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音乐学院出国留学研究生管理办法
为扩大我院与国(境)外的学术交流与科研合作,促进我院同国(境)外教学与科研机构联合培养研究生工作的开展,提高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加强出国留学研究生的管理,特制定该管理办法。
第一条 .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公派研究生出国留学专项项目”及“艺术类人才培养特别项目”支持的赴国(境)外留学的研究生,在外学习期间仍保留我院学籍。
第二条 .学生出国前应提交《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资格证书》、《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国外院校录取通知书》、《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出国留学申请表》及其相关文件2份,存研究生部和学生所在系备案。
第三条 .在国(境)外学习期间须办理休学手续。
第四条 .申请人须获得我院相应专业教学方案规定的全部学分,方可获得我院颁发的毕业证,符合学位授予规定的授予学位。
第五条 .出国留学的研究生应按期回院并提交学习证明,交研究生部备案后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不归者,按《中央音乐学院研究生学籍管理细则》中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六条该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中央音乐学院研究生部。
中央音乐学院研究生部
2010年12月8日
《中央音乐学院研究生申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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