报告。

第十三条:专题审计是审计股根据局领导批示或有关部门的要求,对某些问题进行的审计。专题审计的程序和方式按照内部财务审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被审计单位必须与审计股派出的审计组积极配合,认真落实内部审计结果。

4 第十五条:内部审计结果是指内部审计终结后,按规定出具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等反映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内部审计报告;

(二)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三)内部审计意见;

(四)内部审计决定

(五)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违法违纪事项。

第十六条:内部审计结果必须以事实为依据,符合法律、法规有关规定,遵循公正、合法、及时、有效的原则。 第十七条:内部审计报告的内容包括:审计的基本情况、发现的问题、审计结论和建议。

第十八条:审计报告应当在审计终了15日内提出,并向被审单位征求意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应同时征求被审单位负责人本人的意见后,报局领导审阅。

第十九条:被审单位自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15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限期未提出的,视同无异议。

第二十条:审计股根据审计报告中存在问题的程度,分别作出审计报告或审计决定,报经本单位领导批准,送达被审计单位执行。

5 第二十一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报经局领导批准后,送达被审计单位执行,并抄送被审单位负责人本人和有关部门。

第二十二条:被审单位应当在接到审计报告或审计决定3个月内,向审计股书面报告执行情况(附被查出问题纠正的相关实证资料)。

第二十三条:审计发现的重大违反财经纪律的事项,应及时报局领导,经批准后移送监察室处理。

第二十四条:审计股向监察室移送审计事项时,应当将“审计结果移送处理书”及相关证据一同移送。

第二十五条:监察室应将移送事项的审理结果向审计股反馈,以便审计股将审计情况完整归入审计档案。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由审计股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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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审计制度
《内部审计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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