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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更好地发挥司法统计的社会职能作用

发布时间:2020-03-03 14:52:4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如何更好地发挥司法统计的社会职能作用

人民法院的司法统计是国家统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民法院一项重要的调查研究工作。搞好司法统计工作,既是法院自身审判管理工作的需要,又是我国法治化进程的本质要求。随着司法统计工作的不断加强和完善,司法统计的社会职能作用不断显现,但实践中仍存在的一定的问题,值得我们认真的加以思考和研究。

一、司法统计的社会职能

司法是社会矛盾斗争的产物,诉讼是矛盾斗争的一种激烈的形态。一个案件只是一滴水,但一滴水也可以映射整个太阳的光辉。一个案件表面上是当事人的矛盾,若放在社会层面下去考量,案件的背后往往与一定的社会因素相联系。一滴水的运行可以说是随机的,但若积水成河,就会发现水流的运行是有其内在规律的。通过研究水文水情,还会发现地质、环境、气候等方面的诸多问题。如何积水成河?就是司法统计。因此司法统计具有很强的社会职能,是连接诉讼案件与宏观社会的桥梁。司法统计人员应“用好用活司法统计数据,用好用活司法统计方法,用好用活审判案例资源”, 把数据所蕴含的司法管理信息、社情民意信息、社会发展信息以及对公共决策有价

1 值的各种信息充分发掘出来,及时释放开来,并深入调查研究,及时形成研究成果,为社会决策提供有效地司法依据,充分彰显司法统计的社会职能作用。

二、司法统计社会职能发挥的方法和途径

司法统计信息是社会信息的一部分,是社会矛盾运行发展在司法领域的反映。司法信息与宏观社会之间并不存在直观的联系,要使两者有效沟通,必须具有科学的方法和途径。

(一)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及时、全面是司法统计社会职能发挥的基础。司法信息收集须真实、精确、及时,这是司法统计的基石,若不能做到这几点,司法统计就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真实是信息的“生命”,是信息的质的要求。精确是信息自身量的要求,关系司法统计质量的优劣。及时是指信息的时效性,关系司法统计分析成果的社会价值。司法信息还要全面,但全面不等于全部。司法是一个丰富多彩的部门,司法信息的海洋浩瀚无边,把全部信息笼为己有是不可能,也是不现实的。因此应根据司法统计工作的目的需要,结合司法信息自身的特点,科学设臵若干信息点,尤其是根据社会职能的需要设立信息点,采取素描的手法,以此勾勒司法信息的整体轮廓。

(二)统计分组和综合指标设臵是司法统计社会职能发挥的必要手段。首先要根据司法信息的内在特点和任务要求,运用对立统一规律观点,对司法统计信息进行本质的分析,区

2 分司法信息的各种不同类型和形式,找出反映现象性质的基本特征,把司法信息划分成组。然后运用一系列的综合指标,将大量的司法信息进行归纳分析和整理,发现司法信息的数量与质量关系,反映司法信息之间的相互联系,以此深入分析司法现象的内在发展规律,科学的进行事前分析。司法案件是矛盾的“点”,是社会矛盾的个别反映。司法统计的工作就是运用统计分组和综合指标,把矛盾的点进行合理的分割组合、排列比较,描绘出司法信息的整体概貌,从而为社会决策提供有效的司法依据。

(三)大量调查和矛盾分析是发挥司法统计社会职能的基本方法。司法统计的对象具有大量性的特点,只有通过对司法现象的大量观察,才能更准确的的揭示现象的本质和规律性。如果抽取个别的现象进行观察,很可能会具有偶然性和特殊性,难以揭示整个现象的真实状况。只有占有足够多的数据,才可以通过偶然找出必然,认识客观现象的规律。司法统计人员还应充分运用矛盾分析的方法,把司法案件放在社会大环境下去研究分析,正确认识矛盾里面的社会因素,从社会层面分析、把握矛盾,从而为社会政策的制定提供有力的统计支持。

(四)归纳与演绎是司法统计社会职能发挥的主要途径。归纳就是通过对众多的司法统计数据进行研究和分析,探讨社会发展的状态特点及发展趋势,揭示社会矛盾的必然因素。司法统计人员应高度关注案件数据变化情况,结合与审判活动密

3 切相关的政治、经济信息,深刻分析数据变动的原因,积极探索审判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变化之间的关系,为社会科学决策提供有力的统计支持。演绎是指围绕已发现的社会问题,有目的地收集与之相关的司法信息,通过司法统计进一步对社会问题进行分析验证。司法统计人员要深刻把握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全面了解社会发展的脉络,预先掌握社会潜在热点问题,然后有针对性地做好司法统计,真正彰显司法统计的社会价值。

三、阻碍司法统计社会职能发挥的因素

(一)思想认识不足。部分基层法院领导对司法统计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存在着“重审执业务,轻司法统计”的观念,司法统计岗位在法院所处地位较低,司法统计工作开展难度较大,甚至出现报表数据要“求人”的现象。司法统计工作反映的是社会整体司法活动的状况和趋势,是社会宏观决策的重要依据,各级党委政府研究部署社会政治经济决策和具体工作的指导和协调都离不开司法统计。目前司法统计数据的利用效果并不显著,重统计轻分析,尤其是忽视司法统计的社会分析,数据“开发”不够到位,不能深入发掘统计数据隐藏的信息,限制了司法统计社会职能的有效发挥。

(二)人员配臵不够合理。现在各级法院都配臵专职或兼职的司法统计员,具体负责司法统计数据的统计汇总、上报工作。大部分法院将统计岗位列为非审判岗位,在审判人员相

4 对紧缺的情况下,一般不会安排审判人员担任统计工作,更不会安排审判经验丰富的法官担任统计员。这样,就出现了审判实践与司法统计相脱节的现象。在审判一线的法官专注于审判,对案情最为了解,并在审判实践中深入了解社情民意,掌握着丰富的司法信息。但其不注意司法信息的梳理、统计,不能从社会层面作进一步拓展分析。而专职统计员不从事具体案件的审理,不掌握充分的司法资源,统计工作缺乏审判实践的支持,“巧妇难为无米之炊”,遇到问题只好向一线法官咨询,但由于不是自己亲身亲历,调研成果大打折扣。可以说,统计与审判在人员配臵上的割裂,严重束缚了司法统计社会职能的正常发挥。

(三)管理模式分散。目前法院的案件信息管理与司法统计系统是分散管理,没有总的系统服务器,管理员也是本院人员担任,上下级法院的系统还不能做到全面有效联接。有的法院为了指标考核等方面的需要,会改动信息数据。现行的司法统计采取的是统计报表模式,数字的改动更是轻而易举。上下级法院的系统不能有效联接,上级法院需要的信息数据,只能由下级法院提供,而一些数据所需的信息量很大,下级法院不堪其繁,有时会敷衍了事。数据的真实性得不到保证,那司法统计分析也便成为“空中楼阁”。

(四)统计方法落后。目前法院主要有两套信息管理系统:审判业务管理系统和案件信息管理与司法统计系统。审判

5 业务管理系统是法院审判流程管理的主要平台,基本信息由审判人员随时录入,能动态的记录案件信息,信息量较为丰富。案件信息管理与司法统计系统是专为司法统计架构,主要包括信息表和法综表两部分,信息表反映案件的基本信息,法综表则负责形成报表数据。信息表记载的信息较为全面、详细,但需要统计人员耗费大量的劳动进行信息录入,统计人员不胜其烦,致使信息表记载的内容很少,不能形成合格的统计报表。为此大部分法院都是手工录入法综表,工作的随意性较大。报表数据与案件信息相互割裂,不能将报表中的数字直接落实到具体案件,致使后续的统计分析很难进行。由于法院的审判业务管理系统与案件信息管理系统没有实现兼容,在信息管理与司法统计系统信息稀少的同时,审判业务管理系统里的大量信息却被“束之高阁”,司法资源大量闲臵,非常令人可惜。另外,相对于审判业务管理系统,信息管理与司法统计系统里的信息表录入属于重复劳动,大量的信息与审判业务管理系统里的信息重叠,造成司法资源的大量浪费。

(五)信息点设臵不够全面。司法信息繁杂、琐细,穷尽全部信息也是不可能的事,因此需要设臵一些信息点,以此勾勒司法信息的整体概貌。但目前信息点的设臵,大多从案件管理、指标考核等方面考虑,没有过多的考虑社会方面的因素,司法统计的社会职能作用未能充分发挥。如近几年离婚数量大幅增长,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话题,并给社会带来不稳定因

6 素。如何正确的看待离婚大幅增长的现象,需要对离婚的具体原因进行分析,找出离婚的症结所在,剖析其负面因素,再从社会层面加以规制,以此促进社会关系的和谐稳定。但目前设立的信息点,并不能全面反映离婚的内在原因,为以后的统计分析带来一定难度。

(六)事前分析缺失。作为一名司法统计人员,必须学会用矛盾分析的方法,在社会层次下去审视、思考问题。但少数司法统计人员司法能力较为单一,习惯于数据的统计上报,不能透过数字去发现、挖掘问题,善于作事后分析,不善于作事后和事前分析。一个问题成为社会热点、焦点,说明与之相关的矛盾已是成熟、激化状态。社会危机发生了,很多人都能慷慨陈词,深刻分析危机的来龙去脉,但危机的爆发都有一个长期的矛盾积累的过程,在危机爆发前能做到有效预见又有几人呢?及时捕捉矛盾的蛛丝马迹,及时向决策部门提供预警性信息,才是司法统计社会职能作用的关键所在。

四、建议

(一)实行集约科学管理。首先是实行数据集中,在上级法院设立信息管理系统总服务器,基层法院则成为信息录入终端,上级法院控制信息资源的管理权限,避免下级法院随意变动数据的现象,再辅以抽样检查,建立信息管理奖惩机制,就能从根本上保证司法信息的真实性。其次是放弃报表统计的方式,实现信息管理信息化。继续完善现有的审判业务管理系

7 统,并在其基础上架构信息管理统计系统,实现审判业务管理系统与信息管理统计系统的充分融合,并整合案件信息资源,实现案件信息智能提取和校验自动化,建立以案件信息为核心,以司法统计报表为补充的司法统计模式。这样,统计数字就有真实案件作为支撑,为调研分析提供了直接、充足的信息资源支持。

(二)强化统计事前分析。司法统计人员应在做好司法统计工作的同时,要通过司法统计数据反映问题,也要结合政治、经济信息和社会发展情况分析问题;既要进行事后分析,也要加强事前分析和事中跟踪分析,全面提高司法统计分析的深度和力度。要紧密围绕党和国家的重大方针政策和规定,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将审判信息、社会问题和司法统计数据有机结合起来,利用统计数据发现社会发展中的新问题、新情况,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和措施。还要充分利用司法统计数据资源,注重资源的整合和多途径利用,利用司法统计数据进行专题分析,进一步进行理论深化转化成调研文章,实现调研与统计分析有机结合。

(三)实施司法信息公开。统计信息网络化是大势所趋,畅通迅捷的网络使信息获取和交流变得异常方便。因此应实现统计信息传输、发布、查询网络化,实行统计数据信息资料资源共享,以满足各层次、各方面的需要,同时还应从网络上搜集社会各方面信息,扩充信息内容,扩大信息容量。法院应从

8 提供年报数据向更深层次的统计专题分析、统计咨询报告、决策分析方面发展,提供不同层次、不同形式、多种多样的统计信息,定期公布统计分析资料和组织开展一定形式的统计分析研讨会,充分利用统计资料和信息,不断挖掘、深层开发,提高统计信息的价值量,充分彰显司法统计社会职能作用。

(四)提高统计工作地位。法院领导应充分重视统计分析工作,加强对建立完善司法统计分析制度重要性的认识,充分认识司法统计分析对社会发展的重要意义。应让统计人员参加或者列席有关审判工作会议,使司法统计人员及时把握法院工作部署,更好地发挥司法统计的决策咨询和监督管理作用。符合条件的专职司法统计人员还应当列入审判人员序列,在晋职晋级、评先评优等方面与审判人员同等待遇。建立司法统计的定期通报和奖惩机制,定期通报司法统计情况,并将司法统计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年度考核范畴,作为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提高统计人员做好统计工作的积极性和责任感。

(五)加强统计人员配臵。司法统计人员的素质和工作责任心,直接影响着司法统计工作的效果,应选配政治觉悟高、责任心到位、工作作风严谨、业务素质好的人员充实到司法统计岗位。应加大对司法统计人员尤其是基层司法统计人员的培训力度,严格司法统计人员岗前培训制度,定期开展系统的、有针对性的司法统计培训,提高司法统计人员业务知识和技能水平。司法统计工作具有较强的技术性和专业性,确保一支较

9 为稳定的统计队伍不可或缺,因此还要保持统计人员相对稳定,确保统计工作连贯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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