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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政基础知识问答

发布时间:2020-03-02 19:09:2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路政基础知识问答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适用范围? 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经营、使用和管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二、公路的发展应当遵循的原则?

答: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确保质量、保障畅通、保护环境、建设改造与养护并重。

三、公路按其在公路路网中的地位如何划分? 答: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

四、公路按技术等级如何划分?

答:公路按技术等级分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三级公路和四级公路。

五、《公路法》第五十六条的内容是什么?

答: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前款规定的建筑控制区的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依照国务院的规定划定。

建筑控制区范围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规定划定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标桩、界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挪动该标桩、界桩。

六:《公路法》第五十条的内容是什么?

答: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运输单位不能按照前款规定采取防护措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帮助其采取防护措施,所需费用由运输单位承担。

七、《公路法》第五十四条的内容是什么?

答: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八、《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七条的内容? 答:公路路政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应当统一着装,佩戴标志,持证上岗。

用于公路路政监督检查的专用车辆,应当设置统一的车身标志、路政检查标牌和示警灯。

九、《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规定:公路路政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恪尽职守、公正廉洁、文明执法,禁止的五项行为是?

答:

(一)违反规定收费、罚款;

(二)擅自提高路产的赔偿、补偿标准;

(三)要求过往车辆带货带人;

(四)刁难或者勒索行政管理相对人;

(五)其他违法行为。

十、《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内容? 答:损坏公路、公路附属设施的,当事人应当恢复原状或者赔偿经济损失。赔偿费按照恢复原状所需费用计算。当事人对公路管理机构确定的赔偿事项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赔偿费应当用于受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修复。 十

一、交通部《路政管理规定》明确了路政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的原则是?

答: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依法行政。

十二、交通部《路政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的内容? 答: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确需在公路上行驶的,按照《公路法》第五十条和交通部制定的《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的规定办理。

十三、交通部《路政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的内容? 答: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自接到申请书之日起15日内应当作出决定。作出批准或者同意的决定的,应当签发相应的许可证;作出不批准或者不同意的决定的,应当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十四、路政案件的管辖权限如何确定?

答:路政案件由案件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管辖。

十五:交通部《路政管理规定》中对公路赔偿、补偿的界定?

答:第三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路产损坏的,应向公路管理机构缴纳路产损坏赔(补)偿费。

第三十二条根据《公路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经批准占用、利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补偿。

十六、交通部《路政管理规定》的当场处理案件条件及处理流程?

答:第三十三条 路产损坏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赔偿数额较小,且当事人无争议的,可以当场处理。

当场处理公路赔(补)偿案件,应当制作、送达《公路赔(补)偿通知书》收取公路赔(补)偿费,出具收费凭证。

十七、路政案件一般程序的处理流程?

答:第三十四条 除本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可以当场处理的公路赔(补)偿案件外,处理公路赔(补)偿案件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立案;

(二)调查取证;

(三)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或听证;

(四)制作并送达《公路赔(补)偿通知书》;

(五)收取公路赔(补)偿费;

(六)出具收费凭证;

(七)结案。

调查取证应当询问当事人及证人,制作调查笔录;需要进行现场勘验或者鉴定的,还应当制作现场勘验报告或者鉴定报告。

十八、交通部《路政管理规定》对当事人权利的规定? 答、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对《公路赔(补)偿通知书》认定的事实和赔(补)偿费数额有疑义的,可以向公路管理机构申请复核。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公路赔(补)偿复核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当事人。

本条规定不影响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法定权利。

十九、交通部《路政管理规定》对公路赔补(偿)费用途的规定?

答:第三十七条 公路赔(补)偿费应当用于受损公路的修复,不得挪作他用。

十、交通部《路政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内容? 答:违反《公路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依法责令限期拆除,而设置者逾期不拆除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强行拆除。

二十一、交通部《路政管理规定》对违反《公路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可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有?

答:违反《公路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杆)线、电缆等设施,依法责令限期拆除,而建筑者、构筑者逾期不拆除的,依照《公路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强行拆除。

二十二、依法实施路政强行措施,应当遵守的程序? 答:

(一)制作并送达路政强制措施告诫书,告知当事人作出拆除非法标志或者设施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拆除非法标志或者设施的期限,不拆除非法标志或者设施的法律后果,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二)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三)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四)经督促告诫,当事人逾期不拆除非法标志或者设施的,制作并送达路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五)实施路政强制措施;

(六)制作路政强制措施笔录。

实施强行拆除涉及路政处罚的,可以一并进行调查取证,分别进行处理。

二十三、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情形? 答:

(一)当事人拒不履行公路行政处罚决定;

(二)依法强行拆除受到阻挠。

二十四、依法实施强行拆除所发生的有关费用由谁负担?

答:依法实施强行拆除所发生的有关费用,由设置者、建筑者、构筑者负担。

二十五、《陕西省治理公路超限运输办法》中所称公路超限运输指什么?

答:指车货超过规章和国家标准规定,或者超过交通标志标明的限高、限长、限宽、限载标准的货运车辆在公路上行驶的行为。

二十六、承运人申请超限运输许可时,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供下列资料和证件?

答:

(一)货物名称、重量、外廓尺寸及必要的总体轮廓图;

(二)运输车辆的厂牌型号、自载质量、轴载质量、轴距、轮数、轮胎单位压力、载货时总的外廓尺寸等有关资料;

(三)货物运输的起讫点、拟经过的路线和运输时间;

(四)车辆行驶证和车辆营运证。

二十七、公路管理机构对货运车辆进行超限检测的方式?

答:公路管理机构可以采用固定检测和流动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货运车辆进行超限检测。

在未设置治超检测站路段,公路管理机构可以使用检测设备进行流动检测,治理车辆分载、合载、绕行等逃避超限检测行为。

二十八、《陕西省治理公路超限运输办法》中对治超检测站设置的有关规定?

答:第二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治超检测站进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可以根据流动稽查需要,规划、设置卸货场地。

设置治超检测站和卸货场地,应当由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共同进行勘验后,由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新建公路规划设置治超检测站和卸货场地的,应当将其作为公路附属设施的组成部分,与公路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运营。

第二十九条 治超检测站和流动稽查所使用的称重计量器具、测量超限几何尺寸的计量器具应当按期进行检定;未按期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其检测数据不得作为卸载或者处罚的依据。

第三十条 治超检测站应当在站内明显位置公示治超检测站的批准机关和监督电话、超限认定标准、超限检测程序和处罚标准。

二十九、《陕西省治理公路超限运输办法》对悬浮轴车辆的有关规定? 答:第三十一条 未列入国家规定车辆生产目录的悬浮轴车辆,或者经检测悬浮轴不具备落地承载行驶能力的车辆,在超限检测时,其悬浮轴不计入总轴数。

十、对流动稽查发现的超限车辆的处理?

答:第三十三条 公路管理机构对流动稽查发现的超限车辆,不得当场予以处罚。检查人员应当将超限车辆引导至邻近的治超检测站或者卸货场,按照静态检测磅秤复检结果进行处理。

三十

一、计重收费站发现超限车辆应如何处理? 答:第三十四条 计重收费站发现超限车辆,应当将超限车辆和相关称重信息及时移交路政执法人员调查处理。

第三十五条 实行计重收费的路段,公路管理机构对超限运输车辆不再收取公路补偿费。

三十

二、交通行政执法用语规范第三条内容? 答:在表明身份时,使用问候语,出示执法证件,并清楚地告知对方执法主体的名称,例如:

你好!我们是XXXXXX(行政执法主体名称)的执法人员,这是我们的行政执法证件,请看清。

三十

三、交通行政执法用语规范对勘验(检查)现场的要求?

答:勘验(检查)现场时,明确告知现场勘验(检查)的事项,例如: 根据《XXXXXX》(法律、法规、规章完整名称),我们正在进行现场勘验(检查),请你协助。

三十

四、交通行政执法用语第九条内容?

答:第九条 制作笔录后,要将笔录交行政相对人阅读,要求行政相对人核对笔录,并清楚地告知行政相对人应当在笔录上签署的具体内容。如遇到行政相对人有不识字或其他阅读障碍时,应该当场将笔录内容宣读给行政相对人听,例如:

这是我们制作的XX笔录,请你仔细核对笔录内容,如果你认为笔录不全或者有错误,可以要求补正。如果没有异议,请你在此处写明 “以上笔录无误”,并请写清你的姓名和时间。(无书写能力的,由行政相对人按手印。) 三十

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向行政相对人告知其享有哪些权利?

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向行政相对人准确无误地告知违法事实、处罚理由、依据、种类、幅度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

三十

六、交通行政执法检查行为规范第二条内容?

答:实施交通行政执法检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持有交通行政执法证。

三十

七、迎国检标准中关于路政管理内容有什么? 答:执法主体(各种管理模式的高速公路路政执法主体符合法规要求):1.以地方法规、执法委托相关文件或者相关证明材料为依据,检查2个高速公路路政执法主体情况。2.对实行法规授权的省份,确认高速公路路政执法主体资格是否符合相关法规要求;对实行行政委托的省份,检查交通主管部门的授权委托书。检查经营性收费公路的路政管理职责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和人员行使的文件或者相关证明材料;文件是指当地政府或有关政府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的正式文件,必须盖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的印章。高速公路路政执法主体均符合法规要求的,得2分;发现一个单位不符合要求的,扣1分,最多扣2分。

基础管理(各项基础管理制度健全):1.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相关文件、资料为评分依据。2.建立了执法人员和证件管理、执法培训、执法公示、基层执法单位标准化管理、路政许可和执法档案等相关制度的,为优,得5分;有1项制度不全的,为良,得4分,有2项及以上不全的,为一般,得3分。

基础管理(建立并应用了路政管理信息化系统):1.检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路政管理信息化系统建立情况和应用报告等资料,抽查高速公路基层执法单位系统应用情况。采取抽查方式并抽查2个路政大队系统应用情况,查看相关信息系统内容,包括电子卷宗、统计数据等。2.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已建立路政管理信息化系统,基层高速公路执法单位系统应用良好的,应用报告齐全,得到检查组确认的,得4分;已建立系统,但应用报告不够齐全,应用效果一般的,得2分;系统正在筹建(提供项目合同文本、系统模板等相关证明材料)的,得1分;未建立系统的,得0分。3.检查记录应填写软件功能等基本属性。

规范执法(制定了路政执法人员岗位职责的指导意见):1.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文件为评分依据。2.文件内容具体,职责清晰,公示上墙的,为优,得2分;虽然有指导意见,但内容、职责或者公示有一项不符合要求的,为良,得1.5分;有2项及以上存在问题的为一般,得1分;无岗位职责指导意见的,得0分。

规范执法(建立了路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和考核评议制度):1.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制定了路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和考核评议制度,高速公路路政执法单位对执法人员开展了考核工作,并做到定期考核的,考核资料齐全并得到检查组确认的,为优,得3分;制度建设、考核开展、考核经常化存在1项不足的为良,得2分;存在2项及以上不足的为一般,得1分;无相关制度的,得0分。

规范执法(行政执法文书规范,路政人员文明执法):1.以检查高速公路路政执法单位占用挖掘公路、设置平交道口、设置非公路标志等行政许可卷宗和处理处罚案件卷宗的情况,以及路政执法人员文明执法情况为评分依据。采取抽查方式,每类(许可、处理和处罚)卷宗抽查3-5份。2.对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检查行政许可的权限、程序、结果是否规范,检查处理、处罚主体是否合法、适用法律依据是否准确、路政人员执行行为是否文明。全部合法、规范、符合要求的,为优,得3分;发现有1项存在问题的为良,得2分;有2项及以上存在问题为一般,得1分。

规范执法(路政车辆使用符合规定要求):1.采取抽查方式,抽查2个高速公路路政执法单位,每个高速公路路政执法单位抽查1-2辆路政专用车。2.按《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管理办法》检查高速公路路政执法单位路政车辆执行情况,检查过程中看到或检查的路政车辆符合规定的统一式样和管理使用要求,按照规定设置标志和示警灯,随车携带相关证件,没有发现路政车辆停放在娱乐、学校、旅游景点等非公务场所情况现象的,为满分2分;每发现一辆不符合要求,扣0.5分,扣完为止。

路产保护(建立巡查制度并有效落实):1.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的正式文件及对现场检查高速公路路政执法单位抽查巡查记录结果为评分依据。2.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制定了高速公路路政巡查管理制度,有明确的主体、频率、记录格式规定,抽查巡查记录,日常巡查及异常情况下的紧急出动等符合要求,巡查记录详实,巡查频率符合规定为优3分;有1-2项存在不足的为良2分;有3项及以上存在不足的为一般1分;没有制度的为0分。

路产保护(案件发现、查处及时,结案率高):1.以现场检查高速公路路政执法基层单位路政案件的登记台账、查处台账和统计报表情况为评分依据。2.基层执法单位能够及时登记所发现和查处的案件信息,定期有路政案件查处情况和结案情况统计数据、经计算检查数据结案率达90%以上,为优,得3分;有1项存在不足的,为良,得2分;有2项以上存在不足的,为一般,得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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