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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宰场、肉类联合加工厂动物防疫审核条件

发布时间:2020-03-03 21:18:51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屠宰场、肉类联合加工厂动物防疫审核条件

(一)选址要求

l、屠宰场应选址合理,符合动物防疫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和市政府的定点规划。

2、距离医院、学校、幼儿园、食品生产、牧场、居民区等场所100米以上。

3、设置应符合交通、能源和环保的要求。 (二)设点布局要求

l、四周必须有围墙与外界隔离。

2、设立门岗,门口有有效的消毒池。

3、生产区与生活区、行政区必须分开。

4、有车辆清洗和消毒的场地及设施。

5、应设置非清洁区、半清洁区和清洁区,原料、产品各行其道,不得交叉污染。

6、屠宰加工区与批发交易区必须分开。

7、有畜粪处理设施,达到环保要求。 (三)屠宰设施要求

l、屠宰设施必须符合动物检疫流程的要求。

2、应设置与屠宰加工量相适应的验收间、隔离间、待宰间、急宰间、屠宰加工间、副产品整理间、有条件食用处理间、斥品处理间。

3、屠宰间墙壁瓷砖应贴至2米以上,屠宰间必须是流水线生产,有吊宰设施,做到麻电、吊挂、放血、浸烫、脱毛、开膛流水操作,做到头蹄、胴体、内脏三不落地。

4、应配置与屠宰加工量相适应的屠宰加工设备、产品专用容器、专用运载工具。

5、应设有实验室,并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化验人员,配备相适应的检验仪器。

6、屠宰加工作业场所的照明设备应齐备,屠宰车间工作场所照度不应少于75LX,屠宰操作面照度不应少于150LX,检验操作面照度不应少于300LX。

7、屠宰场内应设置污水处理设施,污水排放应符合GBl34517的规定,并取得《污水排放许可证》。

8、应设置疑似病畜吊轨叉道,用于运送病畜和需化制的头、蹄、尾、胴体、内脏等。

9、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化制等无害化处理设施。对需作销毁处理的病畜及产品,应送市政府有关部门定点的场所统一进行销毁。 (四)检疫要求

l、检疫工作室内配备更衣柜、检疫工具存放柜和检疫工作台,配备刀、钩、锉、剪刀、镊子、瓷盘、放大镜、体温表、显微镜、载玻片、冰箱等检疫检验工具和消毒器具、消毒药物。配备检疫合格验讫印章和化制、销毁印章。

2、按规定设置检疫岗位,配备兽医卫生检疫人员,并与生猪加工数量相适应。

3、兽医卫生检疫员应取得国家动物检疫员资格证书和上海市兽医卫生监督管理所核发的动物检疫员上岗证。

4、兽医卫生检疫严格按照“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进行宰前检疫、宰后检疫。

5、具有完整的检疫台帐。 (五)屠宰管理要求

1、有健全的收购、屠宰加工、检验、病害产品处理、消毒等各环节的规章制度和岗位责任制。

2、必须配备充足的屠宰检验人员和技术工人,并取得卫生部门核发的健康证。

3、屠宰加工和检疫现场有禁止猪贩、肉贩及其他无关人员进入的标志和有关规定。

4、屠宰场应积极配合检疫工作,发现一类传染病及烈性人畜共患病必须立即上报,封锁现场,采取必要的扑灭措施。

四、经营、加工、储藏动物产品场所动物防疫审核条件: (一)选址、布局、设计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工作区与办公区分开。

(二)建立健全的货物进出查验登记、产品质量检验管理、消毒、人员岗位责任等动物防疫制度。

(三)设立兽医卫生管理岗位,有专职兽医卫生管理人员,人员须经上海市兽医卫生监督管理所专业培训合格,取得兽医卫生上岗证。

(四)进、出库动物产品须经卫生人员查验、索证、台帐登记、签字后,方可进、出库。卫生人员要做好检疫证明等的存档工作,及时汇总按时上报报表。 (五)定期自查库内的动物卫生工作,做好堆垛、挂牌工作,做到帐、货、卡及检疫证明相符。严格按照冷藏动物产品的行业标准规定,检查库内的温度、相对湿度,严格执行先进先出的原则,注意产品保存安全期,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做好记录。

(六)对动物斥品和废弃物有集中处理的措施,并做好处理记录。

(七)有清洗消毒设施、设备,工作场所经常做好消毒工作,并做好消毒记录。 (八)卫生管理要求

直接从事经营、加工、销售人员,应取得卫生部门核发的健康证。保持工作人员的个人卫生及工作场所的清洁卫生,做好除虫灭鼠工作。

动物防疫条件审核表

养殖场动物防疫条件审核自查报告

肉类联合加工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

动物防疫条件

新养殖场动物防疫条件审核自查报告

最新养殖场动物防疫条件审核自查报告

新养殖场动物防疫条件审核自查报告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屠宰场防疫制度

动物防疫条件自查表

屠宰场、肉类联合加工厂动物防疫审核条件
《屠宰场、肉类联合加工厂动物防疫审核条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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