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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大学因公出国

发布时间:2020-03-02 10:05:42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东南大学因公出国(境)审批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制定本管理条例的目的

根据教外综[2007]74号及教港澳台[2007]65号文件精神,教育部授予我校一定的派遣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审批权。为进一步促进我校的国际合作与交流工作,更好、更有序地管理公派出国(境)审批工作,及为方便师生办理出国(境)手续,为我校创建世界一流大学服务,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条例。

第二条 归口部门

我校因公出国及赴港澳地区审批工作受教育部的监督及指导,审批归口部门为校国际合作处及港澳台办公室。

第三条 审批范围

1、我校可自主审批的人员为:我校在职及校企事业人员(档案在东南大学)、在我校受聘期间的人事代理人员(需由派遣单位委托审批)、全日制在校学生(档案在东南大学)。

2、我校可自主审批人员的公派出国都由学校审批,审批同意后下发《东南大学出国赴港澳任务批件》;

3、我校可自主审批人员公派赴港澳地区考察、访问、与会,在港澳停留时间不超过30天(含30天),公派赴港澳就读、任教、合作研究及高级劳务名义工作,都由学校审批,审批同意后下发《东南大学出国赴港澳任务批件》;

4、涉及以下情况的出国(境)须报教育部审批

(1)我校现任党委书记和校长的因公出国和赴港澳地区的出访;

(2)涉及领土主权和海洋划界问题,如有关南沙群岛、钓鱼岛主权、台湾、西藏以及邻国领土纠纷等问题;

(3)人权问题,包括有关我计划生育政策等;

(4)民族、宗教、司法与法律合作、民主、人道主义干预、国内选举问题等;

(5)台湾问题:由国际组织举办的、代表(团)名称含糊不清且尚未得到妥善解决的,或台湾代表与会时可能出现“两个中国”或“一中一台”问题;

(6)涉及有复杂政治、邪教背景的国际组织(如蒋经国基金会、国际教育基金会及其有“统一教”背景的各种名目的组织、国际大赦组织、扶轮社等)参与的国际或双边活动。

(7)同邻国关系中存在的敏感问题。如东南亚地区的华人、华侨问题,某些历史人物评价、历史疆界划分等;

(8)有关北约东扩和有关国家要求加入北约问题;

(9)国际上特别关注和有争端的热点问题,如朝鲜半岛及东北亚安全、国家间领土争议或国内民族矛盾等;

(10)前往处于战乱状态以及根据联合国决定对其实施制裁或采取维和行动的国家和地区等;

(11)涉及国家安全问题(如军工、裁军、军贸、军售等)及可能影响国家关系的;

(12)同未建交国家之间的团组互访和人员往来;

(13)公派赴港澳停留时间在30天以上公务访问或培训;

(14)其他需向教育部申报的重大事务出国事项;

5、一切赴台事项仍由江苏省台湾事务办公室和教育部港澳台办公室审批。

第二章 审批程序

经本人申请,由各院(系)、相关部处(人事处、科技处、研究生院、学生处)审查后报送国际合作处(港澳台办公室),经初审同意,送主管外事副校长审定同意后,下发《东南大学出国境赴港澳任务批件》,或报上级部门审批;

第四条 副校级领导

现任副校级领导因公出国(境),应先经校党委书记或校长审批同意后再按校审批程序审批,下发《东南大学出国赴港澳任务批件》;

第五条 现任各学院(系)、院所等单位正职领导因公出国、赴港澳,由各部门的另一位正职领导审批;行政部门正职处级领导因公出国、赴港澳由主持工作的副处领导审批;再报主管外事校级领导并呈校长审批同意,党委部门正职处级领导由校党委书记审批同意,报送国际合作处(港澳台办公室),按校审批程序审批,下发《东南大学出国赴港澳任务批件》;

第六条 副处以上领导

现任各学院(系)、院所等单位副处领导因公出国、赴港澳,由各部门两位正职领导审批(机关部处由部处正职领导和机关党委审

批),再报主管校极领导审批同意,报送国际合作处(港澳台办公室),按校审批程序审批,下发《东南大学出国赴港澳任务批件》;

第七条 其他在职人员

其他在职人员短期因公出国、赴港澳,由各部门正职领导审批后送国际合作处(港澳台办公室),按校审批程序审批,下发《东南大学出国赴港澳任务批件》;

第八条各类人员长期因公出国、赴港澳(三个月以上者),申请材料报国际合作处(港澳台办公室)前,应先报送校人事处会签同意。

第九条 凡在校学生短期或长期因公出国、赴港澳,由各院系主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报学生处或研究生院(分别抄报教务处)审批,同意后报国际合作处(港澳台办公室),按校审批程序审批,下发《东南大学出国赴港澳任务批件》。

第十条 涉密人员短期因公出国、赴港澳,应填报《东南大学涉密人员参加境外科技交流保密提醒登记表》及三份《东南大学涉密人员对外科技交流保密义务承诺书》,申请材料报国际合作处(港澳台办公室)前,应先报送校保密办会签同意。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一条 申报材料及公派任务认定

因公出访人员必须有发自前往国家或地区的合作邀请函件(有明确的出访目的、出访日期、停留期限和费用负担方式,有邀请人的签名,邀请信一般应打印在公函纸上)。因公出访必须有明确的公务目

的和实质性内容,出访单位与出访目的必须与出访人员的身份密切相关。

申报材料一定要详细注明费用负担方式,如用校内经费,要注明经费号码和经费项目负责人。

第十二条 关于有关负责人签字同意

各院(系、所、中心)部处要根据出访任务和性质,签字的负责人要严格按规定程序对出国(境)人员的申报事项进行审核。

第十三条 关于组团

我校原则上不进行跨地区、跨系统组团工作。如确实对学校发展有重大意义,则需经部门主管校领导审批后报送国际合作处(港澳台办公室),再按校审批程序审核。同意后,出具(东南大学出国任务通知书),其它校外人员的手续一律由其本单位办理。

第十四条 出访人员的健康要求

因公出访人员必须身体健康,能保证完成出访任务。65岁以上人员报送材料时须附校医院出具的健康证明及家属担保证明,70岁以上人员一般不公派出国(境)。

第十五条 外事纪律

因公出访人员在对外交往中应维护国家利益和学校利益,严格遵守外事纪律和外事规章制度,不做有损国家声誉的事情。对外学术交流及个人交往中,不得涉及国家政治、军事、经济和科技秘密,应维护学校的知识产权,凡教学、科研、生产中有密级的资料,未经保密主管部门的批准,不得带(寄)往境外。

因公出访人员及各有关签字审批负责人均应诚实、守信。因办理因公出国(境)手续过程中及出境期间,若发现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弄虚作假者,将及时进行查处。对违规的出国(境)人员在一年内不再受理其因公出国(境)申请。若院系部处负责人违规,则停办其所在单位的因公出国(境)申请,为期两个月。情节严重者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证件办理与管理

审批同意下发《东南大学出国赴港澳任务批件》后,出访人员准备好办理证件和签证所需的有关材料,由国际合作处(港澳台办公室)代理赴江苏省外事办公室办理因公出访的证件(因公普通护照、因公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等),并由江苏省外事办公室约办各使领馆的签证手续。

出访人员在结束出访任务归国后,按有关因公出访证件管理规定,应在一周内将持有的因公证件交由国际合作处(港澳台办公室)统一保管,如不上交,将停止办理以后因公出访的一切手续。

我校教职工因公出国(境)执行公务时,原则上持因公护照出访。但如确有特殊原因申请持因私护照出访,必须说明理由,学校可酌情批准持因私护照执行公务,但签证手续由本人直接向外国驻华使领馆申请办理。如未获得学校同意便持因私护照执行公务,一切后果自负。 第十七条 本管理条例自文件公布之日开始施行,原有各有关规定与本管理条例相抵触的,以本条例为准。本条例的解释权在校国际合作处(校港澳台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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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出国管理制度

因公出国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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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出国(境)管理制度

因公出国材料准备

因公出国(境)承诺书

因公出国(境)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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