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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代理机构制度

发布时间:2020-03-02 21:23:30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五)建立采购费用收取及退还控制管理制度

1、本控制管理制度目的:

①、为了实现社会代理机构能够按照法律制度和市场规则,根据采购项目类型、大小、复杂程度等特点,采取定额收费和比例收费的方法,合理收费。

②、防止代理机构用低于成本报价获取采购代理业务,以排挤其他社会代理机构公平竞争或者事后与供应商串通获取不正当利益。 ③、防止代理机构向中标(成交)供应商收取代理服务费和保证金之外的其他费用,并能够及时退还保证金。

④、为实现集中采购机构不能无权利人合法授权,强制向中标(成交)供应商收取履约保证金,并能够及时退还保证金,对依法不予退还的保证金及其孳息能够按照规定及时上缴国库。

2、针对社会代理机构

(1)代理服务费收费

①、代理服务收费,是指采购招标代理机构接受委托,从事编制采购招标文件(包括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底),为投标人答疑,组织开标、评标、定标,以及提供招标前期咨询、协调合同的签订等业务所收取的费用。

②、本机构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符合招标人的技术、质量要求,合理收取费用。 ③、本机构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并收取服务费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相应资质。

④、本机构进行政府采购代理服务遵循公开、公正、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严禁任何强制指定代理机构或强制具有自行招标资格的单位接受代理并收取费用。

⑤、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2)采购项目投标(谈判、询价、磋商)保证金收取、履约保证金代收、保证金退还 ①、投标保证金收取

a、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招标文件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投标保证金条款,而且该条款也成为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的资格要求,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如果没有对采购文件中的投标保证金条款进行响应,必将导致投标无效。

b、投标保证金对投标人的投标行为产生约束作用,保证招标投标活动的严肃性,一旦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作出承诺,则合同即告成立,中标的投标人必须接受,并受到约束。否则,投标人就要承担合同订立过程中的缔约过失责任,就要承担投标保证金被招标人没收的法律后果.这实际上是对投标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一种惩罚。 c、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项目估算价的百分之二,投标保证金有限期应该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d、投标保证金采用现金、支票、汇票等形式,是对投标人流动资金的直接考验。投标保证金采用银行保函的形式.银行在出具投标保函之前一般都要对投标人的资信状况进行考察,信誉欠佳或资不抵债的投标人很难从银行获得经济担保,由于银行一般都对投标人进行动态的资信评价,掌握着大量投标人的资信信息,因此,投标人能否获得银行保函,能够获得多大额度的银行保函,这也可以从一个侧面反映投标人的实力。

e、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时间,应在开标前以有效形式递交,开标前的时间很充裕,从知晓采购信息开始,一般到采购截止日都会有一段时间,招标采购为20天以后,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单一来源几种采购方式,从采购公告发布之日到采购当天也会有一个时间段。

②、履约保证金代收

a、履约担保是发包人为防止承包人在合同执行过程中违反合同规定或违约,并弥补给发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其形式有履约担保金(又叫履约保证金)、履约银行保函和履约担保书三种。履约保证金可用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履约保证金一般不超过合同价格的10%。

b、法律法规对履约保证金交付给谁没有明确规定。从表面上看,履约保证金与合同履行密切相关,似乎应该由采购人收取,但这是片面的。政府采购具有公共政策功能,政策功能的体现应是全方位、具体的。

c、履约保证金的数目要大于合同预付款数目,以规避可能存在的风险。

d、履约保证金的数目要与投标保证金持平或稍高,技术含量高、不能准时履约将会给采购人带来巨大损失的项目,要适当提高履约保证金数额。

e、履约保证金数额的确定要与合同付款条件联系起来,初步设想两者之间应该成反比关系,即分阶段付款条件对供应商有利时,履约保证金应该多收,反之则少收。

f、履约保证金有利于维护合同的法律效力,承包人必须严格按照合同条款履行承担的义务,才能按质按量按要求完成任务,也是招标单位对中标单位极为有力的约束条件,保证合同的正常履行。 ③、保证金退还

a、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中标人拒绝提交的,视为放弃中标项目。此时,招标人可以选择其他中标候选人作为中标人。原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原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b、保证金是指为合同的履行所提供的一种金钱保证,在双方合同到期或者依法解除时才予以退还。

c、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退还一律按照供应商提交投标保证金时的路径、银行账号由银行转账方式无息返还,供应商应开具由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往来款收据。

3、针对集中采购机构 ①、集中采购机构是非营利事业法人,根据采购人的委托办理采购事宜,集中采购机构进行政府采购活动,应当符合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的要求。 ②、促进集中采购机构发挥采购规模优势,采用充分竞争的采购方式,获得规模效益,降低采购成本,体现实行政府采购在节约财政资金、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方面的优越性。

③、履约保证金由集中采购机构收取后,能保持操作的连贯性、一致性。

④、集中采购机构不能让履约保证金变成采购人手中可以任意处置中标人的武器。

⑤、一旦集中采购机构建立了供应商的诚信档案,确立了综合考核与评估制度,结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各领域的行业协会设立的供应商诚信档案记录,能对供应商的诚信等级做出正确评估,即可不再收取履约保证金。

⑥、在双方合同到期、投标人完成合同内规定任务或者依法解除后,予以退还保证金。

⑦、对于投标人不依法履行合同内义务的,投标人就要依法承担合同订立过程中的缔约过失责任,就要承担保证金被没收的法律后果.这实际上是对投标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一种惩罚。依法不予退还的保证金按照规定及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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