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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美实验学校模拟小法庭活动方案

发布时间:2020-03-03 20:50:33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和美实验学校模拟小法庭活动方案

(庭审校园抢劫案)

一、活动目标

1.通过模拟法庭的体验活动,加深对法律知识的理解,了解法律对于社会公共生活的重要意义。

2.培养学生的协作精神以及质疑、希望了解新知识的精神。通过“表演”中的答与辩,培养学生逻辑思维能力。 3.会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初步养成守法意识。

二、认识法庭的人员、分工 1.学生模拟法庭前了解了情况。

2.认识法庭中审判长职责、书记员职责、陪审员职责、辩护律师职责、法警职责。

3.了解法庭审判程序分为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语言和宣判五个阶段。

三、模拟审判活动

1.师生共同选择模拟审判的案例。教师负责各角色学生台词和法律准备。

2.分角色扮演审判长、陪审员、书记员、辩护律师、原告、被告等,分头准备自己的工作。 3.材料准备,熟悉程序。

了解相关法律知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宪法》《刑法》;了解案情。

4.模拟审判。

(1)审判活动开始。书记员查明原告、被告、证人等当事人是否到庭,并宣布法律纪律。 (2)审判长宣布开庭。

(3)进行法庭调查,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双方出示证据。 (4)控辩双方发表公诉词和辩护词,法庭进行辩论。 (5)被告人做最后陈述。 (6)法庭进行和议。 (7)宣判审判结果。 (8)宣布闭庭。

四、活动总结

参加这次活动,你有什么感受呢?审判长、陪审员、书记员、辩护律师、原告、被告、听众分别谈感受。

剧本:

模拟小法庭剧本--未成年人抢劫案

模 拟 法 庭

(等全班和旁听人员都入座后,原告、被告及原被告双方律师上场,公诉人、法警上场,然后,由书记员宣读法庭纪律。) [书记员]:现在宣布法庭纪律,请旁听人员保持肃静:

1、未经法庭允许,不准录音、录像、摄影; 由于涉及未成年人犯罪,所以本次法庭审判不接受社会人员进入。

2、除本院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4、未经审判员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5、请关闭各类通讯工具;

6、对于违反法庭纪律规则的人员,合议庭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予以罚款、拘留;

7、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书记员]:请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和审判员入庭。 (审判长、审判员依次就座。) [审判长]:大家请坐。

[书记员]:报告审判长,原被告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均已到庭,开庭准备工作就绪,可以开庭。

审:学校少年法庭现在开庭,传被告人张明(化名)到庭。(法警带被告人张明(化名)到被告席。) 审:你叫什么名字? 被:张明(化名)。

审:被告人你有无其他名字? 被:没有。 审:出生年月? 被:99年9月21日 审:民族? 被:汉。 审:籍贯?

被:秦皇岛市海港区。 审:文化程度? 被:在读小学五年级。 审:家庭住址? 被:海港区。

审:以前有无受过法律处分? 被:没有。

审:这次何时被刑事拘留? 被:6月10日。

审:学校检察院起诉书是否收到? 被:收到。

审:学校少年法庭现在在这里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学校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张明(化名)抢劫他人财物一案。审理本案的合议庭由审判员,人民陪审员裴艺聪、庞佳美组成,由杨宇峰担任审判长,王丽珊担任法庭记录,学校检察院检查员常雪纯出庭支持公诉,由律师徐慧担任被告张明(化名)的辩护律师,律师刘月担任原告陈浩(化名)的辩护律师。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人在庭审中享有以下权利:

1.可以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回避。也就是说如果上述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判,可以请求换人。

2.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勘验。

3.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

4.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

以上各项权利,被告听清了没有?被告人是否需要申请庭审人员回避?

被:听清楚了,不申请回避。

审: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站) 学校检察院起诉书

被告人张明(化名),男,1999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在读学校五年级,秦皇岛海港区人。

被告人因恐吓抢劫他人财物于2011年6月10日被秦皇岛海港区公安

局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秦皇岛海港区公安局分局执行逮捕。被告人张明(化名)恐吓抢劫一案侦察终结,于2011年6月1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明(化名),于2011年6月8日下午5时许在学校门口外,发现原告陈浩(化名)从衣袋内拿出20元面额钞票准备购买学习用品,被告张明(化名)上前恐吓并要挟原告陈浩(化名),要求原告陈浩(化名)将钱交给被告,并要挟,如果不将钱交给被告,便采用武力。陈浩(化名)迫于被告威胁,将其母亲给的20元零花钱不得已交给被告,被告得到钱后携赃款逃离。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张明(化名)处,已追缴现金8元和所购买的玩具枪一把(均暂存本院)。

以上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明(化名),采用威逼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已构成抢劫罪。为严肃法纪,维护公民合法的财产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惩处。 此致 学校检察院 公诉员 常雪纯 2011年6月15日

审:本庭现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调查。

审: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人张明(化名)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陈述,被告人张明(化名)是否需要陈述? 答:不需要。

审: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公诉人,你现在可以讯问了。

公:你是什么时间到学校大门口外的? 被:放学后,大概4点50分。 公:来干什么? 被 :玩。

公:到校门口外怎么想起来去抢钱的?

被:因为看到原告衣袋内有钱,自己的零用钱都花光了。 公:抢劫后打算干什么? 被:买玩具手枪。

公:你从原告手中抢到了多少钱? 被:现金20元。 公:什么面额的? 被:一张20元面额的。 公:讯问完毕。

审:辩护人你是否需要向被告人发问?(审判长向被告辩护律师问道。) 辩:有。

审:辩护人,你现在可以向被告讯问了。 辨:你是否平时放学后按时回家? 被:是的。

辨:你以前有没有抢过别人东西的行为? 被:从来没有。

辨:你平时学习成绩如何? 被:平时成绩不错。 辨:你经常去网吧玩吗? 被:从来没有。 辨:讯问完毕。

审:原、被告双方有补充讯问、发问的可以申请。 原、被:没有。

审:下面由公诉人向法庭举证。 公:公诉人请法庭传证人张美娜到庭。

审:本庭准许传证人张美娜到庭。(法警带证人到证人席。) 审:你叫什么名字? 证:张美娜。 审:年龄? 证:10岁。 审:班级? 证:五年级一班。

审:根据法律规定证人应当如实提供证言,有意作伪证者或者隐匿罪

证要承担法律责任,证人张美娜你能否保证如实作证? 证:能。

审:证人请在保证书上签字。(陪审员一拿出保证书让证人签字。) 审:公诉人你现在可以向证人发问。 公:你能否把当时的情况再陈述一遍。

证:2011年6月8日下午5点左右,我放学昨晚卫生回家,看见原告张明(化名)和被告陈浩(化名)在校门口交谈。我路过他们旁边时,听到被告向原告要钱,原告不给,被告用恐吓语言威胁原告,如果原告不给,被告就打他,被告用拳头打了原告胸口一下。最后原告没有办法,将兜内的20元钱交给了被告。 公:你当时看到的两个人,有没有在现场? 证:有。就是他。(证人手指向被告人。) 公:发问完毕。

审:被告人,你对证人的证言有无异议? 被:没有。

审:证人张美娜退庭。 审:公诉人可以继续举证。

公:现在宣读原告证言:(原告宣读) 证 人 证 言

2011年6月8日下午5点左右,我在校门口外,准备离开时,被告张明(化名)上来管我要钱。我说没有,他不信,还用拳头打我,说:

不给钱以后就天天打我。没有办法,我只能将兜内准备购买学习用品的钱给了他。 原告人:陈浩(化名) 2011年6月15日

审:被告人对证人证言有何异议? 被:没有。

审:辩护人对证人证言有何异议? 辩:没有.审:公诉人继续向法庭举证。

公:现在向法庭提交追缴的物品:(由法警出示封闭在塑料袋内的玩具手枪和8元人民币。)

审:被告人、辩护人对该物证有何异议? 被、辩:没有。

审:公诉人有无其他证据提交法庭? 公:举证完毕。

审:被告人有无证据提交法庭? 被:没有。

审:辩护人你有无证据要提交法庭? 辩:没有。

审:法庭调查结束,现在开始法庭辩论,首先由公诉人发言。 公:作为公诉人,就张明(化名)抢劫同学陈浩(化名)钱物一案提起公诉,本案证据确凿,案情清晰。被告人还很年轻,但企图不劳而

获,走上犯罪道路。为教育他人,严肃法纪,请求法庭对被告人予以严惩。最后要求陪审团给以被告人处罚40小时社区公益服务,并打扫本班教室卫生两周。

被辩: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根据《刑事诉讼法》、《律师法》的规定,接受张明(化名)的委托,担任他的辩护律师,为其辩护。开庭前,本辩护人通过与被告人的见面,基本了解案情,刚才又听了法庭对案件的调查,对案情有了进一步的认识。首先,对于公诉人提出的证据没有异议,但我有几点需要澄清。 第一, 第二, 第三, 第四, 我的当事人在学校,他的表现一向良好; 他从来没有抢劫的行为; 他孝顺父母,从来不去网吧;

我的当事人目前只是小学生,所受的法制纪律教育还比较少,法制观念比较淡薄。

但我并不是说不懂法就不要受到法律制裁。如果他懂法,结果可能不是这样。我的当事人在被抓后在公安机关交待态度良好,且无犯罪前科。请法庭基于以上各点考虑,给予从轻量刑。

原辨:被告人律师的意思是不是说,不懂得法律,就不应该给以法律制裁。

被辩:当然不是这个意思,但是法律不外乎人情,我请求法庭在量刑时能考虑到这一点。

原辨:我们的确对被告人怀有深切的同情,但是同情不能代替法律,相反我们认为只有对被告人予以严惩,才能真正教育被告人,才能真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抢劫行为在青少年中时有发生,虚荣心、贪小便宜、社会不良影响、家庭管教不严都会使他们沾染上不良恶习,如不及时予以教育纠正,会使他们走上犯罪的道路。如果这次不对被告加以严惩,那么,将会有更多的张明(化名)(被告名字)出现! 被辨:处理学生抢劫事件,不能简单草率,要善于分析,采取妥善办法解决。对有抢劫行为的学生,应从思想教育入手,循循善诱,因势利导,使其认识到所犯错误的严重性和危害性,给予改错的机会,自我纠正。只要其主动退赃,都应给予从轻量刑。

原辨:校园中的抢劫问题日趋严重,呈上升趋势,这不能不引起我们的重视,抢劫行为危害青少年,危害家庭社会,如不及时发现制止,今日校园中的抢劫就可能成为明日社会上的大盗!

被辨:原告律师说得很对。但是,关键是抢劫事件发生后,我们采取什么样的态度处理这个问题至关重要!如上面这个案例,设想案件发生以后,如果我们简单省事,那么结果是当事人就会因触犯法律而被校方开除,那么这个同学就可能被推向社会,沦为社会青年而无法继续读书。所以我们应该采取一种“攻心”的处理方法,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使品德不良的同学心灵上受到震撼,感到内疚,主动退出赃

物。这样,就给了他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让他从这件事中吸取教训,使他继续完成学业,以后一样会成为国家的栋梁之才。

原辨:(沉默,无语)

审:(问原辨)辩护人有无新的辩解? 原辨:没有。

审:法庭辩论终结。被告人,你现在可以就本案的事实、证据、罪行有无及轻重,对犯罪的认识及对定罪量刑方面的要求作简要的发言。 被:我当时只是非常喜欢那把玩具手枪,并不是打算去抢钱来买的。后来发现陈浩(化名)有那么多零花钱,出于虚荣心,才给他要的。这时,我根本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会触犯法律。我请求要求法庭从轻处罚。(发挥)

审:现在休庭,待合议庭进行评议后当庭宣判。 (审判长左右分别跟两个陪审员商议一会儿)

审:现在继续开庭。经合议庭评议认为:经过刚才的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本法庭对本案开庭审理已经完毕。现在进行宣判: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明(化名)抢劫他人财物,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明(化名)犯抢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本案中的被告人毕竟还是未成年人,思想幼稚单纯,有时受虚荣心或利益驱动,难免会有贪心,贪小便宜的想法,但只要我们教育方法得当,是可以挽救的。我们应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行为规范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及时纠正学生的不

良行为,培养学生艰苦朴素、勤俭节约的良好道德品质,使学生不仅在校园里学到文化知识,更能学会做人。鉴于被告人张明(化名)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故本院对被告人予以酌定从轻处罚。判决如下: [书记员] :请全体起立。(站)

审:

一、被告人张明(化名)犯抢劫罪,判罚30小时社区公益服务,并打扫本班教室卫生一周,当庭退还抢劫钱物。

二、今天系口头宣判,在闭庭后5日内送达判决书。如不服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学校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杨宇峰 人民陪审员:裴艺聪 人民陪审员:庞佳美 2011年6月15日

现在闭庭,带被告人张明(化名)(化名)退庭 全体起立! 审: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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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校园抢劫案)

和美实验学校 2011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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