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业庆典及广告发布合同
委托方(甲方):云南众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承制方(乙方):昆明源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经双方充分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合同法》等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特签署本合同。
一、合同内容
1、开业新闻发布及酒会(¥:480000.00元)。
2、开业庆典舞台布展(¥:250000.00元)。
3、开业庆典典礼(¥:180000.00元)。
4、开业庆典文艺表演(¥:650000.00)。
5、答谢客户酒会(¥:250000.00元)。
6、答谢客户礼品(¥:240000.00元)。
7、新品上市宣传费(¥:550000.00元)。
8、舞台设备及摄影器材租赁费(¥:150000.00元)。
二、合同金额
共计人民币( 大写 )贰佰玖拾万元整(小写 )¥:2750000.00元
三、付款方式
1.本合同签订后,甲方支付合同总额的80%,即人民币大写:贰佰贰拾万元整( 小写:¥:2200000.00元)。
2.项目结束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余款, 即人民币大写:伍拾伍万元整(小写:¥:550000.00元)。
四、责任与义务
1.乙方应按甲方要求按质按量完成相关设计和制作工作。
2.乙方需在规定时间(2012年4月1日前)完成,并送交甲方签字认可。
3.甲方根据乙方需要提供相关资料,并承担因版权、文责所引发的法律责任和经济纠纷。
五、产权约定
甲方将委托设计的所有费用结算完毕后才享有著作权,否则,乙方设计的作品著作权归乙方,甲方对该作品不享有任何权利;甲方在余款未付清之前擅自使用或者修改使用乙方设计的作品而导致的侵权,乙方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六、违约责任
因设计和制作工作具有很大的特殊性,在经过大量调研工作的同时更需设计师的精心创作,乙方在开始着手设计时就已经在全面的履行合同,因此,甲方如提前终止合同,预付款
乙方不予退还。
七、其他事项
八、甲乙双方如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纠纷,应友好协商解决,如无果则提请法律途径解决。本合同壹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对方签字盖章合同一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委托方(盖章):云南众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承制方(盖章):昆明源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代表(签字):
2012
代表(签字):年月16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