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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框架合同(版)

发布时间:2020-03-01 21:05:4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采 购 框 架 合 同

合同签订地:合同编号:需方:上海宝钢磁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

供方:(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互利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订立以下合同,双方在此确认:

1、双方就本合同的各项条款已充分地和对方进行了解释;

2、双方已完全理解本合同各项条款的含义及遵守这些条款可能产生的后果;

3、双方一致同意乙方作为甲方合格供应商,在其通过网上交易平台竞价成功后,双方开始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具体义务、行使相应权利。另外,双方无须另行签署电子商务平台自动生成的交易合同示范文本或其他类似合同,如已经签署,则应确保其记载事项与本合同或《订购单》的相关约定相一致,否则以本合同或《订购单》约定为准;如《订购单》的相关约定与本合同不一致,以本合同约定为准。

一、采购意向

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拟采用宝钢采购电子商务平台的网上竞价方式向乙方采购四氧化三锰。

2、乙方作为甲方的合格供应商可参与竞价,根据竞价结果,确定中标供应商与数量为甲方供货。

二、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为年月日至年月日。

三、质量要求及检验

1、乙方提供的产品质量应完全符合国家规定及甲方要求的技术要求。

2、质量标准:执行[]国家规范标准和[]标准。

3、检验方法:甲方采取现场随机抽样,并送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同时,乙方每年至少二次向甲方提供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

一旦检测结果不符合本条前款、相关技术协议的约定,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四、产品交付

1、乙方应根据规定的时间准时送货至甲方指定地点,运输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需提前48小时告知甲方发货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订单号、品名、数量等),给甲方必要的准备接货时间。

2、货到现场验收,乙方应提供出厂合格证、3C或安全认证、检验报告(如有)等质量证明书,在乙方提供上述材料前,甲方有权拒付货款,且不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五、产品包装

产品包装应符合运输标准,以避免在运输和装卸过程中造成产品损坏。包装物由乙方提供并承担费用,包装物不回收。

六、产品验收

1、甲方应于收到货物起[ ]日内对货物的数量和外观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入库后告知乙方验收结果;若发现不符合约定的,应及时通知乙方,乙方应在接到通知后[ ]日内安排重新发货。

2、前款所述的“验收合格”,不代表甲方对货物内在质量、性能的确认,一旦乙方货物经检验达不到约定标准,乙方仍应按照本合同

第三条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七、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构成违约,违约方应赔偿因违约给对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2、其他违约责任的相关约定以双方在《订购单》中确定的为准。

八、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1、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所有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将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双方不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则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3、仲裁或诉讼进行过程中,双方将继续履行本合同未涉仲裁或诉讼的其它部分。

九、不可抗力

1、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以及其它本合同各方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不能避免且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

2、本合同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时,应在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合同的其它方,并在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其它方提供由有关部门出具的不可抗力证明。

3、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受影响方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4、如果因不可抗力的影响致使本合同中止履行30日或以上时,甲方有权决定是否继续履行或终止本合同,并书面通知乙方。

第十条 合同生效及其他

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任何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本合同的签订及其内容。甲方向其关联公司透露的,不在此限。

4、任何与本合同相关但未在本合同中明确规定的事项将由双方另行友好协商解决。对本合同做出的任何修改和补充应为书面形式,由双方签字盖章后成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本合同与其补充合同或补充协议冲突时,以本合同为准。

5、未得到对方的书面许可,一方均不得以广告或在公共场合使用或摹仿对方的商业名称、商标、图案、服务标志、符号、代码、型号或缩写,任何一方均不得声称对对方的商业名称、商标、图案、服务标志、符号、代码、型号或缩写拥有所有权。

6、本合同的任何内容不应被视为或解释为双方之间具有合资、合伙、代理关系。

7、本合同替代此前双方所有关于本合同事项的口头或书面的纪要、备忘录、合同和协议。

8、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通知都必须按照本合同或《订购单》中的地址,以书面信函形式或双方确认的传真或类似的通讯方式进行。采用信函形式的应使用挂号信或者具有良好信誉的特快专递送达。如使用传真或类似的通讯方式,通知日期即为通讯发出日期,如使用挂号信件或特快专递,通知日期即为邮件寄出日期并以邮戳为准。

9、本合同为框架协议。若乙方为成为中标供应商,则中标后双方签订的《订购单》为本合同的附件组成部分;双方另行签订的技术协议作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上述附件与组成均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0、双方可以采用传真方式签署《订购单》,但传真件需加盖甲方合同章、签名,乙方应在收到上述传真件后两个工作日内加盖合同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后传真给甲方,甲方收到后双方买卖合同即成立。双方确认的有效传真号码以《订购单》记载为准,任何一方变更传真号码,应立即书面通知另一方,否则应赔偿因未及时通知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甲方:上海宝钢磁业有限公司乙方: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签字):或授权代表(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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